立法建议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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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思考的源泉,它让我们反思过去,寻找进步的方向。为了写出一篇较为完美的文章,我们需要经常反思和自我审查,以便不断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提高自我学习能力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关于自助行为,德国学者拉伦茨的表述为:”为了保证权利而采取的法律上允许的、具有进攻性的行为,即法律允许的自助。”该种认识突出强调自助行为具有进攻性,从而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防御性区别开来。但其在要件构成中,仍属于一种权利实现的保全措施。王泽鉴先生的表述为:“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称为自助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全保措施,亦不负赔偿责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而且非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实行现有困难者为限。”该观点依然将其作为公权力救济制度的例外。梅仲协先生认为:“以私力保护自己之请求权,稗臻于安全者,谓之自助行为。”该观点对自助行为的保护对象限定为请求权。
笔者认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凭借个人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的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使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界定。
生活本身并适应它的瞬息万变。对于作为自助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更应符合社会经济复杂、潜在风险增加和网络技术普及等需要。
二、研究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意义。
(一)弥补法律漏洞。
规定法律的一般条款,可以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共同组建逻辑之网,以避免“具体决疑式”法律规范可能发生的漏洞、缺失和数目过于庞大的问题。因为具体规则势必导致难以列举穷尽,出现法律漏洞,或条文数目过于庞大,而自助行为的一般条款可以简化立法,尽量用最简单的条文规定最丰富、最大量的自助行为的内容,通过其概括性、衡平性来克服这些局限。一般条款进行法律推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建立法律逻辑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
一般条款是一种高度的弹性条款,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变革的法律形态,可以给将来自助行为制度的发展留下必要的空间,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全新的法律框架,以实现法律调整秩序的功能。自助行为的类型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如果单纯采用一一列举的方式,必然使得将来出现新的自助行为类型时无法为自助行为的具体条款所调整。为避免因法律的频繁变动而引起的法律体系内的混乱与社会秩序的不稳定,采用自助行为一般条款是明智之举。
(三)赋予法官的裁判准则的统一。
由于我国法官培养渠道不统一,地域辽阔,各地习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不同的法官对同一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己经表明,如果将问题完全交给法官自由裁量,则难免出现同一案件审判结果大相径庭的局面。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民事主体对行为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因此通过一般条款的规定,规范统一的裁判标准,从而避免走入司法裁判差异的困境。
三、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在正处于民事立法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的三个民法典草案都从不同角度对自助行为予以规定。参照以上三个草案,结合自助行为的发展趋势及各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况紧急,来不及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扣留。实施自助行为造成对方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将自助行为规定在抗辩事由中,第十八条这样规定自助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加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自助行为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还是将其规定在总则中比较合适。首先,在我国担保法中已经规定了在保管、运输、加工合同中的留置权,在物权法建议稿中也规定占有人的追击权和防御权。如果不在总则中规定一般自助行为,那么这些特别自助行为将失去依托。其次,民法是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以个人利益的保护为最高的使命。所以,法律应以积极的姿态鼓励权利人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将自助行为规定在抗辩事由中的话,自助行为只能起到消极的防御作用,即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发生阻却违法的效力,使侵害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不利于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助行为的一般条款与自助行为的具体列举应当并存。自助行为的一般条款本身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一般条款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高度概括性与这个深刻变革的时代显然无法完美契合。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实行必须有严格的司法程序保证,因此望通过自助行为一般条款解决所有的问题是绝对理性主义的做法。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568.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上册).法律出版社,,(1):358.
[3]杨湘君.论自助行为[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市人大常委会年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实效为目标,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围绕人民群众最需解决的问题,持续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划审议法规草案3项。
第三十七次常委会会议(5月)。
北京市旅游条例(表决)。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表决)。
第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7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第三十九次常委会会议(9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次审议)。
第四十次常委会会议(11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次审议)。
第四十一次常委会会议(12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表决)。
二、法规草案起草项目3项。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三、立项论证项目3项。
1、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四、其他工作2项。
1、做好下届五年立法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2、总结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1997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二、调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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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明圣。
[摘要]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其起草与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寄予厚望。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立法法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甚至有违宪之嫌,其预期效益也难以实现,从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设租与寻租,以及立法的随意性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立法法评析合宪性立法效益。
一、引言:众多的期待。
立法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其论证和起草工作的,历经数年的不懈努力,立法法带着理论界与实践部门人士的众多期待,终于于3月15日正式出台。由于被赋予了太多的使命,肩负着太多的重托,所以它的出台理应引起学界热烈的评论与赞语,但与以往国家一些重要立法的出台所引起的热烈反响相较,立法法出台后,学界的反映未免有些冷清。毫无疑问,立法法的出台,使立法体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在欢呼雀跃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当理智地对立法法的内容乃至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件本身作些反思?笔者认为,这种反思并非是毫无意义的。
二、先天不足:合宪性问题的困扰。
古有瑕不掩瑜之说,笔者却欲反其意而用之,用瑜不掩瑕来评价立法法,可能是再恰当不过了。立法法的出台虽使如立法权限的分工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立法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
立法法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其整体上与某些具体规定的合宪性问题。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对草案的讨论中,学界对此即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法法草案不存在合宪性问题,[4]但也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自行进行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违背了基本的宪政原则,而且,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立法监督权”实质上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剥夺,同样是违宪的。[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非是毫无道理的。立法法对有关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因涉及各国家机关的关系而从根本上说属于“宪法”问题,应当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处理,全国人大虽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也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全国人大以日常立法,即通过制定立法法来对它自身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其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
而且,就现代分权理论而言,立法权的执掌者为国家立法机关,这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根据宪法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但是,这些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权力并非立法权,而属于行政权的范畴,[6]立法法将行政法规也作为其调整对象混淆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区别。从根本上说,宪法授予这些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为了使之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因此这种权力实质上属于执行权的范畴。立法法在未能正确把握特定的行政机关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权性质的情况下,将之纳入到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无异于承认这些行为属于立法行为,无异于承认行政机关、地方机关可以与国家立法机关分享立法权,这显然是与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宪法规定相悖离的。
三、预期效益的失落:立法法遗留的问题。
只要我们仔细分析立法法的具体条文,自然而然地浮现在我们眼前的第二个问题是立法法的必要性问题。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立法法的动因或预期目的是什么,其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其二,如何通过制定立法法实现预期目的,或者说它是否能够通过立法法创设的机制达到预期目的。当然,立法法既已出台,提出这一问题难免有秋后算帐之嫌,不是被人认为是“傻帽”,就极有可能要被视为“马后炮”故意找茬了。尽管如此,笔者还是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其次,从立法法的具体内容看,出台的立法法虽分6章94条,洋洋洒洒万余言,但并没有达成其预期目的,也未能如学界所期望的那样,解决立法体制中的许多重大问题dd遑论所有问题。这些未解决的重大问题除早已为学界所重视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关系问题、立法监督等问题外,还有立法程序问题、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等问题。限于篇幅,笔者想简单地谈一谈后两个问题。
其一,是立法程序问题。尽管立法法以相当的篇幅就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过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简单重复而已,即使不谈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程序规定也难以使立法程序更趋民主化与法治化。例如,在立法过程中,代表或委员能否提出对草案的修正案?如果提出,如何处理?立法法中似乎并未规定。尽管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有“绝对民主”之忧,[16]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立法所体现出来的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有限的民主而已。朱国斌先生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发言就曾问道:“150人组成的人大常委会能充分代表民意吗?”[17]我们是不是还可以进一步设问:近3000人的全国人大能充分代表民意吗?基层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尽管我们都无例外地承认,人大代表是人民(选民)的代表或代言人,既然要实现立法的民主化,那么公众就有权了解立法的整个过程,包括查阅人大的议事记录,但在实践中,这种记录几时又曾向公众全部公开过?公众事实上是无法查阅这些资料的。在民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形式时,法治化的欠缺无疑只会走向专制。立法法虽然试图解决各种“立法”活动中所存在的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但从具体规定看,除了确认已经存在的所谓立法权的“分割”外,并没有对行政立法、军事立法等在程序上规定有意义的、具操作性的规制措施。许多立法(甚至包括宪法修正案)字面上所标示出的“法治”并不能掩盖“人治”的实质,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无法有效地防止立法过程中的“人治”现象,甚至可能为事实上的人治铺平道路或者为之披上“法治”的外衣。
其二,是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问题。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可谓是有目共睹的.,[18]因此,既然制定立法法,那么如何完善和规范法律解释,也就成为其题中应有之义,然而,遗憾的是,立法法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范围与程序,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委会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等相关机关有“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外,[19]别无其他规定。一方面,既然立法法将“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乃至“军事立法”都在立法法中加以规定,那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仅对“法律”的解释问题作出规定,而回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军事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问题;另一方面,既存的“行政解释”、“地方解释”、“检察解释”、“审判解释”乃至所谓的“军事解释”等是否仍然合法存在?如果说这些解释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而得到承认的话,[20]那这种授权决定本身是否合法、正当?退而言之,即使承认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各种所谓“解释”的效力及冲突如何解决?而且,既然它们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规定它们可以“法律解释要求”又有何意义?反之亦然。对此,立法法没有为我们提供答案。
此外,立法法的某些规定还可能会造成适用上的困难。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立法法第3条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的规定。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毫无疑问,这些原则都是要的,是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时所必须遵循和贯彻的,但是否要在立法法中加以正式规定呢?综观现行宪法颁布以来的立法文件,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的正式条文中确认这一原则还是第一次。笔者愚见,立法法的这一规定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实际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立法法作为我国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21]的国家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所有有关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都必须在其法律创制活动中切实地一体遵行,而不得有任何违反。如此一来,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是否应当遵行?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其现有的政治、法律、经济及社会制度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到维系,在这一基础上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否存在违反该条规定的问题?据笔者愚见,这一问题的答案绝非那么简单。应当说,宪法以“序言”而非正式条文的方式确认这些原则绝非是随意的,而是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特殊性而慎重权衡的结晶。
四、拔出萝卜带出泥:权力割据及其他。
立法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就暂论至此。从立法法的出台,我们是不是还可以发现一些其他问题呢?我想是有的。综观来的立法经验,除了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同志所指出的问题以外,笔者认为,立法法的制定过程本身还反映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只有权力的分配,而没有权力的制约,对当前所存在的权力割据现象非但没有加以适当的控制,反而进一步使权力的割据法律化。立法法关于军事立法权等的确认都不过是事实上所存在的权力割据的法律确认而已。由于权力本身的诱惑力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巨大利益,立法权力割据现象的存在及法律化必然进一步刺激有关机关试图加入权力分配与再分配的行列,以便从中分得一杯羹,这也是不少地方不遗余力地争取“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并非虚名的“名号”的内在驱动力。
2、立法活动与立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现象。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存在,尤其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从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介入时机的折衷规定所体现出的公安部门的强大势力,到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问题的规定,[25]都可以说是这种利益的体现。由于每一件立法的出现,都必然意味着某种国家权力的授予或分配,而权力则意味着某种潜在的利益,因是之故,各种五花八门的立法也就有可能出台。与此相对照,事关绝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也可以说是现代市民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dd民法典却迟迟不能出台。当然,民法典所以迟迟不能制定,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仔细分析起来,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是不是也印证了立法过程中对自身利益、部门利益追求现象存在的事实?也许尽管民法典事关每一个公民,但却与任何集团的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它也不会产生权力的赋予与分配或再分配,因而其迫切性似乎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也因涉及相关机关的权力及权力背后的利益而使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进一步言之,某些所谓“立法”,如部委规章等,实质上就是利益分配的产物,借用经济学的术语,是“设租”与“寻租”的产物。通过这些立法,某些行业、某些集团的利益(甚至是巨额利润)虽然得到了维护,但却以牺牲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为代价。这种情况在某些社会性立法及政府对经济的管制性立法中也极为常见,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立法不过是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或者说是管制捕获的产物。[26]国家立法尚且如此,因其部门利益倾向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而受到普遍责难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自不待言。
4、立法的随意性问题。立法的随意性不仅体现在普通法的制定上,甚至连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也体现得淋漓尽致。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近20年中,我们已先后对它进行过3次修改,共有17条修正案。而这些修改基本上是在没有修宪的强烈社会诉求与充分的理论准备和论证下进行的。[31]从宪法的修改情况看,对现行宪法进行的3次修改,都是以中共中央提出修宪的建议为起点的,从修宪建议的提出,到修正案的通过,其速度之快,真可谓是匪夷所思。与修宪前理论上的沉寂极不对应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修宪后的溢美之词却不绝于耳。只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对此表示过怀疑与忧虑,但这种怀疑与忧虑终因曲高和寡而显得异常的寂寥。
就立法法而言,尽管在起草过程中即有学者对其必要性提出过质疑,但却未能引起重视。与其说它是理论界经过深思熟虑论证的结果,不如说更多地是对实际部门权力划分要求的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方方面面的实际部门的要求下开始着手起草这部法律的,实际部门的要求是出于感觉,他们感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不清,因而强烈呼吁要制定一部立法法来解决这一问题。”[32]这种状况除反映出立法的随意性以外,同时也印证了前面提及的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追求倾向。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哪一方面看,立法法都不是一次成功的立法。在极为有限地解决了立法活动中存在的部分问题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矛盾与法律冲突。人们对它的期望值很高,但它带给人们的却只有失望dd学者的失望、对法治的失望。但是,立法法本身及某些规定所存在的诸如合宪性等问题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是立法法的制定过程本身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如何提高立法活动的科学性与法治化水平,避免立法行为的随意性;提高社会民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程度,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克服立法活动所体现出来的对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集团利益无尽的追求,尽可能防止由于立法行为而加剧现实政治生活中业已存在的权力割据现象,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效能,避免宝贵而有限的立法资源的无谓浪费。当立法行为不再为梦醒时分的一时感觉所困扰时,那也就是立法乃至整个社会真正民主化、法治化实现之日,也只有在法律得到有效的、全社会的一体遵行时,法律的权威才能得以维系,法治才能成为现实。
(本文原刊于《东吴法学》专号,发表时有删节)。
注释。
[1]参见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载《法学》第4期;曲耀光:《论我国的立法冲突》,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李步云:《法的内容与形式》,载《法律科学》第3期;张廉:《论法制统一的实现途径与措施》,载《法律科学》19第1期。
[2]参见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19第5期;彭贵才:《关于行政诉讼困境的法律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3期。
[3]朱阳明:《论军事立法权的依据--立法法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4]参见周汉华、任进等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发言。见《众说纷纭(之一)》,载《北大法律周刊》20第2卷第2期专题版。网址:/flzk/。
[5]莫纪宏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主题发言:《立法法本身不具有合宪性》,载《北大法律周刊》年第2卷第2期专题版。网址:/flzk/。
[6]参见陈斯喜:《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则因全国人大分别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而获得地方规章的制定权。
[9]章剑生:《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相对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等的审查申请,但这些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
[11]顺便说一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日常立法随意地将宪法规定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扩张并非自立法法开始,而是早已有之。例如: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提出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3条),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相关立法中分别将之扩大到议事规则将质询的对象扩大为“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42条)、“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25条)、“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3条)。
[12]据介绍,军事机关“事实上”已制定了近千件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起草立法法时即据此肯定其“法”的性质。参见李步云:《关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家建议稿)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年第1期。
[13]同上。
[14]王磊:《对行政立法权的宪法学思考》,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15]董[舆:《比较立法与公布》,载《社会科学探索》1997年第5期。
[16]见前注[5]莫纪宏文。
[17]朱国斌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发言。见《众说纷纭之二》,载《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2卷第2期专题版。网址:/flzk/。
[18]有关这方面的论述较多,较为全面且具代表性的可参阅张志铭文:《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及程宗璋:《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律解释工作的若干思考》,载《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3期。
[1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3条。
[20]参见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21]“准立法权”是笔者对除国家立法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的制定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权力的一种指称,可能不一定非常恰当,姑且用之。
[22]俞德鹏:《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期。
[23]应当指出的是,笔者无意否定“三权分立”的重要理论意义。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演变,三权分立理论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财富。虽然它未必是最好的权力分配模式,但却是有史以来经过实践证明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参见刘德福:《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第7期。
[24]“权力割据”得益于张志铭先生《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文。在该文中,张志铭先生用“法律割据”来论述法律的行政解释问题,笔者十分欣赏这一提法。见前注[18]张志铭文。
[25]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所谓“重大、复杂”的案件分别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的人大代表来源于各行政部门)维护其自身利益与地位乃至“面子”的意图或倾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第15条、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26]“管制捕获”是美国行政法学界关于政府管制的一种理论。按照这种理论,“确立政府管制的立法机关或政府管制机构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非一般公众。‘捕获’政府管制即促使政府进行管制的,或是被管制对象本身(由于它深受市场失败的影响),或是其它有可能从中获益的人,比如铁路管制中受到铁路营运者盘剥的农场主或者受到挤兑的其它运输业主。换而言之,政府管制与其说是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毋宁说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也许,在某些时候,政府管制会给一般公众带来一些有益的因素,但这并非政府管制实际的初衷,它充其量不过是管制的意外结果而已。”参见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27]考虑到以下情况,即:在我国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会期约为15日,而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财政预决算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日常议程,已经使会议疲于奔命;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每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但会期也较短,再加上我国仍处于政治、经济的转型期,立法任务在相当时期内仍然非常繁重,因而立法资源的紧缺也就显得异常突出。
[28]参见游伟、孙万怀:《明确性原则与“罪刑法定”的立法化设计――兼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载《法学》1998年第4期。
[29]这方面的文章如山西省人大法制委课题组:《关于地方立法程序的几个问题》,载《晋阳学刊》1998年第6期;孟庆瑜、陈佳:《论我国自然资源法制及其立法完善》,载《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
[30]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职权既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职责,它既不能让渡,也不能放弃。各国在法律上对滥用职权的界定虽存在差异,但一般都将“前后不一”、“反复无常”、“差别对待”视为滥用职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31]而某些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尽管经过长时期理论上的准备和论证,甚至采取专家起草的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后出台的文本却面目全非,此种情形尤以刑法典及合同法典为最。
[32]王磊:《多重矛盾之下的立法法(草案)》,载《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2卷第2期专题版,网址:/fl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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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办法》予以保留,则: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网上直报及社会调查机构违法调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概念、情节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处罚力度是否应该加大。
三、课题分解。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以及保留或者废止后的相关问题(调研课题中3、4两题)为各地必须调研内容。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课题分解如下:
6、钟楼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7、戚墅堰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地方统计立法调研将作为今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展所长,各司其责。市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陈荣平任组长,分管局长吴志刚、总统计师杨敏等为副组长的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调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选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调研组,拟定调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深入调研。各地要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好调研活动。要动员局内各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统计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使得统计立法与统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借力发力搞好调研;要采取深入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确保取得实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主要突出“新、高、实”。新是指调研报告要是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内容,要符合创新要求,人无我有;高是指调研报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论支撑;实是指调研报告要切合统计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调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时被采用,或虽未采用但被吸纳了精华,将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奖励。各地调研报告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为深入学习《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宜都市纪委《印发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都纪文[20xx]15号),现制定本局《暂行规定》执法情况立法调研阶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实施成效,总结分析《暂行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分析《暂行规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粮食部门建章立制工作经验,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调研内容。
(一)《暂行规定》实施的效果。
1、《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适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各科室、机关工作人员对《暂行规定》的了解程度和对《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价。
3、依据《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暂行规定》的立法技术情况。
1、《暂行规定》中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情形设定是否全面、科学、明确,纪律责任追究方式设定是否合理,随着实践发展有哪些内容需要修订。
2、《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有无矛盾的内容,有无不衔接的地方。
3、《暂行规定》体例和框架、条文和字句是否科学、规范。
(三)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立法调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启动(20xx年7月下旬)。
1、局机关组织学习贯彻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制定下发本局具体工作方案。
(二)工作实施(20xx年8月)。
1、深入学习宣传。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暂行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总结实施效果。认真总结《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机关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认真了解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征求对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调查研究。对《暂行规定》的实效性、可操作性、适应性和技术性进行分析,提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纠正和查处力度的办法和措施。
(三)工作总结(20xx年9月上旬)。
1、撰写《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报告,于20xx年9月7日前报纪委调研室。
2、结合立法调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以局长刘青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邹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抓好统筹结合。把开展《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别是贯穿于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中,与“三抓一促”活动相结合,与治庸问责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实效为目标,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围绕人民群众最需解决的问题,持续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划审议法规草案3项。
第三十七次常委会会议(5月)。
北京市旅游条例(表决)。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表决)。
第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7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第三十九次常委会会议(9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次审议)。
第四十次常委会会议(11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次审议)。
第四十一次常委会会议(12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表决)。
二、法规草案起草项目3项。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三、立项论证项目3项。
1、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四、其他工作2项。
1、做好下届五年立法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2、总结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实效为目标,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围绕人民群众最需解决的问题,持续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划审议法规草案3项。
第三十七次常委会会议(5月)。
北京市旅游条例(表决)。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表决)。
第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7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第三十九次常委会会议(9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次审议)。
第四十次常委会会议(11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次审议)。
第四十一次常委会会议(12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表决)。
二、法规草案起草项目3项。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三、立项论证项目3项。
1、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四、其他工作2项。
1、做好下届五年立法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2、总结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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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的立法项目(4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二、20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项目(1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
尊敬的家长:
您好!
随着夏季炎热天气的到来,全国各地中小学生溺水事件又频频发生。尽管我县教育系统已通过多种形式对广大学生进行了预防溺水教育活动,并一再强调,再三告诫,但仍发现个别学生私自结伴到河中游泳或到湖泊、池塘等危险区域游玩嬉戏。因此,学校提醒各位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希望家长在孩子离开学校和老师监管的时段,尤其是“双休日”和暑假,要时刻关注他(她)的去向,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采取有效的监护措施做好监管工作,一定要教育孩子做到“两要七不要”:
“两要”即一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到校和离校,不迟到,不旷课,不私自离校出走,放学后不在校内外逗留,及时回家;二要离家时告诉父母到什么地方、做什么、与谁在一起,什么时间回来,严禁瞒着父母几个同学私自相邀外出玩耍。
“七不要”即一不要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私自下水游泳;二不要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三不要到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危险区域游玩嬉戏;四不要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五不要到野外水域游玩抓鱼等;六不要在危险地段推拉玩闹、清洗衣物、打捞物品等;七不要擅自下水施救。尤其要教育孩子遇到同伴溺水时避免手拉手盲目施救,要智慧救援,立即寻求成人帮助。
亲爱的家长朋友,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为了孩子的安全,家庭的幸福,从今天起,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希望家校互相配合重视对孩子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孩子防溺水的自觉性,提高孩子识别险情、紧急避险、遇险逃生的自救能力。最后,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让您的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建议人:__。
时间:__年_月_日。
一、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4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二、2017年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项目(1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
亲爱的全体同学们: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古人此语不假。当你聚精会神沉浸在知识的海洋书页的馨香,却打书桌传来包子的油香;当你下意识将手伸进抽屉,却触摸到瓜果纸屑生活垃圾;当你路过空无一人的教室却灯火通明------您是否已经不习惯在这样的教室学习看书,你是否已经看厌了并暗自决定将从我做起而彻底改变。
来吧,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让我们“善小亦为,恶小亦弃”而坚决摈弃在教室产生垃圾,坚决制止能源浪费等问题的发生,让我们成为清洁卫生的爱护者低炭经济的践行者!
“小行动大文明共同维护我们的教室学习环境”!
全体干部职工:
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碳排放是节能、环保、绿色、生态、健康的一种生活方式,是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享受美好人生的一种愿望。为了我们xx更加靓丽,为了我们生活更加幸福、环境更加美好,我们向全局干部职工倡议:
一、争做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宣传者。低碳生活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我们倡议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掌握、宣传低碳知识,提高低碳意识,树立低碳理念,倡导低碳生活;向身边人宣传开展“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意义和方式,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行动中来。让我们的家园多一片蓝天,多一丝绿色,多一路畅通,多一些文明。
二、争做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践行者。我们倡导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活动,特提出如下倡议:
(一)居住在城区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在不影响上、下班制度前提下,根据自身的身体素质选择步行或骑行的方式出行。
(二)根据天气情况,在保障人身安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每天下午下班后,由“低碳绿色骑行俱乐部”组织在城区车辆较少的路段骑行1小时。
(三)本年度选择步行或骑行的出行方式,沿永定河、大清河、引清东干渠等河堤,组织2次以上的河流生态环境巡查活动。
(四)利用周六、日组织一次远距离骑行,到周边县、市参观绿化、生态、污染治理的工程项目,并交流工作经验。
(五)每周五设立为“无车日”。在不影响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全局干部职工不使用机动车。集中执法行动或上级安排的集中活动除外。
三、争做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倡导者。我们倡议全局干部职工树立“能走不骑,能骑不坐,能坐不开”的出行理念,自觉遵循“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倡议内容,尽可能采取乘坐公交车、骑自行车或步行等出行方式为广大居民作出表率。
繁忙的道路,城市的未来,也许将从这一刻开始,更加通畅,更加光明!
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xx县环境保护局。
亲爱的同学们:
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学校、和谐课堂的今天,互联网技术得到迅速普及并逐渐渗透到学习、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已成为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网上的腐朽文化,对同学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进行侵略;网上的黄色流毒,对同学们身心进行摧残;网上的`暴力文化,对我们的行为进行误导。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清除不健康信息已成为社会的共同呼唤、家长的强烈要求和保障同学们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为此我们向同学们发出如下建议:
一、把互联网做为崇尚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主阵地,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来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网上舆论氛围。
二、从自身做起,在主观思想上建立一道防线,抵制网络上反动、腐朽、不健康的内容对自己精神上的侵蚀,树立与之斗争的信念与决心。
三、上网要做到“三不”和“三上”,即:不进营业性网吧;不进色情、垃圾网站;不沉迷于网络游戏;健康上网,把网络作为获取知识的园地;文明上网,正确处理上网与学习的关系;绿色上网,熟悉上网的安全通道。
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信守建议,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坚持自尊、自律、自强,努力弘扬网络文明,让我们高举网络文明的大旗,努力促进网上健康文明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网络文明的良好氛围的形成,追求健康时尚的网络新生活,为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建议人:xx。
时间:xx年x月x日。
朋友们:
社区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邻里和谐是社区和谐的保证。为弘扬传统美德,增进邻里亲情,共建和谐社区,共建秀美修文,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一、争做邻里和睦的促进者。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活动。邻里相见招手问候,相互了解,坦诚相见,和睦共处,一家有难,家家相帮。营造更加平安、温馨、和谐的生活环境。
二、争做邻里互助的志愿者。弘扬“奉献、友爱、互助”的志愿精神,主动参加社区志愿者队伍,互帮互助,奉献个人专长。积极参与“送温暖献爱心”等志愿者服务系列活动,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方面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争做邻里沟通的热心人。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邻里相识、相知活动,主动融入社区活动之中,使邻居们由相识到相知,由相疏到相助,密切邻里关系,增进邻里友谊。
四、争做文明社区的带头人。以“干净、有序、生态”为目标,爱护公共卫生,美化社区环境;积极参与移风易俗、科普宣传等活动,用健康有益的文化陶冶情操,丰富业余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以文明的行为、高尚的情操、良好的习惯共同塑造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争当文明市民,共建和谐家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行动起来,参与到互帮互助活动中去,用真心和爱心,用微笑和行动,让我们的社区更加和睦,让我们的邻里更加关爱互助,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快乐。
同学们:
"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中国以占世界不到10%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0%的人口,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另一方面,社会上铺张浪费、浪费粮食的现象依然存在。作为农业大学的学生,我们要按照党中央的"八项规定"要求,自觉地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模范,在"节粮爱粮"活动中起到表率作用。为此,后勤处、校团委、学生处在此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争做爱粮节粮的倡导者。在日常生活中,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攀比,以节约为荣、浪费为耻,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树立爱粮节粮的新风尚。
二、争做爱粮节粮的示范者。为了把"节粮爱粮"活动引向深入,学校食堂推出了面食半份半价、主副食套餐等多项服务。我们要树立节约意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一日三餐吃饱吃好,适量购买饭菜,避免剩余、杜绝浪费,以"光盘"为荣,以"剩饭"为耻。
三、争做爱粮节粮的践行者。"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一菜一饭来之易。爱粮节粮既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也是对劳动者的一份尊重。"爱惜粮食、节约粮食"既是我们的责任,更是应尽的义务。我们要知行统一,认真实践。
四、争做爱粮节粮的宣传者。对食粮的浪费是对资源的最大的浪费。当前,资源环境问题倍受全世界关注,节约粮食就是对资源的节约、不浪费粮食就是对环境的保护。我们要积极宣传"节粮爱粮"知识,增强节约意识,引领崇尚节俭的社会风尚。还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提醒,大家共同营造氛围、培养勤俭节约的美德。
同学们,"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凝心聚力,爱惜粮食,杜绝浪费,共创节约型校园、节约型社会贡献力量!
倡议人:_x。
时间:__年_月_日。
尊敬的领导:
以下是我对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
1、突出重点排查,及时整改隐患。根据后勤服务的特点,该中心突出餐饮、水电、物业、交通运输、医务等安全重点,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时对食堂及服务网点等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分工专人整改。
2、定人定点监管中心调整增配了餐饮管理人员,做到大食堂都有一名专职人员定点监管,检查督促食堂及服务网点不加工已变质或有异味的蔬菜、肉、鱼、蛋、禽等半成品,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并做好食品留样专人、专具登记管理;检查督促各食堂和服务网点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检查督促各食堂和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经常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同时在各食堂醒目处设立“食堂监管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标示牌,师生发现食堂饮食卫生安全有问题时,可随时拨打电话投诉,要求及时解决问题。,确保饮食卫生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学校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学校后勤服务重中之重的工作。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上级精神和自身履职实际,以积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为抓手,积极实施“五个一”举措,即建立一个机制、完善一个流程、夯实一个基础、查办一批案件、规范一方电商,认真开展网络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突出联动机制,建立整治小组,凝聚监管合力。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深入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该局建立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努力构建线上线下全覆盖、全业务领域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二是突出完善流程,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落地监管。
结合“三合一”监管体制的形成,该局及时印发《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网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了相关职能科室及基层分局在网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方法、工作标准。
三是突出数据基础,实施电子标挂,强化主体监管。
今年2月,该局印发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网络经营者申领、公开“工商网监”电子标识的通知》,积极推动网络经营主体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江苏省工商局开发的“一中心一平台”监管系统,通过网上监测、实地检查、专项抽查等方式,梳理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通过排查,已经剔除各类无效网站400多个,目前在册356家网站,半年来已核准挂标申请212个,完成60%。
四是突出查办案件,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最严监管。
该局制订了《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以专项整治为抓手,强化网络市场监测频次、强化公安等部门协作监管、强化涉网案件查处力度,今年以来已经立案查处涉网案件6件,其中虚假广告3件,不正当竞争案件2件,合同违法案件1件,已办结4件,罚款入库7.08万元。
五是突出规范电商,坚持互联网思维,实施综合监管。
该局积极指导如东县电子商务协会制订行业自律规范,突出诚信建设,以互利互惠谋发展,树立如东电商诚信形象。今年5月4日,该局组织了“互联网+青年双创”座谈暨“阳光力量牵手行”青年电商护航计划启动会,进行了现场答疑,并赠阅《网络交易管理理论与实务》等书籍,以实际行动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又快又好发展。
亲爱的各位邻居:
在您入住奥林花园后是否很想多结识一下我们的新邻居呢?在您遇到各种烦恼时是否希望您的邻居能跟您聊聊呢?现在,我们的生活节奏在逐步变快,温馨舒适的家是我们可以避风的港湾,小区的环境就是我们可以放松心情的处所,邻居就是我们可以信赖的朋友和亲人,针对一天天增多的邻居,我们是否应该多认识一下?相互之间真诚的沟通和互助,让我们居的其所,心情舒畅的享受和谐的邻里关系!为此,做为本栋的楼栋长我首先建立了一份《邻居联系卡》希望大家能相互之间多多联系。另外,您如果发现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拨打我的电话(见《邻居联系卡》)我一定会尽心尽力的为大家去服务!另外我将我的电子信箱告诉您:xiaoyue9988777@#####。com方便与各位邻居联系!
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们还将组织游玩、竞赛、还有百家宴等活动,尽量让我们生活在一个健康、积极向上的环境里,请大家积极参与!
另外,您如果还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欢迎您随时跟我联系,谢谢!
中国人历来就有“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传统,中华民族从来就是一个热爱学习、勤奋读书的民族,读书是我们民族精神动力不竭的源泉。
读书,可以拓宽我们的眼界,获得丰富的知识;读书,能引导我们明理,学会如何做个有修养的人;读书,还能提高我们的阅读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一本好书就像一艘航船,引领我们从浅狭的港湾驶向无垠的海洋。
今天,人类已进入新的世纪,读书不仅成为一个人修养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成为人们完善自我,塑造自我,提升自我,凝聚智慧的重要途径之一。
任何一个人的成长和成功,都离不开博大而深厚的人文力量的支撑。
“开卷有益,学无止境。”我们特向社区居民发出以下倡议:
——爱读书。
将读书变成一种伴随终身的良好习惯。
书籍是人类的精神食粮,是人类走向文明与进步的阶梯。
读书将使我们每一个人生活得更加充实、更加健康。
可以说,一个人如果从小就能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一生都会受益无穷。
一个民族具有热爱阅读的追求与渴望,这个民族就会充满智慧和希望。
——会读书。
掌握正确的读书方法。
在读书过程中逐渐探索出一套适合自己的方法,以利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达到最大的学习效果。
不管做什么,懂得资源的优化配置都极其重要。
——读好书。
有选择地读书。
希望每一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兴趣、志向与专业,选择你所喜爱的书籍,选择经时间滤过的经典。
只有我们选择了好书,才能在阅读中体味人生,感悟生命;陶冶情操、健全人格;提高品位、成长成才。
读书吧!正所谓“静对好书成乐趣,闭看云物会天机”,读书真的很快乐!我们坚信:阅读是成长的基石,阅读是精彩人生的开始!让我们积极参与到读书活动中去,分享读书的浓浓乐趣,共享读书的美好时光。
让我们把读书活动真正作为一次新的耕耘与播种,让勤于阅读在我们的社区蔚然成风,让迷人的浓浓书香飘溢在我们社区的角角落落。
亲爱的同学们:
学校是一个讲学风,讲学术氛围的地方,教室是我们学习工作的重要场所,教室环境卫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老师和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同时,教室环境卫生也是一个学校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学校对外形象好坏的直观影响因素。
将早餐带入教室,若不及时清理,不仅会产生异味,而且易滋生细菌,将食物散发的气味影响其他同学上课,吃完早餐留下的垃圾增加了清理人员的工作量。
为了学生们的健康着想,管理分院保卫部在此发出倡议:大家自觉地在食堂内用完餐后进入管理楼,自觉去除陋习,养成文明卫生的好习惯。
请大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共同营造干净整洁,文明和谐的良好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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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三月和煦的春风,淮阴师范学院“文明守纪勤俭自强”主题教育月活动如火如荼的开展着,“勤俭”又一次构成了校园的一道美丽的风景线。勤俭?浪费?这两者不能不让我们去深思。
在学院食堂中,您是否有过将只吃了几口的馒头扔到餐桌上?是否将饭菜吃几口就倒掉学生会伙管会同学调查中发现,平均5位同学就有1位要倒掉小半碗饭菜,倒掉1/3碗饭菜的同学更多。不一会儿,泔水桶就装满了。看着满桶满桶的剩菜剩饭,实在令人感到可惜。
粮食真的是这么充足吗?事实上,在发展中国家,每5人中就有1个长期营养不良,有20%的发展中国家人口粮食无保障,饥荒已成为地球人的第1号杀手,每年平均夺去10000000人的生命,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营养不良,全球每4秒钟大约有1人死亡!
社会粮食状况令人心痛,这么多的人因饥饿正在死亡的边缘徘徊,从根本上扭转消费观念、节约粮食值得我们当今大学生深思。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同学们,为了让贫苦家庭早日远离饥饿,让我们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以勤俭为荣,以浪费为耻,自觉抵制奢靡腐败之风,从细微处做起,用实际行动做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带头人,为建设文明、和谐的校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立法建议书材料范文(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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