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实施方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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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方案能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并达成预期目标。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变化。这些方案是经过专家认可的,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按照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应该由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查处无照经营,保护公平竞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固定的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以承租、承借、购买等非法方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期限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税务、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对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文本、银行帐户、场所等经营条件,或者为其代出证明、代订合同、代开发票、代理和发布广告及为其提供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或扣押财物通知书及清单。
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为15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被查封的财物加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财物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或扣押的易腐烂、变质及其它难于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当事人送达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查封或扣押措施。
(一)当事人没有无照经营行为,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与无照经营行为无关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应当返还查封、扣押财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有关印章和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合同文本、帐簿等资料,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对所列行为的处罚机关及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妨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无照经营行为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无固定场所经营者的管理按《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xx44号)文件工作要求,我局积极开展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经营卷烟业务的整治工作,现将近段时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至今,我局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以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开展无证经营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经营卷烟业务查处取缔力度。采取“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的有力措施,以“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务求实效”为原则,实施“烟工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联动机制,采取“集中时段、重点出击、查堵结合”灵活方式,以高压态势,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目前,烟草与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余人次,执法车辆175台次,检查无证经营户610户次,取缔无证户108户,暂扣无证经营卷烟经营户12户,暂扣卷烟160余条,有效地遏制了无证经营卷烟的猖獗的势头,进一步规范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一)强化认识、精心部署,形成查处取缔工作的浓厚氛围。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xx年我局以“探索取缔无卷烟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有效途径”为课题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同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专卖办、主任为项目负责人,七名专卖人员为主的课题小组,并以此为契机,制定行动方案,在辖区内全面无证经营取缔工作。
二是加强与工商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为了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从分利用烟草、工商联合协作机制,增强与各个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探讨和认真听取工商部门对于无证经营的看法,逐步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并先后与十堰市茅箭、张湾、花果工商分局联合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取缔无证经营的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全社会动员。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宣传资料、“315”宣传日、召开经营户培训会、在城区有证户中广泛开展三个“抵制”活动等多种形式,在辖区主要路段、繁华街区,开展宣传工作,共出动宣传人员140人次,发送宣传材料6000余份,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为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推动查处取缔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摸清底数,建立档案。为更好的了解城区无证经营的现状,并为整治工作提供更加准确、有力的数据支撑,我局通过半个多月的时间对辖区无证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通过对采集的无证经营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城区无证户的信息管理档案,为有效根治无证经营,建立取缔无证户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执法。依据管辖权限要求,我局积极与工商部门撇和,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繁华街区、路段、城镇批发市场,无证户集中地区作为重点整治对象,20xx年我局先期在城区柳林路、东岳路试点,选择无证经营现象相对集中的地理位,重点整治,打击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扩大治理效果的社会效应。
三是堵疏结合,区别对待。我们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既依法行政,又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机械执法。对于经说服教育能主动办证或放弃经营的,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其尽快完善登记手续,办理专卖许可证;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立案查处取缔,形成较大的震慑力,同时加大对无证户供货源头的追溯、打击力度,经过调查核实共对向无证户供应卷烟的有证户2户,进行了停止供货的处理,提高了有证经营户守法经营的意识。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督导,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我局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头抓,相关部门督促抓,基层人员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机制,完善了监管责任机制和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市场巡查、工作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工作进度和执法力度。
目前,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无证经营现象反弹比较严重,一是无证经营是一个动态现象,旧的无证户被取缔了,新的无证户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另一方面一些经营户与我们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导致无证经营任然是扰乱辖区卷烟市场秩序的一个顽疾,截止目前,虽然我局取缔、消灭了100余户无证户,但仍有110户无证户活跃在市场上。
2、工商部门配合力度不够。一方面工商部门对于整治无证经营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导致工作局面比较被动。二是工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比较繁重,难以抽出专人全程参与,缺乏及时的执法保障。
1、根据实际,充分调研,制定相应的疏导措施。由于无证无照经营者以此作为唯一的谋生手段,短期内难以根本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问题,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引导无证无照经营变为有证经营户。
2、部门联合,共同查处,形成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合力。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是主要以工商部门为主,要加大与工商部门的协调力度,建议与工商部门成立专班、固定专人和时间开展无证经营整治工作。
3、加强督导考核,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为确保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议与基层工商所与包片干部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且把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与全年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强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一年来,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面行动、标本兼治”和“取缔处罚、引导规范”的原则,在全乡范围内扎实开展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全乡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2宗,补办营业执照46份。目前,乡主干道及各村中心区域持照率95%以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做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乡领导班子向来高度重视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整治工作。区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会议召开后,乡领导立即召开各职能部门和村居班子会议,传达上级的会议精神,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阐明本次清理无证无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各有关部门领导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全力投入本次清理工作中来。
我乡成立由武装政法宣传统战委员孙尚荣同志为组长,综治办、文化站、安监站、派出所领导为成员的清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清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确保本次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宣传发动,夯实基础。
为使本次清理工作深入民心,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乡在全乡范围内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多次召开各有关部门和村委班子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部门和村居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本部门和本村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对本次清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提高辖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督促无证无照业户尽早办理相关证照,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利用有线电视、公告栏、墙报、横幅标语和灯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的'宣传力度,设立投诉电话、举报箱,鼓励合法经营者检举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的违规经营行为,形成清理整治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我乡本着“以清理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基本思路,区分不同类型和社会危害,采取取缔、处罚、引导、规范登记管理的不同措施,凡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营业执照,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使辖区内的无照经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教育引导,协助办照。对辖属的无照经营户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告知其补办证照须提交的手续,同时要求各村委会及乡有关部门,为经营户办理经营场所证明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大大促进经营者办理证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取缔处罚,清理整治。我乡从各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多次通知督促仍不上门办理证照的钉子户,依法进行查处取缔,达到取缔一家,教育一片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以来,我乡共查办无照经营案件2宗。三是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合一”、“二合一”小作坊和小加工场,逐户登记列表造册,详细记录其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经营项目、场所面积、雇工人数等情况,限期要求整改。四是针对因前置许可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经营户,发出警示通知书,限期办理,并把名单通报区相关职能部门。
四、因地制宜,服务经济。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我乡立足纯农经济的实际,把清理无证无照工作同增强我乡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农村种养业户升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品牌意识,增强产品竞争力,促进了全乡特色产业集群化规模化的实力,提高乡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虽然我乡在本次的清理工作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辖区内还是不同程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乡经济发展尽职尽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缔在本省境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属无照经营。
第四条企业需要在核定的经营场所以外,临时设点摆摊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向设点摆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临时经营证明,在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内营业。
举办临时性交易活动,需要占用非经营场所的,应由举办部门征得交通、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个体工商户到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经营的,必须经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核批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无照经营者提供证明、合同、发票、银行账号、经营场所及其他方便条件;。
(二)收购、销售无照经营者的产品、物资;。
(三)与无照经营者联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
(一)强制收购非法经营的商品或收兑有价证券;。
(二)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货款、商品、票证券;。
(三)处以非法经营商品等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予以强制收购或者没收。
前款所列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或屡罚屡犯的,可以加倍罚款;对违反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强制收购或没收商品。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可单处或并处没收违法提供的证明、空白合同、空白发票,责令停止联营,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或有重大赚疑的物资、物品、工具、设备等货物,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先行作出查扣、封存的决定。查扣、封存货物期限为三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查扣、封存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对在被查扣、封存期间擅自动用或转移货物的,除责令限期追回外,并可加处动用、转移货物等值20%以下罚款。
被查扣、封存后不易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货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需要对无照经营收入作征税、补税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实施处罚时,须向被处罚人制发《处罚决定书》。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处罚权限,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无照经营行为被查处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抄告被处罚者所在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职人员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被处罚的,被处罚者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按期交纳罚没款。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没款(物),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罚没款、变价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税务、城建、卫生、医药、烟草、粮食、水产、标准计量、物价、金融、文化等管理机关应互相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涉及无照经营活动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应制止所属单位的人员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发现无照经营活动,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职权强制执行或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检查证;被检查者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物品;对阻碍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应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今年以来,根据芗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芗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认真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总结如下:
为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场股、工业运行股等部门为成员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日常工作。制定了《芗城区经贸局关于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工作制度》,各相关股室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区综治办和区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查处无证无照治理工作。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每次联席会议都派精干人员参加,对于会议的各项决议均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能更便捷地使用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今年6月,还专门拉一条政务内网至市场股,开通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网站。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形成整治合力,我局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检查等一系列活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在酒类流通方面。根据省、市经贸委《关于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从20xx年9月底至20xx年3月10日在我区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先后两次联合区工商局对辖区内批发、零售、餐饮等酒类流通企业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0人次,检查企业48家。重点对酒类流通企业的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等有关证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并责令其整改。
2、在生猪屠宰方面。今年2月1日,《闽南日报》根据群众举报,刊登了居民区私宰生猪的报道后,我局立即深入所在地了解调查,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同时,积极联系市屠宰办和南坑街道、公安、工商等部门到岱山村南坑社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取缔生猪私宰窝点3个,没收私宰猪肉50公斤和一些私宰刀具、电棒等私宰工具。今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我局联合市屠宰办及区工商、农业、公安、城管等部门对芝山镇下碑村一私宰点进行突击检查,并当场取缔。通过一系列的执法检查,较好地确保了群众食用猪肉的安全。
3、强化服务意识,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环境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降低审批门槛,我局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权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规范,同时对确定带有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职权全部进行规范,使自由裁量的空间100%趋于零,行政许可的期限则从原来的无具体要求压缩为10个工作日。另外,还制定了8条服务企业的措施。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有力推动了我区工贸经济的发展。
我们在执法检查及日常工作中结合经贸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今年以来,先后发放酒类流通宣传册50多本,发放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宣传材料20xx多份。通过教育疏导与查处取缔相结合,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查处取缔为辅,做到管扶同步,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今年以来我局未发生一起因执法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市查无办《市20xx年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作为工作重心之一,开展了针对性、有重点的集中整治专项活动,通过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就我局20xx年上半年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截止20xx年6月6日,我局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40人次,执法车辆12台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26户次,引导办照6户、限期整改5户、依法取缔0户、立案查处0户。
(一)加强领导、保障措施到位。
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完善了相关的责任制度,形成了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二)审批规范、管理有序。
在做好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加强了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完善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下达了相应的整改处理措施,达到要求后再进行许可。做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理、审核及发放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柔性执法,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体进行了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活动;利用了“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环保宣传日活动,开展了环保活动月活动,同时还开展了一系列环保进学校、环保进社区、环保进机关、环保进企业活动,制作了环保标语向广大市民《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让他们知法懂法,从而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认识,营造了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突出重点工作,狠抓落实。
半年来,我局配合工商部门,认真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把这项工作和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紧密相结合,每月开展了企业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日常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不断的加大了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并能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一年来,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面行动、标本兼治”和“取缔处罚、引导规范”的原则,在全乡范围内扎实开展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全乡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2宗,补办营业执照46份。目前,乡主干道及各村中心区域持照率95%以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做法如下:
乡领导班子向来高度重视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整治工作。区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会议召开后,乡领导立即召开各职能部门和村居班子会议,传达上级的会议精神,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阐明本次清理无证无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各有关部门领导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全力投入本次清理工作中来。
我乡成立由武装政法宣传统战委员孙尚荣同志为组长,综治办、文化站、安监站、派出所领导为成员的清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清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确保本次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为使本次清理工作深入民心,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乡在全乡范围内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多次召开各有关部门和村委班子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部门和村居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本部门和本村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对本次清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提高辖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督促无证无照业户尽早办理相关证照,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利用有线电视、公告栏、墙报、横幅标语和灯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的宣传力度,设立投诉电话、举报箱,鼓励合法经营者检举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的违规经营行为,形成清理整治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我乡本着“以清理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基本思路,区分不同类型和社会危害,采取取缔、处罚、引导、规范登记管理的不同措施,凡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营业执照,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使辖区内的无照经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教育引导,协助办照。对辖属的无照经营户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告知其补办证照须提交的手续,同时要求各村委会及乡有关部门,为经营户办理经营场所证明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大大促进经营者办理证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取缔处罚,清理整治。我乡从各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多次通知督促仍不上门办理证照的钉子户,依法进行查处取缔,达到取缔一家,教育一片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以来,我乡共查办无照经营案件2宗。三是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合一”、“二合一”小作坊和小加工场,逐户登记列表造册,详细记录其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经营项目、场所面积、雇工人数等情况,限期要求整改。四是针对因前置许可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经营户,发出警示通知书,限期办理,并把名单通报区相关职能部门。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我乡立足纯农经济的实际,把清理无证无照工作同增强我乡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农村种养业户升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品牌意识,增强产品竞争力,促进了全乡特色产业集群化规模化的实力,提高乡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虽然我乡在本次的清理工作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辖区内还是不同程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乡经济发展尽职尽责。
切实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力度,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县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格局,采取“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管理模式。根据职责分工,我县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作为工作重心之一,开展了针对性、有重点的集中整治专项活动,通过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就我县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作如下汇报:
截止20xx年11月30日,我县在今年清理整治无照经营活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650人次,执法车辆166台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8510户次,规范办照609户、限期整改1056户、依法取缔83户、立案查处56户,罚款224000元。基本实现了三大目标:一是县城主干道持照率达100%,亮照率达99%,乡镇所在地持照率达99%,亮照率达98%;二是查处一批大要案,震慑了无照经营不法分子;三是探索建立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其经营行为。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把“营造执法氛围、突出查处取缔重点、强化执法督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一)强化宣传、精心部署,形成查处取缔工作的浓厚氛围。
一是层层动员,统一思想。两年来,我办多次召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专题会,传达贯彻学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市查无联办xx县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了思想认识水平。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近两年中,我县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成立了由分管付县长任组长,相关成员单位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每年年初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安排,制定具体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夯实基础。
三是加强宣传,全社会动员。我县一直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宣传工作作为开展“五五普法”,普及相关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简报、警示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制作专栏、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315”宣传日、拉横幅、召开经营者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在县城主要街道、集贸市场和乡镇集市、农村进行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共出动宣传车9台次,宣传人员64人次,发送宣传材料4716份,刷写宣传标语5条,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宣传功势,广泛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证照办理程序和要求等,使经营者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为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推动查处取缔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我县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该摸底调查清楚的一个不漏;该清理取缔的一个不留;该疏导办照的一个不落”的工作目标,要求各职能部门利用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市场巡查等时机,既要全面清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又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段,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做到五清:对辖区内无照经营户底数清,无照经营场所具体位置清,无照经营基本情况清,无照经营时间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因清。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按照职责监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将无照经营食品、药口、农资、网吧、废旧物资以及危害人身健康、涉及公共安全等作为重点,对全县范围内的经营者进行拉网式全面大检查,做到“查有方向,处有力度”。
三是堵疏结合,区别对待。我们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既依法行政,又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机械执法。对于经说服教育能主动办照的,及时下发《催办通知书》,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其尽快完善登记手续,办理证照;对于涉及前置许可部门,我办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沟通,针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快速解决具体问题;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立案查处取缔,形成较大的震慑力,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全力以赴、加强督导,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督导,严格追究。为确保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单位)许可(批准)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且把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与全年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强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建立了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我们深知查处取缔无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所取得的成绩只是阶段性的,与上级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工作中的困难和存在问题确实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小餐饮、小食品”等行业无照经营户的经营规模小、条件差,得不到前置审批部门的许可,涉及前置审批的部门较多,取缔难度较大,但是又有它生存的空间。
二是乡镇农村购买力低,客观上个体经营户经营难、变化快,随时有无照经营出现,查处取缔工作量大。
三是偏远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给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县加强日常监管,做好教育引导,搞好部门协调沟通等措施,促使其合法经营。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围绕市政府xx县政府的总体工作要求,细化措施,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实现在全县范围内基本消灭无照经营的目标。
一是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xx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抓住机遇,努力开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新局面。
二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细化措施,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做到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三是要认真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营造多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强势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监管执法进一步到位。
五是要进一步优化工作理念,采取上门服务、集中办公的形式,降低办(证)照门槛,简化办事环节,减免办理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责任重大、使命神圣,任务艰巨。我们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向市委、市政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20xx年上半年,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在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酒类流通等工作领域中积极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截止到20xx年9月底,我局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463人次,执法车辆148辆次,检查定点屠宰、酒类经营、成品油销售等经营户117户,查出无证经营22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8份,发入宣传材料132份,引导规范办证1户,依法取缔5户,立案查处5户,罚没款2.2万元。通过查处整顿,进一步规范了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促进了全市成品油销售市场和城区生猪屠宰、肉品销售市场规范守法经营,维护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促进了市场繁荣稳定。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了商务系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刘红敏同志任组长,钟九云同志任副组长,商务执法大队一科、二科、局内贸科工作人员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柔性执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宣讲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肉品、酒类、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让他们知法懂法,从而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认识,营造了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半年来,我局紧紧围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经营这三项工作,切实开展查无工作。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建立平时每周一次,节假日每天一次的巡查工作机制,执法大队巡查人员不管是晴天雨天,白天黑夜,酷暑严寒,坚持下乡、进场、入户巡查,及时掌握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情况,发现私屠滥宰、无证加油站、酒类经营不备案、不使用随附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取缔。二是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在加强平时巡查的同时,面对一些藐视法规,屡教不改的无证经营户,我们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打击。半年来,我局联合工商、公安、农粮、安监、商务执法大队、乡镇等部门开展了6次联合执法,查处3个肉品经营户,取缔了2个无证非法加油站点,有效地打击了无证经营行为,净化了市场。三是改进作风,热情服务。在对无证经营坚决取缔、严厉打击的同时,我局另一方面又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引导帮助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完善各项条件,申领证照,并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准入环境,推行便民措施,为酒类经营者备案,成品油经营者办证提供方便,从而尽量降低无证无照经营率,优化市场经营行为。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乡镇加油站点持证经营率低,且布局不规范;二是商务执法经费短缺,执法力量薄弱。
(二)下步打算:一是加强商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二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杜绝病害肉上市;三是开展成品油经营市场整治,坚决查处取缔无证加油站点,优化乡镇加油站布局。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彻底对外开放,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中国加入经济将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就要置身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而经济与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彻底清除无照经营行为,杜绝制假售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必将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阻碍我国的经济延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扰乱市场秩序。
无照经营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它具有即时发生,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对有照经营造成冲击,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它的主要危害为:一是经销的产品往往是审批许可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偷逃税费,侵害国家利益。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影响了市容、市貌。五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增加监管难度。
无照经营有着生存条件简单,表现形式多样,从业人员背景复杂等特点,给工商部门的查处带来极大的难度。首先是无照经营商贩大多是规模小,流动性强,突出性治理远不能一网打尽,一劳永逸。其次是无照经营从业人员复杂,三教九流,鱼目混杂,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游击策略,或是公然对抗执法,加大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管理的难度。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一、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文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照设立拍卖企业。
根据《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无证照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照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违法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权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
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照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证照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其他部门查处。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商业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二)无证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三)无证照经营种畜禽。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同样重要”的重要指示及工作要求,根据省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要战略思想,激发贫困对象自身发展动力、提高脱贫稳定性,为打好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着眼长远,实施“两个转变”即由精准帮扶向稳定脱贫转变,由脱贫向致富转变,坚持“输血”与“造血”结合,坚持帮扶与自力更生结合,坚持扶贫与扶智、扶志结合,千方百计保增收减支出,构建防范返贫风险机制,提高脱贫质量,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水平,确保在脱贫攻坚的基础上推进乡村振兴,让贫困户成为乡村发展主力军。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产业扶贫,确保经营性收入。坚持把产业扶贫作为脱贫攻坚的基础性措施,确保各村都有主导产业,贫困户根据实际制定产业扶持计划。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贫困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因人因户因村制定产业扶贫措施,大力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稳步推进光伏扶贫,着力开展乡村旅游扶贫,积极推进商贸流通扶贫。采取“四带一自”等模式,实现产业扶贫科学覆盖。
(二)加大就业扶贫,确保工资性收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方式,确保有条件的贫困户通过技能培训掌握1项以上劳动技能。积极搭建贫困劳动力和用人单位对接平台,大力开发适合贫困劳动者的公益性岗位、居家就业岗位和辅助性岗位,吸纳更多贫困劳动者就业。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贫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
(三)强化资产收益扶贫,确保财产性收入。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让贫困户获得稳定分红收益。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
(四)保障兜底力度,确保政策性收入。全面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残疾人、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等贫困人口给予基本保障。加大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全面落实“351”和“180”等健康扶贫政策,减轻就医负担。构建到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教育精准脱贫体系,落实多元扶持和资助政策,推进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全覆盖。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给予资金补助。扩大综合保险覆盖面,扶持村级特色产业和贫困户家庭种养业保险发展,提高贫困户防范风险能力。
四、巩固脱贫成效。
(一)继续保持政策稳定。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出列后,在攻坚期内原有的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金融扶贫等脱贫攻坚政策继续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
(二)继续开展精准帮扶。贫困村出列以后,在攻坚期内帮扶单位与贫困村不脱钩。贫困人口脱贫以后,继续落实帮扶责任人月走访机制,对脱贫户的生产生活予以指导和帮助。
(三)继续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引导群众克服“等靠要”思想。按照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的要求,创新扶贫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德治扶贫、法治扶贫力度,全面树立“脱贫光荣、争贫可耻”的宣传氛围,着力帮助群众愿脱贫、能脱贫、敢脱贫、会脱贫。
(四)继续改善生产生活水平。全面实施贫困村和偏远自然村提升工程,完善偏远村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继续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解决行路难、运输难的问题。加快推动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实现自来水“村村通”,保障贫困群众安全饮水。加快农村电力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全面提升农网供电能力和质量。加快村级信息化建设,实现宽带网络全覆盖。
五、建立返贫预警制度。
(一)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通过帮扶干部定期跟踪走访、返贫户个人申报、系统信息自动比对等途径,及时掌握返贫情况。各扶贫工作队要依托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加强返贫信息管理,要通过现场调查、群众评议、乡镇审核、区级认定,对返贫户及时予以确认,对信息有误的及时进行更正。
(二)加强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强化扶贫对象信息动态变更的日常规范,坚决杜绝“两该两不该”现象。对返贫户和新增贫困户,要及时落实帮扶措施,确定帮扶责任人,确保稳定脱贫。
六、强化责任落实。
(一)强化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各村、各帮扶单位要把防范返贫作为实现精准脱贫、打好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到扶贫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持续性,把防范返贫问题摆到脱贫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二)强化作风建设。要以开展扶贫领域工作作风专项治理为契机,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四个意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促进工作措施更精准、资金管理使用更规范、工作作风更扎实。
(三)强化督查指导。加大督查巡查力度,把防范返贫作为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杜绝政绩脱贫、急功近利现象,对形式主义、虚报脱贫数据等问题进行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一、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文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照设立拍卖企业。
根据《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无证照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照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违法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权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
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照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证照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其他部门查处。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商业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二)无证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三)无证照经营种畜禽。
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根据《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六)无证照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查处。
(七)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八)无证照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查处。
(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根据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精神,有效制止无照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职责分工要求,我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开展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治理工作,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把查处无照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相互密切配合,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我局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为重点,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化妆品市场检查,对无照经营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取缔与规范工作,一方面督促和帮助具备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办理相关许可证,另一方面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缔,发现一宗查处一宗。20xx年,共受理各类申请许可户,发证户,注销户;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车辆辆次,检查各类经营单位户次,查处违法案件起,结案起,收缴罚没金额元,无取缔无照经营案件。
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同时,坚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耐心向管理相对人讲解法律法规,对于基本具备条件的,则引导和帮助其申请办理许可证,从而在有力的打击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又让愿意改正错误的管理相对人能及时办理许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20xx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场次,出动宣传人员人次,车辆辆次。对过往行人发放宣传资料份,现场接受咨询余人次,展出宣传展板块次,展出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余种。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和完善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规范全县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市场秩序,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根据20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2016]。
无照经营实施方案工作总结(优秀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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