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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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结构一般包括引言、目的、方法、分析、结果和结论等部分,需要符合逻辑和条理清晰。对于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应尽量简明扼要地表达。即将展开的报告内容将涵盖多方面的研究和调查结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为确保项目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使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本项目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以保证项目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条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
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科技、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支出;
(九)。
第三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不低于项目合同招标价的1%的比例提取。
第四条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项目财务预算。使用情况由财务部和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五条安全费用按月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六条项目部主管安全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项目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次,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发现一起将安全经费挪作他用或打折扣投入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罚款、撤职等处分。
第七条检查方式。
(一)。
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台帐。
(二)。
查看相关费用发票及凭证是否有造价现象。
(三)。
查看施工现场,投入的费用是否与现场相对应。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监督、指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不安全因素的方法途径和有力措施,各级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1、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应根据施工(生产)季节、气候、环境的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内容、标准,一般的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文明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等等。
2、
检查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检查的评定标准按照浙建建成(1997)282号文件《浙江省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作为评定标准打分。
3、
检查频率要求。
总公司除了平时不定期抽查外,每年例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三次。
公司、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自查自改。
4、
检查、评比、消化。
检查后必须进行评讲活动,公司大检查除了现场消化或有必要进行片评讲外,每检查一次后出一次《通报》或《简报》,公司、分公司检查后也必须有书面评讲报告,列入档案,并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依据。
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出具整改单并落实'三定'工作(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做到及时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力者酌情处罚。
为了规范化、制度化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作业,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防止工伤事故、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止设备事故,防止既有线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现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安全例行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周检、月检、旬检、季检、年终检查、抽查、节假日前例行安全重点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安全检查。其中安全检查重心为日常检查和月检查,并将其检查结果纳入月考核。其中日常检查占60分,月检查占30分,其它检查占10分。月安全检查时间定为每月25日,由项目经理组织进行。决定检查时间后,用书面或电话信息通知,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并取得同意。
第二条月检查由项目经理负责主持,项目经理因故不在时,由安全总监负责主持。每次检查情况和评分结果,由安保部资料员汇总存档。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检查组人员由项目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各工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群安员等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检查认真,责任心强、熟悉业务。
第四条安全检查使用的表格可参考集团公司、公司相关检查表。检查必须严格要求,务实有效,不能浮于形式。
第五条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文明施工、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暗挖隧道、盾构掘进、基坑开挖、模板工程、基坑提升、脚手架、模板台车、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季节性安全措施、既有线施工等。
第六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现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将以书面整改通知书下达给总负责人或整改责任人,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落实。相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届时安保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验证。
第七条检查分工:工程部负责现场施工方案及交底的检查落实工作,办公室负责文明施工,机电部负责现场施工用电、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落实、物资部负责物料堆放和使用情况的检查落实,项目班子、安全员、群安员负责施工现场全面检查,工区主任、领工员等其它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检查。
第八条施工现场每周检查一次,由安质部负责主持,项目班子、各部室负责人、工区主任、专(兼)职安全员、群安员参加。
第九条每周检查统一使用公司周、月安全检查表记录,必须有整改封闭记录。
第十条周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隧道开挖、基坑开挖、模板工程、基坑提升、脚手架、既有线施工等。
第十一条周检查表填写一式二份,班组一份,项目安保部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日常安全检查出的问题,由专职安全员和群安员负责记录,按月上交到安保部。(检查内容见检查表格)。
第十三条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纪律或操作规程的人员,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各部室、班组成员必须密切配合检查的工作。
第十五条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彻底,将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总负责人或整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为了强化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增强全体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系统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和内业资料,并组织召开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专题会。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由项目部安全总监牵头,安全环保部召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
1、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考核评分情况;
2、
存在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隐患情况;
3、
内业资料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4、
提出整改办法、措施,按“三定”原则下发整改通知。
会议记录要求:。
1、
检查结果(评分表)由安全环保部存档;
2、
会议记录由安全环保部记录,经会议主持领导审阅后上报处安全质量部并存档。
会议制度:。
1、
为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建立会议签到制度,对于无故缺席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迟到、早退者按3元/分钟罚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领导请假;
2、
每周末16:30召开一次周安全生产会议,由项目安全环保部长主持,各部门负责人、现场施工员、作业队长、工班长参加,会议地点设置在项目部会议室,会上组织学习相关安全文件,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形成会议记录,会议时间变更由会议召集人另行通知。
3、
每月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会议地点设在项目部会议室,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书记、项目总工、生产副经理、工会主席、安全总监、各部门负责人及现场施工员进行参加,安全负责人汇报当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情况,生产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除出差值班人员外,应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4、
与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准备好会议材料,对提出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出安全整改对策,解决安全生产出现的安全问题及隐患,落实人员监督整改,重大及无法解决的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单位或请示专家予以解决。
5、
总结本月存在的安全问题、漏洞及不良安全管理倾向,提出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确定本工程下一步安全工作重点、计划及目标。
6、
项目各部门负责人、施工员应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个班组,每个参建人员。
7、
每次召开的安全分析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留底保存。
8、
为了严肃会议纪律,与会人员须将手机设为震动模式。
检查内容:。
1、
查思路:以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2、
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重点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
查措施:检查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4、
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5、
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定了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安全干部是否严格按规定配备。
7、
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落实'三定'措施整改。
1、
班组长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一下生产环境,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
2、
每个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下班前检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对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组长汇报外,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为加强本校安全事故报告管理,严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学校内的发生,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实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校设置吴勇、向吉运、向道辉、梁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负责人为报告人,由向万春副校长负责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工作。
二、学校所有教职工,学生都是义务报告人,发现的安全事故要报告学校专兼职报告人员。
三、学校安全事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分管内的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报告内容时限及方式。
1)校内或规定的在校时间内出现的火灾、偷盗、溺水、打架斗殴、学生意外受伤、学生走失、卫生公共事件、交通事故及安全事故由现场人员及时(不超过10分钟)报告给分管报告人,分管报告要迅速(不超过10分钟)报告给学校负责人,学校报告人要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校长报告,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安全事故现场报告人员要及时科学处理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相关人员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处理或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处理。
2、加强安全教育,经常进行安全排查和定期检查。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 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 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最新发布的《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了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单位名称等用户基本信息,以及寄递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用户使用寄递服务衍生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规定》用六章53条内容,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加盟制快递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设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关系。《规定》明确指出,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每月公司组织对公司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车辆配备灭火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解决并跟踪整改。
根据季节特点,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某些特种作业及特殊设备要组织专人检查,也可根据季节变化和节日特点,组织季节及节日安全检查。
检查应严格按标准进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每月由客运车队、安技部对公司营运车辆上路检查,发现违章,驾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驾驶资格,发现车辆带病行驶的取消其营运资格。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同时检查监督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和整改情况做好记录。
1.
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提高检查效能,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室、车间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1.
3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2、
职责
2.
1主要部门职责
2.
1.1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年度、季度、月、周的安全生产检查、抽查、巡查和相关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2.
1.2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各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2.
1.3各部室、车间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2.
2检查人员职责
2.
2.1公司、部门、车间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都必须由相应领导带队,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2.
2.2检查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人员要严格对照检查表的内容如实记录,应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2.
2.3检查人员应不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检查技巧,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效能。
3、
检查内容
公司、车间应分别制定出安全生产检查表。
公司检查内容具体见附件一《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表》。
4、
检查方式
4.
1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公司组织进行的安全普查、抽查、巡查、专业(专项)等安全生产检查;
4.
2检修修项目指挥部和基建技改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实行检查和督查;并对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工作的开展情况,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和检查。
5、
检查频次
5.
1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普查,时间定在每季度末月或者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公司季度安全检查与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时间重叠的,可以合并安排;
5.
2公司安全环保部分区域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5.
3专业(专项)检查、自我评价与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间重叠的,可以合并安排;
5.
4车间每月、工段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车间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当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内进行。
5.
5公司安全环保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对分管区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安全员每个工作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自查。
6、
检查记录
6.
1公司、部门、车间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形成正式的纸质检查记录,或者在公司统一制定的安全检查记录本进行记录;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可在每日交接班本(可以是电子版)进行记录;
6.
2记录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参加检查人员签名、具体内容(作业现场、机电设备或文件记录的名称等)和相应的检查结果;
6.
3检查记录表上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必须一一对应,不得出现有检查内容而未填写检查结果的现象;
6.
4各类检查记录要有专人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可追溯性。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保管公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每周安全生产检查的记录,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专业(专项)检查记录,车间安全员负责保管车间级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
隐患(问题)反馈
7.
1对现场违章作业的问题,应指出违章的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作业内容和具体违章行为;
7.
2对设备、环境、物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指明隐患(问题)具体部位和危害程度的描述,应有具体数据作为依据;
7.
3对违章、违规问题的判定,应有明确的法规、文件、制度或规程、标准做为依据,避免主观随意性。
7.
4公司各类检查情况通报中对隐患(问题)的描述要准确、清晰、具体。
7.
5组织检查单位,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必须确定责任单位或者整改单位;对于外单位在公司检修、施工等作业中存在各类隐患(问题),必须确定属地单位。
8隐患整改。
8.
1责任(整改)单位,对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在每次检查情况通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案;
8.
2责任(整改)单位,对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在当月检查结束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案;
8.
3各单位在销案时,将已完成整改的隐患(问题)填写在附件二表中;对正在或计划整改隐患(问题)填写在附件三表中;
8.
4对所有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责任(整改)单位应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对一时不具备条件,难以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制定整改计划。一旦完成整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案;
8.
5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督促隐患(问题)整改,直至隐患(问题)消除;跟踪验证工作应留有相应记录。车间建立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台帐;
8.
6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专项隐患(问题)整改工作;
8.
7隐患(问题)整改台帐分公司、车间二级管理,公司各类隐患(问题)整改必须实行闭环。
9、
附则
9.
1各类安全检查涉及到责任(整改)单位,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问题;或隐患(问题)未按照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将与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挂钩,并作为年终评比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
9.
2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3相关文件;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为了妥善处理学校的重大事故,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强教师管理,增强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谐全面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不论何因造成的师生人身伤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严重后果。
2、不论何因造成的师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产生恶劣影响。
3、校园内各类贵重设备设施遭自己损坏、盗窃、人为破坏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如遇学生受伤,要亲自及时把学生送往学校医务室,由医务室进行诊断和处理,如果医务室要求送医院,要由责任人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联系学生家长。
3、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以最快速度上报年级组长以及当天的行政领导、校级领导。
4、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
5、校长室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
6、校长室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
7、处理结果备案归档。
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遇避、推诿、掩盖等情况者,与当月级部考核挂钩,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指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定期检查:由公司质安副经理每季度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检查人员由质安部、技术部等有关部室人员组成,按照安全检查评分标准项目、内容对安全管理、外脚手架、'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井字架、塔吊、施工机械等进行全面大检查。做好检查与总结相结合,检查与评比相结合,检查与奖罚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危险隐患较多的现场进行停产整顿,对运行不良的电气设备、垂直运输设备、架设工程等要坚决停止使用。整改之后,有检查组复查合格方准使用。项目工程部每七天检查一次。
2、
验收安全检查:脚手架、井字架由现场施工员组织安装工人参加,按照检查表列的项目,确实基本达到规程要求后由施工员和操作班组签字,然后在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验收并签字。最终由公司质安部专职安全员验收合格签字挂牌后,才能正式使用。塔吊的检查验收,由施工员组织安装工人,塔吊司机参加,按照检查表的内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损坏,运行正常后,由公司质安部派专人验收签字,并挂牌后方能使用。
3、
班组安全检查:由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负责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班组使用的设备、手动、电动工具、安全帽、安全带等及作业面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作业安全并作好记录。
4、
季节检查:针对季节气候特点,对可能给安全施工带来危害由公司或项目部生产和质安部门安全检查。冬季安全检查主要查防冻、防滑、防坠落、防火灾、防中毒的各项措施。暑季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是露天作人员的作息时间是否调整,休息的宿舍是否通风。防暑降温的饮品供应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检查组由公司或公司领导带队,工会、安全、各部门派员。风季检查主要内容是各种其重设备、垂直运输设备、架设工程、电杆、临舍等有无倒塌的危险,如发现问题随时加固,风季检查应由各级领导亲自带队,并直接组织现场电工、木工、架子工等参加,达到边检查,边加固的目的。
5、
整改与复查:对施工生产中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危险因素,一旦发现,要认真研究对策,积极实施改进措施,消除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检查中要本着安全生产,对广大只管的安全生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积极、广泛地发动群众搞好整改。对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按立即要整改的问题和限期整改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单,以便整改时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务必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对于签了整改通知单隐患,合成单位必须组织力量逐项复审,对整改及时彻底的要给以表扬,凡不认真整改者要给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理。
1、为了准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乐观实行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的原则。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发生缘由的初步推断;
(4)事故发生后实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状况;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爱护事故现场,并快速实行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缘由、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状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实行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状况而不实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延迟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别状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一)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它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村安监办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村内生产经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四)村内个体工商户法人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五)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村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辖区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和布置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并有针对性的对村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三)村内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村委会应对所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简报的形式报街道安监办。
三、 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应对辖区内的'单位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
(二)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时期,村相关部门应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
四、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要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并做好排查登记。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
(三)对村内重大危险源及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明确有关责任人,并逐级上报,纳入街道、区、市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
五、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村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三)村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立即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四)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应做好续报工作。
(五)各级、各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六、 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二)在抢险过程中,应积极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发生。
(三)要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抢险救援后,村委会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七、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实行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落实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二)分管安全生产及安监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应坚持24小时值班。
(四)村内企业必须落实专人24小时安全值班,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守护巡查。
(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除落实专人进行24小时守护外,村委会领导必须不定期对值守情况进行检查。
八、 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村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台帐。
(三)村内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资料进行专项归档管理。
九、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
村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行为。
(二)村委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村委会应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 村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一)村委会领导应分别联系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及企业。
(二)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及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十二、 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制度
(一)村委会建立全面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安全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全覆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须经县级安监机构培训合格;
(四)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由村(居)委会推荐,镇级安监部门审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聘任,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镇级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四)每月向镇级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七条 镇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对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由市安监部门制订。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及发放方式。
(二)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补助发放方式:每月固定发放定额补助的70%,剩余30%与季度绩效考核挂钩。季度考核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发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扣除。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季度绩效考核一年内两次不合格的,或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活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的,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聘,并建议县级安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职责时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省属企业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事故救援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技术等工作情况,填写相关季报表(见附件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1、季报表3~8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属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作日内将季报表2、季报表3~8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3、4与相关的内容和表5、7报送省应急中心,同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为了加强车辆维修管理,提高车辆技术性能,落实责任,使车辆维修工作有计划的进行并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各分公司、车队的车辆维修业务由安全技术部统一管理。
2、各分公司车辆的强保业务,由企业指定的修理厂统一安排强保,并经修理厂检查人员检验合格后签章。
3、承包车辆的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要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清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磨损。车辆的维护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季节性维护。
4、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具体应做到: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检视车辆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5、一级维护,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转向、传动等安全系统。
6、二级维护,由修理厂执行。实行按季度强制保养,其作业内容严格遵照西安市维修行业管理处规定的二级维护内容。另外,在强保中发现的故障隐患,必须强制修理。
7、季节性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根据西安地区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春季维护定为4月份执行,冬季维护定为11月份执行。大修车辆或发动机总成大修的车辆的走合期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村委会。
二、单位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镇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安委办,并通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五、每月28日统计当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填写《赫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报区安委办。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专业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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