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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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个汲取经验教训的过程,让我们更加明智地面对未来的选择和挑战。在写总结之前,对所要总结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做好准备工作。下面是一些写作范文和练习题,供大家进行写作训练和提高。
物业车辆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制度为激励车辆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1.考核对象:部门全体在职车辆管理人员。
2.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详见车辆管理人员考核表。
3.等级评定:根据考核得分评定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4.考核程序:。
(1)由专人负责员工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报部门经理备案。
(2)考核工作须定期、按时进行,原则上每月考核1次。
(3)每年12月由本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全体在职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考核标准同日常考核标准。
(4)对于车辆管理主任的考核由保安部经理负责。
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内容根据物业安全服务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和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如下:1.按着装规定上岗,佩戴工牌,精神饱满,举止文明,手势规范。
2.服从领导,按照要求指挥疏导车辆,使车道或车辆出入口不发生堵塞现象。
3.按照规定收、发卡,按照收费标准收费,登记时迅速、准确。
4.熟悉车主相貌特征、车牌号、车辆外形、颜色等。
5.入口出现故障车辆不能进入时,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立即采取措施疏通车辆,保证车道的通畅。
6.发现嫌疑车辆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车辆从出入口逃离。
7.经常检查监管车场内的交通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破坏或丢失。
8.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 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煤管所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办法自二0xxx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一)按照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组织对公司厂房、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的安全性鉴定,建立烧结厂生产经营用房安全档案,对危房采取有效的预防加固和监控措施。
(二)为确保烧结厂产经营用房的安全使用,定期制定房屋维护修缮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经常对烧结厂内房产进行安全性检查,发现问题(包括屋檐腐朽脱落、墙体脱落、墙体松动、漏雨、下水不畅等)及时落实修缮。
(四)雨季来临之前及时组织对下水道进行疏通,以防引起水灾。
(五)冬季来临之前做好防寒、防冻、防雪灾工作。制定门窗修缮计划和危房加固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经常检查烧结厂路面状况,发现坑沟及时安排修缮。
(七)关注气象变化,风暴、寒流来临之前通知各部门关好门窗,做好预防风暴寒流灾害准备;大雪之后及时组织扫雪、清理危房积雪。
(八)严格执行“相关方管理制度”。在接待外来维修人员时,告知烧结厂安全、保卫、保密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在签订外包合同、承租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在接待短期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同时要求施工队伍填写“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并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九)在进行树木移栽时或修剪时,应充分考虑操作过程的安全问题,制定有效的安全方案报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报生产安全部审查)后实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树木移栽或修剪工作的安全。
第一条:为维护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基本年薪;
2、绩效年薪;
3、奖励年薪;
4、法定福利和保险;
5、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2、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60%;
3、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20%―30%。
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辞职或辞退者;
3、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万保额;
4、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万保额;
5、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万保额;
6、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万保额;
7、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4、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3、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4、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一条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奖励条件:
员工表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管理处将酌情给予奖励:
1)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2)在完成工作、任务及服务质量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4)节约资金和能源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检举、揭发损害管理处及住宅区利益或违规行为,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的;
8)见义勇为,舍已为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的;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奖励方式:
1)口头或通报表扬;
2)记功;
3)晋升工资或晋级;
4)通令嘉奖;
5)授予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直接向上级将事迹书面报告和《奖惩建议申请书》呈报管理处主任办公室,经公司经理签署后执行。
过失种类:管理人员过失分甲、乙、丙三类,触犯其中任何一条都要给以相应的处罚。
为了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命。
1、公司总经理: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任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管理部:根据安全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3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1.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经理、主管、职工代表组成。
1.7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作安全办公室,也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地点设在管理部。
2、安全生产机构图: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任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总经理任命并签发文件。
1、组长主要职责: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1.3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5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1.6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1.7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1.8负责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1.9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兼职安全员(兼职)主要职责:。
2.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2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2.3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2.4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各种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2.5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2.6负责各级安全责任制的签订和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2.7负责安全会议的记录,并追踪执行情况;
2.8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管理;
2.9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10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组长报告。
3.成员主要职责:。
3.1负责所属部门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2现场监督本部门有危险性工作的作业;
3.3对本部门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4对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并协调整改;
3.6对于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办公室报告;
3.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8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5、附记:无。
为加强科室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掌握,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科室正职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4次,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其他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18次。
1、掌握井下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针对井下现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的巡回检查力度,现场指挥安全生产。
2、检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积极组织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挡手问题。
3、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
4、井下发生事故后,带班管理人员要盯在现场,协助矿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救援和处理。
1、各单位每旬要制定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计划,矿调度根据计划严格落实管理人员带班情况。
2、带班管理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带班下井考核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开会、公出等为借口回避带班下井。
3、带班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在下井后、工作中、出井前在工作现场向矿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姓名、入井时间、发现的问题、隐患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
4、建立健全科室管理人员带班上岗台帐,逐班记录;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通报并进行考核。
1、带班下井将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经济奖罚、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2、带班上岗管理人员因公暂不能带班下井,本人当月超额或奖金按50%支付,但必须经分管矿长和生产矿长批示。
3、带班上岗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带班天数上岗(夜班带班天数不少于3天),缺一次,扣罚500元。
4、带班上岗的管理人员,必须与员工同下同上,未经生产调度和矿领导批准,不得提前出井,未经批准提前出井的,当月发现一次,扣罚300元;再次发现,扣罚500元;发现三次以上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应实行带班制度。
二、带班值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三、组织安排生产、安全工作,做到安全与生产“三同时”。
四、坚持深入工作现场,准确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五、及时纠正、处理各类矛盾和安全隐患。
六、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查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七、交接班时,应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值班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工作顺利进展。
按照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书,为实现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将安全责任分解到各施工管理人员,各施工班组,使项目部各施工管理人员、各班组共同为安全责任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考核。
二、考核人:项目经理。
三、考核期:每月。
四、考核形式:采用考核表评分形式。
五、考核评价: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值在85分及其以上为优良,考核得分值在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值在70分及其以上为不合格。
六、考核奖罚:根据项目部制定的奖罚制度适时给予奖罚兑现。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025年管理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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