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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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8 03:00:16    小编:温柔雨

最新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大全8篇)

小编:温柔雨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问题,改进自己,更好地迎接未来的挑战。总结是一种思考和思维的过程,我想我们需要培养自己的总结能力。下面是一些有效沟通的技巧,希望对大家的交流能力有所帮助。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篇一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大家了解过保障房申请书怎么写吗?还不会写的'可以阅读这篇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哦!

×××处领导:

我家四口人,住一间8.5平方米的小房。有子女二人,均已超过十六周岁,同居一室,实为不便。现我单位正分配住房,请领导按有关规定解决我的住房问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邢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号(低保证号),正在享受 (a类、b类)保障方式,享受补贴人口人(领取租赁补贴 元/季度),现居住地为,住房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居住方式为(自有、租私、租公、借住)。本人保证以上内容真实可靠。

申请人签字: 居委会意见: 办事处意见: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申报条件

申报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湖口县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348元以下。

家庭成员中有公务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员工的暂不考虑。

二、 报名时间:2010年报名时间截止到3月20日结束,下期报名时间预计在2011年2月至3月,具体时间以县廉租办公告为准。

三、申请报名方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名,并领取、填写相关表格。

1、户主身份证;

2、户口簿;

3、报名申请书;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注: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重报。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篇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4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邯郸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篇三

第六十三条残疾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权益。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十四条市、县、乡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

(二)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育机构拒不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对残疾学生入学额外附加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四)用人单位随意加重残疾职工劳动负担或者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

(六)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优惠待遇的;。

(七)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九)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事业募捐款物、减免税费和救济款物的;。

(十)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侵害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六十六条公共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二条有关规定,除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追究责任外,其主管部门可以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篇四

--镇民政:

我叫唐--,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家住麻栗-----,家中有五口人,年迈的父母、妻子、五岁的儿子和我。

在20--年的时候,我上山去背柴,不幸发生一次意外事故,导致了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导致困难,又没有劳动能力或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特别艰苦。我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尚未成人的孩子要抚养,全家人的生活没有着落,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的路在何方。

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于是,几经思考,特向麻栗镇民政申请残疾人低保,以度过艰苦的时日。我相信麻栗镇民政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对残疾人给予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致残的人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实行特别扶助。

第三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公民义务,以正当手段谋职谋生。

第四条残疾人应热爱生活,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县以上政府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残疾人工作的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本办法以及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正常需要。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与各部门建立业务关系,负责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

(二)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划;。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等工作;。

(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设立残疾人康复和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

(五)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工作,积极创办经济实体;。

(六)对残疾人开展思想教育。

第二章康复。

第八条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省和有条件的市(行署)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并使其具有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康复技术指导等方面功能。

第十条省、市级及有条件的县级医院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暂无条件设立康复科(室)的医院,应优先为残疾人开展医疗。

第十一条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定期共同组派专家医疗队,到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医学院校和护士学校应开设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设置康复医疗专业班。

卫生部门应通过培训班和临床实践,从现有医护人员中培养康复工作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定期培训康复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二)卫生部门应充分发挥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对残疾人康复进行指导和医疗;。

(三)残疾人家庭应努力帮助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的训练。

第十四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和普通学校辅读班、社会福利企业、荣军疗养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康复工作人员,配置康复设施和器械,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好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工作。

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销售、维修服务站。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残疾人用品用具的开发、生产和供应、维修、服务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残疾人为补偿或恢复功能所需医疗费,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由公费或合作医疗负担;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家庭承担;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救济。

第三章教育。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残疾儿童、残疾少年的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提高残疾儿童、残疾少年的入学率。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可就近入学。

第十八条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残疾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十九条专业适宜、条件具备的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时,对残疾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段。

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应开设盲人按摩班,招收盲人学生。

第二十条各中、小学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残疾少年免收杂费。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接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二条教育、民政部门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对具有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教育。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三条省、市(行署)、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置特殊教育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特殊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把兴办或扩建特殊教育学校(班)纳入计划。有生源的市、县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离特殊教育学校较远、又有一定数量学龄残疾儿童的地方,应在普通学校设特殊教育班。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的正常办学经费由同级教委安排,并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逐年增加;特殊教育补助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特殊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水平。

有条件的高、中等师范院校应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特殊教育师资班。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教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经过专业培训的特殊教育教师调离本岗位,需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二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基本工资。

第二十九条省和大、中城市应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主办,接受同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残疾职工的岗位训练。

第三十条职业培训机构招收残疾学员应减收或免收学费。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减轻社会负担,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安置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特点的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依托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鼓励、支持残疾人个体开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经营条件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适当减免手续费和管理费;银行应按贷款规定给予优惠;税务部门应按税法规定减免税。

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兴办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兴办、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充分发挥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四)社会福利企业的银行贷款享受国家优惠利率,各银行应按规定安排;。

(五)工艺简单而又适合残疾人操作且销路较好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列为社会福利企业专产。

第三十七条劳动、人事部门在分配、安置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时,对残疾毕业生不得歧视,并帮助其选择专业对口和适宜身体状况的岗位;各单位不得因是残疾人而拒绝接收。

第三十八条对已就业的残疾人,所在单位应根据其身心障碍情况,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转正定级、升级、职称评定、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养老保险等方面,对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应给予保障。

企业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或横向经济联合、股份制、租赁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应安置好原有残疾职工的工作,确保其工资收入;关、停、并、转的企业,其主管部门应妥善安置原有的残疾职工,保证其基本生活。

企业、事业单位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盲人按摩场所,安排盲人就业。盲人按摩人员符合条件的应给予评定专业职称。

医疗单位在招聘按摩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有按摩专长的盲人。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生产活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村民委员会应采取村民互助合作等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具体困难;对从事农业生产困难较大的残疾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的辅助工作。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文化部门和社会团体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县(区)、乡镇(街道)应因地制宜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城乡文化娱乐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助残日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四十二条省、市(行署)应定期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各地在举办群众体育运动会时,应组织残疾人参加,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残疾人比赛项目。

第四十三条被选拔参加县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比赛、演出期间,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保证其正常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组织残疾人参加国家和国际体育比赛及交流活动。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残疾人,各级政府应给予奖励。

第六章福利。

第四十五条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在城镇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在农村的由敬老院收养或者按“五保”规定供养。

残疾人所在单位(村)和残疾人家庭应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六条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生活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应免除义务工、子女学杂费和其他公益事业费,并适当减免土地承包费;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农业税。

第四十七条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投靠到城镇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在农业户口转城镇户口计划指标内解决。

第四十八条城镇中、小学校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当地户口的,应招收其子女入学。

第四十九条盲人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邮寄盲文读物和书写工具。

第五十条新建或改造城市道路以及省和较大城市的重要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无障碍设计规范;有条件的中、小城市(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也应逐步实行无障碍设计规范,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

第五十一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到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优先购票,优先入场;。

(二)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看车处免费存放;。

(三)搭乘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优先搭乘;。

(四)优先挂号就诊。

第七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教育残疾人义务的;。

(二)侮辱、诽谤、虐待残疾人的;。

(三)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五)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当事人或其亲属、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二)擅自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对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应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残疾鉴定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成的鉴定委员会按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

第五十六条《残疾人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篇六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或财政代扣。其计算方法是:应缴纳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就业单位,应当依法定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县级政府每年定期组织由本级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残联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监察,对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进行补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招录工作人员时要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对合同期满的残疾职工优先续签合同。

第三十一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助残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社区服务点和收费公厕等公益性岗位,在城市建成区规定的市场内划出运营、经营场地或者摊位,安排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用于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社会力量创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农)疗机构、托养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工商、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核发执照,在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信贷扶持,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到户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从事投入少、见效快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的项目,由县级以上财政给予贴息。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融资需求积极给予支持,创新信贷产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免费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信息查询、咨询服务、企业诊断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可提供最高不超过5万元(妇女8万元)贷款;对合伙经营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三十五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投资少、销路稳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或者调剂给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专营。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免收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重视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残疾职工在参与民主管理,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转正、晋级、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第三十九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技术指导、生产服务、物资供应、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篇七

保障房申请书撰写,首先要看你的申请资格第一要看你是否低保户,这个很重要,是申请廉租房的前提条件,你应该先申请低保,但申请低保是要看家庭人均收入的`,不是看房产。

你和你母亲的收入加起来已经超过申请低保最低限额,估计够呛了。

你可以在低保上想想办法,跟办事处提个申请,因为你家有病困,问问是不是有帮扶政策。

低保一定要办好,不然廉租房没戏的。

你吃低保之后,还要看你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要低于一定平米数,这个就没问题了,你家条件已经符合了。

以上条件都符合之后还要上报纸公示,在一段时间之后无人对你的条件提出异议。

你才能申请到廉租房。

以上是办理廉租房的有关硬件条件。

办理的程序是确定你具备这些条件,然后到属地社区提出申请,然后由社区向办事处(或乡镇)申报,办事处再向当地房管部门申报,然后根据不同地区审查严格程度,由房管部门、办事处、社区三级到你家实地审查实际情况,有松一些的地区可能就是单个部门来。

全部审查通过,上报纸公示,一段时间无异议就可以审批给你了。

当然了,我们地区不同也可能存在差异,但大程序应该是差不多的,你先去办事处具体问问在你们当地需要怎么弄比较把握。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篇八

第四十五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对医疗、教育、住房、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因病、因灾等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

第四十六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不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或者集中供养。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应当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提高不低于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负担的外,由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四十七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有困难的残疾职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

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贫困或重度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第四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快建立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并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征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服务。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机构供养、托养或者居家安养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补贴。

第五十一条城市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并照顾残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

农村住房改造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需要征收残疾人住房的,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无障碍设施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五十二条残疾人持残疾证,免费办理公交优抚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具体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互联网,凡安装地点与居住地点一致的,应减免不低于50%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或上网费。

通讯、供电、供水、供暖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制定具体优先优惠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承担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的法律事务,应当依法优先受理;符合法律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并免费办理。

司法鉴定机构、医疗卫生鉴定机构应当为贫困残疾人提供鉴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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