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的效力篇一
莫x杰,六十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团,五十八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群,五十五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维,四十七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
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 x 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 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x 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x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x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x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 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x x镇人民政府
20xx年5月10日
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的效力篇二
我们翁田镇茂山村委会大堂(塘)经济合作社与抱经济合作社因一块土地(即“企亮坡”)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市政府于20xx年以文府[20xx]22号文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用途现为农用地,使用权确定给抱xx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争议土地一直为我社所使用,解决前属我社的族地,族谱有明确记载。解放后,无论是土改时期还是“四固定”时期,于1975年xx县重新进行政区划时也将“企亮坡”划属昌久大队大堂村使用,此后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未有新的变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该地带进去和茂山大队合并成为茂山乡人民政府,并由乡出面借去该地种植树林,砍伐后归还,这才引起争议。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法制办在对我社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号文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于20xx年6月海南省法制办公室作出了琼府法复纠字[20xx]第045号行政复议建议自行改正通知书,贵府没有纠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作出撤销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然而,时至今日,贵政府仍然没有按照复纠书进行自纠,我社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决定,但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答复,至使土地权属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
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政府依照省法制办琼府复纠字[20xx]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
xx市xx镇茂山村委会
经济合作社
年8月4日
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的效力篇三
关于某某村令狐某某与令狐土地确权
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令狐某某,女,汉族,1952年4月7日出生,住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朝门组11号。
被申请人:令狐,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
申请人令狐某某与被申请人令狐之间因发生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申请人令狐某某向本机关申请处理,镇人民政府现已处理完毕。
申请人令狐某某称,1979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申请人整个家庭以4个人口划分了土地,并取得了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该地长期由申请人在具体经营和管理使用。被申请人原本与申请人不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被申请人令狐因购买本村房屋,从而迁入本村居住,与申请人属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20xx年5月,申请人因年老外出进城居住,申请人外出后,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未经申请人允许,擅自在申请人的上述自留地0.2亩内,占用了申请人土地宽约1米修建了房屋,并将申请人剩余的土地用水泥予以硬化,作为院坝使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多次为此发生纠纷,并经过桐梓县某某镇城北派出所以及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为此,申请人向桐梓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要求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并确认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归申请人承包经营管理使用。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拟证明双方为涉案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事实;
11、令狐世环危房申请书、协议书、申请书、档案表等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令狐流转土地修建房屋的时间及地点等相关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被申请人令狐称,涉案的自留地大约0.2亩系自己的宅基地,认为自己没有侵占令狐某某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已经注明了前面抵公路对面。
现查明:被申请人令狐与申请人令狐某某原不是同一村集体的村民,被申请人令狐于1994年购买令狐某某母亲王先某的房屋搬迁入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居住,且所购房屋与令狐某某房屋共墙,现令狐某某已于1991年2月3日将共墙房屋出售给刘某某居住。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令狐新建房屋旁靠公路边有农村集体土地约0.2亩系令狐某某的自留地,该地东抵王某某(王志某父亲)责任田、南抵令狐昌学责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责任田,自土地承包下户以来,该地均是令狐某某在具体耕作和出租给他人使用。20xx年,被申请人令狐因流转王某某土地,从而在涉案土地旁修建房屋,并申请办理了农村危房补助。在修建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占用了令狐某某部分土地,用于修建院坝,以致双方发生纠纷,并经过桐梓县某某镇城北派出所以及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现令狐某某依法向本府申请确权。
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该地东抵王某某责任田、南抵令狐昌学责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责任田,归申请人令狐某某承包经营使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桐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x年七月六日
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的效力篇四
地点:公司会议室
与会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3人,代表100% 的股权,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外方股东*公司,中方股东认缴的万美元注册资金未能按期缴足,经全体董事研究决定:一、将公司性质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二、同意*公司将其持有公司6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其中:受让35%的股权,受让30%的股权;三、将公司注册资金由万美元减少至*万元人民币;四、就公司减资事项登报公告;五、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工商机关备案。
全体董事签字:
*有限公司
20xx年08月20日
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的效力篇五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申请人:
莫x杰,六十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团,五十八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群,五十五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维,四十七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
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 x 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 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x 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x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x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x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 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x x镇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关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的报告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xx]2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然而,时至今日,贵政府仍然没有按照复纠书进行自纠,我社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决定,但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答复,至使土地权属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
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政府依照省法制办琼府复纠字[20xx]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
xx市xx镇茂山村委会
大堂经济合作社
年8月4日
桐梓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关于某某村令狐某某与令狐xx土地确权
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令狐某某,女,汉族,1952年4月7日出生,住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朝门组11号。
被申请人:令狐xx,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
申请人令狐某某与被申请人令狐xx之间因发生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申请人令狐某某向本机关申请处理,镇人民政府现已处理完毕。
申请人令狐某某称,1979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申请人整个家庭以4个人口划分了土地,并取得了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该地长期由申请人在具体经营和管理使用。被申请人原本与申请人不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被申请人令狐xx因购买本村房屋,从而迁入本村居住,与申请人属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20xx年5月,申请人因年老外出进城居住,申请人外出后,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未经申请人允许,擅自在申请人的上述自留地0.2亩内,占用了申请人土地宽约1米修建了房屋,并将申请人剩余的土地用水泥予以硬化,作为院坝使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多次为此发生纠纷,并经过桐梓县某某镇城北派出所以及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为此,申请人向桐梓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要求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并确认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归申请人承包经营管理使用。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拟证明双方为涉案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事实;
11、令狐世环危房申请书、协议书、申请书、档案表等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令狐xx流转土地修建房屋的时间及地点等相关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被申请人令狐xx称,涉案的自留地大约0.2亩系自己的宅基地,认为自己没有侵占令狐某某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已经注明了前面抵公路对面。
现查明:被申请人令狐xx与申请人令狐某某原不是同一村集体的村民,被申请人令狐xx于1994年购买令狐某某母亲王先某的房屋搬迁入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居住,且所购房屋与令狐某某房屋共墙,现令狐某某已于1991年2月3日将共墙房屋出售给刘某某居住。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令狐xx新建房屋旁靠公路边有农村集体土地约0.2亩系令狐某某的自留地,该地东抵王某某(王志某父亲)责任田、南抵令狐昌学责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责任田,自土地承包下户以来,该地均是令狐某某在具体耕作和出租给他人使用。20xx年,被申请人令狐xx因流转王某某土地,从而在涉案土地旁修建房屋,并申请办理了农村危房补助。在修建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占用了令狐某某部分土地,用于修建院坝,以致双方发生纠纷,并经过桐梓县某某镇城北派出所以及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现令狐某某依法向本府申请确权。
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该地东抵王某某责任田、南抵令狐昌学责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责任田,归申请人令狐某某承包经营使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桐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x年七月六日
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的效力篇六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xx]2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然而,时至今日,贵政府仍然没有按照复纠书进行自纠,我社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决定,但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答复,至使土地权属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
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政府依照省法制办琼府复纠字[20xx]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
xx市xx镇茂山村委会
大堂经济合作社
年8月4日
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的效力篇七
申请人:,男,61岁,汉族,文盲,农民,住
被申请人:,男,5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
案由:宅基地纠纷
申请人诉称:所争议0.06亩宅基地在94年土地大调整时,生产队就规划给他使用了,其四至有灰桩为界,并从找补地上扣除了他0.06亩土地,但至今此地仍被被申请人占用不给,多年来申请人不间断地找镇、村干部调处未果。8年-99年,生产队和村委会就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作出了双方都不给的调处意见,被申请人也不执行。20xx年11月2日在镇调委会主持下,就争议的宅基地,被申请人自愿退出0.04亩,使用权交给申请人,事后其又反悔,拒不履行协议。现申请镇政府对被申请人自愿退出的0.04亩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确权给他。
被申请人辩称:1998年,包括争议的0.06亩宅基地在内,从东到西,面积0.589亩一整块宅基地,生产队都规划给他使用了,会计也入了地亩帐,过了几个月后,生产队又从此宅基地西头靠壕边处南北向插出一个斜尖约0.06亩宅基地,规划给申请人使用,在被申请人不知的情况下,生产队从找补地上补给被申请人0.06亩地,他不同意生产队这一规划调整,不同意98-99年队,村作出的两方都不给调解意见,也不履行20xx年11月2日的调解协议内容。
闲宅基地及零碎空闲地进行宅基规划调整,划定了找补地块,宅基地与找补地块挂钩,每户按220平方米计算,多退少补,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争议0.06亩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外,其余各户均按规划落实到位。被申请人提出的0.589亩宅基地规划前使用权属于本村、,当时不摊进宅基地,给又不够,后规划给被申请人。同年腊月,生产队又从此0.589亩地块西头,靠壕边处插出一个斜尖地块给申请人(南口宽0米,北口宽4米,身长20米,面积0.06亩),四至当时下有灰桩为界,生产队从找补地扣除了申请人0.06亩地,补给了被申请人0.06亩地。被申请人以本队多宅基地的户多,要拔都拔出来为借口,至今不让出争议的宅基地,10多年来,申请人多次到县上访,到镇反映情况,镇村多次调处未果。98-99村委会作出调处意见,0.06亩宅基地双方都不给,被申请人也不同意。20xx年经镇调委会调解的自愿协议,0.06亩宅基地被申请人自愿退出0.04亩,使用权交给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又多日后反悔。
本机关认为:
(一)、97年**庄生产队宅基地规划程序合法,用地符合规定。生产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户宅基地调整规划,调整后双方宅基地、土地均已找平,被申请人也公开承认,况且被申请人此处宅基地面积0.589亩超过了法定标准。
(二)、被申请人既不让出生产队调整后的0.06亩宅基地使用权,又接受了生产队补给的0.06亩宅基找补地,至今仍使用收益,其行为可依法视为同意生产队宅基地调整意见。
质,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协议。
**镇政府对此纠纷,尽了最大努力,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说服教育工作,终因当事人反复无常,不听劝阻,导致纠纷持续,再无调解余地。
(二)自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自行清除所退宅基地上的附属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镇人民政府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