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培训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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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是国家专门的计算技术研究机构,同时也是中国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支撑单位,中科院计算所培训中心是致力于高端it类人才培养及企业内训的专业培训机构。中心凭借科学院的强大师资力量,在总结多年大型软件开发和组织经验的基础上,自主研发出一整套课程体系,其目的是希望能够切实帮助中国软件企业培养高级软件技术人才,提升整体研发能力,迄今为止已先后为国家培养了数万名计算机专业人员,并先后为数千家大型国内外企业进行过专门的定制培训服务。
一、培训对象
1、将承担产品经理职责的业务人员或信息化人员;
3、希望加强产品开发与管理能力的软件开发人员;
4、系统集成企业售前工程师、售前顾问及方案制作人员;
5、负责软件产品规划与定义的相关人员;
6、需要了解软件设计全过程的项目经理。
二、学员基础
1、要求学员有过一定的实际软件开发经验;
2、要求学员对软件开发过程有基本的概念。
3、对软件开发或软件实施工作有基本的了解;
4、承担过售前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师资
由业界知名专家亲自授课:
杨老师 总后信息化顾问,培训中心高级讲师
四、授课特点
教学形式为多人一组,分别扮演产品经理、项目经理、需求师、售后服务等多个角色,按公司进行全过程的模拟演练,体会产品经理与各角色的交互要点和帮助。
课程主要特点: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案例的讲解。
2、从产品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误区入手,详细阐述各种管理方法的选择、应用。
3、项目全过程沙盘模拟实战,学员边做边理解,具体、深刻。
4、咨询学员提出的案例,指导分析、设计。
五、培训内容
六、培训目标
课程结束后学员能够:
1、了解产品管理是什么和为什么;
2、熟悉产品经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3、掌握产品各阶段文档的编写方法;
4、能够正确的选择、阅读、使用各种需求模型,准确捕获用户需求,并有效传递。
七、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x年7月10日-7月12日 地点:
八、证 书
培训结束,颁发中科院计算所职业培训中心“产品经理”结业证书。
九、费 用
培训费:5500元/人(含教材、证书、午餐等)。食宿协助安排,费用自理。
十、付款方式
名 称:xx市海淀区中科院计算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开户行:xx银行中关村支行
帐 号:
乙方:身份证号码: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每两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之前,每周期提前10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20xx年3月开始。
4、凭证协助事宜:乙方支付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5、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缴社保费用后,应当及时办理代缴社保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暂停办理的,须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乙方的代缴社保事宜,根据友好原则,请甲方在停止办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6、若因此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日期: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x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房,身份证号:440、。电话:135、。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x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路、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县人民法院()、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名,试问,被上诉人在明知黄、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
(二)在上诉人因被胁迫书写借条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对被上诉人的岳父、为本案被上诉人的岳父,、法民一初字第7、号案原告)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时间:x年3月6日),、(与上诉人另案纠纷)到过上诉人家中,并且从“x年11月7日或8日18时许就去了,、签完名后我们就离开了黄、家,那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时许了”。从、的这一表述来看,他们在上诉人家中呆了至少8小时,并最终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上诉人的妻子(一审被告)黄、在借条上签名!这种强迫他人书写借条的事实已经形成。当时在场的证人提供了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更进一步证实了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及黄、书写借条的事实。然而令人非常失望的是,一审对此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不相识,而却能够从被上诉人处“借到”款项真是令人费解:无论是从被上诉人的辩解还是另案被上诉人、的辩解来看都是不符合情理,更是不符合实际的。
1、国内相关地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的规定:
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xx〕297号)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xx】第18号)第二条规定:“、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2、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在广东省并不直接适用,但是对于同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可是一审法院根本无视这些我国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成功经验及通用性规定,无视一审时上诉人及黄玉珍提出的诸多对抗性证据,根本没有从出借人应当承担的举证义务、款项来源、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矛盾陈述、交易场合、货币的特征、双方的情感因素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仅凭被上诉人的一张借条就认可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非常失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是从一审判决书来看,毫无涉及上诉人递交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陈述、公安机关笔录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第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可是原审法院将本案与他案(案号:、法民一初字第7、号、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合并审理明显违背这一法律规定:这几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明显不同;退一步讲,即便原审法院认为是同一种类的,也应当将“当事人同意”作为合并审理的前提。
第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1、原判决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借条的无效性;同时,也没有有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及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各地的有经验的指导性意见(如前述重庆、浙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查明有无借钱事实及借条是否被胁迫这一关键事实。
2、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的结论是非常错误的: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民间借贷,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判决不支付利息!原借据中所谓利息的“约定”竟然在借款人签名之下,足见其不符合借条的形式特征,更反映出被胁迫订立的事实。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证据证实是在胁迫下订立的借条,没有收到实际款项。由于借条本身无效,再在此基础上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额外利息无疑对上诉人而言是雪上加霜!
尊敬的二审法院法官:结合一审时相关证据可以发现,上诉人因为购买、欠部分账款而受他人胁迫,写下了一份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借款款项。因此,这份借条是无效的。恳请贵院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依法断案,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式 份,每份 页;
补充证据一式 份,每份 页。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为了进一步抓好一年一度“11·9”消防宣传活动,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提高辖区居民的安全意识,预防辖区因消防隐患而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计划20xx年“11·9”消防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1、 消防宣传主题:“关注消防、关爱生命、共筑平安”。
2、 宣传活动时间:20xx年11月4日—11月9日。
3、 参加活动人员:社区全体工作人员及辖区居民。
4、 宣传内容:
(一)、在社区门前明显位置悬挂一副消防安全宣传标语,宣传栏内张贴消防安全知识海报,准备好演示的消防器材,确保宣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11月8日上午10:30分在社区活动室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由街道安监科聘请专业老师为社区居民讲解消防安全知识及消防器材实际操作。
(三)、宣传期间认真开展好 “六小”场所、重点场所的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特别加强关注辖区居民使用使用燃煤炉的冬季防火及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工作。
(四)、宣传活动中向居民发放消防安全资料,通过宣传活动,让辖区居民懂得基本的防火常识、灭火常识、逃生自救知识以及灭火器的使用,增强居民的消防安全知识。
2025年新产品培训会议通知(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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