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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6.12.7。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
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国内外动态、初步设想及突破点)。
1、选题经过:大四上学期开始接触国际法方面的知识,因为本身对国际法有一些兴趣,所以在论作文选题时较多的关注了这方面的论文题目。潘老师的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题目有几个是我比较感兴趣的,后经过查找资料,对比分析之后选择了这一论文题目。
2、国内外动态: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世界上专门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之一。由于核准或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作为该条约的缔约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该公约。除声明保留条款外,该公约已对我国生效。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该公约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违反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违反合同后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进行研究就非常必要了。世界各国都对这方面进行了大量专门的研究,尤其像美、日、英、法、德等贸易大国。
3、初步设想及突破点:本文将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部分中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及第五章入手,对买卖双方中一方违反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及双方可以共同采取的补救方法的规定进行研究,从而更加透彻的了解《公约》中该方面的规定以及为我们日后从事实务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3.选题的意义(理论上、实践上的意义及可行性论述)。
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从理论上说,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有利于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关于违约时救济手段方面的研究的,借鉴国际上研究的有益成果充实我国《合同法》中这方面的不足。
2、从实践上说,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我国政府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更好地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改善国际贸易往来的大环境,增进国家之间贸易安全。
3、关于该论文写作的可行性方面,自从1986年12月11日我国批准该公约以来,无论是各高校中国际法学专业的教授、学者,还是专攻涉外业务的律师都不同程度地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公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其成果不容小觑。同时,实践中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这将有助于该论文的写作。另外,外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及外国实务中的案例也是该论文在写作时的有益借鉴。
4.论文撰写过程中拟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本文拟采取的方法有:
(1)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违约救济方法,从而确证其社会价值。
(3)逻辑分析方法:运用于公约中关于违约救济方法的规定的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
(4)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对公约中所用的概念、表达的阐述明确其在公约中的应用及地位。
5.论文写作提纲。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
1.1买卖双方都可使用的违约补救方法。
1.1.1预期违反合同时违约的补救方法。
1.1.2分批交货合同时违约的补救方法。
1.1.3损害赔偿。
1.1.4根本违约时宣告合同无效。
1.1.5支付利息。
1.2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2.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2.2交付替代货物。
1.2.3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作出补救。
1.2.4减低价格。
1.2.5拒收货物。
1.3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3.1履行合同义务。
1.3.2自己订明价格。
2.《公约》中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2.1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2.2二者的比较。
2.3对我国《合同法》的有益借鉴。
3.《公约》中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发展空间。
3.1不足之处。
3.2发展空间。
6.计划进度及内容。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
第20周开题报告答辩以及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
第1~9周进一步搜集资料,研究资料,修订论文提纲;撰写完成论文初稿;。
第10~12周提交论文初稿,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完成论文二稿;。
第13~15周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完成论文三稿;。
第16周完成论文定稿与装订;。
7.主要参考文献。
[1]沈四宝,王军,焦津洪编:《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法律出版社10月。
[2]张玉卿,姜韧,姜凤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沈四宝,王军,焦津洪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版。
[4]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版。
[5]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北京,中信出版社版。
[6]王传丽:《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7]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8]沈木珠:《国际经济法要论》,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9]单文华:《国际贸易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版。
[10]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11]孙新强:《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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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晓平:《完善我国违约赔偿立法之我见》,载《广西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版。
[16]上官鹏:《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救济》,摘自《法制与社会》10月(下)。
[17]周永胜,田凌: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自《山东审判》2004年第五期。
法律本科简历写的怎么样首先就可从其表达上看出来,同样的一件事采用不用的描述方式其效果各有不同,从个人简历中用人单位还能看出求职者的表达能力。编写个人简历在语言表达上一定要准确,少有误差或者是有歧义就会产生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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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11年以上居住地:浙江温州瓯海区。
身高:cm户口:贵州黔南州罗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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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很强的团队管理能力及执行力;。
3、很强的团队管理能力和统筹计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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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企业战略规划;。
6、组织制定、执行、监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7、负责做好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等;。
8、人员动态管理。
9、结合企业的行业发展,研拟企业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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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描述:一、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公司各项工作。
二、组织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组织制定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四、根据公司安排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分解落实工作指标和其它各项考核指标,并组织完成。
六、及时与销售部门工作情况对接,并进行系统分析,定期向总经理汇报经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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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解决公司内重大顾客投拆,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解决顾客退换货问题。
九、组织调研及现行管理模式的探讨,收集有关信息及合理化建议,对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十、全面配合财务管理及其他工作。
十一、组织公司各仓库管理人员做好帐务登记情况及成本核算的盘存。
十二、加强公司内部各项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十三、负责公司内部重大人员调动、部门业绩考核、奖金分配等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对员工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的指导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关心员工生活和做好思想工作。
十五、协调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十六、组织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制度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及执行。
十九、负责设计公司的改造计划、设计公司生产的产品布局和工序间的协调;。
二十、密切配合营销部门,确保订、定产品合同的履行;。
二十四、加强管理,确保公司各部门和各类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化,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二十八、负责做好生产设备、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工作。
三十、负责组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及薪酬体系,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离职原因:合同到期。
所属行业:汽车、摩托车及配件业(私营企业)。
担任岗位:经营/管理类/(正/副)总裁/总经理/ceo。
职位名称:副总经理。
职位描述:1、.组织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制度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及执行;。
3.负责编制年、季、月度和平时作业、设备维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4.密切配合营销部门,确保订、定产品合同的履行;。
8.加强管理,确保工厂各部门和各类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化,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3.负责做好生产调度管理工作。强化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平衡用电、节约能源;。
16.认真抓好超领物料的损耗统计。
17.负责拟定本部门目标、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及控制;。
18.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所属行业:家具、家电、工艺品、玩具(私营企业)。
担任岗位:经营/管理类/(正/副)总裁/总经理/ceo。
职位名称:厂长。
2.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组织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制度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及执行;。
5.负责编制年、季、月度和平时作业、设备维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6.负责设计工厂的改造计划、设计工厂的产品布局和工序间的协调;。
7.密切配合营销部门,确保订、定产品合同的履行;。
11.加强管理,确保工厂各部门和各类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化,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9.认真抓好超领物料的损耗统计,必须做到“有因必补无因不批”的原则。
19.负责拟定本部门目标、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及控制;。
20.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所属行业:机械制造、机电设备、重工业(私营企业)。
担任岗位:经营/管理类/经营/管理类。
职位名称:经理。
5、负责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及薪酬体系,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培训计划,负责指导培训专员,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评估培训效果;。
7、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的考核,处理员工针对考核结果的申诉;。
8、公司工资总额,编制公司年度薪资调整方案,审核公司员工每月的薪酬;。
9、负责处理各种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事宜;。
10、负责对公司部门工作的考核及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11、代表公司与政府及其他单位对口部门沟通、协调;。
13、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临时事宜。
教育经历。
培训经历。
ts/16949全部课程。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英语:一般;中文普通话:一般。
所在地方言:一般;。
计算机能力:中级。
其它相关技能:
企业全面管理,有c1驾驶证,熟练驾驶。
拓展阅读:让个人简历醒目不一定要非常华丽。
在职场工作期间能够让自己脱颖而出,则就处于竞争优势地位,求职者求职的过程同样是竞争的过程,在求职中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脱颖而出才能顺利通过。首先,就是求职者编写的个人简历要醒目,要能引起招聘官的注意。
简历太过华丽效果并不好。
让简历醒目的方式:
1,精简干练,重点突出。
个人简历的内容中能够吸引招聘官注意的往往是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特长、兴趣爱好,每一项用寥寥数笔即可表现出来。招聘官所关注的要点就可作为重点突出来,让简历看起来非常精简干练,每一个字都有其价值,这样的简历必然非常醒目。
2,关键词采用特殊字体。
用人单位的招聘官在筛选简历的时候往往采用浏览的方式,平均看一份简历的时间不过几十秒,在这几十秒的时间内所看的通常是关键词。那么让简历醒目引起对方注意,则可以将关键字使用特殊字体来写,比如说加粗、倾斜、大号字体、下划线等等。
我国卫生事业管理教育初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为适应卫生事业现代科学管理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7个卫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和5个卫生管理干部学院。此后,全国各地职工医学院和普通医学院相继建立了卫生管理院系,到20世纪80年代末,卫生管理教育机构已有33个。目前,基本上各医学院校都设置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总体上讲,我国的卫生事业管理教育是从卫生管理干部培训起步,发展到逐步开展成人学历教育的卫生管理干部专修科,而后发展为从专科、本科到硕士、博士学位多个层次的学历教育。
开展卫生事业管理学位教育,对于培养新型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也不断修正,以适应当前我国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原则;党的十六大又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设置法律课程有助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提高学生的能力。作为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者,必须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增强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保证依法行政,保证卫生组织的经营方针、经营措施等合法、合规,因此法律课程在卫生事业管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通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使学生由自发的、零散的法律心理上升为自觉的法律意识,为将来的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如何在课程设置中将所开设的法律课程与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职业有机结合,也成为本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及分析。
课程设置是指一定学校选定的各类课程的设立和安排,主要规定课程类型和课程门类的设立及其在各年级的安排顺序和学时分配,并简要规定各类课程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合理的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课程设置是一定学校的培养目标在一定学校课程计划中的集中表现,必须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作为培养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的专业,在设置课程时,应有利于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当前,很多学科的知识是互相交叉的,在课程设置时应删除重复赘述的内容,不贪求容量多而要求内容实。唯有课程设置适当,才能为学生后天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笔者在对全国十几所高校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所开设的法律课程进行分析、比较后发现,目前该专业在法律课程设置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法律课程所占课时较少,一般占总课时的7%~15%,只有极少数学校能达到20%,这就造成整体课程体系单薄、结构失衡。
2.法律课程内容单一,对法律基础课重视不足。由于受总学时的限制,法律专业课程只开设了应用性的课程,相关基础学科开设较少。此外,还存在基础课缺位或大量基础课被合并讲授等现象。
3.课程结构设置包括课时安排、上课次序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学性,容易给学生的学习造成人为的障碍,不利于学生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地学习、理解课程内容。比如,某高校将《公务员fa》作为一门课程安排了36个学时,课时安排畸重,可以调整为18学时或者将《公务员fa》调整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又如,有的学校将《经济法》安排在《民法学》之前,显然违背了法律学科的发展规律,无助于学生理解课程之间的渊源关系,容易使他们混淆各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次地位。一些高校将大量的法律课程同时安排在第三学年,但由于第三学年其他专业课的课程量也非常大,学生学习压力大,而且同时开设几门分量很重的法律课程,学生的接纳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三、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的重置。
1.完善课程内容,加大法律基础课程设置。除《宪法》外,加设《法理学》《行政法》《刑法》等基础课程,共学习《法理学》《宪法》《民法学》《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8门课程。由于《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部门法,建议在讲授《经济法》时重点讲授《保险法》,以达到突出重点的目的。此外,可在第四学年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选修课纳入学习范围,这对此前所学的《民法学》《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一个融合复习的过程。
2.增加必修课科目。目前很多高校选择将法律课程作为限选课。限选课给了学生选课的自由,但也容易造成学生因主观判断能力较弱而在课程选择上出现偏差,进而影响到知识结构的构建。本专业应将《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列为必修课,以达到强制本专业学生学习构造法律基础课程的目的。
3.调整课程结构设置。可将课程整体作出如下设定。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宪法》(限选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限选课,36学时),《民法学》(上)(必修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下)(必修课,36学时),《民事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刑法》(上)(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刑法》(下)(必修课,36学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二学期:《经济法》(限选课,36学时),《卫生法》(必修课,36学时);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选修课,18学时)。
这样设置主要有以下优点:(1)适当安排各课程课时。在所选定的课程中,《民法学》《刑法》作为最重要的两大部门法,所占课时均为72学时,学习时间为一年,学习的持续时间和课时数基本能满足教学要求,且学生学习压力不会很大。《宪法》《法理学》《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分别占36学时,由于《宪法》《法理学》理论性较强,且开课时间靠前,学生初次接触法律课程,所以需要用较长的时间来向学生灌输法律思维和理念,为使教学达到“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效果,安排36学时。而《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虽然内容较多,但由于此前已有《宪法》《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作基础,加上这几门课程程序法较多,记忆内容多于理解内容,所以教学速度可以稍快,安排36学时。(2)调整开课时间及次序。本着“先基础、后专门、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遵守“循序渐进、逐层推进、构造金字塔形”法律框架的标准,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依次学习《宪法》《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有利于学生形成清晰的法律思维,构造科学的法理框架体系。而主要课程被均匀分配在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不会影响学生学习其他专业课以及消化吸收法律课程的能力。
四、结语。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需要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和广泛的法律知识,这就对法律课程设置的系统化、综合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所以,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应本着“短时、高效”的原则,在有限的课时里、有重点地选取部门法作为法律课程的内容,尽可能在数量有限的法律课程中扩大覆盖面,达到基础法和单行法兼顾、搭配合理的效果。在教学内容上,应时刻把握知识的新动向、新发展,使学生能在学习的过程中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此外,法律教师在选择教材时也要注意优先选择优秀教材,并可采用多媒体教学,使传统教学方式与现代教学方式相结合。总之,要统筹安排课程设置的各个环节,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公共行政的作用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结构更加复杂,伴随着互联网终端的普及,低下的行政管理效率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本文将简要介绍当下影响行政效率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具体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提升方法。
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在当今的人类世界中,社会分工极为复杂,支撑社会良性运转的要素逐渐增多,小型社区与外部社会的链接更加紧密,因此公共行政服务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节约社会成本以及凝聚社会共识等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并且国土面积庞大,加之部分地区的管理观念较为落后,使得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规模极为庞大。受到规模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管理效率通常不高,给广大群众带来了诸多的不便。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与国务院对于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极为重视并颁布了相关文件,依照文件精神的指引,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整体效率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在发展中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影响我国公共行政效率的因素。
(一)传统工作观念的影响。
我国公共行政工作的管理观念,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我国的公共行政部门通常是由传统的机关单位转变而来,因此当下的部分行政部门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机关作风。在面对群众的需要时,部分工作人员常常出现推诿、拖延甚至恶意刁难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群众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信任,并逐渐拉大了群众与行政部门的情感距离。再有,我国公共行政系统是通过参考前苏联的经验进行建立的,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与企业的职能重叠,并且行政管理系统涵盖了较多的社会功能。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行政单位普遍存在部门臃肿、层级繁多以及职权不明等问题。
(二)办公系统陈旧带来的影响。
我国部分行政单位,仍然沿用较为传统的办公方式,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首先部分单位仍然以纸质票据与文件为主要依据,纸质文件的保管与查阅极为不便,以至占用了较多的人力成本与时间,这样的方式严重降低了办公效率。其次我国部分地区的行政单位,在办公的过程中较少使用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以至工作过程耗时耗力,同时依靠人工统计的方式极易出现人为失误,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环境中人为失误往往会为国家带了巨大的损失。再有人工统计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难以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这一问题的存在为权利寻租提供了温床。还有部门之间的数据格式往往不同,以至信息传输难以有效进行,从而造成了信息孤岛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管理效率难以有效提升。
(三)监督不足带来的影响。
我国的行政管理系统较为封闭,外界监督的影响力较弱,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是信息公开不足,以至外界对于公共行政工作的相关数据难以有效掌握,在反映具体问题的过程中,难以了解到该部门的工作脉络与成本投入。其次是由于考核制度中,外界的评判影响甚微,以至工作人员对于外界的观感不够重视。同时我国行政管理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普遍不够严格,在内部监督的过程中,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人仍然保持着同事关系,考虑到自身的人际交往,监督人员往往难以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与法规。
二、提升公共行政效率的措施。
(一)改变传统的工作观念。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由于机关作风与结构设计的影响,部分行政单位的工作效率难以提升。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在新时期的工作中,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并因地制宜地开展机构改革。首先部门领导应当从自身做起明确自身的工作定位并开展相关的学习,在学习中可邀请党校教师将新时期的政策与先进的管理方式介绍给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使基层工作与中央的指示高度统一。再有上级主管部门可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缩减机构编制,并通过相关法规明确具体的职责。
(二)提升办公系统的自动化程度。
由于缺乏信息化建设,部分地区的行政管理效率受到严重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当地财政部门应当拨付专款,用以建设先进的信息化系统。首先办公过程中应当减少使用纸质文件与票据,从而减少人力成本与文件所占用的空间。再有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以减少信息传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还有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动态的信息分享平台,将实施数据及时输入到平台当中,使各部门可以共享相关的信息。这样的'方式有效避免了信息传输过程中造成的时间损耗,并为管理工作带来了重要的参考。
(三)增强监督管理。
在我国的部分行政部门中,由于监督力度不足使得职工的工作主动性难以有效提高。针对这一问题,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反馈平台,将自身的信息数据主动向社会公开,这样的方式将提升外界的监督水平。其次在建立考核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考评标准,通过网络投票平台,使员工的工作表现得到量化的评价,并以此为依据与其经济利益进行挂钩。再有针对内部考核不严的问题,上级部门应当积极介入,通过巡视组与信访热线,使基层的工作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三、结语。
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效率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由于机关作风与陈旧模式的影响,使得职员的主动性不够。其次是陈旧的办公系统严重降低了办公过程的效率。再有由于监管结构的问题,使得监管的力度严重不足,以至工作重心常常发生偏移。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引进先进的学习模式,使职员的工作观念发生转变。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建立先进的监督体系,使工作中的错误得以及时修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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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锋。刍议公共行政历史视野中的民主行政工作[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
法律职业教育是独立学院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理念创新对于深化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型与改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教育理念的滞后挟制了中国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的向前推进,其保守落后,将严重阻碍中国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的向前推进。理念的转变与创新是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动力,也是我国独立学院加快转型的重要保证。理念之转变和创新,为我国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指明方向。创新的理念是当前独立学院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石,各项教学活动的展开均应以创新的理念来组织实施,从而不断提高学生专业素养,最大程度施展大学生的自我创新与实践能力。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理念的创新,应该从三方面做好突破:
首先,实现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之融通。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两者不可割裂,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提供支撑,法学教育培养和提升了法律职业人的素养;同时,法学教育的格局受制于法律职业的布局,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内容的多样性起了关键作用,二者应当有机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加强融通,使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教育提供强大支撑,中国法律职业队伍趋于专业化、精英化,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其次,实现单纯理论教学向应用型教学转变。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在法学课程的设置上不仅要对理论知识进行系统传授,还要对实务教学有所偏重。唯有理论、实践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初衷。创新的理念即侧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书本知识熟练操作实务中相关案件的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应用型教学方面有所突破和特色,才能使得学生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上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知识,不能独立处理具体的案件。甚至,很多学生对司法机关的具体职能都不甚了解,此为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失败之处。笔者认为,对于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而言,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用人单位人才需求的有效衔接。高校和社会用工单位应强强联合,形成统一的目标,统一的意识,协调好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通过实践过程将其内化为能力,形成法律职业教育人才联动培养体系。
二、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之方法创新。
教学方法对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学任务的达成和教学效果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下中国独立学院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教学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教学形式运用单调,部分学校没有模拟法庭,法学参考资料陈旧,教学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等。此类问题之普遍存在,对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和多样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基于此,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的方法创新,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探索多元化教育教学方式。长期以来,我国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手段单调,未形成独立的特色教学方法,基本是对法学教材知识的课堂传授,没有做到因材施教。随着教育领域的深层次合作,案例教学、诊所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在西方国家较为流行的法学教学方法应该引入到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之中,并进行改革、创新和优化,不断探索其本土化,培养出具备实务操作能力和具备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此外,在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具体教学活动中,可灵活地运用多媒体等先进的教辅设备,提高教育教学的效率。
其次,强化教育教学方法的有效性。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实施的有效成果评价即为教育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在强调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多样性的同时,应把教学方法目的性和实践性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具体的法律职业教育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应当明确教学方法的目的和应达到的所期望的教学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教育方法有效的实施。此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独立操控案件能力,借助于各种先进的实务教学课程的训练,使得法科学生在夯实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在法律技巧和逻辑思维能力方面得到升华,从而提高学生处理具体实务案件的能力。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应该重视法律实践教学,其是法科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媒介,对学生分析、判断、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注重与相关学科的交叉和复合性。经济全球化要求法律职业教育从以往侧重书本知识的教学转变为重视逻辑思维能力、现代司法技术、国际司法视野等先进法律实务技术与能力的训练,加强外语及网络技能的培训,加强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医学等与法律学科相关学科的知识储备,把更多的法律学科的学生培养成为具备良好知识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各独立学院要在长时间形成的优良基础之上,着眼未来,增加国际实用化知识的培训。此外,要通过多种方式补充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专业知识,比如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院校师资交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学科边缘指导、加强对国外经典法律著作的研读等。
三、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之模式创新。
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历经历了长时间的实践与探索,但未形成独特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现有的法律职业教育已经与当下社会对法律人才教育的需求脱节,比如:没有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未能达到融通、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的混乱等。故,探索新的符合当前依法治国大环境下急需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尤为重要。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法律职业人才育人模式的推进与创新,当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做好突破:
首先,法律职业教育之发展方向坚决不动摇。当前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热招生、冷就业”现象普遍,法学本科生的就业率持续走低,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职业化教育的不足是此种现象出现的最大原因。当前依法治国是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抉择,是经济全球一体化的现实需要,也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还是实现中国梦的可靠基石。笔者认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全社会各行各业都离不开法律,上到国家,下到团体和个人均需依照法律进行相关活动,必然对法律职业人才有更大需求。作为独立学院,应该有针对性地发展法律职业教育,从大方向上坚定地走法律职业教育的道路,培养更多的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砖添瓦。
其次,适度淡化对法学理论的讲授,强化具体法律事务培训的力度。首先要承认法学理论对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对法学研究和具体的法律实践具有指导性,只有具备了很强的法学理论,法律人个体才能高屋建瓴,对更加专业和精细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深刻的理解和研究。适度淡化对法学理论的讲授,不是摒弃法学理论的教学,而是在有限的教学计划与安排中,有所侧重。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当使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价值与局限性有客观认知,不能花费太多精力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既不把法学理论完全忽视,又不对其过高期望。因为,只会纸上谈兵,缺乏法律实务技巧,不会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具体案件,这有悖于法律职业教育人才之培养目标。法学理论要从具体的法学实践教学入手,具体来讲:课程体系的设置要科学与合理,加开能够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相关课程,如法律哲学课程;在课程体系的安排方面,应对基本学科和专业学科分配比做好规划,如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所占比例适当减少;在专业法学中,可以在案例教学引入课堂的同时,增设“诊所式”教学。
最后,变革法律职业人才之培养机制,尝试独立学院法学系部与司法实务机关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创新模式。我国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想要长久生存与发展,就当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相关实务部门加强联动,在课程设置、教师队伍、实践教学基地等方面形成有效协作,探索出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人才培养机制。此种联合培养机制,目的是侧重法科学生职业化教育的训练,在职业化范畴内适当提高授课比重。具体应该表现在:熟悉各类司法文书的写作、了解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法律辩论口才的培养等等。创新特色考核方式,在书面考试的基础上,强化技能考试,如法律谈判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践等。只有这样,法律职业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才能切实地有机结合起来。此外,独立学院应该创新具有特色的督导体系和教务考核体系,这是检验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的督导和教务考核体系是我国独立学院法律职业教育理念、模式与方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四、结语。
当前,独立学院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工作任重道远,对于当前独立学院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而言,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尤为重要。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应当与法律学科的超强应用性特色相契合。以独立学院法科学生为主体、锻炼法科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解决具体的实际案例来学习法律和技能的教学模式,应当为独立学院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所侧重。我国独立学院起步晚,各独立学院法学培养模式的时间更是起步迟,各方面都在趋于成熟和完善之中,长期以来和众多普通高校一样,以精英教育为理念,致力于法学家型人才的培养,教条式的运用“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追求所谓的法学最高境界,没有形成独立学院特色的人才培养机制。基于此,创新优良的法律职业人才育人理念,寻找有效地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式,更快构建合理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真正培养适应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大环境下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是独立学院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关键。
众所周知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但由于医学科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医生执业行为的后果又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通常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的认识有分歧,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因此这个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引发大量的伤医和杀医案件,从同仁医院的徐大夫被砍伤,哈医大实习医生命陨刀下,到浙江温岭大夫血洒诊室然而,每次惨剧后医生群情激愤,悲伤不已,而医生之外的群体,则少见关心,更别提感同身受的悲愤。这些鲜血的事实,已经让很多的家长和医学生在思索医疗工作的人身安全问题,甚至考虑转换专业。
1.2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每年医疗纠纷均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具体表现为医疗投诉多,要求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及伤残鉴定的多,要求医院巨额赔偿的多,医院败诉的多,新闻媒体参与的多,纠纷处理困难的多,社会影响增大的多。目前我国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是很健全,因为医疗是专业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求是举证倒置,医院和医生必须举证伤残或死亡与常规的医疗行为无关,而部分患者或家属在不理解医疗过程及结果,或是高额的赔偿不能满足时,就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投诉,动辄聚众闹事,打骂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甚至聘请职业医闹将问题升级。部分媒体缺乏医学知识,盲目炒作,推波助澜,是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前言。
一、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界定。
四、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个人简历。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1983年7月20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56cm。
体重:
40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三年以上。
职称:
中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高级管理-总裁助理/总经理助理。
职位名称:
客户经理;销售经理;法务。
工作地区:
湛江市霞山区;湛江市;。
待遇要求:
3500元/月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四级;普通话标准。
计算机能力:
精通;。
综合技能:
销售、策划、管理,其实这三者是需要很好的结合在一起,才能把每项工作做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7月。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专科。
7月-12月。
江西财经大学。
本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月-年12月。
南昌科技大学。
中级秘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浙江台州军山灯业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年7月-204月。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
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
董事长秘书。
工作描述:
董事长日常工作的安排、招聘培训、公司内部刊物的编辑等。
离职原因:
回广州发展。
所在公司:
广州优唛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年4月-10月。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qq个性签名网/)。
所属行业:
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装潢。
担任职位:
客服文员、客服专员、客服副主任、客服主任。
工作描述:
前期是客户的.开发和维护以及来展客户的接待,后期主要是客服工作的管理、公司活动策划、以及由优唛发起成立的“绿色建筑联盟”的日常协调工作。
离职原因:
结婚后回湛江老家发展。
所在公司:
合肥威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办事处。
时间范围:
2010月-4月。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
石油、化工业。
担任职位:
总经理助理。
工作描述:
市场开拓、客户管理、营销策划等。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诚信、善良、吃苦、耐劳的个性让我的求职一直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好学和善于总结更让我在工作中不断步步高升!
发展方向:
最好是建筑、设计、或者装潢类的企业,因为本人对这个行业很熟悉,能够更快更好地为公司出一份力!
其他要求:
基本的社保要有,有晋升空间。
联系方式。
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
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
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
“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
“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
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
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
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
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法学毕业论文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7.文风庄重,就事论理,据理立说,以理创新。
(三)从总结前人的经验观之,要写出质量高的法学学术论文,论文的作者应当具备相当高的素质。
择其要者是:。
1.具有相当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并能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实践中(如公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匡正旧说。
在研究中能以辩证唯物主义作指导,用发展的、辩证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不犯或少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片面的等错误。
2.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即在法律专业领域内发现新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证明,能独立地做出超越前人的新结论。
3.具有经过严格科学训练的科研能力和智力,即观察问题思维敏捷,概括事理水平较高,论证问题逻辑严密,创造新见能力很强。
4.具有不畏艰难,坚持真理的精神,即不惧怕研究中碰到的任何困难,即使遇到困难,也能想方设法地去克服,为取得研究某个问题的成功而奋斗不止;在法学科研和写作中,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旧说,不畏权威,只唯实,只唯新;对于符合客观事实的真理敢于坚持,对于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结论敢于作出。
由此可见,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必须加强上述素质的培养和训练。
(四)要写出好的法学学术论文,作者应当具备某些条件。
它们主要是:。
1.充分了解法学学术界在自己的论文题目所含内容方面已有的成就。
法学学术界已研究和争论的问题很多,对自己来说,应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研究的论文在法学学术界是否有人研究过?如果有人研究过,还应了解已取得哪些成果?如果对此有争论,应了解各种观点的论点及论据是哪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只有在了解上述情况的条件下才能确定自己选择研究什么新问题(即选题),才能不再研究前人已经研究过的问题,不再作重复的劳动甚至是无效的劳动。
2.充分掌握与自己论文有关的主要资料。
掌握必要的资料是写好法学学术论文的基础。
所谓必要的资料,是指写作论文所必不可少的资料。
欲掌握这些资料,首先应收集与论文有关的所有资料,经过筛选,择取主要资料,在写作论文时对它们妥贴地加以利用。
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备料工作,必须做好。
否则,写出的论文就缺少坚实的根基,质量自然不高。
3.有充足的写作时间。
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从选题、收集资料、编写提纲到行文写作、修改定稿等,需要很多、很长的时间。
关于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时间,且不说写博士、硕士论文需要一至两年,即使是写一篇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也必须花费几个月乃至一年的时间。
既想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又想在十天半月之内一举成功,即使是写出来了,质量也不会高,其结果,必然是欲速则不达。
这是因为,写法学学术论文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科研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内是无法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的。
4.有充沛的写作精力。
写作法学学术论文,既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又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一旦写作提纲定型,从行文开始,就必须集中一段时间,夜以继日地将论文一气呵成。
如果自己没有充沛的精力,是难以完成此任的。
由此可见,充沛的精力也是写出高质量法学论文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法学论文选题。
法学论文选题,有广狭二义之分。
广义上的选题,是指法学科学研究中选定的课题。
所谓课题,是指需要研究或讨论的法学学科领域中比重较大的项目。
狭义上的选题,是指选定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
所谓题目,是指法学论文的标题(或称“名字”)。
本文所言之选题,特指后者而不是前者。
(一)法学论文选题的作用。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
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
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
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
选定了某个题目,就确定了法学研究的方向和主攻目标。
方向定得准,目标愈集中,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2.能促进构思活动。
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
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
它需要自己围绕学术论文的题目进行深思熟虑的和绞尽脑汁的构思和论证。
选定一个好的法学论文题目,就能促进上述构思活动的深入顺利开展。
3.能指明写作思路。
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考虑应当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前半部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中间或后半部分;考虑怎样论证和运用哪些论据论证更有说服力,等。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原则诸多,择其要者主要是:。
1.有研究价值。
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
法学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
3.有创新性。
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
5.有强烈的创作欲。
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
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
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
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
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写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
8.本人力所能及。
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学学术论文写出来。
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9.题目大小适中。
它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与所写出的内容要恰当。
题目太大,由于篇幅或时间有限,就会草率成篇、面面俱到、蜻蜓点水,研究不会深刻;反之,题目过小,内容难以展开,说理不会透辟,因此,论文的质量也不会高。
有鉴于此,必须注意所选择的题目大小应当适中。
在是否选择大题目或者小题目的问题上,对于写出字数在一万至二万的学术论文而言,笔者主张小题大作。
力争做到:“题目小,内容新,挖掘深,论述精。”
(三)法学论文选题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选题应避免盲目性。
所谓选题的盲目性,是指作者不考虑自己的主观条件和外界的客观条件,灵机一动就定下选题。
其结果,要不是写不下去,就是无法展开,造成写作半途而废。
2.选题应避免随意性。
所谓选题的随意性,是指作者不下苦功,轻易定题。
这样做,因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所选定的题目或者包括的内容太多或太少,或者写作难度太强或太易。
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多,写出来的论文会面面俱到没有重点;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少,就深写不下去,写不出更多的深刻内容;题目太难,可能因为力不胜任写不下去;题目太易,即使写出了论文,其质量必定不合格,所述观点不会有创见。
所有这些,都有碍于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3.选题应当避免偶然性。
所谓偶然性,是指本人阅读了他人的文章或听了别人的发言后偶有所获,但认识不深,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就草率地选定题目,这样做,往往因考虑欠周,资料不多,因而也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三、法学论文写作的准备。
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应当作好多方面的准备,其中,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研究计划。
研究计划,是指研究的方法、步聚和时间安排等方面的筹划。
制定研究计划,包括预先自我规定从哪个方面入手进行研究,先研究什么,后研究什么;从哪些方面着手收集资料;再怎样合理地安排时间,等。
法学是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因此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但由于我国固有的教学方式和偏向理论的教学方法使得实践教学完善的进程步履艰难。
法学论文范文一: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思考。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在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有些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已经开始为法律要求。
道德法律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法律道德化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道德法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都将转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二者的合理发展为我国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
关键词:道德法律。
和谐社会但无论是哪种学派都无法否认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存在很深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礼法合一”与“明德慎罚”都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方学派中都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其必然联系。
马克思主义中的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区别,彼此之间还能够渗透相互转化。
在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出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
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的来说就是:“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爱、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满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这充分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实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
法治化的顺利进行是和谐社会正确运行的基本保障。
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道德社会和谐社会是在所有人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一种环境。
而这样的环境构成的基础是诚信与友爱。
所以在和谐社会的构成中,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必须赋予和谐社会其特定的内涵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支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研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必然的。
1.道德法律的起源。
从我国古代开始道德与法律就已经是分不开的了。
从汉朝实行对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来,开始实行由法制体系向道德体系转变;唐朝则实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把道德与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实现法律的道德化。
古语中我们可以知道礼节在法律之前形成,法律是礼节的条文形式这也就是礼则入刑的原理。
在那时道德与法律就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渊源。
道德与法律的起源可以归纳为:法律是由道德转化而来,法律历经了道德法、独立法与混沌法几个阶段。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法律终将归于道德。
并且法律也源于道德,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
2.道德对于法律的补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的追求是和谐。
但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用法律作为它的保障。
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
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立中不仅使用法律还要使用道德与宗教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与法律相比道德与宗教都是注重培养人的内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宗教并且不同宗教也有不同要求但并非每个要求所发挥的作用都是积极的,而道德则克服了这些缺陷。
因为即使是不讲道德的人也无法否认道德的正确性。
而且到的对于人的内心调整并没有消极性。
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对法律进行道德补充,用道德补充法律漏洞。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律要争取法治地位到的争取德治地位。
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方式。
1.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道德法律一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不能仅仅只靠道德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
只有依靠法律进行有效地监督才可以保证人们能够遵守道德规范。
目前社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
在强制力的方面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制动力更强。
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道德的自律。
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节与规范作用,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道德的法律化是和谐社会产生的条件。
道德与法律互为辅助,此消彼长,并且可以相互转化,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可以成为控制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现在社会中大量的出现了道德的法律化。
大多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中,但要使其实施还需要将人们的他律转化为自律。
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转化,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道德的法律化是侧重于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国家进行强有力的实施。
其目的就是借助法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所以不论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都是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离的。
3.法律道德化是将法律变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义务。
在法治社会当中为保证公民权利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依靠道德,依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来提高领导干部自我修养。
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最大程度的趋向于公正。
对于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依法治国。
同时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中的道德建设,这样才能够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制与德治相结合,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的向前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下从前的道德提倡也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
而且作为法律条例的某种行为也可能会转化成一种道德责任。
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这两种趋势在社会规范中起重要作用。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两者共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衡爱珠.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法制与社会,
[2]徐桂兰.道德法律化的新思考[j].道德与文明,
法学论文范文二:高职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改革。
[摘要]目的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方法以笔者所带的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进行了微改革。
结果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学习的热情和激情进一步得到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结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由于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医学具有科学属性和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即伦理性,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医学生不仅要具有精湛的医学技术,还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特别是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
其中,对医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等,而且还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正如1952年爱因斯坦在其《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中所说:“仅仅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
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
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产生热烈的感情,……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
讲解的范围和深度可想而知,学生基本上学不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至于每一部法律的精髓或主要内容就更不得而知了。
且该教材没有针对性,学生会感觉所学法律知识与自己的专业联系不上。
根据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即法律知识严重匮乏的医学生,笔者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与探索,现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
选取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级普通护理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对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微改革。
该两个教学班学生的具体情况。
2教育教学改革。
2.1教学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正当竞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而对那些不常用的较为生僻的法律法规不讲或少讲,如《公司法》、《税法》、《证券法》、《审计法》以及财务税收法规和知识产权类法规等。
2.1.2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增补一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增补。
《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其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部分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讲解。
比如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与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其比较关注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补充了大量的相关内容。
二是对《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
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及各种不同智力状况下哪些民事活动是可以进行的,哪些是不可以进行的,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对各种民事活动做出判断,进而规范自己的民事活动。
三是对《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
刑法作为一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除了对刑法的概念和三大基本原则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构成以及刑法中规定的与医学生的专业及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的两大罪名即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
从年龄与智力状况两方面详细讲解了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智力状况下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而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判断,并指引和预测自己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指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针对犯罪主体结合前面讲过的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来讲解,并结合后面要讲的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对犯罪主体的分类,即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进行了讲解。
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几种情况分别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而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区别,使学生更容易掌握,犯罪的客观方面比较容易理解。
3、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4、论宪法解释。
5、论宪法的`惯例。
6、论违宪审查制度。
7、论政党制度。
8、论我国的选举制度。
9、论我国的自治制度。
10、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11、论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实现。
12、论公民的集会、游行、权。
13、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14、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15、论我国选举程序的完善。
16、论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存在问题。
17、论违宪审查的模式。
18、论我国公民生存权的保障。
19、单一制(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比较分析。
20、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3、圣、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研究。
4、托马斯、阿奎那法律思想研究。
5、布丹的主权学说。
6、洛克法律思想研究。
7、孟德斯鸠“法的精神”学说的研究。
8、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研究。
9、西方自然法思想发展进程研究。
10、汉密尔顿宪法思想研究。
11、康德法哲学思想哲学。
12、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研究。
13、边沁功利主义法律观评析。
14、梅因法律思想研究。
15、比较德国历史法学与自然法学。
16、孔德法律思想研究。
17、埃利希“活的法律”思想研究。
18、评析狄骥的连带主义法学。
19、庞德社会法学研究。
20、凯尔森纯粹法学研究。
(一)刑事非法证据与排除规则的概念。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1.尊重和保障人权。
2.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
3.实现程序正义的理念。
4.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二、我国刑事一肖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变革。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1.两个《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3.“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实施中的问题。
1.排除方式的弊端。
2.排除范围的不合理。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适用中的问题。
1.侦控机关作为排除主体的非现实性。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启动。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贵任分配的不合理。
4.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仍依附于实体问题。
5.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操作性不强。
6.部分配套措施未跟进。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环境问题。
1.公检法相互关系对排除规则实施的影响。
2.以刑事审判为重心的诉讼构造的缺失。
3.过于强调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四、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及其实施的完善。
1.提高侦查技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2.明确非法技术侦查或者秘密侦查所收集证据的处理。
3.有区别地排除“毒树之果”
4.明确行政执法及纪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条件及运用程序。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的完善。
1.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主体的完善。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完善。
3.非法证据排除证明问题的完善。
4.完善庭前会议,实行预审和庭审法官之间的分离。
5.救济程序的完善。
6.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营造良好的司法运行环境。
1.公检法关系的重构。
2.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程序结构。
3.扭转过于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结语。
本文结论。
要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尊重和保障人权、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实现程序正义等功能,需要在该规则本身已趋向成熟和完善的基础上,有适宜其‘生存并发展的'土壤才能使该规则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尽管通过不断的刑事司法改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层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仍然在侦查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性缺陷。更为关键的是,我们没能为该规则的良好运行创造一个较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目前具有我国鲜明特色的公检法关系、以审前程序为重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法官角色异化、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过度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等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面临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非法取证行为问题、实现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仍然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司法环境得以进一步改善往前迈出的一大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拥有良好的制度加上适合其生长的土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为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保驾护航。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房屋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试设想,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基于房屋在公民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国家也通过立法加以重点保护。但在近年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房地产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而少有作为,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为何失灵?应如何完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这些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论证来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出谋划策,以尽绵薄之力。
(一)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利益受损者。
一般而言,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他们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被拆迁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河北定州事件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
(二)行政权力行使不当,政府公信力缺失。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是行政主导拆迁,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并负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务,行政权力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权与公民权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权具有优益性或支配性。行政权可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公民的权利义务,而公民却不具有同样的权利。”正是因为行政权的这一特性,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分配活动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违法进行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巨大危害即是明证);又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致使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几乎丧失了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价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的情形则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公民对政府抱有强烈的不信任感。
(三)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前已述及,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因行政权力行使不当已然难以发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又因为“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而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如丰台区法院行政庭2017年以来共受理因拆迁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3件,判决维持的11件,裁定驳回的2件,原告撤诉的7件,判决撤消结案的仅3件。”此例说明被拆迁人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决非易事,因为他们很难胜诉。这反过来就要求能为被拆迁人先提供切实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继续存在缺乏法理基础。国务院于2017年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调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主要依据,但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明显违反了《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澄清的是:《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广义的法律,而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主体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没有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遵从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况且这一法规也缺乏合宪性),严重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所以立法上的僭越是导致政府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行政的根源。
2、立法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定性错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在理论上纷争不休,有持民事法律关系说者,也有持行政法律关系说者,但与《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认定一致的混合说似乎占据主流地位。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是看主体之间的地位:若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则该法律关系是民事性质;若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则该法律关系是行政性质。就目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首先,在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意志对相对人有支配性和强制性,此类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其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因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以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协商。有论者则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应然属性出发,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拆迁行为仅仅涉及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发生在民事生活领域,与国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无涉。”笔者认为,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过程出发,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无疑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是依附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根据主要矛盾决定事物性质的哲学观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实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尽管其不是纯粹的和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当然这一认识并不与《条例》契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导致整个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运行不畅。
2024年法律本科论文(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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