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学证明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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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30 10:28:10    小编:琉璃

生育医学证明范文(16篇)

小编:琉璃

总结是对已有经验和知识的梳理和总结,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指导。在写总结时,要注意积累和总结正面的经验和教训,发现问题并思考解决方法。小编特意为大家找来了几篇精品总结范文,供大家欣赏和鉴赏。

生育医学证明篇一

兹有我单位职工:,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与,(性别:女,身份证号码)于20xx年08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夫妻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壹女孩,取名,是属政策内第壹胎,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名下无收养子女。目前两人婚姻无变动。

x单位。

x年9月20日。

生育医学证明篇二

现有重庆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村(社区)________组居民(女方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与(男方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女方未到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生育一(男、女)孩,现取名___________,该小孩出生至今尚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生育医学证明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

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

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

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

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

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及公安户籍登记部。

门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卫生部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卫生部。

第三章签发与填写。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

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

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

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

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

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使用打印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

鼓励使用电子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逐步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月1日。

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生育医学证明篇四

小杨同志: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各地的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有所不同,具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请咨询户籍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关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问题,以来信所述的您目前婚姻生育状况,我们建议您落实上环措施。

谢谢您的来信!

xx计生局

二oxx年十二月十三日

生育医学证明篇五

兹有我单位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已婚并系初婚,未生育子女。该同志无违反计划生育记录。

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育医学证明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

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

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

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

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生育医学证明篇七

评选先进、户口迁移(含农转非)、申报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辆驾驶证年审、购买和租赁房屋等手续或办理有关证件时统一使用的计划。

2.办理此证时,必须提供全家户口簿、生育证,小孩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结扎证。

或上环证及近期的查环查孕证明(原件),如属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理者还应带有关材料。3.“意见”栏必须同时说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情况。4.此证原件有效。可存入档案。

生育医学证明篇八

兹有我社区户籍居民,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系非农业户口。x年x月x日与(男,生于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系计划内第一胎,该夫妇至今只生育过这一个孩子,未抱养和收养过其他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系独生子女,该夫妇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望给予批准。

x年xx月xx日。

生育医学证明篇九

兹证明______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结婚,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政策内生育一孩,性别:_________________,取名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政策内生育两孩,性别:_________________,取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本人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反映的以上情况属实,如存在虚假、欺骗、伪造等情况,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__镇(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生育医学证明篇十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________________。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乡、镇民政部门县区政府民政部门。

盖章盖章盖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生育医学证明篇十一

x省x县x镇xx计生办:

兹我辖区居民(身份证:)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居民(身份证号:)于20xx年2月19日登记结婚。男方初婚未育,没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此证明为女方户籍地办理壹孩生育证之计划生育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经办人:xxx。

联系电话:xxx。

生育医学证明篇十二

_________________兹有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___,之夫,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法生育一胎男孩/女孩,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特此证明。

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生育医学证明篇十三

兹有我公司员工(性别:,身份证号:),于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与(性别:,身份证号:)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初婚未育,没有抱养,尚未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生育医学证明篇十四

计划生育证明的提法不够规范,因为每个单位或部门要求的以及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名称、文本、格式及效力都不同。根据“户口网”的经验总结,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可能涉及到以下证明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证书格式,是指新婚夫妇准备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在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的准生证,现在都统称为《服务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书格式,是指流动人口从户籍地流出时,年龄在17-49岁之间的育龄妇女所须持有的证明,上面注明本人的详细婚姻及生育情况,由户籍地政府和计生部门办理。

3、未婚未育证明:文件格式,用来证明本人仍处于未婚未育状态,一般由户籍地计生部门盖章出具,民政局也能出具“未婚证明”。

适用范围:

以上各类计划生育证明由于办理的单位不同,其使用情况也不同。其中第3类的“未婚未育证明”与户口档案业务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是因出具单位的差异,具体适用范围也有区别。

1、计生部门的“未婚未育证明”:适用于户口迁移、办理计生证等。

2、民政局的“未婚证明”:适用于购房贷款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多数省份只开“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2】。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申请条件:

本证明仅适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评先、入党、党代、人代、政协候选人之用。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五、办理地点。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生育医学证明篇十五

证明: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证号,地址。

然后再写关系人,父母,等(同上)

特此证明

落款

年月日(盖章)

带身份证,户口本,相片,到公证处公证,即可。

出生证明上有两处防伪:

(2)、出生证明在紫外线灯下观察,在母亲身份证号处内隐含“中国妇幼卫生标志”及“五角星”图案。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出生证主要用于: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证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以下出生证不符合标准,将被视为无效证明:

(1)手写出生证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2)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

(4)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5)非法印制的出生证;

(6)出生证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生育医学证明篇十六

___公证处:

兹证明___,男/女,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___的生父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___的生母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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