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申请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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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张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一审被告:李xx,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xx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xx。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xx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xx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xx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请求事项: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关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人关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其间,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认为不应当干涉申请人的恋爱婚姻自由,自己脑中存在的门当户对的封建观念市错误的,并表示对申请人的婚姻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人是申请人的父亲,为维护亲情,维护和谐的家庭氛围,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关某某。
__年__月__日。
申请请求:撤回(20××)×民一(民)初字第36号的起诉。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民一(民)初字第36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先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影响检察院的抗诉。
只是负责再审的法院会合并来审理的。
理由是申请再审和检察院的抗诉是两种不同的诉权。
检察院的抗诉是一种法定职权的诉权。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选择行使的诉权。
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的审理出现重大问题,当然有必要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行使抗诉诉权,否则就是失职行为。
希望你满意。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请求法院准许_____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__________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与__________建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望准许。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____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区西山路__号。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___水磨区___北路北五巷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
申请事项: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前,因申请人起诉被告主体存在未尽事宜及相关证据有待调取,不便开庭审理,特提起撤回对被申请人起诉的申请,请人民法院准许。
此致!
____市___区人民法院。
__年__月__日。
联系电话:
地址:xx市经济开发区苍山路东延段号。
被申请人:杨,男,汉族,x年11月30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魏县x乡xx村号,现住xx市经济开发区苍山路东延段,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撤回对贵院()大民初字第号案件的起诉。
申请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诉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于x年二月二日向贵院起诉,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大民初字第号。现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杨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被申请人愿意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50万元。
现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x年02月15日。
1、首页上方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可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应写明申请人撤诉申请所指向的原诉讼的案由|、时间。
制作时应首先阐明申请人是撤诉的原因,当事人撤诉原因有很多,如: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上诉人愿意服从原裁判等。然后提出撤诉的请求。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民事撤诉撤诉申请书写作时,应注意:申请人撤诉的理由应写清楚,因为撤诉申请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才发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所以撤诉理由应写清楚,而且合法。此外,如果起诉或上诉时附送证据,需要请求发还的,应在撤诉请求与理由后写明退还证据。
公司领导:
您好!
我自去年十一月份有幸进入公司以来,已一年有余,期间一向担任咨询部话务员职务。抱着中软是我家,繁荣大家乐的心境,一向努力工作,不敢有丝毫懈怠之心,在提高个人工作技术经验同时,有幸也能为公司添砖加瓦略尽绵力,此实为我辈之幸。
公司待我不薄,我虽不才,但报效之心未泯,而蝼蚁之力虽不足以憾山,但公司胸怀虚谷海纳百川不择细流,也能容我一片天地,所以我辈常常自勉自励,不敢忘记公司深情厚意,平日里随工作烦琐无味,却不敢不不效死力,心中别无它法,只愿公司兴旺发达。
我本布衣子弟,家中贫寒,父母艰难养我成人,养育之恩不能不报,而今父母年迈,尚要辛勤劳作,每每想到于此,便心如刀割,我已成人应当承担养家糊口之重担,但目前收入低薄,每月仅有千余,本城消费水平极高,虽省吃检用,,每月仅能自给。可怜我一片孝心,只能如大江之水向东流,心中仅能哀伤。
但想到公司一向有爱抚员工的传统,我便有如大海中见浮舟,黑夜中遇灯塔,心中便有了走下去的期望,公司领导均比我年长,或为长辈或为兄长,游子之心必然能深切体会,护犊之情只会尤然而生。如能将我的工资提高三百元左右,就能解的我燃眉之急,而深情厚意,敢不厚藏,而表现于工作之中。
所以我正式提出申请,期望公司将我个人工资提高到1800整,期望领导能给予批准。
尊敬的某城区教育局:
我是xx高中的某年级的一名学生,由于某种原因(如,因户口的迁移),需要转学到某某学校。经与该校协商,他们的领导已同意接收我为该校的'学生。现在,我诚恳地向你们提出申请转学,希望得到你们的批准。我将永远铭记贵校的恩情,希望贵校能给我一个机会!
谢谢!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鹰民一终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xx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x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xx)贵民一初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xx)鹰民一终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天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法院就是置之不理。二审时,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法院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愿意接受法院质证,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2、js曾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拒不调取。
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法院去张某的工作地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却拒绝去外地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3、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润100000元,虽然也注明“以结算后结果增减”,但诉讼过程中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的100000元计算出来的,以后也没有增加案件受理费——原告甘某没有增加诉讼请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审法院却判决js支付183067。63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时,原告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js的委托代理人龚某,也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xx〕12号)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3、14条规定:“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此规定,审判长应当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才可以参加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并没纠正双重代理这一违法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拒不调查收集证据,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yt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js。
x年x月x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于20xx年xx月参加并通过甘肃省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考试选拔,分配到xxx中学工作已有三年的时间了,在这里开始了自身人生目标的新起点,在这个优秀的大家庭中慢慢成长。转眼特岗服务期已到,三年来在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我坚持以德育教育为核心,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努力提升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
一.在思想政治方面。
三年来,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工作岗位上认真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积极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领导和老师们做好校内外的各项工作。关心集体,以校为家。重视政治理论的学习,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教育活动,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抓住每一个学习的机会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二.师德方面。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始终严格要求自身,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学生中树立了不错的教师形象。
三.工作方面。
作为教师,我热爱教育事业,把自身的精力、能力全部用于教学工作中,我对备课、上课、作业布置安排等常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实践,并在实践中注意查缺补漏,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教学问题就积极向同事们请教,努力做到课前准备好、课中讲解透、课后督促检查严。课堂上力求贴近学生生活,最大限度地利用自身的所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课后积极和同事们探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法,使自身的教学能力得到不断的进步和提升。三年来我所任教的学科,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从新课改以来,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的课程改革标准,深入钻研教育教学大纲,订阅大量与自身教育教学相关的报刊杂志,多次参加各种教育培训,不断加强自身专业课程的学习。除了搞好教学工作以外,我还积极协助相关领导做好相应的工作,工作成绩显著。
教育工作,是一项常做常新、永无止境的工作。在这三年中我付出着、收获着、快乐着、进步着。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工作,用自身的全部热情来浇灌我深爱着的事业。经过三年的学习和实践,我已能胜任教学工作中的相关工作,在“特岗计划”合同即将满期之际,我向上级领导明确提出我的申请,我愿继续留在xxx中学任教,请各位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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