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盐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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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交易的条款、履行的义务和条件,确保了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安全性。合同的条款应准确明确,避免模棱两可或不完整的表述。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合同起草的要点和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
说明书。
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九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四十条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
工作计划。
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十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
应急预案。
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采购供料试运行后,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对供应食品的要求。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食用葫麻油。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食品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要求的食品。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食品必须是新鲜的、优质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食品要有生产厂家的有效卫生许可证(所购食品及原料与卫生许可证项目一致)、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等复印件。肉类食品必须是定点屠宰的,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并向乙方提供相应复印件。
4、甲方向乙方提供食品时要付有效票据。
5、甲方向乙方所售食品保证质量达标,并在该食品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不发生食品质量变异;否则,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如发现劣质物品,要即时与乙方办理退货手续。
7、乙方对购入的食品,应按其食品的保管规定进行保管;因保管不善发生食品质量变异,损失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供应食品的价格界定及相关要求。
1、食用纯葫麻油价格每市斤10元,若因市场价格有变,另行商定。
4、供应时间要求:两周一供或根据需要临时供应。
5、供货接收方式:供货方要将所供食品交食堂保管查验并搬运至贮藏间,经采购及保管人员在一式三联票据上签字后三方各存一联对账。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一学期,从20xx年8月24日起至20xx年1月15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费用结算。
甲方保质保量做好以上食品供应工作后,乙方每10周向甲方清算一次费用,以双方签名核准数量为准。
第四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监督管理。
据统计,现时中国手机拥有量达到9亿多,可以说是每人手里都有一部。也就是说,即使做到中国手机市场中的1%就能卖出900多万台手机,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小米手机现在每一次发布新手机也就不超过50万部,如果能做到1%,即使小米手机每月发布新机都不能超过这个数字。
二:目标市场分析。
小米手机现在的主要顾客目标:
1.消息主要靠网络获取的买家;因为小米手机现在只在网上订货销售,这也可以看出如果不是经常经常上网的,平常不是能常常获得消息。
2.价格敏感的买家;现时来说,一部双核、高配置的外国品牌手机,价格最低2500元以上,而小米呢?不到2000且其他硬配件还比它高。
三:网络推广。
小米定位:手机定位于发烧友手机,核心卖点是高配和软硬一体,以及手机配件和免费软件。
价格策略:小米手机是最低廉的高端智能手机。
四:网络销售。
1.网上销售渠道。
建立自己的网站,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销售,充分利用现在朝阳中的电子商务模式,不但为客人节省时间,节省行为,而且降低商家费用和成本。2口碑营销(病毒式营销)。
为自己手机制作话题,让即使不关注手机的人也知道小米手机,利用一人传一人的口碑,把手机传开去,让手机的热度和知名度渐渐打开。
3.微博营销。
利用微博宣传小米手机最新的消息。
4.饥饿营销。
每次都发售定量的手机,不能一次性满足消费者。
1.销售计划是各项计划的基础销售计划中必须包括整个详尽的商品销售量及销售金额才算完整。除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需要详细的商品销售计划外,其他如未来发展计划、利益计划、损益计划、资产负债计划等的计划与实行,无一不需要以销售计划为基础。
2.销售计划的内容简明的销售计划的内容至少应包含下述几点:
(1)商品计划(制作什么产品?)。
(2)渠道计划(透过何种渠道?)。
(3)成本计划(用多少钱?)。
(4)销售单位组织计划(谁来销售?)。
(5)销售总额计划(销售到哪里?比重如何?)。
(6)促销计划(如何销售?)很容易可看出,第5项的销售总额计划是最主要的,销售计划的内容大致可涵盖在其中,销售总额计划经常是销售计划的精华所在,也是销售计划的中心课题。
销售计划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分析。也就是根据了解到的市场情况,对产品的卖点,消费群体,销量等进行定位。
2.销售方式。就是找出适合自己产品销售的模式和方法。
3.客户管理。就是对一开发的客户如何进行服务和怎样促使他们提高销售或购买;对潜在客户怎样进行跟进。我觉得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应在计划中占主要篇幅。
4.销量任务。就是定出合理的销售任务,销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提高销售任务。只有努力的利用各种方法完成既定的任务,才是计划作用所在。完成了,要总结出好的方法和模式,完不成,也要总结,还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5.考核时间。销售计划可分为年度销售计划,季度销售计划,月销售计划。考核的时间也不一样。
6.总结。就是对上一个时间段销售计划进行评判。以上六个方面是计划必须具备的。当然,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市场的情况进行调整。
文档为doc格式。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代理权下中储粮生产的“聚美味”、“鼎皇”、“汉鼎”“俏厨”等牌中小包装食用油产品代理商事宜,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一)乙方须为合法程序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乙方要清楚的了解“聚美味”、“鼎皇”、“汉鼎”“俏厨”等中小包装食用油产品的相关内容,并熟悉甲方的代理商制度,产品的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同时在经营理念和价值观上双方要吻合,认同甲方公司发展,有长期共同发展意愿。
(三)乙方在当地食用油行业里要有比较完善的渠道网络和一定的销售经验。甲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乙方代理资格。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该地区总代理,负责甲方的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在该地区域的所有业务,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并完成相应销售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在该区域设立同类或类似的总代理商,甲方已设立的经销商移交乙方统一管理。
(二)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聚美味”、“鼎皇”、“汉鼎”“俏厨”等牌中小包装食用油产品。
(三)乙方代理销售的时效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年内。
(四)乙方总代理销售的区域: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销售工作(销售、市场、广告、服务、质量等)做出评价。
(六)乙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甲方发布的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以及在向甲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乙方有义务定期向甲方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七)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销售区域内的终端意向客户的询价等重要信息,并保证不遗漏、不报价,及时转告乙方。
(八)甲方要严格控制跨区域窜货,维护乙方代理商的利益。
(九)乙方积极开拓甲方产品在当地的市场,并逐步提高甲方产品在当地的市场及市场占有率。
(十)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保障双方的长期利益,共同维护代理产品在当地的声誉。
(十一)乙方应及时同甲方结清货款,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及时供货给乙方。(十二)乙方不得跨区域销售该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代理合同,并取消乙方区域总代理权。
(十三)为树立双方的良好形象和维护乙方及终端用户的利益,乙方应逐步建立。
系统的商务体系,乙方可以在代理区域内建立下级经销商开展相关业务,甲方不得干涉。
(十四)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乙方应忠实于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不得任意夸大和捏造,不得损害甲方及生产商的利益和市场形象,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三.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生产企业以及产品的各种证书,例如: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等级证书(副本),产品证书复印件等作为备份文件,确保为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前、中、后服务。
(二)在代理区域内,则甲方不再在该区域设立第二家任何级别的代理,只帮助乙方在当地建立分销渠道。
(三)在给代理商供货当中保证其产品质量合格。如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甲乙双方积极配合解决,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四)根据自身产品成本及市场情况及时提高质量及性价比,向乙方提供优质、经济的产品。甲方毫不保留地把生产商给予甲方的促销政策给予乙方。
(五)负责协调跨地区各代理商之间的关系,做好市场维护工作,及时处理代理商的投诉。
(六)如因甲方产品问题导致销售地不能很好的销售,乙方应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甲方,甲方应尽快改进,以适应市场需求。
(七)甲方为其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和形象资料,以便乙方开展工作。
四.乙方代理考核制度。
(一)乙方获得总代理权的资格是首批发货量必须达。
到件,考核周期6个月,总出货量不应低于10000件,并逐渐提高销售量,如乙方的销售量低于甲方最低要求的80%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该区域的总代理资格。
五.产品价格、结算及交货。
(一)甲方和乙方的结算以厂价加一级代理商佣金每件0.5元格为依据。
(二)乙方向甲方订货,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订货金额10%的定金,订单方能生效。甲方以款到发货原则;乙方提货,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所提货金额除定金外的款项,甲方方能发货,本合同发生的支付均通过银行账号进行。
(三)货款由乙方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账户,不得将现金交给甲方业务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同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常备货,需大量订货时应提早通知甲方,甲方提前准备。
(五)货物交货广东东莞(代理产品生产商厂内),货物运输本着快捷、节俭原则,乙方可以自行选择或委托甲方选择,最后确定承运商,产品运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产品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向承运商索赔,甲方应积极协助处理。
(七)货到乙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负责验收。乙方在指定地点提货时,须当场验收合格后再提,货物有损坏时,甲方协助乙方与运输公司交涉追讨相关损失,如果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甲方负责更换,如更换后依旧不合格,乙方有权退货。
六.市场支持及奖励。
(一)乙方在取得大型集团或者团体数量较大的订单时,甲方可根据情况给予乙方一定奖励及支持。
七.保密协议。
本协议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协议本身,技术资料,价格,图表等影响双方利益、技术等的商业秘密,双方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认可不得向第三者泄密。
八.法律效力。
(一)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或损害对方利益时,可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的效力。
(二)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授权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但是乙方有优先权续签。
(三)双方因有关业务方面联系的各种书信,传真等文字资料,均为有效文件,发件方对其负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内容仅限甲、乙双方按规定要求阅读,禁止甲、乙双方向无关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传播,一经发现,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申诉方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申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精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3.如何安全消费食用农产品。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标志是什么?
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特点和关系是什么?
6.食用农产品标准包括哪些?是如何分类的?
7.食品标签中的haccp、gmp、.ssop、iso等标识代表什么含义?
8.常见的食用农产品标准代号有哪些?
9.《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10.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哪些农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11.买到假冒劣质农产品后该怎么办?
12.什么是农药残留和农药残留量?
13.什么是畜禽产品安全?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食用油产品购销事宜,订立如下。
合同。
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产品均需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在产品的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二、甲方保证乙方在购买时,产品无霉烂、变质,且在保质期内。
三、乙方购买菜籽油后,在储存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超过保质期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交提货地点:甲方库房交货(甲方代办运输运费乙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及时间:现款现货,尾款于每月25日前结清。七、违约责任:需方不按时支付货款或供方不按期提供货物(因需方不按时支付资金除外),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未履约部分金额2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省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联合推动市县两级政府抓紧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相应的考核规范和评价机制。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合督查,切实推动监管责任落实。
各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要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提请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农业部门要依法抓紧完善并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环境管理、种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制度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管理制度,落实好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业部门要抓紧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因地制宜地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合格证明及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实现覆盖全部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着手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将查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础条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托基层执法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督导巡查和监督管理,确保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过程中的质量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可率先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质量追溯试点,优先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试点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并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好与农业部门建设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五、深入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食用农产品在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和统一行动;在各环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该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时跟进。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合作。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与人员配备,并抓紧与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衔接沟通,加快建立健全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将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采取多项措施,着力提高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互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密切行政执法的协调与协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共同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共享。可根据需要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为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七、强化检验检测资源共享。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县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逐步解决基层检验检测资源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活力不强等问题。当前,根据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分工和监管工作需要,由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对已经建立的批发、零售市场(含超市、专营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实施指导管理。建在市场外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以农业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建在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可共享农业系统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
八、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跟踪监测,建立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联合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两部门要根据科普宣传工作的需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科技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重大节日和节庆期间,要适时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指导公众放心消费。
九、建立高效的合作会商机制。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部际合作会商机制,成立分别由两部门主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级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积极推动和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事宜。各地要参照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做法,尽快建立两部门合作机制,明确对口的协调联络处(局、办),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品种多、链条长,两部门要在依法依规认真履职的基础上,密切协作、加强配合,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各地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联系。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甲方:
乙方:
依照《xxx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木地板供货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基本要求。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要求,样件双方签字封样,样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能批量生产。正式生产、供货前,乙方应到甲方施工现场认真复核外墙砖及地砖数量、颜色与尺寸,同样式地板生产批次不超过2批次,并对最终生产数量、尺寸及质量负责。检验报告书及合格证等随货同行。每批供货须按国家规定送北京市质检部门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交货与包装。
1.包装:包装箱与包装方式应方便搬运,符合国家有关规格、型号、颜色、重量、批号、生产厂等相关要求。
2.交货:工地交货,乙方须按期将货物送达武冈市东升路甲方工地。
3.验收:乙方每批次交货必须按国家相关要求在北京市质量检测部门进行复检;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单位)仅对包装、规格、颜色、破损等进行抽查验收。地板进场抽查验收并不能免去乙方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4.运输方式及费用: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所产生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等均由乙方负担。
5.合理损耗:对于货物启封前发生的破损,由乙方100%补偿;启封后发生的破损,分清双方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交货时间与数量:按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五、质量保证。
1.质保期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期一年。
2.质保期内,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十五个工作内采取令甲方满意的修复措施,无条件补货,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如乙方产品经上海市检验部门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未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时,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作为违约行为按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六、付款方式。
1.预付款:合同签订时乙方预付10%的.订金。
2.乙方以转帐方式支付货款。
甲方临时帐户:户名:
3.质保金:质保期为自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5%,质保金到期在无质量问题条件下支付。
七、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有一方违约自行终止合同,违约方以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给与对方赔偿,并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相关的经济损失。
2.如出现欺诈、以次充好等行为的,或所供产品未能达到国家标准的,乙方除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延期交货:乙方延期交货按每延期一天处罚合同总价款的,但误期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4.累计超过二十天延期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处以合同总价款10%的赔偿处罚。
5.所有处罚在支付当期货款时予以扣除。
八、补货。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甲方的补货通知书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发出,乙方须在接通知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交货。乙方在执行完合同供货后,有义务在两年内无条件满足甲方的补货要求,且不作价格调整。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节,协商调节不成,提请项目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价格、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及税金等全部费用。
2.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月__日。
_____年___月__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决定向乙方购买优质大米、食用油,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组织产品的供应。
二、供货。
乙方在时间期限内保证按商定价格提供优质大米(本地米)给甲方,每袋大米提供:单价为人民币元/袋(千克);乙方在时间期限内保证按商定价格提供优质大米(秋然米)给甲方,每袋大米提供:单价为人民币元/袋(千克);乙方在时间期限内保证按商定价格提供优质食用油(金龙鱼调和油)给甲方,每瓶食用油提供:单价为人民币元/瓶(升);如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时,乙方可在订货前通知对方,双方商定后,由乙方重新提供报价单,按照新的报价单执行。
三、运货地点和数量。
1、地点:
2、数量:
四、质量保证:
乙方提供的大米和食用油的质量应符合以下标准:
1、经过国家和地方质检和卫生、食品等行政部门检测合格的货物;。
2、通过国家食品生产许可的货物且货物包装具有qs认证标志;。
3、乙方所提供大米的重量应足斤足两,每包大米重量正常误差必须低于0.2%;乙方所提供的食用油应当符合标签表明的数量或体积;若经我方抽查发现有短斤缺两或破包、受潮等现象,将给予退回。
五、验收和抽查。
1、验收:蒸饭师对大米、食用油质量和重量依据选购评判标准进行评定和验收;。
2、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参照选购样品对餐厅大米、食用油质量和重量进行抽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共识、共拓、共担、共赢、共享”的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商品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恪守。
一、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为合法存续、并有权签订本合同的公司。
2、乙方保证其用于甲方商品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均有效,乙方具有从事甲方产品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
3、乙方保证甲方无须为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存在的任何关系负任何责任。
4、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必须是乙方营业执照所载名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合同到期后,甲方另行确定新的经销条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签约权。
三、经销区域和渠道。
甲方确认乙方为(市场)(渠道)特约经销商,经销产品的销售价格体系由甲方制定,乙方接受这种授权并承诺按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履行这种授权之下的约定义务。
四、经销产品。
1、经销产品品种:____粮油系列。
2、乙方要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体系操作。否则,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罚直至取消经销资格。
3、甲方有权根据原辅料的价格变化及市场需求状况及时调整价格体系,并提前7天通知乙方,双方均从价格调整执行之日起按新的'价格体系执行。
4、对乙方未获得授权经销的品种,甲方有权在乙方销售区域内另行设定经销商。
五、货款结算。
1、先款后货:乙方购货款经甲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甲方根据乙方要求组织发货。
2、乙方需按双方签订销售任务一次性汇款到甲方指定账户。
3、乙方须将货款汇入经甲方财务部签章确认的账户,乙方不得将货款交给或借给甲方各级营销人员或汇入其他帐户,且不能由甲方营销人员代办。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六、保证金。
1、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元的市场秩序保证金(甲方收到后,向乙方开据收据)。
2、乙方首批进货款和保证金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全额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
七、销售任务。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总销售任务为人民币_____万元。
2、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铺设_____销售网点。
3、甲、乙双方约定:月度销售任务_____。
4、如果乙方连续两个月均未完成约定销售任务,或连续三个月累计进货量未达到约定销售任务总量的8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到达时生效。
八、验货约定。
货物送达后,乙方须当即清点核实:品种、规格、数量及随车宣传物品。如发现物品缺少或破损,乙方应在送货车离开前,在回执单上注明缺少或破损明细并通知甲方,甲方给予调换或补偿;乙方未在回执单上注明的物品缺少或破损,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予以调换或补偿。
甲方联系人:
电话:
九、市场支持政策。
1、市场政策:按公司制定的阶段或月度销售政策执行;
2、月度商业折扣:乙方按要求完成甲方确定的月度考核事项(包括销售任务,但不限于销售任务)后,甲方给予乙方_____元的月度商业折扣,甲方需以货物形式兑现,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销售任务甲方则不提供月度商业折扣。备注:上述销售任务的考核均以自然月从公司发出的产品总额为准,当月超出任务的部分可顺延至下一个月。
十、特别约定。
1、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商业活动,为甲方产品营造良好的销售环境。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经销与甲方产品为同一类别的其他厂家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到达时生效。
3、乙方保证经销产品均在约定销售区域、约定销售渠道(销售渠道的范围由甲方确认)、约定价格体系内销售。乙方如有破坏甲方市场保护机制的行为,如跨区域销售、低价销售等,甲方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乙方处罚,直至取消乙方经销资格。
4、不可转让:除非经本合同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和乙方均不能分配和转让本合同项下的_____任何权利。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之日起60天内向对方提出,否则视为无争议,对方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除外);争议事项首先应在双方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在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保密。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都属商业秘密,本合同的参与方都需严格保密。对双方相互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合同条款,不得外泄,任何一方都有权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十三、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食用油产品购销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产品均需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在产品的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二、甲方保证乙方在购买时,产品无霉烂、变质,且在保质期内。
三、乙方购买菜籽油后,在储存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超过保质期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交提货地点:甲方库房交货(甲方代办运输运费乙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及时间:现款现货,尾款于每月25日前结清。七、违约责任:需方不按时支付货款或供方不按期提供货物(因需方不按时支付资金除外),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未履约部分金额2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种类:食品类。
规格:5l。
单位:____桶。
数量:50。
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3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_____________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____%)。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合同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______________.(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规定各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装品以随货出售为原则;凡须退还对方的包装品,应按铁路规定,订明回空方法及时间,或另作规定。)。
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验收方法_________.(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预付货款(根据不同商品,决定是否预付货款及金额。)。
第八条付款________日期及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运输及保险____________.(根据实际情况,需委托对方代办运输手续者,应于合同中订明。为保证货物途中的安全,代办运输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代为投保运输险。)。
第十条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__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______仲裁机构仲裁的解决)。
第十四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种类:食品类。
规格:5l。
单位:桶。
数量: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3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_____________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____%)。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合同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______________.(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规定各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装品以随货出售为原则;凡须退还对方的包装品,应按铁路规定,订明回空方法及时间,或另作规定。)。
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验收方法_________.(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预付货款(根据不同商品,决定是否预付货款及金额。)。
第八条付款________日期及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运输及保险____________.(根据实际情况,需委托对方代办运输手续者,应于合同中订明。为保证货物途中的安全,代办运输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代为投保运输险。)。
第十条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__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______仲裁机构仲裁的解决)。
第十四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采购方: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简称甲方)供货方: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平等互利、互相协助、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所需部份食用油类交乙方供货,相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采购内容及履行供货期限。
为确保甲方酒店部份食用油类的'正常供应,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酒店所需要的。该合同期限,在乙方能保质保量、达到优质服务的情况下暂订一年(2月20日至2月20日)。年度预计金额xx万元(以年实际验收数量为准。)甲方所需要食用油类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见下表。
二、分批订货与临时订货。
1、批次订货:根据甲方需要,甲方随时向乙方在双方认同的价格表范围内向乙方报订货计划,并以书面或电话、短信形式向乙方发出订货单,订货说明甲方所需要的食用油品名、规格、数量。乙方收到订货单在3小时内将货物送甲方酒店收货部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将向乙方出具一份甲方的“验收单据”,乙方向甲方结算货款时,必须向甲方出示该“验收单据”。否则甲方不予结算货款。
2、临时订货;甲方因特殊情况需临时需要,甲方有权在批次订货单外临时向乙方订货,订货方式可以书面方式也可口头订货,乙方在送货时有权要求甲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临时订货价格与报价表中价格不变)。验收和货款结算方式同上。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15-25分钟内必须送货到甲方酒店收货部。
三、交货时间及地点。
1、批次订货以订货单为准,临时订货以通知为准。
2、乙方保证按照约订的时间将甲方所订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如果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而造成甲方工作不便,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价格确定:
1、1、以合同确定价为准,后期价格波动以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为准,产品价格涨跌,乙方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调查后双方确定价格。调价时间以月结后执行新的价格。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报价表货的内容进行扩充和缩减。
3、以订货确认的价格作为该批次订货的结算价格。临时订货:临时订货的货物,报价表中有的价格不变,报价表中没有的品种甲乙双方确定价格。
五、质量要求、卫生与安全。
1、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眉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乙方对提供货物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乙方提供的货物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所供货必须经过qs质量认证。
2、乙方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所供货物向甲方提供以下索证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该批次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3、提供生产商卫生许可证和有关证照。。
4、禁止乙方向甲方提以下食用油:
(1)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
(2)严禁贴牌、假冒产品。
(3)国务院卫生部、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4)无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5)包装无标签或标签不名、有涂改、无生产日期和无有效期限、无产地的产品。
5、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验收、接收、确认行为,均不免除对乙方货物及服务的质量、卫生、产品安全承担的责任。
6、凡甲方指定品牌/生产商/产地货物,乙方必须保证货物的品牌/生产商/产地与甲方(合同约定)要求一致。
六、包装要求。
1、产品包装应满足货物的运输和在库内的存放要求。如果由于包装原因导致产品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如果产品遭受严重损坏,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2、采用定型包装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产品包装的有关规定。
包装上必须有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乙方不回收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归甲方所有。
七、货物运输。
1、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运输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具体运输、搬运方式由乙方自定,乙方保证将产品安全完整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交通安全和其它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
2、装卸及其费用:乙方负责卸货,并对货物及在现场人员的安全负责,甲方予以协助指挥。卸货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内。
3、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是乙方的责任。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车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货物装卸必须做到轻装轻卸。乙方负责将所有货物运至并搬运至甲方指定堆放地点。搬运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八、验收与检查。
乙方按照甲方订单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人员应及时对乙方货物进行验收,甲方不得无故拖延。
1、交货验收程序如下:甲乙双方人员核对订货单据;
2、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交验分批次资料;
6、数量检查,数量短缺的,乙方必须按照订单补齐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
我们经常会在超市看到有食用菌售卖,那么它们会有怎样的宣传。
广告词。
1.儋耳菌业,领航食用菌。
2.家有儋菌,业有顺耳。
3.菌中王者,唯有儋耳。
4.食菌之禄,担菌之忧。
5.儋耳菌业,尊享生活。
6.儋耳菌业,乐享养生。
7.领略海南风情,享受自然馈赠,体验儋耳文明。
8.儋耳菌临天下,美味传遍中国。
9.食菌选儋耳,健康到永远。
10.美好儋耳,健康菌业。
11.传承千年儋耳品质,携手共创菌业未来。
12.儋耳食用菌,舌尖美味鲜。
13.聆听顾客需求,承担食用菌供应的职责。
14.儋耳菌业——鲜美可口,又促进健康(为健康增值)。
15.清新儋耳城,领秀有菌业。
1.菌子之道,唯在儋耳。
2.清新好儋耳,美食有菌类(业)。
3.儋耳菌业——儋州最大的食用菌培植基地。
4.儋耳隐菌子,南郡未相闻。
5.儋耳古新,发展菌业。
6.儋耳菌业——菌不全是坏的,也有很营养的。
7.食菌首选,就在儋耳。
8.儋耳一流的食用菌企业之乡。
9.儋州自古雄风盛,菌美食源岁岁丰。
10.古城儋耳鲜人知,今日菌业众人驰。
11.最美儋耳,阳光菌业。
12.儋耳美味食用菌,立业高营养滋补。
13.集百菌之大成,享儋耳之誉名。
14.儋耳菌菌之王当仁不让,上尚佳滋补养首当其发。
15.古城儋耳,领秀菌业。
1.平衡优化,肠(常)无牵挂。
2.天然儋耳,菌业上品。
3.养生菌耳,名驰儋郡。
4.绿色食品,聆听担当。
5.滋养生命之源——儋耳菌业。
6.儋耳菌业,担食健康。
7.儋耳菌业——儋州食用菌好吃又放心。
8.儋耳菌业——满足菌类需求。
9.儋耳菌业,“益”生有福。
10.儋耳美味香菇,食用菌业首选。
1.风达饲料,与您共创完美品质。
2.凤达,情系父老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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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凤达饲料,源于生活,源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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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衡水诚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共识、共拓、共担、共赢、共享”的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商品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恪守。
一、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为合法存续、并有权签订本合同的公司。
2.乙方保证其用于甲方商品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均有效,乙方具有从事甲方产品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
3.乙方保证甲方无须为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存在的任何关系负任何责任。
4.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必须是乙方营业执照所载名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合同到期后,甲方另行确定新的经销条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签约权。
三、经销区域和渠道。
甲方确认乙方为(市场)(渠道)特约经销商,经销产品的销售价格体系由甲方制定,乙方接受这种授权并承诺按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履行这种授权之下的约定义务。
四、经销产品。
1.经销产品品种:恒大兴安粮油系列。
2.乙方要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体系操作。否则,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罚直至取消经销资格。
3.甲方有权根据原辅料的价格变化及市场需求状况及时调整价格体系,并提前7天通知乙方,双方均从价格调整执行之日起按新的价格体系执行。
4.对乙方未获得授权经销的品种,甲方有权在乙方销售区域内另行设定经销商。
五、货款结算。
1.先款后货:乙方购货款经甲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甲方根据乙方要求组织发货。
2.乙方需按双方签订销售任务一次性汇款到甲方指定账户.
3.乙方须将货款汇入经甲方财务部签章确认的账户,乙方不得将货款交给或借给甲方各级营销人员或汇入其他帐户,且不能由甲方营销人员代办。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六、保证金。
1.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元的市场秩序保证金(甲方收到后,向乙方开据收据)。
2.乙方首批进货款和保证金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全额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
七、销售任务。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总销售任务为人民币万元。
2.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铺设销售网点。
3.甲、乙双方约定:月度销售任务如下:
3.如果乙方连续两个月均未完成约定销售任务,或连续三个月累计进货量未达到约定销售任务总量的8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到达时生效。
八、验货约定。
货物送达后,乙方须当即。
清点核实:品种、规格、数量及随车宣传物品。如发现物品缺。
九、市场支持政策。
1.市场政策:按公司制定的阶段或月度销售政策执行;
2.月度商业折扣:乙方按要求完成甲方确定的月度考核事项(包括销售任务,但不限于销售任务)后,甲方给予乙方元的月度商业折扣,甲方需以货物形式兑现,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销售任务甲方则不提供月度商业折扣。备注:上述销售任务的考核均以自然月从公司发出的产品总额为准,当月超出任务的部分可顺延至下一个月。
十、特别约定。
1.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商业活动,为甲方产品营造良好的销售环境。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经销与甲方产品为同一类别的其他厂家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到达时生效。
3.乙方保证经销产品均在约定销售区域、约定销售渠道(销售渠道的范围由甲方确认)、约定价格体系内销售。乙方如有破坏甲方市场保护机制的行为,如跨区域销售、低价销售等,甲方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乙方处罚,直至取消乙方经销资格。
4.不可转让:除非经本合同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和乙方均不能分配和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之日起60天内向对方提出,否则视为无争议,对方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除外);争议事项首先应在双方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在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保密。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都属商业秘密,本合同的参与方都需严格保密。对双方相互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合同条款,不得外泄,任何一方都有权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十三、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章):衡水诚泽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代理销售食用菌保健品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应具备的条件。
1(地市级、县级个体、私有业者和个人。
2(具经营销售和销售工作经验。
3(具备成熟的办公场所。
4(具备电脑的操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5(积极支持我公司开展业务。
二、乙方的具体工作。
1(提供便利的营销平台。
2(每日能提供有效和真实的销售报表。
3(配备两台长安箱式货车用于食用菌的运输。
4(乙方有配合甲方工作的义务,乙方要按照甲方约定价格进行销售,低于甲方要求的价格进行销售,将视情况取消代理资格。
5、每个市场销售要统一,广告宣传要统一,价格要统一。
三、甲方的具体工作义务。
1、甲方负责市场的广告宣传,前期市场的谈判、拓展。
2、甲方提供给乙方10台保鲜柜用于市场销售。
3、甲方不得在拉萨市设立其它代理商。
三、甲乙双方利益分配。
1(甲方定市场销售价格,乙方根据每日销售量制定报表与甲方核对。
2、结算方式:每日统计销售量,月末结算。
3、当日未销售完,甲方负责回收,乙方不承担滞留的食用菌产品。
(年销售额界于_________------_________时,享受年销售额的_______%。
(年销售额大于_________元时,享受年销售额的_________%。
四、乙方的利益分配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不得违反甲方的销售价格底线制度。
2(不得违反甲方规定的区域限制制度。
3(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4(乙方必须完成整个销售年度;例如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领取相应返利。
5(乙方不得同时代理同类产品注:以上行为如有违反,甲方不能保证乙方的利益。
五、乙方的代理期限:一年。
六、乙方的销售区域界定。
销售区域为:(_________市)乙方的销售区域的界定,以本合同为准,超越范围,取消应得利益,取消代理权。
八、具体产品的代理价格见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代理销售食用菌保健品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应具备的条件。
1(地市级、县级个体、私有业者和个人。
2(具经营销售和销售工作经验。
3(具备成熟的办公场所。
4(具备电脑的操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5(积极支持我公司开展业务。
二、乙方的具体工作。
1(提供便利的营销平台。
2(每日能提供有效和真实的销售报表。
3(配备两台长安箱式货车用于食用菌的'运输。
4(乙方有配合甲方工作的义务,乙方要按照甲方约定价格进行销售,低于甲方要求的价格进行销售,将视情况取消代理资格。
5、每个市场销售要统一,广告宣传要统一,价格要统一。
三、甲方的具体工作义务。
1、甲方负责市场的广告宣传,前期市场的谈判、拓展。
2、甲方提供给乙方10台保鲜柜用于市场销售。
3、甲方不得在拉萨市设立其它代理商。
三、甲乙双方利益分配。
1(甲方定市场销售价格,乙方根据每日销售量制定报表与甲方核对。
2、结算方式:每日统计销售量,月末结算。
3、当日未销售完,甲方负责回收,乙方不承担滞留的食用菌产品。
(年销售额界于_________------_________时,享受年销售额的_______%。
(年销售额大于_________元时,享受年销售额的_________%。
四、乙方的利益分配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不得违反甲方的销售价格底线制度。
2(不得违反甲方规定的区域限制制度。
3(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4(乙方必须完成整个销售年度;例如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领取相应返利。
5(乙方不得同时代理同类产品注:以上行为如有违反,甲方不能保证乙方的利益。
五、乙方的代理期限:一年。
六、乙方的销售区域界定。
销售区域为:(_________市)乙方的销售区域的界定,以本合同为准,超越范围,取消应得利益,取消代理权。
八、具体产品的代理价格见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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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盐销售合同(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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