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管理与财务公司效率论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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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申请书。
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章程;。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3号)同时废止。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
1、系统性原则是指财务管理是集团各成员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本身又由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分配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
在财务管理中坚持系统性原则,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首要出发点,它具体要求做到三点。
第一点是整体优化,只有整体最优的系统才是最优系统。
第二点是结构优化,任何系统都是有一定层次结构的层级系统,在企业资源配置方面,应注意结构比例优化,从而保证整体优化,如进行资金结构、资产结构、分配结构优化。
第三点是环境适应能力强,财务管理系统必须保持适当的弹性,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2、现金平衡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中,贯彻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客观上要求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到现金收入(流入)与现金支出(流出)在数量上、时间上达到动态平衡,即现金流转平衡。保持现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现金预算控制。现金预算可以说是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分配计划的综合平衡,因而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流转控制的有效工具。
3、收益风险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要获取收益,总得付出成本,而且面临风险,因此成本、收益、风险之间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收益、风险三位一体的观念,以指导各项具体财务管理活动。
4、利益协调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财务活动时,离不开处理与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内容各部门、债务人、被投资企业、国家(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之间的财务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财务管理过程,也是一个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利益关系协调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契约(。
合同。
)、企业章程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均是企业处理财务关系的规范。
公司财务在中国常被译为“公司理财学”或“企业财务管理”。下文是最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申请书。
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章程;。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3号)同时废止。
1.导向作用。财务管理是一项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协调企业同各方面财务关系的管理活动。
2.激励作用。目标是激励企业全体成员的力量源泉,每个职工只有明确了企业的目标才能调动起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其潜在能力,尽力而为,为企业创造最大财富。
3.凝聚作用。企业是一个组织,是一个协作系统,只有增强全体成员的凝聚力,企业才能发挥作用。
4.考核作用。目标是企业绩效和各级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
摘要:近年来我国企业改革发展很快,以往的财务管理模式十分落后,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企业集团发展的需要,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快创新现代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创新。基于此本文试阐述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创新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大中型企业逐步朝着集团化方向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集团发展的优惠措施,发挥了大型企业集团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然而由于企业规模越来越大,这样无疑极大增加了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难度,导致很多大型企业集团相继破产倒闭。因此,需要加大对财务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认真分析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特点与问题,从而找到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对策,促进企业集团长远发展。
财务管理决策权主要汇集在母公司中,由母公司严格控制子公司,运用相同的审核措施,将母公司业务拓展到子公司业务中,共同对成本进行分配,实行聚集型管理。通过这样的规定,母公司能够管理集团内部全部层面的活动,包括会计测算、利益归纳、集团成本测算与抑制、资金储备和财务战略创制等。母公司能够对子公司的物、财、人与产、销、供进行控制,同时母公司也可以对子公司重点事务实行全权代理,比如资金重组、资金存储、投入及收益配置等。
虽然母公司可以为子公司分配一定决定权,但还是具备对子公司的总体控股职能。子公司应在财务收支、支出使用、资本融合、职工工资福利、财务人员管理及奖金等方面做好决定权,并根据市场与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独立财务决策。这样母公司能够间接管理子公司各项生产运行活动,并非是以行政手段加以干预,要评估、核查子公司受托职责达成情况。另外在母公司调动下,子公司竞争力能够提高,从而促进自身发展,而子公司通过实行利润分配的方式,可以增加自身竞争潜质,不断扩展市场份额数量。
在极端领域集权与分权有着一定缺陷,集权与分权融合型财务管理模式主要是综合两者优势,分权是巩固集权的基础。[1]企业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都要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属于自下而上的多方面模式策略。企业集团在日常运营管理中比较活跃,因为母公司对主体财务事物集权很重视,要适当对子公司人员任免与财务管理决定权进行分权。集权与分权是集团财务管理中的难点,企业集团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侧重点。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高度统一,两者的决策主体重叠,没有按财务和会计两类分设机构,使得机构运行具有低效性和高风险性。企业集团在发展过程中,要正确认识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财务管理能够为企业集团提供有效的引导与指引帮助,如果分设会计和财务机构能够加强财务管理。
(二)管理协同问题。
在进行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各成员企业存在谋取自我局部利益最大化趋势。当个体企业的利益与集团整体利益存在冲突,不能统一整体与局部的利益,这体现了成员企业在理财活动中的过于单独、缺少协作的潜质。另外,集团公司与大多数成员企业在标准问题上有所不同的情况,增加了资源整改的难度,难以获得管理协同带来的效益最大化。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张欣在接受采访时谈到,集团财务部作为集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需要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控制、协调和监督。航天科技集团作为大型的国有企业集团,采用集团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结合航天科技集团提出的“建立具有经济规模的航天高技术产业,国际化经营,建造国际一流的宇航公司”的发展目标,财务管理从四个环节,即筹资、投资、营运、收益及分配上实现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
(1)筹资管理:目前航天科技集团的资本结构表现为单一的权益性资本,不能获得现代企业所共有的适度规模的负债所带来的财务杠杆效益,资本效率低,筹资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为实现集团公司资本结构的最优化。
(2)投资管理: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格局是通过投资来实现的,因此应研究制定能反映航天科技集团建设“国际一流宇航公司”战略目标要求的投资管理体制。
(4)收益及分配管理:正确处理好集团、院(子公司)及下属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在利益的分配上,首先,要保证集团完成国家赋予的职责――经营重点航天产品、重大航天工程对资金的需要,及实现争创国际一流的发展战略的需要;其次,要满足院(子公司)通过自我积累实现持续发展的需要;最后,要满足在集团内部建立恰当的内部激励机制的需要。为此,应建立合理的内部价格机制和盈余分配机制。
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
张欣副部长说,航天科技集团母子公司体制下的财务管理模式可表述为:统分结合、组织合理、权责对称、制度规范。
按照母子公司体制的思路,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权限分配的基本模式采用“统分结合”型。“统分结合”是指财务管理上的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统一管理是指将对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力统一起来。统一管理的内容包括:重大财经政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权益、公积金等),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预算编制方法、程序与审批,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化体系,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筹融资政策(举债、担保),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失误的责任),绩效考评程序和方法。分级负责是指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子公司在授权经营的范围内组织好财务管理的工作。具体内容包括:日常财务收支管理,日常财务监督,向集团公司短期借贷,权限范围内的技改、投资和投资退出,利益分成的处理以及其他与分公司经营目标相一致的财务管理职责。
1.缺乏足够的会计管理知识。
目前,我国许多的企业其管理理念比较落后,缺乏及时更新的发展思维,难以适应现今多变的经济发展环境,由此导致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遭遇种种困境,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没有融合到企业的整体发展规划中,造成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导致企业高层管理所作出的决策缺乏科学性。
2.缺乏完善的会计管理体系。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的企业内,其会计管理工作的管理体系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决策的实施。在会计管理的工作中,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与制度能够带给管理工作在制度上的保障,同时有利于及时解决临时出现的难题,促进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会计工作人员由于相关会计管理制度的缺失而不得不面临具体会计业务的难题,造成了会计工作的效率低下,也导致了会计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管。
3.缺乏会计管理的法律意识。
我国现今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以及建设法制化国家,对于企业的会计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严格的规定与统一。然而,事实上我国很多企业都忽视国家法律的要求与规定,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忽视了会计管理工作的合法性,甚至于有的会计工作人员由于个人利益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缺少在会计工作中遵法守法的意识。由此给企业管理的整体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4.会计工作人员素质与能力的不足。
目前在我国的企业管理方面,对于会计工作人员的人才聘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造成了其会计管理工作质量的低下。某些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不够专业化,很少主动参与自我学习、自我深造,他们大多缺乏对企业长远发展规划与目标的认识,导致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中存在目标不清晰、实施难度大的问题,造成企业高层管理决策困难。
5.缺乏高水平的信息管理技术。
随着新世纪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科技成为了国民生活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对于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而言,更是如此。在现代的企业管理中,必须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才可以让企业的管理水平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求。但是在我国很多的企业中,对于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相对较低,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暴露在更多的风险当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1.加强对会计信息化系统下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
面临我国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企业必须加强自身对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促使自身在认识观念上进行改革,从而带动企业的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内部控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其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对于社会竞争愈加强烈的现实状况,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创新会计管理工作的模式,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内部控制质量与水平的提高。
2.建立健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
目前,我国大多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存在许多方面的缺陷,忽略了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建立了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才可以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随着现代信息化的发展,会计与科学信息技术进行了紧密的结合,同时在会计信息化的系统下,传统的会计模式越来越不能符合会计信息化系统的需求,企业应当对其自身就有的会计模式进行改革与创新,及时调整内部控制体系,重新合理地调整工作的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性,同时对于考核必须严格规范化。
3.加强会计管理的法律意识。
为了保障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合力实施,企业应当注重强化会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格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法守法,对于在会计管理工作中的腐化的行为,必须严惩。只有改变并强化了会计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与意识,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管理质量与水平的全面提高。
4.提高会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
企业应当重视对工作人员的选择与培养。首先从企业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上进行改善,要求其具备良好的专业的职业素质,同时注重提高其实际的企业管理技能,通过构建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团队来实现管理工作的高效率与专业性。其次,通过建立完善的招聘流程与制度来选拔新员工;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奖惩分明;另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在企业内部强化和完善自我监督,增强企业管理的风险意识。
5.提高企业的信息技术水平。
通过对会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信息技术相关培训,增强会计工作人员的信息应用能力,加强企业机密的保护措施,促进企业管理发展。面对会计信息化系统的普及,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并且加强其自身信息能力的培养,以全新的管理理念来对企业进行管理,实行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企业的现代化发展。
6.加强信息系统下企业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管。
在我国社会主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法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方向,只有实行有效的监督,方可规范企业会计工作中不合法的行为,通过健全会计法律法规,来保证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质量,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综上所述,企业会计财务管理是在经济管理的需求下诞生并不断发展,是企业中所进行的管理活动,要加大力度针对中小私营企业的会计财务管理,充分重视和强化会计财务制度管理,制定规划出更切实可行的财经制度管理模式。
公墓主要是指人去世后,将遗体或骨灰式遗物统一集中到一个统一的地点。这是人类发展历史上的文明和进步。其大致分如下类型:
1.古代诸侯王的公墓:有些也可称为皇陵,这是由权力而形成的。
2.宗族墓地:指安葬同一信仰或思想人员地方。
3.家族墓地:指安葬自己家庭有关人员的地方。
4.特色墓地:指因为某个特定事件或战争等因素造成,而设立的安葬有关人员的墓地。
5.公共墓地:指是安葬社会各界人士去世后的地方,一般来说没有什么特殊要求。
一、电子商务引起集中式财务管理。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系统通过internet将销售和客户之间的服务信息进行传递的电子服务形式。电子商务的开展使得企业经营中的时空距离大大缩短。这样,企业经营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及其他各种虚拟企业,其业务也是分布在全球各地。而企业的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以利用电子商务中的互联网络技术基础随时随地将企业全球的信息置于掌握之中,从而为集中式的.财务管理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在集中式的财务管理方式下,企业总部可以利用网络财务系统对所有分支机构实现集中记账、集中资金调配。企业最高决策层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实时查询到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信息和财务状况,有效监督本企业和客户及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情况。集中式的财务管理可以节约大量的劳动力、资金成本;另外,由于获得信息也较容易,因此信息成本也比较低廉。
二、电子商务引起动态财务管理。
在传统商务运作模式下,企业所进行的财务管理是一种静态财务管理,管理的依据是事后反映的静态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资料。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动态地跟踪企业每一项经济活动,缩小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概念,会计核算由传统的事后静态核算转变成为事中的实时动态核算,从而使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发生能够立刻反映为经过处理的会计信息,由此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价值。
生成的财务会计信息包括有各种反映企业经营和资金状况的动态财务报表及其财务报告。如果与网上银行连接还可以随时查询企业最新银行资金信息。这些动态财务会计信息的即时生成,导致了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从静态向动态的转变。在动态财务管理方式下,企业财务管理者可以随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迅速而准确地作出决策,从而将企业财务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电子商务引起在线财务管理。
在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下,每个财务管理人员将不再面对算盘、计算器和纸张的账本,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就是他们的工作台,所有的工作均可在这个工作台上完成,即财务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动态财务会计信息,在网上及时地作出反应,部署经营活动和作出财务安排,从而实现在线财务管理。例如,如果电子商务系统和网上银行相连接,则财务管理人员可以实现在线资金调度、异地转账等功能;如果和证券公司、外汇交易机构相连接,则可以实现在线证券投资、在线外汇买卖等功能。此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各种财务审批可全部在网上在线进行;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在线更新;财务管理人员既可以在网上在线查询各种法规政策,也可以利用网上的教育系统实现在线学习新的财务知识及新的财经法规。
四、电子商务引起协同化财务管理。
协同化财务管理是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与业务活动的协同处理。协同化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所追求的一个目标。电子商务的开展和广泛运用使得协同化财务管理成为可能。具体来说,协同化财务管理包括企业内部业务的协同、企业与供应链的协同及企业与社会部门的协同三个方面。
企业内部业务协同指对企业全程业务的协同,包括网上采购、网上销售、网上服务、网上考勤等。企业与供应链的协同如网上询价、网上催账等。企业与社会部门的协同如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报税、网上报关等。在这些协同化财务管理系统中,一旦业务活动的产生伴随有财务信息,就必须将这些信息及时地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业务系统,保证财务业务的协同处理并生成各种管理信息。这种协同化财务管理方式能够消除财务与业务活动运作上的时间差,从根本上改变财务与业务互不对称的滞后现状,使企业的财务资源配置和业务运作协调同步,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五、电子商务引起外部化财务管理。
在电子商务开展以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是关注整合企业内部的财务资源,即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在于本企业内部的所有财务资源。如何合理配置企业内部财务资源,使之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这是传统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而在网络经济中的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经营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客户、供应商和行业经济、区域经济甚至全球经济的变化。企业在网上的财务活动日益增多,例如网上定购、网上销售、网上结算、网上理财、网上证券投资及网上外汇买卖等。这些网上财务活动的开展拓展了财务管理的空间。财务管理人员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再也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的财务资源,这是因为一项财务活动的开展及完成要涉及到多种外部财务资源。财务管理人员将更多地关注整合企业外部财务资源,从而实现财务决策最优化,这即是外部化财务管理。
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体制是指在特定经济环境下正确处理集团内各成员企业间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的制度和规范。它属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的“上层建筑”,对其“经济基础”企业集团的理财活动起着推动、促进和导向作用。从内容上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包括企业集团的财务领导体制、财务工作组织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本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构建问题作些探讨。
1.企业财务领导体制的一般形式。企业集团的财务领导体制同单一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有着内在联系,但不能把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对象不是单一企业的财务活动,而是一个企业群体的财务活动。但研究单一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是确立企业集团财务领导体制的基础。
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因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实现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典型企业中,财务领导体制一般有三种类型:
(1)财务总监负责制,即由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直接委派财务总监,在财务总监指导下设立财务会计部门。其优点是直接体现董事会的授权,代表着投资者或股东的利益。缺憾是财务总监直接插手企业财务工作,容易造成新的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权责不清,同时权力过于集中财务总监,也容易影响经营者特别是财务经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总会计师负责制。即在总经理下设置与副总经理平行的总会计师分管企业财务工作,在总会计师下设立财务会计部门。其优点是体现了财务管理的专业性与决策中专家意见的权威性,是我国国有企业特有的组织形式。不足之处在于虽然明确在职权上总会计师与副总经理平行,但客观上给人以“专家”之衔而非职位之感,因而其实际享有的职权容易因总经理的意愿而定,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地位受到影响。
[1][2][3][4]。
财务集中管理模式对于通信企业这个每天都需要大量资金运转的企业来说,将是比不可少的选择,它可以为通信企业的财务问题作明确的指导,解决公司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的各种资金困扰的问题,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市场竞争力都是起到极大的帮助的。随着我国通信企业的快速发展,很多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都在外部环境的需求下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为了使得通信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由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化经济转变,提高通信企业的战略地位,大力推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是主要的做法。
财务集中管理对现代企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但是对企业宗旨的遵循,也是企业控制风险和危机的重要手段。随着通信企业的快速发展,通信企业运营体制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当前我国出现了三家大型的通信企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以及中国联通,这三家企业都是我国合法的大型集团化管理模式的公司。为了合理利用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资产资源和财务资源,各大通信企业都渐渐实施财务集中化管理的模式,为企业的发展谋求更大的利益。其中,最明显的代表要数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在进行了全面预算和精细化的管理之后,在就开始至上而下地实施财务集中化管理模式,为公司财务的转型莫定了更坚实的基础。
早在7月份的时候,著名的美国杂志《财富》在公布出来的世界前500强企业里,我国的中国电信就榜上有名,位居263名。在激励的通信行业的竞争环境下,中国电信却始终在之后一直都保持增长的趋势,公司的利润总额已经达到1000亿元之多!中国电信一直积极地走线行业发展的前列,大胆进行创新和探索,不断开发新技术新项目,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以惊人的速度向中国移动公司追赶,目前更加是和中国移动公司持不相上下的水平。以中国电信目前的发展趋势,很有可能会在未来的几年超越中国移动。
目前,我国的通信企业主要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三大公司,其中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占据了中国通信市场份额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在这样的背景下,通信企业不得不实行有计划的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这不但是我国国资委政策和主业公司的要求,也是省通信服务的要求。
所谓财务集中管理,不仅仅是把每一个分公司的财务业务简单地上传给总公司,而是在对整个公司所面对的内外竞争环境、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的管理水平下进行一个综合评价,在了解的情况下对公司的所有管理资源再进行重整的一种操作,从而为公司构建起一个完美的工作辅助平台。把每一个分公司从简单的财务事物中拯救出来,使公司能够集中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去进行人才的开拓和市场的营销。具体来说,财务集中管理模式应该要实现以下几点重要作用:
1、提高总公司的整体管理职能、转变公司的横向架构。
总公司是整个企业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原指挥官,总公司的一举一动、政策和制度都牵引着子公司的活动。唯有在总公司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管理职能,整合整个公司的资源,努力在公司形成一个扁平化的集中管理架构,让公司的员工和工作都可以在规范的形式下经营,从而达到节省公司成本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效果。
2、增强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督。
在统一核算的严格要求下,对会计数据进行真实准确的核算,需要在获取原始凭证的时候开始认真审核和核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情况,从而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可靠。除此之外,因为财务集中管理有着自身独特的数据优势,总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来对子公司进行实时的监控和管理,对子公司的财务运作情况作合理的管控。
3、强化资金的集中管理。
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下,尝试一步一步地把子公司所拥有的银行账户逐步取消,把所有分公司的营业资金全部都集中到总公司的账户里,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子公司的备用金存量,让资金沉淀的情况大大得到减少,使多余的资金可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能够及时为企业工作,减少资金出现风险的情况。
4、提高对财务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提高会计核算的管理水平。
分公司的预算管理人员的素质如果不够高,将会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整体销售情况。为此,我们需要提高对财务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让他们对公司的整体情况有更深刻的认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需要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不断增强自身的知识,从而提高会计核算的管理水平。
三、财务集中化管理对通信企业的思考和建议。
财务集中化管理对通信企业的思考和建议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1、节省企业资源和资金,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
首先,在企业里,需要做好一系列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组织体系,才可以更好地实施企业的各项管理资源,使得企业的财务问题变得有条理,让财务转变为战略管理模式。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大力传播先进文化和信息,为企业的软件开发提供更完善的人力和财务支持,同时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库。
其次,战略管理人才的培训和吸收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战略管理会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项目,这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最基础的会计知识,同时需要对通信行业有一个深切的了解,用明智的眼光、精细的观察力、灵活的思路以及长远的目光来展开财务集中管理工作。
最后,市场环境的影响也是财务集中管理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所谓的市场环境,主要包括文化、法制以及经济三个方面。唯有在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下,企业才能够更加顺利更加稳定地发展和进步,这样,企业才能够更快地实现经营机制转变的速度,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的现代化通信企业。除此之外,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也是十分重要的,这关乎企业是否能够处在一个稳定的法制制度环境里,是否能够更好的经营。
2、树立起一个完善的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的观念。
企业要想在这个社会谋求生存和发展,必须要进行一个完善的战略管理会计。要做好这点,企业一定要与时俱进,在传承传统文化的同时,也要融入新的文化,这样才能够让战略管理会计的意识得到更好的强化。
首先,企业需要树立起最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战略管理会计主要针对的发展目标是长期的,它会严格地把握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注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在这个知识经济竞争的企业环境下,企业唯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学创新能力,才能够不断增强企业的实力和地位。
其次,企业一定要注重外向型经济和整体观念的培养。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下,企业除了要面对内部环境带来的种种烦恼,也要迎接外部环境带来的各种挑战和压力。所以,企业一定要顾全大局,坚持整体的发展观念,不可以忽视任何一种环境带来的压力,单独地做决策。
最后,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没有人的企业不可能存在,不可能实现发展,无论何时何地,企业一定都不可以忽视人对企业的重要性。人是一个公司的资源之本。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企业员工才会有更大的工作热情和归属感,才会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参考文献:
纪官平.现代企业制度下的通信企业财务管理浅析[j].管理观察,25期.
张长福.试论电信企业的财务集中管理[j].当代通信,20第12期.
[3]孟琳.现代企业制度下财务管理模式创新研究[j].财会通讯,23期.
财务管理是企业的资产管理,这种资产包括人、物、钱的使用方式和具体内容,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产成本、质量以及效益问题。
关于企业资产配置效率,当前研究甚少,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我国许多学者做出过研究。一些学者认为财务隐含已经成为许多企业走向末路的主因。王胜利(2007)通过剖析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发现许多公司财务核算非常不规范,导致资产浪费现象严重。李志宏(2008)认为企业应该从资源配置的特性、作用及原则,建立资源配置评估体系来加强财务管理水平。熊筱燕(2007)认为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直接反应企业要素之间的关系和和谐程度,关乎企业的生产成本问题,是企业追求的永恒目标。财务管理水平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当前还是研究的空白,但是在许多理论中已经间接提及。笔者希望通过深入分析二者的关系,探索企业的发展对策。在本文中,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是指在一定的资源条件和技术水平下,企业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发展生产时所实现的对资源的使用效率,一般就是指企业的生产效率。
一、财务管理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一)会计核算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财务管理对资源的作用非常大,首先表现为会计核算为资源配置提供最基础的资料和数据。会计核算反应企业对资源配置的内容和效率,反应了企业的优势和劣势,为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最准确的数据报告。在企业中,产品生产成本需要依靠会计进行统计分析,管理成本需要会计核算和反应,资源浪费需要财务去审核和发现,资源配置的情况也是财务进行统计核算,其利用情况及效率也是财务进行分析得出。因此,会计核算的情况直接影响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全面,是否能保证所有资源的利用情况都在被统计范围内,这直接影响整体资源的配置效率;第二,会计核算的方式是否科学,结果是否正确,结果显示的方式是否科学,是否能为资源配置提供最可靠、最科学、最基础的材料;第三,会计核算是否及时、迅速,是否可以满足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
(二)财务预算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随着财务管理的完善,预算成为企业控制成本的主要手段,也是企业资源配置的依据。企业通过预算后,各个部门需要根据预算分配合理配置资源,在有限的预算下发挥更多的效益。同时,预算为整个企业资源的作用进行了核定,其不只是分配作用,在分配的过程中已经对其使用过程的效率进行了假定和核定,因为财务预算必须保证在利用最优先的资源来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这样资源的量必须降到最低,资源必须得到最大利用,这样企业成本就会降到最低。因此,可以说预算是资源配置的依据,而预算也是以日常会计核算为依据的。
(三)资金运营水平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
财务管理除了需要对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核算外,另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资金运营。资金运营只是企业的资金活动,是企业进行筹资、投资等活动的总称。资金运营的表现就是对资源的再配置,是企业发展的需要,资金运营能力首先表现在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效率反应了资源运营的水平。资金运营水平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金运营的结果就是对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无论是购买、出售还是转移资源,其表现都是为了加大对资源的利用效果,即配置效率。第二,资金的运用情况离不开资源。资金的运用情况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以及其他资源。如果资源运用到物质资源,那么必然涉及物质资源的配置效率。如果资金用到人力资源,那么也涉及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人力资源的作用也需要依靠物质资源来表现。如果资金用到非人力也非物质资源,那么其作用的效果以及发挥作用的过程,都需要依托物质或者人力资源。其实,现金本身也是企业的资源。因此资金的运用情况离不开企业的资源。
(四)财务流程管理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财务管理流程一般是根据资金的取向更新编制,而实际上流程上的资金已经表现为企业资源,因此财务管理流程首先是资源管理流程。财务管理流程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流程管理是否全面。企业的生产是庞大的,既包括资源涉及大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了小的办公用品。其管理流程必然涉及到企业所有资源以及其使用的各个方面。保证管理流程的全面性是流程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资源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的不全面直接影响没有进行管理的资源内容的利用效率,甚至直接被浪费。第二,流程管理是否及时。管理分为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资源体现的是企业的资本,其管理水平及利用涉及的是企业成本。许多资源虽然可以重复利用,但是时间是不可以重复的,而时间是企业的生命,因此时间本身也是一种成本,无论管理属于哪一种都必须考虑时间成本,所以流程管理是否及时也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效率。第三,流程的科学性直接影响资源的使用效率。例如对货物的进出管理,如果流程管理不当,过于复杂,这样人力资本会被大量浪费,货物进出速度也会降低,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就会增加,这在采购到生产环节应用特别多,并且许多企业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许多企业为了明细物资的来龙去脉,全面掌控资源的利用情况,加大了对物资流程的复杂度,特别是在审批程序上严重限制了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财务成本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
成本控制是企业必须做的重要工作之一,成本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优势也可能是劣势,是企业效益的生命源泉,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财务成本控制首先必须是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才能减少购买和降低成本。成本控制水平即成本控制的科学性,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如果成本控制措施科学、及时,那么无疑对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具有积极作用,能在降低资源的情况下提高配置效率维持原有生产水平,或者在原有资源水平下提高配置效率扩大生产规模,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如果成本控制措施和过程不科学,那么就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产量不变,但是资源投入比原来更高,利用效率更低;二是资源投入没变,但是产量降低。无论是什么结果,都反应了成本控制的失效,即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问题直接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六)财务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财务风险控制除了要对企业资金的取向进行有效把握之外,企业的资源也是企业的风险来源,也是财务风险控制的要点。资源风险控制主要包括控制企业的库存,防止资金积压在库存成本上。由于企业生产总是需要预先购买原材料以及其他易耗品等等,所以对于材料、易耗品等成本的控制也是企业风险控制的原点。
二、财务管理水平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路径。
(一)通过对资本的控制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财务管理包括了资本的运营,因此对资本具有控制权力,而资本则表现为物资。控制资本的措施可以是购买新资本,这可能是因为通过财务管理发现资源配置的不完善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成本,因此希望通过增加资源以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从而降低成本。也可是售卖资本,即企业过多或者不必要的资源导致资源浪费,或者企业对部分资源的驾驭能力不足导致资源使用效率低,从而通过售卖资本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还可以是转移资源,即当前资源的组合方式不合理,无法达到最优配置效率,因此通过转移资源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
(二)通过对流程的管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财务管理会涉及对物资使用过程的流程管理,以保障物资的来去都能记录在财务管理的范畴之内。流程管理首先是保障物资的运行,即通过流程管理使物资跨人或者跨部门进行流转使用,从而实现物资的使用目的。第二,流程管理使得物资都在财务管理部门的监控之下,防止物资出现被浪费或者遗失等现象,达到监控的目的。第三,流程管理产生的目的也是为了让资源顺利流通,得到充分使用,从而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同时流程管理自身也在不断的优化,其优化过程必然也会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通过会计核算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会计核算是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会计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首先表现为通过统计,统计出资源被使用的情况,了解资源的配置效率。其次,会计核算通过核算分析比较资源本身的最大使用效率以及实际效率与理想效率产生差距的原因,从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依据资料。第三,会计核算在计算的同时,也能起到监督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即对每个会计期间的核算结果进行比对,从而得知资源配置的效率。会计核算的监督是非常完备的,因为会计核算必然是完备详细的。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深入分析发现,财务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并且主要通过资本运营、流程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路径进行影响。基于此,为了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提高企业资本运营能力,并将其与资源配置效率进行综合分析。企业进行资本运营也是为了提高现有资源的效益,即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企业将资源配置效率列入资本运营,进行综合分析,有利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二,提高企业的流程管理能力,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作为衡量目标。流程管理能力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能力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流程管理的对象就是企业的资源,因此将资源的配置效率作为流程管理的能力指标,是结果为导向的衡量指标,有利于结果的实现,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生产效益。
第三,完善会计核算,并分析资源的配置效率。会计核算不再只是简单的统计分析,企业应该根据会计核算分析的内容获取自己想要的材料,资源现有的配置效率情况便是其中能够反映的重要资料之一,也是最全面反映资源配置效率的资料。获取资料,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发现资源配置的不足,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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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章程;。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同时废止。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时企业发展的核心,利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将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相结合,针对投资项目的特殊性制定可执行的方案,对方案中的参数进行经济统计分析和估算,选定最优的决策方案,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投资项目决策中宏观经济统计分析注重对经济环境的分析,在宏观背景下来统计项目的可执行性和经济性,保证项目决策的可持续性发展。企业投资项目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微观性是指在企业方面展开项目分析和评价,从经济收益的角度出发分析投资项目的经济风险性,保证投资项目可以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投资项目宏观经济分析应当从更加宽泛的角度出发,把社会经济效益纳入到项目决策可行性,确定项目投资对社会的影响。投资项目宏观经济分析从社会角度出发,对项目背景、内容、目标进行综合性评价,同时要综合考虑项目对社会贡献,确定项目实施对社会带来正面作用,从而兼顾资源消耗和经济发展,促进项目经济效益发挥。再者投资项目决策经济分析要包含直接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重点从环境破坏和资源利用来评估项目可持续发展性,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分析项目的决策方案,把人类的可持续性放在首位。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
1、系统性原则是指财务管理是集团各成员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本身又由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分配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
在财务管理中坚持系统性原则,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首要出发点,它具体要求做到三点。
第一点是整体优化,只有整体最优的系统才是最优系统。
第二点是结构优化,任何系统都是有一定层次结构的层级系统,在企业资源配置方面,应注意结构比例优化,从而保证整体优化,如进行资金结构、资产结构、分配结构优化。
第三点是环境适应能力强,财务管理系统必须保持适当的弹性,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2、现金平衡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中,贯彻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客观上要求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到现金收入(流入)与现金支出(流出)在数量上、时间上达到动态平衡,即现金流转平衡。保持现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现金预算控制。现金预算可以说是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分配计划的综合平衡,因而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流转控制的有效工具。
3、收益风险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要获取收益,总得付出成本,而且面临风险,因此成本、收益、风险之间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收益、风险三位一体的观念,以指导各项具体财务管理活动。
4、利益协调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财务活动时,离不开处理与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内容各部门、债务人、被投资企业、国家(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之间的财务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财务管理过程,也是一个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利益关系协调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契约(合同)、企业章程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均是企业处理财务关系的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在建筑领域逐渐发展起来一批大型国有施工企业集团公司如中建集团、中冶集团等,在国内、国际建筑业市场上越来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适应企业做大做强的客观需要,急切要求建立和现代经济相吻合的财务管理模式以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进而产生了与施工企业集团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模式。
一、采用各分子公司、项目部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对于一个施工企业集团来说,工程项目业务量大,数量多,工程内容包罗万象,施工地点远近不同,有省内的,也有省外的,甚至国外;工期纵横交错,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对企业来说,资金流动性大,出入频繁,因此,资金的运作管理尤为重要。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控制,使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政策能有效地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因此,用何种模式成了集团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集团二级分子公司多、项目部多,而施工地点不集中,为防止财务管理分散,人员难以控制,贯彻企业财务制度的不彻底,形成各二级公司、项目部各自为政,失控。因此集团对每个二级公司总会计师、项目部主管会计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有效的形成分散与集中、粗放与集约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能很好地解决企业财务总部与二级公司、项目部财务独立核算之间的分散与集中二者之间的问题,能最大限度地产生规模经济效应。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财税政策,实现公司及下属各内部单位在会计科目使用、经济业务处理、财务报告编制等方面的规范统一,明确真实、完整地提供更有价值、更快捷的会计信息,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目标、管理理念,组织业务骨干,编写符合公司经营特点的.制度及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和统一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为公司财务人员提供一本会计核算及工作指南,例如中冶集团为财务人员配发了《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会计制度》。
施工企业是一个以工程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营单位,按照企业财务控制管理要求,财务体制在操作上应引用以工程成本为中心的财务模式。在科学经营预测与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以企业项目利润目标为导向,细化成本管理措施,告别过去那种粗放的甚至是虚无的成本管理工作,树立集约化的管理理念,落实科学而规范的成本工作。
1、公司成本管理核算部门应该在每一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简便可行,节约成本。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了解当地的经济、文化及项目环境,方便可行的施工方案,预出项目的操作成本、项目费用,制定出项目利润率。
2、项目部根据公司成本管理核算部门所测算的成本总额,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预算编制原则进行。
3、各项目部及下属各单位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成本与公司成本管理核算部门预算的成本,提交公司领导批准,公司成本管理核算部门根据讨论结果进行调整,几经平衡、调整后,最终与公司经营目标达成一致,形成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4、建立施工成本责任制,对成本进行细化,落实到班、组、个人,进行成本考核,建立成本考核及奖罚制度,同时对成本的超支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此,公司应对预算的执行的情况采用双轨制进行记录,即对每一笔的财务支出均能在系统及财务软件系统中同时记录。为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的“过程管理”。
四、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合同是一切业务发生的纽带,驾驭业务的全过程。合同的签订不应以单位某个人而决断,而要集体参与决策。因此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的制定、监督合同的执行、工程竣工的验收。首先,施工单位项目多,工程分散、工程量变化大,涉及面广,合同种类多种多样,有人工费包干的,有总价包干的,有按实际工作量结算等合同。因此财务人员要掌握工程内容,熟悉工程环境,掌握市场信息。其次,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主要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按规定和批复的范围、内容办理支出;项目的实施进度与资金的使用是否一致,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是否组织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只有这样才能防范资金的风险,控制合同的违约和违规。
五、注重财务、税收筹划成效。
任何施工单位既面临企业责任也面临社会责任,这种双面性,促使企业在企业管理方面,特别是企业要注重财务计划、税务筹划相结合。
在工作中既要全盘考虑效益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又要为国家创造价值即社会贡献,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交纳各种税款。施工单位如果仅仅存在单个项目而言,税收筹划是简单不过的,因为施工项目涉及到的税种仅有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合同印花税以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劳务费,但是当施工单位有多个项目,并且项目不在一起,跨地区、跨省,甚至跨国,税收涉及到的不纯粹是税种的问题,还有税率、税收的清算汇缴、纳税地区分配等等,这些有关财税问题要充分做好事前规划、事中监控和检查、事后核算和总结,充分考虑到现金流的问题,同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更好地合理避税,为企业工程项目赢得现金,能使工程项目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
六、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施工单位涉及到的工程项目多达几个甚至几十个,有的施工企业往往以项目设置项目经理部为一个内部独立的核算单位,全面领管一个项目的全过程,其中就包括财权。施工单位的集团公司财务总部对其项目财务的一切工作基本交由一个会计全面进行核算与监督,而施工单位任命的项目经理却有着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的一切大权。从现实意义来说这种操作模式只能使企业运营低效益化,同时在财务操作上来说违反了财务制度,没有实施财务操作的规范化,从而使工程项目的财务人员疲于奔命,出力不讨好。项目会计人员既要遵守集团公司财务规章制度,又要应付项目经理,而由一个会计人员全面操作是得不偿失,是控制不了整个项目的开支,在过程中是无法完成使命,何况很多施工单位根本不派出驻地会计,而是定期理理账,这种财务管理方式只能是有形式没有实质,如何谈起财务总部的全面管理。财务经理更是无法掌握财务动态及落实财税政策,谈何财务管理工作以及财务分析。这种模式无法使企业做强做大,甚至有可能使企业因资金链的断裂,而濒临绝境。
为解决这一问题企业集团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控,资金的收入支出由集团全面控制的模式,也就是在资金支付上,严格集中统一管理,严格资金付款审批,所有工程项目的资金进入集团资金管理部门的网银中心,所有项目支付通过集团资金管理部门进行核付,集团财务部直接向项目部委派会计人员建立项目财务分析平台,按月制定资金分配计划,报集团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交资金管理部门核定批准,之后到资金结算中心进行支付。同时,工程项目配备一个出纳员,配合委派主管会计进行集中报账。这种操作模式可以每日对资金收支进行监控,随时掌握资金动态,做到量入为出,及时编制月报、季报、年报资金收支情况表,实行弹性预算,保持安全资金存量。充分运用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统一账户,打好资金进出时间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障工程建设和生产开支用资金。同时,财务总部通过这种模式能使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避免了项目经理部财务各自为政的局面,使财务操作更规范更合理,使财务与税务紧密相关,简化了程序,重要的是提高了财务管理效益和效率。
七、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开展全面风险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等5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坚持经营战略与风险策略一致、风险控制与运营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则,着重从三个方面强化薄弱环节。一是加强存货管理,制定《存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收发及保管流程,根据生产需要工程项目部库存限额,建立完备的管理台账,及时盘活闲置物资。二是加强工程物资材料验收管理,制定《工程材料供应管理办法》,强化工程材料质量验收反馈责任制。理顺细化验收反馈程序,接纳整改反馈意见,确保工程材料物资质优价廉。三是加强工程结算制度管理工作,针对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抓起,理顺流程,分清职责,为全面提升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供制保障。
八、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观念。发挥财务管理作用。
在企业的发展中,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企业文化,并将这种先进的企业文化理念渗透到公司广大财会人员的世界观、价值观中,引导他们树立良好行为、认同公司发展宗旨,自觉以先进企业文化指导自己的财务工作,调动每个财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企业做大做强做好财务工作,认真执行好《会计法》以及单位内部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履行好会计职能。因此,树立良好的财务管理观念,是财务管理工作重中之重。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努力做到管理出效益,并让企业每位职工都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首先,要认清事情的本质,考虑到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财务也是如此,既要考虑财务管理可操作性,又要顾及管理成本问题。其次,财务管理需要得到其它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结语。
现代企业必须树立先进的财务管理观念,重视资金的管理,真正把资金视为维护企业的生命线,讲求资金的使用效果。同时,企业领导者应重视财务管理,懂得财务管理,抓财务管理,把有限的资金合理地用到生产中去,发挥集团资金的整体优势,降低资金成本,实现企业资金运动的良性循环,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使企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摘要:当前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深入人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尤其是要用可持续发展观念来看待投资项目决策中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工作。本文分析了可持续发展理论内容以及企业投资中经济统计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实施措施。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宏观经济统计。
可持续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对企业发展策略制定有直接的影响,企业投资项目决策中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应当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入手,发挥宏观经济统计分析数据对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性,从而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1可持续发展理论内容。
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企业注重发展模式的科学性,合理分配资源,保证企业获取持续的发展动力,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开始思索规划经济发展模式,力图建设自然-社会-经济共同发展的运行规则,在发展中保护现有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也延续到企业投资项目决策中。从理论方面来看,可持续理论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要满足人们的需要,注重生产力提升,通过科学决策来维持企业快速、健康和稳定发展,将企业未来发展纳入到满足人们需求的高度上。
宏观经济环境对企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企业管理和决策要基于经济环境的前提背景下,因此投资项目决策要注重发展目标的设置,在长期发展、稳固前进及高效推进的基础上对项目决策的宏观经济进行统计分析,将项目中每一个目标参数进行评估。同时企业项目投资决策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经济统计模式,根据市场动态发展来制定执行方案。宏观经济统计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深入分析市场信息可以了解企业在行内的定位,并预测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统计信息显示了当前宏观市场环境的现状,预测经济中各个因素对企业项目投资的整体性影响。
3.2实施建议。
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对企业投资项目影响体现在统计数据的指导作用上,企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对企业管理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尤其是投资项目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这需要企业强化宏观经济统计的观念,从社会的角度出发来进行项目预测和判断,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一个动态的平衡基础之上,面对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确定性的基础,应该加强对市场动态发展的综合分析,充分的利用所以运用数理统计等相关的科学依据,为企业的决策,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风险概率,逐渐优化企业发展模式,在可持续发展指导理念下参与经济市场竞争,为企业发展注入强有力的驱动力。
3.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宏观统计分析。
当前社会发展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企业要重视数据信息的.统计,其投资项目决策要依赖于宏观环境大数据,企业加强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应当从信息网络和硬件设施建设入手,联合各部门的数据信息平台,把大数据转化为有规律的统计数据,从海量的数据中完成对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企业投资项目决策要从生产效率、劳动报酬、资本回报、能源消耗及科技创新等方面数据统计,做好能源消耗方案规划。再者投资项目决策要重视科技环境的统计,增强项目创新性可操作性,带动产业价值链,提升项目的创新性,增强产业间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绿色项目的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可持续发展背景下企业投资项目决策要重视度宏观经济的统计分析,强化对行业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了解,从而制定相应的战略决策方案,协调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保证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促进企业项目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梁证嘉.从可持续发展看企业投资项目决策中的宏观经济统计分析[j].经营管理者,(25)。
[2]赵艳云.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的基本问题[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05)。
[3]潘佳蕊.企业投资中运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进行宏观经济统计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5(09)。
[4]张晓光.从可持续发展看企业投资项目决策中的宏观经济统计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2)。
2023年企业集团管理与财务公司效率论文(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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