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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厂的生猪必须带有免疫耳标、产地检疫证明,拒绝屠宰没带免疫耳标和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
二、做好生猪及产品进出厂台帐管理工作,如实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的流向,建立完善的肉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三、经宰前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病、死猪只严格按照驻厂兽医检疫部门的鉴定意见处理,坚决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
四、严禁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发现进厂屠宰的生猪有被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不得屠宰,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生猪屠宰后,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在生猪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货证同行。对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肉品,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生猪肉品批发行认真做好生猪肉品批发供应工作,确保市场生猪肉品不断档、不脱销。
七、生猪肉品批发行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工作,积极举报私宰生猪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猪肉质量安全。
八、屠宰厂、肉品批发行应不定期与各销售单位(人)进行沟通,建立通讯联系。当确定肉品品质不合格,将出现危害问题时,由屠宰厂、肉品批发行迅速与其联系,确保及时将该批肉品召回。
九、屠宰厂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迅速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召回的肉品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作销毁处理,或经无害化处理后,改为非食用原料。
十、接受生猪屠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履行肉品质量安全承诺。
为保证出厂(场)猪肉完全合格,使消费者买得放心,吃的安心,根据《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屠宰企业特向邢台县农业局及社会承诺如下:
一、守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每头生猪进厂(场)时必须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耳标、瘦肉精溯源单及车辆消毒证明等有关证明,保证证物相符,不弄虚做假拒收没有产地检疫证明、耳标和瘦肉精溯源单的生猪。
四、严控质量。建立严格的生猪入场和生猪产品出场登记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生产的肉品必须经检疫检验全部合格,并加盖检疫、检验印章,方能出厂(场)。保证不屠宰加工病死猪、注水猪等违法行为,屠宰环节检疫出的病害肉全部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屠宰检疫。屠宰厂屠宰时必须提前6小时报检,填写报检单,同时对待宰猪按不得少于3%的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屠宰厂不按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的,检疫人员可拒绝进行屠宰检疫。检疫人员必须对进厂猪进行严格检查,对没有产地检疫证明、耳标及瘦肉精溯源单的生猪,不进行屠宰检疫。
六、实行追溯。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七、积极配合。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愿接受指导;完善统计报送制度,按规定按时报送各项数据和报表;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企业负责人:
监督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切实维护猪肉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学校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本人(单位)在销售猪肉过程中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在规定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2、到指定的屠宰场进货,并做到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登记购销台帐、不合格猪肉退市、召回等质量承诺制度。
3、做到上市肉品持有经过检验检疫的合格证明;不销售死病猪肉、注水猪肉、老母猪肉和含瘦肉精的猪肉等;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冒牌劣质的肉类食品。
4、积极配合工商、质监、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外观有疑点的猪肉,无条件地作下柜处理。
5、如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以上承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动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处理。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营单位(盖章):师宗县颜孝州肉类摊点
负责人(签名):
20xx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