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证券经营机构(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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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3 00:00:00    小编:阿楠木木qaq1

2025年证券经营机构(优秀14篇)

小编:阿楠木木qaq1

时间是我们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总结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利用时间。对过去的经历和成果进行回顾。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证券经营机构篇一

xxxx年已经远离我而去,在一年在我的人生路上,注定是不*凡的一年,5月份正式告别了学生时代走出了大学校门到公司实习,8月份正式来邢台参加营业部的筹建,这对于我自身来说,这一年是划时代的一年,是从一个身背大学生光环的学生到一个必须负起工作职责的职业人的转变,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我想我是不成功的,初期我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行动上都没有真正的投入到工作上来,经历了许多方法和思维的转变,有一些苦恼和迷茫,不过很快,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在帮助下,我们很快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差距,在经历了开始一段时间的不适后,现在已经基本上适应了现在的工作的方式,也找到了一些处理工作上事务的方法。并在不断在工作中学习和积累,以便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在经纪业务上也有所突破。

xxxx年是营业部建设的一年,我们在这一年中,虽然我们付出了汗水和努力,但是我们的成果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崭新的营业部已经展现在我们面前,系统建设已经完成并顺利完成各种测试,顺利的通过证监局和总公司的检查,营业部营业的正式批文也要在这几天就会有消息,作为筹建一份子的我看到这个过程一步一步走来,更是由衷的高兴,虽然在这过程中,有过错,有过挫折,但这收获的是丰盛的,一个崭新的营业部已经矗立在我们的面前,从自身而言,更是一个大跨步的进步,完成了一个人生重要的转折。

在这一年中我从得到得经验的是认真,求实,不怕困难。刚工作的时候,也许有经验上的不足,但有些出的差错完全是自己的不认识,马虎造成的,就想安装视频会议的系统的时候,本以为按照安装说明的安装就应该没有问题,就把电视挂在墙上了,可是当总部指导我们安装的时候,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又是另一种安装方法,这样有不得不从新安装电视和从新安装设备。这件事虽然不大,但可以从中发现我在一直有的一种想当然的固有思维,自己认为怎样就怎样,其实就不是那回事,我们一定要认真,求实。自己知道,就知道,不知道就说不知道,完全按照事实出发,作为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的工作人员更要完全安装本部的指导文档来操作,凡是不要自己乱操作,不明白的就问,向原营业部问,向本部问,知道问题解决为止,并从中总结经验,现在问是为了以后不问,近早的把业务熟悉起来。

我还有一个不足的问题,就是对外交往有些欠缺,这也是性格的原因,不过我想这个问题我会努力克服。就像上次我联系卫星支架的时候遇到的问题,由于对外联系的不托,卫星支架的安装脱了近一月的时间,虽然没有拖延卫星的安装,拖延这么长时间,的确是我在这方面的不足,以后要加紧这方面的学习,也许这方面的改进比较慢,但我会在这方面付出我的努力。

1.认真阅读《系统配置文档》和自己建立的《证券营业部系统建设日志》,对系统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当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最快的速度判断出事故的根源,以至于不影响交易。

2.从邮箱里下载事故文档,借鉴别的营业部事故处理经验,来弥补我们新成立营业部经验上的不足,一定做到不犯别人犯过的事故,相似事故尽快处理。

3.营业部渐渐走上正轨,关于信息系统的一些规章制度也要真正的实施起来,争取在开业前拿出一套完整的业务和办公用机的安全使用制度供大家遵守。

证券经营机构篇二

今年以来媒体先后报道了一些地区的证券黑市情况。对这一现象,除加大监管力度,各部门配合防范,依法惩治打击股票欺诈之外,最为关键的是投资者应提高股票欺诈自我防范意识。

为了避免掉进证券黑市的陷阱,我们对合法证券机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应有较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通过观察发现非法证券机构的漏洞,同时对于这些非法证券机构行骗所惯用的手段,我们也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依法有权代理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机构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必须是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必须有经工商管理部门许可的证券业务经营范围;

4.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因此,区别合法证券经营场所与非法证券经营场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企业状况。

(1)法定证照:合法场所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许可证与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两证齐全。非法场所只有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但营业范围一般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商贸等。

(2)名称:合法场所名称中有“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等字样。非法场所只有“证券投资”、“投资咨询”、“商贸”、“经济信息咨询”等字样,无“证券经营服务”字样。

(3)地址:合法场所一般设在繁华地段临街铺面,股民进出自由。非法场所一般在高层写字楼内,门口有保安把守,进出需详细检查、询问并登记。

(4)服务设备:合法场所提供大屏幕显示、自助刷卡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服务措施。非法场所给每人提供一台电脑,专人技术指导,无大屏,但有茶水及免费午餐等。

2、开户状况。

(1)股东卡:合法场所开户时须持有股东卡及本人身份证。非法场所有无均可。

(2)填写表格:合法场所开户时须填写深沪指定交易协议书,证券买卖协议书及风险提示声明书。非法场所只填写“合作投资协议书”及“全权委托协议书”等。

3、交易行为与结果。

(1)交易情况:在合法场所买卖股票严格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予以成交。每次交易最低100股,不提供融资,各交易厅间股票可以转户。股民交易行为完全自主。非法场所不准买卖新股及基金,每次交易最低数量1000股或更高,提供高比例融资,经纪人可全权代理客户融资并买卖股票,“股票”不能与合法券商转户,股民不能自主交易。

(2)报单方式:合法场所提供电话及自助委托程序和网上交易程序,电脑提示成交,并公布上交所与深交所的查询电话,便于客户直接通过交易所随时查询。非法场所也提供电话委托,但须经人工报单方可成交,不能参与集合竞价,实际并未真正报单。

(3)成交:合法场所买卖报经深沪交易所成交,并有详细纪录,随时可查。非法场所买卖证券进行暗箱操作,并未上市交割,无深沪交易纪录。

(4)交易清单:合法场所买卖成交次日打印清单,内含成交编号、证券账号、资金账号、证券余额、申报时间等。非法场所自制不规范交易表,并每天给客户提供客户交易平衡表。内含客户姓名、资金账号(非正规账号)、昨日资金、浮动盈亏、有效资金、市值、风险率、平仓盈亏等内容。

此外,非法证券交易机构欺骗投资者惯用一些不符合常理,但又非常诱惑人的手段,来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主要表现在:

1、违反国家关于不得在证券市场从事买空卖空行为的规定,用高比例的融资融券诱惑投资者。

2、违反国家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会员资格和交易席位的规定,利用自己在合法机构开立的账户为客户代理证券交易,有些直接将客户委托单在本公司账户上对冲对赌,虚买假卖。

3、设定虚假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使投资者不能立即查询成交情况,并修改计算数据,虚拟行情走势。

4、为控制客户,逃避责任,招聘非法“经纪人”与合法证券经营机构争夺客户。

5、以“只赚不赔”等“空头支票”,向缺乏证券知识和法律常识的投资者灌“迷魂汤”。

来源:网易财经。

证券经营机构篇三

2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表示,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xx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xx年7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有必要适应行业形势和需要,修订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办法》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有效内容,整合形成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合规经营基本原则要求。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共通的合规基本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二是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并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四是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较高的要求。五是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保障。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区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行为的情形,强化问责规定。

邓舸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附: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采取必要手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导客户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三)罢免对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并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第十三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按程序批准后督导公司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合规负责人应当督促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应当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九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熟悉证券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

简历。

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其职务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免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合规负责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提出申诉。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并自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公司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主要业务部门、规模较大或者业务较复杂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第二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子公司合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选派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建议公司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应当不低于中位数。

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不得采取其他部门打分、将考核结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业务直接挂钩等方式,影响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应当由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专项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公司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或者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xx〕85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30号)同时废止。

证券经营机构篇四

20xx年4月份,我有幸被xx证券选中,从而开始了我一个月左右的实习生活。在这一段时间里,我近距离接触了广发证券郑州营业部,在了解广发证券的发展历程、公司文化的同时,更多的知道了营业部各部门的职能、其日常业务的流程、以及营业部的特色服务。同时深入学习了*证券市场行业的相关知识,并且在与客户交流的过程中锻炼了自己沟通、交流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我被安排在客户服务部工作,主要在柜台跟着xx学习。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下我的实习生活:

首先,每天早晨8:30之前到公司,8:30——9:00晨读,主要在大户室读报,有《*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主要了解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财经要闻、以及证券市场最新信息,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公告,主要是分析市场热点和读一些股评。

其次,晨读结束后,我就开始忙着准备下前台开户要用的东西,因为前台主要的工作就是开户,再加上现在的股市一直牛得要死,导致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炒股,于是开户的人变得异常的多。开户是证券公司最一般也是最基础的业务,因此对于开户流程,我们都要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认真的学习。下面就简单的介绍下个人开户的流程:

1、个人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若是代理人,还需与委托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开户资料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合同》。

3、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开设资金账户。

4、办理开通证券营业部银证转账。

机构开户的流程和个人差不多,只是要提供的证件和添的合同不一样。

前台另一个主要的工作就是柜台服务。例如:客户需要在柜*理各种业务,如转托管,撤消指定交易,变更客户资料和密码的重置银证转帐的开通和取消等等。在整个前台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一大部分的时间要用在指导客户填写*业务的表单并复印身份证,银行卡及股东代码卡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跟着老员工习怎样和客户交流,并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

另外,在整个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提供简单的咨询服务,和客户进行沟通。经过培训和多天的观察学习,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知识对客户的有关意见、相对简单的问题进行处理。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多发现问题,多学习证券知识。由于*时在校学习比较少关注股市,更准确的说是对证券市场了解的并不多,因此也比较少运用些股票软件进行分析。在实习期间,工作相对较少的时候,我们比较关注股市动态。熟悉了沪深两市许多上市公司,并对一些各股运用各种指标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把所学的相关知识又回顾了一遍,熟练并且能充分的操作股票行情分析软件,对股票市场比原来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最后,当一天的工作基本结束后,我们就开始了另一项重要的内容:整理客户资料。客户资料包括开户申请书、开户合同书、银证对应申请书、客户资料变更表,及客户身份证、银行卡、股东代码卡复印件等。所做的相关工作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理清相关的客户资料,并及时核对下当天业务所产生的各项单据,确保完整准确、没有遗漏。如果有什么缺失,一定要及时的给予纠正。很长一段时间弄得我们都对单据特敏感,呵呵,总怕有什么闪失似的。

2、把理清整理过的客户资料,按顺序装入客户档案袋,然后寸到档案柜子里。

3、有时间我们要把当天产生的自然人注册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表扫描到各个业务科目目录下,然后统一发往总部。

整理客户资料在实习中占了一定分量的工作。这是一个简单但相当烦琐的的过程,需要细心和耐心。客户资料档案的有序整理是为了将来需要时能够方便迅速的查找,所以工作人员对我们进行认真的指导。

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广发证券的工作人员对我们进行了热情的接待和指导,感谢他们的关心,在这里要特别感谢李婉姐,在批评和表扬我日常工作的同时,更多的教我为人处事的道理.

实习之前,总感觉证券公司是有点神秘的,毕竟对证券市场还不太熟悉,具体到实务方面就更不清楚了。经过这次实习,对证券公司及其日常业务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与此同时也思考了一些问题:

1、关于工作时间。

股市开市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证券公司*业务也是同步的,以股市为中心展开,这有点难为了好多上班族,因为对他们来说,要*业务的话必须请假来营业部,真的很不方便。

2、区分客户。

和银行一样,证券公司也都会根据客户的资产将客户分成大、中、散户三类,重视发展大客户并为之提供完善的服务,这一点从营业部设有众多专门的单独大客户室就可以看出。另外,大客户还可以申请到更加优惠的交易佣金费率。而小客户则没有以上的种种待遇,他们要早早的到散户区占机子,有什么问题也能解决但可能不是很及时的。

3、交易所交易机制。

沪市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即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如果要到其他证券营业部做股票交易,需要先撤销原指定再做新指定。转托管,是专门针对深交所上市证券托管转移的一项业务,是指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商那里的深交所上市证券转到另一个证券商处托管,是投资者的一种自愿行为。投资者在哪个券商处买进的证券就只能在该券商处卖出,投资者如需将股份转到其它券商处委托卖出,则要到原托管券商处办理转托管手续。投资者在办理转托管手续时,可以将自己所有的证券一次性地全部转出,也可转其中部分证券或同一券种中的部分证券。虽然二者有些相似,但好多股民都不是很了解,特别是关于转托管费这个问题,转出证券公司收了30元,而转入证券公司又给予报销了,很有点报复性的味道。自我感觉很是麻烦。

4、银证转帐和第三方存管制度。

随着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为不断深入,最近的银证转帐和第三方存管制度等证券交易方式,对传统的证券交易模式提出了挑战,在业界引起了高度重视。

证券经营机构篇五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防范和化解股票承销业务风险,现就证券公司在分类期间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审查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一)在分类期间,证监会对已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重新进行承销资格审查。

(二)证券公司申请取得股票承销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千万元。2.从业人员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尚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五年以上证券业务或八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3.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格报送系统。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近二年内未受到证监会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6.近三年具有股票承销业绩。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申请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除应当具备承销商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近三年在新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少于三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六次。3.近三年连续盈利。4.有十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业务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5.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没有出现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百分之二十的记录。

(四)证券公司申请取得股票承销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表》。2.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情况说明。5.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6.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或学历、专业证书等。7.最近三年证券承销业务情况的说明。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对本辖区内证券公司股票业务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证监会复审。复审通过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复审未通过的,证监会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并在半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申请。

(六)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必须获得证监会重新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

二、信托投资公司不再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根据国务院《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国办发〔〕12号)精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信托投资公司不再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但此前已签订股票承销协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完成已签订股票承销协议的承销项目;不具备条件的,可将承销项目转让给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三、加强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的日常监管。

[1][2]。

证券经营机构篇六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审批和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监〔〕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颁发的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现已陆续到期。目前,证监会开始受理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展期申请。

办理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和新申请的'机构,应按《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原有资格已到期,且不再申请展期的机构,应将原《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交还证监会。

二、证券经营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展期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原有外资股业务资格自动失效;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展期申请的,视同重新申请。

三、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首次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或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需按《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的证监会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对申请文件初审后,报证监会审查。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可以直接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证券经营机构首次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的,要按《规定》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证券经营机构申请资格展期的,除按《规定》第14条的规定提交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展期申请书;2、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3、专业人员情况说明;4、原《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四、取得外资股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按《规定》第16条的规定,按时向证监会报送报告。境内机构的报告要同时抄报所在地证监会监管机构。

请各证监会监管机构督促辖区内已获得外资股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按时提出展期申请,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

证券经营机构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由机构批设机关依法批准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从事外资股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三)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四)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二)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五)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七)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信誉;。

(八)最近二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十)具有二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十一)证监会要求的基础条件。

第七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三)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四)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六)具有一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一只以上股票的经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四)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

(三)提出申请前二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四)具有三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外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时,可聘请一家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事务协调人。

第三章资格的申请与维持。

第十一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七)最近二年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专业证书;。

(五)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二年的财务报告;。

(七)最近二年承销情况介绍;。

(八)以往参与中国证券业务情况的说明;。

(九)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提交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证监会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根据本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且半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自证监会颁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二年后自动失效。证券经营机构需要维持其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前二年财务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书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须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事项从事有关业务;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的机构,不得从事本规定的外资股业务。

第十六条取得资格证书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

向证监会报送上个年度从事外资股承销和经纪业务情况的报告。

从事境外上市外资股承销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每次承销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业务报告。

第十七条从事外资股业务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第十八条证监会对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情况可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随时要求其报送相关业务资料。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从事外资股业务半年至一年、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罚款数额参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证书;。

(二)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外资股业务;。

(三)不按规定上报从事外资股业务情况报告;。

(四)不按受、不配合证监会检查;。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证券经营机构篇八

服装行业市场环境分析。

一、服装总体市场分析。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活的四大元素。人们把“衣”放在首位,可见衣服对于我们的重要性。

中国人口十四亿,庞大的人口基数本身就组成了一个庞大的服装消费市场。

同时随着中国国民收入的不断飞升,在20xx年人均gdp超过了1000美元后,中国市场将进入精品消费时代,服装消费将不再仅仅为了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将向更高的心理需求、自我满足需求跃进,特别是几千万人口跨入中产阶级后,其对反映自身社会地位和品位的服饰的需求将越来越迫切,将成就一批抓住了该阶层需求的服装品牌。

国内服装市场将越做越大,市场细分将越来越小,但今后国内服装市场的消费趋势将集中在精品化和个性化上。

二、服装市场细分分析。

1、性别细分。

者得天下一说。因此众多企业和资源混战在女装市场里,女装品牌众多,各品牌之间差距不大。据统计,排在前十位的品牌之间市场综合占有率的差距并不大,总和也只在15%左右。国内女装品牌带有强烈的区域色彩,还没有一个能在全国形成规模和影响,例如颜色鲜艳、色块较大、结合时尚流行款式的“汉派”服装,带有江南文化气息的杭州女装产业和具有港澳风格的深圳、广东虎门女装产业。众多国内女装品牌其定位基本是定位在中低档市场,在中高档市场上还没几家知名品牌。

证券经营机构篇九

2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表示,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5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7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有必要适应行业形势和需要,修订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办法》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有效内容,整合形成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合规经营基本原则要求。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共通的合规基本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二是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并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四是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较高的要求。五是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保障。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区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行为的情形,强化问责规定。

邓舸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采取必要手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导客户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三)罢免对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并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按程序批准后督导公司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合规负责人应当督促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应当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熟悉证券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其职务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免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合规负责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提出申诉。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并自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公司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主要业务部门、规模较大或者业务较复杂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第二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子公司合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选派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建议公司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应当不低于中位数。

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不得采取其他部门打分、将考核结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业务直接挂钩等方式,影响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应当由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专项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公司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或者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06〕85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同时废止。

证券经营机构篇十

区上市企业数量位居全市第一,目前已有汇中股份、启奥科技、华发教育、昱卓贸易等7家企业上市,同时还有龙信景观、金方圆等10家企业将陆续上市。企业上市后,会出现大量的原始股东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大量的个人所得税将通过证券营业部进行代征代缴,且数额较大。由于区目前没有营业部,这部分个税就流失到了其它县区。所以,笔者认为尽快建设区证券营业部非常必要。

1、汇中股份在主板上市。汇中仪表是我区唯一一家深交所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也是我市第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证券名称汇中股份,股票代码300371。汇中股份在上市之初,老股东所持有的600万股转为流通股,就因为区没有证券营业部,公司选择由曹妃甸证券营业部挂牌交易并代缴个人所得税数千万元,这部分税收也就流失到了曹妃甸。现在汇中股份经过送转,总股本为120xx万股,流通股3551万股,限制流通8449万股。20xx年1月汇中股份8449万股的限制流通股将解禁,最保守按照每股20元(20xx年10月23日的开盘价是元)计算,涉及原始股上市交易金额亿元,如果按照有20%的限售股上市交易,就要涉及万股,交易金额亿元,按照规定15%为成本,85%部分为利润,利润部分需上交个人所得税20%,亿元x85%x20%=亿元。如果区没有证券营业部,20xx年1月以后将有亿元,最多将有2亿多元税收还要流失到其它县区。

2、开诚集团被中信重工收购。中信重工是一家在主板上市企业,证券代码601608。开诚集团被中信重工收购后,开诚集团股东所持有原开诚集团公司股份将转为持有中信重工上市公司股份,这部分股份现在处于禁售状态,待到解禁期到来,这部分股东的股份上市交易也要产生大量的个人所得税上缴问题。

3、启奥科技、昱卓贸易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启奥科技和刚刚上市成功的昱卓贸易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由于上市时间较短,而且新三板交易规模较小,再加上企业股东持股人数较少,持股人个人情况清晰能够确定持股人具体情况,所以现在并没有涉及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但随着企业持股情况的复杂化,持股人的不确定性的增强,将来也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上缴问题。

4、其他即将上市的企业。近期即将上市的龙信景观、金方圆、成联电子、陆凯科技等10余家企业。这些企业持股人数和数量明确,未来是否涉及到个人原始股上市交易,将根据企业发展、股东人数和股本规模产生的变化。但一旦有原始股上市交易也需要通过证券营业部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是可以成为区税收新的增长点。企业上市后,一方面,大量原始股东股权转让可产生的大量的个人所得税将通过证券营业部进行代征代缴,且数额较大。另外,证券交易所本身也是一家企业,随着广大人们群众大量个人储蓄证券化趋势的到来,个人存款向股市搬家向各种金融衍生品种搬家是大趋势,证券营业部的盈利趋势将会不断增强,其盈利丰厚也将产生大量的税收。

二是有利于引入投资和促进就业。引入a类或aa类券商建设证券营业部,不需要区管委会增加人员和资金投入,完全由券商自己自有资金投资建设,更可为区增加就业,拉动地区经济发展。

三是有利于活跃区金融环境。证券交易所的虹吸效应,可以活跃区的金融环境。虽然路北区已经建设了金融中心,但证券交易所的建设对于区金融环境的多元化也非常必要。

四是有利于区内商业地产物业出租。证券交易所形成的活跃的交投环境,将吸引各种金融*台、融资机构入驻区,从另一个角度讲对区内商业写字楼、底商的出租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建议管委会成立区证券营业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与国内a类或aa类券商加强沟通与联系,推介区优越的区位优势,尤其是企业踊跃上市的形势,并做好相关服务,引导券商在区建设证券营业部,为区增加新的税收增长点。

证券经营机构篇十一

以创“一流服务质量、一流管理水*、一流人才队伍、一流工作业绩”为总体目标,以“树金融服务文明形象,展金融服务专业风采”为创建主题,我营业部积极开展xx市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1、打造服务品牌,提供一流服务。

我营业部以金翼至尊金融服务终端、金翼“投资堂”版手机证、金翼求金等一系列金翼品牌服务产品为工具,以大型投资报告会、股民学校、理财沙龙等形式为载体,有效的树立了中信金通证券服务品牌,提高了投资者对公司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及忠诚度。

2、提升经营意识,实现一流管理。

有效的组织架构是创建活动的载体,健全的制度设计是创建成功的重要保证。为明确创建活动宗旨及工作职责,成立了营业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xx路营业部争创“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以创建活动为契机,继续健全完善团支部的工作机制,团支部工作的基础得以有效夯实,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也实现较好的提升。

3、注重素质教育,培养一流人才。

以“民主生活会”形式,倾听员工的心声,了解员工的思想动向,以培训交流形式,并结合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青年员工的思想作风建设。如我们在三月份开展了以关爱妇女儿童为主体的三八妇女节拓展活动、四月份以加强爱国教育,继承革命传统为主题,组织了清明扫墓活动。

xx年度,营业部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人才培养,营造学习氛围。每天晨会、每周例会、每周培训等形式的学习与培训活动得以坚持与良性发展。以提高员工业务水*为重点的青年岗位业务能手竞赛活动也取得较好成果,各条业务线涌现出一批业务骨干与专业人才,较好的带动营业部专业知识的全面开花。

4、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一流文化。

企业文化建设是xx年营业部工作的重点。营业部通过丰富的文化活动,形式多样的拓展活动以及公益性、灵活性强的服务活动有效的提高员工对公司价值观的认同感,塑造公司的文化力。

首先通过组织参与专业知识、合规知识竞赛、岗位练兵、“读一本好书,写一篇心得体会”的读书月、“积极思考,超越自我”演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教育青年员工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活跃了青年员工的文化生活,营造了浓厚的文化氛围。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素质拓展活动。xx年度,营业部先后安排员工分别至横店梦幻谷、舟山、奉化等地参加拓展活动,取得较好效果。员工普遍感受到营业部集体的温暖,员工之间的亲密度、团队之间的信任度以及对营业部的忠诚度都得到有效提高。

强身健体的理念与行动在营业部得到很好的结合,每天清晨,营业部定时组织早操活动,并举办了广播操比赛。每周三下午营业部活动日,员工们驰骋于西岘峰、羽毛球馆、篮球场。xx社区的气排球比赛、职工运动会同样有我们员工的身影。

三是开展了公益性强、灵活性强的服务活动。xx年是多灾多难的年份,西南旱灾,玉树地震牵动着国人同样牵动着营业部员工们的心。我们以“水城无水”、“大爱无疆”、“关爱社会福利院儿童”等主题发动了青年员工捐献爱心与实物活动,前后筹集的金额总数达数万元。员工们的爱心得到各方的好评。

5、注重“三个阵地”(学习阵地、交流阵地、宣传阵地)建设。

学习阵地建设:每周一的晨会、每周五的例会、每周四的培训让员工们受益匪浅,而在“读书月”活动的基础上,我们举办青年读书心得交流会及演讲比赛,初步实现员工综合素质的提升。

证券经营机构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由机构批设机关依法批准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从事外资股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三)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四)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二)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五)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七)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信誉;。

(八)最近二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十)具有二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十一)证监会要求的基础条件。

第七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三)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四)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六)具有一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一只以上股票的经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四)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

(三)提出申请前二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四)具有三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外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时,可聘请一家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事务协调人。

第三章资格的申请与维持。

第十一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七)最近二年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专业证书;。

(五)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二年的财务报告;。

(七)最近二年承销情况介绍;。

(八)以往参与中国证券业务情况的说明;。

(九)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提交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证监会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根据本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且半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自证监会颁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二年后自动失效。证券经营机构需要维持其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前二年财务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书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须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事项从事有关业务;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的机构,不得从事本规定的外资股业务。

第十六条取得资格证书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

向证监会报送上个年度从事外资股承销和经纪业务情况的报告。

从事境外上市外资股承销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每次承销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业务报告。

第十七条从事外资股业务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第十八条证监会对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情况可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随时要求其报送相关业务资料。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从事外资股业务半年至一年、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罚款数额参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证书;。

(二)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外资股业务;。

(三)不按规定上报从事外资股业务情况报告;。

(四)不按受、不配合证监会检查;。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2月1日起实施。

证券经营机构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由机构批设机关依法批准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从事外资股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三)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四)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二)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五)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七)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

(八)最近二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十)具有二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十一)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三)具有国家外汇。

[1][2][3]。

证券经营机构篇十四

为摸清辖区各证券营业部营销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更好地规范营销行为,xx年10、11月份,山东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对辖区102家营业部营销情况进行了调研,了解了现状,发现了问题,为下一步有的放矢的加强证券营业部营销行为监管提供了依据。

(一)营销人员概况。

截至xx年10月底,辖区102家营业部、31家服务部总人数4450人,其中中后台人员1521人,前台营销人员2926人(含正式员工、准经纪人和试用期人员)。

目前,辖区证券营业部营销队伍经历了20xx年、xx年的高速发展期,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多数营销人员从业年限较短,从业超过5年的仅占17%,大多数营销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对市场风险的认识都有所欠缺。二是相当比例的营销人员未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仅有38%,与监管要求差距甚大。三是营销人员流动性较大,20xx年、xx年营销人员的增加和淘汰的数量均大于xx年10月底的存量数,人员变动相当频繁。

(二)营销人员管理情况。

目前各证券公司的营销体系架构较为类似,在对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方面,大多数证券公司在公司层面拥有较大的管理权限,负责出台营销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与银行等主体的营销合作渠道,统一组织签订营销人员用工合同、业务培训和薪酬考核;营业部则为执行角色,负责营销人员招聘和备案、组建基层营销团队、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目前辖区营业部营销人员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对营销队伍的管理较为松散,尤其是经纪人规模较大的营业部对基层营销人员的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管理。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营销、轻管理”的现象,对营销可能产生的风险缺乏有效的日常风险控制措施。

(三)营销工作开展情况。

我们认为:第一,自20xx年开始,各证券公司普遍注重了对外营销工作的开展,目前辖区大多数营业部营销队伍建设、营销人员培训、后台支持系统已初具规模。第二,拥有成熟有效的营销团队的营业部还比较少,新增客户主要依靠的还是自然增长,在营销渠道方面以营销人员个人或团队的努力为主,银行等渠道的重要性并不十分明显。第三,营销工作开展情况与营业部大小、地区竞争状况有一定关系,一般而言,新建营业部、客户开发程度较为饱和地区、营业部实力差距较大地区营销活动较为活跃;但营销活动的积极性更多的与公司经纪业务发展思路相关,相对而言南方地区的证券公司营销工作更为成熟。

在调研中,部分营业部也反映了自身营销工作中的问题,并对目前的监管要求提出了有关建议,主要情况如下:

(一)公司营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营业部营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往往是源于公司制度规定,部分营业部反映公司营销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在制定营销制度过程中忽视或未征询营业部的意见,未能客观地从营业部的实际情况出发,导致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行性,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二是业绩考核方式不尽合理,偏重客户数、交易量等关键绩效类指标,客户服务等工作目标占比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营销人员“重客户招揽、轻客户服务”的短期化倾向。三是面对xx年低迷的行情,多数公司未及时调整考核要求,营销任务指标普遍难以实现,不仅对营销团队的稳定性造成了负面影响,还间接导致了个别营销人员怂恿客户频繁交易、恶意操作客户账户现象的出现。四是公司营销工作后台支持力度不够,如营销人员日常管理缺乏系统支持,对营销人员系统化培训不足,未对为营销人员中长期发展提供必要保障等。

(二)行业自律公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辖区证券营业部同业竞争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恶性低佣金竞争。大多数的营业部表示自身愿意较好地遵守自律公约,但由于xx年行情低迷造成新客户开发困难、竞争加剧,在自律公约缺乏后续维护措施的情况下,恶性低佣金竞争有所抬头,并随之衍生出客户转户困难、客户招揽中诋毁同行、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此外,市场较为饱和地区营业部异地开发客户、营业部间缺少沟通交流机制等问题也加剧了无序低佣金竞争。

(三)对经纪人模式看法。

就经纪人模式而言,各营业部的态度差异较大,对经纪人制度肯定的营业部略多于否定的,但负面的意见也较多。持肯定意见的理由有:一是证券经纪人可以为证券公司的客户开发提供便利,能够充分开发客户资源和管理服务客户,节省公司资源;二是由于经纪人收入与客户佣金挂钩,可以有效降低证券公司经营成本,在不增加证券公司经营负担的情况下稳步扩大证券市场的规模。持否定意见的理由有:一是目前经纪人素质普遍偏低,对业务的熟悉度不高,加之相对分散,证券公司很难对其行为进行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也有较大困难;二是由于经纪人收入直接与客户佣金挂钩,利益导向过于简单直接,经纪人往往对证券公司缺乏认同感,对客户缺乏责任感,过于关注短期利益;三是经纪人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营销风险发生后,经纪人与公司间的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引发的法律纠纷往往将证券公司牵涉进去。

(四)对非现场开户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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