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班组长管理
1、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组织的第一责任人。
2、班前会后,班长必须将当班人员工种进行详细安排,所带工具材料详细安排责任到人,出现失误扣班长100元。
3、接-班时,要首先了解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设备情况,敲帮问顶,检查支护、顶板、通风、瓦斯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汇报接-班室。
4、认真交接,现场问题必须当班解决,如确实不能解决时,必须汇报跟班干部和值班室。
5、班长必须积极认真组织生产,认真落实班前会的每一项任务安排,出现一次失误扣100元。
6、交-班时,必须将现场遗留的隐患问题,向下一班班长交代清楚。否则扣100元。
7、班长在下班后必须将本班的一切生产情况先向值班干部汇报。否则每次扣100元。
8、班长必须配合安全质量验收员的工作,在工作中不得辱骂、否则罚款100元。如殴打验收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9、班长不得提前下班,上井后必须清点当班出勤人员,否则扣100元。
10、凡科室或值班、分管人员安排的三定问题,指令性工作,必须无条件落实,不得拒绝。否则每条问题扣30元。情节严重者,按未完成当班指令性任务处理,扣100元。
11、班组每月必须在队委会之前组织召开一次班组例会(班组例会必须通知包班干部参加),没有组织者扣班长100元。
12、正、副、三班长,每班必须保证2人出勤,造成空岗,株连正班长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3、班长必须控制好本班人员的出勤,当班出勤人员不得少于本班在册人数的75%(考核不包括长旷、长病、长伤、全月事假),否则每超一人扣班长50元。
14、班长必须控制好重要岗位(连采机司机、梭车司机、锚杆机司机)人员的休息与请假,如出现因请假不当造成当班重要岗位缺员影响生产,见一次扣班长200元。
15、班长说不利于安全生产或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话,见一次扣500元。
◆班组绩效考核
考核细则内容:
第一,班组凝聚力、协作力、战斗力、执行力方面,占考核总分的20%;
第二,班组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占考核总分的25%;
第三,班组全面预算管理,占考核总分的10%;
第五,精神文明,占考核总分的10%;
第六,质量标准化,占考核总分的10%
◆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队组安全生产无事故,凸显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人生安全和生命财产的不受损失从而确保我队的正常生产,确保我队安全工作的长治久安,实现安康、和谐队组,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现场管理
1、连采机司机严禁站在机组上割煤,否则扣500元,并报违章。
2、皮带、溜子司机必须站着操作,严禁躺、坐着操作,保证手不离按扭,眼不离机头。否则按岗位睡觉论处,罚款500元并上报违章。
3、工作面人员严禁躺或熄灭矿灯坐着,否则视同岗位睡觉,一次扣500元并报违章;集体行为时处罚班长、跟班各500元。
4、工作面所有移动设备在行走时必须设警戒,严禁任何无关人员闯警戒,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工作面调机或行车未设警戒,发现一次扣当班验收员、机组司机各100元。
5、所有设备上可伸缩、摆动的部件在伸缩摆动时严禁无关人员靠近,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
6、井下出现更换矿灯泡、带烟草、手机、打火机等,一次扣5000分,并按违章论处。
7、发现酒后下井者,一次扣1000元,并按违章论处。
8、任何人不得超空顶作业,凡出现超空顶作业按矿“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考核相关责任人。凡人为原因发生冒顶扣割煤司机1000分,当班承担各班处理冒顶所得分;任何人不得进入空顶下,否则按矿“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考核相关责任人。并停工作检查,五谈帮教后方可下井。
9、需站在溜子机头处理事故时,必须闭锁溜子开关及下一级皮带(或溜子),否则扣500分/次。
10、凡出现电缆未按规定吊挂而损坏电缆的责任者,扣损坏电缆责任人200元,造成电缆报废的班组承担矿相关处罚。
11、为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生产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甩掉各保护,一经发现按矿“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考核相关责任人,并停工学习,五谈帮教后方可上班。
12、严禁任何人乘坐皮带,五谈帮教后方可上班。
13、开工护照管理
①验收员负责开工护照牌板及各名称小牌的交接。月底给验收员加500分。
②如工作面停产放假由看巷人员负责交接。
③检修班破碎机检修工负责开工护照牌的悬挂位置和前移,未按规定前移每次扣100分。
④未悬挂小牌扣责任人100分,丢失小牌按每字100分处罚。 ⑤损坏开工护照扣责任人1000分,丢失扣责任人2000分。
14、手指口述
各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自身岗位“手指口述”操作要求,在作业过程中执行“手指口述”。否则,见一次扣责任人500分,并按违章论处。
15、生产班交接-班时,未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擅自停锚杆机电源的扣停电人300分,另外报停电人内部违章一起。
16、各岗位司机必须现场交接-班、现场填写班报。此项由当天值班监督执行,发现没有班报者扣100分/张,没有现场交接-班者扣200分/次。
17、值班未按规定考核者,发现一次扣考核分5分。
二、工伤管理规定
(一)工伤考核:
1、班组出现工伤,班组自己内部处理的队组不对班组进行考核(不取消班组当月所有排名及奖励)。考核跟班、班长每人100元。
2、班组出现工伤,班组自己处理不了由队里处理的,取消班组当
月所有排名及奖励。扣班组当月得奖人员每人300元(用于工伤治疗费用,工伤出院后根据实际结算费用多退少补。);当班班长、跟班、事故责任人各500元。
3、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上报),除执行矿处分外,取消班组所有的排名奖励;当班跟班干部以及班组所有得奖人员(包括当班的验收员和小班电工)每人下浮当月得奖工分的10%。
4、发生一起严重工伤以上事故(上报),除执行矿处分外,取消班组当月所有的排名奖励;当班跟班干部以及班组所有得奖人员(包括当班的验收员和小班电工)每人下浮当月得奖工分的30%。
5、发生死亡事故,执行矿处分。
6、出现工伤的班组,按照自主管理办法,所有费用由班组承担。
(二)工伤待遇:
1、队组内部工伤:三个月之内按矿地面标准执行,每月600元(正常上班后由发生工伤班组从当月节余分中支付)。
2、上报矿工伤:按工伤管理办法执行。
三、吸取事故教训工作程序
1、事故分析
发生事故后跟班干部、班长、验收员、小班电工要及时向值班汇报,下班后集体到值班室参加事故分析,凡未参加者扣100元,隐瞒不报扣责任者200元,由值班干部组织分析。事关生产的生产队长参加,机电方面机电队长参加,安全方面安全队长参加,必要时队长、书记参加。
在生产过程中只要影响生产就算事故,超过1.5小时班后必须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清事故原因以及事故责任人。
2、针对事故采取有效措施
员。事故原因要记录在案,未提出防范措施扣事故责任人、当班班长各100元,未作记录扣值班100元。
3、对照措施,认真落实
措施制定后利用班前会贯彻给全队职工,如未贯彻学习针对性措施,扣技术员100元。
4、事故率说明
值班干部必须将上报调度室的事率登记清楚。每小时株连当班跟班1分/小时;株连当天值班干部1分/小时。
三个生产班调度室事故率每月允许有1小时。上报调度室的事故率超出1小时之外除承担队内的考核之外每小时另扣500分;株连当班班长50分/小时;18点班的机电事故株连检修班当天的跟班和班长。
四、安全考核
(一)个人安全考核
1、井下睡觉违章,除接受矿上规定处罚外,还需按队里的制度罚款500元。
2、当月被矿上管理人员抓住严重三违者,除执行矿处罚外,每起严重违章扣本人1000分。
3、当月被矿上管理人员抓住两起一般三违者,除执行矿处罚外,队里考核上升一个台阶,扣责任人2000分。在队里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四个班前会上作检查后,方可上班。
4、职工在井下发生打架时(主要指双方都动手的),情节较轻的双方各罚款1000元,株连当班跟班、班长各100元;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轻伤赔重伤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者当月免奖并移交矿保卫科处理。
医疗费用以及治疗期间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当月免奖并移交矿保卫科处理。
(二)班组安全考核
1、各班三违起数每月不能超过三起,超1起扣班组1000分,超2起扣2000分(严重三违按2起考核)。
2、班组全月无违章奖励8000分,只有两起违章的奖2000分,只有一起违章的奖励4000分。验收组、标准化组每出现一起违章扣集体1000分,无违章奖励2000分。
3、五a班组奖5000分;四a班组奖3000分;三a班组奖1000分;二a扣3000分;一a班组扣5000分。
5、发生一起严重非伤亡事故,扣当月全班所有得奖人员每人100元。
6、发生一起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扣当月全班所有得奖人员每人200元。
7、当月出现工伤,休息在3天以内,扣班长、跟班干部安全奖20%;休息在3~10天的,扣班长、跟班干部安全奖50%;休息在11~30天的,扣除班长、跟班干部当月安全奖。
8、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上报),除执行矿处分外,当月全班所有出勤人员每人扣100元,并降低全班当月出勤人员工分的10%。
9、发生一起严重工伤事故(上报),除执行矿处分外,当月全班所有出勤人员每人扣200元,并降低全班当月出勤人员工分的20%。
10、发生死亡事故,除执行矿处分外,当月本班所有出勤人员工分降低50%。
11、凡出现工伤取消班组当月所有排名及奖励。
(三)职工a级考核(不包括正副班长)
五a级职工奖500分;四a级职工奖400分;三a级职工奖300分;二a、一a职工不奖不扣。
(四)班组长a级考核(随班组a级考核)
一a、二a班组不奖不扣。
2012
副班长400分; 年2月
1、目的
为确保全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奋发进取,自觉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安全绩效是指基于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控制和消除风险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和人员的考核。
4 、具体实施
考核实行记分制,总分为100分,按以下六个要素进行考核记分。被考核单位不涉及的要素(子要素)按缺项处理。
1、)安全目标(50分,扣完为止)
⑵ 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扣25分;
⑶ 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扣25分;
⑷ 环境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超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扣25分; ⑸ 轻伤事故(含中毒、窒息)超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扣25分; ⑹ 隐患自检率及整改合格率超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扣25分。
2、)安全基础管理(15分,扣完为止)
⑷ 安全教育,满分5分。二、三级安全教育,1项不符合,扣0.5分;按要求进行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培训考核,1项不符合,扣0.5分;按要求进行转岗、复工、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投产前安全培训,1项不符合,扣0.5分;领导及管理人员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活动,1项不符合,扣0.5分;班组安全活动符合要求,1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3、)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10分)
⑶ 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制定可靠的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满分3分。1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4、)现场(作业)安全管理(15分)
满分4分。1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⑷ 严格进行检修作业前的安全条件确认及作业完成后的安全验收,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满分3分。1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5、)职业卫生管理(5分)
⑵ 按要求(组织)参加职业性健康检查,满分1分。1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⑶ 按要求对职业卫生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落实专人维护保养,满分2分。1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6、)应急管理(5分)
⑶ 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满分1分。1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5、增分条件
1、)风险高、管理难度大的单位可增加1~3分;
2、)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经公司确认,加1~3分。
6、分级
本公司建立两级安全绩效考核机构,即公司级和车间(分公司)级。
7、各车间(分公司)安全绩效考核机构:
组 长:车间主任
成 员:安全员、统计员、班组长
其职责为:
1、)按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2、)对本单位各级组织和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3、)将安全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风险奖励和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的依据。
组 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
副组长:安环部主任
成 员:财务、生产、设备、环保、项目组、物流
(公司级安全绩效考核机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
其职责为:
1、)对各车间(分公司)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2、)将安全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风险奖励和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的依据。
安全绩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3、)年度考核:每年底,对各级组织和人员全年的安全绩效进行总体考评。
10、考核频次
该季度实际得分;年度考核时,各季度考核情况各占20%,综合评定占20%,计算年度实际得分。
11、考核等级
按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
1目 的
2考核的范围
公司的全体员工全部参与考核,考核共分五个层次:
(1)董事长对经营层的考核。
(2)总经理对分管经理的考核。
(3)分管经理对部门单位的考核。
(4)部门单位对班组长的考核。
(5)班组长对班员的考核。
(1)控制指标
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千人负伤率、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职业病等。
(2)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教育、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投入、事故报告和应急组织、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等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的设置率,安全隐患整改率,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率等。
4考核办法
(1)考核采取日常监控评价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监控评价由每季度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监控和日常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组成。年终考核由实地检查和终合考核组成。
(2)考核分值计算
根据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监控考核评价标准,总分按100分计算,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40分,工作目标为60分,考核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3)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及格、较差”四个档次。总分79分以下的定为“不合格”,80—84分的定为“合格”,85—94分的定为“良好”,95分以上的定为“优秀”。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或全年累计死亡3人,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扣发责任人的全年绩效工资和公司配套的风险保证金部分,扣发其他员工全年风险保证金及奖金。
风险保证金的10%,扣发其他员工全年风险保证金的10%和当月奖金。
(3)发生危险化学品的严重泄漏事故或爆破材料领用过程中丢失扣发全年风险保证金的10 %及绩效年薪的10 %。
(4)全公司工伤人数全年累计超过3‰,扣发全年风险保证金的10%。
(1)直接上级要严格对所属下级进行考核,下级要协助上级考核,避免出现本位主义或袒护下属、推诿扯皮、平均主义现象的发生,如有发生,经查证属实,发生一次,视情节扣发考核者当月的月绩效工资。
(2)各级考核者如当月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则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10%,如发生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或按规定处理,将视情节扣发1~3个月的绩效工资。
(3)如下级工作未完成,直接上级未发现或未提出,被考核小组发现,则直接上级承担连带责任,取消直接上级当月绩效工资,反之则免于处罚。
(4)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年度奖惩评先依据。
(5)各级考核者要按时把各自的考核情况上交分厂考核小组(次月10日前),如不按时提供考核情况,每迟报一天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考核工资的10%,未提供考核数据的取消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
7组织机构
执行组长:副经理、办公室主任
成 员:各部门主管
8责 任
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在公司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部门绩效考核有关事宜,考核本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目标执行情况,并监督、检查、指导本部门内的绩效考核工作。
9绩效考核时间
各单位至少每1个月检查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分目标的完成情况,并上报安环科。安环科每半年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并上报分管负责人。
附录:相关/支持性文件
⑴年度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⑵主要负责人承诺
⑶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管理制度
⑷年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实施计划
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员安全职责
⑹安全生产目标及各部门指标考核办法
附录:相 关 记 录
⑴矿山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评审记录
⑵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⑶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检查表
⑸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一览表( )年度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最严重的情况。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时怎样的?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费用如何计算呢?法律快车编辑将为您一一介绍,仅供参考学习。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779380元,最高为829380元。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79520元,最高为429520元。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保险赔付性质。
2、《民法通则》虽然作了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但其通篇只有第一条,即“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残疾属于赔偿范围,而死亡只是支付一些“费用”,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补助。
3、《民法通则》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维护公益而致害的损失赔偿、误工损失赔偿、医药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对《民法通则》作了一些补充。
2000年5月8日《产品质量法(修订)》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直接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个进步。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较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在于:(1)、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2)、规定了赔偿减少收入的标准。(3)、规定了赔偿生活费的标准。
4、地方法院的实践作法发生了变化。1998-2000年期间,江苏、天津、吉林、湖南等高级法院承认死亡赔偿而舍弃“补偿、补助”,在赔偿项目认定上的同时也包括了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项目,一直延续到2003年。
5、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其确名。
[2001]7号),《解释》规定“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此外,在《解释》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0日,2001年1月21日施行)与《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2年5月16日,1992年7月1日施行),这两个司法解释仍采用的是“死亡补偿金”,但其因适用范围较小,实际影响不大。
经历了约15年的过程,虽然死亡补助发展到了死亡赔偿,但仍停留在死亡赔偿基础上的精神抚慰,人们仍无法直接理解与认识死亡赔偿的性质。多数人仍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性质。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前面已述,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死亡,其单位支付给死者亲属的款项,是依福利政策或福利待遇的、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的、对未来生活的一些补助。由于是政策福利性的,它本身不就具有赔偿性质,甚至连补偿也谈不上。正所谓当时流行的“人都是国家的”,金钱就不重要了,故一般回避了侵权赔偿。
从实际发放操作来看,从事人事劳资管理部门、社保机构以及他们的从业管理者,均认为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的发放的对象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他们习惯认为,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死者的亲人都有份,随之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份”是多少,是均分还是有所区分?由于缺少政策依据,最后多数人接受“遗产假说”的观点,即将此看作为“准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来处置分配“抚恤金或工亡补助金”。这样的作法基于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抚恤是国家福利待遇,是国家给死者家属的关爱,是精神安慰而不是赔偿,即不具有民事赔偿的法律特征与属性;二是,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化减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单位领导与管理者的工作难度,“妥善处理”的工作目标成功率也较高。
2、自《民法通则》施行至2003年12月期间,虽然法律对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作出了文字条款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一般人们的认识上,还司法实践上,仍依赖在原有福利政策基础上,或称具体民事赔偿计算上不可避免地要以福利待遇标准相比较。形成这样的原因是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这块上长期立法混乱,政策观点为主导所致,同时也是过去的特定历史产物与渐进过程中必须,法学界的知晓侵权行为法的专家,法院系统的专家也不能左右。
由于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基本不支持精神损害或者精神损失赔偿,至今也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地直接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失赔偿(除原侵犯肖像权外)。而行政法规、政策规定根本就更不可能涉及到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2001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终于公开承认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与赔偿,同时其又作出了“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而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人为地归入了精神抚慰之列。这样的做法可能有它的合理性方面,同时也暴露做出这种做法的诸多严重问题与隐患,人身损害的赔偿应当体现在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重要方面,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害人支付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支付了精神抚慰金,这起码在逻辑上也说不通,人为地将两个赔偿重要部分归为大小包含的一个简式赔偿,问题非常突出。
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采用了“继承丧失说”原则来确定。 这点非常重要,可称之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初步建立的标志。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死者不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而言,其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其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的扶养丧失说;其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的继承丧失说。依据扶养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应予赔偿。因此“继承丧失说”采用表明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的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抚慰”。如果它属于精神抚慰,那么又回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上,赔偿权利人只能获得一个财产损失赔偿,而不能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使提出,按照司法实践习惯做法,法院也给予支持,但其具体金额必然是少得可伶。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重庆、四川高级法院行文以完全突破了以往实践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四川地区精神抚慰金的上限是5万元;重庆市地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其次,既然司法解释已清楚地划分收入的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从逻辑上讲,财产损失赔偿就不是精神抚慰。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从死亡发生收入就没有了,这对于死者以及其亲属(死者身前直接供养人,包括非亲属的直接供养人)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是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所致,理应赔偿,当然是财产赔偿,而不是补助,更不是精神安慰。
第三、简单比较,财产损失赔偿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而与死者亲属遭受的痛苦无关;精神损失赔偿直接与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而与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即使死者生前没有工作或收入也要赔偿(即法律预设),而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必须是伤者或死者亲属实际遭受精神损害方可请求赔偿。很显然,死亡赔偿金的对象直接是死者,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死者亲属,或者伤者本人以及伤者亲属。
三、死亡赔偿金的相关问题
自《解释》生效以来,人们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可谓众说纷纭,主要争论的原因是死亡赔偿金对赔偿权利人的法律属性,其法律属性直接关连到赔偿权利人对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与分配,以及与死者生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本文简称:债权人)能否对此主张权利等诸多相关法律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之间、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之间,因死亡赔偿金而形成了利害关系,已有多起对薄公堂。在众多的意见中,归纳起来不外乎集中到两种观点,其一,是收入财产损失赔偿属于遗产,应当用其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其二,是精神赔偿不是遗产,死者亲属人人有份,这些亲属不承担死亡生前债务。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抚慰,这一点不容置疑。
2、死亡赔偿金不能简单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遗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已作了处理,只是争论者没有注意到,没有从宏统一地理解与体会《解释》立意罢了。
另外,不少的人错误地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针对死者,而是因对家庭整体收入损失的赔偿,这一赔偿属于家庭全体成员,而不属于死者的财产,不能看作是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这种观点误区在于:死亡赔偿金的对象不是死者,骨子里是将死亡赔偿等同于职工福利待遇中的抚恤(工亡补助),只不过是变换一种说法而已。对于这一观点,用残疾赔偿金一比较就知道不能成立,在有死亡的人身损害中,由于死者获得赔偿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其赔偿权利人自然是其法定身份的相关人。而在造成人身残疾损害中,处于第一地位的赔偿权利人就是伤者本人。在各赔偿项目中,残疾赔偿金的主体资格是唯一的,即伤者。按照它们的观点,就会形成残疾赔偿金是家庭全体成员(这里暂不讨论“家庭全体成员”概念的周全性)的权利的错误认识与导致纷争可能。
3、死亡赔偿金应分情形进行处置。
《解释》实际上是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了分类,即分为常规赔偿与丧失劳动能力(或全部或部分失去收入)赔偿两大部分,对于后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四部分。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两部分赔偿都存在。在后者的赔偿项目中,《解释》仍保留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对赔偿的内容进行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按照继承丧失说,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即按代表死者生前综合收入水平的年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上被收入损失吸收。因此,收入损失之外不再重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为使司法解释与立法保持一致,解释以分解的方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这样,司法解释通过技术处理,间接地解决死亡赔偿金作为按份承继、非亲属被扶养人与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得到救济的问题。因此,对于有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情形下,被扶养人实际得到了相对的救济,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遗产进行处置。如果死者生前就没有直接供养人或扶养人的情形,问题实际不存在。
得与偿还死者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是,至于用什么款项支付,那是执行问题,而不是诉讼中审判的内容,当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除外,但以不能损害其他非债务义务人的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和解协议方有效合法。
生产安全事故是有不同级别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全文,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 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 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 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中破1辆;
(4) 货车大破1辆;
(5)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 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 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 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大破1台;
(3) 动车、客车报废1辆;
(4) 货车报废3辆;
(5) 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 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
(3) 重型轨道车报废;
(4)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
(5)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中破1辆;
(4) 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5) 重型轨道车报废;
(7)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 货车报废1 辆或大破2辆;
(5) 重型轨道车报废;
(7)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4、 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