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非法集资起诉书 非法集资民事案件(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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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起诉书 非法集资民事案件篇一
被告人徐xx(曾用名徐xx),男,1970年9月5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许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以个人名义经营生意长期亏损,为归还欠款,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徐xx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以个人名义,以做生意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所集款项多用于归还个人债务、高息放贷和支付集资群众本金利息,仅有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认定:依据群众申报,集资票面金额1763万元,涉及76人次,60人,返还本金万元,支付利息万元,集资余额为万元。
案发后,xx市公安局xx分局追回赃款8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徐xx供述、集资群众的陈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_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x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徐xx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徐xx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之前,被告人徐xx一直以个人出资的方式参与他人经营的项目,在资金不足时,以给付高息借款筹资,由于经营亏损及支付高息,徐xx对外欠下约800万元的巨额债务。为归还巨额债务,从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徐xx隐瞒其外欠巨额债务的事实,以做生意为名,以个人名义,口头约定每月2%至5%的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非法吸收资金1763万元。
在吸收资金后,徐xx除向集资群众返还本金万元,支付利息万元外,仅将182万元用于参与他人经营,其余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之前欠款及利息、高息放贷,造成集资群众万元资金无法归还。 案发后,xx市公安局xx分局追回赃款85万元,徐xx的犯罪行为给集资群众造成的损失为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xx供述:我从2007年开始融资,一开始是偶尔生意上资金紧张临时用一下,用完后立即还给人家。从2009年以后缺口越来越大,到2009年6月前欠外债约800万元,为归还欠款只有继续大量融资。
我都是以做煤炭生意的名义从民间融资的,借来的钱用在还以前的欠债了,有一部分按王某某说的项目投资,2009年以后往xx发煤、建化工厂、做煤块生意共投资182万元只收回70多万元。借新钱还旧账,在借新钱的过程中又支付利息,这样欠的钱就越来越多。
2、证人刘某某(被告人徐xx之妻)证言:有部分集资群众和徐xx联系好后,到家找徐xx时,若徐xx不在家,徐xx就会给我打个电话,让我替他把钱收下,并替他给人家打个借条,徐xx回来后,我都将钱如数交给徐xx了。 3、被害人任某某(xx市xx区宝莲寺镇任庄村人)、徐某某(xx县城关镇南元村人)、阮某某(xx县古贤乡东段村人)等60人陈述及相关借据证实各被害人参与集资及被骗金额的具体情况。
4、证人张某某(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xx信用社主任)证言:2007年其曾介绍朋友借给徐xx一笔钱。 5、证人刘某乙(住xx市xx区小花园10号)证言:2007年至2009年10月,徐xx和窦某某做煤炭生意亏损。
6、证人王某某(xx市xx区xx乡小河涧村人)证言:2007年、2008年,徐xx投资与我共同经营煤炭等,徐xx亏损200余万元。2009年11月,徐xx又投资和我做煤块生意,徐xx大概赔了40万元左右;2010年,徐xx又投资和我办化工厂,徐xx投资50万元。
7、证人窦某某(xx县城关镇人)证言:2007年开始,其与徐xx投资参与王某某的经营,2009年底,徐xx归还我投资款100万元。 8、证人郭某某(xx县xx信用社职工)证言:2007年,徐xx以经营煤炭为由借其50万元;2010年,徐xx归还了其本金及部分利息。
9、证人员某某(xx市北关区人)证言:2008年至2010年,徐xx多次让其投资经营煤炭,后徐xx均向其归还了本金并有部分分红。 10、证人魏某某(xx市华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2009年前后,其和徐xx合伙做煤炭生意,后其退出,徐xx支付了其投资款及部分红利。
11、证人焦某某(xx市xx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人)证言:2010年春节后,徐xx参与王某某煤炭生意,并让其送给王某某20万元。 12、证人钱某(xx县平原信用社人员)证言:2010年开始,经其介绍,徐xx以月息4%多次借款给何某某。
1。
非法集资起诉书 非法集资民事案件篇二
在众多诈骗的手段中,集资诈骗的危害最大,影响人群最广。
检察院发起公诉后,法院会展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如果受害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提请上诉。
集资诈骗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24岁,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某省某某县,,初中文化,系某某市某某区某部集资负责人,家住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村三组。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38岁,1976年4月6日出生于某省某某县,,初中文化,系某某某部负责人,家住某某市某某区川。
上诉人因不服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2)某某刑初字第xxxxx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从轻改判为上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宣告缓刑或发回原审重审。
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及论理不当,量刑畸重。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所得集资款项数额在事实及论理部分表述模糊,不作认定。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原审的供述辩解及证人(1)孙某的证言,2009年10月以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为业主的某某市某某区某部为集资单位,集资款项票据以该服务部名义出具,由该服务部偿还借款本金,该服务部业主胡某某拿集资合同款的50%。
上诉人是该服务部聘用的集资主管人员,因为是当场给客户返还25%—35%的利息,上诉人所得到的50%集资款实际为支付利息后的125。58万元减去胡某某提走的86万元,剩余39。
58万元,该笔款项支付业务员劳务费39。58x60%=23。
75万元,上诉人所得为15。 83万元,这部分费用还包括宣传、彩印、差旅等日常开支,这即是上诉人所掌握的集资款项,实际已基本被追缴退赔。
二、原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及理论不当,量刑畸重。1、原审判决在论理部分称:“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而对上诉人以集资诈骗罪、且以数额特别巨大定罪量刑,予以重判,确属定性错误。从案卷材料可以反映出,集资是以胡某某为业主的单位进行宣传、吸引客户,也是以该单位厂房、设备为条件,借款条据是以该单位名义出具,归还本金也是由该单位偿还。
该单位业主胡某某提走集资款86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处理交通事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从而以他个人的后期行为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化成集资诈骗罪,对此,上诉人不持异议。
而上诉人并非吸收集资款的该服务部股东或合伙人,与该服务部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确是该服务部聘用的集资管理人,所吸收集资款所占50%除去支付利息、业务员劳务费、宣传、差旅等费用后,实为上诉人的佣金或劳务费。
从行为方式和后果上诉人确实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绝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存在与胡某某共谋以诈骗方法骗取客户款项。原审没有任何上诉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及共谋故意诈骗的相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应区分不同情况,不能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 原审也违反我国《刑法》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由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上诉人量刑畸重,确罚不当其罪,罪刑不相适应,恳望二审予以纠正。三、上诉人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上诉人年龄尚轻,远离家乡,初涉社会,由于不辨是非,涉及犯罪。
上诉人为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最大限度减轻了受害人的损失。归案后如实交代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恳望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唯以上事由,特上诉贵院,恳请依法公正判决。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综上所述,按照法律程序,当事人对集资诈骗案一审不满的,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启动二审程序。
在集资诈骗刑事上诉状中,首先要写清原告被告信息及一审判决情况,然后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用大量事实和证据来为自己证明。在理由方面,可以从一审程序有误,适用法律有误方面说。
延伸阅读: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集资诈骗法院阶段辩护词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非法集资起诉书 非法集资民事案件篇三
你好: 写起诉书之前,你要对你起诉的事实和依据有所了解和掌握,下面告诉你起诉书主要的要求和写法,下面附上例子,建议参考。
(一)首部应依次写明 文书名称_民事起诉状_,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与住址或所在地址。因为_有明确的被告_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
如有的被告下落不明(如离婚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则要说明原因和有关情况。 关于_住所、住址、所在地址_的提法问题。
住所,通常亦称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起诉状中要求写明公民的住址,一般是指该公民的住所地的地址,但该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可写经常居住的地址。为便于联系,提高办案效率,在诉状中应尽量写明原、被告的通讯号码(如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bp机等)。
(二)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1.诉讼请求。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
如请求离婚,有多项具体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如在离婚案件中有三项具体要求的,写为:①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②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育费;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依法承担。
2.事实与理由。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在离婚案件,一般要写明双方何时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如何,婚后感情变化情况,何时因何原因关系开始恶化,以致发展到破裂的地步等;说明请求准予离婚的理由,并引用婚姻法有关条款;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提出处理意见,便于法院依法审理。3.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件除写明起诉状副本*份外,提交证据的,还要写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最后由起诉人签名盖章,写明起诉日期。
民事诉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一法律规定高度概括了民事诉状的内容。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结合民事诉讼实际,民事诉状的一般结构和内容要素,大致如下: ①标题。写“民事诉状”或“民事起诉状”。
②当事人基本情况。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分段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项。当事人如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则在原、被告项内,第一项写明单位名称和所在地,第二项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当事人有数人时,应依次写出,按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大小排列。享受权利大的原告和应尽义务大的被告分别先列写,然后按顺序列写。
基本情况的写法相同。如果有诉讼代理人的,可在各该当事人名下,另起一段写明诉状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如果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列写完当事人之后,写明第三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并且根据案情需要,证明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关系。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即案由。
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物,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合同履行或者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继承遗产等事项。
离婚案件,应先写明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其次,要明确提出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意见和要求。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事实部分:要围绕着诉讼目的,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叙事要完整,要讲明民事案件案情事实的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和结果;叙事要真实。
诉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叙事要明确。
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情事实关系不重要的,但必须交待清楚的,可以简要概括。叙述事实用词要准确,达到表达恰当。
②理由部分: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根据事实,对照法律有关条款作理由上的论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