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论文的文献综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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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3 00:00:00    小编:方葵花

文学论文的文献综述(5篇)

小编:方葵花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文学论文的文献综述篇一

华夏中国疆域辽阔,文化深厚,各地丰富的地方文献让泱泱中华无愧于“文明古国”的美誉,地方文献在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上有着重要作用。下面是文献计量分析论文,欢迎参考阅读!

【内容提要】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发展初期阶段和全面发展阶段;对其发展现状做了基本估计和全面分析,认为它取得了七个方面的重要进展;从科学化、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实业化、国际化等六个方面对其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文献计量学/发展阶段/现状/趋势

目前可获得的文献资料表明,中国大陆文献计量学相关论文最早出现在1964年,张琪玉、王恩光分别在《综合科技动态(第二分册)情报工作》的第5期上发表文章,介绍了美国编辑出版的“科学引文索引”。但文献计量学在我国的真正兴起和传播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才开始的。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基本上形成了研究、教育和实际应用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已成为图书情报与科学评价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

我们根据统计资料[1][2][3],编制了(不含港、澳、台的文献数)。根据文献数量的增长变化、研究的成果和进展,以及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将我国大陆文献计量学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发展初期阶段和全面发展阶段。

1979-1982年是我国文献计量学的起步阶段。这一阶段的发展特点主要是论文数量较少,而且异常分散。这一时期只发表了149篇论文,年均文献量只有37.3篇。从内容来看,主要是翻译、介绍、吸收和引进国外的研究成果,缺乏自主性的系统研究。与国外相比,我国文献计量学的起步阶段很短,只经历短暂的4年之后便迅速进入了相对集中的发展阶段。这是我国文献计量学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

1983-1987年的五年,我国文献计量学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其主要的标志是将文献计量学搬上了大学的讲坛,开始了正式的专门教育。1983年,武汉大学为本科生、专科生开设了文献计量学课程,并编写出《文献计量学》教材。同时,这一时期的研究比较活跃,发表的论文数量增长很快,达到353篇,年均文献量为70.6篇,比上一时期增长89.3%;在内容上,既有国外研究成果的介绍和评述,又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的应用性研究,或者验证文献计量学的理论和方法在中文文献方面的适用性等。

1988年以来,我国文献计量学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理论与应用并重,特别是在科学评价和科技管理方面的应用开始大规模地开展起来,取得了许多标志性的成果。一是在1987年,赵红州等人利用美国的sci进行统计分析,排出了我国主要大学发表论文的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二是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承担国家科技部的资助课题,建立“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进行更大范围、更系统的文献计量统计分析,对我国科技水平在世界上所处的地位以及主要大学、科研院所的科学生产能力和学术水平作出客观评价;三是《文献计量学》等几部专著或教材相继出版,“把文献计量学的有关知识体系化了,使文献计量学的研究由局部知识的创造进入系统知识体系的形成阶段”[4]。这一进展已经成为我国文献计量学研究和发展历程的重要标志。同时,从表来看,1988-2000年发表的论著数大幅上升,总数达到2032件,年均文献量为156.3件,是发展初期阶段的2.21倍。这些都表明我国文献计量学正处于理论研究、实际应用和专业教育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2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现状和成就

2.1每年发表的文献数量基本稳定,并形成了本学科的核心情报源

可以看出,我国文献计量学的论文数增长较快,而且具有明显的阶段性。1983年比1982年增长31%,进入发展初期阶段;1988年首次突破100篇,达到118篇,比1987年增长37.2%,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1979-2000年的22年间,我国大陆共发表文献计量学论著2534篇/部(含著作),每年平均文献量达到115.2篇/部,而且1988年以来基本上处于稳定,最高的是1991年达到227篇。这表明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并达到了一定水平。同时,这些论文在期刊中的分布呈现出明显的集中与离散规律,论文发表的期刊达到225种,图书28种,涉及的作者达1783人(含合作者)[2]。初步分析表明,我国文献计量学研究与应用的文献增长和核心作者、核心期刊的分布基本上符合文献计量学的基本规律,即文献增长按指数曲线上升;80%的论文集中分布在20%的核心期刊中,而20%的论文又高度分散在80%的一般期刊中,等等。其中,发文量在10篇以上的有39种期刊,发文数量占论文总数的70%左右;而发文50篇以上的重要核心期刊只有10种,它们依次是:图书情报工作、情报科学、情报理论与实践、情报学报、世界图书(b辑)*、情报学刊*、情报杂志、农业图书情报学刊、情报业务研究*、中国科技期刊研究(*为已停刊)。这些核心期刊都是文献计量学研究的重要园地,在文献计量学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的还设有“文献计量学”专栏,如《情报学报》,发表的相关论文数量还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以上事实不仅说明了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同时也反映出它在情报科学体系中的地位不断加强。

2.2确立并提高了文献计量学的学科地位

目前,文献计量学已被公认为国际图书情报领域内最活跃的一个分支学科,成为情报科学研究的主流,体现了当代学科定量化的趋势。1981年,white和griffith[5]指出:“包括引文分析在内,文献计量学几乎构成了整个情报科学的一半,而且是生气勃勃的一半。”这说明国际情报学术界对文献计量学的高度重视。在这种国际背景下,随着我国文献计量学知识的普及和研究的不断深入,文献计量学也得到了国内图书情报界的普遍承认和重视,作为情报科学一个分支学科的地位已经确立,并不断得到加强,同时还逐步被社会所接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展,标志着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许多方面得到佐证:①1992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等单位联合制定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的国家标准中,正式确认了文献计量学、情报计量学、科学计量学的三级学科地位;②在最近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卷》的情报学部分,在“信息”、“情报”等大条目之后,紧接着列出的第一个分支学科就是“文献计量学”,并安排11个词条作了较详细的介绍;③一些学术刊物或检索工具开辟专栏,报道文献计量学的研究成果和国外进展,例如《全国报刊索引》(哲社版)从1989年起不定期增设了“文献计量学”栏目,《情报学报》也从1988年起不定期设立了“文献计量学”专栏;④在情报学图书馆学专业教育中,文献计量学早在1983年就被正式列入了教学计划,成为本专业教学的必修课程,武汉大学还设立了文献计量学与情报计量学研究生方向,招收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⑤提高了认识,成立了学术组织。通过多方面的宣传、讲授和深入研究,现在人们对文献计量学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在中国科学院的支持下,于1991年成立的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科学计量学与情报计量学专业委员会,其工作范围包括:文献计量学、科学计量学和情报计量学;其基本任务是:确立学科发展目标和策略,制定研究规划、提供研究选题指导,组织研究分工和协作,开展学术和信息交流,宣传和推广研究成果等,这标志着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有了学术组织保证,由分散的个体的研究逐步过渡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研究阶段;⑥最近几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连续资助了10多项文献计量学和科学计量学方面的研究课题,促进其研究上规模、上水平,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献计量学的深入发展。

2.3研究范围拓宽,几个主要领域的研究取得进展

我国文献计量学研究的选题范围不断拓宽,既有理论、方法探讨,又有广泛的应用研究,以及国外研究进展的评介等。特别是其应用的范围很广,远远超出了情报学、文献学、图书馆学的范围,涉及到科学学、科技管理、科技史、人才学、预测学、未来学、历史学、社会学等许多学科领域。在具体专业学科领域的应用更广,至少有化学化工、农业科学、采矿冶金、建筑科学等50多个专业,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开展过应用研究。具体来说,我国文献计量学研究基本上包括八大主题,这些主题的重点次序是:引文分析与核心期刊、集中与分散定律、文献统计与应用、文献计量学总论、引文分析方法、在科技预测与管理中的应用、在人才评价等方面的应用、文献增长与老化率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文献计量学的应用研究是其内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研究者的重视。其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除了图书情报领域的各个方面之外,还广泛应用于科学学、科技管理、预测学甚至科学技术领域当中。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文献计量学指针用于评价科学生产率、评价科技人才、成果质量、科研机构(包括大学、研究所、科技产业公司等)乃至整个国家的科技水平与影响力等,从而使决策者能够进行有效的定量化管理。这方面的进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文献计量学冲破传统的局限,增强其渗透力和辐射力,大步进入“科技圈”;“管理圈”、“决策圈”,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其作用,从而进一步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和重视。

2.4文献计量工具和研究手段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

我国文献计量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文献计量学研究开始后不久就很快将其搬上了大学的讲坛,正式开始了我国文献计量学的教学活动。早在1983年,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就率先把“文献计量学”列入了教学计划,为情报学、图书馆学专业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等各个层次的学生开设了“文献计量学”、“情报计量学研究”(硕士学位课)课程,并出版了有关的教材。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3所大学开设了这一课程。武汉大学等单位还招收了这方面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教学规模和合理的层次结构。通过课程教学,既宣讲、普及了文献计量学知识和定量分析方法,又为这一学科培养了专门人才,从而推动了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

2.6基本形成了一支骨干研究力量

在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过程中,来自不同学科的作者人数一直呈增长趋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文献计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一大批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加入到研究队伍中来,相继涌现出许多核心作者,为我国文献计量学的研究和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目前,一个以中青年为主的文献计量学研究队伍已经基本形成。从作者群的构成来看,他们来自许多不同的专业领域,在知识结构上各具特色和优势,其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比较好的。令人可喜的是,这些核心著者以中青年居多数。他们以其敏锐的观察能力和情报意识,从不同角度对文献计量学的许多问题进行着各个方面的探索,其研究十分活跃,这是我国文献计量学研究和发展的中坚力量。据统计,在1964-2001年间,我国共有1783位作者在225种期刊上发表过文献计量学论文。这是一支人数不算少的作者队伍,且呈逐步上升的趋势,说明我国文献计量学的研究队伍已初具规模,并基本形成了一支骨干研究力量[2]。

2.7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

第一届起就有国内学者赴会、参与国际交流;第9届国际信息计量学与科学计量学年会将于2003年在北京举行;在国内举办的有关国际研讨会也是两年一次,已经连续成功举办了三届,每次会议都有国外代表参加研讨和交流。国际刊物scientometrics是发表国际文献计量学研究成果的重要学术园地,1993年我国著名科学计量学家赵红州教授被聘为该刊国际编委;《国外情报科学》、《国外图书情报工作》等刊物发表了不少文献计量学方面的译文,正式出版了《科学计量学指针》、《情报计量学引论》等译著,我国学者与美国、德国、比利时等的合作研究有的已经开始,有的正在筹划中。这些都促进了我国学者与国外专家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交流,有利于我们吸收、借鉴国外的成果和经验,从而推动了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全面发展。

3.1科学化趋势

1969年,英国著名情报学家阿伦·普里查德(alanbritchard)正式提出了“文献计量学”(bibliometrics)这一术语,以取代当时已有47年历史但却很少使用的“统计书目学”(statisticalbibliography)名称。这一术语的提出标志着文献计量学的正式诞生,真正开始从学科的角度来研究文献计量问题。在其后的30多年中,国际文献计量学获得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图书情报领域最活跃的一个分支学科,代表着情报科学的主流方向和学科发展趋势。在这种科学化趋势的影响下,在我国文献计量学研究和发展中,我们也特别强调要提高文献计量学的科学性和精确性,要确立文献计量学的学科地位。因此,我们着力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来论述文献计量学的学科内容,从理论、方法和应用三个方面构建了文献计量学的学科结构体系。当前,文献计量学发展的科学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继续深化和完善文献计量学的学科结构体系,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化水平较高的学科;二是要在更高的层次上深入研究“计量学”学科群的体系结构,包括文献计量学、情报计量学、科学计量学等“三计学”的关系问题;三是要正确处理好科学理论与实际应用的关系,只有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才会有正确的实际应用,才能合理地、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在当前文献计量学广泛应用之时,更要重视它的学科理论研究和建设,真正实现理论与应用的有机结合,这是我国文献计量学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

3.2信息化趋势

所谓信息化趋势,主要是指从文献计量向信息计量发展的趋势。

正如文献与情报、文献学与情报学的关系一样,文献计量学(bibliometrics)与信息(情报)计量学(informetrics)也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6]。可以说,文献计量学是信息(情报)计量学的基础,而信息(情报)计量学则是文献计量学的发展方向。情报科学定量化研究的论文可分为4大类:①文献计量学及其应用;②情报检索理论;③情报学理论研究;④情报经济学与情报成果评价。其中有关文献计量学及其应用方面的研究在整个定量化研究工作中占有很大比例,论文数占46.6%[7]。可见,文献计量学是情报信息定量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正在朝着信息(情报)计量学的方向迈进。从计量单元来说,文献计量学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篇、册、本为单位的文献单元的计量上,而开始深入到文献的内部对知识单元和文献的相关信息进行计量研究,如题名、主题词、关键词、词频、知识项、引文信息、著者、出版者、日期、语言、格式等都已成为计量的对象。早在1980年,日本科学技术情报中心的小森隆通过对塑料、橡胶和纤维的关键词出现次数的统计分析,成功地预测了高分子材料的产品结构及发展前景。陈光祚教授研制的电子出版物具有信息计量功能和知识项聚类功能,为文献计量学开拓了新的应用领域和发展途径。电子出版物作为一种全文数据库,它的文本中的任何知识单元甚至每个单字都是可以检索和统计的。这样,就有可能使文献计量学的计量单元从一篇篇文献而演化到文献中的各个知识单元,甚至单字一级,从而使信息计量分析成为可能,并达到新的分析深度。这是一个重要进展,表明文献计量学已经发展到文献信息计量阶段,并继续向信息计量学境界发展。

3.3网络化趋势

最近几年,在有关网络或文献中出现了两个新的英文术语,即webmetrics和cybermetrics,可以直译为“网络计量学”和“赛博计量学”(或计算机计量学)。但由于计量的对象是网上的信息或计算机控制的信息,而非“网络”或“计算机”本身,因此可以将此意译为“网络信息计量学”或“网上信息计量学”。据目前见到的文献报道,webmetrics术语是阿曼德()于1997年提出来的。1997年,阿曼德等人在《万维网上的信息计量分析:网路信息计量学的方法探讨》一文中,首次提出了webmetrics这一术语,并认为文献计量学的各种方法完全可以用于万维网上的信息计量分析[8]。关于另一个与之十分相似的术语cybermetrics,目前在因特网上已出现了以该词命名的电子期刊或学术论坛,这主要是由西班牙科学信息与文献中心(cindoc)组织和出版的。若从它的研究对象、方法、内容和目标等方面来看,网络信息计量学是采用数学、统计学等各种定量方法,对网上信息的组织、存贮、分布、传递、相互引证和开发利用等进行定量描述和统计分析,以便揭示其数量特征和内在规律的一门新兴分支学科。它主要是由网络技术、网络管理、信息资源管理与信息计量学等相互结合、交叉渗透而形成的一门交叉边缘学科,也是信息计量学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和重要的研究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其根本目的主要是通过网上信息的计量研究,为网上信息的有序化组织和合理分布、为网络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为网络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供必要的定量依据,从而改善网络的组织管理和信息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促进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网络信息计量学是在当前特定的科学背景和技术条件下迅速形成与发展起来的。网络信息计量学的研究成果必然会为网络管理的定量化和科学化提供理论指导和定量依据,而网络管理定量化的实践需求又会促进网络信息计量学的全面发展[9]。

3.4自动化趋势

随着计算机的日益普及和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我国文献计量学的研究手段逐步从手工统计分析向计算机辅助的统计分析过渡,出现了明显的自动化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计算机辅助的文献信息计量分析的研究不断增加,取得了不少成果,其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计算机辅助文献计量研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着重进行了计算机辅助文献计量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工作,实现了套录资料重组建库以及多种资料统计分析功能;计算机辅助计量分析方法的建立和成熟,标志着我国信息计量研究的方法体系已基本形成,并日趋完善。特别是我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等一批数据库光盘或网络版的研究成功和出版发行,为文献信息的自动化统计和分析提供了必要的工具和条件,将大大促进自动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

3.5实业化趋势

通过对文献计量学的长期研究、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人们对文献计量学的认识和接受程度明显提高,其应用范围也不断扩大,特别是在科技评价、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其研究成果和计量资料不仅可以为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定量依据和支持,而且还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文化水平乃至综合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方法,因而受到国家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和支持。1987年,赵红州等人利用文献计量方法,排出了我国主要大学发表论文的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并受到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科委专门下达资助课题,要求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进行更大范围、更系统的文献计量统计分析,对我国科技水平在世界上所处的地位以及主要大学、科研院所的科学生产能力和学术水平作出客观评价,并逐步形成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统计结果;还有的单位在建立有关数据库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开展统计评价和分析咨询服务;有的还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定量评价和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发展成为信息咨询服务业的一种新的类型和形式。这一重要进展表明,我国文献计量学的某些内容和方法正在由课题研究向实业化方向发展,成为国家科技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实业化趋势是我国文献计量学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3.6国际化趋势

如前所述,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推动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文献计量学的研究和发展也必然会呈现出国际化趋势。无论是科学研究的选题、研究目标的确立、研究方法的选择,还是研究成果的发表、交流和应用等,都必须立足世界,站在国际前沿和水平上来展开研究工作,切实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推动我国文献,计量学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文学论文的文献综述篇二

【案情】:2010年5月,滨海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强与其妻张晓丽(滨海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为在滨海市工商局团购住房中能多得一套住房,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既未分割财产也未分居。7月,张晓丽高中同学王宁找到张晓丽,请求帮助其子进市工商局工作,并表示事成后一定给予感谢,张晓丽答应。后张晓丽未告诉李强,直接找到市工商局人事处处长赵鹏,要求其录用王宁之子。赵鹏向李强汇报了张晓丽打招呼的情况,并提出可用点录的方式解决,李强表示同意。9月,王宁之子在市工商局正式上班。为表示感谢,王宁到李强的办公室送5万元,李强以自己马上要退休了,不能受影响为由拒绝,王宁说那就等退休以后再说,李强未置可否。3个月后李强正式退休。王宁以6万元从移动公司拍得尾号为666666的手机号码送给张晓丽,说:“这是个吉利的手机号,要值6万元,感谢你和李局长解决了我儿子的工作。”张晓丽将此事告诉李强,李强说:“就一个手机号,哪值那么多钱?”后该号一直由张晓丽使用。

【分析】:本案中,主要有以下几个行为需要运用刑法的思维加以分析和认定,一是李强和张晓丽嫁接离婚多骗取团购房行为的性质;二是张晓丽帮助其同学王宁的儿子进入工商局行为的性质;三是李强在张晓丽帮助其同学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的过程中其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四是王宁的行为如何认定,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首先,对于王宁行为的性质比较容易认定,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此行为不存在任何争议,此处不再赘述。

其次,针对李强和张晓丽假接离婚多骗取团购房行为是否可以定为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强和张晓丽主观上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公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不是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两个关键要素。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对二人离婚的客观效力和法律效力进行评判。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离婚毕竟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离婚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尽管我国婚姻法对协议离婚当事人没有用“感情确已破裂”加以限制,允许双方自愿合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讲还是从法律的立法目的上讲,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依然应当为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不牵涉到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那么根本不需要对二人的协议离婚是否真实进行评价,这是他们二人之间的问题,如果二人的离婚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影响到国家房改政策的落实,就必须对二人离婚的真实用意进行了解,对其客观效力进行评判。笔者认为,如果二人的离婚虽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但二人并未分家,依旧以夫妻名义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改变,则二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从主观上讲,二人离婚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源于“感情确已破裂”,而是为了多分一套团购房,即李强和张晓丽是为达到多分得一套团购房的目的,伪造离婚手续,最终骗取了一套团购房,因此对他们离婚这一“合法行为”背后所掩盖的非法目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所以,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可以认定二人的协议离婚只不过是非法侵吞公共财产的一种手段,是诈骗罪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具体表观。因此根据二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方式,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再次,针对张晓丽和其丈夫在帮助其同学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辨析。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应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基于此,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需要同时满足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两个条件。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分别对受贿罪共同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纪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同时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构成受贿罪共犯。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综合以上法律文件,笔者认为以下四种情形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1)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其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3)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4)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

(七)》规定的新罪名,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旨在于弥补法律漏洞,惩处那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收受贿赂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人主要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情人、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关系的人。正因为这种密切的关系,行为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对国家工作人员施以影响,令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不必直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便利,而只要利用其身份和地位便足可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他们的职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地位及职权成为了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行为,即通谋。如果存在通谋,那么属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没有通谋,只是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职权实施行为,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本案中,张晓丽利用其丈夫李强工商局副局长的身份和地位,为了帮助其同学的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令市工商局人事处处长赵鹏帮助办妥此事,张晓丽行为的定性取决于其与李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如果存在,那么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不存在,则邵某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李某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案情可知,张晓丽与李强之间并没有通谋,虽然人事处处长将张晓丽打招呼的事情告知了工商局副局长李强,但是这并非是张晓丽主观上的要求,因此此处不构成张晓丽与其丈夫李强的通谋,故在本案中张晓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非受贿罪的共犯,其丈夫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同时,工商局人事处主任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晓丽应当以诈骗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罪并罚定罪处罚;李强应以诈骗罪和受贿罪二罪并罚定罪处罚;王宁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工商局人事处主任应当以受贿罪共犯定罪处罚。

文学论文的文献综述篇三

广告即“广而告之”,它是广告主有计划的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向公众传播信息,以推销商品、劳务、宣传各种启事或观念的信息传播手段。广告除了有帮助消费者认识商品的作用外,还有诱发消费者感情,引起购买欲望、促进消费行动的心理功能,并能给消费者以美感享受的美学功能。

中国加入wto后,中西方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量的外国商品涌入中国市场,同时大量的中国商品也出口到国外市场,市场的竞争使广告的使用更加频繁,广告大战几乎趋于白热化,忧郁英语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语言,因而成了许多国家推销商品的广告语言,形成了广告英语这一比较特殊的英语文体,它也成为一种具有很高商业价值的实用文体。广告英语作为这种应用语言,受多门学科的诸多影响,使其具有独特的语言特征,从英语语言学角度究其原因则是因为它在选词撒会难过具有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词汇、句法和修辞手法三个方面,这些语言特点使广告词丰富多彩,引人入胜,说服力强。修辞手法的运用也别具一格,如语意双关、文字游戏等,使人感到幽默中见智慧,平淡中显新奇。广告语言在形式上极具鲜明特点,或行文平整,对仗押韵,或节奏感强,朗朗上口,或一鸣惊人、耳目一新,有耐人寻味、久久不忘之效。广告是一门浓缩的、综合的、商业性的艺术。做为一种应用语言,广告英语已成为一种独立的语体,广告英语作为一个独立体系已成为一个语言表达的重要方面,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研究广告英语的语言特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传播信息,建立形象,刺激消费。因此,阅读和欣赏精彩的广告,了解其语言特色,对我们提高语言的能力,拓宽知识面,培养对英语语言的审美意识。其次一则成功的广告可以吸引人们对商品的兴趣,便于消费者根据广告提供的信息及时找到自己需要购买的商品,丰富、活跃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引导人们的消费潮流。最后,广告作为争夺市场的策略,能够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国际市场,有效地宣传企业的产品,增加厂商的利润。

正是在这种背景和研究意义之下,本人在数据搜索中,主要在中国知网期刊全文数据库,在搜索过程中,本人主要采取输入“题名”为主要的搜索方式,如需要广告英语方面相关的文献、论文及观点,本人就会在“检索词”里输入“boby language”,通过网络搜索和图书馆查阅者两种途径,本人就可以获得756篇有关文献资料,但实际上课提供本人实际需要的可能最多只有50篇。

ey n.:《advertising in english》

2.陈贇贇: 《广告英语的高频动词及其词组的研究》

用能力。

3.郭贵龙 :广告英语中造新词的时效、方法及汉译

笔者对如何体现现代广告英语中生造新词的时效性;如何生造新词,翻译生造新词要注意哪些问题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作者概况了广告英语模拟新造词的几种方法:简化拼写创造广告英语新词、巧用错拼创造英语新词、使用前缀和后缀生造广告英语新词、合理组合创新广告英语新词组、虚构复合前置修饰语创新词、借用外来语创造生词。拼凑广告生造词增强了广告的“记性价值”、“审美价值”及“情感价值”。

1.韩礼德,哈桑 ::《英语的衔接》

本文旨在从句法层次方面对英语广告标题的特征作出分析探讨,在句型方面作者具体表现在简单句、主动态、祈使句、陈述句、省略句及感叹句等运用,使广告英语具有文字简洁别致、措辞独特新颖,句式精彩纷呈。

3.古玉芳、雷云 :《广告英语主题句的简约原则》

作者认为广告主需要承担广告费用,因而简约就成为经济原则在广告业中具体体现,经济原则是人类行为的一条根本性原则,对于语言而言,主要是尽量使用较少的、省力的语言单位来尽可能多的传递信息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广告语言的常用手段之一就是省略。本文从词汇、句法及文化语境方面进行了省略句式的分析,在简约原则指导下的省略,是英语广告主题句中非常常见且值得重视的现象。

1.布占廷 :《广告英语口号中头韵修辞探微》

作者指出,为达到最佳宣传效果,广告口号中大量运用头韵的修辞手法。文中把头韵修辞细分为词首辅音的重复、词首辅音连缀的重复、词首元音的重复、词首音节的重复、词首字母的重复、词首字母重复但是发音不同、相近发音的重复、非重读音节中或音节的中间或末尾。同时还阐述了构成头韵多用力量强的爆破音、摩擦音等,具有一定的语音象征性。本文结合大量的语料,就广告英语口号中头韵的种类几押韵辅音的分布特点展开讨论。

2.刘晓霞 :《论广告英语双关语语用功能与技巧》

作者认为在众多修辞手法中, 最受欢迎并且引起广大学者与研究者注意的的是双关语,作者把双关分为一词多义双关、同音异义双关、仿拟双关、语法双关等。双关语的运用, 能打动人心, 激发人们的购买欲望。但从语用学的角度去分析双关语,它违背了grice提出的合作原则中的第四种, 即说话人公然不执行某一准则。运用恰当的双关语能产生幽默、风趣、经济和警告的作用, 使人享受语言的美。

3.周结:《广告英语中的修辞特色》

广告英语中修辞手法运用频繁,本文着重探讨了广告英语中比喻、仿拟、双关押韵夸张排比设问等修辞手法的特色。广告英语的词法和句法以多种不同形式表现,构成了广告英语语言浓缩精炼简洁扼要创意新颖生动别致富于幽默韵律优美等他的,使广告语言成为人类社会展现语言艺术的重要方面。

以上是本论文作者研究撰写论文时一些参阅借鉴的书籍专著、

文学论文的文献综述篇四

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马明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其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有一定的差异,而从担保法权利质押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将知识产权视为“动产”,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其他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我国仲裁立法已朝国际仲裁制度迈出了很大一步,这为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创立了必要的条件。

孙东东、吴正鑫在《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设想。认为除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外,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均为民事纠纷,且纠纷的最终解决也都落实到经济补偿上,因此解决此类纠纷宜采用半官方的公断方式,但由于医疗纠纷仲裁所调整的纠纷涉及医学专业技术以及纠纷双方的不对等性,使得医事纠纷不仅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特征,如:程序简便、灵活、快捷、或裁或审、不公开、不排斥调解以及仲裁结局具有法律效力等,还具有其特殊性。即:(1)医疗纠纷仲裁可由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2)医事纠纷仲裁应作为诉讼程序前的必经程序,仲裁机构对纠纷先行调解,调节不成,做出裁决。其调解和裁决均不具有最终解决纠纷的效力,但生效后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还建议建立专门的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来审理医事纠纷。

三、有的学者认为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现象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王金兰、王玮在《论侵权行为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享有选择请求权,既可以以侵权为由,又可以以违约为由,行使追讨损害赔偿或损失赔偿的权利。实际上,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按违约行为处理。当执行一个责任而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目的达到时,受害人的另一请求权应归于消灭,加害人的责任即可解除。如在执行违约赔偿责任后,权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就不再要求违约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都是民商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该债权的纠纷都属于私法上而不是公法上的纠纷,此为以仲裁来解决该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此外,在侵权和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说明选择违约,再将其归结于也属违约的性质,以违约提起损失赔偿,再技巧上也会更恰当、稳妥。

四、宋连斌和黄进教授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中提出将仲裁的管辖的受案范围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和解的任何财产性纠纷”。有的学者比较推崇我国台湾地区“仲裁法”的规定,即“有关现在或将来之争议,当事人得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单数之数人成立仲裁庭之”,同时增订第二款规定“前项争议,以依法得和解者为限”。也有学者推崇德国的立法思路,那就是“一切包含经济利益的争议都可以成为仲裁的标的”。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可直接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改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纠纷”。陈立峰、王海量在《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一文中谈到: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关键是看这种立法技术是否符合国内仲裁实践和国际仲裁发展趋势的要求。在确定仲裁管辖范围时需要明确的几点是:首先,应当符合《联合国仲裁示范法》的内容;其次,仲裁法管辖范围的规定肯定要统辖国内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最后,应明确仲裁主体的适用范围。

综上,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仲裁受案范围应当扩大,相关法律应当更加明确化。但就具体如何扩大仲裁的受案范围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产生分歧的关键点在于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许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纳入仲裁;还有学者认为医事纠纷也应纳入仲裁;甚至有学者认为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现象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文学论文的文献综述篇五

1、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必须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4种人;而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包括犯人。

2、客观行为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即是以利用职权或国家权力为前提条件,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且行为的实施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进行。而且,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诬陷他人的,则要从重处罚。

3、手段方法不同。报复陷害的手段,既可以用捏造事实(不能是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报复,也可以利用客观存在的某种对被害人不利的事实进行报复,而诬告陷害罪必须是以捏造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1、犯罪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报复陷害罪的客体仅仅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3、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但诬告陷害罪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利达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报复陷害罪则是行为人本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自身职权、假公济私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整治。

4、犯罪行为侵害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张国斌、宋志伟的人。

1、不同:报复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一切公民。

3、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

4、行为表现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1、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一般公民。而报复陷害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报复陷害的主体。

2、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可以是国家干部,也可以是一般公民。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依刑法规定,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以及举报人、执法人、证人。

3、告陷害的最终目的能否实现,不取决于诬告陷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可以直接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来实现。

4、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最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的犯罪行为,但是其犯罪手段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运用国家权力的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对诬告人进行刑事追究,只能假借司法机关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的办法企图借助于司法机关的权力,达到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报复陷害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利用职权之便指使要挟他人利用职权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上、经济上的、行政上的整治。

1、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需要利用职权。

2、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一、两罪客体的界限

依据刑法的规定,两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其中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侵犯的对象看: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的人;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

二、两罪客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陷害行为,但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和申诉人等侵害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其中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是必不少的要件;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

三、两罪主体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四、主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是行为人产生陷害目的的内心起因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是因为被害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等民主权利,直接或者间接的涉及行为人的利益而产生报复意图;诬告陷害罪的起因则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的、生活的目的,有的是出于政治斗争之目的等。

五、两罪构成要件的界限

犯罪的构成对行为结果的要求不同。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捏造的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知晓就构成即遂,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也就是说,报复陷害罪并不是情节犯;报复陷害罪则要求行为人的报复陷害行为必须造成了一定后果,才能成立,如果没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六、行为表现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七、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但报复陷害罪是行为人本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自身职权、假公济私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整治;诬告陷害罪则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利达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八、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九、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需要利用职权。

综上,国内学者对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尚未达成共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今天,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明确此罪与彼罪对于法学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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