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担保工作者个人总结 担保业务年终总结(6篇)
小编:向上遴选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担保公司的工作总结篇一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1、还款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2.履约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3.公司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范本
4.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5.个人借贷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6.融资担保合同(互相担保)
7.公司担保合同范本
8.公司担保合同四篇
担保公司的工作总结篇二
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承诺帮助乙方办理并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及融资许可证。
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帮助乙方办理并取得注册资本为3亿融资性担保公司工商局营业执照。
2、甲方帮助乙方办理并取得河北省中小企业局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3、甲方负责办理上报资料的准备、组卷及相关审批。
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需提供股东出资比例及身份证,学历证及个人银行征信情况并保证其真实性。(具体所需乙方提供资料见附表)
2、乙方安排专人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组卷、和上报工作。
第三条 所需费用及付款期限
1、本次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取得所需全部费用为万元。
2、付款方式及时点:分二次付款,首次本承诺书签订当日乙方付甲方订金30万元整,甲方开始办理工商注册,费用缺口暂由甲方垫付;第二次,甲方帮助乙方组卷完成向市工信局提交办理许可证资料前两日内,乙方向甲乙双方监管账户打入剩余款项 140万元整,融资许可证审批下来当日乙方解除监管向甲方结清全部费用,甲方将许可证交给乙方。
第四条 期限及其他
1、甲方承诺乙方自收到订金45日内帮助乙方办理完工商注册和金融许可证的取得。如遇特殊情况在此期限未办理完,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顺延办理时间,若乙方不同意顺延,甲方退回乙方支付费用。
2、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及时提供办理所需资料和证件,如因乙方提供资料及证件等不及时和不合格导致办理时间延误,造成后果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本承诺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及甲方收到乙方订金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之日终止。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担保公司的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章、担保公司简介
第一章担保公司简介
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一、成立条件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二、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
(一)借款担保业务
1、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担保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3、企业信用证贷款担保
4、企业综合授信贷款担保
5、企业主个人贷款担保
6、个人投资贷款担保
7、产权置换过桥贷款担保
8、各种短期借款担保
(二)票据证券担保业务
1、开立信用证担保
2、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3、商业汇票担保
4、银行保函担保
5、企业债券担保
6、保本基金担保
7、信托产品担保
8、其他票据证券担保
(三)交易履约担保业务
1、工程履约担保
2、工程付款担保
3、投标担保
4、原材料赊购担保
5、设备分期付款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
7、租赁合同担保
8、其他合同担保
担保公司的运作的原则:只消化自己可以消化的风险,只接触自己熟知的领域。
第四章 担保管理制度
(一)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
1.审查借款申请人有关材料。
2.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复印材料,翻阅有关总帐、明细帐和凭证,审核财务报表。
3.分析财务报表、检查借款申请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审核借款申请金额、期限。
(二)对借款抵押物、质物进行调查评估。
1.审查抵押物、质物。
2.审查抵押、质押相关手续。
3.现场察看抵押物、质物。
4.审查抵押物、质押的价值,确定可抵押、质押额。
(三)撰写调查、审批报告。
调查、审批报告的内容
1)基本情况
2)管理、经营情况
3)财务状况
4)项目情况
5)反担保方案
6)风险与效益
7)调查意见 保时审查
1.检查贷款是否按用途使用,有无挪用、套用贷款情况。
2.检查存货有无积压、应收款回笼情况等。
3.落实企业还款资金来源。
4.纠正企业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及所有影响贷款安全性的不利因素,督促企业改进。
个人融资
一.交易转按揭担保业务
(一)含义:是指卖方将其房产转让给买方时,根据卖方(或买方)的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用于卖方偿清原银行贷款(或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楼款),以便顺利办理房产过户的业务。
(二)办理流程
i、买方已付首期款证明资料; j、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转贷担保业务(又称同名转按揭担保业务、非交易转按揭担保业务)
(一)含义:转贷担保业务是指房产权利人为节省贷款利息支出、增加贷款金额、变更还款期限等,根据其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短期赎楼贷款(或提前发放后续抵押贷款),用于偿清原银行贷款,待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后,再继续在银行办理二手楼抵押贷款的业务。
g.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凭抵押回执放款担保业务
(一)含义:凭抵押回执放款担保业务是指已过户到买方名下的房产在国土部门产权登记中心已办理了抵押登记递件手续并取得了抵押登记收文回执,但客户欲在抵押登记办妥前取得银行的抵押贷款,根据其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凭抵押回执向申请人提前发放贷款的业务。
(二)办理流程
四.安居房换证担保业务(又称“绿转红”业务)
(一)含义:是指在确保安居房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可以转换为商品房的前提下,根据房产权利人的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短期周转性贷款,用于提前还清尚在按揭过程中的按揭贷款、向政府部门补交地价及有关税费、满足房产交易和资金需求等,待办妥商品房《房地产证》(红本)及其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再向客户发放商品房抵押贷款,并收回担保贷款的业务。
安居房换证担保业务包括两种业务类型:
2.安居房《购房合同》换证的担保业务:是指房产权利人以安居房《购房合同》向担保公司申请“绿转红”的担保业务。与类型a相比,操作过程增加了《购房合同》转绿本的环节。
(三)业务流程
(四)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抵押回执复印件; 2.房地产证复印件; 3.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 4.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直客式按揭担保业务(又称一手楼按揭担保业务)
(一)含义:是指个人为了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开发商购买一手楼房产,担保公司为个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业务。
(二)业务流程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六.汽车贷款担保业务
(二)业务流程
(三)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一)含义:是指担保公司为自然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提供担保的业务。
(二)业务流程
2.《客户基本情况表》; 3.《个人财产清单》;
7.担保申请人真实住址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单据;
9.抵押或质押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等;
10.根据我公司《客户应提供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的其他个人、企业相关经营资料和反担保资料。
企业融资担保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一)含义:是指企业因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在其自有资金不足且无法独立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资。
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包括1年)
(二)办理流程
客户咨询——担保部门受理申请——担保部门进行调查和资料核实,出具调查报告——担保公司内部审批——签订担保合同,落实办理反担保手续——担保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函;银行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担保公司与银行 金融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监管——到时准时还款,解除担保;到期无法还款,担保公司代偿,被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二.授信额度贷款担保
(一)含义:是指为企业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设立的担保,企业可以在不超过额度总限额和期限内循环使用贷款。
期限:一般为一年
(二)办理流程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
(一)含义:是指企业资本性支出的需要,在其自有资金不足且无法独立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资。
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
(二)办理流程
(四)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诉讼保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一)含义: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主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和财产执行担保等。
(三)业务程序
担保公司的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 为维护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经xx市人民政府x府发[2009]13号批准设立,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公司作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xx市人民政府授权xx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出资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宗旨:公司以平等自愿、公平守信、审慎稳妥、规避风险、保本增值为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域内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技改资金、科技项目、创业以及个人流动资金贷款等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批准公司章程;
(十一)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权利。
第十五条出资者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尊重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经营自主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为一人。董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相应机关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程序直接委派。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或职工代表大会更换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公司董事长由相应机关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直接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和隶属关系;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机构:
(一)董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董事会可下设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就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对制订的投资计划及投资方案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决定,投资方案交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会提出的总经理任免建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经党委会考察、审议,并提出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建议名单,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主持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专业会议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并向xx市人民政府报告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行使职权的需要不定期召开。在分别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监事会或总经理提议时由董事长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董事会会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六)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执行董事会决议,处理董事会授权的事务;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二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其他监事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直接委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相应机关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在全体监事中直接指定。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每位监事在监事会中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五)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第三十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经省政府国资委按程序确定的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副总经理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需提交董事会决策的投资方案;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和财务支出款项进行审批;
(八)受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对外洽谈、处理业务、签署合同和协议;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公司应和总经理等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能够维护出资人、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身体健康、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有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出资人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出资人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出资人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出资人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出资人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领导人员聘任与解聘前置规定
第四十五条依据《公司法》委派、聘任、解聘公司领导人员,按xx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必须是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机关拟定的领导人员。本条所指的公司领导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第四十六条董事、监事、经理层等公司高管人员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或者是省董事、监事、职业经理人三类人才库的储备人员。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委会和各子公司党组织,党委会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组织。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四十九条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责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建议名单。
第五十条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制企业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党委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成立党委时,同时成立纪委。公司纪委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担保公司的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条 为维护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经xx市人民政府x府发[2009]13号批准设立,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公司作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xx市人民政府授权xx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出资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宗旨:公司以平等自愿、公平守信、审慎稳妥、规避风险、保本增值为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域内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技改资金、科技项目、创业以及个人流动资金贷款等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批准公司章程;
(十一)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权利。
第十五条出资者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尊重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经营自主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为一人。董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相应机关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程序直接委派。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或职工代表大会更换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公司董事长由相应机关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直接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和隶属关系;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机构:
(一)董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董事会可下设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就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对制订的投资计划及投资方案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决定,投资方案交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会提出的总经理任免建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经党委会考察、审议,并提出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建议名单,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主持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专业会议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并向xx市人民政府报告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行使职权的需要不定期召开。在分别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监事会或总经理提议时由董事长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董事会会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六)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执行董事会决议,处理董事会授权的事务;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二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其他监事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直接委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相应机关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在全体监事中直接指定。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每位监事在监事会中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五)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第三十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经省政府国资委按程序确定的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副总经理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需提交董事会决策的投资方案;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和财务支出款项进行审批;
(八)受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对外洽谈、处理业务、签署合同和协议;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公司应和总经理等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能够维护出资人、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身体健康、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有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出资人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出资人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出资人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出资人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出资人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领导人员聘任与解聘前置规定
第四十五条依据《公司法》委派、聘任、解聘公司领导人员,按xx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必须是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机关拟定的领导人员。本条所指的公司领导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第四十六条董事、监事、经理层等公司高管人员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或者是省董事、监事、职业经理人三类人才库的储备人员。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委会和各子公司党组织,党委会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组织。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四十九条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责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建议名单。
第五十条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制企业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党委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成立党委时,同时成立纪委。公司纪委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担保公司的工作总结篇六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为担保甲方与乙方之间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关处分权的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____年___月_____日甲方与______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____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___年___月___日支付___万元;_____年_____月___日支付_____万元。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市___路___号的_____大厦的房产作____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
第三条抵押物担保范围
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抵押权人的义务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