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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检测人员工作总结篇一
一、考核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严格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并对考试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二、考核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并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建立并有效实施无损检验人员考试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无损检验人员考试质量。
考核单位应将质量保证大纲、考试管理制度及haf602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及华北站备案。未备案的,视为不具备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活动条件。
(一)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保证参考人员的资格满足相关要求。
(二)考核单位的法人代表对考核单位上报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考试试题应在当次考试现场从考试题库中选取,对有疑义的考试试题应报核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在不具备考试题库的情况下,可具体组织考官在考试现场命题。保证考试试题的适用性,并符合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
考试期间,考核单位应对考试题库及考试试题的保密负责。
(四)考核单位应保证实际操作考试用试件数量充足、难度一致、答案规范。
(五)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中应保证一个考场至少有两名考官监考,考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六)考核单位按照考试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组织考试活动,保证考试和评卷过程的正常秩序。
(七)妥善保管与考试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以及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保证可查询和追溯。
四、考核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不得泄漏考试内容、不得徇私舞弊。
五、考核单位应在每季度开始前一个月将下季度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安排报华北站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报名时间。如考试计划有调整的,考核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前报华北站。
六、报考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在申请表上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对符合要求的报考人员,考核单位应负责安排参加考试。不得强制报考人员接受考核单位指定的培训。
七、聘用单位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招聘、培训,并推荐优秀的无损检验人员参加资格考试,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所持证书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建立无损检验人员连续操作档案等工作。聘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接受检查监督,并对所聘无损检验人员的行为承担全面责任。
八、考核单位应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报考人员的资格考试申请副本及附表(见附表)所列内容报华北站备案。华北站根据监督结果,对聘用单位是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有单位或国家核安全局已受理的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考试通过人员,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核准建议。
九、华北站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检查点检查。
(一)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检查和考试过程检查。质量保证检查主要检查考核单位质量保证大纲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考试过程检查主要检查考试的组织和实施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制度、考试工作程序的要求。
(二)专项检查指考试过程中发生或认为有可能发生严重违反核安全法规的问题时,由国家核安全局或华北站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专项任务检查。
(三)检查点检查指对考核单位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活动过程的现场检查。
考核单位应在考试活动开始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项目、考官、报考人员及其聘用单位等信息报华北站。华北站根据考核单位上报的考试计划,在考试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考核单位检查计划及内容。
十、考核单位应当对国家核安全局及华北站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对于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考核单位应当认真落实。
十一、监督检查发现考核活动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考试活动,并立即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三)聘用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为非本单位人员提供证明的。
十二、监督检查发现考核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核安全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停止考核单位的考试活动或对考试结果不予核准的建议。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试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五)考核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 设备无损检验 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 、渗透、涡流 、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 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
(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
(四)管理有关档案;
(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
(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
(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
(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
(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力 和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 技术 无损检验专业 理工科 高中、中专 初中
等级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或者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 ,(rt) ⅰ 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三年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 ,(et) ⅱ 六个月 一年 二年 八年
泄漏检验(lt) ⅲ 四年 五年 八年 /
渗透检验(pt) ⅰ 一个月 三个月 六个月 三年
磁粉检验(mt) ⅱ 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八年
目视检验(vt) ⅲ 四年 五年 八年 /
其中,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 ;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
报考ⅲ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有效ⅱ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ⅱ级资格证书;申请ut、rt和e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pt或者mt的ⅱ级资格证书,申请pt、mt、lt和v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级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
(一)学力证明;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以及在核辐射 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 知识;无损检验操作技能;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和运行环境下可能产生缺陷的机理和性质;各主要系统所执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核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 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资格鉴定委员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 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
(二)学力证明;
(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
(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一)聘用单位推荐信 ;
(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
ⅰ、ⅱ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ⅲ级更新证书考核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第二十九条 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六条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担任,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无损检测人员工作总结篇二
本人于1970年从事无损检测工作40年以来,工作尽心尽责,严把质量关,从未出现过质量事故。工作前期参与了几十个小水电站的rt、ut、mt、pt无损检测工作;后来陆续参加了xxx等大中型水电站的rt、ut、mt、pt无损检测工作;现受聘于xxxxx有限公司从事闸门、拦污栅以及风电塔筒的rt、ut、mt、ptmt无损检测工作。
超声无损检测技术中的三大关键问题是缺陷的定位、定量和定性。迄今为止,广大的超声检测技术人员已作了大量实验研究工作,在对缺陷的定位和定量评定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并逐步趋于成熟与完善。如在众多有关超声检验的技术规范中,对诸如确定缺陷埋藏深度,评定缺陷的当量大小,延伸长度以及缺陷投影面积等都有明确的方法规定,对保证产品构件的质量和安全使用具有重大作用。然而,在对缺陷定性评定方面却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缺陷对超声波的反射特性取决于缺陷的取向、几何形状、相对超声波传播方向的长度和厚度、缺陷的表面粗糙度、缺陷内含物以及缺陷的种类和性质等等,并且还与所使用的超声检测系统特性及显示方式有关,因此,在超声检测时所获得的缺陷超声响应是一个综合响应。在目前常用的超声检测技术上还难以将上述各因素从综合响应中分离识别出来,给定性评定带来了困难。
在实际检测过程中,由于难以判明缺陷性质,往往会使一些含有对使用条件是非危险性的、或者在后续加工过程中可以被改善甚至消除的缺陷的产品被拒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同时也可能忽视了一些含有危险性缺陷(如裂纹类缺陷)的产品,对产品的安全使用造成潜在威胁。根据几十年来我在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工程超声检测技术的经验总结,现列举出一部分常见缺陷的回波特征,以辅助缺陷定性评定。
(1)钢锻件中的粗晶与疏松:多以杂波、丛状波形式或底波高度损失增大、底波反射次数减少等形式出现。
(2)棒材的中心裂纹:在沿圆周面作360°径向纵波扫查时,由于裂纹的辐射方向性,其反射波幅有高低变化并有不同程度的游动,在沿轴向扫查时,反射波幅度和位置变化不大并显示有一定的延伸长度。
(3)锻件中的裂纹:由于裂纹型缺陷内含物多有气体存在,与基体材料声阻抗差异较大,超声反射率高,缺陷有一定延伸长度,起波速度快,回波前沿陡峭,波峰尖锐,回波后沿斜率很大,当探头越过裂纹延伸方向移动时,起波迅速,消失也迅速。
(4)钢锻件中的白点:波峰尖锐清晰,常为多头状,反射强烈,起波速度快,回波前沿陡峭,回波后沿斜率很大,在移动探头时回波位置变化迅速,此起彼伏,多处于被检件例如钢棒材的中心到1/2半径范围内,或者钢锻件厚度最大的截面的1/4~3/4中层位置,有成批出现的特点(与炉批号和热加工批有关)。当白点数量多、面积大或密集分布时,还会导致底波高度显著降低甚至消失。
(5)锻件中的非金属夹杂物:多为单个反射信号,起波较慢,回波前沿不太陡峭,波峰较圆钝,回波后沿斜率不太大并且回波占宽较大。
(6)铸件或焊缝中的气孔:起波快但波幅较低,有点状缺陷的特征。
(7)焊缝中的`未焊透:多为根部未焊透(如v型坡口单面焊时钝边未熔合)或中间未焊透(如x型坡口双面焊时钝边未熔合),一般延伸状况较直,回波规则单一,反射强,从焊缝两侧探伤都容易发现。
(8)铸件或焊缝中的夹渣:反射波较紊乱,位置无规律,移动探头时回波有变化,但波形变化相对较迟缓,反射率较低,起波速度较慢且后沿斜率不太大,回波占宽较大。
总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确认缺陷性质,还应采用其他无损检测手段,例如x射线照相(检查内部缺陷)、磁粉和渗透检验(检查表面缺陷)来辅助判断缺陷的性质。最后,由于本人知识水平有限,讲的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多多指正。
总结人:xxx
20xx年8月9日
无损检测人员工作总结篇三
一、考核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严格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并对考试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二、考核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并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建立并有效实施无损检验人员考试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无损检验人员考试质量。
考核单位应将质量保证大纲、考试管理制度及haf602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及华北站备案。未备案的,视为不具备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活动条件。
(一)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保证参考人员的资格满足相关要求。
(二)考核单位的法人代表对考核单位上报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考试试题应在当次考试现场从考试题库中选取,对有疑义的考试试题应报核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在不具备考试题库的情况下,可具体组织考官在考试现场命题。保证考试试题的适用性,并符合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
考试期间,考核单位应对考试题库及考试试题的保密负责。
(四)考核单位应保证实际操作考试用试件数量充足、难度一致、答案规范。
(五)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中应保证一个考场至少有两名考官监考,考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六)考核单位按照考试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组织考试活动,保证考试和评卷过程的正常秩序。
(七)妥善保管与考试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以及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保证可查询和追溯。
四、考核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不得泄漏考试内容、不得徇私舞弊。
五、考核单位应在每季度开始前一个月将下季度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安排报华北站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报名时间。如考试计划有调整的,考核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前报华北站。
六、报考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在申请表上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对符合要求的报考人员,考核单位应负责安排参加考试。不得强制报考人员接受考核单位指定的培训。
七、聘用单位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招聘、培训,并推荐优秀的无损检验人员参加资格考试,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所持证书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建立无损检验人员连续操作档案等工作。聘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接受检查监督,并对所聘无损检验人员的行为承担全面责任。
八、考核单位应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报考人员的资格考试申请副本及附表(见附表)所列内容报华北站备案。华北站根据监督结果,对聘用单位是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有单位或国家核安全局已受理的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考试通过人员,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核准建议。
九、华北站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检查点检查。
(一)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检查和考试过程检查。质量保证检查主要检查考核单位质量保证大纲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考试过程检查主要检查考试的组织和实施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制度、考试工作程序的要求。
(二)专项检查指考试过程中发生或认为有可能发生严重违反核安全法规的问题时,由国家核安全局或华北站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专项任务检查。
(三)检查点检查指对考核单位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活动过程的现场检查。
考核单位应在考试活动开始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项目、考官、报考人员及其聘用单位等信息报华北站。华北站根据考核单位上报的考试计划,在考试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考核单位检查计划及内容。
十、考核单位应当对国家核安全局及华北站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对于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考核单位应当认真落实。
十一、监督检查发现考核活动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考试活动,并立即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三)聘用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为非本单位人员提供证明的。
十二、监督检查发现考核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核安全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停止考核单位的考试活动或对考试结果不予核准的建议。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试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五)考核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1 总则
1.1.为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具体方式和要求,根据《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的组织实施要求;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四种无损检测方法的ⅲ级(高级)ⅱ级(中级)ⅰ级(初级)资格的取证考核(初试)和换证考核(复试)的内容,方式,合格评定标准,以及复议规定。
涡流(et),声发射(ae)无损检测方法的考核的内容,方式暂不作规定。
1.3.本细则由全国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提出,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公布执行。
本细则由全国考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考核的组织实施要求
2.1.年度考核计划
2.1.1.各级考委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当年的考核计划。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拟举办考核的无损检测方法类别(rt,ut,mt,pt)、性质类别(初试,复试)、级别(ⅲ,ⅱ,ⅰ)、时间(月份)、地点(城市)。
2.1.2.年度考核计划应在每年的二月底以前采用适当的方式(例如网上,会议上,报刊上)予以公告,同时报送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局备案。
2.1.3.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考核计划,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同时报送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局备案。
2.2.考核准备
2.2.1.报考人员条件审查
考核机构应对报考人员的条件进行初审,根据《考核申请表》和所附材料的内容核查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考核申请表》不符合要求,所附材料不全者,应督促其重新申报;对条件不符合规定,未通过审查者,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初审情况和通过初审的'有关材料报同级安全监察机构复审,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
2.2.2.考核通知
考核机构应将考核时间,地点,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考核费用提前通知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
2.2.3.考核人员准备
2.2.3.1.考核机构应为考核配备足够的主考人员,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
2.2.3.2.每次考核应任命一名考核负责人,对本次考核负全面责任。
2.2.3.3.每次考核,每种无损检测专业方法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是考委会专业组成员。
2.2.4.考核条件准备
2.2.4.1.笔试考场
笔试考场应宽敞,明亮,安静。座位应有足够的间距。
2.2.4.2.实际操作考场
实际操作考场应宽敞,设施齐全,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试验的环境设施条件。
2.2.4.3.考核用试件
应采用经过鉴定验收的,有标准答案的考核专用试件。应委派主考人员对本次考核用的试件逐件进行检查确认。
2.2.5.笔试试卷的准备
笔试试卷的出题组卷应有专人负责,应有切实的保密措施。试卷的知识广度,深度,难度应符合《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
2.2.6.口试考核的准备
考核前应召集所有口试主考人员讨论本次考核的口试注意事项,统一认识和评分标准。
2.3.考核过程
2.3.1.笔试监考
2.3.1.1.应根据考场情况和考生人数配备充足的监考人员,每一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2.3.1.2.应在考前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2.3.1.3.密封的试卷应当着考生面启封。
2.3.1.4.整个考试过程应能保持正常秩序,对违规行为应有处置措施。
2.3.1.5.一次考试在多个考场同时举行时,应保证各考场的考核时间,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一致。
2.3.1.6.考试结束时,应在考场完成试卷回收,密封线装订,点数,打包密封工作。
2.3.2.实际操作现场监考
2.3.2.1.应根据考场情况和考生人数配备充足的监考人员,每一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2.3.2.2.应在考前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2.3.2.3..整个考试过程应能保持正常秩序,对违规行为应有处置措施。
2.3.2.4.一次考试在多个考场同时举行时,应保证各考场的考核时间,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一致。
2.3.2.5.考试结束时,应在考场完成试卷回收,密封线装订,点数,打包密封工作。
2.4.阅卷
2.4.1.阅卷前应召集所有阅卷人员讨论本次阅卷注意事项,统一认识和评分标准。
2.4.2.试卷包的密封应当着所有阅卷人员面启封。
2.4.3.应安排专人对阅卷质量进行抽查。
2.4.4.试卷分数累加应有专人复核。
2.4.5.试卷密封线的开启应在所有阅卷工作完成后进行。
2.5.考核成绩汇总上报
2.5.1.考核负责人负责考核成绩汇总工作。
2.5.2.考委会秘书处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同级安全监察机构。
3.初试的内容与考核方式
3.1初试的内容
3.1.1.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初试的考核内容包括五个方面:无损检测专业知识,无损检测相关知识,法规标准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理论应用于实践的综合能力。
3.1.2.对不同无损检测专业方法和不同资格等级规定了不同的考核内容。
a1(通用知识中的无损检测相关知识部分);
a2(通用知识中的无损检测专业知识部分);
b1(特种设备专门知识);
b2(无损检测专业知识在特种设备中的应用)
对不同内容分别采用不同方式进行考试。
3.2.初试的考核方式
3.2.1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初试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考试。
3.2.2.对不同无损检测专业方法和不同资格等级规定不同的考核方式。
3.2.3.理论知识a部分采用闭卷笔试,侧重于考核基本概念和重要知识的掌握。
3.2.4.理论知识b部分采用开卷笔试,侧重于考核对法规标准的理解和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
3.2.5口试侧重于评价考生工作经历和经验,同时进一步考察其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技术管理能力。
3.3.各资格级别初试要求
各资格级别初试要求掌握的的无损检测专业知识、无损检测相关知识、法规标准知识、特种设备专门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的详细内容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
无损检测人员工作总结篇四
姓 名: 付银忠
专 业 班 级: 储运082班
指 导 教 师: 杨文洁
日 期: xx年5月1日
制以毕业生实习报告总结
付银忠
强化专业的主业知识,提高实际操作技能,丰富实际工作和社会经验,掌握操作技能,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专业的相关理论知识应用到工作实践中。用理论加深对实践的感性认识,用实践来验证理论知识的准确性,积极探求日常工作中的规律和要领,更好的服务从事的本职工作,提前使用工作岗位。
西安长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西安长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隶属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取得化工石油、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国家甲级监理资质,主要承担长庆油田地面工程(油气场、站、库,电力,通讯,道路,管道等)建设监理工作,工作区域分布陕、甘、宁、蒙、晋五省区,公司总部在西安市经济开发区。
理,并对承包商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xx)
2、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规定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69-xx)
3、业主批准的施工图
4、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
业主与监理签订的《监理合同》
5、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文字记载以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签发的监理指令等均可作为监理依据的补充。
(1)采用巡视检查、平行检验、现场见证、旁站监理的方法对工程的材料、管道安装、试压吹扫过程质量进行全方位控制。
(2)严格检查验收程序,每完成一道工序,施工单位自检,总包复查,监理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
(3)监理联系单:对施工中出现的影响质量的行为,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通病,监理以口头通知,旁站其整改,或以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形式,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会议形式:每周主持召开工程例会对出现质量问题与针对重要质量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而做出的决议,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执行。
人员分工
根据本工程管线长度,场站数量,工期紧缓等特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成立专业组,由总监、总监代表、和各专业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对监理组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全面掌握施工信息。
①组织所有上岗监理人员全面地学习掌握相关的国家规范、规程、阅读施工组织设计、熟悉管道安装施工工艺流程。
②学习管道安装工程监理细则,人人做到心中有数。
③监督施工技术交底。
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在施工中得到落实。
⑤研究分析基坑开挖易出质量问题的环节,制定质量控制点的监理监控措施。
②承包商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不清晰,不能验收交接。
③承包商应在验收前将编好的全部竣工文件及绘制的竣工图提供监理部一份,审查确认完整后报建设单位。
①监理工程师应逐日将所从事的监理工作写入监理日志,特别是涉及设计,承包商和需要返工,改正的事项应祥细记录。
②监理部定期召开监理例会,检查监理工作,沟通情况,商讨难点问题,布置下段监理工作,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在学校学习关于油气储运的知识多一些,对于管线的安装知识接触的比较少,因此在实习阶段偏重管线安装知识的学习,为了尽快的适应本职工作。
1、对焊工进行焊工考试,并取得所施焊范围的合格资格,在施焊过程中应按批准(或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进行焊接,工序间应有交接手续。
2、管道安装前应先修口、清根,管端端面的坡口角度、顿边、间隙,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在对口间隙加帮条或用加热法缩小间距施焊。
3、当天焊接的焊口应由施工单位报无损检测监理工程师,在由无损检测监理工程师向检测单位下发检测指令,进行焊口检测。对于检测不合格的焊口,由施工单位返口。
4、检测合格后的焊口由无损检测监理工程师下发补口指令,要求防腐补口单位进行补口。
5、补口完成经检测合格后,可以进行下一道工序。
出厂阀门应在安装前做试压试验和试压记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位置标高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并操作检修方便。
管线下沟前,应使用电火花检漏仪检查管道防腐层,如有破坏或针孔应及时修补,检查电压应符合设计要求。管线下沟时,应注意避免与管沟壁挂碰。管道应贴切地放置到管沟中心位置,距中心线的偏差应小于250㎜。管底最大悬空高度应小于250㎜,且悬空长度小于15 m。
回填前,沟内若有积水应先排除,并立即回填。地下水位较高时,如沟积水无法完全排除,可用砂带将管线压沉在沟底后回填。石块或隔离段管沟,应先在管体周围回填细土,细土的最大颗粒不应超过10㎜,细土应回填至管顶上方300㎜。然后回填原土石方,但石头的最大颗粒不应超过250㎜。管沟回填土应高出地面~ m,其宽度为管沟上开口宽度,并应做成有规则的外形。
分段试压前,应采用清管球进行清管,清管次数不应小于两次。分段清管时应设有临时清管收发装置,清管接受装置应设在地势较高的地方,50 m内不得有居民和建筑物。
强度性试压为设计压力的倍;严密性试压为设计压力的倍。强度试压稳压4小时,严密性试压稳压24小时。强度试压以管道不破裂、无渗漏为合格;严密性试压以压降不大于1%试验压力值为合格。
(1)管线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应合理有序,及时清理施工中留下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保护环境。
(2)管线施工过程应严格遵守施工作业休息制度,严禁噪声扰民。
(3)基坑开挖后,土体应按运输路线及时运走,严禁基坑周边堆放建筑物料及施工机械设备。
(4)作业人员需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佩证上岗,保持工完料清和道路畅通。
(5)施工操作的过程中,要加强巡视工作,加强过程控制。现场发现问题能够及时纠正,清除施工中的任何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