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法律规定(6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金融合同法案例银行合同类型篇一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
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
(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
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金融合同法案例银行合同类型篇二
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
2、采取拆分报价忽悠业主
为了赚钱,装修公司总会绞尽脑汁,采取拆分报价的方式。本来很简单的一个衣橱,只要报出总价就可以了,但是精明的装修公司则不然,需要多少木板,多少油漆,多少人工,随后加在一起。这样一来就比总体报价高出了许多。比如油漆工,他可以一气呵成地把家装中墙面、衣橱、储物柜等所有的油漆刷下来,但若拆开算,衣柜的油漆要等干了再刷第二、第三遍,墙面要连刷三四遍。
有些合同里,装修公司对材料写得含糊其辞,实际装修时,可能用假冒伪劣的材料。当业主追究时,装修公司便拿出当初的合同,称业主没有指定材料品牌。一旦业主要求使用高品质、环保的装修材料,装修公司便会要求加价。有的装修公司还在合同中注明,装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没货时,乙方装修公司可临时更换相同型号的材料。但这个“同”,是同质量的还是同类材料的,却没写明。
4、虚报建材损耗
谈到装饰公司给业主报的损耗,装修的损耗远没有装饰公司说的那么高。各类工艺正常的损耗:800mm×800mm地砖损耗在百分之六,300mm×450mm墙砖损耗在百分之五乳胶漆的损耗在百分之三地板的损耗在百分之五。
装修合同是装修业主也装修公司洽谈之后对装修业务的下定,是作为日后装修业主验收维权的凭证。因此有什么要求或者协商的相关事项都需要在装修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白纸黑字真凭实据才是对业主利益最好的保护。签订装修合同前提是签装修合同时心中不能再有疑问,要把一切的疑问都解决在签合同之前,并把所有的条款都写在合同之上,否者签合同时的疑问很可能就会变成装修后的遗憾。
5、预算测量动手脚
在每一笔装修订单中,大概有10%到20%利润是通过虚报面积拿到的。大多数情况下,丈量装修面积的工作由装修工完成,就算业主拿好纸笔在一边记录,但是装修工测量时手势的变动是不易察觉的。本来25厘米的长度很可能变成28厘米。这里多出3厘米那里多出3厘米,这些多出部分的材料费就全进了装饰公司的口袋。
6、付款方式
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经向装饰公司交了95%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饰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能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约定的中期付款时间,只是简单的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作业,正规的工期过半应该是: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
金融合同法案例银行合同类型篇三
案例:
张某于2007年10月29日,在某投资顾问公司任副总经理的他办理了离职,2008年1月8日,张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10月份工资1万元以及拖欠工资的补偿金5000元。
仲裁委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不能证明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张某在2007年10月29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张某没有就“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进行举证,故2007年10月29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张某今年1月8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60日申诉时限。并且本案发生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不适用该法时效为1年的规定。
那么,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效的规定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员工:该法实施以后,对于劳动关系终止而存在劳动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时效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时间。超过申请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再受理仲裁申请。换言之,张某在这个“官司”中是无论如何都打不赢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申请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由原来的“60天”延长为“1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处理劳动争议中,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很复杂,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往往不能在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法律保障。
为此,新法延长了申请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往往就从“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
这项规定实际表示,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仍然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那么有关劳动报酬的权利,不会因为时效原因而“失效”。按照立法本意,虽然《劳动法》有工资应当按月发放的规定,但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手段讨要工资,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人情伦理。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提醒: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起仲裁申请。这实际上告诉当事人,从劳动关系被终止之日起,员工必须在1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
老邱是国内第一批电气工程专家,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后即被分配至中钢邢机前身邢台机械轧辊厂。老邱几乎一辈子时光都“奉献”给邢台机械轧辊厂,逐渐晋升为该厂五大公司级专家之一。2006年8月,老邱办理了退休手续。2007年12月,老邱到德龙轧辊工作,被中钢邢机申诉至劳动部门,理由是:老邱2002年曾与邢机公司签署了一份《保护商业秘密专项协议书》,其中约定,邢机公司每月支付70元保密津贴,签署者老邱有义务对技术保密,并且离职后不能到其他同类企业工作,协议有效期直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5年。因此老邱虽然已经退休,但到其他企业任职,仍属违约,要求老邱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费共计:60万元。
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此进行分析,提醒企业的hr: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其次要注意期限;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然可协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本案是典型的竞业限制争议。那么何为竞业限制呢?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在竞业限制方面,目前我国相关规定有如下两项:
一、《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虽然老邱与公司有明确约定,并且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其保密津贴,但公司仍然很难追究老邱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企业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同时约定企业要向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不能随员工的工资一起发放,而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开始发放,经济补偿金也不能一次性发放,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明确地限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如果只约定员工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未同时约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或者虽然约定了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实际上没有支付时,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将会怎样。
在实践中,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时,员工将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因此,本案中很难认定公司向老邱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此外,竞业限制不单单是对员工的约束,竞业限制合同是对等的、双方的、有偿的合同,企业与雇员都既有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享有约束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的权利,也必须承担因此而给雇员造成的损失。国家对竞业限制补偿虽然没有详细规定,但各地(大部分地区)有各地的标准。根据合同双方对等原则,每月70元的保密津贴是无论如何无法补偿老邱不在同行业工作的损失的,仲裁、法院都不会支持公司高达60万元的赔偿要求。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提醒:
其次要注意期限:前三类人员离职后对其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然可协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案例:
许某受聘于一家广告公司,并与公司签署了一份《高级职员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许某为公司的设计总监”,合同期为1年。合同同时约定,许某的税前工资是11537元。同年4月和5月,许某如数拿到了合同约定的工资。6月份,因许某业绩考核突然变差,公司以许某工作业绩下滑为由,并根据劳动合同第5条第2款“许某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定,同时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意见,根据其工作业绩对其薪酬水平予以修改”的规定,将许某工资级别由原来的29级降为27级,发税前工资7880元。7月份,公司又以许某未能完成正常的业务为由,决定按待岗处理,工资发5000元。同年8月,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书》。
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许某认为自己的合同工资为11537元,但公司所发的6月份工资仅为7880元,7月份工资仅为5000元,因此多次找公司交涉要求补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公司则认为,6月份许某的工资由29级降到27级,发放标准为7880元,7月份因许某的工作业绩大幅度下滑,公司又决定将许某按待岗处理,每月发给工资5000元。上述决定是根据许某的工作业绩的评定、公司的章程作出的,完全符合许某与公司签订的《高级职员聘用合同》条款之约定,所以不同意许某补发工资的要求。
那么,公司能否根据员工的业绩下滑情况,适时调整相应的工资级别?作为人力资源工作的hr,面对类似许某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来保证公司的利益?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建议用人单位制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指出企业的hr应该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经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从劳动法律角度来讲,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通过书面形式才能进行的。因此,原则上降薪是需要员工同意的,本案中许某与广告公司已对工资进行了约定,如果员工不认可降薪,公司就不能单方面降低约定的工资。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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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法案例银行合同类型篇四
案例:李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两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事隔3日 ,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李某不起诉决定书。
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李某曾因在原单位因盗窃桌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电脑被查获,因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李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两次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案例:20xx年1月10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试用期,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3月8日,公司通知王某,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公司决定辞退他。
王某认为他在试用期认真工作且表现良好,公司辞退他违反劳动合同法。
分析:某公司应于1月份与王某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8日,仍然未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公司与王某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王某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
所以公司辞退王某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金融合同法案例银行合同类型篇五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 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
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 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4.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
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己承担责任。
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3.答题要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义。
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甲公司(出租人)与乙公司(承租人)约定购买100辆红旗轿车作为出租车使用,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指定购买丙公司(出卖人)生产的100辆红旗轿车。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 )交付标的物。
答案:b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合同法》第239条
(2)如果丙公司已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则甲公司对这100辆红旗轿车享有( )。
a.所有权 b.占有权 c.使用权 d.处分权
答案:a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242条
(3)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4)乙公司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由( )承担责任。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5)如果丙公司生产的这100辆红旗轿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由( )责任。
答案: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244条
2. 2006年10月,甲公司欲从事客运业务,因此与一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50辆可乘坐100人的大型客车的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作为承租人,乙公司作为出租人,乙公司不干预甲公司选择租赁物,所需客车由甲公司选定的丙公司制造,丙公司作为出卖人。
(1)若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的是可乘坐80人的客车。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应当由出租人乙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b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244条
(2)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关于履行维修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b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247条
(3)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承租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关于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d.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乙公司有优先权
(4)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5)若承租人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则( )。
a.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b.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c.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d.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3. 甲公司、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前交货,乙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b.是不正当行为,因为已到了甲公司履行其义务的期限
d.是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答案:c 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8、69条
(2)在乙公司发生了可能使其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由后,甲公司有权( )。
(3)如果乙公司提供了适当价值的一座大楼作为担保,则甲公司应( )。
(4)甲公司若解除合同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已经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答案:abc 不安履行抗辩下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69条
(5)假设事后证明,乙公司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事系甲公司道听途说的消息,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实际履行 b.甲公司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c.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d.甲公司仍可以解除合同
4. 甲公司职工刘某以其公司的名义于2000年3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香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香精10吨,每吨30万元,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于2000年4月30日前交付。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你是乙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 )。
(2)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经审查查明,刘某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期限截止为2000年3月1日。那么,该合同是( )。
答案:c 代理权终止后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48条
(4)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 )内予以追认。
5. 贸源公司是a市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一次展销会上,该公司看中了永恒公司生产的电路板。贸源公司与永恒公司签订一份电路板的买卖合同。购进价值200万元的电路板。
永恒公司见货款数额很大,怀疑贸源公司的支付能力,于是要求其提供担保。贸源公司遂找到华迭公司,请求其用厂房为贸源公司提供担保。
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贸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时间亲自参加电路板买卖合同的签字,关于何人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才有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业务经理可以在合同上签字
b.只要有合法的授权手续,业务员也可以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
c.采购部经理可以在合同上签字,但必须签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答案:ab 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9、48条
(2)如果你是贸源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该合同中的数量、价格条款的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b.若以“箱”为计量单位,在合同中只需要注明多少箱
c.对于价格只需要表明总价款就行了,无须标明单价
d.对于该数量条款,可以允许一定的误差,但必须要明确
答案:ad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第12条
6.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自行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遂提供丙公司作为保证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甲公司将机床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未支付货款。
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表示无力承担。甲公司遂以本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要财产的处置需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机床转让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返还机床,遭到乙公司拒绝。
(2)李某系乙公司董事;(3)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现仅有债务人丁公司尚欠其到期货款30万元,此外别无资产,乙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主张权利,也没有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追讨债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的效力为( )。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
答案:c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0条
(2)甲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提供担保的行为性质为( )。
答案:b 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
(3)对于甲公司有权提出的主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交易
b.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机床
c.甲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4)就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b.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院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c.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无权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d.甲公司只有征得乙公司同意才能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答案:b 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
7.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造、安装一套预氧化炉,并负责预氧化炉的调试,甲公司支付加工费100万元,其中设备交付后支付8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清剩余加工费。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设备,甲公司支付了80万元加工费。
但乙公司一直未派员调试,甲公司遂拒绝支付剩余20万元加工费。乙公司向甲催要剩余加工费未得,便将其对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未得,经调查得知,丁公司尚欠甲公司加工费20万元,因甲公司加工产品不合格而一直未还,已过履行期。甲公司曾向丁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但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丙公司遂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甲公司因业务调整,将该套预氧化炉出卖给戊公司。戊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预氧化炉发生爆炸,炸伤来公司参观的客户王某,引起纠纷。
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向甲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加工费,甲公司有权主张( )。
答案:a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
(2)关于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丙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生效
d.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应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
(3)关于丙公司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c.因甲公司曾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4)关于甲公司、乙公司、戊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8. 2006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型号为3tf6844-ocm7德国产接触器,单价17300元,总金额为103800元,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货,甲公司负责运输,乙公司决定运输方式(如乙公司不指定,则默认为中铁快运)。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同年8月25日支付货款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同年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先后向乙公司发运3台、2台、1台接触器,乙公司则于同年9月9日付货款5万元。
同年9月1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称只收到5台接触器,且其中有2台接触器损坏,影响使用,请甲公司予以解决。
查,甲公司于9月6日发运的1台接触器因不可抗力而在运输途中灭失。
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c.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有权中止支付剩余货款
答案:bd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
(2)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货款转让协议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效力未定 c.有效 d.可撤销
答案:c 合同债权的转让 《合同法》第80条
(3)针对丙公司的请求,乙公司有权主张( )。
(4)1台接触器灭失的风险应由( )。
9. 甲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皮货厂(以下简称乙)于2004年3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场装修,甲即向乙订购貂皮大衣1000件;貂皮大衣须于2004年11月1日前交货,以备甲冬季销售之用;违约支付总货款5%的违约金。
甲7月10日完成商场装修,并于当日电话通知了乙。由于乙的原料供应商丙未能如期向乙提供制作貂皮大衣所需原料,导致乙直至2005年3月才将合同约定的1000件貂皮大衣准备好。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d.可撤销的合同
答案:a 合同的附生效条件 《合同法》第45条
(2)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答案:b 合同的附生效条件 《合同法》第45条
(3)下列关于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a 第三人原因的违约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1条
(4)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包括( )。
答案:ab 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94、97条
10. 中青公司欠大青公司货款50万元,已到期。中青公司购进一部分丰田牌小汽车(价值30万元)赠与了小青公司,将价值60万元的成套设备以30万元转让给了小年公司,小年公司购买该设备时不知道中青公司欠大青公司货款。
同时,中青公司免除了小门公司的到期债务40万元。另外,中青公司还向小月公司投资50万元。现中青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偿还大青公司的货款,造成大青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大青公司准备通过起诉方式行使撤销权。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大青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答案:b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
(2)大青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的中青公司的行为是( )。
c.免除小门公司到期债务的行为 d.向小月公司投资的行为
答案:ac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
(3)该案撤销权行使的费用由( )承担。
(4)大青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 )。
a.自中青公司的不当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存在
b.自中青公司的不当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
c.自大青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中青公司不当行为之日起2年内
d.自大青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中青公司不当行为之日起1年内行使
答案:ad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合同法》第75条
(5)关于大青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范围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a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
(6)本案的撤销权( )。
答案:ad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
(1)如果丙公司同意代甲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 )。
答案:ab 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84条
(2)如标的物价格约定不明,双方又达不成协议,应采用( )。
答案:a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法》第62条
12. 某煤炭公司与某电厂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2000年度内,煤炭公司向电厂提供优质煤12000吨,每月不少于1000吨,煤炭公司负责代办铁路运输。双方每月10日结算上一月的货款。除不可抗力外,煤炭公司每少交付1吨煤炭,应支付电厂违约金50元。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签订后,至3月底,煤炭公司共发运煤炭3100吨,其中:1月份发运1400吨;2月份因春运停装实际仅发运200吨;3月份发运1500吨。电厂要求煤炭公司承担2月份供货不足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对电厂的要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2)5月份,煤炭公司发运一列煤车。该列车在运行途中,突遇泥石流,致使货物全部损失。该损失应由( )承担。
(3)6月份,在运行途中的一列煤车,由于煤炭公司自装货物超载,导致铁路货车车辆损坏,造成铁路承运人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鉴于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a 货运合同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304条
13. 甲公司与乙厂草签了一份电冰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厂购买电冰箱100台,每台单价3000元,总货款为30万元;为了保证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先交预付款10万元;如果甲公司退货,违约金比例为总货款的30%;如果电冰箱价格上涨,乙厂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对合同预付款、违约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c 约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
(2)如果双方协商将预付款改为定金,则定金数额( )。
答案:c 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第91条
(3)如果双方约定甲公司将一辆汽车交付乙厂占有,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此项担保属于( )。
(4)如果你是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合同中“如果电冰箱价格上涨,乙厂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的约定,你应提出的法律意见是( )。
a.为达成协议,可以作出让步 b.明显不公平,应删除
d.电冰箱价格肯定不会上涨,此规定无用答案:b 公平原则
14.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1)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bc《物权法》第14条
(2)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案:bcd
《物权法》第14条
金融合同法案例银行合同类型篇六
李先生开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代理业务,原本以为金钱交易全在上下家,他只要事成后收取代理费,风险不大,没想到依然“中招”。
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称是湖北振兴实业总公司业务经理打来的“合作”电话,委托他作为其公司“拳头产品”———高分子净化膜华南地区总代理,并随后寄来了详细资料,包括产品介绍说明书、可供产品目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分子净化膜销售补充说明书等。
李先生看其手续齐全,便在专业网站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几天后便有了“回音”,广东某养殖户来电说急需4000米高分子净化膜,金额共计27万元。
李先生一算,可赚几万元的代理费,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于是马上和上家联系。
上家很爽快,答应把一批去汕头的货调往广州,但需立即支付货款。
李先生通知下家后,对方立即派人送来了上万元的订金,表示实在太忙,需要李先生帮忙先提货,事后会加付提货费。
因为不想放弃到手的“肥肉”,李先生帮着提货并垫付了货款,可第二天事情全都变了:下家表示暂时不需要这批货了,而上家的“负责人”怎么也联系不上,“馅饼”变成了“陷阱”。
点评一:
这是一个“连当诈骗”的典型案例,行骗对象以从事代理、中介、咨询等业务的创业者为主。
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遇到上下家接踵而来的“好事”,那就要千万小心了。
对付这种骗术,首先要保持良好的心态,然后冷静地考察上下家。
对于上家,要对厂家实力、供货能力、产品质量等一一了解清楚,特别要抓住一些细枝末节的专业问题,看看其能否对答如流。
对于下家,如果碰到那种接几十万元的大单子时毫不犹豫的“爽快人”,则要睁大眼睛了。
网络诈骗:便捷,行骗也方便案例王先生是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了30年的“老供销”了,最近在某著名电子商务网站上开了个账户,开始网上创业。
一次,王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信息,某位有着“高资信度”标志的客商低价批量提供优质黄沙,经验老道的王先生并未急着下手,而是通过工商部门了解供货商的情况。
在确认供货商的“身份”后,王先生便从下家那里预收了30%的货款,按照网上提供的账号汇了过去,可他等的黄沙船却迟迟到不了上海,下家又三番五次地催他交货,一急之下他只好亲自前去催货。
到那里后王先生发现,那家企业确实存在,不过只做钢铁贸易,不搞建材,而且从未涉足电子商务领域,至于网上的那家企业,是行骗者盗用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虚构的。
最后,由于不熟悉电子商务,“老法师”王先生赔了下家客户几十万元。
点评二:
电子商务虽然有着快捷、便利的特点,但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风险更大。
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高科技来移花接木,借用正规企业的名号行骗,不少创业者由于不熟悉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和特点而上当受骗。
其实,网络只是交易的一种媒介,通过网络获得商业信息后,必须进行网下的考察。
【案例1】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
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为此,本案中,面积误差比已超过3%,并且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王某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如果不想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上述规定返还购房款。
【案例2】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
2008年4月,李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合同法》第403条“关于"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
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直接选定委托人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
为此,本案李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争议房屋权属状况,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
李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案例3】精神病人的卖房效力?
夫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症。
夫兄赵某持李某身份证件,以抵债为由,将李某名下公房以7万元低价售予张某。
李某能否要回房子?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赵某未取得李某法定代理人书面授权,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受李某法定代理人口头授权,故应认定赵某无权代理李某处分案涉房屋。
即便张某与李某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亦无权以李某名义将房屋处分给张某用以抵债,故合同无效。
张某明知房屋产权人系李某,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取得处分该房代理权,况张某实际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故不能认定张某善意。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某应将案涉房屋归还李某。
【案例4】定金条款表述与适用
2007年3月,王某与李某约定,前者以37.6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的6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
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
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
王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李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
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绝与王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对王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很有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2.居间费用.买方在其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买方并不在限购之列,只是贷款手续更加严格.买方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
【案例6】土地出让金,该哪万补交?
【案例7】购房尾款的支付时间----全款须到位,还是先交房?
1.合同法实务案例
2.合同法案例分析
3.合同法案例ppt
4.合同法经典案例
5.合同法案例题
6.合同法典型案例
7.合同法实务案例分析
8.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