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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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3 00:00:00    小编:公考客栈店小二

最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8篇)

小编:公考客栈店小二

确定目标是置顶工作方案的重要环节。在公司计划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为领导提供多种工作方案。方案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方案。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方案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篇一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我们需要提前开始方案制定工作,一份好的方案一定会注重受众的参与性及互动性。那么你有了解过方案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xx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20xx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

(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20xx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一)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

(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农业局:

(1)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

(2)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县环境保护局:

(1)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

(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县国土资源局:

(1)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1)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2)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

(3)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6~8月)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播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广电局)。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并发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二)综合整治阶段(20xx年8月~20xx年5月1日)

1.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20xx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第二批在20xx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通知禁建区内养殖场禁止改、扩建,并于20xx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6月)

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禁建区内养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xx)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xx)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区内禁止建设新的养殖场等。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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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2020年度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根据《xx县2020年度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实施方案》(x农领办〔2020〕x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奋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東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机制,全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进度,用好用活项目资金,大力支持规模养殖场、专业大户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快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验收。

(二)开展高禽标准化建设。支持有意愿的业主改造标准化圈舍、更新设施设备、推广养殖技术,推广节水控制等设施设备鼓励使用散装料,安装自动料线,实现饲料生产、运输、投喂等全过程封闭式管理,减少饲料浪费;推广千湿分离、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年内新(改扩)建标准化养殖场1个,其中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1个。

(三)推广资源化利用模式。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抓手,在禁养区之外合理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场,提升种养循环发展水平,提高产业发展效益。坚持以养定种、以种促养的原则,按照土地承载能力匹配规模相当的养殖场。在土地资源相对紧张的地方,推广异位发酵床生物处理技术,统一收集发酵产物还田还地;在土地资源相对宽松的地方,推广“畜一沼一菜果茶”等模式,就地就近利用,促进种业循环发展,年底前新建种养循环示范1个。

(四)严格无害化处置。推广高效、环保、节能的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机制,做好消毒灭源,提高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能力。

(五)加强数据监测。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监测,建立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明确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指导小、散养殖户规范收集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适时更新、完善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分类统计监测,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利用情况,由养殖业主年内进行一次统计上报,对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实行月调度、对规模以下的养殖场户,由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负责,年内进行一次统计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扶持政策。加大地方财政支持用好用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备等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落实有机肥补贴优惠等政策。

(二)加强绩效考核。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对有行政村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督查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三)广泛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典型经验,做好相关法规政策解读,发挥社会监督和輿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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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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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证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县生态建设和规划要求,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调整优化全县养殖业生态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防治水平,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的原则、依据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2.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坚持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6.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类型

全县行政辖区以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型。

1.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区域。

3.适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畜禽养殖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

小道口水库供水工程、马额集中供水工程、新兴塬供水工程、高渠腰寨供水工程、西秦供水工程、丁留供水工程、官道供水工程、焦寅供水工程、里寨供水工程、岩尧供水工程、天齐塬供水工程、大盘供水工程、张岳供水工程、洪水供水工程等1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采水井为中心,在半径200m以内的区域为禁养区。

冯村水库一、二级保护区且现状陆域1000m范围以内为禁养区。

西郊水库保护区且现状陆域岸坡500m范围以内为禁养区。

2.嵯峨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

嵯峨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及以外1000m范围为禁养区。

3.生态红线保护区

根据《咸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三原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38.31平方公里范围内为禁养区。

4.县城居民区和城镇居民区

三原县县城已建成区及各镇(办、中心)所在地城镇规划区以及周边500m范围内为禁养区。

5.文物保护区

唐献陵、唐庄陵、唐端陵保护区域及以外500m范围为禁养区。

(二)限养区划定范围

1.县城规划区

涉及对象包括三原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年)中的城镇规划区域。将三原县已建城区以外、规划城区以内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2.城镇居民区

各镇(办、中心)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周边500m至1000m范围内划定为限养区。

3.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各类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100m范围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4.自然村

涉及对象包括三原县自然村及边界外1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5.河流

三原县主要河流包括清河、浊峪河、赵氏河。上述河流干流河道两侧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已划定为禁养区的面积除外)。

6.交通

三原县内主要交通有国道g211、g210、高速公路g65(包茂高速)、g6522(延西高速)、g5(京昆高速)、省道s106、s107、s208及铁路等9条交通道路两侧各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三原县内主要通镇道路有三方路(x312)、三马路(x202)、三新路(x204)、三独路(x317)、三陂路(x319)、三高路(x302)等6条交通道路两侧各5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三)适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殖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由各镇(办、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决定是否禁养,确需关闭、搬迁或转产,由各镇(办、中心)具体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做好技术指导。

(二)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各镇(办、中心)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土地的合理载畜量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考虑水资源供应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实施用地备案制度,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利用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估,办理相关手续,执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限养区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大的镇(办、中心)要引导散、乱、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总量控制地前提下,发展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现代化规模养殖。

(三)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制度,按程序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在实施选址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不发生畜禽粪污乱排现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镇(办、中心)要充分履行养殖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新媒体等传播平台向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镇(办、中心)要积极协调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水利、交通、电力、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部门,科学划定本区域内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的畜禽养殖及粪污处理区域一定要合理,要与当地的生态环境及主导产业相协调,做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大环保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肃查处,对正常生产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污染物排放登记备案,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进。各镇(办、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和指导,大力推广干湿分离、雨污分离、脏净分离的“三分离”技术、推广使用沼气化处理、有机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快畜禽粪尿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公布,各镇(办、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

(二)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四)本方案所指畜禽规模养殖场界定标准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0000羽以上。

(五)本方案适用于三原县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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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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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有效解决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合理布局场点,更好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xx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县原禁养区划定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等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防止和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发展局面。

二、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6.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类型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要逐步迁出或关闭。

五、禁养区划定范围 禁养区划定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后期如有新纳入的禁养区,禁养区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实时更新。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xx县境内划入禁养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xx水务有限公司二厂取水口、xxx水业饮用水水源地、xx水业饮用水水源地、xx水业饮用水水源地(xx水库、xx水库)、xx镇水厂饮用水水源地(xx水库)、xx水业饮用水水源地(xx)、xx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xx镇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xx镇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划定范围以相关批复文件批复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准。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区 xx县境内划入禁养区的自然保护区为xx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范围以相关批复文件批复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为准。

(三)风景名胜区 以xx县境内获批的龙宫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以xx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为依据,划定禁养区。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六、工作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

2.禁养区划定完成后,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如环保设施完善的、无污染物排放的、对自然环境未造成实质影响的,原则上可以保留。

3.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乡(场、区)镇负责组织协调环保、农业、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顺利实施。

5.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保意识,利用媒体、电台、讲座等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爱护环境的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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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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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变畜禽养殖环境“脏、乱、差”的情况,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保障全镇畜禽养殖向生态化、标准化、规模化方向健康发展,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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