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劝逃犯自首的简报(三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劝人自首的简报篇一
上周我们实践中所发生的事,想在想来,还那么的记忆犹新。
每天中,除了上课,我最喜欢的时间便是在宿舍里的happy时间了。
第一天刚到宿舍,便有很多人来参观我们的宿舍(据说我们宿舍闹鬼)。说实话,我很高兴能住在这间宿舍,因为我还没有遇到过“鬼”呢。鬼来敲门、床下有鬼……天哪!这种生活实在是太令人“向往”了。可惜,在这儿住了四天晚上,连个鬼影儿都没见着。
记忆最深的一个晚上,不是玩的最高兴,而是睡的最不舒服的一个晚上——那天从wc中传来一种令人“窒息”的气味(不知是哪位家伙犯懒非要在室内厕所大便)。于是我们整个宿舍的人都伴着那股“奇妙的味道”入睡。那晚我们睡得格外的“安静”。
这周过得除了兴奋、煎熬,便是“心惊胆战”了。原因只有一条:要搜查零食。知道这件事后,我们几乎所有人天天都吃不下、睡不香,总想着怎样应付检查。我们把零食藏到各处:衣柜、包的夹层、暖气片……最后,藏了半天,不知是谁出的主意,我们都决定去“自首”。所谓“自首”,就是把所有禁止带过来的东西主动交到老师那儿,之后再去“失物招领”回来。送走了零食,我们心中都踏实了很多。
这次的实践,现在想想,依然是那么令人回味无穷。那段时间,我相信一定是最令我们难忘的。
因为,那是我们一起走过的日子。
劝人自首的简报篇二
二、对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在公安机关破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三、对知情不举、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参与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7月1日
劝人自首的简报篇三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顾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顾x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判处死缓,量刑畸轻。
受害人与被告人顾x素不相识,被告人仅是听到有人议论姓顾的,臆想谈论的是自己,便拿刀下楼,主动挑衅引起争执。在根本无证据表明是受害人对其动手的情况下,即对受害人胸腹部猛扎两刀,在受害人受伤后,完全可以徒手制服的情况下,又连扎四刀,受害人倒地后未加以施救,反而是隐藏作案工具,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样的人不能再让其回归社会危害他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被告人顾x不构成自首,原审对于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认定错误。
1、原审对于被告人顾x明知有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的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判决书列明的证据来看,本案是刘xx拨打110报警,而被告人根本不认识刘xx,也不知道其报警,根据被告人口供他只知道张xx打的120电话,因此原审对于其“明知有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认定错误。
警察接警后到现场,被告人也没有主动向警察投案,而是经张xx的指认才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顾x对受害人没有任何的施救行为,反而首先考虑的是走掉(详见冯证言),其后又隐藏做案工具,根本没有认罪自首的主观意图,从其一系列的行为来看其留在现场分明是存有侥幸心理。后来又因为张xx等人的控制、指认而无法离开,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
2、被指认后不反抗是因为当时现场人员众多、即使反抗也无法逃脱。
3、被告人承认杀人是因为无法否认杀人的行为。但是到案后顾x并没有完全如实客观地供述自己的杀人动机及罪行。
被告人顾x在自己屋内听到他人议论姓顾的就以为谈论的是他,就把刀拿在手里出去看(见冯xx2014年10月25日证言),显然其殴打的过程中并非无意中碰到刀为了吓唬他们才拿出刀来。
4、自首情节在量刑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并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顾x挑衅有错在先、后持万伤人性命、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积极地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了受害人年仅24岁的生命,使得二申请人老年丧子,饱受痛苦,更面临着老无所依的悲苦境地,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百万元。但是事故后被告人家属从未探望慰问过二申请人、在法院整个庭审程序走完时被告人也未拿出一分钱。在法院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时,对方曾说过有十万元、争取赔偿到二十万,但是一直在敷衍、直到延审后、判决之前仅仅交到法院4万元,此款与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根本是被告人对于赔偿事宜的应付,不具备任何诚意,更谈不上积极赔偿。原审以此4万元作为其免死的借口,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综上,二申请人认为被告人顾x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顾x行为不构成自首,其所赔偿的4万元不足以弥补给二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不存在减轻其罪责,从轻判处的情节,一审判处其死缓量刑畸轻。请求贵院依法申请抗诉。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