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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1956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
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
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1986年养父去世为止。
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
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
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
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
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1962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
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1987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
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1966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 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
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 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
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
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
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
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
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
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
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辩状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
生父母住本市xxx区xx村xx号。
3. xx街xx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 1999年5月11日
1、当事人栏。在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单位全称和住所。接下去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然后,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1)就案情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叙述的案件事实经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须明确提出,予以纠正,以正视听。如果起诉状中所说的事实存在,也应当明确表示,说明事实没有出入。
①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正确的,则明确指出原告起诉无理。必须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情事实,列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适当摘引其相应的条款,进行辩驳,说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确的。被告如果是复议机关,还须阐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根据及其对原告是否有利。
②认为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欠缺的,先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部分,根据事实、证据以及法律和法规进行答辩,然后再实事求是地说明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某些不妥之处,并提出改正意见。已经发现或者认识到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属不当的,在答辩状中不再进行答辩,可以直接承认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请求正确,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受诉人民法院将对该项行政诉讼暂停进行,等待原告在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提出撤诉。届时,原告即使不提出撤诉,也将根据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诉讼请求。
(3)就法定程序方面进行答辩。如果起诉状指责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这种指责是没有根据的,应当依法据理予以驳斥。如果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而人民法院又未发觉时,应当明确予以提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在起诉前有其特定的必经程序。对于法定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一次或者两次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必要的申请复议程序,或者是虽经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诉讼的,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当摘引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指出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
(4)提出答辩主张。在提出事实和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部分撤销,还是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答辩状中举出有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并摘引其相应的条款,以供受诉人民法院参考;根据情况需要,也可以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其相应的条款加以复印,连同答辩状附送受诉人民法院。
--------------------,论文是在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成五个部分.
各位老师,上午好,我是xx级二班的xx。我的论文题目是“晚明来华耶稣会士的传教策略探析”。我的这篇论文是在陈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感谢陈老师,也感谢张老师和孙老师参加我的论文答辩。下面我将这篇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
选择“晚明来华耶稣会士的传教策略探析”这个论题,既是我的兴趣使然,也算是偶然引发。一直以来,我对中西文交流史这一部分比较感兴趣,我觉得不同文明之间相互碰撞会刺激和推动文明的进步。在我选择论文题目时,偶然看到董丛林先生的一本专著《龙与上帝——基督教与中国传统文化》,引起我对晚明时期中西文化交流的关注,决定选择“晚明来华耶稣会士的传教策略探析”这个论题。
在学术界,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对“西学东渐”进行了研究。但是专门系统研究耶稣会士传教策略的文章较少,或者虽有论述但简略而不全面。
21世纪的今天,伴随全球化与信息化趋势的加强,世界不同文明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但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不同文明(特别是中西文明)在交流的过程中摩擦与冲突不断。这就面临一个如何有效促进中西文化交流以实现互利共赢的问题。回顾中西文化交流的历史,晚明时期来华耶稣会士确立的“调和与适应”传教策略是独特而有效的。本文将根据晚明来华耶稣会士确立的“调和与适应”策略产生的背景及历史状况,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调和与适应”策略的具体特征,探讨它对当今中西文化交流所具有的有益启示。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本文主要分为五个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勾勒出耶稣会士来华传教的历史背景,为“调和与适应”传教策略的提出和实践提供一个大的历史背景。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耶稣会士来华传教的概况。由它取得的阶段性传教成果引出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只要分析晚明来华耶稣会士的传教策略,即“调和与适应”传教策略的主要特征,包括:走上层路线、交游传教、送礼传教、学术传教、合儒易佛、尊重中国的礼仪习俗等。
第四部分概述“调和与适应”策略的影响。
第五部分得出“调和与适应”策略的现实意义。即两种文明之间的交流,只有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增进了解,才能提升交流层次,实现互利共赢。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存在的不足。
这篇论文的写作以及修改的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知识与经验缺乏的过程。由于个人能力和资料的不足,论文有许多待改进的地方。例如耶稣会士来华传教的历史背景只是提供了一个大背景,没有与“调和与适应”策略的提出很好的联系起来。再者文字驾驭能力也比较欠缺。还请各位评委老师多多批评指正,帮助我在今后的学习中不断成长进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