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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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信任自己,是走向成功的第一步,我们要坚定自己的信心。怎样写一篇完美的总结是很多人关心的话题。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优秀的总结案例,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陈述人在xx城区经营粮食生意已经十多年,一直以来遵守粮食安全的相关规定,从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也没有客户投诉和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处理。此次因负责人年事较高,在粮食进货环节中,疏忽大意造成。现陈述人家庭主要以此作为生活的经济来源,且家庭成员多病经常住院,需要长期治疗;且此次查处后,陈述人家庭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陈述人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今后一定把好粮食进口关、保存关、销售关,保障好粮食流通环节的安全,并积极学习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此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形。
陈述人已经知道事情的严重性请求贵局综合所有情形给予陈述人减轻处罚的决定。特此陈述申辩请予以支持。
此致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述人:
时间:
在民庭实习的几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2、旁听案件。汉阴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人口较多,民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刚去的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帮法官草拟了一些简单的判决书、裁定书、公告和做一些简单的笔录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但是还是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真是映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4、跟随法官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仅签收环节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或避而不见,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分的。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同时,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他们对于我的实习进行了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会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
通过本次实习,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2、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如何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是无视国家的法律做出一些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事情。因此,对人们进行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是在民庭里实习,每天所接触的案件一般都是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案件。在上班比较空闲的时候,我就在研究法院案件报告总结,我发现其中离婚案件占据大部分,这说明了什么呢?不免让我十分震憾!当我看卷宗的时候,我都会十分留意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所述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外情;
4、吵架问题,夫妻平常的吵架算正常,但如果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那就不正常了;
5、婆媳关系紧张引起夫妻感情不和。
本次实习让我知道法律的学习及案件的审理,远远没有自己想像及书本上说的那么轻松,案件的复杂性不是一两句话就能总结出来的,我自己还要加大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实践。
在法院民庭各位审判员及书记员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把在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将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我。
[法院民庭实习报告模板]。
你仿照下面的例子写1律师辩词写法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xxxxxx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依法接受本案申请人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由本人(李军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庭诉讼,在出席本庭庭审之前,本着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本人详细阅读了本案此前一审、二审的案卷材料,以及与本案相关联的几个案件的案卷材料和判决,我注意到同样包含本次庭审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刚刚结束一个相关联的案件的再审,而且本案的审判长亦是该案的审判长,在该案中,我们的委托人王某被判决承担偿债的连带责任,很坦率地说,委托人有理由对本合议庭是否可能存在先入为主的倾向性确实存在种种担心,但听取了本律师关于申请法官回避的有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后,我们的委托人表现出了令人欣赏的理性,他决定不去顾虑这些与案件没有实质性联系的枝节,而是客观地向法庭陈述,从而以事实与证据来获得法庭对正义的支持。
为了协助法庭充分行使审判职能,同时也为了充分履行律师的委托代理职责,本律师将从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来向法庭说明申请人不应该承担本案的偿债责任。一、关于本案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本案原告(借款人)向被告一方(贷款人)高息借款,双方均知晓国家关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为了规避法律,贷款人(已生效判决认定金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是借款人)采取了先收回高额利息,在收回利息之后再要求借款人出具(本金)借条的方式来使规避其高额贷款行为,同时使其诉讼证据合法化,正是因为这点,借款人凭借精心处理的证据赢得了维护其借款本金利益的诉讼。我们姑且不去讨论高额借贷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对于借款人而言,其存在两笔应支付债务即本金与利息,但本案债务人在已知其游戏规则的基础上试图赖账,他的理由是他已支付的本金已经超过了利息,借款人提起了诉讼,理由是其所持有的证据显示借款人并未收到还款或者说无证据表明借款已经偿还,原讼法院支持了借款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现有的支付证据是由本案申请人完成的,而申请人支付行为不足以证明支付与了借款人,原讼法院进一步进行法律释明,认为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另作处理,于是原告卓伟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申请人承担返还不当得利利益的法律责任。
于是有了本案,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现在我们在讨论再审的问题,即是说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申请人王某在本案讼争交易中的地位是介绍人,这个交易的双方中一方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高利贷),另一方试图违背商业交易承诺试图赖账,这双方为了金钱的利益置商业道德与诚信人格于不顾,利用证据形式上的漏洞,尽然将法律责任归责到介绍人身上去,这是不道德的,如果法庭支持本案原告胜诉,无异于再次支持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目的得逞。
二、关于本案的证据。(一)新的证据足以表明申请人并非不当得利利益之债务人,因为原告承认其自始至终没有实际收受款项而只是经手签字履行财务程序而已。
这三份证据分别是原告代理人在关联诉讼中的书面代理词,原告在该案中向法院所为的书面情况反映,这些材料是在申请人未知的情况下产生的,并且它毫无争议地表明原告从不否认申请人从未收取争议款项,自从原告提起诉讼后,他便将这个事实压在了心里,任由法庭要求申请人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谁主张谁举证”,结果是倒霉的申请人煞费苦心收集到的证据被法院认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于是原告胜诉。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在诉讼中通过当事人陈述、代理词等形式形成的对一方不利的事实的认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鉴于此,本律师认为,该三份证据系在庭审之后通过查阅关联诉讼案卷笔录形式始得发现的证据应被认定为“新的证据”,并应作为核心证据在此基础上判决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不当得利法律责任。(二)原审法院对于原有的证据的认定是错误,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事实认定”自然错误。
1、原审法院认为,录音证据无法进行辨认且当事人不予认可因此不予采信,这个结论是错误的。首先,原审开庭时应当对录音证据进行辨认的当事人本人并未到庭应诉而是由代理人应诉,即便代理人拥有特别授权,但对于自己委托人的声音的判断这与对事实的承认有一定的区别,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够对自己的声音进行明确无误的辨认,同时,本案需要进行进一步确认的事实除了前述一点以外,更重要的是录音内容本身是否完整且能够反映事实,但原审法院对如此重要的事实仅凭代理人的一句不能肯定就作出了不予采信的结论,这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对于当事人不到庭而不能查清的事实,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以后法庭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这是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司法程序以查清事实公正判决是法庭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另一方面,原审法院认为,录音证据作为单一证据在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下不能采信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只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在民庭实习的几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及书记员整理一些卷宗,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指导,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
2、旁听案件。汉阴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人口较多,民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刚去的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帮法官草拟了一些简单的判决书、裁定书、公告和做一些简单的笔录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但是还是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真是映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分的。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同时,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他们对于我的实习进行了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会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
通过本次实习,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说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我们都认为会是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为了节省时间都是直接写判决书或裁定书,让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律师)来领,就算代替宣判,远没有我们平常看到的当庭宣判的庄严效果;2、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如何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是无视国家的法律做出一些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事情。因此,对人们进行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我是在民庭里实习,每天所接触的案件一般都是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案件。在上班比较空闲的时候,我就在研究法院案件报告总结,我发现其中离婚案件占据大部分,这说明了什么呢?不免让我十分震憾!当我看卷宗的时候,我都会十分留意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所述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外情;4、吵架问题,夫妻平常的吵架算正常,但如果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那就不正常了;5、婆媳关系紧张引起夫妻感情不和。
本次实习让我知道法律的学习及案件的审理,远远没有自己想像及书本上说的那么轻松,案件的复杂性不是一两句话就能总结出来的,我自己还要加大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实践。
在法院民庭各位审判员及书记员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把在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将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我。
不知具体情况,难说怎么写,给你个格式样本参考吧。
审判长:我接受本案被害人赵**的近亲属徐**的委托,依法担任被害人赵**诉柳**虐待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广泛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做了较为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
根据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活动,赵**诉被告人柳**虐待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为了进一步支持起诉,维护本案自诉人赵**的合法权益,我在此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祥述事实经过,此略。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刚才已提交法庭。
二、柳**的行为构成了《^v^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挨饿、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本案中,柳**虐待赵**时间长(长达*年),造成的后果严重——给赵**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属情节恶劣,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且,柳**公然蔑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重男轻女还因此对不愿屈从其错误意志的妻子百般折磨,实属情理不容。综上所述,被告人柳**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惩处。
**律师**年**月**日说明:文书的制作要点:1.引言。写明代理律师代理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审级。
2.正文。第一,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运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在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并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相关知识论证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三,从行为知识背景、心理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向法官、陪审员阐述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与社会危害性。
3.结论和诉讼请求。。
“现在开庭!”“法官”大声宣布。
这一天,在我的建议下,我的家事法庭再次开庭。今天的“审判长”是我的^v^奶,我是“原告”,父亲是“被告”,母亲坐在场边。
“审判长”来到桌前,拿起“法律锤”——奶奶平时敲在背上的东西,敲在桌子上,然后缓缓问道,“原告,姓名?”我赶紧站起来说,“我,江”说完,我看着奶奶,她还是那么严肃,我忍不住笑出声来。“你今天怎么了,你打算起诉谁?审判长必须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我皱着眉头,一字一句地读着我的诉苦:“我有一本日记,属于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虽然我管得很严,但还是被被告偷看了。”“啊!有这么一回事。具体点。”奶奶好像有点生气。“那是上周六中午。回到家,我看到被告正兴致勃勃地偷看我的日记。我以闪电般的速度从被告手里拿回了日记本,这样我才没有受到更多的伤害。但是,被告还是看了。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请审判长查明事实,判决被告停止侵害,酌情给予处罚。”
奶奶听了我的陈述,说:“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然后转过头问父亲:被告的说法是真的吗?爸爸嬉皮笑脸地站起来,嘴里支支吾吾,“这个.这是……”“被告,我再问你一次,这是事实吗?爸爸转身盯着我。”是的,怎么样?我?她这么大了,难道不能看看吗?“鉴于被告已承认原告陈述的事实且无异议,法院调查现已结束。”
这是我家的故事。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x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
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
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x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
20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
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
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
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
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
20xx年小孩出生后到20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
20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
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
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
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
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
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
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答辩人就x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xx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xx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由xx抚养。
我与xx的女儿由抚养,但是xx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xx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xx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xx平米,市场价值xx万元,房屋归所有,xx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xx万元。
2、xx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xx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xx元,那么,应有xx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xx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xx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xx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年月日。
1、离婚诉讼原告开庭陈词的写法:一般情况下,应当写明离婚案件本身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做最后陈述时要就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充分表达,法官一般会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法律依据:
《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此致
____仲裁委员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西桥区修文律师事务所受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的委托,指派刘烁、王琰律师代理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诉被告xx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陈述,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做了细致、全面的了解并进行了相关调查。我们结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一)被告xx无权通过签订合同处分属于我方当事人的房屋。东方明珠商务小区系我方当事人开发建设,其所有权属于我方当事人。被告xx原系东方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主任,未经我方当事人授权,因此没有代理权,所以不得自行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但被告xx却于私自仿制刻造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被告xx无权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的行为,有些已被人民法院以其无处分权为由予以撤销,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为证。
(二)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款和第5款的规定,所以二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首先,被告xx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目的是以我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出卖我方当事人的房屋,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故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次,被告xx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行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于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佐证。
二、被告xx属于恶意第三人,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是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而被告xx皆不满足此三要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xx在订立合同是存在过失。
xx私刻东方大市场合同专用章,被告作为一般公民虽无法辨别真伪,但其对xx的代表身份具有审查义务,即应当确定被告xx是以什么身份来与自己签订合同的,而不是仅凭一个章子便相信对方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而且作为买房人,从社会常理来说,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检查房屋的有关产权证明及相关文件。而被告xx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做相关审查,所以其行为存在相当过失。
(二)被告xx购买的房屋价格显然不合理。
根据我方调查,xx年西安市市场平均房价为2546元每平方米,按此价计算,77.19平方米的房屋价值应该为196525.17元人民币,被告xx仅以6万多元购买此房屋,显然与一般市场价格相差甚大,对此有合同为证。对此被告xx辩称是因为我方当事人房屋存在设施、环境等问题,所以才会如此低价,我方不同意其观点。因为房屋主要价格在于房屋本身,至于其他方面的因素可能会对房屋价格有所影响,但不会导致如此悬殊的价格。
(三)被告xx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xx并未对此房屋进行依法登记,所以并未取得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既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就更不能说被告xx是善意取得,所以被告xx不是善意第三人。
恶意与善意在实质上都属于主观的心理状态。但在法律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加以判断。我方以上所列举的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提出的。综合原告以低价购买房屋的事实、以及其并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事实,我方认定被告xx为恶意第三人且不能合法取得我方当事人的房屋。
三、我方始终坚持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追不追认的问题,更不能通过追认而使本来无效的合同归于有效。对于二被告提出我方已追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并没有法律意义,我方不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xx与被告xx恶意侵犯了我方当事人房屋所有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我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我们请求法院秉承“依法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1万元。
xx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实践是最好的磨刀石。必须在实践上反复锻炼,法庭陈述的规则和技巧,从理论上都是容易记住的。难的是把它们融会贯通,运用到法庭辩护的实践中去。因此,律师应当把有关的规则条文和技巧熟记于心,认真研究、仔细揣摩,并花费大量的时间参与诉讼,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发展,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当然,凡事都有个从生疏到熟练的过程,也许开始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疵漏,甚至贻笑大方。但失败是成功之母,从失败中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于提高律师的法庭陈述的技巧,是大有裨益的。
随着实践时间的增加,律师的思维将越来越灵敏缜密,语言将越来越简洁精练,方式方法将越来越灵活多样,直至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例如,有位律师的一段法庭陈述是:当一个人提到委托金时,他就会联想到孤儿寡母以及已经去世的委托人,联想到他的嘱托里包含着的眷眷情意。诚然,这句话对于律师承办的具体案件的观点是可有可无的。然而,它对于发挥法庭的陈述的威力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段话中,并列着“孤儿、寡母,已经去世的委托人”给听众以十分强烈的印象,胜诉的砝码无形之中加重了。
象这样出色的法庭陈述,绝非一日之功可以达到的。当然,出类拔萃的人才毕竟不多。不过,律师只要在实践中长期锻炼,他的法庭陈述的技巧必定会大加长进,质量也必将大大提高。
以,而某律师是这么说:“他在凄凉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击。”这生动形象的语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严酷性,激起听众的怜悯心和同情心。
单调乏味的语言固然令人听而生厌,但过分追求语言的华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师的演讲意浮言散、繁琐冗长。象园艺家修筑园林供人观赏一样地展览他的华丽词藻是不可取的。
律师必须象躲避瘟疫一样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公式化是律师法庭陈述的一大禁忌。词语的翻新更迭,修辞手法的千变万化、语序的转化改换,以及寓言典故的运用,永远都是激起听众兴趣,实现辩护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语言手段。
当然,律师不是魔术师,他不应当使他的法庭陈述象耍魔术一样,使听众目不暇接,眼花缭乱而又不知所云。语言的多样性是为律师阐明事实,发表主张服务的,它不应当影响其表达意思的清晰、明了。
在自已和听众之间坚起一道栅栏。一个讲稿的奴隶,是不会成为一个有出息的律师的。
巧妙地记住极少数具有统摄作用的词语,而后围绕这些词语调遣材料,安排内容,实在是一种十分简省而有效的方法,在法庭上发表陈述,阐明观点时,不少优秀的律师都是这样的。
律师必须加强对法律理论的研究,以便时刻准备着,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回答他所要涉及的事实。
法庭陈述,是律师辛勤劳动的凝聚,是他聪明智慧的结晶。当他巧妙出色的法庭陈述博得听众的啧啧赞美时,他将感到一种胜利了的喜悦,一种成功后的陶醉,而这种感情也许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难以获得的。
被告方在接到我方订货单后,在我方未写明建材具体型号的情况下,就给我方当事人发了不含dop的建材,而被告方此前的所有相关交易中给卖方提供的都是含有dop的建材。我方认为被告方这种发货行为太过随意,存在过失。
针对被告方所述我方当事人未写明所需货物的型号,于是就随意发货,而且认为我方当事人是专业建筑商,应该明确货物的不同型号,以及被告方提到的我方在收到货物后没有进行审查,我方认为,论专业性,即使我方是专业建筑商,那么对方作为生产者,我方作为消费者,对方显然应在此专业比我方更为专业,如果我方在订货单中没有写明,那么对方对合同审查后应该与我方进行确认,然后发货,若更专业的被告都不知道不同型号货物会产生不同的效果的话,似乎对我方应知道dop塑化剂的添加与否会产生如此大的不同效果就更无期待可能性。
被告答辩说我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无效,不应该适用,所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如前所述,被告方对于此次是百事大厦外墙的损失是有很大一部分责任的,既然被告方有责任,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即使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条款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的法定赔偿条款,被告基于自己的过失也应该对我方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应当承当损失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交易秩序以及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只进行形式检查,被告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在答辩状中这种说法所采取的纯粹是一种不以失职为耻和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被告是政府行政职能机构,依法负责《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所以,严格把关,审查《拆迁许可证》申请人按国家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否合法是国家授予被告的权利,因而也是被告不可推卸的责任。所谓“无权”和“不需要”完全是没有依据的托词。
关于被告发放的《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之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的问题,其答案是十分清楚的:《拆迁许可证》违法,则第三人不具有提起裁决申请的主体资格。被告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当然也就是废纸一张。怎能说与本案无关联性呢?!
侵犯原告合法的私有财产。原告的现有房屋是原告合法的私有财产,依照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受侵犯。这里讲的不受侵犯,既包括不受第三人即“拆迁人”的侵犯,也包括不受被告的侵犯。原告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样受到国家保护。
现在,对于原告的现有房屋、合法的私有财产,以及对于原告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和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违背原告的意志,企图通过《房屋拆迁裁决书》而实施侵犯。是谁授予了被告凌驾于国家宪法之上的权力!
我和被告xxx经人介绍,于年月认识,当时我已是28岁的大龄了,这让我没有了谈恋爱了解对方的机会,所以认识没多久便于1998年6月仓促结婚了。
对我的老父老母指手划脚,骂二老“是只供人养不挣钱的猪”;
对我的姐妹蛮横无理,“不准登她家门”。看她这样,我嘴上不说,心里却不禁暗暗叫苦,“老天爷,我给全家娶了个奶奶回来了”。蜜月没度完,我便回部队上班去了。
之后的日子空虚寂寞而烦乱无章,被告在市里住,我在部队住,总是聚少离多,在难得一见的时间里,被告总是轻蔑地指责我“窝囊废、没本事,挣不下钱”,侮辱我“活着是个废物”,在被告不断的呵责和甩打中,我心里那种小别胜新婚的喜悦也随之烟消云散,被苦恼和无奈纠结着,经常落荒而逃。在之后长达几年的时间里,虽然我和被告也一起生活、买房、生育,完成着人生的必修课,但期间五味杂陈,痛苦和怨恨充斥着我生活的方方面面,没有哪件事情是双方高高兴兴、快快乐乐达成一致的,被告象热锅上的蚂蚁那样安份不了,在折腾着自己,同时也在折磨着我。随后,被告于2005年8月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去北京干她所谓的大事去了,我曾经去北京叫被告回来,她说她不想回,想在这边发展,而且在北京上学对孩子的成长也有利,咱们在北京买套房子,你单位不是很忙,来北京也方便,就在北京安个家吧。看被告兴奋的样子,又激起了我对美好婚姻的憧憬,只要一家能合合美美地过日子,买房就买房吧,于是在被告多年独揽经济大权的前提下(要举证),身无分文的我又东挪西借,四处举债,借了?钱(要举证),于2007年在北京市朝阳区金海国际买了一套房子。本以为房子买下后就是美好生活的开始,可谁料才真正拉开了我人生的悲剧。
我是有稳定收入的人,但是却债台高筑,入不敷出,并且要靠借钱来维持我的日常开支。我高价筑了个窝,却连居住的权利都没有。
到2009年,我和被告已分居4年,在这漫长的四年里,我一个人默默地承受着来自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夜深人静时,我常常一个人泪流满面,我经常问自己,一个家庭,感情上不能得到满足,甚至连正常的生理需求都得不到,那么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痛定思痛,抽刀断水,我决定离婚。
于是我打电话与被告协议离婚一事,与其都这样苦着,不如大路朝天各走一边,被告恶劣地拒绝了,她说她不苦,她是快乐的,看着我痛苦、日子不好过她就很快乐,这辈子她要耗死我。她是个变态狂?无奈,于2009年4月份,我向法院提起了第一次离婚诉讼。
到我父母姐妹家,谩骂中伤,恶言相向。另一方面,被告用法律手段来折磨我,小小的一个离婚案子,开庭通知书就下了数次,到最后还没开成。被告是律师,会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但她运用法律不是维权,而是将我们婚姻生活中一惯的作派在这里作了个延续。被告不在与我能否继续生活,怎样生活这些根本的事情上有所改变,有所协商,只是一味地制造一些客观的麻烦和障碍折磨我,先是管辖权异议,后是延长举证期、请假等手段,四次开庭都没开成,我被被告折腾得身心疲惫,她却乐在其中,宛如我们平时的生活一样。最后一次开庭时,我们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看着被告一副后悔不已、涕泪交流、痛下决心的样子,还有孩子那可爱却受伤的眼睛,我再一次在被告面前败下阵来,多年来郁积起来的痛苦和愤恨在那一刻土崩瓦解,与被告签了一份附条件的调解和好协议。协议以一年为期限,期限一到,如有一方仍要求离婚,法庭将依法判决离婚。我赌上了自己一年多的时间,谁知寄托着我全部希望的调解书却成了一纸空文,被告没有丝毫与我和好的想法,反而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偷偷变卖了北京的房子,转让了粮转站的房产,公然挑衅法律的权威,无视贵庭的调解协议和我的存在,这样的人难到不应该受到制裁吗?尤其是想起协议一签,迈出法庭的大门,被告谢正英就对我口出恶言,威吓要和我一直耗完这辈子,使我终生不得安宁。我就不寒而栗。10月24日和25日,被告又到我父母家和姐妹家大吵大闹,骂了好多难听的话,把我父亲都给气病了,根本没有和好的诚意。随后我们便形同陌路了,被告再没跟我联系过,我不知道被告对我的折磨与伤害是否构得上家庭暴力,但我的的确确感到了生活的痛不欲生。
以上事实说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多年来只是靠面子、孩子、老人等一些与感情无关的因素维系着,我恳请法庭理解我,支持我,尽快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让我早日摆脱这段让人苦不堪言的炼狱般的日子,结束恶梦般的生活。依法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至于孩子,请法庭本着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
实践是最好的磨刀石。必须在实践上反复锻炼,法庭陈述的规则和技巧,从理论上都是容易记住的。难的是把它们融会贯通,运用到法庭辩护的实践中去。因此,律师应当把有关的规则条文和技巧熟记于心,认真研究、仔细揣摩,并花费大量的时间参与诉讼,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发展,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当然,凡事都有个从生疏到熟练的过程,也许开始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疵漏,甚至贻笑大方。但失败是成功之母,从失败中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于提高律师的法庭陈述的技巧,是大有裨益的。
随着实践时间的增加,律师的思维将越来越灵敏缜密,语言将越来越简洁精练,方式方法将越来越灵活多样,直至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例如,有位律师的一段法庭陈述是:当一个人提到委托金时,他就会联想到孤儿寡母以及已经去世的委托人,联想到他的嘱托里包含着的眷眷情意。诚然,这句话对于律师承办的具体案件的观点是可有可无的。然而,它对于发挥法庭的陈述的威力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段话中,并列着“孤儿、寡母,已经去世的委托人”给听众以十分强烈的印象,胜诉的砝码无形之中加重了。
象这样出色的法庭陈述,绝非一日之功可以达到的。当然,出类拔萃的人才毕竟不多。不过,律师只要在实践中长期锻炼,他的法庭陈述的技巧必定会大加长进,质量也必将大大提高。
法庭陈述还要借助生动的语言。律师在法庭上陈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使他的观点为审判官们接受,而生动的语言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手段。生动的语言具有一种诱人的魅力,使人得到美的享受,从而不知不觉为他的观点所折服。比如:某人“在晚年受到打击”作为讲述某个事实固然可以,而某律师是这么说:“他在凄凉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击。”这生动形象的语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严酷性,激起听众的怜悯心和同情心。
单调乏味的语言固然令人听而生厌,但过分追求语言的华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师的演讲意浮言散、繁琐冗长。象园艺家修筑园林供人观赏一样地展览他的华丽词藻是不可取的。
律师必须象躲避瘟疫一样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公式化是律师法庭陈述的一大禁忌。词语的翻新更迭,修辞手法的千变万化、语序的转化改换,以及寓言典故的运用,永远都是激起听众兴趣,实现辩护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语言手段。
当然,律师不是魔术师,他不应当使他的法庭陈述象耍魔术一样,使听众目不暇接,眼花缭乱而又不知所云。语言的多样性是为律师阐明事实,发表主张服务的,它不应当影响其表达意思的清晰、明了。
在自已和听众之间坚起一道栅栏。一个讲稿的奴隶,是不会成为一个有出息的律师的。
巧妙地记住极少数具有统摄作用的词语,而后围绕这些词语调遣材料,安排内容,实在是一种十分简省而有效的方法,在法庭上发表陈述,阐明观点时,不少优秀的律师都是这样的。
律师必须加强对法律理论的研究,以便时刻准备着,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回答他所要涉及的事实。
法庭陈述,是律师辛勤劳动的凝聚,是他聪明智慧的结晶。当他巧妙出色的法庭陈述博得听众的啧啧赞美时,他将感到一种胜利了的喜悦,一种成功后的陶醉,而这种感情也许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难以获得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叫xxx,在王猫山煤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中,我只是在王猫山煤矿打工的一个普通打工人员,工作职责是在xxx等领导下从事驾驶和协助管理工作,不负责管理爆炸物品。
从李家寨煤矿运输生产需用的炸药只是一个打工人员在完成负责人xxx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已。由于我不了解储存爆炸物方面的法律知识,在打工中认为,老板xxx安排从李家寨煤矿运输生产需用的炸药只是一种普通工作任务,如知道运输炸药是违法的话,打死我也不会去运。
经过去年8月案发至今的一段时间,才只知道运输炸药是违法的。鉴于我在本案中,作为一个不懂法的普通打工人员是十分痛心的,也是第一次违法国家法律,这次违法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请求你们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予以从轻处罚,让我能够用我的行动回报社会。谢谢你们!
xxxxxxx年xx月xx日。
离婚案件开庭时,词没有一个规定的格式,也没有一说,主要是实事求是,具体个人情况如实陈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陈述或答辩时,抓住根本要点,比如分局事实,或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有针对性条理清晰答辩,给法官留下确实不适宜再成为夫妻的主观印象。
二、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对方陈述时要认真听,冷静并控制好情绪实,对方陈述的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记得要有理有据的反驳。
最后陈述可以围绕具体的如家庭经济情况、有无法定的离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陈述词不在于文字,关键在于给法官留下的态度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主要围绕法定离婚事由开展陈述:
法条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原告: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要特别指出该法定离婚情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
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此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原告: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被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原告(女方)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自由恋爱,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因为被告(男方)经常殴打原告(女方),导致原告对被告产生恐惧,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被告(男方)辩称:
同意和原告(女方)离婚,但要求孩子由被告(男方)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不同意原告探视孩子,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可供分割。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3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大多数时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不主张分割房屋财产权利,原、被告均认可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
法院认为: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靠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护。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故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法院查明后认为,双方生育的孩子自出生后,长期跟随被告(男方)的母亲共同生活,且被告(男方)有独立的住房,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更有能力抚养孩子,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法院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现状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孩子由被告(男方)继续直接抚育更加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双方所生男孩由被告(男方)直接抚育后,原告(女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但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的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原告(女方)对儿子具有探视权,被告(男方)应当予以协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男孩由被告(男方)直接抚育,抚养费由被告(男方)自行负担;
三、原告(女方)对其子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两次,被告(男方)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女方)负担。
就法庭要求对原告进行司法鉴定一事,原告提出以下意见:
1、在法律没有宣判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原告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诉讼能力),对于被告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的质疑原告不予认同,如果每起案件都要求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势必提高诉讼门槛,并对原告造成巨大经济压力,影响公民依法维权。原告自己起草撰写起诉书起诉,在法庭上自辩,自己写辩护书,这些事实都是原告有诉讼能力最好的证明,希望法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有没有行为能力法医鉴定可能更专业,但对原告有没有诉讼能力法官可能能更专业的判断,对于被告对原告有无诉讼能力的质疑法庭应予驳回。如果刻板的做司法鉴定,医院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操作,将所有被精神病人挡在法庭外。在6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吴春霞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胜诉的案件中,医院代理人多次要求对原告进行是否有精神病,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的鉴定,均被法庭予以驳回,才有原告最终的胜诉。如果这类案件都要求原告做司法鉴定,很可能就合法的把所有与精神病院打官司的人赶出法庭,申冤无路。不知这是不是法律所要达到的效果。
2、被告在确诊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基础上提出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原告对被告“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不予认同,要求首先对原告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医院是否误诊,如果原告没有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对原告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就无从说起。
3、在被告答辩书中提出第三次住院为8月18日,说原告“不配合服药,不听家人劝说,言语行为冲动,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有何证据,原告有没有出过院?冲动的行为是什么?如果没有证据就是虚假的。以此为由的强制收治入院也是违法的。法律存在的`意义是惩罚和避免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医院与个体的诉讼对垒中,强弱显然不对等,不应置被告的违法行为不顾,反而要求原告做对原告明显不利的行为能力的鉴定,而且由于难于找到与被告完全没有关系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法庭采信这样的鉴定结果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委托单位:
受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受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谈判、调查取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代为起诉、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署、送达法律文书等。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同上。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同上,电话:
现委托xxx在我单位诉讼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全权代理,包括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立案、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举证质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辩论、代为和解与调解、代为提交及签署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法院调查、鉴定、评估、证据保全、代为收取案款及诉讼相关费用、代为上诉,代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
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2025年原告陈述(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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