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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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3 00:00:00    小编:奈何奈何情

2025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五篇)

小编:奈何奈何情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篇一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与民事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二者之区别,正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点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该制度将慢慢消亡)


名义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是共同被告,连带责任,但最终责任由实际业主承担,名义业主可以向实际业主追偿(替代责任)


如果个体户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责任承担是用家庭共有财产。


(三)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是被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不要登记;合伙企业要登记;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事实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债务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四)分支机构


(五)其他情况


失踪的情况:财产代管人是被告,责任承担者是失踪人


监护的情况:被监护人是被告,责任承担者是监护人


清算的情况:清算组织是被告,责任承担者是被清算的法人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篇二


1.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2.绝对权(对世权)


3.物上请求权(对人权)


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物权具有排他性,不具有相容性(一物一权主义)


5.追及效力


但物权的追及性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善意取得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阻断)


6.优先效力


(1)物权债权


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所以一物可以数卖,但几个债中任何一个债都不因为成立的早晚而享有优先请求履行的顺序。 而物权具有优先性,在一物数卖中,一旦某个债权人取得了所有权,其他债权人不得以自己的债权对抗物权,其他债权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债的平等性,破产分配中的各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比例是平等的。(但如果不是破产分配,而是某个债务人先去要债的话,则潜规则是:先下手为强)因此如果没有债的平等性原理,世界上就不会有破产制度。而一旦某个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了抵押的话,则物权优先于债权,此债权人可以得到优先受尝。因此如果没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世界上就不会有担保物权制度。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物权


7.公示与公信(债权具有私密性,因为债权具有相对性)


动产――交付(占有);不动产――登记;


8.物权体系:


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所有权取得方式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篇三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放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培养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手续,按照《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招警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公告由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公务员局

附件:

1:附件1:

2:附件2:省辖市委政法委、市公务员局、

3:附件3:

4:附件4:

5:附件5:河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

6:附件6:省辖市委政法委、市公务员局、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篇四


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2.法人分类:以营利为核心


①我国的分类(以是否营利来分):


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股份)、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权利、行政、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法人)


②大陆法系的分类(先以职能来分):


公法人:相当于我国的机关法人


私法人:按组成因素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有股东(法人成员)和工作人员;财团法人只有工作人员(如寺庙里的和尚)


私法人:按是否营利分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没有投资人,因此财团法人都是公益性法人,也当然没有意思机关(权利机关)


③外国法上的“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中国的“社会团体法人”相去甚远。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3.法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与经营范围


法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


目的的限制:章程中规定,营利目的或非营利目的


法律的限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食盐、烟草)


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违反经营范围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4.法人与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的,不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括动时,与法人之间属于民法上的“代表”关系。(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同一主体,是灵魂与躯壳的关系);故如无相反证据,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在社团法人,意思机关就是社员大会,而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成员,故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以股份公司为例,其法人机关包括:股东大会(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意思机关)、董事会(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总经理(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5.法人与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对外部是代表关系)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根据新公司法,董事长已经不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也可能是委任关系)。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业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关于此点(表见代表制度),请详见专题“委托与代理”。


6.法人与法人雇员(工作人员对外是代理关系)


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合同关系,工作人员对外以祛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委托代理关系。如一公司法人的一个业务员对外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参见《合同法》第48一49条)


依《民法通则》第43条,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7.法人与法人成员


法人成员就是指法人出资人,以公司法人为例,公司法人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人由多个成员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法人与法人成员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相互独立。法人成员有参与法人机关(股东大会)等权利。


需要明确的是:外国法人分类中的财团法人没有法人成员。


8.法人与职能机构、分支机构


相同点:分支机构和职能机构产生的责任最终都由法人承担


(1).分支机构指在法人总部之外区域依法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最典型的即是分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1款)


(2).职能机构是指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常见的有企业法人的科(室〕、车间等,如财务部、研发部,公关部等。


(3).二者区别在于:


a、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b、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如《担保法》第10条、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困内提供的保证是有效的,但职能机构绝不可以担当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


c、分公可亦不同于子公司。子公司在人格、财产、责任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为一独立企业法人,但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法人。


9.成立、设立、变更、清算与终止


(1)成立与设立: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活动+设立登记(生效要件)=法人成立(同时获得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


设立中法人的营业行为无效,各个设立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视为合伙关系)


(2)变更、分立与合并: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登记,但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分立的种类


①a→a、b;(派生分立)


②a→b、c;(新设分立)


合并的种类


①a、b→a(兼并、吸收合并);


②a、b→c(新设合并);


(3)终止与注销:清算法人与清算组织


假如解散了、撤消了,在清算阶段,没有办注销登记,营业资格丧失,但法人资格仍存在。作为清算法人可以进行为了清算的处分活动,但不能继续营业(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的分离制度)。


10.联营(考试一般不会考,是已经名存实亡的制度)


(1)保底条款:


①该条款无效;


②联营体亏损时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润应退回;


③该条款无软不影响联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2)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①该条款指一方虽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不论亏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润。


③不仅该条款无效,而且整个“联营合同”均归无效。因为联营是假,借贷是真。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历来为我国法所不允许。


④具体处理有3点:


a、本金返还给出资方;


b、出资方利息没收;


c、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三、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篇五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图表简单容易记忆,可参照下列详解)


种类 构成 发生、变更和消灭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1)法律规范;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1)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权利、义务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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