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务员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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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后对号入座。
(二)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上将本人姓名、试卷代码、准考证号码用黑色字迹的墨水笔填写,并用2b铅笔将试卷代码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到相应位置。
(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各专业科目均由客观题组成,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申论》由主观题组成,用黑色字迹的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四)考生必须按试卷说明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试卷代码,未填或错填试卷代码的按零分处理。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考相关文件,慎重报考,一经缴费确认,不再办理退考。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四)网上报名须正确上传照片并按时缴清费用,方可视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放弃报名。
(五)考生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六)报名信息缴费后不得更改。
(七)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严禁将手机、计算器等各种电子、通讯、计算、存储及其它设备带至座位。所有科目中只有财务管理允许使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的普通函数计算器。
(四)严禁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五)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和违纪行为,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点无停车条件,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答:政策咨询电话:64378292
残疾人专项招录政策咨询电话:52370409
考务咨询电话(考场安排、笔试组织等问题解答):61969089
技术咨询电话:24022726
网上支付咨询电话:95534-6
监督电话:64333772
各招录单位负责接受报考者的具体职位咨询,电话及联系人详见《上海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单位咨询电话一览表》。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8、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上海公务员考题及答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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