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爱阅读是培养兴趣和提升素养的一种有效途径。如何撰写一封成功的邀请函?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会遇到各种挑战和困难,但只要坚持不懈,我们一定能够克服。
(一)面试时间。
面试定于2017年2月23日(星期四)上午9:00进行。请考生于当日上午8:00到面试地点报到,并进行资格复审。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乘车路线:可乘地铁2号线在东四十条站下,由c出口(工人体育场方向)出站后,沿工人体育场北路向东直行至工人体育场西路路口,向南约100米路西即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下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中医医疗质量,深化公立中医医院改革,统筹利用全社会中医医疗资源,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体工作安排,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于2013年1月启动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现就2013年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总体安排。
(一)请各省级和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申报和实施工作。申请评审的中医医院,应符合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相关要求。
(二)原则上各省(区、市)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因基建等特殊情况需要缓评的,应先向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缓评申请,并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缓评时间截止到2014年6月底前。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我局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二级中医医院数量较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评审时间的,应报我局医政司审核批准。
二、评审专家组组成。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从省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二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组,专家全部由被评审中医医院所在地(市)辖区外的专家组成,其中来自二级中医医院的专家人数不低于专家总人数的20%。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根据被评审医院规模大小组建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总数为12—14人,其中,对检验、输血、影像和医院感染部分进行检查的专家应由三级医院的专家负责,同时,来自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独立进行检查。专家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
(二)评审专家组长应由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省级、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管中医工作的局(处)长,或三级中医医院院领导担任。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等医疗部分的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应至少有两名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专家。其他部分的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管理、药事、护理至少有一名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专家。
(三)在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进行评审,并由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省级、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管中医工作的局(处)长担任评审专家组长时,应分别增派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院领导担任专家组副组长;或选派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院领导担任评审专家组长。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组和专科组4名评审专家中至少应有2人来自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原则上由本省(区、市)选派,当本省(区、市)民族医专家力量不足时,可选用外省(区、市)民族医专家。二级专科医院临床组和专科组4名评审专家中至少应有3人为本专科专家。
三、实地评审工作要求。
(一)二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组应严格按照《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及专家手册进行评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指标。
(二)每个专家组评审2—3家医院,每家医院评审时间2天,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评审时间。
(三)2008年8月31日之前中医医院变更为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或医院原来有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两个名称、只保留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按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008年8月31日之后变更的,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四)中西医结合专科医院按照相应的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五)医院名称中同时含“中医”和“民族医”的,原则上根据排列次序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例如:医院名称为“中蒙医院”的,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医院名称为“蒙中医院”的,按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临床科室建设部分进行检查评估时,应分别选择1个民族医科室和1个中医科室进行检查。
(六)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医医院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参加评审。
(七)我局将根据各省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工作安排,不定期派人了解各地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工作进展,沟通情况并实地指导。
四、评审结论确定。
(一)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评审工作报告经省级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对拟作出二级甲等、二级乙等或二级不合格评审结论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对于评审结论为二级甲等和二级乙等的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我局医政司备案。
(二)确定评审结论的二级中医医院应按照规定悬挂统一的等级标牌,标牌格式及要求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防止走过场,防止弄虚作假,防止违反评审纪律,确保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三级中医医院要在二级中医医院评审中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指导和培训,指导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做好创建工作。
(三)我局将对各省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如在抽查过程中发现评审情况与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评审情况不符,将组织专家对其辖区内的二级中医医院重新进行评审。
(四)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2013年2月15日前将本辖区拟参加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的医院名单和拟申请缓评医院名单报送至我局医政司。
(五)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我局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安排,认真制定本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方案(包括评审医院、每家医院评审时间、每家医院评审小组组成等),并于评审开始前2周将方案报送至我局中医医院评审办公室备案。
(六)对于已按照要求完成试评工作的二级中医医院,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对评审结论进行公示并予以公布。
(七)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中医医院评审办公室和医政司联系。
沈知彼田军莫用元。
联系电话:010—599577965995768959957795传。
真:010—59957684。
王瑾赵文华。
目的:规范仓库收发存作业适用:成品仓库与包装车间内容:
一、入库管理。
3.成品入库必须依组件逐一扫码核对,无误后才可办理入库动作。
二、仓管管理。
办公区干净整齐,不可有异物,办公桌上要摆放整齐,并把相同单据统一归档整理,备查。
三、区域标识。
四、异常处理。
3.在验货过程中发现异常和不良需要更换货的,要求品管开出《退换货申请单》具体见品管部sop(验货流程)。
4.对于已入到成品仓,后品管或工程、业务提出异常,需要求品管暂控,并第一时间标识hold标签,品管受控的组件,除品管人员,其它所有人员不可去随意撕掉hold标签,或发出打包使用以及出货。一经发现,严惩不怠(罚款100元/次)。
5.如是验货已被包装组件出现异常,确定需要更换,需品管开出《退换货通知单》,更换下来的组件需品管判定是否需要贴控制标签,并根据情况进行退线返修,或包装给其他客户6.工程实验或产线生产异常组件经协调需入工程仓,流程如下:从产线正常储位入到成品仓相对应的成品储位后转到工程部仓位(yf008,不可使用ffg007),实物产线入库后直接送到货楼工程仓库,并记帐。
五、包装作业。
2.包装时或品管核对数据时发现乱码或其他异常,是本部门人员造成,需立即进行更换,并记录原组件与更换后的组件,并通知品管更新数据,换下来的组件,如需返修需退回成品仓,并标识异常情况和说明“需退料返修”字样,由成品仓管安排退线返修事宜3.依据工单需求在系统建柜,建柜时必须输入自己的工号,以便后续查询,建完柜的必须当时将需要的组件条码扫码录入进系统,如非工单需求,也须及时删除掉。正常出货的货柜号,在系统里原则上未请示工序长后不可删除。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六、成品存放与保管。
1.叉车司机依柜为单位,将同一柜的两托组件摆放在一起。注意摆放时,要保证四周的铁皮和钢边都有被均匀压住。
3.4.广场成品需每天清点数量,按功率明细并汇成报表发出。
七、出货作业。
1.包装车间依生管包装工单作业,依出货计划安排生产先后顺序,并。
7.装柜过程中所有组件必须打大托,如有发现包装箱异常、标识异常、打包带断裂等必须经过重工后才可以出货,如未及时发现,造成客户投诉,追踪到个人,给予最低100-300元不等的罚款,视情节严重将给予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制定人:陈召川。
2011-3-17。
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则没有“直观”的罚则,实践中,给执法人员。
处理这一问题带来了不便。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就此问题谈以下两点。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
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的包装。
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中药饮片的包装规定应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药品包装材。
首先,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1.对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如。
阿胶、血竭等,若标签内容未标注批准文号的,应视作无批准文号,执法人员可。
以认定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
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按假药论处。2.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无。
处罚。3.标签内容中未标示除批准文号、批号以外的内容的,即未标注规格、产。
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的,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责令改正(要求其将标签内容标示。
完整),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处以撤销批准。
证明文件。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责令改正(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将药。
品退回原供货企业),给予警告。
其次,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笔者认为,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认。
进行抽验,以确定是否因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导致药品变质、霉变、虫蛀或被污。
染等,检验不合格的可直接按假药、劣药进行处罚,合格的责令退回原供货单位,给予警告。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药品监管局刘春来李长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中医医院加强内涵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医院评审是指中医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第四条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初评,重点对《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综合服务功能”部分内容进行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三级中医医院的复评与审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与领导,重点对《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内容进行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与领导,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由中医药管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参加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本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医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第二十六条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三级中医医院初评报告审核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评审周期内,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特色、中医疗效、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第三十二条三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其他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第三十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提前评审:
(二)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第四十二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存在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
(五)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未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前申请评审的;
(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初步计划是将以前的一个原药仓库,整理出来,作为包装车间,面积大概是210个平方。以后,随着加工品种与数量的逐步增加,包装场地面积也需进一步扩大。
二、设备的配备。
设备,包括生产设备和辅助设施的配备。包装车间里,各种型号,各种功能的包装机器,需一应俱全,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包装数量,及包装进度。至于,辅助设施方面,空调,电风扇的配备也是必须的。舒适的环境,能提高工人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
三、人员的配备。
在整个生产车间的改建工作中,xx同志任组长,具体的机器选择购置,由xx跟xx负责,人员的配置则由xx负责。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工作。
四、生产计划、目标。
计划与目标的制定,都是依据最初的实际操作经验,经过不断地摸索与创新,进一步完善,逐渐提高。
比如,本来一天安排5种成品的包装。由于包装进度或者其他的原因,工人提早包装完毕,这就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加工计划,合理配置人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使公司效益最大化。
五、生产流程。
饮片从装袋--称重--封口--装外包装袋--称总重,完成一系列的包装流程。
为保证质量,整个流程必须全程监控,各个流程随时检查,从而保证,所生产的产品合格、有效。
六、质量体系的建设。
包装饮片重点在于包装。包装物不但承担保护饮片品质的任务,还承载着饮片药物学信息与商品学信息,从而也实现了药政监督直至“消费终端”的目标。
这就涉及一个标签的设计。包装标签或合格证要注明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质检签章、生产日期。如果是分装,还要注明分装单位、分装日期。
七、包装规格及文字标识。
一般塑料袋包装的规格是1kg、2kg。编织袋的话,根茎类、子类、皮类、矿物类、动物类,一般采用的是20kg的包装规格。草类和花类,则采用10kg的规格。小包装,一般有3g、5g、10g、15g、20g、30g这么几种规格,外包装袋一般是10kg、20kg的规格。且文字标识是严格按照生产指令的要求,打印的。
八、工作小组的安排及考核。
随着饮片加工数量的不断增加,包装人员如何合理安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才能发挥最大的包装能力,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日益追求效率的今天,包装以计件为工资考核的一个标准,是现实而可行的。而工人既能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公司又能及时赶上生产进度,可谓是一举两得的办法。
为了更好地加强工人的责任意识,以便出现问题时,能准确无误地找到源头。实施奖罚制度或扣除一部分工资。以便于管理。
考核制度的制定,也是完全必要的。
一、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此考核制度。
第二条针对员工的要害业绩指标(产量和质量)进行考核。为了更好地加强工人的责任意识,每一张合格证上应清楚打印或盖上包装人的代号,以便出现问题时,能准确无误地找到源头。实施奖罚制度与工人工效的挂钩,以便于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车间治理人员,包括车间主任、工艺员、技术员。
二、考核车间:包装车间。
三、考核内容:本月产量、质量缺陷计划,产量、质量均衡率。
综上几点陈述,有粗糙之嫌。在今后的工作中,定会不断完善与改进。
包装饮片绝不是“将饮片分称后装入袋中”那么简单,而是一项涉及工艺创新、设备创新、管理创新的系统工程。饮片是药品,为了保证质量可以用行政手段去推行,但饮片也是商品,更要遵循市场规律,使之具有价格优势、服务优势、品牌优势,才能顺利地为市场所接受。
面试前须进行资格复审。请上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上午8:30、下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下午13:00前报到,并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详见附件2),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详见附件3),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医院评审是指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院校、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由中医药管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参加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本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评审周期内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其中,组建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小组时,应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本省(区、市)外的专家,承担“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评审任务。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评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对中医医院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现场访谈、资料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九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评审周期内,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与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五章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各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各级中医医院的分等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的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医院自动放弃评审的,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第三十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第三十八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3个月后,中医医院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十六条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中医药特色优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在评审周期内医院实际情况与评审时有较大出入,核心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七章附则。
202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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