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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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5篇)

小编:厚嘴小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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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篇一

情况的分析与思考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标志着党的执政和领导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为适应这个转变,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强此项工作,首先是各级政府进一步开展普法工作,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各单位发挥其政能,加强民主监督,并积极进言献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以下是近来对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研后提出的分析与思考。

近年来,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州县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全县综治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按照省、州县综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团结奋斗,紧密配合,齐抓共管,为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1、社会治安比较平稳。今年以来,全县未发生大的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地区治安案件案发率明显下降。

2、严打整治成效明显。加强了各单位之间的联系制度,市场治安、市容、交通秩序明显改善。并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优秀。

3、维护稳定措施有力。制定下发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与各乡政府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等;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信息网络,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例会;举办普法学习班;流动人口集中清查规范管理;进一步开展禁毒专项斗争;每天出动110在辖区内不间断巡逻,每天组织专门警力对辖区内重点路段、场所进行巡查整治。

4、防控基础得到强化。公安整合力量,进行因地制宜的科学化改革;调整防控布局,加强一线力量,最大限度把警力压向街面;采取一台主机多探头方法大力推广技防设施。

5、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县委、县政府先后下大力气,积极组织待岗人员以及失业人员建立了保安队伍,填补治安防范空隙,压减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间;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科学整合群防群治队伍,多名志愿者积极投入加强社会治安各项活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1、政治斗争形势依然相当复杂。分裂组织、敌对势力的渗透捣乱破坏活动始终没有停止。造成的结果影响会很大,发展会很快。

2、社会矛盾纠纷产生新的难点。企业三联动改制、老城改造拆迁和“三小车”整治等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增多。如南京长江链条厂、南京肉联厂、白云石矿等企业单位在改制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3、各类犯罪案件出现新的情况。今年以来,虽然犯罪得到一定意义上的遏制,但新兴犯罪的不断提升及其它经济犯罪案件、非法传销经营案件、诈骗犯罪案件、青少年网络犯罪等。突出的是诈骗案件增多、青少年案件增多、盗窃案件增多。

4、治安经费不足办公用房困难。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常年处于办案、治安经费的严重不足,当地政府又无力解决。加之办公用房极力缺乏,尤其是缺乏对乡对村对点的长期驻守,办公场所条件恶劣,尤其是要长期驻守特别受生活条件的制约。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建议:

1、切实加强领导,深入普法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州、县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政治责任。要正确估价当前社会治安面临的形势,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度。深刻认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与搞好政法、综治工作的内在联系,花大力气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四五”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把“严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向纵深发展;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起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打击利用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努力铲除腐蚀人们精神世界、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腐朽文化,保护和促进先进文化的前进和发展。

2、注重矛盾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随着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进一步调整,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将进一步凸现,对社会治安稳定必将产生一定影响和冲击。我县处于民族地区,县、乡、村的改制改革问题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些隐患,务必充分估计出现矛盾的复杂性和工作的艰巨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密切掌握社会动向,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及时解决因放牧区划分、退牧还草,退耕还林,移民区搬迁等改革改制等利益调整所产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快速反应,冷静处置,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有效化解和钝化矛盾。要加大社会保障工作力度,努力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和人员的利益,认真分析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成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依法予以调处和疏导,把纠纷和矛盾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3、实行长效管理,保持“严打”态势。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实行长效管理,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只有“严打”才能震慑犯罪,伸张正义,树立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信心。对于某些社会治安混乱地区和某些猖狂一时的犯罪活动,应及时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斗争。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必须露头就打,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要进一步提高“110”快速反应能力,加大打击“两盗”、“两抢”的力度。继续把“扫黑除恶”作为“严打”整治斗争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除恶务尽,不留后患。要以重点整治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区域性和发案频繁时段的治安问题,对顶风作案分子,要狠刹其嚣张气焰,从重、从快打击。要实行“人性化”管理,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对外来经营或务工人员的管理要多服务、少罚款,减少或取消超额多收的费用或特定的收费项目,减轻外来人员的经济负担,减少社会治安的压力,确保我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4、强化治安防范,完善防控体系。建议在县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由县政法委、综治办统一协调,建立以公安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单位内部的防范为基础,以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以街道、社区为单位,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专业防范与群众防范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大力推进公安警务制度改革,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加强社区警务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适应县城建设的发展,将县城治安防范与县城建设同规划、同部署,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

5、加强基础建设,坚持群防群治。建议加强对社区治保、联防队伍,调解、帮教队伍,外来人口协管员等基层综治工作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市民、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学生等,建立健全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不断完善军警民联防制度和义务治安防范工作,真正形成有效的治安防范工作网络。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的工作和保障机制,确保群防群治队伍工作的顺利进行。

6、加强沟通协调,促进问题解决。县公安分局和县综管办办公经费问题等尽快落实到位;需要研究解决的,请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拿出协调方案。县政协也将通过相关渠道呼吁帮助推动一些问题的解决。并对各派出所的办公生活要求及时给予安排。由于近来人口量大尤其是外来人口增多,管理范围增大,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难度增加,工作人员力量不足,对协警人员工资待遇普遍不高的问题,建议在适当时候考虑给予增加。

7、进一步加大综治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办培训班、组织出去参观学习交流经验等方法,其实提升综治人员各方面的素质。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并把综治队伍建设成一支保稳定、保平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

2011年10月20日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篇二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河南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促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保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投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注意向基层倾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时分析研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形势,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确保公众安全感达到90%以上,力争不发生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件、邪教类案事件、极端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五)对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领导、组织并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及时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工作举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三)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对重大工作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决策,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主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督办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指挥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第十条

党政分管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党委、政府总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形势研判和统筹谋划,积极主动提出工作意见;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三)创新思路举措,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矛盾纠纷预防化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第十二条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根据本地社会治安状况,研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措施,供党委、政府决策;

(二)对一个时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督促实施;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通报社会治安形势,指导、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

(五)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考核、责任督导,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六)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

工作可由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专项督查应当针对某一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暗访督查应当力求真实、准确地反映基层工作情况和群众意见;巡视督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由综治委委员对地方、部门一定时间内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巡视督查;半年、年度督查应当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度督查一般与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之前,各级综治委对本地部门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整体工作情况、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以及执行领导责任制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单位,其全体干部职工按工资供给渠道可增发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各级综治委应当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考核评价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解决,抓好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综治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综治委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通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督导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结果,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前款规定的年度表彰和通报工作应于下年的第一季度进行。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设立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以奖代补,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基层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综治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提出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的建议。

第三十条

各级综治委和组织、人事、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全省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1设工作目标,或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九)各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综治委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责任督导和追究,并建立工作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地方、单位,需要通报的,由县级以上综治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综治委批准后,通报下一级综治部门和本级综治委、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由综治委进行通报,督促其于两个月内进行整改。通报抄送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或垂直管理系统的本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被通报的地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综治办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方、单位,经上级综治办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综治委主任批准,由综

3挂牌督办期间,取消该地方、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被挂牌督办的地方党委、政府或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在收到挂牌督办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专题研究、认真整改,每两个月报告1次整改情况。整改期满后可书面申请综治委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解除挂牌督办。

第三十六条 省辖市、省直单位收到省综治委对辖区县(市、区)或本系统单位的挂牌督办决定后,应当明确1名领导干部为责任人,定期进行明查暗访,跟踪督导,帮助被挂牌督办的地方、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方、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挂牌督办期满后,由所在省辖市综治委或省直有关单位先行检查验收,认为整改到位、符合解除条件的,向省综治委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由省综治委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解除挂牌督办。

第三十七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方、单位,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

5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综治委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的意见》(豫办〔2006〕1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豫办〔2010〕11号)。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篇三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人在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应当长期坚持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地方和系统相结合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贪污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控制体系;

(三)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

(五)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全因素;

(六)建立健全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殊行业、特殊物品的安全防范制度,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七)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直辖市有关部门及单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按照辖区、部门、单位等建立社会治安责任区,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工作落实,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健全治安信息网络,定期向社会通报治安信息,加强基层警力配置和城乡结合部、公共复杂场所、金融网点等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的治安管理防范,建立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对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及群防群治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九条 具有行政热潮职能的部门的组织应当履行职责,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治安。

第十条公安、消防、卫生、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枪支弹区、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使用上述物品的单位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流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消防、交通、建设、教育、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旅游、学校等企事业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信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处理来信来访,掌握信访动态。对可能引发重大社会治安案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化解和疏导民间纠纷。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根据青少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违法犯罪教育;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治理。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防止宣扬反动、暴力、恐怖、淫秽、迷信、邪教等内容的有害读物、有害电子住处和音像制品对青少年的侵害,预防和养活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教育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的佥利益;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加强城市流动人口聚居区域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监狱应当做好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劳动教养机构应当做好劳动教养人员的挽救、教育工作,并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创造条件。

公安、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就业和帮教工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维护合法权益,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尤其是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居民、村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对群众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组织居民、村民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做好所在地的治安防范工作和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来人员的申报登记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治安状况和民工、村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保安、物业管理等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服务职责,维护单位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维护其责任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治安和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开展多种形式的军警民联防活动,充分发挥驻豫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人民武装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民兵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二十二 条 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群防群治组织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明确责任范围,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安防范,不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无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建的群防群治组织所需经费,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省、市、县(市、区)设立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及其家属的奖励和救助。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组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依法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被追认为烈士的,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享受有关待遇。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其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伤残待遇和奖励措施等,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作为作斗争受伤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救助的义务。接诊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予救治或者延误救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条委员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贪污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在一年内不得被评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其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篇四

物业天然气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

为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形成全中心齐抓共管深灰治安的大格局,从而实现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成立物业天然气管理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组长:张春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成员:魏雪玉朱建军改建华

杨岚张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

一、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二、工作要求

1、认真落实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建达标活动,利用班前班后后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维护治安稳定的自觉性。

2、对可能发生的停工、停产、上访等突发时间按,要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稳妥的措施处理。

3、依法治理、依法办事,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保证不出现重大刑事案件。

4、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杜绝本部门财产被盗。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篇五

机辆段201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试题

班组 :姓名:分数:

1、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发挥社会主义的优势,使专门机关同全社会结为一体,及时对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多手段的防治活动,是一种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系统工程。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哪六个方面?

答: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一此文来源于是文墨星河是社会犯罪问题;二是违法问题;三是治安灾害事故。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手段有哪些?

答:包括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教育的、文化的等手段。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什么方针?

答:必须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主要原则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属地管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是什么?

答: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它要求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结构来看,有国家、社会和公民。

10、为什么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答:社会治安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仅靠打击不可能有效地减少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因素,必须全面加强综合治理才能奏效。

机辆段201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试题班组 :姓名:分数:

1、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哪六个方面?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象是什么?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手段有哪些?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什么方针?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是什么?

10、为什么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试卷

机辆

20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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