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研究(五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研究篇一
资产质量是关系银行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既有政策、体制、企业的原因,也有银行自身的原因。需要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不良资产比例偏高便是其中之一。对此应采取怎样的应对策略,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提高,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现实问题。[关键词] 不良资产
信贷管理
信用制度 贷款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贷款质量分类管理是度量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程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方法。我国传统的贷款质量四级分类管理方法,是以贷款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的长短为主要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具体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国际通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采取了一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问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存量仍然很大,增量仍在滋生。考虑到现实贷款技术处理因素(为逃避监管把一部分贷款转化为贷款科目之外的资产),国有商业银行实际的不良贷款比率将大大超过其账面比率。与此同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较快,在正常贷款中也还蕴藏着许多潜在风险。如不合理采取措施,结果将不堪设想。
二、应对目前不良状况的对策建议
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二次剥离
我国新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一次性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4万亿元,但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没有剥离干净,仍然遗留相当大的一部分。为此,应尽快实施二次剥离,以充分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优惠政策和处置手段,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能够轻装上阵。在剥离范围的选择上,应把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形成,具有明显政策性特征的不良贷款,实施完全剥离,对于《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后,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也应予以剥离。
(二)政府要全方位整治信用环境
1.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培训,指导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实施企业信誉工程。
2.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社会化。当前我国要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专门的肌构,广泛收集工商、海关、税务、银行、法院等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的信息资源,建立准确可靠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初步实现全国联网,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与现代化工具,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的网络化信用体系,尽可能地解决经济交往中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3.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规范其行为。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三)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1.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微观信用主体。要在除特殊行业外的国有企业中建立多元化的股权投资结构,引人大量的非国有的其他股东,包 3 括法人股东(一类是公司法人股东,指工商企业法人股东;一类是机构法人股东,主要形式有各种基金组织、保险公司等)和个人股东,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具有可交易性和可竞争性,实现产权的多元化和经营机制的市场化。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渠道的增加,将彻底改变过去由银行独揽风险的状况,减轻信贷压力,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程度。企业改制将涌现出新的优良客户群,成为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
2.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缺陷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要杜绝不良贷款继续大量产生,必须从产权制度改革人手。国有商业银行在积极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应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真正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负全责,以此来硬化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债务契约的约束。只有这样,国有企业高负债率、低效率和国有商业银行高不良资产比率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四)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采取措施,活化信贷资产存量
1.健全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机制,加大清收力度。一是全面落实岗位清收责任制,做到还款金额和还款来源、还款时间三落实,坚持按责任计划实施盘活和收息工作。二是领导带头,挂点清收,以点带面,推动全盘。
2.因户施策,分类清收。对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钉子户和赖债户,可通过变卖抵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等法律手段依法清收;对办理了资产抵押贷款已无生存可能的企业,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挽回部分贷款损失;对有一定的有效资产或保证人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采取改变抵押或变换借款主体、追索保证人等办法,降低贷款风险;对能正常生产经营、正常付息、发展前景较好的,但因自有资金不足,贷款成为铺底资金的企业进行贷款重组,采取收回再贷、借新还旧等措施,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
3.国有商业银行要成立不良贷款管理中心,实行专业化特别经营,坚持集中管理、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的原则,对锁定后的不良贷款清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清责任、专业处置。针对不良贷款项目“处在深闺无人知”的状况,建立和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的二级市场。
4.加大创新力度,利用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如,银行借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引入战略投资人,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债权或股权,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国投资人合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以整体打包出售、信托方式、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
5.国有商业银行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从中寻求盘活良策。在日常工作中,银行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加强信息采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改革动向,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从而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信贷人员不仅要参与企业改制方案、协议、合同的制定,更要参与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债权债务的清理等工作,把银行信贷管理贯穿于企业转制的全过程。对于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防止悬空贷款行为。
(五)强化信贷管理,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1.强化以人为中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信贷人员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要推行“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专家治行,比例淘汰”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等级化管理。
2.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包括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及贷款抵押制度等,使新增贷款建立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
3.对贷款企业开展整体分析。这是保证贷款合理投放和贷款质量的基础工作。一是了解市场环境,分析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意愿的因素。二是结合对贷款企业实地深入考察来开展财务分析。财务分析包括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比率分析两部分。前者用来评估财务报表中每个项目,后者用来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财务报表分析多注重各项目的数量、规模尤其是质量分析;财务比率分析多采用相关比率,如流动比率、成本费用率等。三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分析。主要包括:企业管理者的素质,贷款企业的产、供、销及设备管理情况,贷款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四是分析贷款企业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分析贷款企业的内部组织体系是否健全,分析企业有无明确的岗位职责、授权与相互制约机制,分析企业有无健全的规章制度。依照贷款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情况决定是否给其贷款。
4.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约束与激励相对称的机制,实现贷款管理的责、权、利统一。对积极发放贷款、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的信贷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形成不良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从而鼓励员工发放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5.开展公关营销活动,不断拓展和培植优质客户群体,力争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当前银行竞争主要是争夺优质客户。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走势和银行选定优质客户的标准,通过对经营环境中已拥有的客户资源与潜在的客户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时刻掌握优质客户情况,并据此做出巩固老客户、拓展新客户的公关营销策略,按照贷款客户质量确定授权、授信额度,提高贷款营销效率。对银行的老客户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优质、一般、限制、淘汰等层次,对有发展潜力、有市场的优质客户和重点行业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提升一般客户,限制、淘汰不良客户,分批退出低效信贷市场。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纳入全行统一管理,按比较效益原则,在更大的空间选择更优质的客户,培植优质客户群,力争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
6.构筑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系统程序,包括风险防范机制、风险分散机制、风险转移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及风险法律机制,使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的全过程都处于系统管理之中
7.完善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制度,注意跟踪分析不良贷款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患于未然。要开展经常性、制度化的贷款管理稽核,及时认定临界贷款,并对临界贷款实行重点监控,跟踪监测,保证贷款的完整性。
(六)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1.充实、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2.逐步实现五个转变:即金融监管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以法治为主,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做到让银行自主经营;从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监管为前提,风险监管为主;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对银行的“三性”指标进一步量化,增强指标考核的真实性、可操作性,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从依靠传统监管方法为主转向依靠现代化监管方法为主,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由 6 外部监管为主转向外部监管与自身监管相结合,银行业的自身监管应通过银行业的规则和惯例来约束,靠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和银行内部监督机构进行。
3.逐步放松对金融业务的限制,促进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目前规定的“能做什么”,转变为“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4.提倡适度监管,鼓励适度竞争,而不是以监管规则制约公平竞争。
5.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贷款结构、存贷比例等指标,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降比工作的考核力度,将不良贷款抓降措施和效果纳入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对措施不力、效果较差的视情况给予机构降格、缩小业务范围、取消其主要负責人任职资格等处罚。
(七)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保全费产
1.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
2.法律要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是当今金融业的一大特色,《商业银行法》应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尤其是创新的经营行为作出补充规定和相应的支持。
3.对《破产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并赋予其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和手段。
4.建立和完善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
5.加大银行债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司法机关应严格、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使借款人利用各种形式逃废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的行为得到严厉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结论
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表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一直是银行破产和银行危机的主导性原因之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状况形势严峻,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化解,任其发展,将削弱其融资功能,势必造成国有商业银行失去支付能力,使整个经济运转受阻,发生金融危机。我们一定要从整体方面采取系统 综合的治理措施来政治。已保持我国经济的稳定。
参考文献: 时东,李海平.国外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措施及启示[j].经济要参,2006 2 刘澜飚,王博.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迟缓现象分析[j].金融研究,2006 3 郑纯毅.中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贷款分类比较分析[j].金融与保险,2006 4.周小川.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6
5.樊纲.金融发展与企业改革[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 6.恽命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11
7.张士明.多赢:批量处置不良贷款成功实践与理论思考[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3
致谢
本设计的完成是在我们的导师的细心指导下进行的。在每次设计遇到问题时老师不辞辛苦的讲解才使得我的设计顺利的进行。从设计的选题到资料的搜集直至最后设计的修改的整个过程中,花费了老师很多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在此向导师表示衷心地感谢!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拓进取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都将使学生受益终生!
还要感谢和我同一设计小组的几位同学,是你们在我平时设计中和我一起探讨问题,并指出我设计上的误区,使我能及时的发现问题把设计顺利的进行下去,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不可能这样顺利地结稿,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研究篇二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研究
摘 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比例较高的不良资产问题,该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会严重地阻碍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削弱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同时也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分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及其带来的各种风险和弊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不良资产;现状;成因;管理思路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5-0019-02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我国各商业银行多年来在不良资产处理上采取了很多措施,收益显著,2007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额高达11149.5亿元,2008减为4208.2亿,2009减为3627.3亿元,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为3400亿元,不良资产率为1.59%。
然而,虽然不良资产额下降显著,但是问题依然严峻,实际上,不良资产下降的原因主要两点,第一,财政大规模注资及1999年2004年和2005年三次大规模的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经三次剥离后,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累计从国有银行接受的不良资产总额约3.5万亿元,也就是说经过三次剥离后,国有银行累计减少了约3.5万亿元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大规模剥离,在极大减轻了国有银行的历史负担,奇迹般提升了国有银行资产质量的同时,也使社会为之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因为对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进行的剥离处置,要由财政埋单,最后都将通过增加税收或以通货膨胀的方式由社会公众全额承担国有银行的收益可用于员工的收入和福利,损失却由社会公众承担,无论从法理政治或经济层面都于理不通,是极其牵强的。因此,依赖剥离实现不良资产双降是一种在政治和经济上具有高昂代价,不可能长期持续的模式。
二是贷款余额快速扩张,由于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余额/贷款余额,因此不良资产率降低有捷径可寻,这就是通过快速扩大分母降低不良资产率。因为从技术上讲,在贷款发放的初期,银行贷款都属于正常贷款范畴,而从正常贷款演化为不良贷款是需要时间的,可以认为,快速扩张贷款规模,对降低不良资产率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仔细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状况,不难发现,不良资产率的迅速下降,与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不无关系:2005年我国银行业的贷款规模为15.2万亿元,不良资产为13133.6亿元,不良资产8.6%;2007年的数据为18.8万亿元12648.2亿元和6.7%;至2010年6月为38万亿元4945.1亿元和1.3%。对比以上数据,可以明显感觉到,贷款规模扩张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大幅降低中的特殊作用,如2007年较2005年不良资产规模减少485.4亿元,减幅为3.69%,而不良资产率却从8.6%降低至6.7%,降幅是减幅的329%;再如2010年6月较2007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的减幅为60.9%,不良资产率降幅为76%,降幅是减幅的125%。考虑到2009年近10万亿元的天量放贷,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状况可谓隐忧犹存,不良资产和不良资产率或有双双反弹的可能。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分析
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具有某种客观必然性,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不良贷款状况相差悬殊,不同国家也有各自的主要原因,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来说,主要原因在于宏观体制性因素。
在金融体制改革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形成了“大财政,小金融”的大一统的金融模式,财政集中了国内绝大部分资金,成为资金分配的主渠道。国有企业所需资金由财政统一拨付,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及营运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定额内的流动资金都由财政按计划无偿拨付,银行只解决其超定额流动资金需求,企业收入相应也要上缴财政。
财政是资金分配的主渠道,金融仅仅限于人民银行,只是资金分配的补充渠道。在金融改革之后,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企业自主权扩大,减少了上缴财政的资金,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财政已难以主导资金分配,逐步退出企业资金分配的领域。同时企业打破“吃大锅饭”,实行按劳分配,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客观上为银行吸收社会大量闲散资金提供了可能。资金由向财政集中改为向金融集中,企业资金供给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企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财政无力继续拨款,资金供给只能由银行贷款提供。财政采用渐进的方式从生产和投资领域退出,银行开始进入财政退出的领域。因国有企业的先天性缺陷――自有资金不足,加之国有企业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社会职能(医疗、养老、教育等),导致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资金的过分依赖。在政府的积极主导下,拨改贷顺理成章地成为企业资金供给渠道。建设项目基本采用“政府点菜、计委写单、财政银行出钱”的模式,拨改贷的行政强制色彩为不良资产的形成提供了条件。本来银行应当遵循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以追求自身效益和资金回报率为目标,是有偿的资金运动。但是,行政干预代替了银行商业化经营原则,银行的资金被用于财政性的用途,银行资金的财政化,使银行资金徒有贷款之名,行财政拨款之实,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偏离了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使银行的贷款丧失了回流付息本能。同时,由于政府主导,一些资金流入了经营效益差、濒临破产的企业,出现资源分配严重不合理的结果――低效益甚至无效益的企业也极有可能获取大量资金。这些资金成为无法归还的负债,相应的企业的不良负债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资产,从而最终形成大量不良呆、坏账。这种政策性贷款的资金实际上应该由财政拨付,政策性业务按保本经营,贷款按优先性和低利率性的原则运作。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中政策性贷款比例很高,据统计,仅仅由于政策性银行划转、国务院根据宏观经济需要决定而发放的特定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初步计算就达数千亿元。政策性不良资产具有很大的刚性、故意性和事先可知性。
因此,国有银行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加以控制。银行不能自主决策,难以有效防范风险,许多贷款在接收时实际就是不良贷款。而且,政策性贷款往往未设定担保,银行很难通过自身努力进行清收转化。加上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混同,导致政策性贷款的非政策性使用。这是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原因。不良资产过高带来的危害
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表面是金融企业和国家的损失,实质上是全体公众的资产损失,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增长的一个严重隐患,对经济稳定增长造成持久威胁。具体说来,其消极影响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由于社会货币的大量沉淀,必将迫使央行超量投放基础货币,形成隐性的通货膨胀压力,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经济安全。其次,在银行无力消化巨额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只有政府有能力承担这种损失因此政府面临着如何在有限的国家财力下处理坏账的难题。判断我国化解不良资产的成本,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假设不良贷款中有50%是可收回的(目前我国的信用环境不佳,对可收回贷款的状况不容乐观),我国不良资产与gdp的比重为25%,则我国化解不良资产的宏观经济成本估计为gdp的12.5%左右。可见,化解不良资产成本是非常高昂的。
第二,不良资产将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生存危机,极大地制约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世界银行对全球银行业危机的研究表明,导致银行破产的主要原因是信贷风险。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贷款比率一直居高不下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大量信贷资金的沉淀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难以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大了信贷资产的风险和损失。银行资金难以保全,结果将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缺乏活力,效益低下,前景令人担忧。不良资产妨碍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进程,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和竞争力。不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便难以转变职能,严重阻碍银行的改革步伐。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其庞大的资产而跻身于世界几家大银行之列。然而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额巨大,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其评级都相当低,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国际声誉,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同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与国际接轨的主要原因。
加强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基本思路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处置不良资产具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而且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加强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要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首先,将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来处理银行坏帐,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清理现有资产,评估资产质量,并将不良资产剥离。这一步必须一次性彻底完成,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给?┆?银行一个全新的起点,使得银行能够建设发展出商业化操作模式,避免坏帐问题出现。二是通过国家注资来弥补银行资本剥离所暴露出来的资本金不足。国家注资来弥补银行资本金融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将不良资产的市值转让,然后由国家向银行直接注资来弥补资本金缺口;另一种是首先由国家向资产管理公司注资,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再以面值来购买不良资产,因为资产面值高于其真实价值,这种手段间接地将国家注人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转移给银行,这个方案的一个具体做法是由资产管理公司的期票形式向银行支付,这种期票由政府担保,期票额为转让资产的面值。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弥补资本金不足的办法是由银行发放附属债券。这种债券的债权是在还款和清算上附属于银行存款和一般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尽管有一些谨慎的金融界人士认为,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后,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只不过是“将灰尘扫到地毯下面”,不良资产这个包袱由国有银行或者政府“抱着”和“背着”是一样沉重的。但是,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是有显著积极意义的。其一,这表明政府对于不良贷款及其累计的金融风险的重视和关注;其二,有利于切断了不良贷款的传染和扩散,为国有银行推行责任考核建立了比较合理的基础。为促使国有银行强化信贷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其三,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贷款的回收率,从而总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管理模式。银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并是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存在的现象。在我国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一个更切合实际的指导思想是把资产管理公司看作一个暂时的过渡机构,追偿债务,等待时机和市场条件,寻找买主,尽快处理不良资产,力争实现国有资产的变现和增值。为此,资产管理公司在获得资金和人才支持的前提条件下,应该建立公平、公开、公正、高效运作为主体的管理模式。要使这个模式运作有成效,就应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较广的业务手段和范围,设计充分市场化的机制,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最后,注重不良资产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并寻找应对措施。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产,对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没有任何经验可言。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重学习国外不良资产管理的成熟经验,另一方面要先进行收购试点,摸索经验,加强对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政策规定,掌握相关法律,明确基本标准,传授收购方法,以保证不良资产收购质量。重视对收购资产的有效保全。在落实债权债务时,注重以法律上保证贷款、担保、抵押及诉讼时效性,依法进行保全和追偿。尤其是对那些零资产企业和贷款,担保“双亡”企业,应本着“立足购,着眼处置”的思路,采取“边审核,边确权,边收购,边追偿,边过户”的方法。最大限度地保证不资产在收购过程中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1]?@王薇.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j].商业研究,2005,(24).[2]?@杨盛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体制性成因探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1).[3]?@赵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研究[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1,(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研究篇三
国有商业银行如何杜绝不良资产的再生
资产质量是关系银行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既有政策、体制、企业的原因,也有银行自身的原因。需要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
一、国有商业银行介绍
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不良资产比例偏高便是其中之一。对此应采取怎样的应对策略,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提高,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现实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因此本文所指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贷款质量分类管理是度量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程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方法。我国传统的贷款质量四级分类管理方法,是以贷款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的长短为主要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具体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国际通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采取了两大举措:一是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政策性业务;二是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一次性剥离和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1.4万亿元。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问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存量仍然很大,增量仍在滋生。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按照五级分类统计,年末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2.44万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17.8%,这个比率与世界前20家银行的平均水平(<4%)相去甚远,就是与金融危机前的东南亚各国6%的水平相比也有较大差距。考虑到现实贷款技术处理因素(为逃避监管把一部分贷款转化为贷款科目之外的资产),国有商业银行实际的不良贷款比率将大大超过其账面比率。与此同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较快,在正常贷款中也还蕴藏着许多潜在风险。
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表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一直是银行破产和银行危机的主导性原因之一。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从1980年以来,各成员国由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引发的金融问题占所有发生金融问题的66%以上,而由于不良资产比率过高引发金融危机的占58%以上。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状况形势严峻,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化解,任其发展,将削弱其融资功能,势必造成国有商业银行失去支付能力,使整个经济运转受阻,发生金融危机。
三、解决对策建议
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1.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二次剥离。我国新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一次性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4万亿元,但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没有剥离干净,仍然遗留相当大的一部分。为此,应尽快实施二次剥离,以充分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优惠政策和处置手段,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能够轻装上阵。在剥离范围的选择上,应把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形成,具有明显政策性特征的不良贷款,实施完全剥离,对于《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后,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也应予以剥离。
2.政府要全方位整治信用环境。(1)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培训,指导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实施企业信誉工程。(2)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社会化。当前我国要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专门的肌构,广泛收集工商、海关、税务、银行、法院等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的信息资源,建立准确可靠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初步实现全国联网,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与现代化工具,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的网络化信用体系,尽可能地解决经济交往中信息不对称的状况。(3)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规范其行为。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1)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微观信用主体。要在除特殊行业外的国有企业中建立多元化的股权投资结构,引人大量的非国有的其他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一类是公司法人股东,指工商企业法人股东;一类是机构法人股东,主要形式有各种基金组织、保险公司等)和个人股东,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具有可交易性和可竞争性,实现产权的多元化和经营机制的市场化。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渠道的增加,将彻底改变过去由银行独揽风险的状况,减轻信贷压力,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程度。企业改制将涌现出新的优良客户群,成为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2)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缺陷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要杜绝不良贷款继续大量产生,必须从产权制度改革人手。国有商业银行在积极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应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真正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负全责,以此来硬化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债务契约的约束。只有这样,国有企业高负债率、低效率和国有商业银行高不良资产比率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4.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采取措施,活化信贷资产存量。(1)健全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机制,加大清收力度。一是全面落实岗位清收责任制,做到还款金额和还款来源、还款时间三落实,坚持按责任计划实施盘活和收息工作。二是领导带头,挂点清收,以点带面,推动全盘。(2)因户施策,分类清收。对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钉子户和赖债户,可通过变卖抵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等法律手段依法清收;对办理了资产抵押贷款已无生存可能的企业,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挽回部分贷款损失;对有一定的有效资产或保证人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采取改变抵押或变换借款主体、追索保证人等办法,降低贷款风险;对能正常生产经营、正常付息、发展前景较好的,但因自有资金不足,贷款成为铺底资金的企业进行贷款重组,采取收回再贷、借新还旧等措施,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3)国有商业银行要成立不良贷款管理中心,实行专业化特别经营,坚持集中管理、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的原则,对锁定后的不良贷款清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清责任、专业处置。针对不良贷款项目“处在深闺无人知”的状况,建立和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的二级市场。(4)加大创新力度,利用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如,银行借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引入战略投资人,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债权或股权,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国投资人合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以整体打包出售、信托方式、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5)国有商业银行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从中寻求盘活良策。在日常工作中,银行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加强信息采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改革动向,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从而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信贷人员不仅要参与企业改制方案、协议、合同的制定,更要参与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债权债务的清理等工作,把银行信贷管理贯穿于企业转制的全过程。对于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防止悬空贷款行为。
5.强化信贷管理,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1)强化以人为中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信贷人员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要推行“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专家治行,比例淘汰”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等级化管理。(2)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包括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及贷款抵押制度等,使新增贷款建立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3)对贷款企业开展整体分析。这是保证贷款合理投放和贷款质量的基础工作。一是了解市场环境,分析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意愿的因素。二是结合对贷款企业实地深入考察来开展财务分析。财务分析包括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比率分析两部分。前者用来评估财务报表中每个项目,后者用来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财务报表分析多注重各项目的数量、规模尤其是质量分析;财务比率分析多采用相关比率,如流动比率、成本费用率等。三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分析。主要包括:企业管理者的素质,贷款企业的产、供、销及设备管理情况,贷款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四是分析贷款企业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分析贷款企业的内部组织体系是否健全,分析企业有无明确的岗位职责、授权与相互制约机制,分析企业有无健全的规章制度。依照贷款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情况决定是否给其贷款。(4)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约束与激励相对称的机制,实现贷款管理的责、权、利统一。对积极发放贷款、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的信贷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形成不良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从而鼓励员工发放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5)开展公关营销活动,不断拓展和培植优质客户群体,力争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当前银行竞争主要是争夺优质客户。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走势和银行选定优质客户的标准,通过对经营环境中已拥有的客户资源与潜在的客户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时刻掌握优质客户情况,并据此做出巩固老客户、拓展新客户的公关营销策略,按照贷款客户质量确定授权、授信额度,提高贷款营销效率。对银行的老客户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优质、一般、限制、淘汰等层次,对有发展潜力、有市场的优质客户和重点行业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提升一般客户,限制、淘汰不良客户,分批退出低效信贷市场。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纳入全行统一管理,按比较效益原则,在更大的空间选择更优质的客户,培植优质客户群,力争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6)构筑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系统程序,包括风险防范机制、风险分散机制、风险转移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及风险法律机制,使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的全过程都处于系统管理之中。(7)完善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制度,注意跟踪分析不良贷款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患于未然。要开展经常性、制度化的贷款管理稽核,及时认定临界贷款,并对临界贷款实行重点监控,跟踪监测,保证贷款的完整性。
6.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1)充实、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队伍素质。(2)逐步实现五个转变:即金融监管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以法治为主,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做到让银行自主经营;从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监管为前提,风险监管为主;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对银行的“三性”指标进一步量化,增强指标考核的真实性、可操作性,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从依靠传统监管方法为主转向依靠现代化监管方法为主,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由外部监管为主转向外部监管与自身监管相结合,银行业的自身监管应通过银行业的规则和惯例来约束,靠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和银行内部监督机构进行。(3)逐步放松对金融业务的限制,促进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目前规定的“能做什么”,转变为“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4)提倡适度监管,鼓励适度竞争,而不是以监管规则制约公平竞争。(5)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贷款结构、存贷比例等指标,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降比工作的考核力度,将不良贷款抓降措施和效果纳入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对措施不力、效果较差的视情况给予机构降格、缩小业务范围、取消其主要负責人任职资格等处罚。
7.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保全费产。(1)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2)法律要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是当今金融业的一大特色,《商业银行法》应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尤其是创新的经营行为作出补充规定和相应的支持。(3)对《破产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并赋予其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和手段。(4)建立和完善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5)加大银行债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司法机关应严格、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使借款人利用各种形式逃废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的行为得到严厉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研究篇四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落后,经营效率低下,公司治理上的缺陷是重要的原因。目前,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其他两家银行的改革也在有序地推进。而此次改革,焦点 问题 就是改革能否真正促成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健全。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股份制改造
金融 是 经济 的核心,而四大国有银行居于金融体系的中心位置。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已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银行开始了短兵相接的竞争。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相继成功上市,并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公司治理架构,但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穿新鞋,走新路”,通过提高综合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安全、健康、高效的 发展 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过程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为经济转轨提供金融支持的任务,简要 分析 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的发展过程,可以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为分界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1995年以前的国有商业银行:行政式治理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198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不再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至此,由工、农、中、建组成的专业银行体系开始形成,中央银行体制开始建立,各专业银行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直属局级实体,对下垂直领导,自成体系,接受人民银行在信贷计划、货币发行等方面的领导和管理。在这种传统的行政式治理结构下,政府直接负责国有资本的经营,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的行长由国务院任命,是享有一定行政级别的政府官员。总行内部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各分支行也拥有很大的独立性和权利,具有准法人性质,其行长也相当于相应级别的行政官员,当地政府对商业银行分支行的干预屡有发生,同时,行政式治理使党政部门参与对商业银行领导层的考核、评价、监督、处罚,失去 社会 对银行的监督机制。
(二)1995年以后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向公司化治理方向努力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明确了市场经济的框架后,银行向市场化方向迈进的脚步明显加快:1.199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总结 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商业银行改革的经验,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体系的需要,吸收国际上商业银行立法的经验,为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提供 法律 依据,同时,明确四大银行的性质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机构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能,同时明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从法律层面看,商业银行在组织形式上具有了某些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2.1995年四家专业银行中的政策性业务被剥离后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对专业银行的行政干预明显减少,专业银行之间分工淡化,出现业务的交叉和市场化竞争;3.1998年,国家发行2700亿的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家国有独资银行的资本金;4.1999年四大国有银行将1.4万亿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华融、信达、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则向四大银行定向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等价给付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四大国有银行的资产质量明显改观,抗风险能力加强。5.2004年国务院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以帮助两家银行实现股份制改造。6.2005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06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分别上市成功。可以说中国的国有银行改革已经取得巨大成果。与此同时,其他商业银行的改革也在积极推进,农行也正在酝酿上市。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按照2004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督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银行公司治理经验,建立起了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公司治理构架,银行的大多数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已经到位,还引进了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和银行家作为外部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在国家的直接帮助扶持下,通过设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国家注资、财务重组、不良资产剥离等方式,使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建立起了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框架,从“标”上实现了 现代 企业 制度的改革,然而,在“本”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仍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产权经济学 理论 认为,产权的界定必须是清晰、明确和完整的。在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之前,四大国有银行均为国有独资银行,产权安排是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三位一体的国家所有制产权。但是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一个真正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来对四大国有银行行使所有权。2002年,中、建实现股份制改造,从形式上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但是,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中央汇金公司通过注资的形式成为中行、建行的国有股东,与原来的国资委不同的只是中央汇金是公司,派出董事,参与分红,但是,中央汇金本身也是国务院下设的国有独资机构,也面临这“廉价投票权“的考验,如果它未解决好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中央汇金无非也是一个变相的政府职能部门而已,它的设立也只不过在原来冗长的委托代理链中又增加了一个环节,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产权的明晰界定,同时,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也明显存在。(二)国有商业银行委托代理链过长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运行的本质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然而,在目前现有的国有商业银分=委托代理制度安排下,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呈现出委托人一个(国家),而代理人多个所引致的多重且链条过长的委托代理格局。在这种“格局”下,将产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决策失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委托人角度看,因信息不对称、不充分,造成监控失效,导致监控成本扩大,从而增大了代理成本;从代理人角度看,因代理链条过长,导致决策难以及时有效,造成代理成本增大。(三)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者来说,其拥有银行的控制权,但是却没有银行的剩余索取权,他们的报酬基本上保持着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制度,与银行的经营业绩缺乏必然的联系。再加上这些经营管理者是无需承担银行的经营风险的,因此,他们的经营目标主要是行政性的,而不是市场化的,这样不但很难激发其通过努力工作创造经济效益的积极性,而且他们很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己谋求灰色收入。另外,从约束机制来看,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缺位,委托代理关系不清,我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营市场发展迟缓,银行财务状况不透明,因此,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来说,无论是来自所有者还是来自市场的约束都很微弱。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研究篇五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诉讼研究分析
引 言
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一)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3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
(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1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 1
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修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在行使担保物权时,需特别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
借新还旧:由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签订借新还旧借款合同后,担保合同需要重新签订。特别注意保证担保,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②楼宇按揭贷款的主要法律风险(假按揭)
假按揭的情况下,虽然银行对相关房产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仍可以继续追讨,但在实务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对业主继续追偿不足部分难以实现,提供保证担保的开发商也往往已经不复存在或名存实亡。
③汽车按揭贷款的主要法律风险
汽车按揭贷款是借款人为购买汽车而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由保险公司为该笔借款进行保证保险。对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还是保证担保实践中存在争议,保监会曾发文将保证保险认定为财产保险。银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是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保证保险合同中往往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前,应先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先行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才按约定向保险公司赔付。这样的约定,显然对银行不利,如果抵押汽车找不到,银行可能长时间不能收回贷款,银行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更大。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做适当约定。
假按揭案例
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开发某楼盘,开盘时的单位售价创当地历史最高价,销售对象主要是香港人,其中也有部分是开发商的员工。有的购买两套,每套在银行的按揭贷款金额达200多万元。
后查实,大部分购买房产的香港人及员工均是名义购房者,房屋实际上仍由开发商在使用,还款也是由开发商向银行还款。
后由于该地区房地产价格回落,开发商经营不善,导致逾期增多,且无能力继续还款,给银行资金带来损失。
2负债类业务法律风险
①储蓄存款法律纠纷而产生的风险。
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李国光在《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的法律政策问题---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维护储蓄机构的信用,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准确认定储蓄机构的责任承担。因此,银行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即银行对存折、印签、银行卡或身份证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事后一旦发现是假的,银行必须向受到损失的客户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多以银行在存款冒领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责任的大小来划分与客户的损失承担比例。
②违规办理教育储蓄存款的法律风险。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是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育所需教育金的专项储蓄。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开户时,储户要持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折及有关证明一次支取本息。一般有2万元的限额。
教育储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政策,除免征利息税外,其作为零存整取储蓄将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很多银行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不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存在储蓄主体不合格,或者储蓄超过最高限额等情况,银行就可能面临被罚款的法律风险。
负债类法律风险案例(银行未尽审查义务赔偿案)
n案情介绍:1998年8月28日,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账号为××的账户,并分三次存入人民币2000万元。12月9日,甲公司到乙银行取款,得知上述存款已经被他人以甲公司
名义分十次取走,共2000万元。甲公司隧于同年12月11日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银行支付200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同日,乙银行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同年12月4日初步查明,“经刑科所鉴定,取款票据上的印签是伪造的,犯罪嫌疑人丙伪造票据骗取甲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涉嫌票据诈骗。”
n法院认为:甲公司在乙银行开户存款,乙银行负有全面履行并保证甲公司所存资金安全的义务,乙银行应当履行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义务,现甲公司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伪造票据从乙银行骗取,且经公安机关侦查,甲公司与该款被骗没有牵连,因此判决由乙银行返还甲公司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
3中间类业务法律风险
①诸多领域的法律空白,导致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各商业银行则无法可依,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②金融监管法律中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审批制度宽泛,监管实践中盛行“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的理念,而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不少过时的限制,尤其是在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产品定价等方面限制较多,因此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常常面临因突破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而被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
③分业经营法律体制的限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分业经营模式,使得中资银行面对混业经营经验丰富、治理理念先进的外资银行,不得不小心翼翼地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打混业经营中间业务擦边球,使得商业银行随时面临可能被央行处罚的法律风险。
④中间业务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根据不同的业务合同种类,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国际支票托收案例)
中间业务纠纷案例(国际支票托收纠纷)
2008年2月21日甲公司持一张金额为4200元加拿大元的支票到乙银行处委托托收。乙银行采取立即贷记的方式,于3月11日,将托收款项打到甲公司帐户。后该支票因假票被加拿大付款行退票。乙银行在收到退票后,在与甲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从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划扣等额托收款。甲公司后将乙银行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认为乙银行从甲公司的账户内扣划存款没有依据,侵害了甲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同时,甲公司应对支票被退回承担责任,乙银行有权向甲公司追回代垫款。
二、银行法律风险防范核心-——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基本认识
商业银行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良资产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困扰中国商业银行,也困扰大部分的亚洲银行、欧美银行,甚至有些商业银行因为不良资产问题而垮台。
中国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在全世界都是比较高的。形成因素:有内部管理上的因素,历史的因素,有体制上的因素、有道德风险的因素。
不良资产问题已经成为中国银行发展的沉重负担,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不能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将大大削弱中国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中国银行将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二)应用法律手段控制银行公司授信风险
1授信之前的法律审查
贷前的调查是防范授信风险的基础。
①借款人、担保人资格法律审查(如前所述);
②合同法律审查:合同是否构成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担保物是否为禁止流通物或不得转让;
③手续法律审查:担保合同是否取得合法的授权手续、需要登记或交付才生效的,是否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
④实地审查:客户经理要加强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实地询问,应对企业报表中的主要资产进行实地盘查,可以到税务部门调查企业以前纳税情况,掌握客户的准确财务数据。必要时银行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资料进行真实性审计,防范由于虚假会计资料造成信用等级评定虚高的风险,进而化解潜在的信贷风险。
2担保方及担保方式的选择
①抵押担保的履约率相对较高。借款人做抵押的情况下,特别是自有物业做抵押的情况下,履约率会大大提高。一项调查显示,抵押贷款的损失率一般不超过50%,保证类贷款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履约率不会高于20%。另外,一般企业拿来抵押的资产往往是核心资产,往往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借款人自身就会感觉到巨大的压力。
②如果采用保证担保,应该对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尽量避免关联企业担保。关联担保一般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3贷后监督管理
贷后管理是控制授信业务风险的关键,要严格控制企业信贷资金使用,确保与审前用途一致,严防资金挪用。项目贷款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实行监督支付。
客户经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实地调查经营情况,关注关联交易、资本投资、股权变更等异常动态,及早发现企业的各种风险隐患,便于银行尽快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此外,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以及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中止、中断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银行受到损失。还有保证期间需要特别注意。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在前面已经讲到,要特别注意。
(三)不良资产诉讼分析
1加强诉前论证工作,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
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是加强诉前论证工作的重点,就是对债务人企业的综合经营情况、财产状况、贷款法律手续情况,合同的效力以及履行情况,以及本案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影响程度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诉前调查与分析,并对起诉后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提出填密的诉讼方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诉讼对象的选择、管辖法院的选择、诉讼请求的选择、保全措施的运用、诉辩理由的取舍、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等。
2充分发挥各种中介机构的作用,做好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工作,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为避免造成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发生,对决定起诉的案件,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拍卖公司、咨询公司甚至民间调查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这些机构社会关系广泛、信息灵通的优势,全方位、多渠道地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转移财产的线索,并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诉前、诉中的财产保全。
3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回收;
不应将被执行标的物局限在借款人、保证人的有限财产或抵押物上,应当对法定的各种执行手段加以灵活、组合式的运用,例如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案例)等。
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如果该第三人在收到法院的履行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而且又不履行债务,法院即可对其强制执行。如果该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将不对该异议进行审查,也不得再执行该第三人。银行需另案提起代位权诉讼。
申请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要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由法院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银行。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必须经过拍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处分前应征得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同时要特别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被执行人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对外投资,在转让前必须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并经过外资管理机构的批准。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有的被执行人会假借改制之名,转移有效资产,以逃废银行债务。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行使撤销权,恢复原状: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将资产低价转让给第三方。银行可以依据《合同法》(查询)的规定,另案起诉,行使撤销权,使被执行人的资产恢复原状。
行使撤销权的案例
2003年7月,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逾3亿元。合同到期后,乙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甲银行隧向法院提起诉讼。甲银行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乙公司的财产在拍卖后根本无法清偿甲银行的全部债权。
后甲银行调查发现,乙公司曾于2004年10月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处的一块土地作价人民币2000万元入股到丙公司名下。而该土地的原始登记价逾3000万。经委托评估公司对该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在4000万元以上。且调查发现,乙公司与丙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007年3月,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乙公司以明显的低价转移财产,意图逃避债务,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乙公司的入股行为,并判令丙公司向乙公司返还该土地。
最终,乙公司与甲银行达成和解,甲银行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利用执行和解,实现各方利益的调和。
由于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往往涉及地方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介入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地方政府一旦介入案件,又常常使得原本属于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变成了“三角债”或“多角债”,如此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并最终使判决的执行也变得困难重重。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应当本着务实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协调好与政府、企业的关系。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执行和解方案,或者认真考虑债务人或执行法院提出的执行和解方案,通过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达成和解,从而实现对债权的迅速回收,并避免使执行工作陷人僵持状态。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