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重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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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3 00:00:00    小编:Darcy大发

最新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重点(5篇)

小编:Darcy大发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重点篇一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 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材料设备的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他们会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债。

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 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例题·多选】关于施工合同中债权债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7】

a.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企业是债权人

b.施工合同中的债务包括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价款

c.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

d.对于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

e.对于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企业是债权人

【答案】bce

【解析】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重点篇二

1z30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 保法》担保的规定。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z3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3.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一)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2.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 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 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保证方式【必会】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资格【重要】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保证期间【重要】

1、保证期间的分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注: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无论减轻还是加重保证人责任,保证人都只在原有范围内承担责任。

1.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3.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4.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重点篇三

(一)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1.发明(产品和方法)

2.实用新型(产品)

3.外观设计(产品)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3)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2)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三)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保护期自申请之日起算(比较: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商标权自核准注册日产生)

【例题1·单选】2014 年6 月10 日,某施工企业委托某专利事务所申请发明专利。6 月12日该专利事务所向国家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6 月15 日国家专利局收到该文件2014年6 月16 日,国家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该专利权届满的期限是( )。【2017】

a.2024 年6 月12 日

b.2024年6月15 日

c.2034 年6 月12 日

d.2035年6 月16日

【答案】c

【解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例题2·单选】某施工企业准备将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导致该发明创造新颖性丧失的情形是( )。【2016】

a.申请日前5个月被他人泄密的

b.申请日前3个月在学术论文中发表的

c.申请日当日在规定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d.申请日前3个月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的

【答案】b

【解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

3.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4.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期没有次数限制。

5.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商标可以与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

(2)建筑作品(建筑物形式的作品);

(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

2.著作权主体

(1)单位作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承担责任;

(2)职务作品

一般: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例外: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总结】与单位作品的区别所在)。如:设计图、施工图、地图、计算机软件。

(3)委托作品: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

3.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2)自然人:终生及其死后50年(包括发表权);合同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1)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职务软件著作权归单位,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给予奖励

(3)软件著作权限制:装机;备份;修改;合理使用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重点篇四

(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对于有形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无论财产转移到哪个国家,都不会发生财产所有人自动丧失所有权的情形。

(四)期限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该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有形财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财产存在,权利就必然存在。

【例题·多选】关于知识产权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7】

a.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b.效力不受地域限制

c.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

d.不存在排他性

e.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答案】ace

【解析】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三)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

(四)期限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四】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重点篇五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 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1)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注:报酬和误工费不是必要费用)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担。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1)没有法定或约定务获得利益

(2)得到利益的向失去利益的返还

【例题1·单选】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2017】

a.所有人和建设单位

b.使用人和建设单位

c.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d.管理人和施工企业

【答案】c

【解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题2·单选】甲施工企业误将应支付给乙供应商的贷款支付给了丙供应商。关于这笔贷款的返还,丙与甲之间债的产生根据属于( )。【2017】

a.不当得利

b.侵权

c.合同

d.无因管理

【答案】a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例题3·多选】关于工程建设中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

a.监理单位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暂停施工构成侵权之债

b.投标人给招标人巨额贿赂骗取中标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c.劳务人员按照规定维修施工工具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d.施工中的建筑物上坠落的砖块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之债

e.施工企业向设备商租赁起重机械构成合同之债

【答案】de

【解析】

a错误,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是建设单位的授权行为。

b错误,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c错误,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本题“按照规定”是有法定的义务的。

d正确,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正确,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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