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管理办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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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工作的总结,通过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梳理和归纳工作中的要点和成果。在写总结时,我们需要有客观的态度,客观地总结自己的表现和不足。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关于高效学习的经验和方法,供大家参考。
根据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细化养护计划和考核指标,做到小区内外的花卉、树木生长正常,布局合理。
一、具体实施方案。
项目方案实施效果。
修剪乔木:每年修剪2次无枯枝,树枝不阻车辆和行人通过,主侧枝分布均匀。
草坪:每年修剪次数视草皮生长速度不定期修剪无杂草,草坪、草地目视平整。
浇水根据季节、气候、绿地花木的品种决定浇水量;一般每周1次。树木无旱死、枯死现象。
耕种。
放风。
排涝。
巡查每天巡查一次暴风雨后查看草坪无积水,树木无倒斜。
二、人员配置。
小区配备(或兼职)一名绿化工,要求具有较高的绿化养护知识,熟悉花草树木的管理作业程序,并具有一定的审美观,对花木的品种、布局有一定的研究,对花木定期施肥、浇水、防病治虫、除草和培土,及时修枝整形、补栽补种,处理枯枝落叶,清理场地。
三、树木花草的日常维护。
1、根据季节、气候、地域条件及时浇水,保持良好的生长态势。
2、根据土质、花木生长期、花木品种和配置需要,及时进行施肥。
3、掌握病虫害的发展规律,采取适当有效的除虫措施。
4、根据树木形态、观赏效果、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等因素进行修剪整形,保持良好的观赏性。
5、对枯萎的花草及时清除、更换,杜绝裸土现象的发生;。
6、及时清理绿化带内垃圾,每周擦拭绿化小品一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客服组绿化巡查工作。
3.职责。
3.1.客服组主任负责楼宇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3.2.物业助理负责依照本规定实施楼宇巡查工作。
4.程序要点。
4.1.客服组负责小区绿化承包商的评审以及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4.2.客服组以绿化检查标准为准则,检查楼宇绿化养状况,发现与绿化标准不相符的,通知绿化公司整改或更换。
4.3.客服组监督绿化工人进行浇水、抹叶、修剪、清除等日常性绿化养护,并记录于绿化工作每日安排表内。
4.4.客服组负责检查小区范围植物的摆放和造型,要求高低整齐,观赏面正对客人视线。
4.5.客服组负责检查小区花槽、盆栽植物有无黄叶、折断、残留枝叶等,保证植物长势良好。
4.6.客服组负责承包商更换盆栽植物的验收工作,所有送至小区的盆栽植物必须整齐、鲜艳、无黄叶、无积尘、无虫口,株型健康,验收结果记录于盆栽植物列抽象验收记录表内。
4.7.客服组每月对小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录于绿化养护月检评估表内。
5.绿化运作检查标准:。
乔木:每周巡查二次,及时修剪枯枝,病虫枝,名贵树种悬挂标识牌。
灌木:每周巡查三次,及时修剪,保持旺盛长势,注意灭虫害。
花卉:每周巡查三次,勤浇灌,保持正常生长。
草坪:及时修剪,夏季不长于15厘米,春季不长于10厘米。杂草每周巡查剪除。
隔离绿化带和环型绿化带:每月修剪一次,定期浇水,关键对有特别形状的绿篱花球重点养护。
5.1.绿化的'一知、二看、三剪、四拿、五处理'。
一知:知道不同栽植类型树木的修剪要点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看:修剪前应仔细观察,剪法做到心中有数。
三剪:因地制宜,因树修剪的原则,做到合理修剪。
四拿:剪后的断枝,随时拿下,集中一起。
五处理:剪下的枝条要及时集中清运处理,以免引起病虫害。
5.2.施肥管理'三忌、四少、四多和四不'。
三忌:忌浓肥,忌热肥(指高度温夏季),忌坐肥(指栽花时根部贴在盆底基肥上)。
四少:肥壮少施,发芽后少施,开花期少施,雨季少施。
四多:黄瘦多施,发芽前多施,孕蕾期多施,花后多施。
四不:徒长不施,新栽不施,盛暑不施,休眠不施。
5.3.绿化药品的保管和使用一览表。
药品使用地点和方法保管要求注意事项。
敌敌畏用于防治、消灭树木、花草上的螟虫和蚜虫,使用时先稀释成800-2000倍液体,再用喷雾器喷洒均属剧毒药品,应设专人、专柜、分类标识保管,防止碰破玻璃瓶外溢禁止在宿舍、食堂等场所使用,保管员要严格控制,不能随便取用。
敌百虫钾胺磷氧化乐果。
呋喃丹用于治蚜虫、介壳虫,可溶后喷雾,也可埋于根底有毒药品,防潮湿。
百菌清有毒药品,分类保管,防潮湿。
托布津。
退菌特用于防病治虫,使用时加水溶解,然后稀释喷雾。
5.4绿化工作检验标准和方法。
分类序号项目标准检查方法频率。
修剪1乔木无拓枝,树不阻车辆和行人通过,主测枝分布均匀。目视,抽检10颗。2次/年。
2九里香等灌木成型,整齐,新长枝不超过30厘米。目视,抽检3处,10米。5次以上/年。
3杜鹃绿篱成型、造型美观,新长枝不超过30厘米。目视,抽查5处。2-3次/年。
4台湾草路牙、井口草坪目视整齐。目视,抽检2处,50平方米。2-3/年。
施肥1乔木、灌木采用穴施或沟施,施肥、浇水及时,肥料不露出土面。目视检查。5次/年。
2草地播施和喷施,不伤花草同上。2次/年。
3花卉保证基肥,化肥,少量多次,不伤花草。同上。视长势而定。
防病治虫无明显枯枝、死杈,有虫害枝条2%以下。目视抽查。防治1次/月;发现病虫及时喷射。
抗旱1花卉、苗泥土不染花叶,土不压苗心,水不冲倒苗。目视,全面检查。2次/日。
2树木、草地冬季早晚不浇水,夏季中午不浇水,浇水时不遗留,浇水透土深度为3厘米,草地2厘米,无旱死、旱枯的现象。抽查5次。2次/周;(雨后泥土湿度大除外)。
日常养护。
1中耕、除杂草无明显杂草,台湾草地纯度在90%以上,树木底下土面层不板结,透气良好。抽查草地30平方米3处,取平均值。施肥前和下暴雨后进行松土,全年不少于8次。
日常养护2补栽补种无明显黄土裸露,最大裸露块在0.4平方米,裸露面积在总面积的0.5%以下;缺株在0.5%以下。抽检5处,汇总计算。按花草树木在栽种季节,及时补栽补种。
3防风、排涝,巡视看管暴风雨过后12小时,草地无1平方米以上的积水,树木飘然倒斜。目视检查。每天巡视责任区1次。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住宅院内的.绿化由业主负责;。
(七)绿化工程已超过质量保修期但未确定养护责任主体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省、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绿化进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绿化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擅自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
(四)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第二十五条应当建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永久性绿地名录经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变更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费用。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用,并在被占用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被占用绿地内可利用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应当用于城市绿化;使用财政资金管养的树木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移植。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修剪使用国有资金管护的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确需移植、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绿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绿化的处置、保护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绿化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新建、改建道路及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者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市政、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各类管线管理部门为日常保护管线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处理后2日内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中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树龄在50年至100年(不含100年)的树木为古树后续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放开特需医疗服务的各项收费价格,实行同行定价或医院自行定价,报卫生、物价部门备案。
特需医疗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患者自理,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中报销。医院应设专用收据并加盖“自费、不得报销”印章。
特需医疗服务的收支帐目应纳入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得在科室自收自支和截留资金。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单位要接受同级卫生、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特需医疗服务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凡在这项工作中做了显著成绩,受到群众好评的医务人员由医院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其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由本单位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以下统称“城镇”)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保定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局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活动。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应专门列项园林绿化养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并按照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建设资金。
第七条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积极组织参与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与指导,并进行初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依法将绿地系统规划草案进行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批准后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规划中予以补足,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并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并按原批准程序批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类绿地。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
(三)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20%;
(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审核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申请建设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时,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审核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六条公园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并具备减灾避险功能。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公园出入口、主路、支路、活动广场、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新建10公顷以上的公园,其名称和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绿化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园周边应当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城市人民政府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园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公园内新建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其中必须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单位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采光、通风和安全等要求。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可以进行园林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园林绿化。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二十二条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生态景观。
城市园林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园林绿化季节完成。
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批准文件,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异地等值(含土地价值)补建。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违反本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异地补建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收相等的绿化建设费用(含土地价值)。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
第二十七条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广场应当以绿化为主,推行生态化、林荫化,配备必要的健身休闲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其绿化面积可以按比例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权属、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地所有权及养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绿地,归该部门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在其法定用地内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分别归该单位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三)居住小区内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属于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小区(宿舍),归该单位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四)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建设的绿地,归房屋产权所有人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没有养护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养护管理单位给予技术指导。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档案。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三条在公园、广场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广场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由公园、广场管理单位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有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公园、省星级公园严格保护。
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第三十五条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二)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三)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四)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六)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以及擅自修剪树木;
(七)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第三十七条古树名木应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实施挂牌保护。建立省、市统一的管理体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当按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迁移。迁移过程中应当做好各项防护措施,确保成活。
第三十八条禁止擅自移植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移植:
(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第三十九条移植树木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拟移植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二)权属人意见;
(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的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本文件规定绿化管理、服务的组织结构以及标准,用于规范和评价绿化管理和服务。
2.0范围。
3.0服务提要。
绿化管理和服务包括小区的绿化和区容管理等服务内容。
内容。
绿化组组织结构图。
4.2岗位描述。
序号岗位岗位职责及岗位要求。
1物业服务中心经理1)负责绿化管理服务队伍建设。
2)负责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的监控。
3)负责绿化培训计划的审批。
4)负责绿化带改造计划的审核。
5)负责绿化管理员月度考核结果的审批。
2经理助理1)负责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拟定绿化、清洁的工作计划和有关的工作制度。
2)负责编制绿化管理员培训计划及培训计划的实施。
3)负责监督、检查绿化养护状况。
4)负责绿化管理员内务管理和绿化库房管理。
5)制定并监督实施绿化植物的日常养护计划及辖区的长期整改规划。
6)负责对绿化管理员月度工作状况的考核。
7)协助物业经理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任务。
3绿化班长1)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养护工作的实施。
2)负责绿化管理员的工作安排。
3)监督检查绿化养护工作质量。
5)负责绿化工具、设备的保养管理。
4绿化管理员1)具体的绿化养护工作,严格执行绿化养护工作的技术规范。
2)实施绿化养护时,爱护公共设施及业户物品,保质保量完成养护工作并确保不影响业户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3)进行绿化养护时,对任何破坏环境卫生行为或故意损坏行为应及时阻止,对不听劝告者,立即向管理处报告。
4)爱护绿化工具和设备。
4.3服务项目和标准。
序号服务项目频次标准。
1园林绿化乔木随时1)树枝无干枯,无坏死分枝和干枯叶。
2)无腐烂或掉果实。
3)树枝不触到建筑物表面或影响车辆、行人。
4)无病虫枝、交叉枝、下垂枝、平行枝、重叠枝、徒长枝。
5)在树基直径1米范围内无杂草,树茎无杂草。
6)树茎的土不下陷,不压实。
7)树干、枝、叶无病虫害。
8)树干、枝上无烟灰、腐烂。
9)树叶无干枯、腐烂。
10)树木无缺株、少株、死株;。
11)植株生长健康,无干枯枝、坏孔斑块、黄叶少于1%;。
12)植株开头优美自然,无倾斜、无畸形、无变形、分枝合理;。
13)树干光滑健康,无不良分蘖,树皮无大损坏;。
14)树盘平整,不下陷,无杂草滋生;。
15)病虫害危害率在2%以下。
灌木、草本植物随时1)植物枝叶不干枯、发黄。
2)植物修剪平整,新长枝不超过3厘米。
3)植物生长不影响车辆和行人。
5)植物基座不过分生长,无废弃物。
6)植物基座土不下陷,不压实。
7)枝叶无虫害,无明显虫咬孔洞。
8)茎干和叶无烟灰,不霉烂。
9)树木无缺株、少株、死株;。
10)植株生长健康,无干枯枝、坏孔斑块、黄叶;。
11)植株修剪符合要求,造型优美;。
12)无严重病虫和杂草危害。
草皮随时1)草皮目视平整,无坑洼、下陷。
2)草皮保持在4-8cm长,路牙、井口、水沟、散水坡边缘整齐。
3)草皮无明显杂物,纯度在90%以上,无践踏,无黄土裸露。
4)草皮叶翠绿,无泛黄。
5)草坪颜色正常,绿期达正常绿期要求,植株健康;。
6)草坪上无裸地和大于20×20cm的受损面积;。
7)草坪密度正常,表面平整;。
8)草坪排水良好,无严重积水现场;。
9)草坪修剪及时,高度适中;。
10)草坪清洁,无废弃物,杂草危害在5%以下;。
11)病虫害危害在2%以下。
盆栽随时1)无枯枝落叶、残花。
2)室内盆栽叶面干净,盆内无杂物,盆底无积水、泥沙。
3)无病虫害。
2整体美观随时1)墙面、柱、杆、树无涂、写、刻、划现象;。
2)无乱张贴标语广告、招牌和影响区容观瞻的物品;。
3内务管理随时1)宿舍用品配备齐全,无丢失。
2)内务整理整齐。
3)3.宿舍保持清洁卫生。
4仪容仪表随时见相关文件。
其应知应会随时1)熟练运用标准规范用语:您好、谢谢、对不起、请、再见。
2)熟悉小区基本情况。
3)熟悉本岗位职责及工作规程。
4)熟记常用电话号码。
5)熟练掌握清洁、绿化用品的使用方法。
6培训随时1)制定培训计划。
2)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3)培训合格率100%。
7资料管理随时1.日常记录。
2.月度记录。
《培训计划表》、《绿化员月工作考核评分表》。
3.年度记录。
《培训计划表》。
4.要求。
a.内容完整有效。
b.质量记录应标准化。
c.质量记录应实用,符合质量管理需要。
d.质量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缩小绿地面积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城市绿化建管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其他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行为。
残枝断叶控制率98%;。
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花卉、绿篱、树木根据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工作。
【绿化面貌】。
绿地内清洁、整齐。
无明显病虫危害,无药害。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养护、补种计划,并按期实施。
【土壤绿化性状要求】。
保持绿地土壤疏松、无积水,合理、有效施肥,增强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理化性状。
【景观要求】。
根据管理区域绿地植物分布状况及生长的各个阶段,对植物群落合理养护,保持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群落完整、层次得当、生长茂盛,营造管理区域优美的整体景观效果。
《绿地等级景观要求》:一级绿地。
a.群落结构:群落合理完整,层次丰富黄土不裸露,树木种间、株间生长空间与层次处理得当,整体观赏效果好。
b.树木生长:乔灌木主干挺立,树形完整优美,枝叶茂盛,季相明显,针叶树应保持明显的顶端优势,整形树木应按观赏要求养护成一定形态,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绿篱连续、无空档、无死树枯枝,地被植物应为四季常绿的观花或观叶品种。
c.花卉布置:花卉健壮,始花期方可种植,株行距适宜,花期整齐,图案美观,按时开花。
d.草坪铺植:草种纯,生长茂盛,无空秃。
e.杂草控制:无大型野草、无缠绕性、攀援性杂草,基本无杂草。
f.设备设施:建筑小品、辅助设施完好无损。
g.环境卫生:绿地整洁,无垃圾。
【病虫害防治控制】(一级绿地)。
应采取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病虫害对植物的危害性应控制在不影响观赏效果的指标之内。
《绿地等级病虫害控制指标》:。
a.病害危害程度:基本无危害迹象。
b.食叶性害虫为害率:5%。
c.刺吸性害虫为害率:10%。
d.蛀干性害虫为害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山水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丹阳、扬中、句容三个辖市除外)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开展城市绿化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辖区应当明确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农委、旅游(园林)、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城管、物价、三山南山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将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贯穿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全过程,实现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的统一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体、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和修复,维持具有城市地域特色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地生态系统。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胜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确定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绿化用地具体规划指标。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要求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二条城市古典名园、动物园和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的修复、设计方案,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典名园保护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设计方案,还须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0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河道绿化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位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分期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和河道绿化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面积超过2公顷以上的,还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确因客观原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退还。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期恢复原状,并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同意,持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护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城市的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居住区管护单位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外,并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等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因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二十三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完成后,逾期未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超过限期仍未完成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实支付\\\\\\)外,可并处绿地建设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可并处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所占面积绿化补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损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树木价格或绿化设施建设费1至10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
\\\\\\(二\\\\\\)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三十二条被处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缴纳罚款,逾期缴付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没款、滞纳金,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收取,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侮辱、殴打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化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个城市的绿化对这座城市的环境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护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采石、取土;(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三)放养家禽、家畜;(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二)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
合同。
约定的,从其约定。城市树木所有权证书,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二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1992年4月15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9年6月21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园林设施。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各区园林局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检查辖区内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以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的园林绿地,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得改作他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园林绿地用途的,应当在相同等级地段补足园林绿地面积,保持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完整和相应的园林绿地总量的平衡。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的绿化规划方案,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三)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四)新建区内新建的医院不低于40%;疗养院不低于45%;高等院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七)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公路,不低于城市规划要求的比例;。
(八)其它建设项目,地处新建区的不低于30%,地处旧城区的不低于25%;。
(九)园林苗圃、草圃、花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应当组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各级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园林绿化经费。
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高层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总投资的1%,非高层建筑不得低于2%,并由银行监督执行。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
无故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
绿化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免征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由市政府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第十六条在旧城区,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建设。其不足绿化用地面积按地段等级缴纳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绿化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
对原有的绿化树木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互相协调,按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
供电、电讯、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影响园林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承担,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设计、施工。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初审,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园林绿地和树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
(二)单位的树木、附属绿地和营造的防护林带,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单位和居民门前责任地段的行道树和绿地,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小街巷绿地和住宅院落的树木、绿地,由当地街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负责。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护树木所有人和管护人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个人在私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归私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严格保护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收取占用费。因占用造成损害的,由占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者赔偿。
建设施工活动影响园林绿地和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放物料;。
(四)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五)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六)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七)钉拴刻画树木、攀折花木;。
(八)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不论树权归属,应当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移植或者砍伐胸径20公分以上且数量达10株以上的,还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由具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砍伐或者移植的,按砍伐或者移植数量三至五倍补植。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情况紧急时,有关单位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必须砍伐树木的,应当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可先行处理,但事后三天内须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树木生长的高度应当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安全净距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有关架空线部门协商确定。
架空线管护单位发现树木生长影响安全的,应当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的具体要求,经同意后,由具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架空线管护单位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还原,并处以该用地绿化经费二倍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移植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同时按3—5倍株数补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妨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乱用职权、徇私、被贿赂的;。
(三)违反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绿化经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公共绿地:各类公园(含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绿化用地等。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的林带及绿地。
第三十三条市园林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绿化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唱响“以人为本共建绿色家园”的主旋律大力提高全社会的植绿、爱绿、护绿、兴绿意识着力推进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着力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着力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国土绿化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为推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又快又好的发展时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造林绿化快速发展。全国全年共完成造林面积379.65万公顷,新封山育林256.96万公顷,造林合格率、保存率保持较高水平,封山育林和灌木造林比重进一步加大,林业碳汇、林木生物质能源、森林健康等工作相继展开,林种结构得到优化,林分质量明显提高,新造林的非公有制比重超过47.5%。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成效显著。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117.69万公顷,工程区9533万公顷森林得到了有效管护。工程实施以来,工程区森林面积净增800多万公顷,森林蓄积净增4.6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增长量的43%以上;66.5万富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工程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
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全年共完成营造林任务54.44万公顷,特别是着力加强了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十五”期间,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已累计完成近600万公顷的建设任务。据监测,工程区20%的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40%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控制,65%的农田实现了林网化。
退耕还林工程(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的退耕部分)全年完成退耕地造林84.59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32.85万公顷,新封山育林110.68万公顷,同时,后续产业发展得到加强。工程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完成退耕还林面积2087万公顷,其中退耕地造林868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084万公顷,新封山育林135万公顷,3000多万农户1.2亿农民直接受益。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全年共完成各项治理任务98.04万公顷,其中林业建设任务68.39万公顷,完成草地治理任务19.96万公顷,完成小流域治理9.69万公顷,实施生态移民7889户。工程实施以来,累计完成各项治理任务1073万公顷(含禁牧566万公顷),其中完成林业建设任务367.12万公顷。与相比,工程区林草植被盖度平均提高了三成,风沙天气与20相比平均减少了17天,北京城区可吸入颗粒物达标天数增加了35%。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成效明显。全年新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个;重点濒危物种救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新增圈养大熊猫21只,是繁殖成活最多的一年。工程实施4年来,新建自然保护区790个,使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达1699个,面积1.20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2.5%,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的80%。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重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湿地保护成为亮点,目前,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473个,45%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全年完成造林面积7.79万公顷。工程实施以来,全国累计营造速丰林面积39.28万公顷。
1清洁卫生1)及时清理修剪下的绿化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
2)对修剪过的绿篱,要立即清理绿篱水平面上的碎叶。
3)因绿化工作造成路面存留黄土,要及时冲洗。
4)及时清理草坪上的落叶、烟头、纸屑等杂物。
5)及时清理灌木、草本绿化内的石块、烟头、落叶等杂物。
6)及时清除乔木枝叶上悬挂的塑料袋等杂物。
7)定期拔除路牙、砖缝间的杂草。
2禁止以下行为,如有发现需及时制止1)未经公司许可,随意占用绿化地。
2)损坏花草树木、园林小品。
3)在树上牵绳晾晒衣物或在绿化上晾晒衣物。
4)机动车在绿地上行驶或停放。
5)在观赏性草坪上踢球。
6)在绿化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3防护措施1)在台风来临之前,对新栽的乔木用竹杆进行固定,以防树木在风中大幅度摇动时伤害根部或倾倒,影响植物生长。
2)在暴雨来之前,最好把花坛上的盆花搬下来,放在地面上,以防摔破。地栽植物要挖好排水沟,下雨时能够及时排除过多雨水,避免因积水而导致植物死亡。
3)对易被车压、人为践踏的路边绿化,要用铁栏杆或细竹杆圈围。
4)对常期因人为行走而被踩坏的绿化,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势利导,用砖、石铺路。
2025年绿化管理办法(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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