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超额利润分享计划(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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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5 00:00:00    小编:向上遴选

2025年超额利润分享计划(6篇)

小编:向上遴选

计划是提高工作与学习效率的一个前提。做好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才能使工作与学习更加有效的快速的完成。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超额利润分享计划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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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三年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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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2、农业展示推广;

3、农业投资开发。

超额利润分享计划篇二

(一)确定超额利润

年度超额利润为企业当年实际利润与目标利润的差额。确定是一般应考虑剔除以下因素影响:

1、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非经营性收益;

2、并购、重组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

4、外部政策性因素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

5、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应予以考虑的剔除因素。

(二)确定分享比例

年度超额利润共享额为公司当年超额利润的15%,即年度超额利润共享额=(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年度目标利润值)*15%

超额利润分享计划篇三

(一)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确定原则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

2、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核心骨干人才是指在公司的关键岗位且表现良好,把握公司的技术、业务等核心资源或替代成本过高的岗位人员。

3、鼓励人数不超过公司在岗员工总人数的30%。

4、参与超额利润共享机制的鼓励对象,不得参与岗位分红等公司其他现金类中长期鼓励机制。

(二)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超额利润内部分配原则

1、超额利润内部安排遵循“岗位关联、绩效挂钩”的原则。

2、依据鼓励对象在公司以及子公司的岗位风险系数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鼓励对象个人超额利润共享比例,年度内岗位调整的,按所在岗位时间分段计算。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共享比例为超额利润共享的30%,其他鼓励对象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共享比例为超额利润共享额的70%。

超额利润分享计划篇四

(一)未来三年目标利润规划指标和主要依据

公司选取归母净利润作为三年目标利润值指标,且指标依据指引规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原则进行设置。即公司三年目标利润不低于以下方式测算出的利润值的高者:

1、公司的年度利润考核目标;

2、依据公司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3、公司近三年平均利润;

4、依据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二)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和调整原则

1、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原则。公司设定的年度目标利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1)公司的年度利润考核目标;(2)依据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3)公司近三年平均利润;(4)依据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2、年度目标利润调整原则。年度目标利润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或其他特殊状况时,经上级审批单位同意,可对目标利润进行一次调整。

超额利润分享计划篇五

(一)实施与兑现主要流程

1、公司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超额利润共享额实施细则,确定本年目标利润,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超额利润共享实施细则一般应与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同步制定,相互关联和匹配。

2、公司于次年上半年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同步依据经审计的经营业绩结果等状况,核算年度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共享额和鼓励对象个人共享所得额,据此制定超额利润共享额兑现方案。公司可同步制度上年度超额利润共享额兑现方案和本年度超额利润共享额实施细则,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的程序。

(二)兑现相关支配

1、兑现比例:超额利润共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采用递延方式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第一年支付5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20%。方案期(三年)内企业净利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假设出现净利润大幅下降或亏损,审核单位有权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共享额未兑现局部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局部进行追回。

2、兑现方式:为建立公司长效鼓励机制,超额利润共享额总额确定后,第一年支付的局部依据肯定比例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至员工个人,其余局部留存在公司用于统一进行投资管理。第二年和第三年递延支付的超额利润共享额满足兑现条件后,统一进行投资管理,并在退出投资后支付给鼓励对象,具体兑现方式将在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公司拟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投资公司子公司股权;(2)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员工利益的其他投资方式。上述投资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须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执行。

超额利润分享计划篇六

(一)退出条件

超额利润共享方案实施期间,鼓励对象因调动、退休、工伤、丧失民事行为力量、死亡等客观缘由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其在岗位任职时间比例(年度任职日/年度总工作日)兑现。以前年度未兑现局部,可按递延支付相关支配予以支付。

鼓励对象出现以下状况之一,不得连续参与超额利润共享兑现,以前年度递延支付局部,不再支付:

1、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2、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受到重大处分;

3、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

4、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平安事故等负有责任;

5、本人提出离职或个人缘由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6、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不得连续参与超额利润共享兑现的状况。

(二)终止实施条件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共享方案:

1、当年出现亏损;

2、出现重大风险事故、重大平安及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等情况;

3、出现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存意见、否认意见、无法表示等非标准实际意见或其他对财务信息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

5、其他不得开展中长期激励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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