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公安单位犯罪起诉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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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6 00:00:00    小编:热心网友小茜吖

2025年公安单位犯罪起诉书(5篇)

小编:热心网友小茜吖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安单位犯罪起诉书篇一

共享单车

提到共享一词,共享单车可谓必不可少。马路旁边红色的摩拜、黄色的ofo,成为了繁华都市的一道风景线。我可喜欢共享单车了,因为受益良多。记得以前从学校回家,每次都要坐2站公交车。除了车站等待时间不说,上车和下车后也要走上好一段路程。自从有了共享单车,一切都便捷起来。不仅省下了等车时间,还免去了一大段“长途跋涉”。骑自行车回家只要十五分钟,共享单车为我在学校和家之间构建了“快捷通道”。

共享单车还为生活在大都市的我们解决了麻烦的停车问题。每次和父亲出去吃饭,总会为停车的事情弄得焦头烂额,以至于影响到吃饭的胃口和心情。两辆停在家门口的共享单车轻松解决问题,一路上我俩悠闲自在,凉风习习,倒有着说不出的惬意。无需顾念停车一事,心理负担小了许多。

共享单车为我们提供了便利,也让我们亲眼目睹了科技发展之迅速。

共享书店

共享书店的出现,让人们不再是低头看手机一族,而是利用碎片时间看书。随着城市交通的日渐发达,许多人喜欢地铁出行或巴士出行,可往往路途中时间会白白浪费掉。共享书店的出现,让人们能好好利用这部分时间。这一点我深有体会。

每一次出门时,我都会经过家门口等爱心书店,从中选一本书带在身边阅读,不仅消磨了路上等候的时间,也提高了我的阅读量。共享书店的意义重大,每一本书都是循环使用的,转经千家万户,将书的价值发挥最大化。

我还有过一次捐书的经历。我觉得有一本书文笔生动,诙谐有趣,于是我就捐了出去,图书箱的荧屏上跳出来一段话:“感谢您对图书的一片真诚。愿您的书经过千人之手。”我感觉到有一种奇妙的情思在我心中化开,这是文学给我的力量和我对文学的一片炽心。

共享书店让我们感受到科技为这个世界创造了太多的美好,增添了非常奇妙的光彩!

“共享”为这个世界提供了巨大便利,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理念,让我们敞开心扉迎接这充满色彩的新时代!

公安单位犯罪起诉书篇二

民事起诉书范文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公安单位犯罪起诉书篇三

被告人褚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xx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xxxx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x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7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xx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x、罗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xx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xxxx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xx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

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xx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xxxx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xx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

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xx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xx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xx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美元。

褚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xx卷烟厂和xx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

1995年6月,褚xx与罗xx、乔x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

褚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xx每人60-70万美元,xx公司总经理盛xx(在逃)、xx公司副总经理刘xx(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xx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

1995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褚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xx、刘xx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

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l061美元,乔xx为 68万美元,盛xx和刘xx45万美元。

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xx,叫盛xx立即办理。

7月19日,盛xx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xx商人钟照欣账号上。

罗xx返回xx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xx、乔xx。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xx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xx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

褚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xx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

罗xx在褚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xx公司总经理盛xx,叫盛xx立即办理。

1996年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xx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xx省xx市、xx市和xx省xx市等地,扣押了褚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

对此,褚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

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

被告人褚xx、罗xx、乔xx亦作了供述和辩解。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xx、罗xx、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xx贪污公款68万美元。

褚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

褚xx的行为已触犯《^v^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

罗xx、乔xx的行为已触犯《^v^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根据《^v^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xx属从犯。

褚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

褚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罗xx也有立功表现。

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v^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检察员:xx

检察员:xx

20xx年xx月xx日

附:1.起诉书附表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据目录正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5.主要证据复印件

公安单位犯罪起诉书篇四

听法院案件审理报告

时间:20xx年6月9日14:00

地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主要案情:

学生在学校跑步时不小心掉入校内未种植树木的土坑中,将脚踝扭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今日,学生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费11万余元。

原告董某诉称,自己是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初三学生。20xx年2月23日上午上万最后一节课,自己怕下午上课迟到急着赶回家吃饭。在跑步经过新教学楼时误入被积雪覆盖的尚未种植花草的土坑中。造成原告左脚踝扭伤。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当时该土坑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自己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元。

案件审理过程:

1.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2. 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3. 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4. 原告宣读起诉书

5.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书进行答辩

6.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补充

7. 审判员询问起诉书细节

8. 法庭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9. 被告质证,提质证意见

10. 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11.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当事人法庭辩论

12. 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公安单位犯罪起诉书篇五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xxx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xxx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刑事起诉书是将具有刑事犯罪行为的人进行诉讼而需要拟定的一种法律文件。一般是由相关的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执行。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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