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检察官控告书(4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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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检察官控告书篇一
您好!
原计划在国庆大假期间(10月5日)来我景区旅游并作为嘉宾为游客助兴的中国影帝--xx,因为相关手续未办理齐全,推迟到来时间,具体时间待定。我景区在此向大家真诚的道歉。
xx是我国著名演员、金马影帝,也是颇受粉丝喜爱的一位歌手。为了增添节日欢乐,吸引更多人气,我景区特请xx在10月5日来景区献歌表演,并签售景区门票,与游客一起欢度国庆佳节。但近日,景区正式接到通知,由于考虑到国庆大假期间的游客量大,以及交通、安全等多种因素,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xx来景区献唱计划被推迟,具体到来日期待定。
为表达歉意,我景区特别推出了相关优惠活动,即在原定xx献唱的10月5日这天景区票价全面6折以表我们景区诚意。希望大家理解和包容。祝大家国庆假日快乐!
道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举报检察官控告书篇二
刑事控告书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即"刑事控告书"。
2、控告人的身份。包括控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控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与控告人的事项相同。
正文。是刑事控告书的主体部分,包括控告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1、控告请求。主要是请求公检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具体事项,即控告人通过控告所要达到的目的。控告的请求应明确、具体、合法合理,同时应注意不要遗漏。
2、控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所说的事实是被控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要具体写出被控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情节和结果,这部分一定要写得清楚明白,以便于人民法院查证核实。理由,就是以所叙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分析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或伤害,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的具体条款和构成的罪名,并重申控告请求。
尾部。依次写明:致送公检法机关的名称、控告人签章、时间和附件名称。
举报检察官控告书篇三
(1)首部
①标题:写“民事起诉状”。
在上述案例中,黄某在写民事起诉状时,应该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至于被告电脑公司,黄某可以从合同中得知对方公司全称,以及其他情况,黄某也可以将卖给他电脑的销售员列为第二被告,把自己所知道的该员工的情况尽量书写全面。
(2)诉讼请求
请求事项必须写得明确、具体,不能写得含糊其辞、抽象笼统。
比如在本案中,黄某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电脑销售公司收回其所售出的电脑,返还黄某电脑款,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求可以分项列举,两者不冲突。
(3)事实和理由
事实部分:要围绕诉讼目的,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叙事要完整,要讲明民事案件案情事实的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和结果。叙事要真实。诉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叙事要明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情事实关系不重要的,可以简要概括但必须交代清楚。叙述事实用词要准确,表达要恰当。
理由部分: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根据事实,对照法律有关条款作理由上的论证。
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在本案中,黄某如果选择向法院起诉,在诉状中要将购买电脑的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等情况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并将事后与销售员田某的交涉经过、结果写清楚。事实记述中不得有污辱性字眼,要准确、恰当。还要将双方的销售合同、发票列举清楚,说明其来源。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5)尾部及附项
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具状人签名;起诉时间。附项主要应当列明材料的内容以及份数,包括诉状副本、物证、书证。
举报检察官控告书篇四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叶福昌,男,193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宝钢10村7号604室,现居住宝山区海滨新村132号202室,电话: 13701924493 被控告人:方永乐 男人,1948年6月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家庭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奉贤路312号后门,电话:13331966316 62172578 请求事项:1.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控告人方永乐的刑事责任 2.放永乐应该因为其的敲诈勒索所造成的一起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包括2年多在外面租房和家中被其敲碎玻璃窗,儿子、媳妇离婚和我女儿被工作单位辞退等) 主要事实: 我原来是上海飞碟凯投资有限公司法人。
办公室地址:上海陆家浜路413弄,南仓街口,金南花苑3号楼2204室。 我们公司于2005年7月16日向徐雄借人民币5万元。
当时方永乐是担保人,住静安区奉贤路312号后门,电话:1390867568)介绍向上海某一高利贷借钱5万元(虹口区临平北路5823a号虹临大厦,上海航雄投资有限公司徐雄,电话:13651907089,办公室电话:65087459),7天以后即要还人民币6万,(天息是2500元人民币)(附上2005年7月16日借条凭证)我代表公司(上海飞碟凯投资有限公司,并且盖公章)写借条(方永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面签名)。 过后,徐雄、方永乐多次带着4至15人左右到我公司来大吵大闹,再以后,方永乐开始带多人到我家里,到我女儿单位,儿子、媳妇单位大吵大闹,用砖头将我家里玻璃窗敲坏,多次在电话里威胁我及我爱人的生命,给我全家带来极大的压力,造成我儿子和媳妇离婚,我女儿没有工作,迫使我逃离我原来自己的家,到外面借房子度日,时间长达2年多,至今没有回去,几次发心脏病和高血压,我现在实在不能忍受,因为我已70多岁。
方永乐多次到我家来闹事,都是有报警记录的。 2005年11月15日,方永乐带了一批人又到我公司来闹事,在我办公室内和我同电话说:“你马上写一张借我人民币25万的借条,并且说如果你不写,我们要叫两辆卡车的人,把你家踏平,我看你写不写”这是我已经因为方永乐来闹事,已经没有办法在公司办公,时间也有几个月,并且我也离家几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我于当天下午3:00左右,给方永乐写了一张借方永乐25万的借条,并且传真给徐雄办公室,徐雄收到传真以后,带人离开我公司了。
2006年12月22日,下午1:30左右,我在新客站附近麦当劳店里和朋友吴炳兴(家庭电话68953066,手机13022158489)谈事情,方永乐带了三男一女把我控制住,并且说:“你今天终于被我抓住了”,同他一起来的人说:“在这里不要多说”,随后方永乐就叫三个男人带我走出麦当劳,将我推进红色面包车内,左右两面夹住我,中途我要小便,二个打手也不同意,后来一直将我带到方永乐母亲家(上海静安区奉贤路312号后门),到了他母亲家,向我要人民币25万,我回答说没有,方永乐说:“你重新写借方永乐25万的借条”,我说“没有,你方永乐要我还钱,徐雄也要我还钱,到底要还给谁?钱是徐雄借给公司的,不是借给我个人的,你凭什么要我还你钱?”方永乐说:“你今天又不还钱,又不写借条,你今天休想走!”我要打电话报警,那个女同志把电话抢走我手机,并且翻我的包,看到我身上实在没有什么现金,方永乐就说:“2005年11月15日你写的借条是25万,你今天再重新写一张借条”,我在万般无奈、人生得不到保障被限制自由的情况下,只好写了一张向方永乐借人民币25万元的借条(在晚上7:40左右写的),时间是2006年12月22日,并且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写好以后,方永乐再叫我写一张借方永乐人民币5万元的借条,我不肯写,他说:“今天坐在你旁边的二个人不是吃素的,不解决问题,绝对不会让你走路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我不写,性命难保。因此,我只好又写了一张人民币5万元的借条,25万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006年12月22日,他们看了以后说:“不能写当天的日子,这样要被人家发觉有问题,一定要我改写时间为2006年6月1日。
当时有方永乐的保姆拿我的身份证明去复印。当时方永乐家里还有方的母亲,保姆,方的妻子以及女儿,我在晚上8:00左右离开方的母亲家,我特地在出门以后看时间和地点。
2007年11月9日,方永乐凭我写的借条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是人民币30万。在法庭调查时方永乐说“叶福昌从来没有还我一分钱,叶福昌写的向我个人借钱的借条都是传真,不是原件,传真因为时间长了所以颜色都没有了,看不到传真内容了,所以我让他到我家里重新写了借条给我,我是在外面找到他的,具体是在上海新客站附近麦当劳店里找到他的,并且与他一起回我家的,和我在一起的还有其他几个人。
2007年7月9日下午5:00左右,我在云南南路宁海东路261弄251号后门张瑞康家(家庭电话:63365693 13601688913),碰到徐雄及他的妻子,二个男人,其中姓王的手机13124813561,徐雄看到我后用拳头猛击我头部,王说:“我们到过你家多次,你借我们的万钱一定要还”徐雄并重新叫我将现在居住房子的地址告诉他,平时2天一次要我与他通电话。 请。
举报检察官控告书篇五
投 诉 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
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事实与理由:
**年3月18日,被投认人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以下简称“姜山交易站”)接受招标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姜山环卫站”)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项目(项目编号:js-zb-006)”进行招标。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已参加本次投标报名并领取姜山交易站发放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发现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的本次招标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现依据《xxx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一、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缺乏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依法委托招标。
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来看,本次招标活动姜山环卫站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是选择了自行招标。但姜山环卫站作为基层环卫管理组织,可能不具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6条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若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否则违反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二、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
1、法律规定
(一)《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118号)第6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投诉人意见
投诉人认为,姜山环卫站此次招标活动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应当向作为行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贵局备案。而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为姜山交易站,明显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因此,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依法应予改正。
三、招标人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中含有不合法内容,妨碍或者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
1、法律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招投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三)《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4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2008>118号)第8条第3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针对个别投标人特点设置针对性的条款;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不得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