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细则(三篇)
文件格式:DOCX
时间:2023-03-17 00:00:00    小编:逆天的真相

2025年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细则(三篇)

小编:逆天的真相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细则篇一

南昌航空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内容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堂正常教学,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擅自缺席者,一律按缺勤论处。

3、学生请假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请事假必须要有正当理由,出示相关证明,如有特殊事情应由家长与辅导员联系;生病或住院同学可由他人代替办理请假手续,但三天内务必提供医务室或相关医院证明。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先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再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一周以上则先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再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署意见,同时由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最后汇总到学院学工办统一登记备案。

2、延长请假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的允许事后及时补假,原则上补假只能在本周内进行,且事后必须及时向辅导员说明原因,逾期不办理者视为旷课。

3、学生在校内参加实践环节期间请假,需先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再按上述批准权限办理。

4、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如需外出,应向辅导员办理离校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校应及时向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

5、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未按时回来销假的,自假满之日起按旷课处理。学习委员统计时以完整的请假条为准。

三、学生请假手续流程

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g605辅导员处领取请假单——填写并附上相关证明,辅导员签署相关意见——送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署意见(请假3天以上)——请假条上交负责班级课堂考勤的学习委员备案——请假一天以上者,假满销假。

四、考勤办法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课堂考勤、院学风督察组抽查考勤、班长(班级周报表)和学习委员(班级课堂考勤表)日常检查四者相结合的办法。

1、任课教师课堂考勤。任课教师可根据上课实际情况随机考勤,每周将抽查缺勤结果及时反馈给学院学工办。

2、学习委员课堂考勤。学习委员从学院辅导员处领取《学生上课考勤表》,于每堂课对全班同学进行上课考勤,任课教师签名后,学习委员于下周一五点前统一交到学院督察部。

3、班长班级周报表。班长详实填写一周内各班班级出勤、违纪等情况,班主任签署意见并签好名后,由班长统一于下周一五点前上交到学院学工办g605辅导员处。

4、学风督察组抽查考勤。由辅导员根据实际情况从各班中指派一名党性较强的班委组成学风督导组,抽查全院各班上课考勤情况,并由学风督导组组长于下周一五点前将一周内考勤结果交到学院督察部。

5、学院督察部。学院督察部负责收齐汇总各项考勤结果,于每周内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将考勤结果挂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对公示期数据有误差的情况,学院督察部负责核实并更正,公示结束后在学院学生集中的`地方以海报的形式对各班学生考勤统计结果通报。

6、学院学工办。学院学工办将每月考勤结果在学院学工简报上给予通报,针对考勤统计结果较严重的同学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予以施行。

五、考勤奖罚

1、学院每学年对全院各班级考勤情况进行统计,严格按考勤结果评出5个“学风建设先进班级”和5个“学风建设落后班级”,对评选出的先进班级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在党员发展,评优评先和奖学金评定工作中给予适当倾斜。

①学期内旷课11至2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②学期内旷课23至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学期内旷课36至47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④学期内旷课48至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旷课6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拒不执行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本年度学生发展党员及各类评优评先的评选中,在考勤结果中有旷课记录者将直接取消党员发展资格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在奖学金评定工作中则采取降级处置(三等不降)。同时还将影响贫困生评选资格和助学金评定资格。

4、对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元旦、“十一”等)及寒暑假未及时返校且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本考勤管理制度由南昌航空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开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学院学生管理工作,树立良好学风,引导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守则》、《南开大学教务处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考勤的补充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分为学生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两部分。

第三条考勤时限为学校规定的注册报到日至期末准许离校之日。

第四条考勤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明确自愿参加的除外)、考核、考试、假期结束时按时返校、以及其它通知要求的考勤环节。

第五条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旷课、公假、事假、病假七种。

第六条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以旷课1课时论。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1课时计。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院规定活动,在学期间因故必须离校或假期结束因故无法按时返校的,必须提前请假,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或未提前请假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对迟到、早退及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责令其写出检查,计入学生日常管理考评体系。学生旷课累计达到一定课时量时,根据国家及南开大学相关规定中的条款进行及时处理。

第九条学生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公假须有有关单位(部门)的证明,并与年级主任提前沟通说明。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须及时告知年级主任说明原因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考试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另报教务部门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

第十一条学生出国需填写学院出国申请单,履行出国请假各项程序。

第十二条请假程序由请假、续假、销假三部分组成,完成请假程序指由请假到销假时止。学生请假时需在年级主任处填写《经济学院学生请假单》。

(一)请假

凡请病、事、公假者,应先向年级主任和教学管理部门请假,申明事由,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予以准假。

(二)续假

请假期满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续假且本人无法及时回校时,须及时报告年级主任。由年级主任根据批假权限,经请示同意续假后,方可继续请假。待请假期满返校时,须携带相关证明到年级主任处销假。凡假期己满,未按时返校上课,且又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而未被批准者,视为无故旷课。

(三)销假

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须及时到年级主任处销假。如超过请假时间未销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假期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年级主任审批,假期在四天以上(含四天)、两周以内的由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批准。请假一般不准超过两周,超过两周由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考勤结果及旷课情况除参照相关学则规定处理外,还将与学生各类评奖评优、入党、保研、毕业鉴定等相关事项挂钩。

第十五条凡发现弄虚作假,除按旷课论处,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外,还将根据南开大学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细则篇二

第一条为了明确学生会干部职责,使学生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切实发挥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学生会干部,包括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正(副)部长和学生干事。

第三条学生会干部应该有坚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注重思想政治道德修养和个人品德修养。

第一条学生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离不开广大学生会干部的努力,为了进一步严格要求学生会干部,规范学生会干部的队伍建设,制定本职责条例。

第二条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原则:勤于工作,乐于奉献。

第三条学生会干部的工作态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第四条机构设置

1、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

2、学生会设学习部、纪律部、生活部、环保部、文艺部、体育部六个部。各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各班班委委员为相应各部干事。

3、3名副主席分别协调一个年级的工作,每名副主席分管两个部的工作。

4、每个部3名部长各协调一个年级的相应部的工作。

5、学生会隶属团委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学生会主席职责

1、全面主持学生会工作。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干部会议、全校班长会议。

2、全面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思想,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不断提高学生会办事效率。

3、做好学生会人事工作和学生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素质、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

4、制定和实施学生会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并指导、督促、检查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定期作出工作总结。

5、协调学生会各部工作,根据需要列席学校有关会议。

6、了解分析学生动态,调查常规执行、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反馈,做好师生沟通。

7、代表学生会进行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8、定期向团委汇报工作情况。

9、筹备下一届学生会,做好学生会工作的“传、帮、带”。

二、学生会副主席职责

1、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2、每名副主席协调一个年级的学生会工作。按校学生会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协调本年级各部门工作。

3、指导、督促、检查分管部的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汇总,并提交专题会研究。

4、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与社会调查。

三、学习部部长职责

1、负责本部全面工作,制定本部工作计划。

2、定期召开学习委员会议。

3、协助教务处开展教学情况调查,及时将学生有关意见反映给教务处。

4、协助教务处进行全校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开展学习经验的交流。

5、协助教务处组织开展学科兴趣小组活动。

6、配合教务处,对各班的“教学日志”进行填写、收发管理。

7、协助阅览室做好管理工作。

四、纪律部部长职责

1、负责本部全面工作,制定本部工作计划。

2、定期召开纪律委员会议。

3、监督学生言行规范并对学生出勤进行检查。

4、督察值周班级到岗履职。

5、维持集会、大型活动等集体活动的现场秩序。

6、维护就餐秩序。

五、生活部部长职责

1、负责本部全面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2、定期召开生活委员、寝室室长会议。

3、引导、教育学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4、了解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向主席反映学生的一些实际困难,并努力帮助解决。

5、监督学生在指定地点就餐。(杜绝在教室、寝室就餐)

6、配合生活指导教师,加强寝室文化建设和寝室管理。

六、环保部部长职责

1、负责本部全面工作,制定本部工作计划。

2、定期召开环保委员会议。

3、协助环保指导教师,对教室、寝室、公区的清洁、内务等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有关班级整改。

4、环保绿化维护与监督。

5、在校园重点地段设环保监督岗,维护环保工作。

七、文艺宣传部部长职责

1、负责本部的全面工作,制定本部工作计划。

2、定期召开文艺委员会议,布置有关主题活动工作。

3、协助团委策划、组织大型文娱活动。

4、积极与各类艺术教师联系,组织有关艺术团体,开展有关文艺活动。

5、举办各类艺术展览、比赛。

八、体育部部长职责

1、负责本部全面工作,制定本部工作计划。

2、定期召开体育委员会议,讨论改善锻炼情况的方案和办法。

3、协助体育教师组织好“两操”,检查出勤情况。

4、协助体育组搞好运动会,开展好阳光体育活动,组织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

5、配合体育组组织有关球类与棋类比赛。

6、在体育组指导下组建学生专项体育队伍或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7、协调各类运动场地及体育比赛的安排。

1、学生会干部采取层层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各项工作必须逐级上报。

2、学生会干部任免必须按照正常程序聘任或竞聘的方式逐级审批;干事任免及调配由各部提出意见,最终学生会主席团审批。

3、副部长以上干部,因各种原因离职者,必须提前向团委递交申请。对于申请离职的干部,学生会主席团研究后由团委审批,再增补干部。

4、学生会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甚至清除出学生会;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会干部自动免职,并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一条时间:例会每两周一次,每学期根据需要进行规定,如遇考试或公共假日,例会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条参加人员:主席团成员、正副部长。除此之外,根据例会主题,可安排相关部门部分干事参加,重要会议必须请团委、政教处领导,分管德育的校级领导参加。

第三条如有临时工作任务,学生会主席应及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各学生会干部必须全部到齐。

第四条每次例会,被通知人应按时出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并向主席递交假条,经核实、批准后,方可请假;但同时应安排部门内相关人员前来作详细记录,会后转达。

第五条例会内容

1、已结束活动的部门由部长在会上以书面形式通报活动结果和经验总结。

2、即将开展活动的部门由部长在会上以书面形式通报活动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

3、各学生干部要及时、全面地将活动过程中同学们反映的信息和问题及时反馈,充分交流,坚持学生干部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4、主席在听取各部活动通报后要做相关总结,总结经验,指出不足。

5、各委员递交活动总结,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6、对于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主席进行汇总并向团委报告。

7、主席须将布置的下月活动打印成表格,分发给各部部长。

8、主席每学期期末将例会表格装订成册,上交给团委留档保存。

第一条每学年开学伊始,学校成立换届领导小组。

第二条竞选学生会干部的基本标准:工作积极性高,工作责任心强;思想境界高、有胆识、有魄力;组织、管理能力出色。

第三条程序:个人填写申请表格——参加现场竞选——考察——正式录用。

第四条时间:每学年开学前半期内要完成学生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一条学生会干部在思想上应积极要求进步,自觉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二条学生会干部在工作中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吃苦在前,不计得失。

第三条学生会干部应努力协调好与老师、同学的关系,遇事多征求老师的意见,广泛团结同学,多与同学沟通。

第四条学生会干部不应搞特殊化,不能以工作的名义占用上课时间,如果在工作中与相关人员发生矛盾,应保持良好心态,正确处理。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应妥善处理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要端正,学习成绩进步要快。

第六条学生会干部的言行如果背离上述自律制度,应自觉反省检讨。如果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学生会应对其做出开除处理。

第一条对于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且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会干部,由团委、政教处统一评定,于每学年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授予“优秀学生会干部”等称号,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条每学年末进行成绩评比,凡是成绩优异,能起到表率作用的学生会干部,可由团委、政教处推荐,参加“县市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

第三条如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便不出席会议,则写一份检查交学生会主席。如累计达三次或给学生会工作造成损失,则解除其职,并不再聘用。

第四条受到学校各种处分(包括通报批评)的学生会干部取消一切评优资格。根据情况,责令其退出学生会。

其他未尽事宜,以团委、政教处决议和解释为准。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细则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软件
musicolet
2025-08-21
BBC英语
2025-08-21
百度汉语词典
2025-08-21
精选文章
基于你的浏览为你整理资料合集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