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约定合同模板(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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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1 05:44:52    小编:风不懂云的心

最新约定合同模板(模板13篇)

小编:风不懂云的心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条款应当精确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约定合同模板篇一

一、婚前财产范围:_________________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______市______区路号居民小区___号,面积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_________________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约定合同模板篇二

甲方(贷款人):

方(借款人):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大写),于前交付乙方。

二、借款期限:借贷期限为年(月),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xx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四、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约定合同模板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的房产一套,为便于管理房产,防止以后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该房产虽登记在乙方名下,但实际归属由甲乙双方各占50%份额约定共有。

第二条购房出资配比。

购房总价为人民币;购房首付由甲方出资共计_________人民币,乙方出资共计_________人民币进行支付;购房余款由乙方以其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进行支付。

指定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偿还方式:甲方每月_________号前向按揭账户转账人民币作为该期按揭款项,对应按揭期剩余应承担部分由乙方进行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汇款不及时导致该期欠款,由乙方先行垫付,并可向甲方进行追偿。

第三条本协议生效后,房产产生任何收益、孳息、支出等费用均有双方共同分担或双方共同所有。

第四条如甲乙双方日后涉及房产价值分割,按照甲乙双方各占_________%的份额进行分割。

第五条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对房产的归属、房产相关债务分担、房产相关收益及孳息等任何涉及该房产的处置事项,如有变更以及解除均需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如任何一方有违上述条款、或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或擅自对该房产进行处置而非先行协商的,违约方必须承担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未列明事项双方可以另行补充签订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变更登记安排。

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应配合按本合同约定的份额登记在乙方和甲方名下。

第九条房产分割安排。

年月日以后,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将房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为:双方提出补偿方案,补偿方案最高的取得房产全部所有权,取得房产全部所有权一方向对方支付补偿。

补偿方案要求:指向对方支付的现金,应在1个月内支付补偿全款,房屋剩余房贷与债务由取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

第十条其它约定。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约定合同模板篇四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执行验资业务约定如下:

甲方为申请设立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委托乙方对甲方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由乙方出具验资报告。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截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出资币种等进行审验。

(一)甲方。

1、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将所有对审验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没有如实告知乙方,致使乙方得出错误结论,从而招致第三者追究时,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为乙方开展验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按时足额支付验资费用。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验资报告无法出具的,应根据乙方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乙方。

1、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对甲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按时出具验资报告,如实反映审验情况。

2、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甲方提供的验资资料保密。

甲方在本约定书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验资资料。乙方在执行验资业务时需要补充验资资料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

乙方在甲方提供完整的验资资料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工作,向甲方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标准,乙方执行本次验资业务收取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本验资业务约定书签订日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验资费用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向甲方出具验资报告时支付。

甲方应同时承担乙方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

乙方向甲方出具验资报告一式_________份,供甲方申请设立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只能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甲方为注册资本报实收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不应被视为是甲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业务约定书自双主签章之日起生效。

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本业务约定书中的审验范围、时间要求、验资收费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上述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约,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约定合同模板篇五

兹因甲乙双方情投意合准备结婚,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双方约定对婚前以及婚后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和乙方结婚后,乙方自愿将自己婚前以及婚后的所有财产归甲方一人所有,乙方自动放弃婚后财产处理权,若日后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乙方无权支配一切财产,均由甲方一人处理及获得。

三,由于乙方工作性质,甲方无法掌握,每日空床费300元。

四,丙方和丁方是此协议的见证人,以证明甲方乙方均是在清醒且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该协议。

五,此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六,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男方:

女方:

日期:

约定合同模板篇六

本文目录。

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标的质量条款的约定不明时的风险。

履行期限属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缺少该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非必要条款未作约定的,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协商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是说,该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应当自曹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时起算。至于利息,由于曹某、黄某之间在签订借款合同借条上明确约定是“无息借款”,因此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黄某均可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曹某有权要求黄某偿付催告后的利息。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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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那么,求职者首先要明白,试用期并不是一定要经历的。即使不得不进入试用期,前提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先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是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同时“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在试用期内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以上法律法规是各用人单位均必须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规章中,求职者发现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则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谁主张谁举证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对于用人单位的考核方式,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参照,所以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设定指导带教人,由带教人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

工作计划。

并最终打分或写评语;也有一些会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还有的用人单位会综合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和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对此求职者只能因地制宜个别把握。但是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一旦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事实上,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只是这一义务在试用期内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若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或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何时终止试用期,是求职者维权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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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xx年10月10日,原告付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原告于xx年9月13日购买位于北京市某路36号百朗园1810号商品房并和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被告交付房屋日期为xx年12月28日,交付地点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1,219,735元交付被告,但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经原告催促后,被告带原告验收房屋时原告才知道购买的房屋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分布有管道。对此,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该商品房处于设备层这一事实,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很不一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通知书。

原告也是按该通知书的时间在xx年1月2日到被告处办理的入住手续被告认为办完入住手续后被告的交房工作就已经完成了。被告和物业公司交接后把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原告应当去物业公司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原告自己没有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不应当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所诉称的被告故意隐瞒其购买的商品房处于设备层不是事实卖房时被告的业务员已经告知原告该房处于设备层中现在原告诉称被告隐瞒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没有证据。原告认为该房最低空间只有2.31米,法院的判决是客观的,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所购房屋处于该楼管道层客观存在,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没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告知该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上诉人欲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有权拒收房屋,在被上诉人拒收房屋期间,应视为上诉人逾期交房,原判确认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之被上诉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取得钥匙系被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说法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确认“该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没有证据,经二审法院实地勘察,该房屋室内部分空间吊顶后不超过2.31米,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客观,上诉人上诉无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正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漏洞与风险分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对房屋的质量状况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即被告所出售的房屋是设备层以及其装修后的房屋高度都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如果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特别约定,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据此,本案中被告即开发商所出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但是,本案中被告即开发商所出售的该房屋室内部分空间吊顶后不超过2.31米,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如果对商品房的质量有特别约定的,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约定合同模板篇七

男方:

女方:

男女双方均已丧偶,生活实有困难,经过相互了解,自愿结成合法夫妻,但双方都有子女,为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经双方充分考虑并协商,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双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所有权不变,仍为各自财产。婚前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

2.双方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因此双方同各自子女的赡养关系不变。

3.双方各自婚前财产有各自子女继承,双方故世后,各自子女对各自父母后世的处理权利不变,由各自子女为自己老人送终。

4.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大额日常开支双方要进行协商。

5.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于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对该房屋全部继承,女方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到再婚或故世。

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男方:

女方:

日期:

约定合同模板篇八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后能够共同使用,但归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二、甲、乙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___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属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三、甲、乙婚前或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职责。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行生效。

附婚前各自财产清单:(略)。

甲方: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约定合同模板篇九

男方: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一、男方日后可能从男方父母处取得的财产,具体如下:

(四)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三套拆迁房:__________第一套位于________,不动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第二套位于________,不动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第三套位于________,不动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任一财产,日后男方获得(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获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各占50%份额。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男方婚内的所有财产都归女方保管,归女方所有。

四、双方均认可,签订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在签订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六、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男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女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约定合同模板篇十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设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制作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不回收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标的物所有权自货款付清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用户指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标准验收。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无。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无。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约定合同模板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约定合同模板篇十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购买方。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经友好协商,平等自愿原则下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销售标的物(位置包装规格型号数量)为甲方所有;

乙方购买甲方的以上标的物价格多少。

付款方式:现金或者支票。协议签订当日乙方付定金___元,余款于___月___日付清。(注:_______________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双倍赔偿)。

交接方式: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提货,

运输方式:乙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自甲方收到乙方定金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市仲裁机构裁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

约定合同模板篇十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实践中真正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选择其他有管辖权地仲裁时,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劳动仲裁并非全部移送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可以管辖,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三地之间选择一个进行约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第一,劳动纠纷是民事纠纷,约定管辖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不应干涉;第二,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第三,约定管辖对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实际损害,其实体权利仍受到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及法院的保护;第四,劳部发[1995]20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明确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次,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约定管辖的规定,如认定约定管辖有效则限制和损害了劳动者依法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利;最后,劳部发[1995]209号复函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管辖的缺陷,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而本案适用该复函的规定则与该复函的解释目的相违背,不应予以适用。

笔者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在理论原则上不适用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第三,约定管辖将会限制劳动者的诉权,特别是现阶段,三地分离现象普遍存在,若劳动争议允许约定管辖,将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

一、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开具发票约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双方约定,普陀公司6300万元收入,由武汉公司向受让人开具发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如果其违反规定,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他人,则一律无效。在本案中,普陀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向受让人开具6300万元发票,并申报纳税,而其却以协议的形式转让给武汉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所以,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之间关于开具发票的约定是无效的,自始至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承担税款的约定合法有效

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纳税义务人将必须由其承担的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义务以协议或其他方式转移给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承担税款,即对于实际是谁缴纳的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此种观点得到了《合同法》解释(二)的支持。根据该解释,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制解释,将“强制性规范”限制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即必须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无效,其目的是从严掌握合同无效情形,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就应当认定约定有效,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义务。况且,只要纳税义务人能够按时足额交税,税款究竟由谁承担并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以协议的方式对税款承担作出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当然,根据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即开具发票约定的无效,不影响税款约定的效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双方对税款负担的约定只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税务机关没有任何拘束力。对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其作为纳税义务人主体资格是不能改变的,但相对人或第三人可以纳税义务人名义支付应纳税款,或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向其支付税款,此时纳税义务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纳税义务人资格,承担税款之人也不会转化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普陀公司被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着开具发票的约定,而开具发票的约定是无效的,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正是由于双方的过错,才出现了事实上无人向受让人开具发票的结果,而普陀公司亦未履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导致税务机关要求普陀公司补交税款,要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这对于普陀公司来说是损失,是由于双方过错而造成的,是本来可以避免的。

据此,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普陀公司有权依过错原则向武汉公司主张损失赔偿。

(一)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税金的约定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已依法成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依据该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二)案件结果

最终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一是普陀公司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二是武汉公司按约定向普陀公司支付1310万元;三是滞纳金和罚款,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几经努力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武汉公司承担40%,即712.8万元,其余部分由普陀公司承担。

(三)律师提示

本案中,如果能够及时申报纳税,则需交纳的税款只有823.125万元,然而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开具发票的约定,结果导致普陀公司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为此遭受损失达 1119.45万元之多。

二是可能构成逃税,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双方在签订税费承担协议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税,则可能会面临承担逃税罪刑事责任风险。

三是对合同效力认识上存在错误的理解

虽然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做出任何约定,但要注意我们在在约定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是约定了,也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且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据此,根据本文的分析,如果当事人之间想通过协议的方式对税费承担做出约定,虽然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意:税款可以约定由他人承担,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必须由纳税义务人来承担,纳税义务人也应当积极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在缴纳税款之后,根据约定向相对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权益,从而避免使自己陷入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我国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人们越来越注重诚实信用并贯彻于各自的交易行为中。于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不为履行的一方便担负起通知的义务,及时告知对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约定了这样的通知义务。但是,不履行方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就符合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可以免责?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尤其由于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仅履行通知义务并预约因此免除责任,不仅不能免除责任,其行为与诚实信用也有背道而驰和规避法律的嫌疑。

依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互为尊重、互为信赖。因此,在交易的不同阶段,交易当事人都有对那些构成交易本质或者交易基础的本质事实的存在或变化负有通知的义务。在缔约时,有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忠实告知义务等等;合同关系终了时,也有各种通知义务,如通知履行完毕等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发生时,当事人也应当承担通知的义务。凡此种种,在英美法上将其称为“披露义务”,在大陆法上称其为通知义务或告知义务,为附随义务之一,它几乎伴随交易的全过程。不承担上述义务,在英美,承担侵权责任;在大陆法国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当然也有谓之侵权与合同责任之竟合者。

但是,通知义务并不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唯一义务,合同义务非由单一义务构成,其构成可称其为义务群;同时,一般情形下,通知义务也不是合同义务群中的核心义务,因为它不是交易的目的,交易的目的在于给付,实现利益。即:合同的核心义务在于给付,给付义务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除给付以外,尚有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也包括通知义务,它们被统称为附随义务,它们是依据给付义务的发生、变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合同其它义务。在缔约阶段,因契约尚未达成,交易目的未实现,即未形成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其表现出的义务种类比较单一,多为以告知为形式的通知义务或披露义务,但也有不同于通知或披露义务的保密义务等,这些义务皆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它们因不同缔约情形而发生,而不论主次。但在合同达成后,不论其能否履行,其法律关系所蕴涵的义务就不仅为通知义务,而是合同的主要义务-给付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其出卖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而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负有组织旅行团员成行的义务,旅行团员负有支付旅行费用的义务,等等。履行这些义务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所在,是交易的根本目的。

因此通知义务的履行效力无论在合同的哪个阶段都不能一言以蔽之即可免除其它义务,尤其主要合同义务。

它的功能主要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或者在主给付义务没有形成或不能履行时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前者为通知义务的辅助功能,后者为保护功能。尤其在合同的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情形下,因发生原因不同,法律对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有不同要求。因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时,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并不构成合同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无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察违约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与否。考察与否,违约者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别,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为继续履行、损害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等。旅游合同因旅行社原因履行不能的责任承担即属于此类情形。

然而可否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因履行通知义务而免除合同主要义务?对此,各国民法首先主张,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同责任的条款为无效,其理论依据为公序良俗原则。我国合同法第53条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其次,又普遍主张,当事人一方利用其经济及社会地位优势,在订立合同时强要他方预先免除其所应负担的过失责任,则为权利的滥用,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免除。在我国合同法第40条中所规定的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即是,它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述情形为交易中的多数情形,但也有例外,即合同不履行的原因不是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则通知义务的有无便具有法律意义。各国民法典中虽多无明文规定,但学者多主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为有通知义务,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这种义务,即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免除给付义务,但负有通知的义务。

总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产生合同的主要义务-给付义务,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方当事人都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履行发生变化的通知义务,以保证实现合同的目的及交易的根本秩序,形成平等尊重、相互信赖的良好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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