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假制度(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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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7 00:00:00    小编:半夏先生在澳洲

职工请假制度(精选16篇)

小编:半夏先生在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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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假制度篇一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强化上班纪律,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必须遵守办公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请假的必须按本制度交接工作和办好请假手续。

2、凡需请假的教师一律要有规范的请假条,以书面材料为准。如请病假,应有正规医院的病历,而非医疗证明。准假范围是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及事假。半天不到的必须向教务处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必须向校长室请假,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七天以上需经公益局批准,方可准假。教务处根据请假条调整好相关课务后,将所有请假条汇总至校长办公室留存。

3、公假。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4、产假、丧假、婚假、因公出差、公假不计入教师量化。

5、对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离岗者,按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教育与处罚。

2016年1月4日

--中学关于请假手续的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和生活秩序,保证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必须反对集体中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倾向,必须增强纪律观点、组织观点、工作第一的观点,教职工有事请假,履行下列手续:

1、两小时或半天的事假由教务处批准,登记入册;一天以上由校长室批准,填写请假单;七天以上由公益局批准,填写请假单。

2、一般不得放弃课务请假,特殊情况下,要在安排好课务、不妨碍学校工作(例如会议)的前提下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4)无特殊情况托人带信。(5)不按第1条规定审批的。上述5种情况应属旷工。

4、特殊情况经领导认可后,履行补假手续。

2016年1月4日

--中学教职工请假单

年 月 日

--中学教职工请假单

年 月 日

为了加强西柳镇小学教职工的内部管理,确保教学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辽宁省人事厅2000年5月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实用政策简明表》中对职工请假、休假以及待遇的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0〉1号)文件等规定,参照西柳镇机关考勤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管理的范围是全镇13所小学的全体在岗教职工。各小学校长负责对本校教职工的日常请假及出缺勤情况管理,学校要有教师考勤统计表,每学期末各校要上报本学期的考勤汇总表,中心校对各小学的请假管理实行定期逐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本制度管理的内容是教职工上班、下班实行签到和签退;对教师在岗工作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学习、会议等集中活动实行按时点名签到;个人病、事假按程序实行假条审批;公出活动实行逐级请示或领导指派。

三、教职工作息时间以各季节作息时间为准,提倡领导、值周教师、班主任上班早来半小时,下班晚走10分钟。

四、按上班时间晚到1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在班时间无故空岗10分钟以外1小时以内的视为中离,按下班时间提前离岗10分钟以内的视为早退,超过上述时间段的未经批准、无任何理由的不在岗行为视为旷工。各小学教职工签到薄和请假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要有公示公开的监督形式,防止代签和不按规定时间签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五、教职工病、事假要填写假条,按时限和权限逐级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来不及履行手续的可以电话请假,但假满后要补办手续。审批权限是:各校教职工请假由各小学校长审批;教育办人员和各校长30天以内由中心校校长审批;30天以上报镇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育的领导审批。

六、教职工病假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个人提出申请,超过10天以上的要有门诊病志、用药收据或住院证明等。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危险性特殊疾病的教职工,须报请镇党委和市教育局批准必须在家休息,待治愈康复后可上班。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表执行:

七、教职工病、事假满后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凡未办理销假手续和未经批准私自延长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八、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病假超过2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年内累计事、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教龄;另外,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按停薪留职处理。

用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教职工婚、丧、产假按如下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1、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2、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亡故,给予丧假3天。

3、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教师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45天(丈夫陪护3天,剖腹产的陪护7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假。

4、上述婚、丧、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西柳中心校

2015年6月25日

为全面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基本情况,特制定本任课教师请假制度。

一、准则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中学部、小学部直接进行一线教学的所有老师。

2、本制度配合学校相关行政制度一并实行。

二、基本制度:

1、请假类别包含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类。

2、请假时限的审批,在3天以内由教导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由常务副校长 审批。

3、病假请假:(1)因检查身体健康需要住院的病假,必须提供相关医院证明,提前24小时请假;(2)一般病情和因一般病情因医嘱输液的,应当合理安排非上课时间进行输液,不予请假,因医嘱输液而在中午输液可能来迟的,必须提前在13:00前请假;(3)因特殊突发病情的,可以立即请假。

4、事假请假:(1)事假必须是因自考、或因父母、姐妹、兄弟、子女和极特殊直系关系人有重大事故(事情)发生的,方可请假;(2)属于第(1)款范围需请假的,一般情况需提前24小时请假, 因特殊突发事件的,可以立即请假。

5、公假请假:只有属于学校公共事务派出的,才属于公假。

6、各类请假必须有请假条备案,因特殊突发或紧急情况请假的,可以补假条备案。

三、请假的调课还课:

1、所有请假不得私自调课,一律由教务处安排调课。

2、请假只有属于公假的,由教务处安排还课,其它一律不还课。

3、公假因紧急调课的,不予以还课;提前12小时安排的公假,由教务处安排调课和还课。

四、处罚制度:

1、无故不请假的.或非紧急请假不按基本制度条款履行请假手续的,作为旷课,按教务处制定的《任课教师考勤制度》处理。

2、因紧急请假回校后在一日内不补请假条的,扣当月工资5.00元。

3、已经请假但私自调课或还课的,双方当堂课不计课时费。

五、补充说明:

1、本制度由教务处执行。

2、本制度归学校教导处解释。

3、本制度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涉及任课教师的《请假制度》废止。

4、本制度在执行中有不易于执行或分歧时,报由行政会议最终解释和裁决。

一、请假类型

1、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教师应尽量把个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确因具体事情调整不开的,可请事假。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准假,确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或在家治疗的,凭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3、婚假教师初婚的凭婚姻登记证明可请婚假,期限不超过一周;再婚的凭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天。

4、产假教师计划内生育的可请产假,期限按上级文件执行;计划外生育的原则上不予准假。

5、引流产及绝育手术假教师引流产或做绝育手术的可请此假,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周。

6、陪护假教师直系亲属因病住院的可请陪护假,请假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7、丧假教师直系亲属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请丧假,请假期限为三天。周年时准假一天,三年时准假两天。

9、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师需要请假的(如自学考试、职称晋升等),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假期。

二、请假手续

10、教师请假需办理书面手续,填写“凤杨小学教师请假单”。

11、请假不超过三天的,本人自行调好课,事后补上;请假超过三天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其他教师上课。

12、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校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的由中心校批准;请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报教体局批准。

13、教师请假期满要向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继续请假的要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要求

14、教师请假理由要真实充分,准假部门负责人要合理使用准假权限,不准越权准假。

15、学校校长请假三天以上的要报中心校批准,并安排学校部门负责人代为处理学校工作;学校部门负责人请假要报校长批准。

16、教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下应先电话请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17、制度未尽事项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委会。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请假制度

十林镇凤杨学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全镇教职工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全镇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全镇教职工考勤作出如下规定: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申请请病假。请假的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假1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请假1月以上者必须附上县级或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单、计算机打印的近期用药清单等原件以及两份复印件以备学校和教办存档。

2、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实有事需要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

3、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婚假14天。

4、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请产假98天,晚育者(晚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60天,剖宫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双胞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合法生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7天(女方不在我镇教育工作的凭医院证明请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含人工流产),享受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含人工流产),享受6周的产假。

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给予一定哺乳时间,在校内居住的每次30分钟(上午、下午各一次),在校外住宿的可在上午、下午各提前一节课下班。

5、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配偶、孩子)去世时,依据

实际情况最多可以请丧假至10天。其他三代内直系亲属去世时,丧假三天.

6、护理假:直系亲属或配偶生重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需照顾的,可请护理假1周(含双休日),超1周按事假对待。

7、函授、培训等按照上级规定给予准假。婚、丧、产、护理等特殊假遇到节假日公休,一律计算在休假时间之内,不再补休,因故不能及时上班者,必须提前请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请假程序:凡是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履行请假手续后按批准假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二)审批权限

教办主任请假向教育局和镇分工领导请假。

教办工作人员、校长(园长)、教办科室负责人请假由教办主任审批。 一般职工请假1周以内的由校长批准。请假1周以上的由校长(园长)签字审查,单位盖章,教办审批。对于请长假手续的审核,学校把好第一关,教办把好第二关。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婚假、产假、丧假、护理假的待遇

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事假:在岗教师每月请事假累计两天不扣款。事假超过两天以上的按工资50%扣发。考核年度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在年度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本年度不能评优树先。

(三)病假的待遇

1、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而不满30年的发给工资的80%;③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发全工资。

3、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工资的60%; 工作年限满10年而不满30年的发给工资的70%;③工作年限满30年而女不满53周岁男不满55周岁的,发给工资的80%;④工作年限满30年,男已满55周岁而不足59周岁、女已满53周岁而不足54周岁的,发给工资的85%;⑤男年满59周岁、女年满54周岁因病不能坚持上班的,例行请假手续,经本人申请教办同意,县教育局批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可按提前离岗对待。

4、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药费数额较大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报教办集体研究。

5、本年度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优树先。

6、每学年请假时间累计计算.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以及假期期满未归或请假理由和证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旷工论处。

2、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工资,连续旷工15日或年内累计旷工2个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并取消年度内一切评优树先资格。

五、考勤实行公示制度,凡请假1周以上或旷工的在全镇各学校(幼儿园)公示,学校(幼儿园)每月公示一次,教办每季度公示一次。

六、镇县管理教育干部,离岗后的待遇按上级要求办理。

七、具体细则及其他考勤情况由各单位根据学校实际制定。

八、未尽事宜由教办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九、本规定于全镇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职工请假制度篇二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保证我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工作的,必须事先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因不可预料的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和相关领导电话请假,回校后应在当天补办请假手续,超过一天未补办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请假时需安排好本职工作。凡未办理手续且未得到批准而不到校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校教职工大会者,必须事先向校长请假。大型检查、学校重大活动、质量检测、监考、阅卷等活动期间,请假必须由负责此项活动的领导批准再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生效。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假半天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副校长室审批。

2.请假一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3.请假七天以上按规定报上级审批。

4.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

5.中层干部外出办公事必须事先向校长报告。

先到分管领导处领取并填写请假条,由请假期间课务(或其他工作)委托人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由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签字,最后将请假条交至校务办公室备存。

五、因公外出、教研活动等仍需正常履行请假手续,按出差处理。

六、凡未按规定请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的,由请假人负责。

七、超假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课)处理。

职工请假制度篇三

为了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职工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青岛十七中教职工请假制度如下:

1、 请假申报及批准部门:教职工请假(含公假、事假、病假)需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上需经校长批准。

2、 请假程序:

(1) 由本人亲自到办公室填写请假通知单,突发急病可先电话请假,上班后补办手续;

3、 当月未缺课的情况下,请假一天以内的`不扣发出勤奖。

青岛十七中

2015.12.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五类假期

(一)婚假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8天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县市工作的,视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二)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逝世,给予三天丧假,特殊情况得增加二天丧假。逝世者不在教职工同一县市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三)产假

女职工单胎顺产者,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

(四)病假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需凭县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病假手续。

(五)事假

教职工非因婚、丧、产、病假不能正常上班,应办理事假手续,并在书面假条上说明具体事由。

(六)上述五类假期均含法定假和公休假。

二、假期待遇

1、各类请假均需扣除课时或岗位津贴(不需代课除外)。

2、婚、丧、产假,享受全额工资和绩效工资。

3、住院治疗的病假,15天(含)之内,享受全额工资和绩效工资;16日以上,每日扣绩效工资50元。

4、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享受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5、一学期之内,3天(含)之内的事假,享受全额工资和绩效工资;三天以上的事假,每日扣绩效工资50元。

三、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假期三天之内由校长批准,再到办公室办理规定的请假手续;四天(含)以上由本人先凭住院证明到樟树市文教局批准,再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毕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四、附则

1、本制度与国家政策规定相抵牾者,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制度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2015年9月18日修订,10月8日起执行,2015年9月23日重修。

江西省樟树中学

2015年9月2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严肃干部请销假制度,保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有关纪律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请销假对象为全体机关干部和工勤人员。

二、请销假范围是事假、婚假、产假、病假等。

三、请假批准时间: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外,一年内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四、请假必须具备假条,1天以内书面向分管领导请假,2天以上必须经书记或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并在2日内由本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在请假外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的,要及时向准假领导续假,返回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干部在请假前,必须事先做好工作交接,请假后不得影响和贻误工作。

五、干部在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六、在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县政府部署重大工作期间,干部原则上不得请假。干部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或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本部门出现生产、安全等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全体机关干部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办公室认真做好考勤登记,并将每月考勤情况于次月第一周内进行通报。机关干部在一年内有1次违犯请销假制度的,在全乡干部会上予以通报批评;有2次违犯请销假制度的,取消当年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并进行诫勉处理;对2次以上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的,将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职工请假制度篇四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原则上不予请事假。如必须请事假,应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校。

正常婚假三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5天(含节假日、3天法定婚假)。超过规定视情况按事假或旷职处理。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不得超过15天(以医院预产期证明为准),难产的,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凭医院证明、病历记录),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限包括星期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在内计算。产假期满,如身体没有复原,不能从事工作的,要履行请假手续(需提供医院病历等相关证明),其超过假期与病假处理相同。

2、配偶生养,男方护理假为3天。

3、因避孕失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4天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流产假。因拒绝采取避孕措施,造成意外怀孕而需要流产的,按病假处理。

凡属生病或受意外伤害,不能坚持工作,必须本人或亲属持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超过医院建议的治疗休息期,仍不能上班(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发票等相关证明),需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丧假,准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丧假,准假1天。其他情况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整十岁生日,准假1天。

1、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校长室及各职能部门,可以临时安排教职工外出,但安排结果必须及时报负责考勤的学校领导。

2、教师因会议,进修等原因,需持会议或培训、考试通知履行请假手续方可离校。

3、教师公出逾期不归,视情况按事假或旷职处理。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教师因事因病请假,一天由校长批准,一星期之内由教育助理批准,超过一星期须报教育局人事科书面批准,一个月以上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附相关材料(因病附二级甲等以上人民医院病情诊断书),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分管局长签字批准。除特殊情况外,3天以内的公、事假需自己安排好课务和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当面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需要补办请假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婚假、产假、丧假、公出假在规定的时限内享受学校各项福利待遇。

职工请假制度篇五

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学校实行坐班制。

1、教师要认真做好课前准备,除按时上好各节课与处理各项公务外,其他上班时间应在办公室办公。

2、职工要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其他上班时间均应在岗。

3、其他人员执行各自岗位的上班制度。

二、优化办公环境,保持办公室的安静与整洁。

三、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工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1、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一天至两天由分管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三天及以上,由校长室审批。半个月以上由校长签署意见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

学校中层领导请假,一天内由所属处主任审批;一天以上报校长室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校长签署意见,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学校领导请假三天以内集体研究审批,三天至半个月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2、事假:事假一般必须先请假,待批准后方能离校,三天以内必须自行安排好课职务,报教务处、总务处备案。因紧急事故,无法事先请假者,可委托他人及时请假,否则作旷职论。事假一年超过15天,从第十六天起,按天数扣发工资和奖金。

3、病假:因病请假,除填写请假单外,三日内须有校医室或乡镇医院证明,三日以上须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期间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有关班组统筹安排。因急病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及时请假,否则作旷职论。

4、公假:因公事外出,必须事前报告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安排,方可离校。

5、婚、丧、产假:婚、丧、产假按上级规定执行。假期规定时限如有伸缩余地,本市范围内,按下限执行,外阜按上限执行。

6、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职者作旷职论。

7、对旷职人员除扣发其旷职期间工资和奖金外,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予以适当批评或处分。

职工请假制度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请假要求。

(1)全体教职工都应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凡事假、病假、公假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校工作的教职员工,都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工)论处。

(2)请假至少要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以便学校安排工作;因急事、急病等来不及请假的,应及时电话通知有关部门(教师至少应在需请假的课前30分钟通知,职员最迟应在上班前30分钟通知自己的主管部门)。请假没有获得批准而离岗的,一律按旷课(工)论处。

(3)假满返校要及时到有关部门履行销假手续。

(1)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由本人或家属持校医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休息。

凡探亲、事假、出差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教职工,当时先电话通告学校,事后由家属或本人持当地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到学校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不予报销医药费。

(2)事假:

教职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可给予事假。事假假期一学期内一般不超过7天。参加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业务部门,全国、本省、本市本学科学术机构组织的会议活动等,按事假处理,并且这类事假一般每人每学期只限一次,特殊情况下为两次。

(4)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准予丧假。丧假假期一般为三天,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时,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在批准的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5)公假:

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召集的会议,需要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或书面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上级党派组织召集的会议,需要凭上级党派组织的文件或书面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上级行政部门的下属业务部门组织的进修、培训或参加学校同意参加的学历教育活动的,凭分管校级领导的签字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上级行政部门的下属业务部门(或全国、省、市教育学会)组织的课堂教学评比等活动的,凭分管校级领导的签字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全国、省的学科竞赛,体育比赛和科技活动竞赛的领队、教练,参加有关学科集训活动的指导教师,凭上级文件等经分管校级领导签字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全国、本省、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属业务部门组织的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或命题活动,持会议通知,经分管校级领导签字后办理请假手续。这类公假一般每人每学期限一次,特殊情况下为两次。

因学校工作需要而出差的,凭分管校级领导的书面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如有突发情况,需要请假者请与校务办公室电话办理临时请假手续(最多一天,大型集会不予受理),然后校务办公室通知教管处为其办理临时调课。一天后须补办相关手续。如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上述手续者视为私自离岗,将按照旷课(工)处理。

1、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京南师大附中教职员工请假单》,获得批准后,将请假单交校务办公室。

(2)请公假时,必须要在请假单后面附上有关的文件或书面通知;若文件遗失或口头电话通知,则需要分管校级领导签署意见。

(3)请病假时,必须要在请假条后附医院证明或急诊证明。

(4)其他假根据需要附有关证明。

(5)校务办公室将审批后的请假条等副本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2、审批权限。

(1)教师请假一天以内由教务处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管教学的校级领导批准,是班主任的还需分管德育的校级领导批准(考试期间另行规定)。

(2)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本处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考试期间另行规定)。

(3)校内部门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由召开会议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全校性的集会活动需请假,由校长或校长委派的校级领导批准。

(4)教职工请假一周(产假、护理假和婚假另行规定)以上由校长批准。

(5)教职工的产假、护理假和婚假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

(6)教职工一个学期内第二次请事假或公假,由校长批准。

(7)在学校组织的校级考试期间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教育服务处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在学校组织的升学考试和学校承担的大型考试期间请假,由校长批准。

(8)中层副职请假半天以内由本部门中层正职批准,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或校长委派的校级领导批准。

(9)中层正职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或校长委派的校级领导批准,并向有关分管校级领导通报。

(10)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或校长委派的校级领导批准,并向其他校级领导与有关部门通报。

(11)校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其他校级领导通报。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在每月底公布教职工请假情况。教职工请假,旷课(工),迟到等,由相关部门记录,并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

职工请假制度篇七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教职工请假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鹿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温鹿教〔20xx〕17号)文件要求,结合《江临中学绩效工资试行方案》相关规定,对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公假等种类。

(一)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生育假

1.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院意见给予产假20-30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50天。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内,其寒暑假中实际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哺乳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3个月。

3.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丧假1-3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

(七)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表、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以及经区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一)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2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书面续假手续。

(二)请假所需证明材料

1.凡请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市级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材料,如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

2.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

3.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材料,若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4.未满40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病假或事假超过两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病事假达一个月的,还应提供最近一次在计划生育指导站妇检的证明。

(三)请假审批权限

1.病、事假。教职员工请事假累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或请病假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学校指派2名行政人员带请假职工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后,出具书面报告由2名证明人、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批。请事假1个月以上,经学校核实事假原因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批。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及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如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学校每学期初出具书面报告,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教职工出国(境)请假,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2.学习培训。应鼓励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假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下列情形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请假的;经区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其他活动如教职工单次连续在5天以内且在温州市内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由其他部门直接通知的各类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单次连续超过5天或者须离开温州市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教职工申请脱产性质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或攻读学位的;因私出国的。未经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以下各类假期中工资待遇规定:其中基本工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补充规定》(温鹿教〔20xx〕17号)文件执行。对学校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学年度(学期)履职考核奖,考勤奖,月岗位考核奖,超工作量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五项组成(其中超工作量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视实际劳动付出发放)。

(一)病假工资待遇

1当月病假累计在2-4天以内的,除课节费自行承当、月考勤奖每天扣5%外,其他项目按规定照发。

2.当月病假累计超过4天不满10天的,从第5天起,每天扣除月奖励绩效工资总额的5%。

3.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天扣除月奖励绩效工资总额的10%,扣完为止。工作年限满30年的教职工,可每周另外照顾半天的病假休养(无工作安排)。

(二)婚假、丧假、护理假工资待遇

(三)事假工资待遇

1.当月事假累计在2天及以下的,奖励绩效工资照发。

2.当月事假累计在2天以上、4天以下(含4天)的,从第3天起每半天扣发月考勤奖总额的10%。

4.当月事假连续4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8天的不发当月奖励绩效工资,学年度(学期)考核奖相应扣发。

(四)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工资待遇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请假休息的',奖励绩效工资停发。

2.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内,除考勤奖、教学常规奖与超工作量补贴停发外,其他奖励绩效工资照发。哺乳假期间,奖励绩效工资停发。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按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的,或到外单位工作的,以及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旷工3天及以上的,停发全部工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辞退(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按上级规定的程序及时书面通知本人督促返回单位。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并将解聘手续上报区教育局。

(一)请病假在2天以内的教职工,需提供镇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病历卡、药费发票等证明材料,才允许请假。无任何凭证的按事假处理。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每周请各种类别假后(公假除外),该周半天机动假一并纳入计算,不再另外享受。

(三)在职人员在公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受影响。

(四)教职工如担任班主任的,不论何种请假原因,其不在岗期间内的班主任津贴,由其他代为管理的教师相应享受。

(五)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课节一律自行调换后报教导处备案,如由其他教师代课的代课费用自负。

(六)只担任九年级学科的教师在中考各项工作结束后,学校视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考勤。

(七)本补充规定与原学校请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职工请假制度篇八

凡请假者必须提前一天到本年级年级组长处领取一式两份的请假单进行登记,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医院证明),须调课或代课的须再到教务主任处备案,门卫见登记表放行,返校后自行销假,否则以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须有能证明特殊情况的证明)不能到校请假或请假后还需续假,必须电话或由家人代替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病事假半天以内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半天以上报告校长,并到年级组填写两份请假单(组长、校长签名),一份交办公室,一份交教务存档(班主任还报配班老师和德育主任)。

(一) 婚假:提倡寒暑假结婚。一般给予三天假期,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加2天假期。

(二)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办丧事,给予三天假期;教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办丧事给予一天假期;到外地奔丧的另加路程假。路程为省内二天、省外三天。

(三) 产假:正常生产者给予三个月假期,晚婚晚育者加30天,难产者或剖腹产另加15天。产假期满上班,小孩满周岁前在保证正常工作下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待遇。

(四) 计划外生育假:女教职工上环、取环的1天公休假。凡意外怀孕者而造成人流的只享受一次5天公休假,其余作病假处理。

(五) 学校无探亲假,法定假期按国家规定和学校安排处理。

(六) 老教师照顾假:男满55岁、女50岁不影响课务安排每天享用1小时。

(七) 零星假:不影响课务每人每月享用4次,累计时间不超过12小时,也可一次性享用1天半,自行在年级组登记,由年级组长统筹管理;需每天接送孩子上幼儿园的则抵消零星假。

(八)公务假:中层干部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校长,校长、书记互报并在门卫自行登记。

(一) 旷工扣100元/天。教职工每月旷工3天以上(含3天)者,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并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行政处分。每学年旷工15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因故不能准时上班,可以请假。

(二) 事假扣40元/天,一年累计事假5天,或病假10天,无资格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

(三) 病假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假扣25元/天,住院病假15元/天;离退休不足5年的'教师住院治疗,一年中可享用1星期的公休假。病假6个月及以上长休人员无资格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和职称评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 领导将不定期抽查,有违规现象严格按学校请假制度中的处理办法处理并通报批评。相互包庇者同罚。

(五) 所有假期与寒暑假以及其它节日重合的,一律不予补假。

(六) 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备注:所有教职工的病事假都将公示,透明化。

职工请假制度篇九

根据县教育局关于中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如下制度。

1、全校教职工应以事业为重,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力争出满勤,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待学校分配的各项工作。

2、教职工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请假,但必须事先办好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的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以内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或三天以上由校长室批准。

3、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况作旷工处理:

第一、不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不服从组织调动安排,不按时报到上班;

第三、未经批准的停课、调课、换课,每2节记旷工一天;

第四、未经批准私自请人代课;

第五、每缺必备课教案5节记旷工一天。

4、教职工请病假(不含因公负伤)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由本人写出请假报告,经校长室批准后方可计算请假期(特殊情况除外)。

5、教职工婚、丧、产、探亲假均按国务院规定给假,但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需要续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并报请校长室批准,其续假时间按事假处理。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6、一学期内,旷工累计超过3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2天,或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终教师不得评先、评优。评为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必须出满勤(有特殊贡献者可作特殊处理)。

7、教职员工出勤请假情况,各科、室、组应认真登记,违反出勤请假制度和超假情况,应及进报告校长室。

8、未经学校批准,连续脱离学校工作岗位60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停发其工资。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

一、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特订本制度。

二、严格执行紫教体发(20xx)119号文件之规定。

三、实行“请假报告单”制,杜绝招呼假、命令假和先走后请假的请假行为发生(因突发疾病、突发急事者可电话请假,上班后补办手续)。

四、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有特殊情况,必须本人处理者,方可请假,每人每学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每学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半个月,凡超过者按“119”号文件之规定从下月工资中兑现经济处罚。

五、病假必须出示县医院或以上级的医生诊断证明,销假时出示医药发票。

六、不论什么假都实行销假制度。

1、教职工因公出差、公派外出学习或享受政策规定假期时,学校安排教师顶课,其顶课金5元由学校从公用经费列支。

2、教职工非公派学习期间,自已协商顶课者,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扣钱;由学校安排顶课者,既要履行请假手续,又要承担顶课金费用(暂定每节5元)。

3、教职工请事假期间,自已协商顶课者,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扣钱,由学校安排顶课者,既要计算事假,又要承担顶课金费用(暂定每节课5元)。

教职工请病假期间:(1)长病假按上级文件规定办;(2)短期病假,自己协商顶课者只计假不扣钱,由学校安排顶课后,既记病假,又要承担顶课费用(暂定每节课3元)。

凡未任课的教职工请假一天按两节课计算执行上述规定。

八、本制度从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九、本制度解释权属校委会。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一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考勤及请假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考勤请假制度以便试行。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时间办私事;工作时间实行签到制度,不得请人代签或提前签到,值周老师应提前30分钟上班、推迟30分钟下班;正常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请假,不论公事、私事外出均应向年段长通报并登记;出勤情况每月与教职工核对一次并公布。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享受探亲假,婚丧假,分娩假待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方能离岗(探亲假一般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允许请事假或病假。

第三条教职工请事、病假,必须经办公室登记领取请假条,如实填报,由校长批准,按请假类别由教导处或其他处室确定代课教师或代职,准假后方能离岗;当天内因事课节先后的调整须报教导处审批,绝不允许私自调课。

第四条教师在办理请假手续时要同时交代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含任课进度、值周岗位、行政及后勤各项岗位工作、值班等,并将相关教学资料等移交给代课教师。

第五条请假半天的,请假条送教导处审核,经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一天的,由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一学期的,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向学校销假。

第七条工龄不满十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龄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一学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发给奖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止发教龄津贴,当年的工龄、教龄亦不予累办。

第八条教职工请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当学年不能评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病、事假累计天数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存档。

第九条教职工学习、会议、值周、值班、升旗仪式、集体活动跟班缺席、迟到或早退均计入量化考评,根据具体情节(严重后果除外)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津贴。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第十一条教职工未经批准擅离职所的、虽有正当理由但无办理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而没经领导批准的、经查实属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均以旷职论处。

第十二条对教职工旷职、擅离工作岗位的,除对其责令书面检查外,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并自离岗之日起停发起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部分、省市岗位津贴等);学校应敦促旷职离岗人员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听取意见、加以完善。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二

为加强学校管理,更好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能到校上班,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按要求填写请假单,到各部门请其安排请假期间工作,完假上班后销假。

二、教职工请假分为定时性请假和临时性请假二种。

[一]定时性请假。

(1)定时性请假分为公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六种。

(2)各类假期期限:

公假、事假、病假:视具体情况而定;

婚假:达晚婚年龄享受婚假十五天;

产假:达晚育年龄享受产假四个月;剖腹产假四个半月;男性陪产假七天;

丧假:直系亲属享受丧假三天[岳父母(公婆)享受同等待遇]。

(3)以上六种请假均需办理相关手续。

[二]临时性请假。

(1)临时性请假分为政治学习请假、晨会请假、其他临时性请假三种。

(2)政治学习请假和晨会请假需到校办办理请假手续。

(3)其他临时性请假可直接向校办主任口头请假。

(1)到校办填写请假条并请校长签字批准。

(2)凭准假条到相关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请假期间工作并签字确认。

(3)将准假条反馈至校办。

(4)请假期满到校上班后到校办销假。

四、教职工请假制度有关要求。

(1)教职工请假在一天以上(含一天)或半天以内但需调课,需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2)教职工有事必须先请假,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3)教职工请假按《校内奖金、津贴考核发放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扣除奖金、津贴。

(4)突发事件:

1、遇突发事件请本人在第一时间直接向校办主任请假或向校长请假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请勿委托他人代请假。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三

2、教职工因事、因病确需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旅行请假手续,填好请假单。因病请假必须持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请假。

3、请假在半天以内,有所在处室(教导处、总务处)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由校长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4、请假期限超出学校批准范围的,经校长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以便确定人员代职、代课。

5、婚丧、病事假等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请假期满后,应向批准单位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办理续假手续。

7、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或逾期不归,又未经校长同意续假者以矿工论处。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四

(一)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假。请假一般手续由个人申请,学校校长室审批。

(二)凡需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和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及病休证明。

(一)病假全年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含国标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不打折,下同)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三)病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五)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一)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10天以内的,每天扣薪标准为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即国标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下同)的三十分之一。

(二)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每天扣薪标准为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的二十分之一。

(三)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其个人的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或减发。

(一)年休假、探亲假:教职工已享受寒暑假,按规定不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

(二)婚假:男22周岁、女20周岁1-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的,可延长婚假10天。

(三)产假:法定婚育90天(含产假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女满24周岁结婚的可增加1-30天,丈夫护理假3-7天。

(四)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给予1-3天的丧假,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一)病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按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处理。

(二)教职工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

(三)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职论处。旷职6天及以下的,每天扣薪标准为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的十分之一;旷职7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旷职连续15天或全年累计30天的作自动离职论处,并按规定到市教育局办理自动离职手续或辞退手续。

(四)本规定自实施绩效工资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出台,则以新规定为准。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五

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温州市设建小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1、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

2、教职工日常工作考勤由各校区校长室负责,上午8:00为固定考勤时间,平时随机抽查;教职工参加各种集体活动、集会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列。

3、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需要签名,签名由会议组织者安排。

4、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及时补办手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的考勤纳入目标管理,同工资、奖金、评优、职称评定挂钩。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学校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还有理论学习或业务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三天或以内的,功课自行调换,报教导处备案,如确有困难由教导处帮助调换;请假三天以上的,超过三天外的功课由教导处协助安排)。根据《自主选择外出培训实施方案》,选择到外地听课培训者,按方案规定执行。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凭就诊医院的病假证明到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一周以内的,须持区级或以上医院证明,一周以上须持市级或以上有效医疗证明。(功课自行调换,报教导处备案;属紧急情况的,功课由教导处协助安排)。

教职员工请事假,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功课自行调换,报教导处备案)。

一般婚假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15天。(功课由教导处安排)。

正常产假90天,凡怀孕期间已请假者,请假日期计入产假。如有特殊情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功课由教导处安排)

教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3天丧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给予1天丧假。(功课自行调换,报教导处备案,如确有困难由教导处安排)。

教职工因有寒暑假休假,按上级规定不再享受探亲假。

1、请事假1个月以上、病假2个月以上的,需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批。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论处。

3、请假一周以上的,请假期满必须向校区教导主任销假(可以短信或电话告知)。

4、所有请假审批表在每月28日前由校区教导处汇总到总校教导处存档,由总校教导处登记造册,供下期请假、教师评估等参考。

5、学校会议、教育教学活动请假审批权限:教工大会请假由校区校长审批;党员会议请假由党支部书记审批;校本教研活动请假由教研组长审批;其他会议活动请假由会议活动主持处室主任审批。

公假期间,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照发。

病、事假期间,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基础工资部分按上级规定执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按实际发生量结合绩效奖励工资部分进行核算。病、事假不超过1天,且功课自行调换,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婚、丧假在法定时间以内的假期,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照发。产假期间,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基础工资部分照发,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按实际发生量结合绩效奖励工资部分进行核算。超过法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六

为严肃劳动纪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若属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教职工,可增加婚假12天。

2、父母、岳父母、公婆辞世,可请假3天;配偶辞世,可请假5天。

3、女教工产假为90天,配偶可请假2天;若难产,增加产假15天;若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若晚婚晚育、且办理《独生女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计划生育之内的人工流产假15天。

4、其他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请假规定,按《江苏省河运中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市(县)级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请假时间一般一次不超过3天。

6、教职工请假期间如遇双休日或节假日,假期合并计算,不再顺延。

7、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请假逾期不归,又未通过正当手续续假者;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安排,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到岗日期者,均以旷工论处。

8、出差、外出参加各种会议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9、教职工请假期内的工作,由本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不得空岗。

10、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处室主任或年级分管主任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由各部主管副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11、科室和年级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各部主管副校长审批;1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12、教职工必须持有市(县)级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结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有效证件,才能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

13、教职工请假需首先填写请假审批表,待被批准同意后,将审批表送交各部校长办公室备案,办公室未收到请假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14、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到各部校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15、请、销假手续原则上由教职工本人办理。

16、教职工在规定的类型和时间范围内请假,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17、教职工请假若超出规定的范围,在年度考核时一律不得评定为优秀,并不得参与各级各类表彰的评选。

18、教职工一学期内病假累计在10天以上、1个月以内,扣该学期质量奖的20%;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扣质量奖的50%;超过2个月,取消该学期的所有质量奖、福利待遇减半执行。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19、教职工请事假,一学期累计在5天以内,扣发事假天数的质量奖,按该学期个人总额除以150天计算;6—10天,扣质量奖的50%;11—15天,扣质量奖的70%;15天以上,取消当该学期的所有质量奖、福利待遇减半执行。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20、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论处。旷工者,以其旷工的天数,按日平均工资200%的标准从月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依次从下月工资额中扣除。旷工7天以上,取消当学期的所有质量奖和福利待遇。

21、教职工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者,学校予以除名。

22、考勤以部为单位进行,各部主管副校长为主要责任人,各部相关处室负责逐日考勤,逐月总结、公示,并于月底前汇总于校长办公室,同时呈报于校长室,经校长审核后予以扣除。

23、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2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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