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假制度(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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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7 00:00:00    小编:-丨清妍丨-

职工请假制度(大全15篇)

小编:-丨清妍丨-

通过总结与反思,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和改进自己的行为。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清晰度,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和接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职工请假制度篇一

1、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在工作时间干私活。

2、考勤内容包括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和加班等情况,具体包括早退、事假、病假、旷工和加班等。

3、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离岗,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填写请假单者应电话向经理请假,返回当天及时补填请假单。

二、请假

1、 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完毕交考勤员。

2、 请假期限将到,若要续假必须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以一次为限。

3、 上班后在经理和考勤员处及时销假,提前返回按实际离岗时间计算。

4、 事、病假连续超过十五天者,公司不保留原工作岗位。

5、 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离职的,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办公室,否则扣发一个月工资。

三、签到制度

1、上班实行点名制。每天早晨8:30公司点名,点名不到不计考勤,旷工十五天以上者,除扣罚工资外公司除名。

2、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签到者,本人说明原因,经理签署意见后,不作为迟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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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 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编在岗职工;全校教职工均有遵守本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  除教师外,所有职工均实行坐班制;各类人员的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  职工因故离开工作单位(岗位)、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活动,均需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故离岗而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视为旷工、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其待遇

第五条  事假。根据《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0〕1号),职工请事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二)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

(三)教职工因私事假一次最多10天,一年最多20天;

(四)出国(境)事假最多3个月;

(五)因私事假期间待遇及处理办法如下:

1.事假期间停发校内津贴;

2.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每超过一天,减发本人当月工资的3%;

3.出国(境)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被评定为优秀;

5.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入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六条  病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问题的函》(辽人函〔1996〕53号)等相关规定,职工请病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若休病假后工作不满1个月又继续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病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三)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1.病假期间停发校内津贴(病假期间的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除外);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4.试工期内暂发病假工资,后经证明确已能正常工作的,从销假上班之日起补发试工期差额工资;如果试工期内证明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继续发给病假工资,并连续计算销假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

第七条  产假。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辽计生委字〔1998〕15号)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教职工休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

(五)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基本工资、津贴照发,不影响各类先进评选;

(七)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四十分钟。

第八条  婚丧假。根据《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调发〔1991〕14号),《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辽计生委字〔1998〕15号)等相关规定,教职工的婚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四)职工正常婚假(含晚婚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校内津贴正常发放;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九条  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等相关文件,职工享受探亲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三)职工出国(境)探亲按《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办理出国手续;

(五)探亲假不包括路程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七)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为:火车为硬座票、轮船为三等舱以下船票、不通火车的地方只报普通汽车票。探亲假当年办理报销事宜,过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条  事假在7天内的由各院、处(部)主管领导批准;事假在8天以上、15天以下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事假在15天以上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转呈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除上述规定外,尚需按学校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等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事假,由其单位主要领导、人事处、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学校领导审批。职工请病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由各单位领导根据本规定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存档。

第五章  考勤办法及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要严肃考勤制度,各单位要有人专门负责考勤工作,月考勤汇总表要在每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前报到人事处(遇节假日顺延),人事处要按规定及时扣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十四条  月考勤汇总报表中应明确记录教职工病假、事假、探亲假、婚育假、丧假、产假、出国、进修、迟到、早退、旷工等具体情况。对于漏报、瞒报本单位考勤的,一经发现,除对考勤人员处理外,将扣发负责考核工作单位领导当月校内津贴,并在全校通报批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二)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而不上班者;

(三)因打架斗殴误工者;

(四)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者;

(五)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六)因违纪(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者;

(七)拒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按期报到者;

(八)无故不参加单位例会和逃避组织生活者,每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旷工按日扣发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每旷工1天,停发1个月的校内津贴;全年旷工超过3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旷工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学校将予以除名,且保留学校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沈农(人)字〔199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职工请假制度篇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完善请销假制度,强化干部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切实体现公平正义,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此制度。

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实行签字手续。请假1天者,由社区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下者,须由社区主任签字,包片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者,须由社区主任签字,街道办主任审批。各社区由社区主任负责考勤,计生站由计生站长负责考勤,后勤由办公室负责考勤。

二、党委成员、副科级以上领导由书记考勤,并实行签字手续,书记不在由主任负责。各社区、站、办于每月25日向办事处会计报考勤情况,由社区服务中心汇总后报财政所按考勤给予发放工资。

三、严格实行请假与工资挂钩制度。所有干部(包括公益性岗、协管员、临时工)每月都有3天休假,在休假日内不扣工资。3天外每请事假1天扣发工资25元、病假15元,旷工一天扣发工资100元,迟到一次者扣发工资10元,早退一次者扣发工资10元,请长假者按照当月工资的30%扣发(上学不扣工资)。连续请假3月以上者按照请长假者工资扣发标准实行。

四、干部产假3个月,婚假10天,丧假5天,不计入考勤。请长假者工资按每天请假扣发。上学不扣工资。

五、被社区服务中心或县上领导检查发现问题或点名批评一次,扣发包片干部2天工资;检查中出现严重问题,导致领导作检查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考勤所扣发的工资由财务室依据考勤直接下账扣发。年底将所有扣发工资作为优秀干部的奖励工资。

志丹县保安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2015年3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完善请假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职工干部的考勤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国家规定出勤,按机关统一作息时间上下班,.实行签到制度。

二、凡因故不能上班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批;一周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签注意见,局长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注意见,局长审批。

四、凡请假者,必须到办公室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或需续假,应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否则按超假论处。书面请假手续由办公室统一备案。

五、上班期间,局领导和科室主要负责人临时外出需向办公室打招呼,科室工作人员临时去基层学校,需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同室人员打招呼,说明事由、去向。

六、局领导外出开会或执行公务应通知办公室。科室人员出差应经局长同意后出行,并填写《昆区教育局机关干部职工出差通知单》。

七、凡不履行请假、续假手续脱岗者,按旷工论处。

八、开会、学习实行出勤考核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本人签到,不准他人代签。

九、平时的出勤考核,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

十、干部职工出勤情况与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随着农机化事业的不断深入,农机干部队伍随之增大,不断进步的农机化事业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多数干部在日常的工作中以忘我的精神,在工作岗位上敬业的做好本职工作,在春耕春播、三夏、三秋工作中舍小家顾大家,工作行为值得发扬,但部分干部仍对所从事的业务工作不重视、不负责,管理工作协调力度不够,对自己所管理的相关业务部门不理解、不熟悉,当遇到自己的私事时,不管自己的工作岗位有没有人都以自己的私事为重。请假,影响到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为严格请、销假制度规范全局干部职工的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上班考勤及请、销假规定

1、干部职工每日准时上班,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准时出操,在广播操队列中禁止说话,规范做操行为,办公室对在队列中交头接耳不认真做操的职工采取扣款措施。

2、办公室对各科、室工作人员每天的上班境况进行考勤,并将考勤表情况于每月的月底张榜公示。

3、实行干部职工严格按请假扣款规定执行。

4、干部职工外出办事应事先向本科室主管领导报告,病假、事假一天以内的应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必须有办公室主任签批的请假条;一天以上的应向局长请假,必须有局长签批的请假条;副职领导应向局长请假,外出开会、办事向办公室打招呼,否则按旷工处理,上班后应及时销假。

二、考勤扣款规定

1、干部职工旷工,局办公室按照每月30天计算,当月工资总额除以30为旷工当日扣款,旷工职工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

2、凡是请事假者,必须提前向局长请假,并向办公室出具局长批得假条,办公室根据请假人当月工资总额除以30天再除以2扣款。无请假条者一律视为旷工。(其他特殊事假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情况的说明

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向局长电话请假(包括外出学习、开会),各类请假必须提前给局长报告。电话请假事后必须补假,否则按照旷工处理,干部因特殊情况(急症、突发事件等)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及时在事后可拿相关证明材料到局长办办理销假手续(口述事由、填写请假条)。

麦盖提县农机局

2015年6月12日

为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管理,强化组织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发〔2015〕15号《肃南县干部请销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全乡干部职工工作特点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请销假办法

第一条 乡党委、人大、政府、经委的正职领导请假5天以内,由乡党委书记审批;请假5天以上(含5天)10天以内由乡党委提出意见,报组织部和分管书记(指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以下同)审批;请假10天以上的,由乡党委提出意见,经组织部和分管书记加注意见,报书记或审批。

第二条  乡副科级干部,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党委书记审批;请假5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乡党委书记审批,报组织部备查;请假15天以上的,由乡党委提出意见,报组织部和分管书记审批。

第三条  乡属各站(所):财政所、计生办、学校、派出所、卫生院、畜牧站、广播站的负责人请假5天以内,由乡党委书记审批;请假5天(含5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乡党委征求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审批,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查;请假15天以上的.,由乡党委和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加注意见,报组织部和分管书记审批。

第四条  乡机关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包片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查。请假2天以上(含2天)15天以内,经包片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乡党委书记审批。请假15天以上(含15天)30天以内,经包片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乡党委书记审批并报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备查。请假30天以上(含30天)经乡党委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审批。

第五条  乡属各站(所):财政所、计生办、学校、派出所、卫生院、畜牧站、广播站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含2天)5天以内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乡党委书记审批;请假5天以上(含5天)15天以内,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乡党委书记审批;请假15天以上(含15天),经本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和乡党委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审批。

第六条  乡机关驾驶员请假前安排好接-班人后由分管领导审批;乡后勤管-理-员、炊事员、司炉工、通讯员请假,经后勤管-理-员同意安排好接-班人后,由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批。

第七条  按人性化管理原则,结合本乡实际,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除特殊情况要求正常上班和安排值班外,双休日正常休息,星期一早晨9点钟以前按时上班,星期五下午4点钟以后下班,所缺时间在5天内补足。

考勤办法

第八条  乡机关及下村干部职工的考勤由党委办公室统一考勤;上片干部职工的考勤由上片办公室考勤,按月汇总后报乡党委办公室备案;乡属各单位、派出所、卫生院、学校、畜牧站的考勤由各单位考勤,按月汇总后报乡党委办公室备案。凡工作人员下村开展工作,下村之前必须告知考勤人员,并到办公室领取填写《大河乡干部下村工作审批表》,由包片(村)领导审批,返回单位时,必须持所驻村领导签字后的《下村工作审批表》到考勤人员处注销。

第九条  干部因公因私请假,必须事先认真填写《大河乡干部请销假审批表》,并写请假条;请假时不填写《大河乡干部请销假审批表》和写请假条者,视旷工对待。

第十条  干部请假必须持有《大河乡干部请销假审批表》和请假条,由分管领导、各片负责人加注意见后由乡党委书记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写假条及逐级批签手续的,可经乡党委书记同意,先以电话等形式请假,上班后补办手续。干部职工请假时,非特殊情况,不得以电话的形式请假,电话请假,事后必须补写《审批表》和请假条,无《审批表》和请假条者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干部休假严格按《大河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双休日不休息的同志应提前向党政办公室告知,按照正常上班要求按时上班。原则上除特殊情况外双休日不要求正常上班。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因公因私请假时,视同一次请假处理,节假日和纪念日的放假时间,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执行,假期间节假日、周末时间连接的,节假日、周末天数包括在内。

纪律和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销假制度,假满归来后要及时销假,并在《大河乡干部请假审批表》上签字(不得代签),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不销假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干部职工,本单位应督促本人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扣发工资(超假5天以内的,超假几天,扣去几天的日平均工资,以工资全额计算,5天以上的扣除当月全工资),超过15天即按自动离职处理。累计迟到5次按旷工一天对待。旷工一天在年终考核总分中扣1分并扣罚奖励工资100元。干部因病、事假累计超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旷工时间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擅自离职、旷工的干部职工,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15天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工作岗位,可继续工作,但应给于批评教育或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超过15天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除名或建议调离原单位。

第十八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坚持原则,严肃处理违犯制度的行为,加强思想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既不得越权行事,也不能放任不管,除领导抓外,要倡导和实行干部职工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违犯请销假制度的人和事,任何人都可以反映举报,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大河乡干部请假审批表》和《大河乡干部考勤表》由乡党委办公室统一印制、管理,并指定各办公室、各单位专人负责考勤。由乡党委办公室督查,对不认真执行干部请销假营私舞弊考勤的单位(办公室)要严肃追究考勤人员及单位领导责任,给予大会或全乡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健全干部职工请假制度,根据景委办(**)2号和景组〔2001〕4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局各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和干部职工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有关规定

(一)、严格对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管理。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批次与人数。要明确学习参观考察的时限和地点,活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各类培训活动应注重实效,科学安排培训内容,严禁借培训机会,搞毫无实际内容的无谓参观考察。干部职工的疗养,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单位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必须事先填写《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审批表》,由局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备案。对未经审批,组织外出考察的,除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外,要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乡镇文化站干部由当地乡镇安排外出学习考察的需报县局备案。

(三)、建立学习参观考察报告制度。集体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结束后,考察团(组)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局里报送学习参观考察报告。

(四)、严格财务审核报销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照统一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和外出学习参观考察预算经费标准开支,报销时必须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审批表》。

二、干部职工请销假有关规定

(一)、严格干部职工请销假的审批

1、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包括上级部门、局里和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因公外出)和因病、因事请假的,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做到事先请假、准假、事后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可用口头或电话预报批请假手续,但事后须补办书面报批手续。

2、按干部管理权限,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各单位副职请假1天的,经本单位正职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的,经本单位正职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其他干部职工请假1-2天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经本单位正职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4天(含4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各乡镇站文化员请假除按所在乡镇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请假1周(含1周)以上的,同时报县局审批。

凡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的请假都应报局办备案。

3、两次在时间上连续但分段审批的请假,作同一次请假处理。假期与周末时间连接的,包括周末时间。

(二)、加强对干部职工请销假的管理

1、建立干部职工出勤登记制度。各单位都要建立干部职工出勤登记制度,印制专门的表册,详细记载干部职工的出勤和请假日期。局里不定期组织抽查。

2、当月累计请事假3天以上(不含3天)的扣发当月考核奖;全年累计事假20天以上的扣发当年年终奖;年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不含30天)的扣发一个月考核奖,全年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除扣发相应的月考核奖外,扣发当年年终奖。工资待遇按人事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干部职工全年连续旷工或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10天或累计旷工超20天,年终考核定格为不称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按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辞退,干部职工年终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4、对未经组织批准,无故超假者或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上岗者,以及经组织研究决定工作调动后不服从调整,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必须说明原因,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作旷工处理。

三、以上规定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职工请假制度篇三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考勤及请假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考勤请假制度以便试行。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时间办私事;工作时间实行签到制度,不得请人代签或提前签到,值周老师应提前30分钟上班、推迟30分钟下班;正常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请假,不论公事、私事外出均应向年段长通报并登记;出勤情况每月与教职工核对一次并公布。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享受探亲假,婚丧假,分娩假待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方能离岗(探亲假一般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允许请事假或病假。

第三条教职工请事、病假,必须经办公室登记领取请假条,如实填报,由校长批准,按请假类别由教导处或其他处室确定代课教师或代职,准假后方能离岗;当天内因事课节先后的调整须报教导处审批,绝不允许私自调课。

第四条教师在办理请假手续时要同时交代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含任课进度、值周岗位、行政及后勤各项岗位工作、值班等,并将相关教学资料等移交给代课教师。

第五条请假半天的,请假条送教导处审核,经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一天的,由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一学期的,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向学校销假。

第七条工龄不满十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龄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一学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发给奖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止发教龄津贴,当年的工龄、教龄亦不予累办。

第八条教职工请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当学年不能评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病、事假累计天数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存档。

第九条教职工学习、会议、值周、值班、升旗仪式、集体活动跟班缺席、迟到或早退均计入量化考评,根据具体情节(严重后果除外)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津贴。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第十一条教职工未经批准擅离职所的、虽有正当理由但无办理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而没经领导批准的、经查实属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均以旷职论处。

第十二条对教职工旷职、擅离工作岗位的,除对其责令书面检查外,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并自离岗之日起停发起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部分、省市岗位津贴等);学校应敦促旷职离岗人员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听取意见、加以完善。

职工请假制度篇四

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温州市设建小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1、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

2、教职工日常工作考勤由各校区校长室负责,上午8:00为固定考勤时间,平时随机抽查;教职工参加各种集体活动、集会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列。

3、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需要签名,签名由会议组织者安排。

4、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及时补办手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的考勤纳入目标管理,同工资、奖金、评优、职称评定挂钩。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学校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还有理论学习或业务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三天或以内的,功课自行调换,报教导处备案,如确有困难由教导处帮助调换;请假三天以上的,超过三天外的功课由教导处协助安排)。根据《自主选择外出培训实施方案》,选择到外地听课培训者,按方案规定执行。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凭就诊医院的病假证明到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一周以内的,须持区级或以上医院证明,一周以上须持市级或以上有效医疗证明。(功课自行调换,报教导处备案;属紧急情况的,功课由教导处协助安排)。

教职员工请事假,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功课自行调换,报教导处备案)。

一般婚假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15天。(功课由教导处安排)。

正常产假90天,凡怀孕期间已请假者,请假日期计入产假。如有特殊情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功课由教导处安排)

教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3天丧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给予1天丧假。(功课自行调换,报教导处备案,如确有困难由教导处安排)。

教职工因有寒暑假休假,按上级规定不再享受探亲假。

1、请事假1个月以上、病假2个月以上的,需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批。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论处。

3、请假一周以上的,请假期满必须向校区教导主任销假(可以短信或电话告知)。

4、所有请假审批表在每月28日前由校区教导处汇总到总校教导处存档,由总校教导处登记造册,供下期请假、教师评估等参考。

5、学校会议、教育教学活动请假审批权限:教工大会请假由校区校长审批;党员会议请假由党支部书记审批;校本教研活动请假由教研组长审批;其他会议活动请假由会议活动主持处室主任审批。

公假期间,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照发。

病、事假期间,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基础工资部分按上级规定执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按实际发生量结合绩效奖励工资部分进行核算。病、事假不超过1天,且功课自行调换,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婚、丧假在法定时间以内的假期,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照发。产假期间,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基础工资部分照发,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按实际发生量结合绩效奖励工资部分进行核算。超过法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职工请假制度篇五

2、教职工因事、因病确需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旅行请假手续,填好请假单。因病请假必须持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请假。

3、请假在半天以内,有所在处室(教导处、总务处)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由校长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4、请假期限超出学校批准范围的,经校长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以便确定人员代职、代课。

5、婚丧、病事假等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请假期满后,应向批准单位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办理续假手续。

7、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或逾期不归,又未经校长同意续假者以矿工论处。

职工请假制度篇六

公司正常的上班秩序,确保生产品和产品质量正常开展,严格执行上班时间安排,特制定本制度。

上午7:30—11:00,下午12:30—5:00(上班时间变化时将随着调整)。

1、各部、处、组负责人均为该部门考勤员,会议组织人为会议考勤员,每次会议结束后,会议考勤员将考勤情况报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各部门将考勤情况汇总交行政后勤部。

2、各种会议必须记录迟到、早退、缺席请假人员。

3、行政后勤部干事是公司考勤员,行政后勤部主任是公司考勤工作负责人,经常抽查公司出勤考勤情况,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4、考勤分为:出勤、早退、迟到、旷工、事假、病假、丧假、公假、产假等。

5、考勤情况与月工资挂钩,并作为职工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1、坚持请假制度,凡请假1个小时以内需组长口头批准,一个小时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并按程序批准方可,不得不请自假或先假后请。

2、审批权限。

个人书面申请半天或一天内部门组长审批,两天内主管审批,三天以上总经理审批。

1、公假:按上班处理。

2、事假或病假:2天(含2天)以上无全勤奖。

3、婚假。

一般不安排在正常上班时间内,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4、产假。

(1)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生育,可享受产假。

(2)产假时间为三个月,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3)产假期满后,继续请假的不发工资。

(4)产假期满后,速回公司工作。

5、丧假。

因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丧葬的,3天以内不扣工资,其余的按事假处理。

6、旷工一天扣发全勤奖另罚款15元;迟到或早退每月四次(含四次)扣发全勤奖。

7、考勤扣款直接在工资中体现。

8、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应先电话请假,回公司当天必须补请假手续。

9、未办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请假返公司应到批准人处销假。

10、凡一月无故旷工两天或迟到、早退四次,公司有权解雇或开除。

11、上、下班时间不准代打卡,如发现罚款50或100元。

12、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公司行政部研究决定。

职工请假制度篇七

(一)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假。请假一般手续由个人申请,学校校长室审批。

(二)凡需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和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及病休证明。

(一)病假全年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含国标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不打折,下同)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三)病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五)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一)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10天以内的,每天扣薪标准为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即国标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下同)的三十分之一。

(二)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每天扣薪标准为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的二十分之一。

(三)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其个人的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或减发。

(一)年休假、探亲假:教职工已享受寒暑假,按规定不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

(二)婚假:男22周岁、女20周岁1-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的,可延长婚假10天。

(三)产假:法定婚育90天(含产假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女满24周岁结婚的可增加1-30天,丈夫护理假3-7天。

(四)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给予1-3天的丧假,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一)病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按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处理。

(二)教职工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

(三)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职论处。旷职6天及以下的,每天扣薪标准为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的十分之一;旷职7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旷职连续15天或全年累计30天的作自动离职论处,并按规定到市教育局办理自动离职手续或辞退手续。

(四)本规定自实施绩效工资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出台,则以新规定为准。

职工请假制度篇八

一、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特订本制度。

二、严格执行紫教体发(20xx)119号文件之规定。

三、实行“请假报告单”制,杜绝招呼假、命令假和先走后请假的请假行为发生(因突发疾病、突发急事者可电话请假,上班后补办手续)。

四、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有特殊情况,必须本人处理者,方可请假,每人每学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每学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半个月,凡超过者按“119”号文件之规定从下月工资中兑现经济处罚。

五、病假必须出示县医院或以上级的医生诊断证明,销假时出示医药发票。

六、不论什么假都实行销假制度。

1、教职工因公出差、公派外出学习或享受政策规定假期时,学校安排教师顶课,其顶课金5元由学校从公用经费列支。

2、教职工非公派学习期间,自已协商顶课者,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扣钱;由学校安排顶课者,既要履行请假手续,又要承担顶课金费用(暂定每节5元)。

3、教职工请事假期间,自已协商顶课者,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扣钱,由学校安排顶课者,既要计算事假,又要承担顶课金费用(暂定每节课5元)。

教职工请病假期间:(1)长病假按上级文件规定办;(2)短期病假,自己协商顶课者只计假不扣钱,由学校安排顶课后,既记病假,又要承担顶课费用(暂定每节课3元)。

凡未任课的教职工请假一天按两节课计算执行上述规定。

八、本制度从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九、本制度解释权属校委会。

职工请假制度篇九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强化上班纪律,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必须遵守办公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请假的必须按本制度交接工作和办好请假手续。

2、凡需请假的教师一律要有规范的请假条,以书面材料为准。如请病假,应有正规医院的病历,而非医疗证明。准假范围是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及事假。半天不到的必须向教务处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必须向校长室请假,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七天以上需经公益局批准,方可准假。教务处根据请假条调整好相关课务后,将所有请假条汇总至校长办公室留存。

3、公假。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4、产假、丧假、婚假、因公出差、公假不计入教师量化。

5、对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离岗者,按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教育与处罚。

2016年1月4日

--中学关于请假手续的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和生活秩序,保证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必须反对集体中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倾向,必须增强纪律观点、组织观点、工作第一的观点,教职工有事请假,履行下列手续:

1、两小时或半天的事假由教务处批准,登记入册;一天以上由校长室批准,填写请假单;七天以上由公益局批准,填写请假单。

2、一般不得放弃课务请假,特殊情况下,要在安排好课务、不妨碍学校工作(例如会议)的前提下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4)无特殊情况托人带信。(5)不按第1条规定审批的。上述5种情况应属旷工。

4、特殊情况经领导认可后,履行补假手续。

2016年1月4日

--中学教职工请假单

年 月 日

--中学教职工请假单

年 月 日

为了加强西柳镇小学教职工的内部管理,确保教学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辽宁省人事厅2000年5月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实用政策简明表》中对职工请假、休假以及待遇的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0〉1号)文件等规定,参照西柳镇机关考勤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管理的范围是全镇13所小学的全体在岗教职工。各小学校长负责对本校教职工的日常请假及出缺勤情况管理,学校要有教师考勤统计表,每学期末各校要上报本学期的考勤汇总表,中心校对各小学的请假管理实行定期逐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本制度管理的内容是教职工上班、下班实行签到和签退;对教师在岗工作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学习、会议等集中活动实行按时点名签到;个人病、事假按程序实行假条审批;公出活动实行逐级请示或领导指派。

三、教职工作息时间以各季节作息时间为准,提倡领导、值周教师、班主任上班早来半小时,下班晚走10分钟。

四、按上班时间晚到1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在班时间无故空岗10分钟以外1小时以内的视为中离,按下班时间提前离岗10分钟以内的视为早退,超过上述时间段的未经批准、无任何理由的不在岗行为视为旷工。各小学教职工签到薄和请假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要有公示公开的监督形式,防止代签和不按规定时间签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五、教职工病、事假要填写假条,按时限和权限逐级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来不及履行手续的可以电话请假,但假满后要补办手续。审批权限是:各校教职工请假由各小学校长审批;教育办人员和各校长30天以内由中心校校长审批;30天以上报镇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育的领导审批。

六、教职工病假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个人提出申请,超过10天以上的要有门诊病志、用药收据或住院证明等。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危险性特殊疾病的教职工,须报请镇党委和市教育局批准必须在家休息,待治愈康复后可上班。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表执行:

七、教职工病、事假满后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凡未办理销假手续和未经批准私自延长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八、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病假超过2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年内累计事、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教龄;另外,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按停薪留职处理。

用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教职工婚、丧、产假按如下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1、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2、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亡故,给予丧假3天。

3、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教师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45天(丈夫陪护3天,剖腹产的陪护7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假。

4、上述婚、丧、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西柳中心校

2015年6月25日

为全面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基本情况,特制定本任课教师请假制度。

一、准则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中学部、小学部直接进行一线教学的所有老师。

2、本制度配合学校相关行政制度一并实行。

二、基本制度:

1、请假类别包含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类。

2、请假时限的审批,在3天以内由教导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由常务副校长 审批。

3、病假请假:(1)因检查身体健康需要住院的病假,必须提供相关医院证明,提前24小时请假;(2)一般病情和因一般病情因医嘱输液的,应当合理安排非上课时间进行输液,不予请假,因医嘱输液而在中午输液可能来迟的,必须提前在13:00前请假;(3)因特殊突发病情的,可以立即请假。

4、事假请假:(1)事假必须是因自考、或因父母、姐妹、兄弟、子女和极特殊直系关系人有重大事故(事情)发生的,方可请假;(2)属于第(1)款范围需请假的,一般情况需提前24小时请假, 因特殊突发事件的,可以立即请假。

5、公假请假:只有属于学校公共事务派出的,才属于公假。

6、各类请假必须有请假条备案,因特殊突发或紧急情况请假的,可以补假条备案。

三、请假的调课还课:

1、所有请假不得私自调课,一律由教务处安排调课。

2、请假只有属于公假的,由教务处安排还课,其它一律不还课。

3、公假因紧急调课的,不予以还课;提前12小时安排的公假,由教务处安排调课和还课。

四、处罚制度:

1、无故不请假的.或非紧急请假不按基本制度条款履行请假手续的,作为旷课,按教务处制定的《任课教师考勤制度》处理。

2、因紧急请假回校后在一日内不补请假条的,扣当月工资5.00元。

3、已经请假但私自调课或还课的,双方当堂课不计课时费。

五、补充说明:

1、本制度由教务处执行。

2、本制度归学校教导处解释。

3、本制度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涉及任课教师的《请假制度》废止。

4、本制度在执行中有不易于执行或分歧时,报由行政会议最终解释和裁决。

一、请假类型

1、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教师应尽量把个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确因具体事情调整不开的,可请事假。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准假,确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或在家治疗的,凭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3、婚假教师初婚的凭婚姻登记证明可请婚假,期限不超过一周;再婚的凭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天。

4、产假教师计划内生育的可请产假,期限按上级文件执行;计划外生育的原则上不予准假。

5、引流产及绝育手术假教师引流产或做绝育手术的可请此假,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周。

6、陪护假教师直系亲属因病住院的可请陪护假,请假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7、丧假教师直系亲属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请丧假,请假期限为三天。周年时准假一天,三年时准假两天。

9、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师需要请假的(如自学考试、职称晋升等),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假期。

二、请假手续

10、教师请假需办理书面手续,填写“凤杨小学教师请假单”。

11、请假不超过三天的,本人自行调好课,事后补上;请假超过三天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其他教师上课。

12、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校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的由中心校批准;请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报教体局批准。

13、教师请假期满要向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继续请假的要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要求

14、教师请假理由要真实充分,准假部门负责人要合理使用准假权限,不准越权准假。

15、学校校长请假三天以上的要报中心校批准,并安排学校部门负责人代为处理学校工作;学校部门负责人请假要报校长批准。

16、教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下应先电话请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17、制度未尽事项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委会。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请假制度

十林镇凤杨学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全镇教职工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全镇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全镇教职工考勤作出如下规定: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申请请病假。请假的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假1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请假1月以上者必须附上县级或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单、计算机打印的近期用药清单等原件以及两份复印件以备学校和教办存档。

2、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实有事需要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

3、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婚假14天。

4、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请产假98天,晚育者(晚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60天,剖宫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双胞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合法生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7天(女方不在我镇教育工作的凭医院证明请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含人工流产),享受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含人工流产),享受6周的产假。

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给予一定哺乳时间,在校内居住的每次30分钟(上午、下午各一次),在校外住宿的可在上午、下午各提前一节课下班。

5、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配偶、孩子)去世时,依据

实际情况最多可以请丧假至10天。其他三代内直系亲属去世时,丧假三天.

6、护理假:直系亲属或配偶生重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需照顾的,可请护理假1周(含双休日),超1周按事假对待。

7、函授、培训等按照上级规定给予准假。婚、丧、产、护理等特殊假遇到节假日公休,一律计算在休假时间之内,不再补休,因故不能及时上班者,必须提前请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请假程序:凡是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履行请假手续后按批准假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二)审批权限

教办主任请假向教育局和镇分工领导请假。

教办工作人员、校长(园长)、教办科室负责人请假由教办主任审批。 一般职工请假1周以内的由校长批准。请假1周以上的由校长(园长)签字审查,单位盖章,教办审批。对于请长假手续的审核,学校把好第一关,教办把好第二关。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婚假、产假、丧假、护理假的待遇

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事假:在岗教师每月请事假累计两天不扣款。事假超过两天以上的按工资50%扣发。考核年度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在年度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本年度不能评优树先。

(三)病假的待遇

1、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而不满30年的发给工资的80%;③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发全工资。

3、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工资的60%; 工作年限满10年而不满30年的发给工资的70%;③工作年限满30年而女不满53周岁男不满55周岁的,发给工资的80%;④工作年限满30年,男已满55周岁而不足59周岁、女已满53周岁而不足54周岁的,发给工资的85%;⑤男年满59周岁、女年满54周岁因病不能坚持上班的,例行请假手续,经本人申请教办同意,县教育局批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可按提前离岗对待。

4、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药费数额较大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报教办集体研究。

5、本年度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优树先。

6、每学年请假时间累计计算.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以及假期期满未归或请假理由和证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旷工论处。

2、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工资,连续旷工15日或年内累计旷工2个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并取消年度内一切评优树先资格。

五、考勤实行公示制度,凡请假1周以上或旷工的在全镇各学校(幼儿园)公示,学校(幼儿园)每月公示一次,教办每季度公示一次。

六、镇县管理教育干部,离岗后的待遇按上级要求办理。

七、具体细则及其他考勤情况由各单位根据学校实际制定。

八、未尽事宜由教办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九、本规定于全镇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

为加强学校管理,更好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能到校上班,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按要求填写请假单,到各部门请其安排请假期间工作,完假上班后销假。

二、教职工请假分为定时性请假和临时性请假二种。

[一]定时性请假。

(1)定时性请假分为公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六种。

(2)各类假期期限:

公假、事假、病假:视具体情况而定;

婚假:达晚婚年龄享受婚假十五天;

产假:达晚育年龄享受产假四个月;剖腹产假四个半月;男性陪产假七天;

丧假:直系亲属享受丧假三天[岳父母(公婆)享受同等待遇]。

(3)以上六种请假均需办理相关手续。

[二]临时性请假。

(1)临时性请假分为政治学习请假、晨会请假、其他临时性请假三种。

(2)政治学习请假和晨会请假需到校办办理请假手续。

(3)其他临时性请假可直接向校办主任口头请假。

(1)到校办填写请假条并请校长签字批准。

(2)凭准假条到相关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请假期间工作并签字确认。

(3)将准假条反馈至校办。

(4)请假期满到校上班后到校办销假。

四、教职工请假制度有关要求。

(1)教职工请假在一天以上(含一天)或半天以内但需调课,需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2)教职工有事必须先请假,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3)教职工请假按《校内奖金、津贴考核发放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扣除奖金、津贴。

(4)突发事件:

1、遇突发事件请本人在第一时间直接向校办主任请假或向校长请假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请勿委托他人代请假。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一

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学校实行坐班制。

1、教师要认真做好课前准备,除按时上好各节课与处理各项公务外,其他上班时间应在办公室办公。

2、职工要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其他上班时间均应在岗。

3、其他人员执行各自岗位的上班制度。

二、优化办公环境,保持办公室的安静与整洁。

三、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工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1、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一天至两天由分管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三天及以上,由校长室审批。半个月以上由校长签署意见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

学校中层领导请假,一天内由所属处主任审批;一天以上报校长室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校长签署意见,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学校领导请假三天以内集体研究审批,三天至半个月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2、事假:事假一般必须先请假,待批准后方能离校,三天以内必须自行安排好课职务,报教务处、总务处备案。因紧急事故,无法事先请假者,可委托他人及时请假,否则作旷职论。事假一年超过15天,从第十六天起,按天数扣发工资和奖金。

3、病假:因病请假,除填写请假单外,三日内须有校医室或乡镇医院证明,三日以上须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期间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有关班组统筹安排。因急病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及时请假,否则作旷职论。

4、公假:因公事外出,必须事前报告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安排,方可离校。

5、婚、丧、产假:婚、丧、产假按上级规定执行。假期规定时限如有伸缩余地,本市范围内,按下限执行,外阜按上限执行。

6、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职者作旷职论。

7、对旷职人员除扣发其旷职期间工资和奖金外,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予以适当批评或处分。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请假要求。

(1)全体教职工都应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凡事假、病假、公假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校工作的教职员工,都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工)论处。

(2)请假至少要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以便学校安排工作;因急事、急病等来不及请假的,应及时电话通知有关部门(教师至少应在需请假的课前30分钟通知,职员最迟应在上班前30分钟通知自己的主管部门)。请假没有获得批准而离岗的,一律按旷课(工)论处。

(3)假满返校要及时到有关部门履行销假手续。

(1)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由本人或家属持校医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休息。

凡探亲、事假、出差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教职工,当时先电话通告学校,事后由家属或本人持当地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到学校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不予报销医药费。

(2)事假:

教职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可给予事假。事假假期一学期内一般不超过7天。参加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业务部门,全国、本省、本市本学科学术机构组织的会议活动等,按事假处理,并且这类事假一般每人每学期只限一次,特殊情况下为两次。

(4)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准予丧假。丧假假期一般为三天,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时,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在批准的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5)公假:

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召集的会议,需要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或书面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上级党派组织召集的会议,需要凭上级党派组织的文件或书面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上级行政部门的下属业务部门组织的进修、培训或参加学校同意参加的学历教育活动的,凭分管校级领导的签字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上级行政部门的下属业务部门(或全国、省、市教育学会)组织的课堂教学评比等活动的,凭分管校级领导的签字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全国、省的学科竞赛,体育比赛和科技活动竞赛的领队、教练,参加有关学科集训活动的指导教师,凭上级文件等经分管校级领导签字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全国、本省、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属业务部门组织的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或命题活动,持会议通知,经分管校级领导签字后办理请假手续。这类公假一般每人每学期限一次,特殊情况下为两次。

因学校工作需要而出差的,凭分管校级领导的书面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如有突发情况,需要请假者请与校务办公室电话办理临时请假手续(最多一天,大型集会不予受理),然后校务办公室通知教管处为其办理临时调课。一天后须补办相关手续。如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上述手续者视为私自离岗,将按照旷课(工)处理。

1、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京南师大附中教职员工请假单》,获得批准后,将请假单交校务办公室。

(2)请公假时,必须要在请假单后面附上有关的文件或书面通知;若文件遗失或口头电话通知,则需要分管校级领导签署意见。

(3)请病假时,必须要在请假条后附医院证明或急诊证明。

(4)其他假根据需要附有关证明。

(5)校务办公室将审批后的请假条等副本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2、审批权限。

(1)教师请假一天以内由教务处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管教学的校级领导批准,是班主任的还需分管德育的校级领导批准(考试期间另行规定)。

(2)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本处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考试期间另行规定)。

(3)校内部门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由召开会议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全校性的集会活动需请假,由校长或校长委派的校级领导批准。

(4)教职工请假一周(产假、护理假和婚假另行规定)以上由校长批准。

(5)教职工的产假、护理假和婚假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

(6)教职工一个学期内第二次请事假或公假,由校长批准。

(7)在学校组织的校级考试期间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教育服务处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在学校组织的升学考试和学校承担的大型考试期间请假,由校长批准。

(8)中层副职请假半天以内由本部门中层正职批准,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或校长委派的校级领导批准。

(9)中层正职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或校长委派的校级领导批准,并向有关分管校级领导通报。

(10)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或校长委派的校级领导批准,并向其他校级领导与有关部门通报。

(11)校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其他校级领导通报。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在每月底公布教职工请假情况。教职工请假,旷课(工),迟到等,由相关部门记录,并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三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保证我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工作的,必须事先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因不可预料的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和相关领导电话请假,回校后应在当天补办请假手续,超过一天未补办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请假时需安排好本职工作。凡未办理手续且未得到批准而不到校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校教职工大会者,必须事先向校长请假。大型检查、学校重大活动、质量检测、监考、阅卷等活动期间,请假必须由负责此项活动的领导批准再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生效。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假半天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副校长室审批。

2.请假一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3.请假七天以上按规定报上级审批。

4.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

5.中层干部外出办公事必须事先向校长报告。

先到分管领导处领取并填写请假条,由请假期间课务(或其他工作)委托人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由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签字,最后将请假条交至校务办公室备存。

五、因公外出、教研活动等仍需正常履行请假手续,按出差处理。

六、凡未按规定请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的,由请假人负责。

七、超假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课)处理。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四

根据县教育局关于中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如下制度。

1、全校教职工应以事业为重,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力争出满勤,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待学校分配的各项工作。

2、教职工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请假,但必须事先办好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的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以内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或三天以上由校长室批准。

3、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况作旷工处理:

第一、不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不服从组织调动安排,不按时报到上班;

第三、未经批准的停课、调课、换课,每2节记旷工一天;

第四、未经批准私自请人代课;

第五、每缺必备课教案5节记旷工一天。

4、教职工请病假(不含因公负伤)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由本人写出请假报告,经校长室批准后方可计算请假期(特殊情况除外)。

5、教职工婚、丧、产、探亲假均按国务院规定给假,但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需要续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并报请校长室批准,其续假时间按事假处理。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6、一学期内,旷工累计超过3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2天,或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终教师不得评先、评优。评为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必须出满勤(有特殊贡献者可作特殊处理)。

7、教职员工出勤请假情况,各科、室、组应认真登记,违反出勤请假制度和超假情况,应及进报告校长室。

8、未经学校批准,连续脱离学校工作岗位60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停发其工资。

职工请假制度篇十五

为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落实教工教学、服务常规,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现制定教工请假、调课的制度如下:

一、全体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出满勤。全体行政干部、职员和年级组长、班主任实行坐班制,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职、旷工;其他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凡已事先通知开会或参加活动的教工,若不能及时出席,将视为旷工)。

二、行政职员上午上班时间为7:55,下班时间为11:55;下午上班时间冬季为2:10,夏季为2:30,下班时间冬季为5:30,夏季为5:40(因工作需要,职工有接受适当推迟下班时间的义务)。

三、教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调课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半天,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教师请假由教务处做好调课,其他人员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做好临时工作调整。

2、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1天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教师由教务处调好课;职员由本部门做好工作调整),报办公室批准、备案。

3、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5天以内,应提前一天到办公室领取请假登记表,按程序填好有关内容,由分管副校长批准;5天以上由校长批准;行政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校长批准。病假都应有市级医院病假证明单(突发病先无证明,但必须迅速补办请假手续)。因公需请假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请假人上班之时,必须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登记表交办公室备查。

4、教师需请假调课的,经校长(5天以上)或主管副校长(1~5天)或教务处值班主任(1天以内)批准后,到教务处由值班主任签发调课通知,送教务处课表室负责老师作出课务调整并通知到班级和老师;在紧急情况下下年级行政干部或年级组长可临时调课,但要及时向教务处通报备案。

5、课表室应将调课情况予以登记,并及时报给教学常规检查老师。凡未按上述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未按要求履行调课手续的按私自条课处理。

四、考勤与工资、课时津贴挂钩:

2、职员上班迟到或早退1次,扣当月绩效工资30元;每旷工1天,扣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3、事假:请假每天扣月标准绩效工资的二十分之一,累计超过5天部分每天扣当月标准绩效工资的十分之一。

病假:请假1天扣当月标准绩效工资的四十分之一,累计超过20天(不含双休日)不享受当月标准绩效工资。

4、当月有1次迟到、早退、旷课、旷职、病假、事假现象,影响当月全勤奖。

5、病假超过15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一半;超过20天(累计),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超过5天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一半,事假15天(含15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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