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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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法规”(act)指《公司法》;
“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
“书记员”(secretary)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
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股份资本和权利
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
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发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
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承认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承认(即使出有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它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
八、根据《公司法》规定,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记的股权证,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
留置权
九、对所有已经催交的或在规定时间应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交)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对所有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财产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规定约束。公司对股份享有的留置权,如果有,应当扩大适用到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红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但只有当与留置权有关的一笔款项到期应付后,或在将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分款项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股东,或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送交有权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进行出售。
十一、为执行此种销售,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所售股份转让给买方。买方应登记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股东,他无义务注意购买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得因销售程序的不正规或无效而受影响。
十二、销售所得应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属留置部分现已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剩余,应当(扣除在出售前同样属于留置款项,但目前尚还未到期的款额)交付给在销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条款规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票票面价值的25%,或缴日期超过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董事会可以撤销或延长缴款通知。
十四、催缴股款通知应被视为在董事会通过催缴通知决议时已经发出,且可规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联合股东可共同或分别支付所催缴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规定之日没有缴清所催缴的某笔股款,应交股款的人应缴纳从规定缴款之日起到事实上缴清款项之时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金的8%,数目由董事会决定,但董事会也有权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种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发行条款规定在分配时或在某一规定日期应缴纳的股款,不论是票面价值或溢价,根据本章程规定,均应视为是发有正式催缴通知,且应在股票发行条款规定的日期予以缴款,倘若不缴,应视正式催缴股款后款项到期支付,于是将执行本章程所有有关利息和各种费用的支付、没收、或其它事项的有关规定。
十八、一旦股票发行,董事会便可按所催缴股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区分股东。
十九、只要认为恰当,董事会可接收股东自愿提交缴纳的未经催缴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该股票到期应付为止),年利率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8%,具体可由董事会和股东在提前缴款时协商。
股份转让
二十、根据本章程规定,任何股东均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应经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会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文件进行。文件可由转让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转让人对股份的持有权一直维持到转让登记注册且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股东登记簿为止。
二十一、转让文书必须交公司登记处登记,同时缴纳登记费,登记费不得超过1美元,董事会可随时规定,转让时还得带上有关的股权证和董事会随时可能合理规定表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权的其它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公司将按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赋予的权力登记受让人作为股东,并将转让文件保留。
二十二、董事会可拒绝登记将股份、未完全缴清股款的股份转让给其不赞成的人,并可拒绝就公司具有留置权的股份转让进行登记。
二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决定从某时起暂时中止一段时间登记转让,但每年中止转让的日期总和不得超过30天。
股份过户
二十四、当一股东死亡,如果死亡股东是个联合持股人,公司应承认其它联合股东有权享有股份权益,如果死亡股东为单独持股人,则其法定个人代表有权享有股份权益;但不得适用本章程之规定去免除一死亡联合股东的与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关的财产的任何义务。
二十五、凡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一旦出示董事会随时正当要求出示的证据,可按以下规定,或自己登记作为股东,或提名让某人登记作为受让人,但这两种情况,董事会均有权按该股东死亡或破产前转让其股份时的情况一样,拒绝或中止登记。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权的人要自己登记作为股东,他必须向公司送达亲自签署的书面通知,说明他的选择。如果他选择让他人登记,他必须给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转让书以证明他的选择。本章程上述所有有关转让权利和转让登记的限制、限定和规定均应适用于此种通知书或转让书,就原股东未死亡或未破产而由该股东自己签署通知书或转让书一样。
股份的没收
二十七、如果股东在规定缴款的日期没有交付催缴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会可在未缴清催缴股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股东送达通知,要求他缴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经产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应另定一个日期(从送达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规定应在该日或之前缴纳股款,并规定如果在规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缴纳,所催缴股款的股份应被没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书上的规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缴清之前,可随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此种没收应包括有关被没收股的全部已经宣布,但在没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红利。
三十、被没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处置,如董事会认为恰当,可在出售或处置之前随时取消没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他仍然应负责支付至没收之日应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关股份的所有款额(连同年利率为8%的就该笔未偿付款额利息,从没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会认为应当支付此种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关股份的此种款项,其责任应从缴清之时予以终止。
三十二、制作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声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书记,并声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经在声明书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没收,该书面声明将是证明所声明事实属实,任何人也不能对股份提出所有权要求的确凿证据。
三十三、出售或处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购买人或接受处置股份的人签发转让书,凭此他可登记作为股东,如果有购买资金,他无义务负责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得因没收、出售、或处置股份的程序不当或不合法而受影响。
三十四、本章程有关没收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按股票发行条件在规定时间应付而没有支付的情况,不管款项是按股票票面价值或是按溢价计算,正如正式催缴股款并通知而应以支付一样。
股票与证券的转换
三十五、公司可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将缴足股本的股票转变成证券以及将任何证券转变成任何种类的缴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据转变成证券前股票的转让规则以及方式。
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保温工程,安全技防工程。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于4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30日内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及其它财务资料;。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若未按期缴纳,应及时缴纳,并按日按未交纳总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若超过30日仍未缴纳的,其余股东可缴纳其认缴的不足出资并享有其相应的出资权利。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选举或免职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2/3以上(含2/3)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由任一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即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也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或免职。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股东出资比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1)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2)公司股东不得有以公司股权提供担保、抵押等影响股权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公司章程已经规定的条款内容与股东会议决议不一致且又未修改章程的,以章程为准;股东会议决议内容在章程中未规定的,以股东会议决议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文本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为使公司的各项管理、组织实施做到有章可循,使公司的经营管理能适应市场经济及发展,根据公司成立以来的实际工作和总结,参考国家有关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公司管理章程。
第一章人事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规范公司人事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行政部门根据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的需要负责办理员工的招聘、面试、入职、辞职、解聘等各项手续。
第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部门申请,行政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招聘。
第三条公司员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在招聘过程中既注重学历更注重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条新员工需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特别优秀的员工经批准后,可提前办理转正手续;员工试用期满15天内,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在试用期内,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提前通知本人,可作无条件退工处理。
第五条公司正式员工都需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协议》,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所有员工的档案;员工档案包括:招聘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照片等。
第六条行政部负责登记出勤记录,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的员工出勤记录、违纪扣款理由及人事变更情况报财务部,以便计算当月薪金。
第七条员工请假应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并填写“员工请假单”,行政部门考勤负责人备案;员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方式通知行政部门考勤负责人,办理请假有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或由公司统一组织的加班,经批准后,员工可得到相应的加班补贴。
第九条凡员工因个人问题要求辞职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辞职申请,由行政部门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向所属部门主管办理有关工作交接事项,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由部门主管进行审核;所有手续办妥后,相关部门汇签,由财务部发给员工应得到的最后工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确需辞退员工的,必须提前15天通知本人报行政部核实,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辞退员工。
第十一条由于员工个人原因未办理离职手续而自行离职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被解聘的,公司将扣除其当月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二章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第十三条公司各帐目应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公司会计人员要对公司各帐簿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要对各财务数据清晰明了,及时编制报表,并上报领导审阅。
第十六条健全现金日记帐,公司出纳要对库存现金日清月结,逐笔核对,发现短缺溢余现象,必须查找出原因,及时上报和调整,保险柜内现金存放不得超过500元,如因本人工作态度等原因造成的问题,必须根据公司管理章程,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健全公司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季末及时做好银行与公司对帐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要及时核实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八条出纳对公司所有的进项票做好验证工作,应及时与部门负责人和开票单位联系,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对业务合同的经营数额和票据金额应核对相符,对已付出货款而进项单未回的,应及时通知对口部门;对进项单有疑义的,对业务合同中涉及到的付款方式及金额,需由业务负责人填写《付款通知书》呈总经理核准后,交财务办理,在付款后财务应督促业务负责人跟催增值税票并反馈上报。
第二十条公司鼓励员工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创造性地完成其它业务,公司除给予资金及手续上的支持,在本金收回后,按纯利润的10%提成,给予个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业务负责人在接到定单后,分别安排相关部门进行询价比照,决定定购厂家。与厂家定立购销合同,参照合同要求进行贸易往来。业务负责人员应对交货方式、地点、收货人、增值税发票等情况详细建档,月底汇总上报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公司业务部门除对设备、矿物材料等建立帐册明细,具体按品名、规格、数量、进销货日期、经手人、库存数量、付款情况详细记录管理,做到帐物相符、账目清晰;还必须记录好相关客户的详细资料以便以后的业务联系。
第二十三条出纳应根据业务部的定货等单据开具销项税票,并与其核对、登记交业务相关负责人签收后,送有关业务往来单位。
第二十四条出纳应根据每日的业务情况来核算应交各种税额,并进行申报。
第二十五条对于现金的报销、出差借款,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认真核实报销单据,未经总经理签字,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本着高效节俭的原则,对出差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规定为:市内办事的,可报支误餐费及乘坐交通工具的依票根报支车费;离开本市且未出省的,食宿按每天80元报支;省外按每天180元报支,超出标准由个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七条因公借款时,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的借款单据,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取,按票据当月冲帐,不得白条抵库;因私借款,借款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倍,如当月不能归还,则把借款人的.月工资及保证金扣除,保证金重新累计,逐月扣款,直至符合公司保证金规定为止。
第二十八条对于各种报销单据,必须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原始发票,其余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及午餐补助合成,每月工资在10号发放,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条凡在公司服务满一年者,基本工资都按1000元基数的10%增加,即年满一年后工资基数为1100元,年满两年后为1210元,依此类推。
第三十一条员工正式录用后,须遵守公司的保证金规定。具体做法是:正式录用的员工,每月须从工资中扣除100元做为保证金,由财务部门开具相应的收据。普通职员的保证金额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特殊岗位保证金额为本人的2个月工资总额。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门签发支票人员,按规定认真填写支票,对金额、用途做到心中有数、有记录,做到付款通知和支票数额相符,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费用开支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的各项开支,先做好计划,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开支,强化公司“一支笔”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使办公设备发挥最大功效,降低办公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的电话,主要是方便与外界沟通、开展业务之用,不允许员工拨打私人电话及聊天。
第三十五条员工打电话用语应明确、简洁,以减少通话时间。
第三十六条员工接听电话应使用礼貌用语,接听外线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山西美晟!”接听内线电话的用语为:“您好!我是xxx!”
第三十七条凡因公需要挂长途电话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到办公室履行登记手续,填写登记卡,经批准后,方可拨打,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可擅自拨打长途电话。
第三十八条话务员在值班时,应坚守岗位,做到:
1、接、转迅速、准确;
2、语言简洁、清晰、规范,会话礼貌、耐心;接听电话的标。
准用语为:“您好!山西美晟公司!”当对方告知分机号码。
时,说:“请稍等!”如分机占线,说:“电话占线,请稍。
候再打!”其它内容视情回答;
3、对不能处理的来电,请对方留下电话号码,及时通知本人。
回复,认真做好记录;
4、精心操作,爱护设备,每天上下班前做好机台清洁工作;
5、话务员应经常检查话机工作状态,发现故障无法排除的应。
及时报修;
6、做好保密工作,不窃听,不泄露公司机密;
7、多学习有关电话礼仪方面的知识。
第三十九条传真机接收发送按规定签署的各类电文、传真函件。
第四十条发传真须填写登记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发出,传真原件需进行备档保存,复印件送传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使用复印机时,必须做到正确操作,避免纸张浪费,严禁使用公司复印机复印个人资料,所有复印的资料由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复印。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指定专人操作、使用计算机,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使用。
第四十三条对于联网的计算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制非共享文件。
第四十四条任何微机需要安装软件时,须向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用途;所有微机不得安装游戏软件。
第四十五条数据的备份由相关负责人管理,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保存,有数据备份的u盘、光盘等存储设备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不得将电脑用于玩游戏、上网聊天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浏览有暴力、黄色以及反动宣传内容的网站,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七条软件及其它外设使用前,必须确保无病毒。
第四十八条电脑操作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
第四十九条电脑操作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泄露。
第五十条电脑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按程序关机,严禁非法操作,切断电源,由维护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由专人负责所有电脑的病毒检测及清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由专人对电脑设备及外设进行清理、保养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现重大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四章保密、档案资料及印信管理。
为保守公司机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印信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个员工都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思想上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在行动上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做好保密工作,对公司今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公司机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机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机密事项;
3、公司掌握的专有技术、合同、协议、客户资料及合作渠道、
主要会议记录等;
4、投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公司财务未公开的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第五十五条属于公司机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机密由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保密。
第五十六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机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五十七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机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公司机密。
第五十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机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公司机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处罚,直至予以辞退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档案资料由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办理借阅手续等。
第六十一条根据档案内容及其价值进行分类、合并、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六十二条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六十三条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总经理。
第六十四条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的,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对公司订阅的报纸有关知识、资料等进行复印归档。
第六十五条档案的销毁:
1、任何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由档案资料管理员进行。
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资料管理员要认真填写、
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第六十六条公司安排:公章由行政部负责保管;业务章、合同章由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保管;其余印章由财务部保管;监印人要切实做好印章的保管工作,不得将印章带出公司,不得在空白纸、空白信笺纸上盖印,试印用纸必须立即销毁;如有遗失或误用事件,监印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
第六十七条印章使用手续。
1、重要印章:持需加盖章文件及“印章使用登记表”,报行政。
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部门负责人确认手续完备和登记表。
上填写无误后,一起呈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
方可在文件上盖印;
2、交易印章:将文件及“印章使用登记表”交档案资料管理员。
审核处理,过程同上;
3、财务章及税务章的使用由财务部门按章使用、酌情而定。
第六十八条因工作需要开具的空白介绍信需经领导签批,进行编号登记,因故未使用的,应及时交回办公室,不得留在个人手中。
第六十九条以公司名义开具的介绍信,严禁复印。
第五章办公行政事务管理。
为了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文明办公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条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随意离开公司。
第七十一条上班时着装整洁大方,坐姿端正,树立良好的公司及个人形象。
第七十二条办公室严禁大声喧哗、吵闹;自觉维护办公室环境卫生,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不摆放在桌面,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七十三条未经许可,员工不得随意进入公司其它办公场所。
第七十四条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准带公司以外的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和查询公司所有资料。
第七十五条办公室文员接待客人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应主动为客人送递茶水,客人离开后,及时收拾清理。
第七十六条未经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配置公司大门钥匙;佩带钥匙的员工需有责任心,妥善保管,不可随意乱放或借出,不慎丢失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员工离职时,必须将原领取使用的钥匙交回公司。
第七十七条每天由专人负责按时领取报纸;并对报纸进行分类、整理,送递相关部门;员工阅览报纸书籍后,应放回原位,不得擅自勾画或撕剪。
第七十八条爱护公司财物,妥善保管办公用品,做到轻拿轻放,节约使用办公用品,不得随意浪费。
第七十九条尊重公司保密规定及个人隐私,做到不听、不问、不传。
第八十条下班时,随手整理自己的办公桌,存放好文件、材料,关闭电源、门窗。
第八十一条公司不定期召开会议,要求与会人员必须到场,并做好会议记录,参会人员须严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保持会场安静,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第八十二条各部门所需的设备、文具等,除公司另有安排外,先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再由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公室统一负责购买。
第八十三条购回的物品,由使用人负责验收,办公室经管人员负责统一登记造册,办理发放手续。
第八十四条文具系公务活动使用,严禁拿回家私用。
第八十五条大件物品的购买、领用须按公司规定的开支审批权限,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八十六条未经核准或未按规定擅自发放办公物品的,对经管人员给予按价赔偿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车辆任务。
1、领导专用。
2、接送公司业务客户或货物运输。
3、经批准的公司职员办理重要或紧急公务用车。
第八十八条管理权限。
1、公司车辆由行政统一管理、调度。
2、非经公司总经理决定或指定,本公司其他员工不论是否持。
有效驾驶执照,均严禁驾驶公司车辆。
第八十九条车辆使用及保管。
1、车辆原则上实行定车定人,司机负责保管。如确因特殊情。
况,需调换驾驶员驾驶其它车辆,需在交接时检查车况,
做好交接文字说明。
2、如需使用公司汽车需由用车部门详细填写“公务用车申请。
单”,由行政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才可用车。除紧急公。
务外,当日的“公务用车申请单”应于上班后半小时内送。
交行政负责人,以便能在适合各申请人之使用情况下尽量。
合理安排,以充分保证各部门的用车。
3、财务部用车运送现金优先。
4、所有车辆都严禁公车私用。
5、三天以上节假日,车辆须统一停放,钥匙交行政部负责保管。
第九十条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定期保养:每行驶5oookm送指定厂家进行保养。
2、车辆需要进行总成维护、大修等,首先应由驾驶员就维修。
事由填报维修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后,在指定的修理厂进。
行维修。维修时,驾驶员应在维修现场进行监督,维修完。
毕后,由本人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后,方可签认通知结账。
3、车辆在外出现故障急需修理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行政主管。
汇报原由,经同意后就近进行修理,事后按程序补办和履。
行签字手续。
4、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和更换内容,结。
账时如出现增大了批准维修的内容,应追究责任并由驾驶。
员自行承担超出部分。对不按规定自行去维修或不到指定。
厂家维修的,所有经济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九十一条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平时应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遵守。
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
2、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检查车辆的机械性能,
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使用率。
3、因驾驶员不慎,造成遗失行驶证、附加费证等有效证件,
给与相应处罚;遗失车钥匙,由驾驶员承担换锁费用。公司管理章程4、驾驶员请假,经批准后将车钥匙交行政部门保管,驾驶员休假完后,到办公室领回钥匙。
5、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禁止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含本公。
司其他驾驶员),发现私自出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并由保管驾驶员承担由此造成的零部件损坏或交通事故等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十二条全体员工应自觉维护办公场所环境卫生。
第九十三条办公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有碍空气卫生及环境卫生的垃圾、杂物等。
第九十四条保持饮水机清洁;爱护花卉,定期维护。
第九十五条适当开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九十六条抹布、扫帚、墩布等其它卫生清洁用品使用完毕后,须归位摆放。
第九十七条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的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地点,不得乱倒堆积。
第九十八条每个员工都应保持自己办公桌的整洁,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不摆放在桌面,涉及公司机密的重要文档不可随意摆放,要妥善保存。
第九十九条爱护办公设备,防摔、防尘、防潮;注意安全使用电源。
第一百条除每天早上打扫卫生外,每星期五下午对办公场所进行一次认真扫除。
第五章其它。
第一百零一条本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及完善。
第一百零三条相关表格样本附后。
第一百零四条本管理章程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联系方法:yuxin806(at)。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选举万道明为公司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新国。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需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第二十三条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出资,设立xx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万元)。
出资期限。
合计。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xxx人,执行董事为xxxxx,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xxxx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xx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x。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xxxx份,股东留存xxxx份,公司留存xxxx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xxxx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xxxx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一、在本章程中。
“法规”(act)指《公司法》;。
“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
“书记员”(secretary)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
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股份资本和权利。
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
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发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
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承认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承认(即使出有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它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
八、根据《公司法》规定,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记的股权证,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
留置权。
九、对所有已经催交的或在规定时间应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交)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对所有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财产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规定约束。公司对股份享有的留置权,如果有,应当扩大适用到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红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但只有当与留置权有关的一笔款项到期应付后,或在将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分款项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股东,或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送交有权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进行出售。
十一、为执行此种销售,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所售股份转让给买方。买方应登记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股东,他无义务注意购买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得因销售程序的不正规或无效而受影响。
十二、销售所得应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属留置部分现已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剩余,应当(扣除在出售前同样属于留置款项,但目前尚还未到期的款额)交付给在销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条款规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票票面价值的25%,或缴日期超过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董事会可以撤销或延长缴款通知。
十四、催缴股款通知应被视为在董事会通过催缴通知决议时已经发出,且可规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联合股东可共同或分别支付所催缴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规定之日没有缴清所催缴的某笔股款,应交股款的人应缴纳从规定缴款之日起到事实上缴清款项之时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金的8%,数目由董事会决定,但董事会也有权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种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发行条款规定在分配时或在某一规定日期应缴纳的股款,不论是票面价值或溢价,根据本章程规定,均应视为是发有正式催缴通知,且应在股票发行条款规定的日期予以缴款,倘若不缴,应视正式催缴股款后款项到期支付,于是将执行本章程所有有关利息和各种费用的支付、没收、或其它事项的有关规定。
十八、一旦股票发行,董事会便可按所催缴股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区分股东。
十九、只要认为恰当,董事会可接收股东自愿提交缴纳的未经催缴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该股票到期应付为止),年利率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8%,具体可由董事会和股东在提前缴款时协商。
股份转让。
二十、根据本章程规定,任何股东均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应经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会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文件进行。文件可由转让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转让人对股份的持有权一直维持到转让登记注册且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股东登记簿为止。
二十一、转让文书必须交公司登记处登记,同时缴纳登记费,登记费不得超过1美元,董事会可随时规定,转让时还得带上有关的股权证和董事会随时可能合理规定表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权的其它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公司将按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赋予的权力登记受让人作为股东,并将转让文件保留。
二十二、董事会可拒绝登记将股份、未完全缴清股款的股份转让给其不赞成的人,并可拒绝就公司具有留置权的股份转让进行登记。
二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决定从某时起暂时中止一段时间登记转让,但每年中止转让的日期总和不得超过30天。
股份过户。
二十四、当一股东死亡,如果死亡股东是个联合持股人,公司应承认其它联合股东有权享有股份权益,如果死亡股东为单独持股人,则其法定个人代表有权享有股份权益;但不得适用本章程之规定去免除一死亡联合股东的与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关的财产的任何义务。
二十五、凡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一旦出示董事会随时正当要求出示的证据,可按以下规定,或自己登记作为股东,或提名让某人登记作为受让人,但这两种情况,董事会均有权按该股东死亡或破产前转让其股份时的情况一样,拒绝或中止登记。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权的人要自己登记作为股东,他必须向公司送达亲自签署的书面通知,说明他的选择。如果他选择让他人登记,他必须给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转让书以证明他的选择。本章程上述所有有关转让权利和转让登记的限制、限定和规定均应适用于此种通知书或转让书,就原股东未死亡或未破产而由该股东自己签署通知书或转让书一样。
股份的没收。
二十七、如果股东在规定缴款的日期没有交付催缴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会可在未缴清催缴股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股东送达通知,要求他缴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经产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应另定一个日期(从送达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规定应在该日或之前缴纳股款,并规定如果在规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缴纳,所催缴股款的股份应被没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书上的'规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缴清之前,可随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此种没收应包括有关被没收股的全部已经宣布,但在没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红利。
三十、被没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处置,如董事会认为恰当,可在出售或处置之前随时取消没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他仍然应负责支付至没收之日应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关股份的所有款额(连同年利率为8%的就该笔未偿付款额利息,从没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会认为应当支付此种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关股份的此种款项,其责任应从缴清之时予以终止。
三十二、制作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声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书记,并声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经在声明书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没收,该书面声明将是证明所声明事实属实,任何人也不能对股份提出所有权要求的确凿证据。
三十三、出售或处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购买人或接受处置股份的人签发转让书,凭此他可登记作为股东,如果有购买资金,他无义务负责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得因没收、出售、或处置股份的程序不当或不合法而受影响。
三十四、本章程有关没收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按股票发行条件在规定时间应付而没有支付的情况,不管款项是按股票票面价值或是按溢价计算,正如正式催缴股款并通知而应以支付一样。
股票与证券的转换。
三十五、公司可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将缴足股本的股票转变成证券以及将任何证券转变成任何种类的缴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据转变成证券前股票的转让规则以及方式,或按情况按近似规则或方式,证券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证券予以转让;但董事会可随时决定转让证券的最低数额,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数额分零转让,但最低数额不得超过转换成证券的股票的面额。
三十七、证券持有人应按所持证券的数额,享有如同持有转换证券的股票的股东享有的有关红利分配、在公司会议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项的权利和特权,但部分证券持有权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除参与公司红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参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分析外),因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权也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
三十八、凡适用于缴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规则也应适用于证券,规则中的“股票”和“股东”两词应包括“证券”和“证券持有人”。
资本的变更。
三十九、经普通决议公司可随时:
1.将股本增加到等同于决议所规定的股额和股数的数额;。
2.将全部或部分股金合并或划分成数额大于现有股份的股份;。
4.取消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被人认领或同意认领的股份,或已经被没收的的股份,并通过取消股份而减少公司的股本数额。
四十、根据股东大会可能会作出的任何相反的决定,所有新股在发行之前,均得向在招股之日,有权得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人进行招股,招股按他们现有股份的比例进行。招股应发放通知,具体说明出售股份的数额及招股的期限,倘若不接受邀请,则视为拒绝,期限一过,或从被招股人处收到通知,说他拒绝接受所要约的股份,董事会可按其认为最有利于公司的方式处置这些股份。董事会同样可以处置董事会认为按本章程不便作招股邀请的(按新股与有权得到出售新股邀请的人所持股的比例计算)任何新股。
四十一、经特别决议,公司可用任何方式和因为或根据法律所核准、同意和规定的任何附带条件而裁减股本,偿还资本准备基金或股份溢价账户。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单独出资设立河南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河南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郑州市经三路27号财政厅西配楼。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产业集聚区、农民工培训基地等城乡建设开发项目;对土地整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进行投资并进行投资管理;筹集融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金全部由资产管理中心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总额为1亿元,由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于5月19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资产管理中心行使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2人由资产管理中心委派,1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资产管理中心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5人,其中,3名由资产管理中心委派,2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总经理履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私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私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与本公司以外的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泄露本公司商业机密。
(五)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长按照公司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
第二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说明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财务报告应及时报送出资人。
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依法设立会计账册,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破产、清算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宣告解散:
出资人认为需要解散的;。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关闭的;。
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公司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款情况发生后,由董事会做出决定并提出公司解散申请,报经出资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程序、事项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报出资人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人员违反本章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由董事会修改,报资产管理中心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资产管理中心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中心。
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公司经营期限五十年。
为维护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__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于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_______日内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及其它财务资料。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选举或免职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2/3以上(含2/3)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任一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即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也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或免职。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股东出资比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限期经营。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股东不得有以公司股权提供担保、抵押等影响股权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公司章程已经规定的条款内容与股东会议决议不一致且又未修改章程的,以章程为准;股东会议决议内容在章程中未规定的,以股东会议决议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各执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文本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管理章程(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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