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委托服务协议书有没有法律责任(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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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7 00:00:00    小编:公考客栈店小二

2025年委托服务协议书有没有法律责任(三篇)

小编:公考客栈店小二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委托服务协议书生效贺词篇一

一、合同是否一经签订就有效

大部分的合同是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还是对合同的生效有一定的限制的,其中比如:《担保法》对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再有该法还规定了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合同生效并不是全部都是一经签订就能生效,特别是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有关不动产的转让合同通常都是需要以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机动车为不动产。

二、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书面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程序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生效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生效。二是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的程序有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的,完成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钱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其一,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即合同不成立就不可能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就意味着已经成立。

其二,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为几种情况:①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同一时间;②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③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要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即附延缓条件的合同。⑤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能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⑥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也即无效合同。

我们重点说说第②种情形:所谓“批准、登记等手续”包括两类,一是只需办理批准手续即生效,二是不仅要办理批准手续,还要办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未予办理相应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只要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了批准手续或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

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种登记的用途是用于备案的,并非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换言之,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合同登记,并不影响该合同的生效,只是不能产生物权移转的效力。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试题解析: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为:b d

本题为附延缓期限的合同,合同已成立,但需待“甲父死亡”这一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因此a错b对。“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在于“某一事实是否必然会发生”,必然发生的为“附期限”。

2.某甲自有房屋1间,1995年5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了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丁愿以6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抵押。现就本案例回答:(共4问)

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因甲已将房屋租与乙,甲若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乙的同意

c.因甲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

答案为:b c d

c、d正确。司法考试也有一道类似的题。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为:b c d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丙已知甲已经将该名画卖给了乙,甲、丙又签订了将该名画卖给丙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而应属无效合同。另依《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甲、乙在合同中未约定该名画所有权从何时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应认定该名画所有权应在1个月后交付时转移,因而此画所有权人在交付前仍然是甲,而乙无权直接向丙主张该名画权利。因此a错误,c正确。因甲违反了甲、乙之间的合同,所以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正确。因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应向丙请求返还该画,乙有权基于甲、丙之间的有效合同要求甲交付该画,因此b正确。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委托服务协议书生效贺词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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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于1973年在德国慕尼黑签订,1978年正式生效。该公约目前覆盖范围包括38个成员国,2个扩展国以及3个生效国,其形成带动了成员国之间专利体系的一体化,也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统一授予专利的程序,更成为了世界各国专利申请主体在欧洲寻求专利保护的经济而有效的途径。相信许多涉外专利工作者都对epc体系的优势、特点以及工作流程如数家珍,本次我们并不打算重点在该体系的介绍上过多着墨,而会把重点放在申请人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如何有效地利用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达到提高效率、压缩成本和节省精力的目的,尤其是在欧洲专利申请的生效(patent validation)环节。

欧洲专利生效(europeanpatent validation,简称epv)指的是申请人所申请的欧洲专利获得授权并且公告之后,需要在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之内,在欧洲专利申请阶段所选择的指定国家范围内,选择想要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进行专利注册,从而正式在该国获得专利保护。从正式生效之日起,该专利在欧洲专利局的阶段结束,所相关的管理、司法以及续展费缴纳的工作也从欧专局转移至各国专利局。

目前,中国的广大申请人对于欧洲生效所使用的服务模式一般有两种,即:

一、申请人全权委托国内事务所处理国外申请。在该模式下,该国内事务所将委托一家欧洲事务所,由其进行欧洲专利提交及配合欧专局进行专利审查工作;专利授权公告之后,该事务所需要分别联系各指定生效国家的事务所,执行专利生效;生效工作完成之后再从各国事务所层层回报给上级事务所,最终由国内事务所汇报给该申请人。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申请人全程只需要跟国内事务所进行接洽,节省精力,从节省内部人力和简化管理考虑,大多数拥有庞大专利资产的申请主体大多会选择该模式。该模式的劣势在于,中间层层服务转包环节过多,成本难以控制。单线流程过于冗长,监控难度大。

二、申请人自己负责与欧洲事务所接洽,由其进行欧洲专利提交及配合欧专局进行专利审查工作;专利授权公告之后,该事务所再分别联系各指定生效国家的事务所,执行专利生效。该模式的初衷是在于客户想要通过直接与欧洲事务所建立联系,达到缩短流程链,控制成本的目的。该模式的优势在于流程链更短,申请人对整个流程的把控力更强,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达到压缩成本的目的。故而专利资产并不庞大的申请人会选择该模式。而其劣势在于,对企业内部专利工作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不仅要具有欧洲专利公约体系的相关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英文沟通能力。而且,由于申请人相比国内事务所,并不能给欧洲事务所提供大量的业务,往往在服务价格上优惠空间有限,加之对欧洲代理所市场和价格的不了解,并不能有效达到预期的压缩成本的目的。并且,随着自身专利资产的扩大,势必也会占据更多内部管理团队的精力和时间,难以长久维系。

那么有没有一种服务模式,能够兼具缩短流程、压缩成本和节省管理精力等诸多优势呢?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模式的服务思路在于:细化专利申请流程中的分工,引入专门的非事务所第三方服务机构处理专利翻译和生效两个环节的工作。

要解释这种新的服务模式,首先要对整个服务流程进行中的几个标志性时间节点和所需要的服务进行归纳。我们把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内流转的整个流程分为三个阶段,见图1。其中,第一阶段的工作是必须由欧洲事务所进行的,在此我们不做论述。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分别是,收到欧专局71(3)通知和收到epo 2006授权通知表。

之所以选择这两个时间节点,是因为,

1)申请人在收到欧专局71(3)通知之后,需要在4个月内向欧专局提交另外两种官方语言,即法语和德语的权利要求译文(中国申请人或通过pct或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欧洲专利时绝大多数情况下已经有英文文本)。

2)申请人在收到欧专局epo 2006授权通知表之后,需要在三个月之内完成到各指定国的生效工作。这个环节,申请人需要向各国专局提交各国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书译文(少部分国家要求全文翻译),并且向各国事务所缴纳生效服务费及各国专利局要求的官费。

总结起来,我们可以从欧洲专利生效中细分出来的服务就有:

1)授权前的权利要求翻译(一般为法语、德语);

3)生效服务。

以上这三部分,我们可以交由专门的第三方服务公司来做。

首先,能够进一步细化分工,增加对成本的掌控力。第三方服务公司(如:英国公司rws group)由于与欧洲各国事务所常年有大量案件来往,扮演着大量事务所需求集散地的角色,拥有强大的议价能力,直接与该类型公司接洽所能得到的价格代表了市场“批发价格”的水平,与事务所市场价格相比优势巨大。更值得一提的是,专利生效步骤是一项纯管理性质的工作,并不会涉及专利实质审查等工作,将这部分工作剥离,交给更加专业的服务公司,不仅能够解放内部团队的精力和时间,从工作性质上来讲也不会增加额外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而对于翻译需求而言,事务所高昂的人员和运营成本决定了,选择事务所直接处理翻译工作成本必然居高不下;再者,庞大的翻译任务势必导致翻译工作从事务所转包至专业的翻译公司,从而引入额外的成本环节,导致成本进一步上升。而专利文本翻译服务往往是第三方ip服务公司的常规业务,无论从专业度、产能和价格上都相对更加有保障。直接与第三方服务公司合作,相当于直接将这些优质资源掌握在手中,對整个流程的控制力大大加强。

其次,此类服务公司的集中化处理模式,往往在服务流程上更加清晰明确,注重服务体验。客户在完成基本工作的同时,还能享受到更多增值服务,如:将该公司作为客户在欧洲的服务地址(service address),帮客户免费转达各国专利局后续寄送文件;提交文件归档,供客户随时调取使用;在专利整个生命周期内为客户发送年费提醒等。整个服务流程报价明确透明,无任何隐性收费。

最后,该服务模式还集成了前面所述两种传统服务模式的优势。如申请人选择由欧洲事务所统筹整个流程,第三方服务公司能够扮演起承上启下的的角色,与上游事务所做好业务接洽,与下游公司(如:客户年费管理公司)做好工作交接;如申请人自行统筹所有工作,也仅需指示第三方服务公司与欧洲进行提交的事务所进行接洽。联系点始终只有一个。工作流程不会因为工作的进一步细化而使流程更加复杂,亦可以增加整个流程的透明度。(详见图2 服务流程对比)。

现如今,中国的知识产权市场在飞速扩张。本土企业对ip服务的需求日渐迫切。国外成熟的服务模式也渐渐从国内知识产权巨头进入中国,开启慢慢普及至广大中小型需求用户的过程。不仅为日渐沉重的知识产权事务提供了现成且成熟的解决方案,同时也为本土服务公司提供成熟的可借鉴的思路,为孕育更符合国内知识产权环境的服务模式积累优质的土壤。在此期间,保持敏锐的嗅觉,开放的思想和与研发工作相同探索精神是国内ip工作者们不断提高企业ip业务水平,打造企业知识产权坚固护盾的有力武器。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更加成熟、专业、符合本土行情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逐步形成,将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增添更强大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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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服务协议书生效贺词篇三

(1)未经盖章或签字的协议是不成立的。

(2)《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从合同法第33条可见,尽管合同或协议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但是一旦采用书面的形式以达成合意的,需有盖章或签字才能确认是双方的最终合意,合同才能成立。

(4)不能因为“同意”确实是某个单位或某个部门的经办人员亲笔就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无法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及安全,增加交易成本。何以确认“同意”是何人所写?如何确认是否用人单位或学校的意思表示?这些,都是毕业生无法回答的;但是当用人单位希望主张合同成立时,却轻而易举指出是我单位员工某某人,代表我单位签署的,我单位予以认可。这对合同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一)民事合同说民事合同说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自愿协商而达成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另外,协议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辖关系,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预约合同说预约合同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则被称为“本约”。此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保证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未来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则是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附条件的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生效条件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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