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土地举报材料 侵占土地的举报信(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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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土地举报材料 侵占土地的举报信篇一
我是xxx的一名普通员工,现在要离职,特别向闵经理反应南海万科广场的情况,现在检举项目部负责人,他们俩为了谋取不正当收益,结党营私,偷取工地材料和电缆进行变卖,无视公司的财产中饱私囊,严重损坏了公司的经济利益,其行为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
1、去年5月份项目负责人因为一句话手提钢管追着本部门的一名安全员狠打;
2、20xx年12月,项目负责人将项目部的电缆偷出变卖,获取3600多元;
3、20xx年至今,项目负责人安排老乡和关系亲近的人,在上夜班时将工地材料偷出积攒,后叫来一辆牌照为:粤e8k346的货车将积攒的物品运走卖出。
由于不忍心他们再侵害公司的利益,实在看不惯他们的行为,特检举并提出离职,望公司领导给予重视,彻查此事,坚决遏制这种行为不再出现在南海万科!
侵占土地举报材料 侵占土地的举报信篇二
原告:冯彩香,女,汉族,住所:昆山市淀山湖镇西大街58号4号楼101室,
电话:13584986438
被告一: 昆山市淀山湖镇安上村村委会主任:孙卫忠。
被告二:昆山市淀山湖镇分管领导 副镇长:徐建波。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耕地(承包地)与住宅地权利。
二、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六到七年多来为此苦苦上访和起诉的时间、经济等损失五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三原告系昆山市淀山湖镇人民政府管辖下的村民,于7月31日取得第二轮《^v^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受国法保护。“安上村”有土地始被征用,且至今整个村庄早已被全部拆迁光;但原告未得到“征地补偿”与“住宅地的补偿”,原告上访六-七年左右依然未得。
好不容易在8月8日镇政法委书记彭建明答应给原告征地补偿,但依然不答应给原告住宅地补偿;结果镇干部对原告说“给原告的征地补偿只有一万多元一亩”(20江苏省政策规定昆山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每亩田5万元);而此时(年)的物价已经是当时的六倍左右了(当时,淀山湖镇的房价是一千多元每平方;2011年时,淀山湖镇的房价是六千多元每平方);所以原告我就不要这个不合算、不合理的征地补偿了;原告我要“要回自己的耕地”(村里还有剩余的耕地没有被卖掉),因为被告他们并没有与原告我签定“我同意卖掉我的耕地的协议”;也从来没有正式告知我“我的耕地在什么时候被卖了,就不给我耕地了”。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了国法(^v^农村土地承包法),违反了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与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判令被告依法归还原告的耕地(承包地)与住宅地权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为千灯法庭不受理、昆山法院不立案,苏州中院依然转昆山法院,且都不给我不受理的书面答复;所以我现在只得:到江苏省高级法院起诉)
具状人:冯彩香。
侵占土地举报材料 侵占土地的举报信篇三
举报信范文一
人民检察院: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所了解的李___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被举报人:李_______,男,______岁,系________市_______厂厂长,住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李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担任_______厂厂长职务。在任厂长期间,李_______擅自招聘待业青年陈_______(______岁)担任我厂_______部门经理。自此开始,李、陈二人相互勾结,倒卖________,牟利私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李_______将我厂钢材____吨 ,(进价________元)拨给陈_______,陈以________元卖出; ______年______月,李___又拨给陈___盘元钢材____吨(进价________元),陈以________元卖出,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李___还拔给陈___几次钢材和其他材料,陈___怎么处理的不清楚。为了对李___表示谢意,陈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送给李___________元(有李_______的收条证实)。 自从xxx提出惩治腐败以来,陈___预感大事不妙,整天惶惶不安,于______年______月提出辞职。陈_______辞职后去向不明。
为了继续经营本厂_______门市部的业务,厂里派员清理陈_______的账务,方发现李_______亲手写的收条。但厂财务科知而不报,有意掩盖。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现都存放在我厂财务科。望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查处。
__________厂 /p>
举报信范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是的一名普通员工,现在要离职,特别向闵经理反应南海万科广场的情况,现在检举项目部负责人,他们俩为了谋取不正当收益,结党营私,偷取工地材料和电缆进行变卖,无视公司的财产中饱私囊,严重损坏了公司的经济利益,其行为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
1、去年5月份项目负责人因为一句话手提钢管追着本部门的一名安全员狠打;
212月,项目负责人将项目部的电缆偷出变卖,获取3600多元;
由于不忍心他们再侵害公司的利益,实在看不惯他们的行为,特检举并提出离职,望公司领导给予重视,彻查此事,坚决遏制这种行为不再出现在南海万科!
侵占土地举报材料 侵占土地的举报信篇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看完上文,我们知道由于现行拆迁体制的不完善,干部行为权利失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而造成违法行为频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报案、通过新闻媒体等进行曝光,切勿私下与拆迁方解决,也可找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揭阳律师。
侵占土地举报材料 侵占土地的举报信篇五
代理律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张海东律师
【基本案情】
杨先生等10人是安徽省a县b镇x村的村民(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中均使用化名),其分别在村上有承包地,以种植果树为生。近期,有关部门打着废黄河治理工程项目的名义,在未出示任何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对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进行违法占地。违法占地造成了杨先生等人的果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势必会影响果树年底的收成。想到这里,杨先生找到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并给当地和杨先生10户一样受到不同程度损失的村民一个交代。几经周璇,有关部门对杨先生等人的要求不予理睬。寄希望于有关部门出来处理的幻想破灭后,杨先生等人决定前往北京,委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张海东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两位拆迁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接受了杨先生等人的委托。
【办案掠影】
两位拆迁律师在接受了杨先生的委托后,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本次占地确实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为此,2017年12月14日,两位拆迁律师通过ems快递向a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占用杨先生等人承包地的违法行为。但法定查处期限届满,国土资源局未给予任何回复。2018年4月6日,两位拆迁律师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a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继续履行查处职责。而后,a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以申请人申请查处事由不在a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范畴以及申请人已将投诉事项起诉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但两位拆迁律师认为,根据《xxx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查处事项属于该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撤销,于是两位律师指导杨先生等10户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a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及判令其在法定限期内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并请求撤销a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
本案的争论的焦点在于:
1、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是否是被违法占用?2、a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具有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义务?3、a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查处申请书》不作为是否合法?两位拆迁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及合法文件的时候,强行占用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且从事后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来看,未对“有关部门”的占地行为找到合法依据。两位拆迁律师还认为,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对明显不属于其法定职权管辖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其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但本案涉及的是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基于投诉、举报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具有国土资源监管职责的行政主体,负有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核实、处理等义务,申请人享有对处理结果的知情权。
a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两位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a县国土资源局有义务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局负有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杨先生等人)的义务。同时a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应予以撤销。遂判决a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杨先生等人;撤销a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相应行政复议决定。
至此本案取得阶段性胜利!
【法律法规】
《xxx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侵占土地举报材料 侵占土地的举报信篇六
本人系辽宁省盖州市粱屯镇旺兴仁村村民,现举报本村干部张凤荣贪污,具体情况如下:
1、虚报地亩数,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附件1)
村干部张凤荣虚报本村耕地亩数。把虚报、多报耕地的粮食直补款揣进了自己的腰包。(由于镇工作人员过分干涉,只能查到09、xx、xx年直补款明细)
(1)张凤荣直系亲属地亩数高达亩,据调查实际地亩数不过20亩。
(2)部分村民xx年以前没有地亩数,xx年却出现地亩数,而且总数高达61亩,这部分人大多是多年以前举家搬迁到外地人员。(附明细)
(3)部分村民xx年地亩数比往年有所增加,合计xx亩,这部分人都是与其关系要好人员。(附明细)
(4)还有这种情况,土地原承包人和现承包人都没有领到这份直补款(有村民录音),那么是谁把这份款项领走了呢?
2、贪污水灾款(附件2)
20xx年一场洪水把村民的房子、鸡房、院墙都卷走了,随后政府给本村拨了救灾款,但是有些受灾严重的`却没有得到救济,为此村民找村干部张凤荣要说法,她一拖再拖,最后无奈给了村民一张救灾款发放明细,明细上一共列有25户,据了解,其中孙淑香、李凤珍、冯国家、高胜德、王术芹等xx多户并未收到该笔钱(有村民提供录音为证)。请问这些款哪去了?
3、贪污退耕还林款
这一部分已有其他村民上告,镇纪检委已取证。但至今为有明确说法(有人证)。
4、不公开低保名单(有当场录音为证)
村民多次要求查阅本村低保名单,村里百般阻挠,去镇里要求查看,镇政府工作人员说低保名单是机密文件,村民没权查看。
以上情况老百姓多次去镇政府反映,都一拖再拖,没有给个说法,现在老百姓们怨声载道,希望领导们还老百姓们一个公道,避免这种败坏党风、党纪的现象继续滋生,清理蛀虫。
20xx年7月23日
附:证人名单
侵占土地举报材料 侵占土地的举报信篇七
原告xxx(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xx县xx镇xx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邓xx,村长。
被告李xx(化名):男,48岁,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xx(化名)赔偿原告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xxx(化名)分得承包地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xx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xxx(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xxx(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 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v^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xx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问题。
《^v^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xx年至今没有直接耕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xx镇xx村村民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xx(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xx(化名)
20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xx县^v^、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xx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xx镇xx村村民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xx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xxx(化名)与李xx(化名)居住在一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xxx(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xx(化名)与xxx(化名)居住在一个屋内,将xxx(化名)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到李xx(化名)名下。被告村委会没有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没有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该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糖尿病如何食疗。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2、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
裁定中裁决事项一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xxx(化名)在知道二轮土地延包却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其自主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对xxx(化名)要求获得原一轮承包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这项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v^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
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之规定,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再者,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重新提出申请。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xxx(化名)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根据《^v^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本案被告村委会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村委会从xx年起剥夺了原告合法经营权,以原告享有的公顷的承包地对外转包计算赔偿数额
xx年1月1日至xx年1月1日 500x4=2000元
19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xx00x10=元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1800x5=9000元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2500x6=元
合计元。
因此,村委会应当承担元的赔偿金。
3)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返还承包土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原告心脏病发作,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2000元。
4、确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李xx(化名)关于争诉承包地的承包协议无效,立即返还争诉承包地给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 条之规定,应立即确认二被告关于争诉承包地的协议无效,将该协议项下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吉林省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化名)
二0xx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