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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合同中可以设置一些附加条款,以适应特定交易条件和风险控制的需要。小编整理了一些合同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你带来一些灵感。
1、为规范公司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2、公司对外的一切交易、合作行为,除须及时结清的事务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3、不得违法订立合同,不得订立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合同,不得与资信不佳,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单位订立合同。
4、预算合同部为公司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业务经办部门为合同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合同的拟定、市场询价、商务谈判、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具体分类如下:
合同类型第一责任人。
1)行政类行政部负责人。
2)营销类业务部负责人。
3)报建类开发部负责人。
4)财务类财务部负责人。
5)工程设计类技术总监。
6)工程类预算合同部负责人。
5、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有利性的审查,并指导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订立与履行的一般原则。
1、订立合同前,公司经办人员及所在部门应严格审查订立合同对方的下列情况:
(1)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有无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许可证;。
(3)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履约能力和信用。
经办人员应收集其营业执照、当年工商年检记录、资质证书或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如系个人应收集身份证复印件)。
2、订立合同时,如对方委托其代理人订立合同,必须出具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事项和范围并收集备案。
3、一般合同,经办人员应在做好市场、资信调查的基础上,与合同对方充分协商。
4、对于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格式合同的,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内容表述是否准确,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是否完备,充分考虑对公司是否有利,并具有可操作性。
4.1格式合同表述不准确、条款不完备,或者对公司不利的,经办人员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添附相关的内容,或者草拟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4.2格式合同空白处不需填写内容的,应划斜线予以填充,防止合同内容被伪造或篡改。
5、凡本公司作为一方的合同,除有行业标准格式的外,原则上由本公司经办人员草拟合同。重大或复杂的合同,可以同法律顾问交换意见,由法律顾问草拟。如对方起草的合同,本公司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并提出意见。
6、合同必须具有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主要条款,尽可能订立担保条款(定金、保证或抵押等)。
7、建筑勘察、建筑设计、广告、美术、雕塑设计制作合同中,应尽可能约定相关(含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应当订立保密条款,约定保密责任。
8、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对合同进行修改、增删,应在修改、增删处加盖印章或由经办人签名进行确认。两页(含两页)以上的自行装订的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
9、合同应当按约定程序全面、及时履行,禁止“先履行,后补签”合同。
10、合同对方违约,应当及时按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1、合同变更或解除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合同变更或解除。
应当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按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方式应当选择易被证明的方式。
1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1、合同经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门会。
同审核,并填写《合同评审批准表格》。《合同评审批准表格》附后。
2、《合同评审批准表格》是合同审批过程中各部门审核确认的依据。合同具体经办部门对合同金额、单价、结算及付款方式等条款负责;预算合同部对合同金额、单价、结算及付款方式条款进行监督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合同中,收、付款方式、期限等财务约定进行审查。律师对合同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工程类合同工程部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相关条款负责;技术总监对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及工期、质量等相关条款进行监督审核。
3、合同经业务经办部门起草、预审后,送相关顾问单位(对送审的。
合同进行专业审查)、财务部、律师及预算合同部、香港总部审查后方可报送总经理审批。
3、合同经办部门须对合同的价格反复进行市场询价,价格比较和磋商,降低合同价格。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应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履行程序,留有足够的余地,避免公司违约。
4、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有利性进行审查,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合同的审查工作。对合同中的一般问题,法律顾问可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改建议;对有重大法律隐患或对公司严重不利的合同,法律顾问可以直接进行修改;对通过审查的合同,法律顾问应当盖章,注明审查日期。
5、预算合同部负责对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
6、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对违反本规定送审的合同,应当拒绝审批,并责成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予以纠正。
1、合同的编号管理由预算合同部统一负责。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合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合同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2、合同业务经办部门对合同的起草、审查、订立、履行以及合同文本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3、合同文本一式六份,两份正本原件由行政部和预算合同部各执一份归档备案,副本由财务部、业务经办部各留存一份。对方单位存两份正本原件。
4、财务部需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合同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5、合同执行中如发生合同纠纷,经办人及所在部门除及时向公司和法律顾问报告外,须配合法律顾问做好处理工作,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1、由相关业务部门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金额及要求。
2、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编制应收、应付账款的时间表,财务部门根据时间表提醒并督促主办部门做好收、付账款工作。
由业务经办部门报总部。(后附付款申请表)。
4、凭付款申请单按财务制度付款。
5、需要结算的合同在合同项目完成后需办理结算报告,经业务部门签字确认后,交预算合同部及财务部各一份。
六、责任事故的处理。
1、因不了解对方资信、履约能力而轻率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约定存在明显瑕疵,或者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因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订立合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员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合同的分类编码规则。
第一位含义:项目名称。
yb:迎宾大道项目、dd:东大街项目、
wh:文化宫项目、gl:管理合同。
注:项目名称为该项目的中文名称头两位的拼音缩写。
第二位含义:期数。
00:无分期、01:1期、02:2期…以此类推。
第三位含义:科目。
a:行政类、b:营销类、c:报建类、d:财务类e:工程设计、咨询类、f:工程类。
第四位含义:序号。
001、002、…。
例:yb-01-e-001迎宾大道项目1期方案设计合同001号。
优秀的个人简历在求职中可以提高录取机会,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的时候要懂得以包装来成就优秀个人简历。
个人信息。
性别:男。
民族:汉族年龄:41。
婚姻状况:已婚专业名称:工业与民用建筑。
主修专业:土建类政治面貌:党员。
毕业院校:闽西大学毕业时间:7月。
最高学历:大专电脑水平:精通。
工作经验:二十年以上身高:176cm体重:71公斤。
现所在地:新罗区户籍:新罗区。
求职意向。
期望工作地区:新罗区福建厦门市福建福州市期望工作性质:全职。
最快到岗时间:1个月内需提供住房:需要。
教育/培训。
教育背景:
学校名称:闽西职业大学(1995年9月-197月)。
专业名称:工业与民用建筑学历:大专。
所在地:福建龙岩证书:大专文凭。
专业描述:房建施工,装潢,工程造价。
培训经历:
培训机构:闽西职业大学(7月-7月)。
课程名称:计算机一级证书:计算机技能一级证书。
工作经验。
公司名称:福建华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2月-至今)。
公司规模:10~50人工作地点:龙岩。
职位名称:工程造价审核。
工作描述:工程造价审核。
离职原因:较为空闲,业务量不多。
公司名称:龙岩泰华实业公司(9月-月)。
所属行业:贸易·商务·进出口公司性质:私营.民营企业。
公司规模:50~200人工作地点:龙岩。
职位名称: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
工作描述:泰华果蔬保鲜加工服务中心园区项目施工管理,业主方质量安全管理,造价审核。
离职原因:项目结束。
公司名称: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12月-2012月)。
公司规模:50~200人工作地点:龙岩。
职位名称:技术负责人。
工作描述:森林武警龙岩市支队机关营房项目施工建设,担任技术负责人。
离职原因:工程结束。
公司名称:福建省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月-2012月)。
公司规模:50~200人工作地点:龙岩。
职位名称: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
工作描述:森林武警龙岩市支队新罗区大队营区工程施工管理,任现场管理。
离职原因:工程结束。
公司名称:恒亿集团有限公司(11月-207月)。
公司规模:50~200人工作地点:龙岩。
职位名称:技术负责人。
工作描述:恒亿花园c、d、e栋工程施工建设,任技术负责人。
离职原因:工程结束。
公司名称:恒亿集团有限公司(205月-年11月)。
公司规模:50~200人工作地点:龙岩。
职位名称:技术负责人。
工作描述:利来山庄小区别墅项目施工建设,任技术负责人。
离职原因:转岗。
公司名称:漳州市五建工程公司(4月-2005年4月)。
公司规模:10~50人工作地点:漳州。
职位名称:施工员。
工作描述:施工现场施工人员。
离职原因:发展空间不大。
公司名称:漳州市明欣桩基础公司(年8月-204月)。
公司规模:10~50人工作地点:漳州、厦门。
职位名称:施工员。
工作描述:桩基施工。
离职原因:发展空间不大。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公有制建筑施工工程师,机电二级建造师,年房建一级建造师。
语言能力。
语种名称掌握程度。
英语良好。
普通话良好。
拓展阅读:在个人简历中确定应聘职位需要注意的事项。
编写个人简历是求职的第一步,不过在编写个人简历之前也要做好充足的准备,要知道充足的准备是写好个人简历的关键。例如,在编写个人简历之前先要确定应聘的职位,而关于应聘的职位,求职者还需要考虑到相关一些问题:
首先,应聘的职位要符合自己的能力。
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时,需要针对求职的职位来写,能够让用人单位录取要求求职的职位于个人的能力相符合。比如说,求职者的应聘职位是人力资源部主管,那么就要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能力以及经验。在企业中主管是属于中层管理者,对人才的实力要求比较高,如果实力不够即便个人简历写的再漂亮也不能被录用。
其次,应聘多项职位要有关联性。
在一次求职中不一定就只能应聘一个职位,能力高的人才可以一次应聘两个或是三个职位,像是计算机专业、会计专业、金融专业等等这种综合性质的专业,其应用领域广,同时应聘两个职位也可以提高通过率。不过,在应聘职位上要有关联性,不能跨度过大,例如企业中的.生产技术部职位与市场营销部的职位差别就很大。
最后,要注意职位与工作经历之间的联系。
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的时候,其应聘的职位要写清楚,同时还要注意于工作经历之间的联系,在某项职位上的才能可以通过工作经验与成就来证明。而在编写工作经历的时候,也需要注意来配合求职职位目标来写。
合同。
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的管理流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规范合同拟订、签约、执行及监控过程。
2.1本流程适用于悦达地产公司工程类(含设计、材料设备)合同的管理。
3.5总师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负责对重大合同问题进行协调;。
3.6总裁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批。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方法,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劳动合同。
(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暂定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五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八)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九)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年检;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四级、暂定资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资质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按照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按与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资质等级条件相应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来确定,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年检合格的,到期按照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规定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问题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xx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中,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原件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八)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十)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供以上(一)至(九)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二项文件:
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申报表外,其他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经初审后的备案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和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申请报告;。
(五)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三)至(十)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核发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发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请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在本市区(县、市)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省外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下列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进豫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介绍信。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和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合法的资信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企业进豫的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专业技经人员的资格证书;。
(七)拟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企业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自检报告;。
(五)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
(八)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
(十一)人员变动情况和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以及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三)至(十一)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
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规模不予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如实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资本金到位和开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四)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五)开工日期和建设进度情况;
(六)按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并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和用地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规划、市政、电力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其筹集的资本金占项目剩余投资总额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
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计算商品房的面积,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公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的备案证明。
第二十六条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并不得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七条销售商品房设有样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实际交付商品房的质量、设施、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二十八条销售商品房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具体载明使用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在商品房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其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的;。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不含:室外工程、基础土石方大开挖工程、户内门、内墙面涂料工程、卫生洁具、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绿化工程、弱电工程(承包方负责按设计图纸预埋管道)以及属供水供电公司施工部分等】。
工程总建筑面积约****(最后以政府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合同价款所包括的工程内容为:*******。
6.1、土建部分****。
6.2、不在本次合同价款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xx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xx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总***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有精装修单位(单体)工程的工期另行协商确定。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具体调整方法见专用条款)。
一、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变更。
在合同签订时,对于建设工程的内容一般应予以明确。
如何进行明确就存在一定问题。
如果采用简单列举的方式,往往无法穷尽,依然会存在风险。
所以,实践中业主选择列举加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确定工程量更为合适,双方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确认,势必会减少争议出现。
另外,即便是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比较清楚、确定,但在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变化,这属于主动变化的过程,属于工程量变更的范畴。
工程量变更在每个工程中基本都会出现,即使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也是纠纷、风险的高发点。
工程量变更的问题还可能因客观情况,如地质条件、外部因素等等情况不得不进行变更,这样的变更,均需要承发包双方进行协商,并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因工程量的变化涉及价款调整,因此,对于有关工程量确定与否以及工程量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必须十分关注。
所以,在专用条款中,业主应对工程师的权利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即约定某些决定的作出或批准必须由业主确认,任何未经后者确认的上述决定,都是无效的;工程延期、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一般都要由业主确认,方能更好的保护业主权利。
二、签证与索赔。
签证与索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重中之重。
狭义的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文件。
广义的工程签证,一般指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会出现多种签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签证。
根据与造价的关系有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之分,有的兼具双重性质。
根据内容又可分为处分性签证和通报性签证。
所以,有关经济签证、工期签证是必须引起承发包双方重视的主要问题。
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存在诸多风险,有的甚至不能完成签证。
当通过签证不能完成时,主张签证的一方当事人只有通过索赔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合同履行中索赔管理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方面。
三、工程转包、分包。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工程转包一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不正常的现象,由于工程转包容易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时,又容易发生责任主体互相推诿,发生扯皮现象。
因此,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值得重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工期。
工期、质量与造价被称作建设工程最为重要的三个方面。
工期,即完成一定工程内容需要的时间和期限。
根据工程是否完成为标志分为进度工期与合同工期。
实践中,有关工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工期的计算标准,工作日、节假日、日立天数等与工期天数的关系;。
2、工期的起算;。
3、有关进度工期与合同总工期的关系;。
5、工期的签证与索赔与工期违约的关系;。
6、进度工期违约,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判断总工期是否会违约等。
而以上问题的解决往往会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双方认识一致或根据合同条款予以确定。
五、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
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当然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并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催要工程款,其前提就是已完成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不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质量合格与否均是处理有关纠纷的分水岭。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其权利是获得承包人完成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约定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承包人能否取得价款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质量至高原则”。
因此,有关质量控制成为合同履行的中心环节,该环节不单是承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监理方也应积极参与,注意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尽力避免纠纷发生以及通过鉴定明确质量问题。
六、工程价款以及结算。
工程造价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为重要的三个方面之一,是承发包双方十分关注的问题,根据《建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有关造价问题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投标的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但这一条款十分笼统和原则,不具有操作性。
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通常会表述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甚至垫资款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有关造价问题进行规定及提及的条款达16个条款,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实践中,有关工程价款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
1、预付款及扣回比例、时间问题;。
2、进度款支付时间及与进度工程量的关系问题;。
3、进度款停止支付的时间与进度工程量关系问题;。
4、进度款与结算款支付问题;。
5、结算款与质量保修金的比例问题;。
6、进度款与进度工期矛盾问题;。
7、垫资款与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款关系问题;。
8、工程价款计价标准问题;。
9、工程变更及计价标准问题;。
10、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预期支付的法律后果问题等等。
七、默认条款。
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关于默认条款的重视,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应与专用条款结合运用以保护业主权益。
1、工程是口头指令的确认:对于工程师必要时发出的口头指令,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意: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工期相应顺延的同意: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4、自行复工: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停工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5、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承认验收记录: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7、视为工程师认可验收记录: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8、承认试车记录: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9、视为工程师认可试车记录: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0、视为同意款项调整原因、金额: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1、计量结果有效: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
12、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确认: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1、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
2、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改进工作。
(二)施工单位
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2、及时按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对建设单位及监理的书面指令应在建设单位及监理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不正确的指令。但必须陈述"拒绝"的正当理由,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确认。在建设单位、监理坚持其指令必须执行时,其后果由坚持人负责。
(三)监理单位
1、根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设计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行为发出整改指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理指令。监理可发出停工令。复工令亦由监理发出。
2、确认施工质量。并对已确认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
三全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预控为主、确保质量。
(一)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质量管理系统。
(二)管理系统的人员必须到岗,职责必须划分明确、管理到位。
(一)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建设单位档案员分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档案员)以及监理工程师。
(二)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
(三)图纸审查要点:
1、要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确。
2、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现在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点的特殊要求。
7、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设计交底记录由设计单位整理,经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一)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审核。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总平面图;
3、综合计划:包括进度、材料、预制件、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计划;
1、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2、季节施工措施;
3、质量保证措施;
4、安全技术措施;
5、环保及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批准程序要符合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重大修改应由建立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
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各自的属下进行技术交底。尤其是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基层,交底应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一)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及洽商记录进行。
(二)施工中有下列情况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可以变更施工。
1、图纸错误
2、合理化建议
3、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三)不影响结构建筑美观和使用功能的次要部位,可以在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人同意的前提下先施工,后补充洽商记录。
(四)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洽商记录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监理的依据。
(一)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具备合格证、材质单方可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具备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方可使用。
(二)指较大、无合格证、部位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
(三)建设单位、监理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
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比如:强度、压力、绝缘、探伤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施工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提交监理审查登记。
(一)上道工序的工作结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或很难进行再次检查;发生错误无法或很难弥补的工程部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以及合格后方准开始下道工序。
(二)监理单位必须事先按分项工程编制隐蔽验收部位计划表,表中应注明项目、部位、检查内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工程进行到监理单位规定的隐检部位,施工单位在自己进行了技术复核、质量评定之后准备好相应的档案资料和检验工(量)具,报请监理验收。
(四)隐蔽验收各专业人员都须参加,而且必须作出记录并有施工和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某一部分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监理、设计联合进行验收,做出书面记录,后续的分部工程方可插入。
(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转
1、安装工作完成,并经质量检验合格;
2、技术文件规定的检验工作完成并合格;
3、试运转方案编制完毕;
4、测试量具,工具齐备。
(二)试运转由施工单位主持实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三)试运转记录应完整归档。
(一)竣工验收条件:
1、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并达到质量标准;
2、档案齐备。
(二)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联合进行。
(三)竣工验收应填写验收单。
(一)质量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二)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按标准规定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施工单位自检核定合格报监理单位核准。
十七、持证上岗
(一)需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证人员操作。
(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随时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情况,并有权停止无证人员工作或拒绝确认由无证人员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按市建委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整理质量保证资料。质保资料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严禁写"回忆录"和编假数据。质量保证资料应报监理审查、登记、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卷,一式三份报监理核定。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二)质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补掩饰。施工单位需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方案报监理。经设计和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三)事故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说明事故原因,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家里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登记备案。
(一)施工使用的仪器、量具必须合格,并在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内使用。
(二)监理应对在用的量具的"检定合格证"进行检查、登记。
分包单位的资质由建设单位和监理确定,分包工程质量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由总包单位出具。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针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基础的工作,在经营过程中,保证企业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同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四条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开发期间,企业借入资金而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
第五条企业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第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我;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工程款、预付购货款等。
第七条企业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八条企业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第九条存货包括各种库存材料(办公耗材、开发经营材料)、库存设备(如暖卫设备、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等)、低值易耗品、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在建开发产品等。
第十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
第十一条企业领用或发出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采用五五摊销法记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在用的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十三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以上,20xx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不变的各用具物品等劳动资料,如工具、管理用具等。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20xx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1〉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改发生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第十六条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数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实际价值调整原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x月折旧率。
第十七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发生不均衡的、数额较大的,采用待摊办法。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对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减去估计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从开始受益之日起,按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开办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记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规定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及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七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销售佣金、开发产品销售之前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他经费。
〈2〉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告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将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指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支出。
第二十八条待摊或预提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受益期摊销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2年个月。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企业营业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条商品房、配套设施销售和土地转让,在商品房、配套设施和土地等移交买主,并提交发票结算账单时确认收入实现;代建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并将代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结算账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收入实现;出租房屋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应付租金,确认收入实现。
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的产品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三十二条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营业性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三十四条企业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10%提取,达到注册资金的50%可不再提取。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五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三十六条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及有关附表。
第三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变动情况。
1、业务款项一般是指:工程业务款、广告业务款。
2、所有业务款项支付必须依照合同执行,没有合同或违反合同的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并查明核实。
3、签订所有的业务合同应遵循公司关于合同签订的有关规定,并先由财务部审核有关财税方面的事宜,列出资金计划。
4、业务款项支出:
申请部门(合同签订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月初作出付款申请计划由财务部汇总,根据资金情况列出付款计划,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财务部依据付款计划按一定的付款程序支付业务款项,各部门对付款计划要严格保密。
5、业务款项支出审批程序:
申请部门根据合同、协议和经审批后的财务部付款计划内容,事先填好付款申请单由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核准交财务部、财务总监审核是否符合付款条件,再交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最后报董事长批准,财务部方可付款。
6、项目完工后需要结算的业务部门及有关部门,须会同财务部做出一份结算报告与客户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重要业务合同在结算前须明确结算基本方案报总经理、董事长、股东会批准,方可与对方洽谈结算事项。
7、工程项目质保金支付:质保金到期后应由工程项目经办人及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鉴定后,填写质保金支付审批表,按业务款项支付程序审批后方可支付。
六、佣金及业务用餐管理。
1、财务收款必须开具收据或发票,原则上开具票据人员要与收款人分开,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现金要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
2、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要逐笔、递日登记,及时入帐。每天下班前半小时,内部清点现金,自行查账,做到日清月结。
3、开收据或发票时,要注明收款方式是现金还是转帐,若是转帐则要注明票据种类、号码。
4、银行财务印鉴章要分开保管,专人负责。
5、支票、汇票、电汇等转帐,要实行登记制度(购回支票后要用专用台帐记录票据号码)逐笔登记并注明资金用途流向、票据号码。不得开具远期支票、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
6、伍仟元以上款项尽量使用银行转帐。
7、支付款项时,在审批手续完善后,由会计起票、领款人签字后,出纳才能付款。
8、公司职员日常业务借支,在贰万元以下(不含贰万元)须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借支。如财务负责人不在,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方可借支。在贰万元以上(含贰万元)还须报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后财务部方可借支。
9、财务部现金库存,原则上不应超过贰万元,更不得用白条抵库。
10、月底对库存现金要进行盘存,并出现金盘存表与会计核对。月初银行存款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若有未达帐项需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为规范集团项目储备运作和管理,为集团战略发展提供项目储备的支撑,拓宽项目信息获取渠道,规范总部及各公司项目拓展部门与项目中介沟通过程中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1适用范围:
总部发展中心及各项目公司项目拓展部门。
2、2发布范围:
总部发展中心及各项目公司项目拓展部门。
项目储备包括土地储备和在建房地产项目储备。
3、1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3、3项目所有方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在建项目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形成的共同体。
3、4项目拓展部门是指总部发展中心项目拓展部及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拓展的部门或项目公司下属项目部负责项目拓展的工作人员。
3、5项目责任人是指获取中介项目信息的第一人、拓展项目小组的牵头人。
3、6项目备案是指各项目公司拓展项目达到备案标准后,向总部发展中心进行项目信息、项目资料及项目初步分析报告的备案,并留存项目资料。
4、1总部发展中心:
4、1、1负责督促各项目公司项目拓展部门对拓展项目及项目中介信息进行备案;
4、1、2审定中介服务协议的内容;
4、1、3负责已签订中介服务协议的备案工作。
4、2项目公司主管领导/发展中心拓展部经理:
4、2、1负责督促拓展部门项目责任人及时进行项目备案;
4、2、2协助拓展部门项目责任人进行项目的沟通和谈判。
4、2项目公司拓展部门项目责任人/发展中心拓展项目责任人:
4、2、1负责厘清项目关系,认定所拓展项目的中介;
4、2、2负责向总部发展中心及时进行项目备案及中介信息的备案;
4、2、3及时通报项目中介变更或变动的信息;
4、2、4负责解释与项目中介有关的`信息和情况;
4、2、5依制度中的中介服务协议范本,草拟中介服务协议书。
5、1项目中介的分类:
5、1、1一类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的,且对拓展项目合作能够起关键性作用(能根据我方要求,对项目进行全程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5、1、2二类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且对拓展项目合作能够起辅助性作用的个人或单位。
5、1、3三类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但不具备沟通和协调能力及资源的个人或单位。
5、2项目中介的认定:
5、2、3提供项目信息不完整或有明显不真实的不能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
5、2、5拓展项目在总部发展中心进行项目备案时,信息来源属项目中介的,须同时对该项目中介备案,项目中介信息由该拓展项目实际负责人负责核实并解释。
5、2、6项目责任人要保留项目中介在项目谈判过程中起到中介服务作用的凭证,要在谈判大纲、谈判纪要等谈判过程记录文件中体现,作为最终确定该项目中介认定结果的重要依据。
5、2、7若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时,可视如下不同情况进行选择:
5、2、7、3不同项目拓展部门间,针对同一项目出现不同多个中介,以项目备案时间先后为准,确定项目归属及项目中介,或以上级领导意见确定为准。
5、3项目备案标准:
5、3、1项目简介清楚明确,应包含如下内容:项目座落、四至范围、占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规划容积率、各类建设产品及其规划面积、地块现状、项目所有方的基本情况及意向转让价格。
5、3、3项目中介信息的备案内容包括联系人姓名、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
5、4项目中介接洽过程的工作原则:
5、5、4项目中介付费标准项目成交总价10亿元以上8―10亿元5―8亿元2―5亿元。
5、5、8若项目中介方发生如下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核减中介费给付额:
5、5、8、1在合作过程中沟通协调不利的;
5、5、8、2在合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节的;
5、5、8、3在合作过程中发现有意向我方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
5、5、8、4在合作过程中泄露我方公司机密的。
5、7中介服务协议:
5、7、1中介服务协议的签订以我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为前提;
5、7、2中介服务协议的签订须经由集团审批方生效,任何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均属无效。
5、7、3中介服务协议内容参照本制度附件之中介服务协议范本执行;
6、3无。
精准推广规划:
1)楼盘客群细分;。
2)精准短信营销平台;。
3)精准邮件营销平台;。
4)数据库发送执行;。
5)目标客户dm营销设计与执行。
1)数据库建立;。
2)数据库推广平台建立(短信、邮件平台)。
3)数据库发送执行。
商业地产集客规划:
1)商圈分析;。
2)地产主题设计;。
3)招商方案与执行;。
4)集客策略。
中高端房产项目推广规划:
1)整合网络传播方案;。
2)高端客户数据库分析;。
3)数据库内容设计与推广执行;。
4)项目推介会执行规划。
一.出勤制度。
下午:14:30--18:00。
1、早8:15分前到岗,开始做清扫工作,8:30分正式进入工作状态,午休时间为工作弹性时间,但必须预留值班人员在岗,。
2、考勤反映一位员工最基本素质和工作态度,因此考勤是员工综合考评重要依据之一。
3、对销售部销售人公司根据销售制定的排班表及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记录。
4、严禁委托其他人代请假或代打卡。
5、在保证每周工作六天作息时间的.前提下,销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调休时间(周六、日除外),调休当周内有效。特殊情况的调休,必须经销售经理批准。
3、负责电源、门窗的开启与关闭工作。
4、随时注意保持现场环境整齐清洁。个人物品及销售物品由要指定存放,柜台桌面随时保持整齐、干净。
5、各项销售道具、设备应熟知正确使用方法,注意维护,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厂商或业主尽快修护。
三、仪容仪表制度。
1、工作时间着装应端庄、大方、得体,时刻保持整洁、干净的仪容仪表;。
2、工作时间售楼部全体销售人员必须身着工作服并佩戴胸卡,如外出市调可穿休闲装;。
4、保持指甲清洁,不留长指甲,染有色指甲等;。
5、新进人员未订制服前,依最接近上述方式穿着,衣着清洁、头发整齐、仪态端庄、精神饱满、随时注意公司及业主形象。
四、用餐制度。
由销售经理分配定点时分轮流用餐,餐后用具及时收拾,并及时打扫卫生。
五、休假制度。
1、每星期每人有一天的公休时间。
2、销售人员在公休期间手机必须处于开机状态,以便公司有事联系。
3、销售人员公休时,应作好工作交接。
4、销售人员公休当天下午4:30必须致电售楼处,了解当日情况。
六、请假制度。
1、销售人员如有事需要请假时,必须以请假条的书面形式上报销售经理。
2、让别人转告者,视为旷工。
七、工装制度。
为规范、统一项目形象,项目全体工作人员统一着工作服装,具体规定如下:。
一、销售部负责根据统一规格为员工购制工服,工服不扣取工装费,在其离职时要及时交还工服。
二、所有员工须身着工装,并佩带统一标识上岗。
三、每位工作人员必须爱惜工装,随时保持工装的整洁。
第一条为满足x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会议的需要,营造整洁、规范、有序的会议氛围,确保公司各类会议的顺利举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会议室是指公司专用会议室。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会议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会议室的配置和布置。
第五条会议室的配置包括会议桌椅、演示板、书写笔、视听设备、饮水设施、空调、换气扇、烟缸及电话等。
第六条会议室应根据具体会议的规格、性质和需要进行布置,主要包括会标、盆栽植物、桌牌等。
第三章会议室的管理。
第七条管理人员职责。
(一)每天对会议室进行保洁、整理;。
(二)每次会议后立即清扫、整理;。
(三)每天对盆栽植物进行养护并定期更换;。
(四)每天检查设施设备,发现问题立即酌情处理;。
(五)每天检查物品的备用情况,根据需要随时补充;。
(六)做好会议室的使用安排;。
(七)根据会议要求,做好会议室的'布置工作;。
(八)做好会议的保密工作;。
(九)做好会议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管理要求。
(一)场地和设施设备整洁、摆放有序;。
(二)盆栽植物美观、养护得当;。
(三)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四)消耗性物品不短钝。
(五)会议室的安排合理有序、不冲突;。
(六)会议室的布置快速、周到、规范;。
(七)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细致。
第四章会议室的使用。
第九条需要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应将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规格、时间、人数及相关要求提前1天(需做会标的提前2天)通知综合管理部。
第十条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部门预约的会议时间、规格、人数等因素,视先后、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并将确定的会议室地点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如遇会议时间、场地重叠,无法按照要求作出安排的,综合管理部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以作出相应调整或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及员工应正确使用并爱护会议室的设施设备,发生问题应及时与综合管理部联系,同时应自觉保持会议室的整洁,不随意丢弃烟蒂、杂物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且不断壮大,已经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当前国内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强其经济管理的有效途径,以期促进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房地产业发展规模的不断增大,房地产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都建立了相应的经济管理制度,以期促进自身的良好发展,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房地产企业建立的经济管理制度对于促进自身的发展有较大的局限性,效果并不显著,所以,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下,如何提高经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是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1、内部管理环境混乱。
随着房地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发展过快而出现的各种弊端也显现出来,在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管理较为松散,环境混乱,对于企业的管理理念、管理风格等都没有进行有效的总结和探讨,难以为企业员工树立具有激励意义的价值观。此外,在企业进行授权和分配权责方面,也缺乏有效性,管理层对于授权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而且对于权责的划分也不明确,导致企业员工在工作时容易出现混乱,而且难以将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从而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内部管理环境是企业为员工树立工作价值观,激发员工积极性的有效环境,如果管理环境一片混乱,员工就很难充分的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也就难以为企业做出贡献,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损失。
2、稽核监管不严。
在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于稽核监督制度的建立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企业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稽核部门不仅不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经济效益,还会因为占用人力资源而造成企业的发展成本增加,从而制约了企业的经济发展,这种偏激的想法直接导致了企业稽核监管制度的建立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问题暴露出来,企业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稽核监管制度,导致企业的运作没有受到良好的监督,也就致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投机取巧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于企业的发展影响巨大,一旦违反法律法规,企业不仅要接受法律制裁,同时也会给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3、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够完善。
房地产企业发展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无论是企业的资产、企业的财产、企业的经营成本,都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息息相关,只有实行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才能够实现对企业资产、财产及经营成本的有效控制,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发展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实现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在当前的房地产企业发展中,企业的审计制度缺乏有效的贯彻执行,对于企业的资产、财产、成本的审计和监督都缺乏力度,这也就导致了企业的发展成本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造成了企业经营成本的上升,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就难以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1、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环境。
在加强房地产业经济管理的时候,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环境是必不可少的,要想实现企业自身的快速发展,最重要的就是充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从而有效促进企业的进步。所以,房地产企业要明确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风格,以使员工更好的融入到企业的发展中,对于组织结构,企业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以实现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和决策下达的及时性,并实现对员工行为的有效规范。企业要明确授权和分配权责,使每一个员工都了解自己的使命和权力,以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实现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增大,只有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环境,充分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才能够真正的实现加强内部经济管理的目的。
2、加强企业的内部稽核监管。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监督力度也不断的提高,加强企业的内部稽核监管制度,已经成为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稽核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对企业的运营实行有效的监督,对于企业的风险经营进行监管,对于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的提出,以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从而有效促进企业发展形象和信誉的提高,使得企业可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在当前的房地产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一定要重视对稽核监管制度的建立,以保证企业的运营可以在其掌控之内,以减少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经营方式,从而有效促进企业的规范经营,以保证企业的正常、快速发展,并进行有效的经济管理。
3、完善企业内部的审计制度。
完整、有效的审计制度对于企业的成本控制和经济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注意完善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以保证充分的发挥审计制度的作用,以实现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首先,企业要保证审计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使其直接对企业的董事会负责,以保证审计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影响,从而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充分发挥审计制度对企业资产、财产的保护作用,促进企业向合法的良性方面发展。企业审计制度要不断的进行完善,以保证企业可以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从而保证企业的发展呈现良好态势,以提高企业发展的信誉和形象。
1、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房地产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力的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其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弊端也严重的影响到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当前,房地产企业的发展随着政府宏观调控的引导,正在逐步走向正轨,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发展中求完善,加强对自身的经济管理,以保证企业内部的管理有序,逐步的改善由于较快发展而出现的各种弊端,并进行有效的创新,以实现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不断地提高企业经济发展的效率。
2、有效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经济发展较为迅猛的就是房地产企业,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升高,并不断的发展壮大,已经发展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力量,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是,其自身的畸形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加强房地产企业的经济管理,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自身的经济管理,促进自身的规范性发展,以保证企业在实现不断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可以有效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国家和人民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经济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房地产企业要不断的改进和创新,加强自身的经济管理,保证经济发展的健康、快速,以有效的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同时也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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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房产管理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住建厅和市房管局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学习龚全珍先进事迹活动,以开展“学转强促”活动为契机,以开展集中整顿和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以强化内部管理为基础,以打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为目标,务实进取,开拓创新,房产管理工作了步入了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为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实现良好跨越,现将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颁发的房地产有关政策以及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市场监管,有效地规范了我县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商品房销售价格平稳,略有上升。
1、市场管理有新突破。一是房地产市场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实行房地产开发楼盘销售价格备案、预销售合同备案、“五证”公示、项目手册和销售情况月报制等,全面掌握全县房地产开发楼盘的销售与管理情况,了解房地产的市场动态,为有效做好市场监管分析收集充足的资料;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针对原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未收缴维修基金及面临使用维修基金的现状,以点带面收缴维修基金,全年共收缴维修基金54.26万元。三是企业队伍进一步壮大。今年我县新增房地产开发企业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达到18家,从业人员达200人。三是严格按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厉打击收取定金、发放vip卡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规行为。全年共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19件,预售商品住房699套9.03万平方米,商铺0.61万平方米;全年商品房备案登记458套4.83万平方米,同比上升26%。
2、中介机构管理有效规范。根据开展集中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活动的规定,对县内中介机构进行了规范整顿活动,重点在中介机构收费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清查整顿。结合《业主大会指导规则》和相关物业管理条例,组织物业企业在学习掌握新法规、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指导新成立了2家物业管理公司和1个小区业主委员会。整顿规范了一家房屋中介管理机构和三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得到有效规范。
3、房屋征收管理有新进步。今年是新《条例》在我县实施的第一年,为使新《条例》顺利实施,通过县电视台做专题宣传、组织百名青干学习新《条例》和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等,大大提高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责任心和自觉性,同时对县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实行跟踪服务,认真落实拆迁补偿标准和相关政策程序,确保拆迁户的利益和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人员执证上岗,文明拆迁、依法拆迁。
(二)规范业务程序,窗口服务绩效俱佳。
以开展集中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活动为契机,以“学转强促”为抓手,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一年来,效果明显,提高了办事效率,规范了业务服务流程,强化了窗口服务,受到了社会的好评。
1、完善制度,规范程序,阳光操作。结合实际修订、完善了相关的服务制度,实行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收费标准公开制和服务承若制等。全年,共办理房屋登记1956宗。其中:初始登记278宗,5.56万o,同比增长17%;住房转移登记387宗5.64万o,同比增长,11%;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295宗8.39万o,成交额2.85亿元;房屋备案登记458宗,房屋他项权利登记833宗9.11万o,抵押权利价值3.09亿元;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230宗2.76万o,抵押权利价值1.38亿元;更正登记3宗720o;房屋换证16宗0.28万o;遗失声明及公告5宗;遗失补办5宗;办理查封、解封1宗;开展白蚁预防建筑面积8.71万o;白蚁灭治建筑面积1.5万o。
2、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发展环境。一年来,我们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专人负责制、特事特办制,提高了工作效率,先后为20多家招商引资企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在此过程中,我们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坚持遵循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当天受理当天办结,按最低限收费标准执行,减收费用累计18万元。以高效的工作作风和热情的工作态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为优化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3、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合法人权益。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民服务,组织工作专班,上门为水果批发市场24户居民解决遗留问题,集中办理房产证书。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台胞落实私房问题,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三)切实关注民生,住房保障管理有序。
为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我们将住房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当做“民心工程”和“实事工程”,强化住房保障管理职能,解决了部分城镇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
1、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不断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续建工程的督促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和谐小区保障性住房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完成了主体工程建设和内外装饰工程。安民小区保障性住房,目前正在抓紧管网、道路硬化等附属工程的施工,将在18月底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同时顺利完成了20我县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成小区(560套,其中廉租住房360套,公共租赁住房200套)的选址、勘探、设计、图审、招标代理等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等单位,历经艰辛按期全面开工建设。目前正在进行紧张的基础工程建设,确保了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开工的要求。
2、廉租住房公平分配,后续管理得到加强。1、今年可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共336套,报县政府批复同意我局按《xx县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公开摇号分配。经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等工作程序,于上半年成功并圆满举行了安民小区廉租住房333套(管理用房3套)廉租住房的配租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小区道路建设,年底可入住。2、联合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工商局和住建局等部门对已经入住的廉租住房住户进行了入户调查,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重点在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方面做了一次全面清查,共清查出户已不符合廉租住房入住条件,将按照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规定腾退住房。3、对廉租住房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引进xx市家家乐物业有限公司进入惠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目前运行情况良好,小区环境卫生、绿化、车辆管理情况有了明显改善,小区管理服务质量明显提高。4、及时足额发放租赁补贴,全年已为553户、1850人发放租赁补贴78.18万元,通过县农业银行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我局始终把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积极开展学习龚全珍先进事迹活动,严格执行党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反四风”规定。不断强化党员干部职工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综治教育,增强党员干部职工的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宗旨观念、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我们完善了周五学习日制度,按学习计划学习贯彻了党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反四风”等决定和普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还组织学习了《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等与业务有关的法规规定。其次,为做好每年法制建设考核工作,根据法制建设工作意见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法制建设考核办法,使法制建设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了法制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强化效能建设,房管形象逐步提升。
严明的机关效能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机关形象的重要保障。2018年,我们从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考核入手,以开展“学转强促”主体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千名干部结穷亲、万户家庭奔小康”活动,强化了机关效能建设,提升了房管形象。
1、完善工作制度,严格工作考核。今年年初,依照市房管系统目标考核方案,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对机关工作人员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切实加强了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内部管理,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细化了工作目标;在工作中推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特事特办制、双向沟通制六项制度。同时将工作目标予以量化,年终实行严格的百分制考核。
2、加强基层党建,增强组织活力。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要求,积极开展“千名干部结穷亲、万户家庭奔小康”活动,扎实开展了驻村帮扶建设,全年为新农村建设、扶贫挂点和结穷亲扶贫等无偿提供资金1.6万元。
3、强化信访机制,切实关注民生。根据信访工作要求,我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成立了信访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从源头上防范损坏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今年共接到书记县长信箱转办件、信访件、网络民生热线等9件次,其中保障性住房方面6件,房屋产权方面2件,收费方面1件。通过各业务科室的共同努力,已全部按时按规定要求处理答复,满意率达100%,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2018年,全局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需进一步加强;二是服务手段需进一步创新,服务质量需进一步提高;三是新闻外宣工作需进一步加强。这些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以促使全县房产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今年以来,我区民政在市民政局及区党委、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党委、区管委会的中心工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民政在构建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三个群体”生活保障水平,发挥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落实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各项要求。团结拼搏,开拓创新,强化重点,平衡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经过努力,重点工作进展顺利,其他常规性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2018年民政工作运行情况。
根据市民政局年初下达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表现在: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民政对象的生活权益。
1、积极探索农村医疗救助的有效途径,做好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及医疗救助的前期工作,有效实施医疗救助制度,解决病困群众看病难题。出台了《萍乡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次公示的工作方法,为全区符合条件的农村群众办理了农村医疗保险,大大减轻了我区农村群众看病就医的负担。2018年农村大病医疗共救助319人,救助总金额33.21万元。真正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送去了一缕阳光,有效解决了病困群众就医难题,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2、加大困难群众帮扶力度,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2018年全区共有农村低保享受户数333户,996人,全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189.5万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90元,月补差水平提高15元,目前月人均补差达到110元/人。
今年7月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xx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全市城乡低保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8】181号)文件精神,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的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低保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区社会发展局分管副局长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管理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通过专项清理整顿,截至今年8月底前我们共计排查了全区334户999名农村低保对象。在低保对象认定方面。我们对各管理处逐人逐户进行审核,对查出的部分操作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完善,特别是要求各管理处重点审核审计部门提出的有车吃低保可疑对象,杜绝死亡吃低保现象,对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等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进行清退,共计清查核减农村低保对象69人。我区农村低保实行了动态管理,做到以“应退尽退”促“应保尽保”。让我区困难群众真切地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为贫困群体撑起了一把遮风挡雨的“温暖之伞”。在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过程中未发现任何违规现象。
3、完善敬老院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供养质量。认真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出台了萍乡经济开发区实施〈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抓好敬老院长效管理,进一步完善“以院养院”、“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等各项制度。提高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培养了一支素质好、业务过硬的管理和服务队伍,以适应敬老院发展新要求;出台《萍乡经济开发区敬老院日常工作及财务管理办法》,较好地促进了敬老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到现在为止,全区五保供养人数为68人,已集中供养55人、分散供养18人。敬老院管理有序,入院的“五保”对象心情舒畅、生活安定、以院为家,并积极开展义务劳动等工作。
4、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的救济水平得到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生活救济工作已落实到位,全区共救济31人(其中农村21人,人均月发放标准为225元,非农10人,人均月发放标准为265元),全年共发放资金计11.55万元。
5、全面建立健全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困难问题,共救济49人,发放临时救济款计5.67万元。
6、我区享受农村“二老”待遇人员共计39人,每人每月发放补助金80元,全年共发放资金3.616万元。
(二)救灾救济工作深入扎实,受灾区域社会秩序稳定,防汛救灾扎实有效。
1、落实备灾救灾救济措施。年初我们进一步规范救灾工作机制,完善细化救灾应急方案,落实救灾措施。按照新的应急预案框架制订救灾应急预案,完善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机制,实现了与市级预案的衔接,初步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救灾应急预案体系。我区已对15个管理处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做好区、处救灾物质储备和物资采购工作,目前已备帐篷78顶。
2、春节期间,区、处领导深入军烈属、五保户、农村受灾户、特困户和优抚对象家中,开展救济和慰问活动,慰问救济困难群众118人,共计发放慰问金10.44万元。
3、扎实做好冬春灾民救助工作。我区严格按照市民政局统一部署,认真核查冬春期间困难群众底数,掌握救助重点。为确保灾区困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不出问题,我区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受灾困难户列为冬春救助重点,确保他们基本生活。对一般缺粮户、因灾临时生活困难的缺粮户通过组织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劳务输出等措施解决。并做到二个到位:一是核查到位。做到处不漏户、户不漏人、逐人摸排。二是资金到位。发放冬春救助款7.2万元,用以解决我区困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
4、加强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今年我区发生霜冻、洪涝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528公顷,其中成灾面积478公顷,受灾人口21824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620万元。灾害发生后我区民政部门反应迅速,全力投入救灾工作,下拨救灾救济款2.55万元,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各项优抚政策落实扎实有力。
1、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待遇落到实处。我区共有重点优抚对象及参战退役人员183人,其中:重点优抚对象52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4人,残疾军人20人、“三属”6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8人),参战退役军人71人。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政策落到实处,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解除优抚对象的后顾之忧,区党委、区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从资金、技术、物资、信息等多方面着手,扶持重点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开展生产自救。
一是全面落实各项抚恤补助政策。为确保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待遇落到实处,我局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提高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工作。全年共发放各种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金69.561万元。
二是切实落实优待政策,全部兑现农村及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我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率达100%,并于年前将军属优待金按非农每户9180元/年,农村每户5400元/年的标准全部兑现到义务兵家属手中,共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共计54.816万元。
2、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军人医疗制度改革见成效。
(1)有效解决了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
一是我区将1-6级无单位的伤残军人纳入了职工医保范围,其它无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及参战对象纳入了城镇或农村医疗救助的医保范围。
三是根据2018年9月29日萍民字[2018]77号文件精神,准备将全区“参战人员和原8023部队及其他涉核退役人员”全部纳入医疗门诊定额补助对象范围。从开始,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按实际审批月份计算)。目前局已将请款报告递交至管委会领导,等待领导批复,马上向财政请款下发。
我区确定了市各医保定点医院为重点优抚对象看病挂钩定点医院,2018年共支出医疗补助金17.92万元。
(2)实行定点优惠医疗办法。各类优抚对象享受“五优先、五减免”即:优先挂号、优先诊断、优先做各种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划价取药;免交挂号费、治疗费、出诊费、减免20%住院费和处置费。
3、全面落实好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已审批109人,发放定期定量的补助金8.242万元。
(四)规范社会行政事务管理。
1、区划地名工作。规范完成了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完成了城区街、路、巷地名标志设置任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已全面启动,并已安装。
2、婚姻登记工作。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免费婚姻登记,为在我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免除婚姻证件工本费和声明书工本费。2018年办理婚姻登记839对,其中:结婚639对、离婚184对、补办结婚登记证件63对、补办离婚证件3对。免费办理婚育情况证明281例。
3、民间组织管理和社会福利工作。全区现有民办非企39个,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以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对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遵纪守法、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机构及负责人变动、财务管理工作及民主监督情况进行了年检年审,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对照检查、严格把关,使民间组织的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充分发挥各类组织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4、殡葬改革工作。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火化率继续保持100%。
二是从2018年元月1日起,全区户籍城乡居民(享受国家丧葬补助的人员除外)去世后,实行遗体免费火化,最高报销标准可达880元/具。全年共计火化困难群众遗体110具,减免火化费用9.2585万元;三是管理处公益性墓地建设进度加快,全区2个公益性墓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5、老龄事业有了新发展。围绕落实“六个老有”,狠抓了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和法律维权服务体系建设,扎实开展老年人生活救助、法律援助,妥善处理老年信访问题,及时办理老年人优待证,通过多方争取,按时按标准发放老人长寿补贴金。2018年全区有637人全额享受了老人长寿补贴金,发放资金计26.369万元,有效的维护了我区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秩序。
就我区而言,移民工作是一件新的工作,尽管我区认定工作任务不太,但我们能积极主动地协调兄弟单位做好移民的身份认定、关系接转、资料建档等工作,尽力做到不遗漏一人,不错认一人,不多报一人。
同时,为使我区水库移民能真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脱贫致富,我区切实抓好了水库移民工作的开展:一是做好了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生产安置移民项目计划书的落实;二是抓好了扶持资金的管理;三是抓好了生产安置项目计划实施;四是加强宣传,做好耐心细致的解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机关队伍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
1、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对重点岗位建立廉政风险评析预警机制,明确不同时期防控重点。领导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
2、加强行风效能建设。制定行评工作方案,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把群众关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救灾救济款的安排等热点问题在局政务公开栏公开。制定《社会发展局机关效能建设日常工作规则》,加强机关干部的效能建设考评。
3、提升民政队伍素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管委会的安排,完成了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阶段的任务,目前进入整改落实阶段学习活动。加强局务管理,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标准,发挥文明窗口的示范作用,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和平安创建活动。认真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2、区敬老院置换建设项目选址难度大。
3、维稳工作压力较大,个别退伍军人到市上访,造成不良影响。
4、城乡社区建设力度不够,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社区服务水平不高,需进一步加强建设力度,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5、基层民政工作基础设施和工作力量还较薄弱。
三、明年工作安排。
明年我们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全面发挥民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努力推进我区民政事业跨越式发展。
一是着力推进救灾救济工作。完善区、处级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加大救灾物资的购置和储备,提高救灾应急能力,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深化防灾减灾宣传,提高防大灾抗大灾能力。
二是着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低保扩面工作,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施保措施,认真调研并建立低保进出长效机制。严格审批制度,搞好年度复查,强化动态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低保的正面宣传及民政政策的宣传,加强感恩教育,唤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爱心捐助,拓宽救助资金渠道,让困难群体切实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大力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搞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是着力推进拥军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创造条件,加大扶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切实做好涉军维稳工作,为复员退伍军人排忧解难,为党委、政府分忧。全力营造双拥工作的有利氛围和环境,进一步融洽军政军民关系。
四是切实抓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改造工作的开展,顺利实现“十二五”期间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的工作目标。
五是着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蓬勃发展。积极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做好慈善助学工作。加强福彩销售工作,增加福彩收入。规范供养投入机制,提高供养标准,改善居住条件,逐步扩大社会福利覆盖面,加快区敬老院的升级置换,积极应对老龄社会的到来。
六是着力推进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深入开展民间组织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各类民间组织社会服务功能。搞好民间组织年检工作,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深化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做到婚姻登记合法、规范、便民。按照《xx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新风。完成三个管理处的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强化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服务。
七是确保民政各项事务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地名标牌设置试点。扎实做好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的管理、婚姻登记、水库移民、老龄等工作。
八是确保明年各项考评指标全部实现。按市绩效考评指标要求,逐项对照,认真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问题,抓住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总之,面对民政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我局民政将继续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根本,“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不断创新民政工作发展思路,拓展民政事业发展空间,不断开创全区民政事业新局面。
5.采用科学、合理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控制建造成本,降低工程造价。
1.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
4.跟踪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搞好现场三通一平;
5.负责施工图审查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6.制定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要点,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技术方案的审查;
7.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落实安排项目管理人员;
8.定期对工程的进展进行检查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9.定期对部门内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10.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13.配合公司其他部门有关文件的研讨,提出本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14.配合物料供应部对到场甲供甲控材料设备的接收和使用进行监控;
15.负责公司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并作为公司档案管理的补充;
16.负责现场资料的收集,为索赔和反索赔管理工作提供事实依据;
17.为成本控制部的决算审查工作提供现场情况说明;
18.收集整理工程有关资料,参加公司招投标工作,并为其提供工程方面的建议;
19.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售后服务;
20.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部门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和项目管理水平;
21.对工程项目部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以保证工程计划的完成;
23.配合策划销售部,对现场售楼处和样板房的施工进行管理。
提供优质服务。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做到行为规范、热情周到、礼貌待人;实行工作人员上岗公示制,规范服务用语,严禁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搞好政务公开。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房地产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公开工作职责和纪律;公开办事程序和依据;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办事结果。
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批制。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人员,并做好介绍、引见承办人的工作。对于因手续或材料不完备需要退回的,承办人应向其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相关手续;对于按规定给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立即逐级呈报,及时审批。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在提供材料齐全的前提下:
房地产初始登记:由法定的3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办结;
转移登记:由法定的3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办结;
变更登记:由法定的3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办结;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及转移登记:由法定的2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办结;
房地产开发(物业)资质审批: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办结;
商品房预售审批: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房屋拆迁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的'30日内办结;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5个工作日内办结;
凭缴费依据签订白蚁预防合同:1个工作日内完成;
白蚁灭治: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规范行政收费和执法行为。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必须罚款的一般按罚款金额下限执行。
六、廉洁勤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廉治从政、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
七、实行责任领导补救制。当窗口人员工作不到位时,其所在股、所的负责人要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及时安排他人给予办理。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当事人投诉我方工作人员违背承诺的,经调查属实,一律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责任追究,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并将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当事人。
九、本局投诉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进行监督。
房地产项目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分类,是房地产项目的管理者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使用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综合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流程,欢迎大家的阅读。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开发设想是房地产开发商最关键的一项工作,从这项工作起,整个房地产项目开发就进入了状态。开发设想是否准确地反映了市场的需要,将决定未来整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成败。这需要房地产开发商认真研究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趋势,确定不同地段的发展前景,把握不同项目的市场需求状况。
开发商提出了设想,但这种设想究竟有没有真正的市场前景,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可缺少的一个阶段。政府是否批准此项目立项,银行是否同意给予资金支持都需要参考可行性研究的结果。进行可行性研究,就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可行性研究表明这个设想不可行,那么即使开发商不同意,这个项目开发的全过程实际上就结束了;二是可行性研究表明这个设想可行,则不出意外,这个项目就可以一直进行到最后的阶段。目前,在我国忽视可行性研究,或者将可行性研究当成一种形式的风气,在房地产项目开发领域还相当浓厚,这造成了空置率居高不下等一系列恶果,需要政府认真对待。
土地是所有建筑的基础,申请土地是房地产开发正式启动的第一步。在我国,由于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成为极为稀缺的资源,对许多开发商来说,拿到土地才是最关键的一步,有了土地就有了开发的全部条件,有土地就不愁项目赚不到钱。因此,在土地市场上各种腐败事件层出不穷。我国原来规定可以有划拨和出让两种获得土地的方式,划拨土地太多,冲击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的运行,目前只有少数几种情况才可以获得划拨土地,绝大多数土地都是通过出让获得。但在实际上,从原土地使用者(即原来占有国有土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获得土地却是主要方式。开发商在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使用年限之后,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根据项目的规模,设计的具体工作流程也有所不同。对于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一般要分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3个具体步骤。方案设计反映了建筑平面布局、功能分区、立面造型、空间尺度、建筑结构、环境关系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初步设计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应提出设计标准、基础形式、结构方案及各专业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应该包括设计总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与材料表、工程概算书4个部分。施工图设计是初步设计基础上的更详细的设计,具有工程设备各构成部分的尺寸、布置和主要施工方法;并要绘制完整详细的建筑及安装祥图及必要的文字说明。开发商在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前,需要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条件,以获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主要规定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控制高度、停车位个数等)。房地产开发商根据规划设计通知书,委托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完成方案设计,然后持方案设计报审表、方案设计及其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报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设计得到批准后,即可以进行初步设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规划设计要点后,建设单位就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就需要进行征地及拆迁安置的工作。开发商还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场地范围的.实地划定。开发商只能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征地及拆迁方案的实施工作。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自己投入的资金就基本上花费殆尽,如何取得进一步开发所需的房地产开发资金,就成了房地产开发商最重要的工作。开发商需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所需要筹措的资金数量。再通过各种融资方案的选择,确定合理的融资方案。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渠道偏少,基本上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而房地产开发是风险极大的商业活动,一旦投资失败,将牵连银行体系。最近人民银行大幅度提高了对房地产开发商贷款的门槛,对我国有些过热的房地产投资将起到抑制作用。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是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重大改革举措之一。通过招标,房地产开发商首先可以选择合适的项目承包商,以确保工程投资不超过预算、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工期达到预期目标。在确定了工程承包商后,房地产开发商还需要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以便对工程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为了确保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组织施工,国家规定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进行放线、验线,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开发证后,才可以破土动工。在招聘监理单位之后,主要的项目工作就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开发商只控制最后的管理权,即保持对监理单位的有效监督,必要时解聘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完成后,还需要通过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综合竣工验收。通不过验收,就不能投放到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即将完工之际,就可以考虑进行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市场营销工作。如果开发商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预售条件,开发商就可以在进行施工的同时,进行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工作。房地产市场营销包括房地产市场调查研究、确定营销目标与手段、确定销售方式、制定销售合同、准备销售宣传资料、培训销售人员、参加必要的房展会、选择广告的方式等。甚至给项目起好听的名字,在商品房项目的销售中,都可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当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租售,必须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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