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经典案例分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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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9 00:00:00    小编:小熊努力努力再努力

最新工程经典案例分析(6篇)

小编:小熊努力努力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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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典型案例分析优选题目篇一

【摘要】高职院校旨在培养新时期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专门人才,这一根本任务对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分析为切入点,进而对课程的内容设置和方法选择做出针对性、具体的剖析,从而提高教学效果,促进学生牢固掌握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

【关键词】高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

面对新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承担起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需人才培养的历史重任。相应的,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由过去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调整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未来建筑业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类高职院校,也应培养适应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1]。在此背景下,对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探索有着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

跨学科性、内容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为了使得建设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全面,就将各个学科中的相关内容应用到建设法规中。建设法规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程序法规、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房地产法规和相关法规[2]。

知识的抽象性

《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类教学内容那样比较直观,可以通过公式、图像或者实际案例来进行表达[3]。

课程政策性强,课时有限

《建设法规》课程内容政策性强,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变化及更新密切相关,但一般高职院校的授课时限仅有40个学时左右。

二、课程改革的内容和方法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分析,我们在授课时应及时改进教学课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设法律法规应用到教学中;也可以把一些执业资格考试(如建造师)真题作为练习题,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学内容上应有所区别。例如,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侧重于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设计法,工程造价专业侧重于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工程监理专业则侧重于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法的学习等,在教学内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教学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学效果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学时少、内容多的特点,既要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又要切实保证教学效果,必须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整合[4]。现将《建设法规》课程部分授课内容可采用的教学方法总结如表2-1。

表2-1《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及授课方法表

注: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小组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模拟演示:让学生以老师的角色进行备课、授课及评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全程案例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建设项目的过程,让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潜力及协作学习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优化考核方式,提高学生自主能到性和实践性

课程考试形式建议采取书面考核和课堂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考核成绩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论文的形式表现;课堂成绩占60%,具体包括学生的出勤率、在课堂上讨论时的参与程度和对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这样不仅能够克服单纯卷面考试的弊端,又能够把学生参与课堂案例讨论和模拟演练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三、结语

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较系统的阐述,从岗位需求和学生的发展角度出发对教学方法尝试改革,以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参考文献

工程典型案例分析优选题目篇二

石油化工生产普遍存在的工艺复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危害极大,社会影响也极大。在建设生产各个环节中,项目的建设质量是基础,直接关系到了化工项目的顺利投产和运行安全。如果前期的化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就会给后续的生产埋下重大隐患。所以只有做好石油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督执法工作,以执法促质量,以质量保安全,是才能切实保障石化项目安全投产运行乃至自治区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内蒙古石油化工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内蒙古石化院)作为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执法单位,负责开展全区的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执法工作。本文结合一线执法工作,归纳出一些参建单位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聊作总结,以示警醒。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案件是在开展执法工作成立以来碰到最多的行政案件,大都是因为建设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不了解,守法意识淡薄,出现边开工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甚至不办理某些手续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石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执法人员针对此类案件认真按照程序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合法的裁量理由对违法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执法手段的介入,很多已开工未申报工程质量监督的企业均积极进行监督申报。此类案件也提醒着执法人员在平常的工作中更应该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宣传,让更多的企业懂法、守法,把好石油化工项目质量关。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案、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这一行政处罚案件是典型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与施工单位违法承揽工程的案件。工程发包权是建设单位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建设单位切实用好这一权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反映了该施工单位从事某项施工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这类案件中建设单位未能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给工程留下隐患,扰乱了市场秩序。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这一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有效地防止了事态的扩大,降低了此类违法行为对该工程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

在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这一类案件当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进行检验,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虽已经对上述规范中涉及的部位进行了检验,但是其承担检验的实验室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且没有经过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根据法律释义,不具有相应资质或没有经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无效报告。施工单位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送至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验,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此外,在工程施工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执法人员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用特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等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试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判断工程质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这类案件的查处证明了这一措施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四、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案。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有些监理单位为了额外利益,过程中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此类案件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通过执法人员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一定程度上对工程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任务进行了有效监督,维护了建设单位的利益,保障了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市场的规范运行。

五、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案。

在此类案件当中,承担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均为非工程所在地的检测机构,且在非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都已经进行了备案以及在外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计量认证,但是这些检测单位在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承担检测业务时并没有向工程所在地即自治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和计量认证,超出了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此类案件过程中,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考虑到被处罚对象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存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同时,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违法单位从轻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防止了检测机构出据虚假检测、试验报告,维持了市场秩序,保证了工程质量。

为加强对石化工程质量的管理,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各参建单位应自觉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各政府管理部门应按职责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预防及打击石油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典型案例分析优选题目篇三

摘要:建筑安全监理与管理的目的首先是避免或减少人员的伤亡及职业病;第二是使设备、工具、材料等免遭毁损以及保障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是消除或减少环境危害和工业污染,使人的生存条件免遭破坏,促进人类整体利益的增大。下面将结合我国建筑安全监理与管理的状况,及如何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控制

1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监理与管理的现状

安全监理事故的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系统论的观点,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四点: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物(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环境—不良的生产环境会对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产生负面的影响;管理—管理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直接的因素,因为管理对人、物和环境都会产生作用和影响。

项目安全监理模式的现状分析: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监理是通过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来实施的,安全监理人员与施工管理人员属不同的岗位,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被认为隔断开来,施工进度安排、工序穿插、人员调配、物(设备)的状态管理等与安全由直接关系的要素,因为安全与施工管理岗位的不同而人为的割裂,对施工管理人员的考核与安全指标、安全职责挂钩较少,甚至不挂钩。安全监理人员由于管理职位与其它人员的等同或较低,造成了安全监理指令不畅通,安全监理措施落实不及时。安全监理资源严重浪费,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2新型项目安全监理模式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理论依据:(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安全监理模式,都必须坚持这个原则。新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从组织、流程到方法都应该体现这个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因此,做为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生产方法的安全性进行事先评估和过程控制,确保生产安全。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必须防止把安全监理与施工生产分开管理的误区;(3)全员参与的原则。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监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监理方针,并自始至终贯彻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2)《xxx建筑法》:《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监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监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

3新型项目安全监理模式的特点

具有新的项目安全监理理念: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人数庞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相关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的错误观念由来已久,由于大量的事件或者错误操作并未导致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事故,而且,同一诱因导致的事故后果差异很大,不少人认为施工安全事故完全是由于一些偶然因素引起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

以新的安全文化为核心:安全监理是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因此,安全文化应该是全员文化。塑造新的安全文化就是要培育全员安全文化。全员管理不仅包括总承包管理人员、分包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人,还应包括业主、设计、监理及社会相关方。

实现了四个转变:新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与传统的项目安全模式相比,有四个转变,分别是:变单纯的安全专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监理为全员参加的体系安全监理;变单纯的安全监理为安全监理与进度、工序穿插和施工方法紧密结合的综合管理;变以点为主的间断的、静止的管理为线面结合的、连续的、动态的管理;变并行的安全与生产两条线为安全与生产紧密结合的安全生产一条线。

4如何建立新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

建立项目安全监理组织

项目安全监理组织的定义:新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下,项目安全监理组织已经不再是单独的岗位安全监理,而是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以专职的岗位安全监理为核心,以各专业工程师为骨干,班组长及工人全员参与的,安全监督管理层和安全监理实施层既独立设置又互相依托和紧密联系的体系安全监理,是将生产与安全的紧密结合的组织,是对项目安全监理资源的充分挖掘和充分利用。

项目安全组织机构图:(1)安全监理监督层: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专职安全员;(2)安全监理实施层:包括专业工程师、班组长和操作工人。

调整安全监理职责

安全监理监督层的职责:(1)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因此,项目经理必须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监理目标,建立项目安全监理组织,划分安全监理责任,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对安全监理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2)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是项目安全监理的直接执行者,与项目经理一样,也是项目安全监理的直接责任人。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应主持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参与施工方案的编制,重点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核;负责对施工员进行总体安全监理方案交底,负责按分部工程进行安全交底;对施工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审核;负责监督安全监理方案和技术交底的落实工作;负责对安全监理过程进行监督。

安全监理实施层:(1)施工员:施工员(专业工程师)是工程施工的中坚力量,具有数量多、学历高、总体素质好的优势,但由于传统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把安全与生产没有有机结合起来,造成了施工员的安全监理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调整安全监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就是调整施工员的安全监理职责;(2)班组长:班组长是操作工人的直接负责人,班组长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对工人具有直接影响,因此,班组长的安全责任与安全生产有直接关系。作为班组长必须做到,熟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知识,坚持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塑造遵章守纪的风气,加强自我防护和自我保护;(3)操作工人:从事故伤亡人员的统计分析来看,事故伤亡人员几乎全部是操作工人,而从事故原因来看,绝大多数是违章操作引起的,因此,操作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遵章守纪的程度是安全监理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因素。对操作工人来说,应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4.3理顺关系,正确行使监理职能

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关系。建筑产品是承包商生产出来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服从监理方,一切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都必须报监理方。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进度和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商的工作来实现的,要使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都能让承包商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所以,协调好与承包商的工作,让他们理解、支持监理的工作,执行监理发出的工作指令,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旦形成,轻则做返工处理(如钢筋尚未隐蔽)影响工期,重则违反强制性条文,留下工程质量隐患或永久缺陷。

结语:对于建筑安全监理与控制,不仅国家要从宏观上进行建筑安全监理控制,建筑企业自身也要从微观上进行建筑安全监理控制。并且要以国家的管理来指导建筑企业的安全监理,以企业的建筑安全监理为具体实施方法。要综合运用国家和企业共同管理与控制,以求达到建筑生产安全,高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2]史明云,杨学永,王亚丽.建筑安全监理与控制[z].

工程典型案例分析优选题目篇四

1.1 案例1(大孔径深水钻孔穿越断层施工控制)

1.1.1 背景资料

某桥墩设计为12根直径2.2 m钻孔灌注桩,桩底标高为-26.923 m,设计桩长32.7 m,施工中采用矩形双壁钢围堰维护,墩位处于近岸河床地段,床面高程-3.16~-3.20 m,枯水期江水深13~19 m。墩位处工程地质条件为:表层分布2.35~2.9 m厚第四系冲积覆盖层,下伏基岩是粘土质粉砂岩,高程-25 m以上裂隙极发育,岩体破碎。桥址处岩体断层较多,且受全桥总体布置限制,无法绕避,桥墩位置原设计有5条断层带(图1),断层岩体构造为角砾夹碎裂岩,岩体天然单轴抗压强度14.0~33.7 mpa。

在钻孔桩施工过程中,6号桩钻孔标高达-12.4 m时,孔壁严重坍塌,填埋至标高-7.5 m处,填埋深度4.9 m,10号桩钻孔标高达-12.1m时,孔壁坍塌填埋至标高-9.4 m处,填埋深度2.5 m。继续钻进时坍塌仍在继续。

1.1.2 原因分析

从孔壁检测图形看,桩孔扩大部分在断层发育部位,造成坍孔的主要原因如下。

(1)断层岩体破碎,整体性差。

(2)采用清水钻,无泥浆护壁;孔径大,孔壁自稳性差。

(3)岩质为泥质砂岩,岩隙土遇水容易软化,造成孔壁坍塌。

(4)钻孔过程中,钻头穿过软硬不均断层,易造成钻杆倾斜。

1.1.3 采取措施

防止坍孔和埋钻,暂停施工。

(1)逐桩补充钻探,重核桩长,确保每根桩穿过断层带进入完整基岩,保证一定嵌岩深度。

(2)钻孔通过断层带时,要求慢速钻进,避免过度扰动破碎带岩块,同时也可保持桩孔垂直度。

(3)通过破碎带时每次钻孔进尺1.5~2.0 m钻头高度)、起钻并灌注水下混凝土,待混凝土终凝并达到一定强度后,重新钻孔。(4)禁止相邻孔同时钻进,以防串孔。采取以上措施后,桩孔质量有了明显改进,钻进过程中,断层位置采用混凝土护壁,有效地防止了坍孔,避免了埋钻、串孔等不良后果。各桩进行超声波检测,达到了i类桩标准。

1.2 案例2(钻孔灌注桩灌桩意外中断桩处理)

1.2.1 背景条件

迫,必须千方百计在原桩位做好这根桩的施工。

1.2.2 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及时深入施工现场调研,分析断桩原因,归纳如下。

(1)导管上口与砼供料漏斗底部的开启球阀安装设置不当(以塑料布代球),使首批砼散落入水,造成砼严重离析,水泥浆流失过大,导管底部碎石积结,使水下砼流动性降低。

(2)砼坍落度过大,大于23 cm。

(3)混凝土面标高测量不及时,未能及时拔导管。

(4)钻机抽水泵未及时维修保养,故障率较高,以致处理事故关键时刻,不能发挥有效功能。

1.2.3 处理措施

该桩水下砼的初凝时间据试验资料为28 h,3 h后砼坍落度损失较小,故经研究,采用钻孔清除已浇注在桩孔内的砼,重新灌注桩身砼方案。

(1)采用ka-300型钻机,用反循环法抽出桩内砼。

(2)为防止钻孔损坏钢筋笼,采用空钻杆加焊自制吸头办法。

(3)清除桩孔内砼分3次操作。第一次清上半节砼,第二次清下半节砼,最后对周边进行摆动吸渣。所有排渣均要求再不出现碎石子为止,直到孔底,并对各测点进行标高检测,各测点均达到了原终孔时的钻孔标高,经监理旁站检查,报请高监办批准,同意重新灌注水下混凝土。

1.2.4 处理效果 在对该桩进行超声检测时,有一根声测管堵塞,要求进行钻芯取样检查。

(1)取芯整个过程钻进平稳,无异常响声,回水正常,芯样采取率95%,局部芯样有少量气孔,桩底砼与岩面结合完整。

(2)芯样试压。试验结果砼平均强度38.5mpa,满足设计要求。

(3)抽芯验桩结果,桩身长39.95 m。从取样钻进情况看,无掉钻现象,芯样无蜂窝状。

(4)超声检测结果表明,设计桩顶以下到15.3 m以上完整性达到质量i类桩。综合评定该桥主塔墩19号桩为i类桩。

2.1 案例3(预应力钢绞线锁头器张拉脱锚问题的处理)

2.1.1 背景资料

某大桥箱梁进行预应力束张拉施工,按设计顺序进行张拉,当压力表读数为30 mpa(1 495kn)时,右侧腹板束中突然有一根钢绞线飞出1 m,当即停止张拉施工(该束拉力尚差5.2 mpa才达到设计拉力)。次日再次张拉腹板束时,锁头器又脱落两个(距设计拉力尚差3.2 mpa)。

2.1.2 原因分析

(1)锁头器及挤压机均存在质量问题,锚具挤压力不够。

(2)由于厂家将直径34.4~34.5 mm和33.7~33.9 mm两种型号的锁头器混装,故造成直径为33.7~33.9 mm的锁头器脱锚。

2.1.3 整改措施

(1)立即停止使用该厂家的产品。在严格检验论证合格的前提下,挑选使用已进场的锁头器,并做好张拉试验和记录。

5.47%之间。

2.2 案例4(预应力张拉质量控制)

2.2.1 背景资料

某连续箱梁纵向预应力束进行张拉。张拉过程中发现腹板预应力束8束中有两束延伸量超标,故要求暂停纵向预应力张拉工作。经检查发现,内侧腹板束均有1~2根断丝,因断丝位置处在千斤顶范围,张拉时未及时发现,外侧腹板束未见断丝,但延伸量超过计算延伸量13%。有断丝和延伸量超标的预应力束,在非张拉锚固端均有部分钢绞线滑丝,其余预应力束张拉结果正常,经检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异常情况。

2.2.2 原因分析

(1)钢绞线材质方面,经核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抽检钢绞线试验报告及产品出厂试验结果和合格证,均表明是合格的,此批次钢绞线左右幅同时使用,在右幅张拉中未发现异常情况。

(2)检查张拉设备包括压力表、千斤顶均未发现质量问题。现场重新标定的压力表读数和张拉力曲线在初应力阶段线性关系不太吻合,说明千斤顶摩阻力较大。

(3)预应力管道检查。通风通气情况较好,钢绞线抽出检查,未见有漏浆堵管现象。

(4)张拉端锚垫板定位较好,且与索管基本垂直。

(5)非张拉锚固端检查发现,在有断丝的预应力束中,部分夹片未夹紧钢绞线,有滑丝现象,最多的一束9根中有4根滑丝。部分夹片在张拉后错位达5 mm以上,并且粘有水泥浆。经综合检查分析认为,造成钢绞线断丝和延伸量超标的主要原因是:非张拉锚固端在张拉前夹片未装紧,且在砼浇注过程中粘有水泥浆,致使在张拉后未能夹紧钢绞线,形成滑丝。由于腹板束中部分钢绞线在锚固端滑丝,致使各钢绞线受力不均,未滑丝钢绞线受力超过极限值因而出现断丝和延伸量超标。

2.2.3 处理措施

(1)对延伸量超标和出现断丝的预应力束,全部整束更换。

(2)要求施工单位在张拉前必须对张拉设备、钢绞线、管道、锚垫板、锚固端锚具安装情况全面检查合格,并经现场监理检查同意后,才能进行张拉。在砼浇注过程中,必须对未张拉钢绞线和锚具采取保护措施。

(3)要求现场监理除认真旁站检查张拉情况外,还要对可能影响张拉结果的其他因素进行过程控制,以免出现类似事件。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4根伸长量超标有滑丝、断丝的钢绞线已全部抽出并报废,更换新的钢绞线后,张拉结果合格,其延伸量偏差在-2.9%~2.4%之间。在后续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加强了预应力管道安装、锚具安装、千斤顶维护等各方面的过程控制,所有预应力张拉工作一直进展顺利,未出现异常现象。

2.3 案例5(预应力砼箱梁腹板波纹管堵管整治处理)

2.3.1 背景资料

某桥预应力砼箱梁某孔左幅,进行纵向预应力索张拉。腹板束张拉至设计吨位时,实际伸长量仅为55 mm,与计算伸长值相差较大(设计伸长量206 mm,实际仅为设计的26.7%)。针对此情况,现场监理要求暂停预应力索张拉作业,要求认真查找原因,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处理。

2.3.2 原因分析

经对千斤顶的摩阻、油管路、压力表等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故认为致使腹板索延伸量不足的原因可能是波纹管漏浆,并由以下几种原因之一造成。

(1)波纹管制作时,压痕连接不紧密,导致安装时在弯曲部位的外侧开裂。

(2)波纹管接头连接不牢,砼振捣时,将接头振开而漏浆。

(3)电焊时,将波纹管烧穿,并未及时发现。

2.3.3 事件处理办法和质量控制措施

(1)事件处理过程 首先将腹板索松锚,拆除锚具,用直径10 mm圆钢插入,探查堵管位置,确定堵管位置在距施工缝8.5~9 m处。在堵管位置沿箱梁内侧人工开凿20 cm宽的缝,发现漏浆堵管范围达1.1 m。将波纹管内水泥砂浆全部人工清除干净后,发现漏浆原因主要是波纹管压痕连接不牢,以致于波纹管在曲线部位开裂漏浆。用波纹管铁皮将开口部位重新封住,用高标号环氧树脂细石子砼嵌补凿开处,嵌补3 d后,重新张拉纵向预应力索,其伸长量与计算伸长量偏差为+2.1%,符合及规范要求。

(2)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经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后认为,在波纹管施工质量和检查方面均存在漏洞。一般情况下只注意对波纹管节头情况和电焊烧洞情况进行检查,对波纹管压痕质量未引起足够重视,也未将其当作重点来控制。为了不再出现类似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对波纹管制作及安装质量进行控制。

①严格控制波纹管制作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材料采购环节的质量控制。

②施工单位在波纹管安装前应仔细检查压痕宽度及压接严密性,并现场检查波纹管弯曲时是否开裂。

③波纹管安装完毕后,除检查接头及空洞情况外,还需对压痕全面检查,现场监理必须逐根逐段检查,并要求在弯曲部位至少检查2遍。在监理及施工各方对波纹管安装质量采取一系列措施后,质量有明显提高,该桥此后施工的12个施工梁段再未出现此类事件,确保了预应力砼连接箱梁的施工质量。

2.4 案例6(临时索连续悬臂灌注预应力混凝土梁质量控制)

2.4.1 背景资料

某大桥梁部由连续梁和连续刚构组成,连续梁与连续刚构支座所在墩位于水中,水深5~7m,墩高30 m,为减少水中临时墩,采用张拉顶板临时索的方案,悬臂灌注连续梁与连续刚构边半跨,并用钢板填塞梁缝底板和顶板,埋设应变片,测定钢板应力。0号块在墩旁塔架上进行,1~6号块按临时连续悬臂灌注,但在灌注3号块后,张拉顶板临时索,发现梁缝增大,临时索拉应力增大,伸长量增大。进一步发展,后果不堪设想。

2.4.2 原因分析

检查发现临时支座塔架是用万能杆件拼装的,预压时间不够,在施工过程中,非弹性下沉,致使临时支座标高降低20 mm,正式支座参与受力,与设计受力模型不一致,顶板临时索承受的梁体恒载和施工荷载力偶加大;另一方面原因是原设计临时索安全系数储备不大。

2.4.3 处理方案(1)对称起抬梁体,抬高临时支座标高,保证正式支座在施工过程中不受力。

(2)增加临时索数量,确保安全;根据增加临时索数量重新计算梁面标高,保证梁体合拢后线形满足设计要求。

(3)5、6号梁段灌注后,采用顶板体外索张拉,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梁缝处钢板应力检测和临时支座标高测量。采用临时索悬臂灌注施工,可减少水中临时墩和鹰架,但必须加强施工过程观测,保证施工荷载分布与设计假设情况相符,对临时索设计适当增大安全系数。

砼粗集料质量控制

3.1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为某大桥主墩基础混凝土作前期准备工作,粗集料、细集料、水泥等开始备料,封底及夹壁砼开始试配。监理试验工程师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粗集料是某采石场砂岩,在常规试验中,这种岩石压碎值数值偏小,质地坚硬。在验证c15混凝土配比时,发现该石料与水泥的亲和性极差,在拌好的砼中,取出几粒碎石,可发现碎石上无肉眼所见附着物,做坍落度检验时,发现粗集料架空、水泥浆流走,严重离析,和易性极差。

3.2 原因分析

此碎石原为某玻璃厂原料,属硅质砂岩,质地坚硬,亲水性差,其成分为石英,并含有方石英、磷石英这类活性sio2。活性sio2易与所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发生硅碱反应,会造成混凝土膨胀开裂,影响使用。

3.3 处理措施

(1)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此类粗集料进场,已进场的必须退场或改作它用(如铺路),并在现场监理监督下实施。

(2)指令施工单位重新选择粗集料,并应以石灰石为首选。

(3)原材料进场,承包商必须事先通知监理试验室,以便及时抽检。

(4)要求监理人员加强对进场原材料的检验和监督,确保进场原材料质量。

(5)在监理例会上通报此事,使所有施工单位对此类问题引起重视。经监理人员严把质量关,确保了基础砼的施工质量。

工程典型案例分析优选题目篇五

(上海高院商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曾荣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一等奖)

案件分析是升华版的裁判文书,又是通俗版的理论文章,它的目标、定位、读者均不同于裁判文书和理论文章,因此撰写方法上也略有不同。对此,有三点建议供参考。

经手的案例成百上千,只有重要的主题才有撰写的价值。判断主题重要性的主要考量是,对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审判实践具有参考价值。

比如,新类型、涉新法、涉社会热点的案件,修正原有裁判规则或可对常见案件作类似化分析的案件等,均有撰写价值。对于有些主题,可以通过由点到线再到面等方式提升它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的思路与裁判文书的推理模式是一致的,都是演绎推理中的三段论,只不过案例分析的重心往往放在大前提的论证上,一般不在小前提的认定上过多着墨。

工程典型案例分析优选题目篇六

会计城 | 2015年11月11日 来源 : 互联网

近年来,国内企业的重大危机接二连三地发生,整体来看,突出有三类重大风险:一是多元化投资,二是金融工具投机,三是生产安全事故。撇开生产安全事故不说,前两类风险具有明显的两大特点:一是风险发生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巨大,动辄就会使企业“伤筋动骨”;二是同类事故在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发生。鉴于此,我们称此两类风险为大型国有企业典型的高风险业务。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对此两类重大风险做深入分析。

1.多元化投资

(1)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

从1992年开始,三九企业集团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通过收购兼并企业,形成医药、汽车、食品、酒业、饭店、农业,房产等几大产业并举的格局。但是,2004年4月14日,三九医药(000999)发出公告:因工商银行要求提前偿还3.74亿元的贷款,目前公司大股东三九药业及三九集团(三九药业是三九集团的全资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已被司法机关冻结。至此,整个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全面爆发。

截至危机爆发之前,三九企业集团约有400多家公司,实行五级公司管理体系,其三级以下的财务管理已严重失控;三九系深圳本地债权银行贷款已从98亿升至107亿,而遍布全国的三九系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和贷款担保约在60亿至70亿之间,两者合计,整个三九系贷款和贷款担保余额约为180亿元。

案例简评:三九集团财务危机的爆发可以归纳为几个主要原因:(1)集团财务管理失控;(2)多元化投资(非主业/非相关性投资)扩张的战略失误;(3)集团过度投资引起的过度负债。另外,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发展环境来看,中国金融体制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盲目投资、快速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华源集团的信用危机

华源集团成立于1992年,在总裁周玉成的带领下华源集团13年间总资产猛增到567亿元,资产翻了404倍,旗下拥有8家上市公司;集团业务跳出纺织产业,拓展至农业机械、医药等全新领域,成为名副其实的“国企大系”。进入21世纪以来,华源更以“大生命产业”示人,跃居为中国最大的医药集团。

但是2005年9月中旬,上海银行对华源一笔1.8亿元贷款到期;此笔贷款是当年华源为收购上药集团而贷,因年初财政部检查事件,加之银行信贷整体收紧,作为华源最大贷款行之一的上海银行担心华源无力还贷,遂加紧催收贷款;从而引发了华源集团的信用危机。

国资委指定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对华源集团做清产核资工作,清理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9月20日,华源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25亿元,银行负债高达251.14亿元(其中子公司为209.86亿元,母公司为41.28亿元)。另一方面,旗下8家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合计高达73.36亿元,即这些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几乎已被掏空。据财政部200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报披露:中国华源集团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薄弱,部分下属子公司为达到融资和完成考核指标等目的,大量采用虚计收入、少计费用、不良资产巨额挂账等手段蓄意进行会计造假,导致报表虚盈实亏,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案例简评:华源集团13年来高度依赖银行贷款支撑,在其日益陌生的产业领域,不断 “并购-重组-上市-整合”,实则是有并购无重组、有上市无整合。华源集团长期以来以短贷长投支撑其快速扩张,最终引发整个集团资金链的断裂。

华源集团事件的核心原因:(1)过度投资引发过度负债,投资项目收益率低、负债率高,说明华源集团战略决策的失误;(2)并购无重组、上市无整合,说明华源集团的投资管理控制失效;(3)华源集团下属公司因融资和业绩压力而财务造假,应当是受到管理层的驱使。

(3)澳柯玛大股东资金占用

2006年4月14日,g澳柯玛()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司接到青岛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澳柯玛集团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处置事项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将采取措施化解澳柯玛集团面临的困难。至此,澳柯玛危机事件公开化。

澳柯玛危机的最直接导火索,就是母公司澳柯玛集团公司挪用上市公司19.47亿元资金。澳柯玛集团利用大股东优势,占用上市子公司的资金,用于非关联性多元化投资(包括家用电器、锂电池、电动自行车、海洋生物、房地产、金融投资等),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巨大损失。资金链断裂、巨额债务、高层变动、投资失误、多元化困局等众多因素,使得澳柯玛形势异常危急。

澳柯玛症结并非仅仅是多元化投资下资金问题,关键问题还有自身的管理模式,是鲁群生近17年的家长式管理模式。鲁群生在特定环境中创业成功,然而在扩张中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澳柯玛近亲繁殖任用领导现象是企业对市场缺乏应有的敏感度。

案例简评:扩张几乎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而同在青岛的三家家电集团(都是上市公司)却有不同的选择:海尔的扩张基于品牌战略;海信的扩张基于技术突围;而澳柯玛的扩张却选择了不相关多元化道路。

“发散型的多元化扩张,不但没有让澳柯玛做大作强,发而使其一盘散沙”。澳柯玛集团大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其非相关多元化投资;然后频频发生的投资失败和管理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也把集团风险也转嫁给上市公司。应当说,造成澳柯玛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管理层投资决策失误、投资监管不到位、管理能力不足的综合因素造成的。

(4)以上3个案例的归纳与分析

以上案例,简单归纳如下:多元化投资引发资金链断裂的重大风险,其主要原因是决策失误、非主业/非相关性投资、快速扩张、过度负债等。

以上这三家大型国有企业,都是通过多元化投资实现快速扩张的,又是以高度依赖借款支撑其快速扩张的,最终引发了整个集团危机。应当说此类操作模式及其风险发生案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并不鲜见:比如1997年日本发生的八百伴(yohan)破产案(日本战后最大的一宗企业破产案);又比如2004年国内发生的德隆系崩溃案。

企业多元化投资,包括非主业投资和非相关性投资,是进入一个新的行业领域,企业往往对其认识模糊,容易引发决策失误;另外,高度依赖借款投资,是引发风险发生的重大诱因。也即多元化投资伴随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都很大,因而发生的概率和损失也会很大。尤其在中国,金融体制对大型国有企业的纵容和资本市场监管不力,都提高了此类风险发生的概率。

另外,多元化投资风险很多都归因到决策失误,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出现强势个体领导时,特别容易受到领导个人权威的影响,使个人决策代替或凌驾于集体决策,致使导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2.金融工具投机

(1)中航油的金融衍生工具投机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油)是中国航油集团的海外控股公司;是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挂牌企业。中航油于2004年由于石油衍生品交易导致5.54亿美元的亏损;被迫于2004年11月30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债务重组。而之前,中航油曾被评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中航油成立有风险委员会,还曾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了公司的《风险管理手册》和《财务管理手册》;风险管理手册明确规定,损失超过500万美元,必须报告董事会。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航油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但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一直未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报告,中国航油集团公司也没有发现。陈久霖一直独立于中国航油集团公司班子的领导之外,集团公司派出的财务经理两次被换,集团公司却没有约束办法。

陈久霖和日本三井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和新加坡麦戈利银行等在期货交易场外,签订了合同。陈久霖买了“看跌”期权,赌注每桶38美元;但是没想到国际油价一路攀升。中航油从事石油期权交易从最初的200万桶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致使中航油在清算时造成账面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总计约5.54亿美元。

2005年6月3日,普华永道发布了有关中航油巨额亏损的最终调查报告。报告认为以下因素单独或共同的造成了公司在期权投机交易上受到损失:(1)后来被证明从2003年3季度开始的对油价走势错误的判断;(2)不想在2004年披露损失;(3)没有按照行业标准对期权仓位进行估值;(4)没有正确的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记录期权组合的价值;(5)缺乏针对期权交易的适当的及严格的风险管理规定;(6)公司管理层有意违反本应该遵守的风险管理规定;(7)整个董事会,尤其是审计委员会,就公司投机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未能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

对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操作来看,中航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还只是个新手;直接与国际大型基金进行对垒,无疑“以卵击石”。

中航油事件最突出表现在“管理层凌驾”,导致监控机制的失效;直接抵触了内部控制的经营合规性目标和报告可靠性目标。其违规之处有三点:一是做了国家明令禁止不许做的事;二是场外交易;三是超过了现货交易总量。其报告不可靠表现在:从事期权场外交易没有在财务报告上披露,也没有直接向母公司汇报。

(2)南方航空的委托理财

南方航空集团公司2004年7月间曝出的巨额委托理财投资损失;随后,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对南方航空实施了专项审计;广东证监局也在2005年10月对南方航空股份公司进行了检查。2004年绩效考核的179家中央企业中,南航集团由于重大财务违纪事件,从b级降至了c级。2006年4月底,在香港、纽约和上海三地上市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宣布,2005财年巨亏17.94亿元人民币;公司将其归结为航空燃油价格持续暴涨,以及近年收购北方航空、新疆航空两家公司导致的费用攀升;但这显然难以说服市场。

南方航空集团属于国有大型企业,在银行贷款方面具备良好的信誉凭证,不用任何抵押即可以从每个商业银行获得10至20亿元的贷款。用银行的钱来进行投资理财,确实是赚钱的商机。南航集团从2001年就开始进行委托理财业务;与南航集团有过委托理财业务的有汉唐证券、中关村证券、世纪证券。南航集团调集巨额资金乃至账外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其中仅流向深圳世纪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即达12亿元。

南航给世纪证券的委托理财资金基本上被世纪证券用于重仓持有南航集团旗下的南方航空()。南方航空2003年7月25日上市,当时因“非典”的影响,南方航空上市首日收于3.88元,是四大上市航空公司中股价最低的。世纪证券在此低位入货,3个月不到,南方航空从4.2元上涨到6.8元,升幅超过60%,世纪证券也获得了丰厚的账面利润。但随后,在油价不断攀升的压力下,航空股开始萎靡不振,世纪证券因此损失惨重。从世纪证券账面上看,南航委托理财的12亿资产已经无法偿还。也正是由于对南航所形成的巨大债务压力,世纪证券被迫走上重组之路。世纪证券无力归还南航集团12亿元委托理财中的7.15亿元,南航集团无奈只得将其实行债转股。

2005年8月,南航集团副总裁兼上市公司董事彭安发、南航集团财务部部长的陈利明因涉嫌违法,先后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2006年3月二人被广东省反贪局移交广州市检察院起诉。2006年10月16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原财务部部长陈利民因涉嫌挪用、贪污、受贿等罪,接受广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庭审。据检察机关侦查证实,2001年8月至2005年5月,陈利民利用经办委托理财的职务便利,采用先办事,后请示或不请示;只笼统汇报理财收益,不汇报合作对象或隐瞒不报等方式,大肆超范围地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已侵吞集团部分理财收益,收受回扣;超权限地从银行贷款供个人、朋友注册公司、经营所用;收受汉唐证券、世纪证券、姚壮文贿赂近5400万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贪污公款1200多万元。

案例简评:南航集团的委托理财业务,实际上是南航集团用自己的钱,借助于证券公司进行操作自己的股票。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不论是国有资金入股市炒股,还是利用自有资金操作自己股票,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从内部控制的角度说,南航集团几十亿的委托理财业务集中于公司2-3个人的运作,企业决策层、党委、内部审计监管没有跟上,虽然不能肯定存在管理层纵容,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是对重大投资监控不到位;个人收受贿赂、挪用和贪污公款,反映了关键人员的道德败坏和企业基本内部控制的缺失或管理层凌驾等问题。另外,中国的金融体制也为这种现象提供了便利。

(3)国储局的铜期货投机

2005年11月13日开始外电纷纷披露,中国国储局一名交易员刘其兵在lme(伦敦金属交易所)铜期货市场上通过伦敦金属交易所场内会员sempra,在每吨3000多美元的价位附近抛空,建立空头头寸约15万至20万吨。这批头寸交割日在12月21日。但自9月中旬以来,铜价每吨上涨约600多美元,这些空单无疑已经造成巨额亏损,而该交易员刘其兵则神秘失踪。国储局的交易对手包括斯迈尔金属公司、瑞福期货、伦敦标准银行、巴克莱银行、曼氏集团、amt、萨顿公司、以及一家总部在法国里昂的基金公司。

国储局选择了部分交割,即向伦敦交易所交付5万吨现货铜,其余15万吨的空单展期到远期。市场人士指出,国储目前以3.7亿元左右的亏损,换得了短期的风平浪静;但是与国际基金的对决还将继续,最后的结局还没有出现,不排除基金再度逼仓的局面出现。

在国储铜事件上,同样是普通的调节中心的交易员,一边为中心做交易,一边为自己建立了多达20万吨的头寸,严重被套且长时间没人发现;另外,交易行为由原来的两个岗位变成由刘其兵一个人操控。

案例简评:国家物资储备是国家直接建立和掌握的战略后备力量,是保障国家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事实上,当国储局从负责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调节向投机赚钱的方向转变时,它就已经开始背离其固有的职责。

同中航油期权投机案一样,同样是小角色、新手的国储局,与国际基金大谔对垒,显然不是其的对手。

吴其兵进行投机性铜期货操作,显然有悖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限于套期保值业务。对于重大的期货业务交易由一个人操控,严重违反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不相容职务分离);另外,一起跟进的与公司业务相当的“老鼠仓”,说明关键交易员存在严重的道德败坏。

(4)以上3个案例的归纳与分析

以上3个案例简单归纳如下:投机心理、监管不到位、关键人士的道德风险,是引发金融工具投机风险的重要原因。

中国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还是个新手,以投机为目的金融工具交易,势必会成为国际金融大鳄的“盘中餐”。当然,中国企业从事金融工具的案例比起1995年巴林银行破产案(股指期货投机亏损14亿美元)、1996年住友商社巨亏案(铜期货投机亏损26亿美元)和1998年美国长资公司破产案(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进行俄罗斯国债和日本股指投机亏损43亿美元),可谓是小巫见大巫。但是,单单中航油的损失,已经是国资委感受到了切肤之痛。其实早在1997年株洲冶炼厂就因为进行锌期货投机,造成亏损1亿美元。然而,同样的事件在2004年、2005年重新上演。

虽然我国政府多次强调国有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仅限于套期保值,但是国有企业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机的行为屡有发生;核心原因还是投机心理和缺乏监管。因此,为降低国有企业金融工具投机风险,一定要加强金融工具投资的监管和相关业务操作的内部控制。

3.结合案例看大型国有企业的高风险业务控制

2006年7月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控制在10%以下;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在30%以上;总投资规模不能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要处于合理水平。2006年10月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央企要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及时跟踪和评测高风险业务的风险水平。

从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和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多元化投资和金融工具投机确定为大型国有企业的高风险业务是确切的。因为,一方面大型国有企业获取从事高风险业务的资金更容易,获得金融工具交易资格(尤其是境外期货、期权)也更有先天优势;另一方面此两类业务风险的发生对大型国有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

(1)建立正确的风险文化和意识

收益与风险是共存的。建立正确的风险文化和意识,就是要不能因为强调利润和规模增长,把业绩提高依赖于高风险业务,而忽视从事高风险业务的高风险性。

(2)完善高风险业务控制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现在大型国有企业涉及到高风险业务的管理制度比较少,因为这些业务涉及到决策,又多属于新兴业务。另外,国有企业普遍缺乏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从而也导致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丧失。主要的原因有企业领导人不重视内部控制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等。

(3)完善法人治理,建立决策者的制衡机制

大型国有企业管理的行政色彩比较浓,法人治理没有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还比较严重,管理层独断专行是导致决策失误的主要原因。大型国有企业最大的风险是战略决策风险;一方面表现在战略方向选择的错误,另一方面表现在对战略风险认识和管理不到位。

(4)加强国资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虽然十六大已经明确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要做到“管资产、管人、管事”,但是国资委对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还比较落后。主要原因是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监管的技术和手段还比较落后,比如还没有建立一套可行的风险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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