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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颁布实施。新《律师法》对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较修改前有了进一步强化。近期,笔者在市局分管领导的带队下,围绕全面贯彻落实新《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这个课题,采取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我市律师管理工作的现状做了一次调查。
目前,我市律师管理工作实行的是司法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分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二个管理层面,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体制。我市于1993年成立律师协会,各县区也相应成立了律协联络组,两级律协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均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担任。办事机构市律协秘书处设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律协日常工作实际上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和具体落实。从20xx年度年检注册情况看,全市34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304名,其中:市辖9家律师事务所、103名执业律师,分别占%和%;县区分管25家律师事务所、201名执业律师,分别占%和%。
律师事务所基础性管理工作有待加强。一是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法律层面上,合伙人合伙不合心,工作不协调,抓落实不力;二是有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较松散,制度执行不力,对律师执业活动监控不到位;三是有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责任心不强,极少数律师自律性差,诚信服务质量不高。近3年来,全市共受理执业投诉近10起,从查处情况分析,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不落实、律师自身要求不严,是造成执业投诉的主要原因。
少数县区发挥律师管理职能作用有待加强。有的县律师管理部门总认为缺乏管理手段,现有的管理手段又没有强制力,在律师管理工作上创新不足,仅满足于现状,有的律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主动性不够,被动应付的多。
作中服务功能拓展不足,特别是在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方面显得比较乏力,以致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为重点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律师管理部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任重道远。
切实理顺管理关系,区分管理责任
新《律师法》第3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种表述普遍理解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应是一种“宏观管理”。同时新的律师法对行业管理内容进行了列举,第46条规定了律师协会八项工作职责,有助于发挥行业自律性管理作用。因此,在律师管理工作实践中要合理区分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应以政策导向性管理为主,即主要通过制定管理政策、完善管理措施,引导、调节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把控律师工作发展方向,对律师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尽量淡化行政干预,以推动律师行业自律性管理。律师协会应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履行起律师法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律师事务所要重点做好对本所内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管和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建议权。如何推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律师管理职责,对于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而言,一是要放手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律师管理事务,避免直接插手或绕开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律师管理工作,真正使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管理上做到权责一致;二是要支持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认真采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律师管理的正确意见,特别是对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处理建议;三是要积极协调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是加强对县级律师管理工作的督查,开展对县级律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触及红线。二是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要指导律师事务所修订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等规章制度措施,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范。
一方面要加强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检查,防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要开展法律服务市场的调查,对假冒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进行监管。
切实加强工作创新,提升律师管理工作效能。开展律师管理工作要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制度落实,制度建设是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科学的工作方法是制度得以执行的保证。
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新的律师法第50条作出了针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其负责人处罚的规定,这就强调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所负有管理的责任。建立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工作责任制,可以强化律师事务所主任作为本所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工作责任制度,进一步促进县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职责,加强本级律师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律师管理工作的协调平衡发展。
师成长、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努力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但是,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
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督体系、同业之间监督和企业自律)。
2、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旅游业调控也必须用法律手段。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我们依法调控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太概括、太笼统,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管理办法没有同步跟上,管理机构的权威不够,没有及时出台一套严密的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在实践上无法实行强有力的、有效的调控,导致了调控失调,旅游市场混乱。(2)、以行政手段为主阶段——行业管理阶段(1986—1988年)。从1986年开始,我国旅游业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部门和一项产业纳入了全社会统一管理的轨道,同时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了加强行业统一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全国强化了管理机构,xxx成立了以吴学谦副总理为主任的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各地理顺了机构,1986年12月17日,xxx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原市旅游局和原市饭店总公司建制,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成立了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北京城乡旅游事业,改变了过去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这对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手段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在调控中容易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3)、向法制手段过渡(xxx年至今)。我国旅游业前1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旅游政策为主,到旅游行政手段为主阶段,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完善和深化,同时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要继续贯彻执行以前所制定的至今仍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建设,这才是解决旅游业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1985年5月,xxx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依法管理旅游业的开始,xxx年以后,经过了以前两个手段为主的调控实践后,两个手段的弱点逐渐暴露出来,旅游管理机构在实践中认识到了法制的作用,转向以法制作为调控的主要手段。在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导游管理等旅游业的基本环节和重大问题上陆续颁布了许多旅游单项法律、规定和办法,其中经xxx批准颁布的行政规章有四个,国家旅游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了70多个行业规章,各地旅游行政部门也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旅游法规。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调控旅游业。
法制是加强旅游业宏观调控的根本所在,但从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形成旅游法制体系,使旅游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才能保持旅游业良性发展。
旅游法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即:(1)、旅游法,是旅游法规体系中的主体法,需要xxx常委会批准颁布,现在尚未出台;(2)、条例、规定等,是由xxx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4)、地方政府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地方旅游法规,如《北京市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处罚细则》等。旅游立法主要是培育旅游市场机制,建立旅游市场规则,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1)、市场主体制度,即关于市场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范;(2)、经济合同制度;(3)、市场竞争规则,即明确市场竞争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正当的法律制度;(4)、市场调控制度,即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宏观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
1、尽快出台旅游法。
我国的“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几易其稿,但始终未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这其中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困难之一:旅游业是综合性行业,其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面模糊,很难规范。如旅游饭店分属众多的部门,虽然旅游部门所属的饭店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由于“利益驱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很难对所有饭店进行管理,数量众多的以销售旅游品为主的商店,其属性上更多的为商业成分,更难有一个统一的运行规则,因此,制定旅游法的阻力也就比较大。困难之二: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在技术上复杂,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属xxx门和文物部门,《风景名胜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已经实行,对管理权的归属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旅游法》规定由旅游部门管理风景名胜区等,必然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但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又不能将这些部门割裂开来。这些困难都需要经过周密思考,认真分析,全面平衡,慎重决策的工作加以解决。
出台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1)、我国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2)、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应有本行业的基本法律。近几年旅游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说明了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3)、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只有尽快出台“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妥善处理与有关行业法规的衔接。(4)、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旅游法制体系,“旅游法”是一个基本法,应尽先出台。同时,多年的旅游管理实践表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旅游法律关系。当今的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大发展,已造就了出台旅游法的社会基础和良好条件。首先社会对旅游业的性质、特点、规律等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承认了旅游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发现了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看到了需要解决的困难,明确了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次,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组织基础。十多年的旅游立法、执法实践,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都有了法制工作机构,并培养了一批旅游法制干部。
旅游法应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把国家对旅游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战略法定化,协调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方面关系和利益,如: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业的行业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权限等内容。在体例上,可分为十章,即总则(地位、作用、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机构、职责、权限)、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客源市场、旅游教育、旅游者的投诉与受理、旅游派驻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2、抓住旅游业发展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已经出台的法规,要加以配套和完善。
由于旅游法的出台比较复杂,涉及面广,难以在短期内出台,而旅游业的发展又迫切地需要法制来规范,因此,旅游行政机关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以内,抓住旅游业发展中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饭店现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是旅游业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但现在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应尽快制定《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抓紧制定《旅游车船管理条例》等旅游业发展急需的法规,尽快改变旅游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无旅游“大法”的情况下,争取做到在旅游活动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上有“小法”可依。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规章的配套、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如尽快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现有法规,如xxx于1985年施行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旅行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旅行社体制呈多元化趋势,即由以往单一的国有旅行社,发展为以国有制为主体,集体所有制、联营制、股份制相继出现的趋势,还出现了合资旅行社;由以往国、中、青三大旅行社为骨干,为数不多的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发展为数量众多的旅行社相互竞争的局面;由以往单一的接待入境旅游,发展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与有控制的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相结合的格局。由此产生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暂行条例》中都没有规定,亟需补充、修订。同时在旅行社的经济成份、经营形式、经营业务、经营规模变化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由于缺乏必要的旅行社经营行为规则,无法统一有效的管理旅行社经营行为,造成旅游市场秩序的紊乱;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海内外旅游者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得不到有效地解决;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旅行社违反“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致使海外旅行社拖欠款情况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旅行社及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另外,现行《暂行条例》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规定不具体,难以操作,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旅行社作为“龙头”,旅行社管理法规是旅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应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旅行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旅游业十几年发展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政策、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旅游保险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上升为法律规定,使之法制化。在制定或修改、完善现有法规的过程中,要用旅游行业的观点,从建立旅游法律体系的高度出发。
3、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和制度,及时用法律手段调整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外交流的日趋频繁,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出境旅游已经势不可当地发展起来,又出现了社会办“出国游”的现象,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了这一行列,导致这一市场比较混乱,但现在还没有法规,迫切需要加快制定,对经营出境旅游的企业的资格认定、管理,对价格的管理,对服务质量的管理,对发生纠纷的处理,对发生事故的处理,索赔等做出明确规定,将其纳入旅游法制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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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律师管理面临的一项新课题。为了律师事业的良性高效发展,愿与有关人士商榷。
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党委的领导下,截止到20xx年上半年,全市律师行业已实现党建工作的全覆盖。我市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前,共有律师事务所×家,执业律师×余人,实习及辅助人员×余人。其中,xxx党员律师×人,约占律师从业人员总数的×%。市县级政协委员×人,其中市级×人,县级×人;xxx党员×人,xxx×人,民盟党×人,无党派×人,约占执业律师的×.×%。市级人大代表和各级党代表均没有律师人选。
自20xx年起,我市律师事务所全面实行了脱钩改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方式由国资为主转变为合伙人出资,性质也由国家事业单位转变为社会中介组织,人财物与司法行政部门完全脱钩,成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四自”组织,是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拨款的“两不”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改制导致律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压力明显加大,党组织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与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和经营理念或多或少有所冲突。同时,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理念还比较落后,对现阶段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内在动力及其职业特点的结合点认识不清晰,往往以党政机关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基本框架、基本形式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中生搬硬套,导致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发展和律师个人的发展相脱节,造成了律师队伍中党员和党组织作用难以发挥。
《公司法》第十九条明确了新经济组织的公司中,“根据中国xxx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xxx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而《律师法》里没有相关的、明确的法律条款。
目前,无党员或者未建立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部分党员分散在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其他单位党支部。这样,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挥监督、指导的作用就缺乏科学设置的前提,新的“隐性党员”甚至游离于党组织之外,党的组织生活难以正常开展,出现了管党与管所相脱节、管党与管人相脱节、管党务与管业务相脱节的现象,而且律师的流动性相对比较大,难以把他们纳入稳定规范的管理之中。不少律师党员忙于业务,却忽视了自身的政治素养,有的几年不过组织生活,有的几年都不知道自己的组织关系在哪里,更谈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了。
属关系有效途径之一,但也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原企事业单位退休或退养的大多数律师党员怕影响在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不愿迁移组织关系;二是政府机关党工委对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极其严格,作为律师行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很难适应;三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问题,在部分律师,尤其是中老年律师心目中,存在党组织凝聚力不强,向心力不足,党员模范带头作用不大,是否党员无关紧要的落后思想,对年轻律师有一定的影响。
个别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对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存在模糊认识。担心过分抓党建工作会影响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拓展,把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有的律师事务所只是把党组织当作一块招牌,以此来“包装”自己,从而提高其社会知名度;有的律师党员党性意识淡薄,对党建工作积极性不高,认为自己只要业务干得好,过不过组织生活无所谓;有的党员因组织关系没有转过来而成为“隐性党员”,抱着一种放任自流的心态,认为自己的主要任务是赚钱,而对党建工作缺乏热情。对律师队伍党建工作认识的误区,导致一些党员和党组织放弃了党在律师队伍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如果律师党员的党性不高,那么许多工作将难以完成;如果律师对党建工作缺乏热情,那么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就难以落实。
律师队伍是一个知识分子密集的精英群体,是不可多得的人才库和智囊团,应该引起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但是,近年来,还没有党员律师参加各级劳动模范的评比,还没有党员律师担任省级甚至地市级党代表和人大代表等,仅有×名律师担任市政协委员,而且都是因为他们具有非xxx党员身份。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环节,是开展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基础,也是创先争优和我市开展的“一创双优”活动的重要内容。
在当前律师事务所尚未真正实现行业管理的情况下,司法行政系统要积极配合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对下属律师事务所及时组建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对律师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摸底,并按党章规定对党支部进行调整和组建,核实律师党员人数,对挂靠的党员律师分别安排到各个党支部,使每个党员都在组织中。
本着有利于党组织规范管理,有利于党员管理教育,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的原则,重新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按照程序对不适合做支部书记或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做支部书记的律师进行调整,选用一批德才兼备、有工作责任感的中青年骨干律师担任支部书记职务。加强党务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党务能力素质,有意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在实践中逐步成为律师党务工作的中坚力量。
本着“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xxx员的规划,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热情支持和鼓励中青年律师申请入党。对入党积极分子要成熟一名发展一名,扩大党员队伍、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律师的高素质精英群体形象与其较为低下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很不相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律师服务社会的热情、质量及其良好形象。本着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法制民主进程,有利于律师行业发展的原则,呼吁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如增加律师行业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职数等,切实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
健全民主制度,实行党内民主是我们党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支部书记的产生、xxx员的发展、评先评优、先进典型的表彰和重大决定的提出上,按照民主程序,经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反复讨论进行,在充分表达广大党员意愿的基础上,形成统一意志,逐步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xxx面。
涉外法律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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