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校园监控项目
项目编号:wt-rzcg2016-2152
甲 方: 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
乙 方: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1、招标文件;
2、乙方报价文件;
3、中标通知书;
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和标准
为提高校园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保障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高效运行,根据校园安防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拟对我校的安防系统进行全面系统地规划设计,对原有的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数字化、高清化升级改造。
本项目主要完成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平台的搭建、校园(室外)视频监控摄像机安装、视频监控主干网络的敷设三个部分的内容。另外,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平台及主干网络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到系统今后的扩容升级以及与其它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需求。
(一)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平台搭建部分
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平台搭建将利用学校原有监控中心进行改造建设,建设内容包括一套15块(3行×5列)46寸led拼接显示大屏、高清视频监控一体化平台、网络存储设备、传输网络设备、客户端计算机和其它辅助设备。另外,根据视频监控平台相关设备的安装要求以及监控中心美观的需要,监控中心内的相关配套电源线路、防静电地板、室内装修等一并进行,并配备空调等温湿度调节设备。
(二)校园(室外)视频监控摄像机安装部分
本项目在校园(室外)共建设84处视频监控点。主要分布于校园内的主要通道、楼前楼后、校园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室外公共区域。摄像机采用具备红外夜视功能的高清网络摄像机。
(三)视频监控主干网络敷设部分
本项目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一期工程,视频监控主干网络除满足本项目的技术需求之外,还应为后续的视频监控系统的扩容和其它“智慧校园”信息系统的建设预留足够的网络传输空间。
视频监控主干网络以室外网络机柜(位于餐厅楼后)为中心,向校园内各栋楼(共20栋)分别敷设20根12芯光缆。各栋楼分设网络机柜以终接光缆,并以此为分中心向各视频监控点位转接网络线缆。另外,由就近的分设网络机柜分别引光纤至新疆班、国际班、食堂三个级部,四个校园大门门卫室。
价格详见附件1
中标通知书
三、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肆拾陆万捌仟肆佰贰拾玖元捌角整(大写)
468429.80 元(小写)
甲方银行开户信息: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单位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乙方授权银行开户信息:
开户单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日照市电信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市分行营业部?
帐号:1616 0206 2902 2111 063
单位地址:日照市烟台路58号
联系人姓名:秦绪峰
联系电话货款支付
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且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五、交付使用
1、交付使用时间: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以前验收交付使用。
2、交货地点: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校区
3、质保期:一年
4、风险负担: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质量和规格
货物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询价招标文件、报价文件及乙方评审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七、包装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如没有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安全、完好的包装方式。
八、运输要求
乙方应确保货物安全、完好的情况下运输,运输、装卸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验收
经双方共同验收,双方一致认为货物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及乙方在询标、评审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2、其它售后服务内容:
售后服务计划
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非常重视针对行业用户特殊需求的技术和售后服务。
提供以下服务:
全方位支持
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维护支持包括对软件、硬件和网络应用方面的支持。软件支持包括对提供的设备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以及服务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硬件支持包括将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所需的全部材料、零备件、劳务及差旅费用。网络支持包括网络应用和相互操作性支持。
电话支持 (7*24小时)
客户有任何为题可以直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技术支持
现场支持 (7*24小时响应)
对于通过电话无法解决的问题,由乙方本地服务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将派出工程师到现场为用户解决问题。我们对免费维护期内的系统提供现场维修和更换服务,对后续保用服务合同内指定的所有设备提供保修和保养服务;对于未包含在后续保用服务合同内的设备提供优惠的有偿服务的长期服务。
响应时间
用户定义优先权 电话响应 现场响应
紧急(系统瘫痪) 立刻回答 1小时内
严重(系统严重故障) 立刻回答 2小时内
一般(系统一般故障) 1小时内回复 4小时内
远程分析(remote dial-in analysis)
必要的话,用户可以采用中国电信的远程分析服务。通过适当的网关 (gateway),中国电信的专家对用户的系统进行远程诊断,加速问题的解决。
替换硬件零部件
售后服务中心备有大量的备品、备件,为用户就近方便快速地更换零部件。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对于本地用户提供一天之内到现场替换零部件,外地用户替换零部件的时间根据交通状况而定,一般为二至三天。
专人客户支持
由本地服务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针对用户的需求,成立项目组专门负责该项目的售后支持。项目组将由现场项目工程师,客户服务中心相关专家和一名项目经理组成。
客户文档
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系统安装手册、图纸、设备维护手册以及用户手册。客户的所有要求都将记录文档,以用户问题记录、用户问题跟踪、用户问题解决的形式登记备案,确保服务质量。
十一、违约条款
1、付款方迟付货款,每迟交一天,按逾期应付金额每日0.3‰支付违约金。
2、甲方延迟验收货物,延迟验收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除迟交货物外,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货物每迟交一天,按中标总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若15日内不能全部交齐货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采购,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若出现其他违约行为情形,应按合同总金额支付违约金。
4、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5、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不可抗力条款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法定或者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
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报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后确定。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应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东港区人民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撤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如需诉讼则应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东港区人民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
十五、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二份。
(具体规格型号详见合同货物清单)。
甲 方: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 乙 方:中国电信集团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 型号 技术规格/参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1、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平台搭建部分 1 高清监控一体化平台 大华 dh-dss-u500 单台服务器最大能支持不少于1500mbps的视频转发以及1500mbps的视频码流存储能力。支持 ipsan在线扩容,支持一体机分布式在线扩展,系统不关机情况下完成扩容。支持全天录像、按日期录像、按星期录像、按任意有效时间段录像,支持辅码流存储。支持对具有录像功能的前端设备,断网恢复后进行断网期间的录像补录,并可以设置开始结束日期,以及每天指定时间段进行录像补录。需针对校园的车辆管理提供个性化的管理模块,支持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自动计费,语音播报收费信息等功能支持n+m(m≥1)备份,当分布式设备故障时,所属的备用设备可及时接管业务,支持1到64多分屏画面显示,且支持视频画面自定义布局支持三维地图视频巡检、回放、预览,支持地图场景漫游控制支持人数统计、鱼球联动、主从式跟踪等功能,支持视频质量诊断:分析图像的亮度、偏色、对比度、清晰度等支持紧急求助设备终端管理:支持接收紧急求助设备终端的报警信息并在客户端地图上闪烁相关报警点位联,联动弹出报警区域周边摄像机画面支持云存储管理、门禁管理、透明厨房、访客信息管理、户籍信息管理、案件管理、应急指挥、车辆信息管理、出入口管理、停车场管理、考勤管理、巡更管理、广播管理等功能 台 1 16000 16000 2 网络存储服务器 大华 dh-evs5024s-r 4u 24盘位专业存储设备;linux操作系统,64位四核处理器, 4g内存,可扩展128g高速缓存;支持接入6t、8t、10t硬盘 ,可混合支持sata磁盘、sas磁盘、ssd磁盘;在工作状态下,支持硬盘热插拔;2个电源模块、2个风扇模块,1个控制器模块,所有模块均支持热插拔,5个千兆rj45网络接口,支持扩展4个千兆rj45网络接口,或支持扩展2个万兆光口;支持raid5、raid5ee、raid6,支持全局热备和局部热备;支持raid即建即用;支持智能数据存储功能,交通卡口的图片及数据(包括车标、车道、车速范围、车牌),行为分析的图片及数据(包括警戒线、警戒区、物品遗留、人脸检测)能 直接存入存储服务器,支持同时进行1024mbps视(音)频码流存储,1024mbps视(音)频码流转发、384mbps视(音)频码流回放;在转发模式下,可支持4096mbps视(音)频码流转发;ipsan工作模式下,存储带宽不小于2.7gbps;可支持不低于250mbps的图片并发输入,同时不低于250mbps图片并发输出;支持n+m集群功能:当发生故障时可在web日志和客户端报警提醒,当故障恢复后,支持集群功能,配置对外统一访问集群ip,通过该ip完成远程设备管理等业务配置,在集群内部按业务均衡的原则自动分配到各设备节点。 台 1 12000 12000 3 企业级硬盘 希捷 st3000nm0033 硬盘容量:3000gb;接口类型:sata3.0;转速:7200转/分;缓存:128mb;接口速率:6gb/s; 块 10 860 8600 4 46寸led背光高亮全高清液晶拼接单元 大华 dhl460uch-es 分辨率 支持1920×1080(向下兼容)亮度 ≥800cd/m2;分体式尺寸(含边框)(mm) 1021.98×576.57×256.50双边拼缝 ≤3.5mm;信号输入 支持vga(d-sub15)、cvb、dvi-d、hdmi、rs232(rj45)、usb多媒体(含升级功能);信号输出 支持cvb(q9头)、rs232(rj45);选配输入 sdi(q9头)、hdcvi、dp、ypbpr、rj45(网络解码)、s-video;选配输出 dp、vga(d-sub15)、dvi-d 块 15 7500 112500 5 拼接屏支架 大华 dz460 根据拼接屏及监控中心房间订制,碳钢,防腐处理 组 5 1200 6000 6 拼接屏专用线缆 大华 根据各拼接屏至解码器的距离订制,国标dvi线缆 根 16 220 3520 7 高清解码器 大华 dh-m70-4u-e-15do 标准19”的4u机架设计,双通道冗余电源,直流/交流电源嵌入式linux,支持模拟,数字视频信号的输入和矩阵输出采用h.264或mpeg4视频压缩标准,且音频和视频同步支持最大80路高清视频编码能力或320路标清视频编码能力支持300w/500w/800w/1200w解码支持20路3840*2160@30fps 支持自由分割支持60个显示屏的任意拼接支持液晶屏/dlp屏/小间距led屏显示支持开窗和漫游功能,单屏支持16个窗口单屏和融合窗口;支持80路1080p网络视频接入、存储及转发,支持vnc功能,可通过网络将远端电脑的操作界面投射到电视墙上,支持ipsan、iscsi标准网络协议存储,支持nvr、evs等网络集中存储方式 台 1 46000 46000 8 三层核心交换机 华为 s5720-36c-ei-28s 交换容量≥5tbps、包转发率≥220mpps;支持模块化可插拔双电源;支持1个扩展插槽,可扩展支持业务插卡;支持28个千兆光口,4个复用千兆电combo口,4个万兆光口;支持4k个vlan,支持voice vlan,基于端口的vlan,基于mac的vlan,基于协议的vlan;支持mac地址≥64k;支持静态路由、rip、ripng、ospf、ospfv3、bgp、bgp4+、isis、isisv6;支持mpls l3vpn、mpls l2vpn(vpls,vll)、mpls-te; 支持堆叠,主机堆叠数不小于9台;支持纵向虚拟化,作为纵向子节点零配置即插即用;支持对端口接收报文速率和发送报文速率进行限制,支持sp、wrr、sp+wrr等队列调度算法;支持g.8032以太环保护协议,设备功耗≤50w,提供官网链接证明;支持snmp v1/v2/v3、telnet远程维护、网管系统管理 台 1 8600 8600 9 二层接入交换机 华为 s5700-28c-li 二层交换机,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
24口,10m/100m/1000m自适应 套 1 3300 3300 10 客户端台式计算机 dell 3020mt 英特尔?酷睿? i5-4590处理器 (6m 缓存, 最高至 3.3 ghz, 含hd显卡 2500); 4gb (1x4gb) non-ecc ddr3 1333mhz sdram memory; 500gb 7200 rpm 3.5" sata hard drive;16x max dvd-rom;24寸显示器 套 1 4400 4400 11 服务器机柜 图腾 k3.6042 600宽1000深42u 个 2 2300 4600 12 监控中心装修 订制 包括:天棚吊顶、墙面处理、机房门洞开口及配电线路改造、灯具等 宗 1 10000 10000 235520 2、校园(室外)视频监控摄像机安装部分 1 200万高清红外筒型网络摄像机 大华 dh-ipc-hfw5233m-i2 200w像素 cmos传感器。最大分辨率1920x1080。rj45输出,清晰度不小于1100tvl。最低照度彩色:0.001 lx,黑白:0.0001 lx。支持h.265、h.264、mjpeg视频编码格式,其中h.264支持baseline/main/high profile。支持三码流技术。支持帧率动态控制功能,当触发报警时,视频录像帧率应自动调整至设定值。信噪比不小于58db。红外补光距离不小于140米。支持最多同时开启20个视频窗口进行画面浏览。具备区域入侵、越界入侵、物体遗留/移除、徘徊、停车、快速移动、人员聚集等智能行为分析功能。具备人脸检测、人脸增强、场景变更侦测等功能。支持客流统计、客流信息查询功能、热度图功能,并能支持热度图导出。摄像机在非法访问、网络断开、ip冲突时可给出报警提示。
摄像机能够在-40~70摄氏度,湿度小于93%环境下稳定工作。支持ip67、ik10防护等级。 台 84 480 40320 2 摄像机专用电源 大华 12v2a 块 84 23 1932 3 摄像机专用支架 订制 订制 个 84 25 25 4 摄像机安装抱箍 订制 不锈钢材质 个 168 10 10 5 室外监控立杆 订制 订制4米高,下口直径≥140mm,上口直径≥76mm;镀锌钢管, 壁厚≥2mm,喷塑处理;含地笼。 根 30 300 9000 6 立杆基础 订制 包括基孔开挖和恢复,砼基础制作和养护。 套 30 150 4500 7 室外防水箱 订制 不锈钢材质30mm×40mm 个 84 90 7560 66252 3、视频监控主干网络敷设部分 1 机架式光纤配线架 飞宇 fy-12st-1u 1u机架式12口光缆终端盒、配线架,可熔接12芯光缆、含适配器和尾纤;每栋楼配置1套,安装于监控中心机柜。 个 20 160 3200 2 光纤跳线 sc-sc 单模,与光纤配线架配套使用,3m/根 根 264 4 4 3 室外光缆交接箱 订制 详见第三章,第二部分:项目内容中“参数要求” 个 1 2600 2600 4 12芯单模室外铠装光缆 12芯 详见第三章,第二部分:项目内容中“参数要求” oy 6000 2.6 2 5 12芯光纤终端盒 fy-12 每栋楼配置1套 个 20 45 45 6 尾纤 sc 单模,光缆终端熔接使用 根 132 3 3 7 光纤收发器 飞宇 fy1114s-sc-s20 单模单纤,1000m电口,中心端采用2u机式安装,远端4个1000m电口+1个光口 台 20 260 5200 8 光纤熔接费 订制 所有光纤均需熔接 芯 528 4 2112 9 壁挂式网络机柜 图腾 12u,每栋楼配置1个 个 20 260 5200 10 室外超五类双绞线 林克 国标,每箱305米 箱 23 420 9660 11 rj45水晶头 普天 超五类 盒 2 45 90 12 电源线 友创 纯铜,国标,bvr10m2 米 1000 4.5 4500 13 电源线 友创 纯铜,国标,rvv3*1.0 米 5000 1.53 7650 14 开沟布管 订制 包括混凝土路面及绿化带的开挖恢复 米 2000 5 10000 15 pvc穿线管 订制 φ32mm 米 3000 3.2 9600 16 柜式空调 美的 3p、变频 台 1 6300 6300 17 客户端流量费 电信 5g/月 免费赠送一年流量费用 套 200 0 0 80464 设备材料费用 382236 1 人工及机械费用 本项目人工、机械费用 宗 1 67082 2 税金 5% 宗 1 19111.8 工程总费用 468429.8
14
相关热词搜索:;政府采购合同书
甲方(采购方):苏州市第四中学校
代表人:金奕
联系电话
乙方(供应方):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姚岗
联系电话备案方:苏州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12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市府大院11号楼六楼653室
采购编号:教1705-71
招标标号:jsjg2017-c-001
合同打印日期:2017年6月9日
根据江苏金港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购编号jsjg2017-c-001 号政府采购文件及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标的物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内容具体以单位。在苏州市区内,由采购方指定最终地点。二、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通知书;
乙方的;
文件;
乙方在招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三、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所监理的范围监理的工作内容
)))))
(5)协助施工单位制定工作进度计划,报甲方备案后监督实施;
(6)按照工程进度分解工作量,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成,提出合理化建议;
(7)做好进度款项结算的各项组织、协调、表单确认等工作;
(8)针对甲方有义务做好进度汇报工作。
4、项目投资控制
(1)通过对项目实施方案的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预算之内;
(2)协助业主单位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将付款进度与工程质量与形象进度结合起来。
5、项目合同管理
(1)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包单位按时履约;
(2)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
(3)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4)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工作量和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5)对项目变更控制,明确界定项目变更的目标,防止变更范围的扩大化,加强变更风险以及变更效果的评估;
(6)对变更申请及时响应;任何变更都应在实施前进行评估,选择冲击最小的变更方案;
(7)任何变更都要得到三方(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书面确认。
6、信息管理/项目文档管理
(1)做好监理日记及工程大事记;
(2)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与存档;
(3)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的会议纪要;
(4)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
(5)项目月报(周报);
(6)监理工程师通知;
(7)各种会议纪要;
(8)阶段性项目总结;
(9)承包单位提交的技术文档。
7、工作协调:接受委托,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涉及的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及安全事故的协调处理。监理方应通过必要的会议制度来实施协调工作,主要会议包括不限于:
(1)第一次现场会
(2)监理交底会
(3)周例会及业主单位组织的专题会
(4)监理协调会
(5)专题讨论会
(6)专家论证会
(7)阶段工作总结会
(8)问题通报会
(9)分项的阶段验收及最终验收会
(10)审计、结算协调会。
8、各阶段具体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施工准备阶段:
(1)检查核对施工图纸;
(2)检查开工前需办理的各类手续;
(3)检查施工现场。
b、施工阶段:
(1)审查施工单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下达开工通知书;
(2)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并建立监督检查台帐;
(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4)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组织导线点交桩、测量复核;
(5)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6)编制月用款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月用款报告;审核变更预算,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应及时报批,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对变更数额正确审核;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上报业主;
(7)审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监督检查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运行质量,检查承包人进场材料记录及自查台帐,并按20%以上抽检频率做好平行试验,并建立台帐以备核查及派专职见证人员做好见证取样检测的见证工作;
(8)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必要时,应配合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24小时日夜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工序的实施旁站监控;
(9)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核签证,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10)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11)保管工程保险单据复印件,及时提醒业主或施工单位办理保险延期手续,协助业主或施工单位进行保险索赔;
(12)工程形象进度每月25日之前报送一期;
(13)督促执行承包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及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
(14)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对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予以确认;
(15)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16)协助委托人组织和参与设备调试和项目动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c、竣工验收阶段:
(1)检查、督促并协助施工单位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并协助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档案;
(2)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处理委托人与施工单位间的合同纠纷。
d、保修及工程移交阶段:
(1)保修期间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
(2)参与工程移交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六、监理服务依据
1、国家监理管理规范;
2、采购人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
3、采购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4、有关国家、省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七、监理服务准则要求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不得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等。
4、不得泄漏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5、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6、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7、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8、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9、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10、不得泄漏所监理的项目需保密的事项。
八、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乙方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必须重新提供技术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进度造成影响或对设备造成损坏,乙方必须承担甲方损失。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按每天5%作为赔偿金(计算基数按合同总价款计算),如连续3天内乙方仍不能完成,可以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其它违约责任,违约金从合同款项中扣除。
九、索赔
在合同服务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由于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4小时内提出妥善解决方案,并立即开展实施。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负责维护、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如逾期不予答复和处理,由视为上述索赔已被接受,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十、其他
1、采购合同的签订: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否则将视为完全自愿放弃关于本次采购的成交人资格,并承担所有因此而对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2、谈判供应商必须按照《劳动法》及苏州市的有关规定配置工作人员数量并支付工资、国假加班费和交纳正常的社会保险,不得安排工作人员超时限加班。
委派专人负责成交方日常工作的监管、协调、考核。
、1、合同价格按此次价格执行。、付款方式:银行。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严重后果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 项目费用(万元) 备注 人员费用 8.4 车辆费用 0.9 耗材费 0.41 餐费 0.18 技术培训 0 以上费用合计 9.89万元 管理费 1.886万元 税费 0.752万元 合计 人民币:12.528万元 总报价(人民币)
壹拾贰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 最终优惠报价(人民币)
壹拾贰万伍仟贰佰元整(¥:125200.00元)
政府采购招标合同jsjg2017-c-001
第9页 共9页
相关热词搜索:;【法规名称】?政府采购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2-02-06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
文】
政府采购法
第 1 条?
为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依公平、公开之采购程序,提升采购效率与功能,确保采购品质,爰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采购,指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
第 3 条?
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 (以下简称机关) 办理采购,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4 条?
法人或团体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本法之规定,并应受该机关之监督。
第 5 条?
机关采购得委讬法人或团体代办。
前项采购适用本法之规定,该法人或团体并受委讬机关之监督。
第 6 条?
机关办理采购,应以维护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为原则,对厂商不得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
办理采购人员于不违反本法规定之范围内,得基于公共利益、采购效益或专业判断之考量,为适当之采购决定。
司法、监察或其他机关对于采购机关或人员之调查、起诉、审判、弹劾或纠举等,得洽请主管机关协助、鉴定或提供专业意见。
第 7 条?
本法所称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构造物与其所属设备及改变自然环境之行为,包括建筑、土木、水利、环境、交通、机械、电气、化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工程。
本法所称财物,指各种物品 (生鲜农渔产品除外) 、材料、设备、机具与其他动产、不动产、权利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财物。
本法所称劳务,指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资讯服务、研究发展、营运管理、维修、训练、劳力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劳务。
采购兼有工程、财物、劳务二种以上性质,难以认定其归属者,按其性质所占预算金额比率最高者归属之。
第 8 条?
本法所称厂商,指公司、合伙或独资之工商行号及其他得提供各机关工程、财物、劳务之自然人、法人、机构或团体。
第 9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为行政院采购暨公共工程委员会,以政务委员一人兼任主任委员。
本法所称上级机关,指办理采购机关直属之上一级机关。其无上级机关者,由该机关执行本法所规定上级机关之职权。
第 10 条?
主管机关掌理下列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一政府采购政策与制度之研订及政令之宣导。
二政府采购法令之研订、修正及解释。
三标准采购契约之检讨及审定。
四政府采购资讯之搜集、公告及统计。
五政府采购专业人员之训练。
六各机关采购之协调、督导及考核。
七中央各机关采购申诉之处理。
八其他关于政府采购之事项。
第 11 条?
主管机关应设立采购资讯中心,统一搜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类之资讯,并建立工程材料、设备之价格资料库,以供各机关采购预算编列及底价订定之参考。除应秘密之部分外,应无偿提供厂商。
主管机关得设采购人员训练所,统一培训专业采购人员。
第 12 条?
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时,应于规定期限内,检送相关文件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上级机关得视事实需要订定授权条件,由机关自行办理。
机关办理未达查核金额之采购,其决标金额达查核金额者,或契约变更后其金额达查核金额者,机关应补具相关文件送上级机关备查。
查核金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13 条?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采购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应由其主 (会) 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监办,依其属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机关、直辖市或县(市) 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公告金额应低于查核金额,由主管机关参酌国际标准定之。
第一项会同监办采购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行政院主计处定之。
第 14 条?
机关不得意图规避本法之适用,分批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其有分批办理之必要,并经上级机关核准者,应依其总金额核计采购金额,分别按公告金额或查核金额以上之规定办理。
第 15 条?
机关承办、监办采购人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为本人或代理厂商向原任职机关接洽处理离职前五年内与职务有关之事务。
机关承办、监办采购人员对于与采购有关之事项,涉及本人、配偶、三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或同财共居亲属之利益时,应行回避。
机关首长发现承办、监办采购人员有前项应行回避之情事而未依规定回避者,应令其回避,并另行指定承办、监办人员。
厂商或其负责人与机关首长有第二项之情形者,不得参与该机关之采购。
但本项之执行反不利于公平竞争或公共利益时,得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免除之。
采购之承办、监办人员应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相关规定,申报财产。
第 16 条?
请讬或关说,宜以书面为之或作成纪录。
政风机构得调阅前项书面或纪录。
第一项之请讬或关说,不得作为评选之参考。
第 17 条?
外国厂商参与各机关采购,应依我国缔结之条约或协定之规定办理。
前项以外情形,外国厂商参与各机关采购之处理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外国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国厂商或产品服务参与采购者,主管机关得限制或禁止该国厂商或产品服务参与采购。
第 18 条?
采购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
本法所称公开招标,指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厂商投标。
本法所称选择性招标,指以公告方式预先依一定资格条件办理厂商资格审查后,再行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本法所称限制性招标,指不经公告程序,邀请二家以上厂商比价或仅邀请一家厂商议价。
第 19 条?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除依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办理者外,应公开招标。
第 20 条?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采选择性招标:
一经常性采购。
二投标文件审查,须费时长久始能完成者。
三厂商准备投标需高额费用者。
四厂商资格条件复杂者。
五研究发展事项。
第 21 条?
机关为办理选择性招标,得预先办理资格审查,建立合格厂商名单。但仍应随时接受厂商资格审查之请求,并定期检讨修正合格厂商名单。
未列入合格厂商名单之厂商请求参加特定招标时,机关于不妨碍招标作业,并能适时完成其资格审查者,于审查合格后,邀其投标。
经常性采购,应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厂商名单。
机关办理选择性招标,应予经资格审查合格之厂商平等受邀之机会。
第 22 条?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采限制性招标:
一以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办理结果,无厂商投标或无合格标,且以原定招标内容及条件未经重大改变者。
二属专属权利、独家制造或供应、艺术品、秘密谘询,无其他合适之替代标的者。
三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致无法以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
四原有采购之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厂商采购者。
五属原型或首次制造、供应之标的,以研究发展、实验或开发性质办理者。
六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未能预见之情形,必须追加契约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标,确有产生重大不便及技术或经济上困难之虞,非洽原订约厂商办理,不能达契约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约金额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采购之后续扩充,且已于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叙明扩充之期间、金额或数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开竞价市场采购财物。
九委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资讯服务,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一○办理设计竞赛,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一一因业务需要,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经依所需条件公开征求勘选认定适合需要者。
一二购买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或受刑人个人、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团体、监狱工场、慈善机构所提供之非营利产品或劳务。
一三委讬在专业领域具领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经公告审查优胜之学术或非营利机构进行科技、技术引进、行政或学术研究发展。
一四邀请或委讬具专业素养、特质或经公告审查优胜之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或团体表演或参与文艺活动。
一五公营事业为商业性转售或用于制造产品、提供服务以供转售目的所为之采购,基于转售对象、制程或供应源之特性或实际需要,不适宜以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方式办理者。
一六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厂商评选办法与服务费用计算方式与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业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适用工程采购。
第 23 条?
未达公告金额之招标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机关定之;在地方由直辖市或县(市) 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规定办理。
第 24 条?
机关基于效率及品质之要求,得以统包办理招标。
前项所称统包,指将工程或财物采购中之设计与施工、供应、安装或一定期间之维修等并于同一采购契约办理招标。
统包实施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25 条?
机关得视个别采购之特性,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一定家数内之厂商共同投标。
前项所称共同投标,指二家以上之厂商共同具名投标,并于得标后共同具名签约,连带负履行采购契约之责,以承揽工程或提供财物、劳务之行为。
共同投标以能增加厂商之竞争或无不当限制竞争者为限。
同业共同投标应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条但书各款之规定。
共同投标厂商应于投标时检附共同投标协议书。
共同投标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26 条?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应依功能或效益订定招标文件。其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者,应从其规定。
机关所拟定、采用或适用之技术规格,其所标示之拟采购产品或服务之特性,诸如品质、性能、安全、尺寸、符号、术语、包装、标志及标示或生产程序、方法及评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竞争。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标或商名、专利、设计或型式、特定来源地、生产者或供应者。但无法以精确之方式说明招标要求,而已在招标文件内注明诸如“或同等品”字样者,不在此限。
第 27 条?
机关办理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应将招标公告或办理资格审查之公告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并公开于资讯网路。公告之内容修正时,亦同。
前项公告内容、公告日数、公告方法及政府采购公报发行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机关办理采购时,应估计采购案件之件数及每件之预计金额。预算及预计金额,得于招标公告中一并公开。
第 28 条?
机关办理招标,其自公告日或邀标日起至截止投标或收件日止之等标期,应订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标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29 条?
公开招标之招标文件及选择性招标之预先办理资格审查文件,应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标日或收件日止,公开发给、发售及邮递方式办理。发给、发售或邮递时,不得登记领标厂商之名称。
选择性招标之文件应公开载明限制投标厂商资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第一项文件内容,应包括投标厂商提交投标书所需之一切必要资料。
第 30 条?
机关办理招标,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厂商须缴纳押标金;得标厂商须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或并提供其他担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劳务采购,得免收押标金、保证金。
二未达公告金额之工程、财物采购,得免收押标金、保证金。
三以议价方式办理之采购,得免收押标金。
四依市场交易惯例或采购案特性,无收取押标金、保证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押标金及保证金应由厂商以现金、金融机构签发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邮政汇票、无记名政府公债、设定质权之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单、银行开发或保兑之不可撤销担保信用状缴纳,或取具银行之书面连带保证、保险公司之连带保证保险单为之。
押标金、保证金及其他担保之种类、额度及缴纳、退还、终止方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31 条?
机关对于厂商所缴纳之押标金,应于决标后无息发还未得标之厂商。废标时,亦同。
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缴纳之押标金,不予发还,其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一以伪造、变造之文件投标。
二投标厂商另行借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
三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
四在报价有效期间内撤回其报价。
五开标后应得标者不接受决标或拒不签约。
六得标后未于规定期限内,缴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七押标金转换为保证金。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者。
第 32 条?
机关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得不发还得标厂商所缴纳之保证金及其孳息,或担保者应履行其担保责任之事由,并叙明该项事由所涉及之违约责任、保证金之抵充范围及担保者之担保责任。
第 33 条?
厂商之投标文件,应以书面密封,于投标截止期限前,以邮递或专人送达招标机关或其指定之场所。
前项投标文件,厂商得以电子资料传输方式递送。但以招标文件已有订明者为限,并应于规定期限前递送正式文件。
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厂商于开标前补正非契约必要之点之文件。
第 34 条?
机关办理采购,其招标文件于公告前应予保密。但须公开说明或藉以公开征求厂商提供参考资料者,不在此限。
机关办理招标,不得于开标前泄漏底价,领标、投标厂商之名称与家数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之相关资料。
底价于开标后至决标前,仍应保密,决标后除有特殊情形外,应予公开。
但机关依实际需要,得于招标文件中公告底价。
机关对于厂商投标文件,除供公务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保守秘密。
第 35 条?
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厂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条件下,得就技术、工法、材料或设备,提出可缩减工期、减省经费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实施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36 条?
机关办理采购,得依实际需要,规定投标厂商之基本资格。
特殊或巨额之采购,须由具有相当经验、实绩、人力、财力、设备等之厂商始能担任者,得另规定投标厂商之特定资格。
外国厂商之投标资格及应提出之资格文件,得就实际需要另行规定,附经公证或认证之中文译本,并于招标文件中订明。
第一项基本资格、第二项特定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之范围及认定标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37 条?
机关订定前条投标厂商之资格,不得不当限制竞争,并以确认厂商具备履行契约所必须之能力者为限。
投标厂商未符合前条所定资格者,其投标不予受理。但厂商之财力资格,得以银行或保险公司之履约及赔偿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保险单代之。
第 38 条?
政党及与其具关系企业关系之厂商,不得参与投标。
前项具关系企业关系之厂商,准用公司法有关关系企业之规定。
第 39 条?
机关办理采购,得依本法将其对规划、设计、供应或履约业务之专案管理,委讬厂商为之。
承办专案管理之厂商,其负责人或合伙人不得同时为规划、设计、施工或供应厂商之负责人或合伙人。
承办专案管理之厂商与规划、设计、施工或供应厂商,不得同时为关系企业或同一其他厂商之关系企业。
第 40 条?
机关之采购,得洽由其他具有专业能力之机关代办。
上级机关对于未具有专业采购能力之机关,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专业能力之机关代办采购。
第 41 条?
厂商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者,应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日期前,以书面向招标机关请求释疑。
机关对前项疑义之处理结果,应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日期前,以书面答复请求释疑之厂商,必要时得公告之;其涉及变更或补充招标文件内容者,除选择性招标之规格标与价格标及限制性招标得以书面通知各厂商外,应另行公告,并视需要延长等标期。机关自行变更或补充招标文件内容者,亦同。
第 42 条?
机关办理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得就资格、规格与价格采取分段开标。
机关办理分段开标,除第一阶段应公告外,后续阶段之邀标,得免予公告。
第 43 条?
机关办理采购,除我国缔结之条约或协定另有禁止规定者外,得采行下列措施之一,并应载明于招标文件中∶
一要求投标厂商采购国内货品比率、技术移转、投资、协助外销或其他类似条件,作为采购评选之项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国厂商为最低标,且其标价符合第五十二条规定之决标原则者,得以该标价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
第 44 条?
机关办理特定之采购,除我国缔结之条约或协定另有禁止规定者外,得对国内产制加值达百分之五十之财物或国内供应之工程、劳务,于外国厂商为最低标,且其标价符合第五十二条规定之决标原则时,以高于该标价一定比率以内之价格,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
前项措施之采行,以合于就业或产业发展政策者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三,优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适用范围、优惠比率及实施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第 45 条?
公开招标及选择性招标之开标,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依招标文件公告之时间及地点公开为之。
第 46 条?
机关办理采购,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订定底价。底价应依图说、规范、契约并考量成本、市场行情及政府机关决标资料逐项编列,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
前项底价之订定时机,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开招标应于开标前定之。
二选择性招标应于资格审查后之下一阶段开标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标应于议价或比价前定之。
第 47 条?
机关办理下列采购,得不订底价。但应于招标文件内叙明理由及决标条件与原则∶
一订定底价确有困难之特殊或复杂案件。
二以最有利标决标之采购。
三小额采购。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采购,得规定厂商于投标文件内详列报价内容。
小额采购之金额,在中央由主管机关定之;在地方由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规定办理。
第 48 条?
机关依本法规定办理招标,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开标决标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即应依招标文件所定时间开标决标:
一变更或补充招标文件内容者。
二发现有足以影响采购公正之违法或不当行为者。
三依第八十二条规定暂缓开标者。
四依第八十四条规定暂停采购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条规定由招标机关另为适法之处置者。
六因应突发事故者。
七采购计划变更或取销采购者。
八经主管机关认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开标,因未满三家而流标者,第二次招标之等标期间得予缩短,并得不受前项三家厂商之限制。
第 49 条?
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其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情形外,仍应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
第 50 条?
投标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机关于开标前发现者,其所投之标应不予开标;于开标后发现者,应不决标予该厂商:
一未依招标文件之规定投标。
二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之规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之文件投标。
四伪造或变造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厂商间之投标文件内容有重大异常关联者。
六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
决标或签约后发现得标厂商于决标前有前项情形者,应撤销决标、终止契约或解除契约,并得追偿损失。但撤销决标、终止契约或解除契约反不符公共利益,并经上级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不予开标或不予决标,致采购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者,机关得宣布废标。
第 51 条?
机关应依招标文件规定之条件,审查厂商投标文件,对其内容有疑义时,得通知投标厂商提出说明。
前项审查结果应通知投标厂商,对不合格之厂商,并应叙明其原因。
第 52 条?
机关办理采购之决标,应依下列原则之一办理,并应载明于招标文件中∶
一订有底价之采购,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且在底价以内之最低标为得标厂商。
二未订底价之采购,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标价合理,且在预算数额以内之最低标为得标厂商。
三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最有利标为得标厂商。
四采用复数决标之方式∶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公告保留采购项目或数量
选择之组合权利,但应合于最低价格或最有利标之竞标精神。
机关采前项第三款决标者,以异质之工程、财物或劳务采购而不宜以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办理者为限。
决标时得不通知投标厂商到场,其结果应通知各投标厂商。
第 53 条?
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之最低标价超过底价时,得洽该最低标厂商减价一次;减价结果仍超过底价时,得由所有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重新比减价格,比减价格不得逾三次。
前项办理结果,最低标价仍超过底价而不逾预算数额,机关确有紧急情事需决标时,应经原底价核定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且不得超过底价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超过底价百分之四者,应先报经上级机关核准后决标。
第 54 条?
决标依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办理者,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最低标价逾评审委员会建议之金额或预算金额时,得洽该最低标厂商减价一次。
减价结果仍逾越上开金额时,得由所有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重新比减价格。机关得就重新比减价格之次数予以限制,比减价格不得逾三次,办理结果,最低标价仍逾越上开金额时,应予废标。
第 55 条?
机关办理以最低标决标之采购,经报上级机关核准,并于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预告者,得于依前二条规定无法决标时,采行协商措施。
第 56 条?
决标依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办理者,应依招标文件所规定之评审标准,就厂商投标标的之技术、品质、功能、商业条款或价格等项目,作序位或计数之综合评选,评定最有利标。价格或其与综合评选项目评分之商数,得做为单独评选之项目或决标之标准。未列入之项目,不得做为评选之参考。评选结果无法依机关首长或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评定最有利标时,得采行协商措施,再作综合评选,评定最有利标。评定应附理由。综合评选不得逾三次。
依前项办理结果,仍无法评定最有利标时,应予废标。
机关采最有利标决标者,应先报经上级机关核准。
最有利标之评选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57 条?
机关依前二条之规定采行协商措施者,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开标、投标、审标程序及内容均应予保密。
二协商时应平等对待所有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必要时并录影或录音存证。
三原招标文件已标示得更改项目之内容,始得纳入协商。
四前款得更改之项目变更时,应以书面通知所有得参与协商之厂商。
五协商结束后,应予前款厂商依据协商结果,于一定期间内修改投标文件重行递送之机会。
第 58 条?
机关办理采购采最低标决标时,如认为最低标厂商之总标价或部分标价偏低,显不合理,有降低品质、不能诚信履约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该厂商提出说明或担保。厂商未于机关通知期限内提出合理之说明或担保者,得不决标予该厂商,并以次低标厂商为最低标厂商。
第 59 条?
机关以选择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办理采购者,采购契约之价款不得高于厂商于同样市场条件之相同工程、财物或劳务之最低价格。
厂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费、后谢金或其他利益为条件,促成采购契约之签订。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机关得终止或解除契约或将溢价及利益自契约价款中扣除。
公开招标之投标厂商未达三家者,准用前三项之规定。
第 60 条?
机关办理采购依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或第五十七条规定,通知厂商说明、减价、比减价格、协商、更改原报内容或重新报价,厂商未依通知期限办理者,视同放弃。
第 61 条?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采购之招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应于决标后一定期间内,将决标结果之公告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并以书面通知各投标厂商。无法决标者,亦同。
第 62 条?
机关办理采购之决标资料,应定期汇送主管机关。
第 63 条?
各类采购契约之要项,由主管机关参考国际及国内惯例定之。
委讬规划、设计、监造或管理之契约,应订明厂商规划设计错误、监造不实或管理不善,致机关遭受损害之责任。
第 64 条?
采购契约得订明因政策变更,厂商依契约继续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机关得报经上级机关核准,终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约,并补偿厂商因此所生之损失。
第 65 条?
得标厂商应自行履行工程、劳务契约,不得转包。
前项所称转包,指将原契约中应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
厂商履行财物契约,其需经一定履约过程,非以现成财物供应者,准用前二项规定。
第 66 条?
得标厂商违反前条规定转包其他厂商时,机关得解除契约、终止契约或没收保证金,并得要求损害赔偿。
前项转包厂商与得标厂商对机关负连带履行及赔偿责任。再转包者,亦同。
第 67 条?
得标厂商得将采购分包予其他厂商。称分包者,谓非转包而将契约之部分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
分包契约报备于采购机关,并经得标厂商就分包部分设定权利质权予分包厂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条之抵押权及第八百十六条因添附而生之请求权,及于得标厂商对于机关之价金或报酬请求权。
前项情形,分包厂商就其分包部分,与得标厂商连带负瑕疵担保责任。
第 68 条?
得标厂商就采购契约对于机关之价金或报酬请求权,其全部或一部得为权利质权之标的。
第 69 条?
(删除)
第 70 条?
机关办理工程采购,应明订厂商执行品质管理、环境保护、施工安全卫生之责任,并对重点项目订定检查程序及检验标准。
机关于厂商履约过程,得办理分段查验,其结果并得供验收之用。
中央及直辖市、县 (市) 政府应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组,定期查核所属 (辖) 机关工程品质及进度等事宜。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之组织准则,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其作业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财物或劳务采购需经一定履约过程,而非以现成财物或劳务供应者,准用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
第 71 条?
机关办理工程、财物采购,应限期办理验收,并得办理部分验收。
验收时应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派适当人员主验,通知接管单位或使用单位会验。
机关承办采购单位之人员不得为所办采购之主验人或样品及材料之检验人。
前三项之规定,于劳务采购准用之。
第 72 条?
机关办理验收时应制作纪录,由参加人员会同签认。验收结果与契约、图说、货样规定不符者,应通知厂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货或换货。
其验收结果不符部分非属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并经机关检讨认为确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就其他部分办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金。
验收结果与规定不符,而不妨碍安全及使用需求,亦无减少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经机关检讨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者,得于必要时减价收受。其在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应先报经上级机关核准;未达查核金额之采购,应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
验收人对工程、财物隐蔽部分,于必要时得拆验或化验。
第 73 条?
工程、财物采购经验收完毕后,应由验收及监验人员于结算验收证明书上分别签认。
前项规定,于劳务验收准用之。
第 74 条?
厂商与机关间关于招标、审标、决标之争议,得依本章规定提出异议及申诉。
第 75 条?
厂商对于机关办理采购,认为违反法令或我国所缔结之条约、协定 (以下合称法令) ,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于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向招标机关提出异议:
一对招标文件规定提出异议者,为自公告或邀标之次日起等标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数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计。但不得少于十日。
二对招标文件规定之释疑、后续说明、变更或补充提出异议者,为接获机关通知或机关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对采购之过程、结果提出异议者,为接获机关通知或机关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过程或结果未经通知或公告者,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迟不得逾决标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标机关应自收受异议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为适当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通知提出异议之厂商。其处理结果涉及变更或补充招标文件内容者,除选择性招标之规格标与价格标及限制性招标应以书面通知各厂商外,应另行公告,并视需要延长等标期。
第 76 条?
厂商对于公告金额以上采购异议之处理结果不服,或招标机关逾前条第二项所定期限不为处理者,得于收受异议处理结果或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依其属中央机关或地方机关办理之采购,以书面分别向主管机关、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所设之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诉。地方政府未设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者,得委请中央主管机关处理。
厂商误向该管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以外之机关申诉者,以该机关收受之日,视为提起申诉之日。
前项收受申诉书之机关应于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内,将申诉书移送于该管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并通知申诉厂商。
第 77 条?
申诉应具申诉书,载明下列事项,由申诉厂商签名或盖章∶
一申诉厂商之名称、地址、电话及负责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原受理异议之机关。
三申诉之事实及理由。
四证据。
五年、月、日。
申诉得委任代理人为之,代理人应检附委任书并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电话、住所或居所。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第 78 条?
厂商提出申诉,应同时缮具副本送招标机关。机关应自收受申诉书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向该管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陈述意见。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应于收受申诉书之次日起四十日内完成审议,并将判断以书面通知厂商及机关。必要时得延长四十日。
第 79 条?
申诉逾越法定期间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补正者,应定期间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者,不予受理。
第 80 条?
采购申诉得仅就书面审议之。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得依职权或申请,通知申诉厂商、机关到指定场所陈述意见。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于审议时,得嘱讬具专门知识经验之机关、学校、团体或人员鉴定,并得通知相关人士说明或请机关、厂商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办理审议,得先行向厂商收取审议费、鉴定费及其他必要之费用;其收费标准及缴纳方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采购申诉审议规则,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第 81 条?
申诉提出后,厂商得于审议判断送达前撤回之。申诉经撤回后,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诉。
第 82 条?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审议判断,应以书面附事实及理由,指明招标机关原采购行为有无违反法令之处;其有违反者,并得建议招标机关处置之方式。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于完成审议前,必要时得通知招标机关暂停采购程序。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为第一项之建议或前项之通知时,应考量公共利益、相关厂商利益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 83 条?
审议判断,视同诉愿决定。
第 84 条?
厂商提出异议或申诉者,招标机关评估其事由,认其异议或申诉有理由者,应自行撤销、变更原处理结果,或暂停采购程序之进行。但为应紧急情况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无影响采购之虞者,不在此限。
依厂商之申诉,而为前项之处理者,招标机关应将其结果即时通知该管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
第 85 条?
审议判断指明原采购行为违反法令者,招标机关应另为适法之处置。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于审议判断中建议招标机关处置方式,而招标机关不依建议办理者,应于收受判断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报请上级机关核定,并由上级机关于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及厂商说明理由。
第一项情形,厂商得向招标机关请求偿付其准备投标、异议及申诉所支出之必要费用。
第 86 条?
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 (市) 政府为处理中央及地方机关采购之厂商申诉及机关与厂商间之履约争议调解,分别设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 (市) 政府聘请具有法律或采购相关专门知识之公正人士担任,其中三人并得由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 (市) 政府高级人员派兼之。但派兼人数不得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五分之一。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应公正行使职权。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组织准则,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第 87 条?
意图使厂商不为投标、违反其本意投标,或使得标厂商放弃得标、得标后转包或分包,而施强暴、胁迫、药剂或催眠术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厂商无法投标或开标发生不正确结果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影响决标价格或获取不当利益,而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厂商不为投标或不为价格之竞争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影响采购结果或获取不当利益,而借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容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或证件参加投标者,亦同。
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88 条?
受机关委讬提供采购规划、设计、审查、监造、专案管理或代办采购厂商之人员,意图为私人不法之利益,对技术、工法、材料、设备或规格,为违反法令之限制或审查,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其意图为私人不法之利益,对厂商或分包厂商之资格为违反法令之限制或审查,因而获得利益者,亦同。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89 条?
受机关委讬提供采购规划、设计或专案管理或代办采购厂商之人员,意图为私人不法之利益,泄漏或交付关于采购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物品或其他资讯,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90 条?
意图使机关规划、设计、承办、监办采购人员或受机关委讬提供采购规划、设计或专案管理或代办采购厂商之人员,就与采购有关事项,不为决定或为违反其本意之决定,而施强暴、胁迫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91 条?
意图使机关规划、设计、承办、监办采购人员或受机关委讬提供采购规划、设计或专案管理或代办采购厂商之人员,泄漏或交付关于采购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物品或其他资讯,而施强暴、胁迫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92 条?
厂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厂商亦科以该条之罚金。
第 93 条?
各机关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财物或劳务,与厂商签订共同供应契约。
第 94 条?
机关办理评选,应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评选委员会,专家学者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名单由主管机关会同教育部、考选部及其他相关机关建议之。
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及审议规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95 条?
机关办理采购宜由采购专业人员为之。
前项采购专业人员之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相关机关定之。
第 96 条?
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优先采购取得政府认可之环境保护标章使用许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产品,并得允许百分之十以下之价差。产品或其原料之制造、使用过程及废弃物处理,符合再生材质、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会利益或减少社会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产品,准用前项之规定。
前二项产品之种类、范围及实施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及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第 97 条?
主管机关得参酌相关法令规定采取措施,扶助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一定金额比例以上之政府采购。
前项扶助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98 条?
得标厂商其于国内员工总人数逾一百人者,应于履约期间雇用身心障碍者及原住民,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百分之二,雇用不足者,除应缴纳代金,并不得雇用外籍劳工取代雇用不足额部分。
第 99 条?
机关办理政府规划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环保、旅游等建设,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开放厂商投资兴建、营运者,其甄选投资厂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本法之规定。
第 100 条?
主管机关、上级机关及主计机关得随时查核各机关采购进度、存货或其使用状况,亦得命其提出报告。
机关多余不用之堪用财物,得无偿让与其他政府机关或公立学校。
第 101 条?
机关办理采购,发现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将其事实及理由通知厂商,并附记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
一容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或证件参加投标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之文件参加投标、订约或履约者。
三擅自减省工料情节重大者。
秦皇岛市市政府:
王向东同志于1999年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本科毕业后,响应国家号召,主动报名参军,为国防事业贡献青春,已服役10年,现年32周岁,中共党员,职务营长,军衔营长。
王向东同志进入部队以来,表现突出积极,认真刻苦,钻研进取,工作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工作中能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并善于与同志合作,乐于助人。
王向东同志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又在军队大机关工作多年,长期从事办公室、军事专业工作,有大型会议组织、协调接待、行文办文丰富经验,具有全局和局部综合协调的能力。
王向东同志立场坚定,党性强,能够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了“5.12”抗震救灾(因表现突出,记三等功一次)和多次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任务,因工作表现优异、参谋建议得当、指挥决策准确、完成任务出色共获三等功3次。
王向东同志,在军队转业干部中,属于有年龄优势、学历优势,思维活跃,善于学习的典型,前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考取了**大学的计算机软件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今年下半年获硕士学位,在此期间,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和严谨的'科研思路进行研究,熟练掌握了计算机管理模型的建立、应用、检测等技能,并能够熟练的应用数据处理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该同志已获得了较好的现代信息化行政工作能力。
经过部队这所大学校的学习和锻炼,**已经成为一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有热情有能力适应各种工作的挑战。
作为王向东同志的原单位,我们郑重推荐该同志到贵单位工作,希望予以认真考虑为盼。
谢谢!
xx部队
2015年11月12日
最新园洲政府网(4篇)
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