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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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9 00:00:00    小编:悬疑影视剧

最新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模板12篇)

小编:悬疑影视剧

合同的履行不仅要求合同双方遵守约定,还要注重诚信,维护商业信誉。需要确保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各方的责任得到执行。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原、被告于12月登记结婚,原告(女方)诉称:“因原告未怀上孩子的事及其他琐事,双方频繁地发生争吵,夫妻感情越来越差,濒于破裂。204月9日,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从2月开始,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很冷淡,即使孩子病了,被告也不来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出离婚。其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男方)提起反诉称,原告所称的“婚生儿子”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是原告与第三人生的,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贞义务,原告对此应负完全责任,应向被告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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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1993年6月1日,李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4亩,承包期限为十年。后来,李某进城务工。,该村村委会响应乡政府号召发展蔬菜种植,蔬菜基地安排到村东头公路两侧,李某有1.5亩土地在蔬菜基地范围内。因李某考虑到种植蔬菜比较麻烦,就委托当时的村支书找愿意种菜的人种这块地,相关的费用则由种菜的人承担。该轮合同到期后,该村村委会没有同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村也未进行土地调整,各家庭仍然种着原来的土地。7月6日,该村村委会擅自将李某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1.5亩以机动地的名义发包给了张某。李某因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原告a单位诉被告刘某1劳动争议赔偿失业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6月29日受理后,经审查追加c单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会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王汉欣,被告刘某1的委托代理人刘联清、肖明喜,第三人c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单位诉称,被告原系我厂职工,后于11月3日自愿解除了与我厂的劳动关系。11月30日,被告等121名我厂原职工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补偿其失业保险金。206月8日,汉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阳劳裁字第12号裁决书裁决:由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人民币4368元。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四

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合同规定王某对果园的承包期为15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王某一家还一直做木材加工生意并于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了保障。

2012月,王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260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李某经营。转包期以王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果园原来的承包金,仍由王某向村委会交付。

后来,村委会以该果园属于村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遂将王某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王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做出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王某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五

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六

小玉是一名医生。与其丈夫小张相识相恋,并于登记结婚。小玉怀孕生了女儿。在此之后其丈夫下了班不是去喝酒就是去打牌,常常半夜两三点钟才回来。开始的时候,丈夫晚上总还会回来睡。到了左右,其丈夫开始常常夜不归宿。末小玉的同事开始向其透露说她的丈夫在外面有女人,开始小玉不相信,可是后来,其丈夫越来越多地在外面过夜,才让小玉意识到这是真的。后来,其丈夫终于承认,说他从20开始就在外面与一个年轻的打工妹有染,并他们家的同一幢楼同一层租了一间房和那个女人同居,而小玉却完全不知道。事已如此,小玉只有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女儿由自己抚养教育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七

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八

陆某与薛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近几年,丈夫薛某为家庭生计出外打工,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张女,与其发生了关系,并致张女怀孕。陆某在了解张女怀孕一事后,虽伤心欲绝,但为了顾全家庭,并抱着让薛某回心转意的一丝幻想,出钱为张女作了引产。谁知,薛某不思悔改,继续与该女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悲痛欲绝的陆某见无法使丈夫回头,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薛某对致张女怀孕一事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陆某与被告薛某感情确已破裂。但薛某在外致人怀孕非法定的离婚时提起的损害赔偿事由。因此,判决准予陆某与薛某离婚,驳回陆某要求薛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九

彭某某系某企业单位职工,因年满60岁,于2000年10月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彭某某聘用回去担任原工作。起初单位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单位在职同等职工工资发给。

2001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此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签约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办理。每月发给彭某某工资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修养老金单位支配,未发给彭某某。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单位困难,不再聘用彭某某时返还彭某某。”2003年6月30日终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单位拒绝。并称:发给彭某某聘用期间的每月工资已包括了养老金。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十

争议焦点:公司《职位聘用书》上薪酬承诺是否属于“书面工作失误”

案情简介:2007年,申诉人原就职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国公司(即被诉人)收购,被诉人向申诉人寄发《职位聘用书》要约,申诉人接受要约,并与被诉人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诉人认为《职位聘用书》中月薪1万多元属于工作失误,要求按照申诉人在原单位的'薪金报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资。为此申诉人委托我所郭行飞律师、杨欣律师向浦东新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双方主要观点:

申诉人: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诉人《职位聘用书》中关于薪金报酬的要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被诉人对该薪酬承诺属于“书面工作失误”的解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按照《职位聘用书》上薪酬承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被诉人:《职位聘用书》中关于岗位、月薪和年薪、相关福利与申诉人原就职公司的薪资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属于失误,非被诉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显示公平,被诉人有权对此做出调整。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十一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未满16周岁,并因工致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是否能够免除赔偿责任?下面的案例将对此进行探讨。

案情是这样的:x年3月,枣庄市xx王朝纺织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招工时,劳动者由于未年满16周岁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报名,后被xx公司录用从事浆染工作。x年1月10日15时,劳动者在操作联合机时,致其右臂受伤。之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xx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一审认为,劳动者虽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不能否认劳动者被xx公司录用并实际为其工作的事实,客观上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xx公司主张事实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是不当的。原告xx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满16周岁,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成立了,但是劳动合同仍是无效的。基于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关于第一个疑问,我们知道,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但是,这并没有回答合同无效与合同是否成立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是否相容的问题。我们认为,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达成合意了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是否生效则取决于合同的内部和外部条件是否满足,条件满足了合同即告生效,因而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是可以相容的。结合本案,由于用工单位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劳动合同生效的外部条件自然无法满足,所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同时,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成立,是因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这种合意是以双方的实际履行为根据的`。

关于第二个疑问,虽然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还是要略作说明。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一是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报酬;二是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xx公司录用童工,属于非法用工行为,受害者可以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向用工单位索赔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因此,用工单位是不能将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判决作为其拒绝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挡箭牌的。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篇十二

7月,经人介绍,王红和李伟认识、订婚,同年8月,俩人登记结婚。婚后12天王红和李伟的母亲去天津打工,月26日,王红回娘家,俩人分居至今。据王红回忆,她和李伟结婚后第6天开始,李伟就不大正常,晚上不睡觉,在屋里来回跑,还不住地赶她走,口口声声说“我骗了你,对不起你,趁没要孩子,咱离婚吧”。王红当丈夫开玩笑,没在意。年10月13日,李伟被送进一家医院精神科治疗,王红打工回来去看丈夫,见面10分钟,大夫就让离开。

王红说,李伟婚前隐瞒了患病的情况,李伟的父母说,这病是婚后得的。李伟的代理人称,俩人充分了解后才结婚。据医院病案显示:“李伟,入院日期10月26日,出院日期2009年12月24日,主要诊断精神分裂症”。

莘县法院认为,王红和李伟从相识到结婚只有一个月时间,相互了解不够,经调查,李伟精神分裂症是婚前所得,且久治不愈。据《婚姻法》和相关法规,判决准许王红和李伟离婚,婚前嫁妆归李伟,同时由王红给李伟经济帮助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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