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合同法笔记 兴盛优选供应商合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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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9 00:00:00    小编:矮人爷爷带你学电

债与合同法笔记 兴盛优选供应商合同(三篇)

小编:矮人爷爷带你学电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债与合同法笔记兴盛优选供应商合同篇一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的实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应遵循地基本准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四、情事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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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与合同法笔记兴盛优选供应商合同篇二

按第60条的规定,有两个原则:

适当原则包含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强调的是,只要合同能够履行,就要求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得以其他方式代带实际履行。

例:万国总部大楼有三层,还有其他用户也在该大楼,现在,楼主找到一个大公司,欲把整栋楼都包给该公司5年。于是,楼主给各承租户发了通知,表示愿意承担四个月的违约金责任,只要大家于8月1日前搬出。各租户不愿要违约金,而是继续承租。这时,法律支持租户一方。

2.诚信原则。

(1)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相对应。

(2)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a.违反主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

b.仅违反附随义务,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同时履行。

注意: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发生在同时履行的场合。

2.先履行抗辩权

(1)权利主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

(2)与双方违约的关系。

例1:甲交货迟延了一周,乙仅支付50%的货款,其他拒不支付。此即双方违约。

例2:按约定甲应于6月1日交货,但甲到9月1日才交货。乙10月1日付款,而非在待定的7月1日付款。这里乙不是违约,是后履行抗辩。

3.不安抗辩权

例:6月1日甲应先履行,一个月后乙才履行,但是,6月1日时甲发现乙存在第68条规定的情况。这时甲享有不安抗辩权,可暂时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若对方不提供担保,甲可解除合同。

注意:

①只有先履行一方才享有不安抗辩权。

②有两个阶段。如果甲刚证明乙存在第68条的情形,就解除合同,将不受法律支持。如果事后证明乙不存在该情形,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1)第三人代为履行。

例: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中第三人丙交货给乙。这时,丙就被称为代为履行第三人,又称履行辅助人。

(2)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于债务转让。

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乙之间合同约定甲交货给乙,乙告诉甲将货交给丁即可,丁就是代为受领第三人。如果甲交货不合格,则甲应向乙(而非丁)承担违约责任。

债与合同法笔记兴盛优选供应商合同篇三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为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是只有在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能提出来。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提出续订不定期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一旦提出请求对用人单位则是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中必须载明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 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载明试用期条款、保密条款等。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 同期限之内。就是说,试用期不在合同期限之外单独计算。比如说,张某与其所在公司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3个月,则自合同生效之日 起满3年合同期满。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非公司制的企业的经理,如果是由上级部门委任的,应与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鉴证与公证都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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