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计划 社保基金稽核报告(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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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计划社保基金稽核报告篇一
1社保稽核科工作总结
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相关科室大力支持下,经过本科室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20xx年上半年预定的工作目标。
一、主要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一)合理分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基金财务科共负责8个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对帐、记账、报表的编制等工作,工作量比较大,经过全科人员的齐心协力,交叉分工,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按时编制各项基金的月报、季报、登记总账、明细账、三级台账,并做到账证、账表、账实相符,数据真实可靠。按月和业务进行收入、支出的对账等。
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各项基金的支付必须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后报财务科,财务科在进行整理后报贵阳市收付中心。这样不仅解决了支付的及时性也使支出户不会出现大量的资金。各项基金的支付必须由业务科室审核,经稽核科审核签字后,到财务科进行资料的核实并进行支付,这样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财务运行机制,使各项基金支出合理、合法,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杜绝不合理开支,做到账务日清月结。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于每月的30日前上划贵阳市收付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和失业保险上缴清镇市财政局基金专户进行归集管理。
(四)完成各险种基金的收缴及拨付
20xx年1-5月共征缴社会保险基金7407.39万元,其中:企业养老3062.27万元,机关养老32万元,完成目标任务5500万元的56.25%。失业274.78万元完成目标任务450万元的61.06%。城镇职工医疗3049.09万元,城镇居民医疗23.68万元,完成目标任务3000万元的102.42%。工伤276.21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69.05%。生育81.5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81.53%。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262.51万元,农村养老保险426.85万元。
20xx年1-5月合计支付社会保险基金6095.39万元,其中:养老5613.10万元,失业34.64万元,医疗106.38万元城镇居民11.48万元,工伤142.83万元,生育2.89万元,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19.4万元,农村养老保险164.67万元。各项基金的用款计划于上月15号前报贵阳市收付管理中心,每月10号前拨款,这样就保证了各项基金的正常支付和社会化发放。
二、其他临时工作
(一)完成20xx年12月至20xx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收入、支出情况的清理工作。
(二)完成二百余人未进系统人员缴费的核对与补录。
由于前期数据整理的问题,导致大量个体人员未录入系统,后期处理中需要对所有补录人员进行缴费核对,20xx年1-5月完成二百余人的缴费核对和补录工作。
(三)独立完成并报送6条信息。
三、存在问题
1、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不一;
2、个别财务人员工作不主动;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不断加强稽核工作的学习和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把学习宣传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和《夜读学习计划》,每周一组织学习州级社保文件精神、稽核、社保、财会、审计等知识。3月3日,由许局长带领全体职工集中学习了巴社险[xx]20号文件(关于印发《巴州地区xx年度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总体思路》)、巴社险[xx]21号文件(关于印发《巴州地区xx年度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要点》)和巴社险[xx]22号文件(关于印发《巴州地区xx年度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考核指标》)的通知。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情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了《xx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和切实可行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多次利用板报、横幅、发宣传单等形式向企业、社会进行社会保险稽核宣传。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人员显得更加紧张,为保证稽核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局千方百计对人员进行调配,单独设置了社会保险稽核科(编制3人),配备了2名(兼职)稽核工作人员,并对稽核工作人员进行了政策及业务培训,使稽核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稽核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年度申报稽核工作。在社会保险年度申报稽核工作中,我局对全县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工资基数等数据进行严格核定,以确保真实准确。把平时在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和欠费严重的单位作为重点,采取了实地稽核与重点稽核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参保单位的实际情况,第一季度针对年初未进行申报单位下发了书面稽核通知书,并组织人员进行了实地稽核,促进了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顺利完成。截止目前,我县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共有88个,参保职工1279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119个、参保职工20xx人;医疗保险参保单位144个,参保职工2691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31个,参保职工866人;生育保险参保单位133个,参保职工2639人。
(二)全面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工作是稽核工作的保证,为加强稽核工作的规范性,确保xx年度缴费工作的真实有效,3月初我局通知全县各单位进行年检,各单位已陆续到我局进行年检,我局稽核人员认真检查各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填写,并建立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台帐、数据库工作。截止目前,我局已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124本,已参加年检单位99个,年检率达80%以上。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按照要求,我局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整理编印了涉及业务、财务、计算机系统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内部制度汇编;在加强制度建设控制的同时,狠抓了业务经办控制,各业务岗位严格划分了工作权限,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和业务规程办理相关业务,看似分散和独立的表面下,其实已经形成了一张互为联系、互相制约的网格;在财务会计控制方面,我局严格执行国家在财务及会计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合理设置了财务工作岗位,加强了对票据、印章和银行账户的管理,货币资金的支出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并主动接受基金监管部门与公众的监督检查。
(四)认真做好信息网络统计工作。我局把信息网络统计工作抓紧抓实,一直以来,始终由专人负责信息网络的管理、维护和统计报表工作。为提高信息网络和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的质量,我局按照州级要求,通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信息网络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操作技能水平。针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具体的纠正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较好地完成了州级下达的信息网络统计工作任务和其它交办的事项。
(五)独立缴费人员实行银行批量代扣成功。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我局按照州局要求,积极与当地银行组织协调,统一对独立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实行银行批量代扣,稽核科对其实行全程监督,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截止目前,我县参加养老保险缴费银行批量代扣的独立缴费人员达199人。
(六)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我局稽核科通过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和支付的专项稽核,进一步促进了参保单位社保业务的规范化操作与管理。截止xx年2月底,共发放养老金41.5万元、医疗保险费支出13.9万元、失业保险费支出0.6万元、工伤保险费支出0.08万元、生育保险费支出1.8万元,没有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现象。
xx年里,按照州上的安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年度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我县共有离退休(职)人员195名,有47名离退休职工居住在异地,其中疆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共有16人。参加此次认证工作的退休职工共193人,已全部按要求完成了认证,认证合格率达100%,未参加认证的退休职工2人,因地址与联系方式变更,无法取得联系,已于去年7月份暂停发放养老金。从此次认证来看,我县不存在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
(七)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扎实。基础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险的全盘工作。我局从基础工作入手,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全国联网的业务指标进行操作,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业务上机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了台账和业务档案,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与社保经办业务上机操作工作水平,入库率及上机操作率均达到了100%。
三、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覆盖面仍比较窄,扩面工作进展较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扎实开展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工作
为了做实社会保险年审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各缴费单位少报、漏报,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上半年,我们按照以实际稽核促社会保险年审和基数核定的工作思路,重点开展了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在实地稽核工作中,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程序和稽核工作“六不准”要求,重点对参保单位的劳资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应付工资账册、职工人数和个人收入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为社会保险年检工作和核定度缴费基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保险年审和基数核定工作情况
****年在社会保险年审和基数核定工作中,我们以书面稽核为手段,以实地稽核数据为依据,对全市所有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逐一进行了年审和缴费基数核定。为确保年审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真实、准确,我们对每个单位上报的资料都与实际稽核的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对申报缴费基数与实地稽核数据不符的,要求申报单位认真查找原因。确因职工离职、退休、在外地参保、不符合参保条件等原因,造成职工人数和年度工资与实地稽核数据不符的,要求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外地参保证明、身份证等资料。通过这些措施,有效的企业少报漏缴,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截止到****月****日,共年审单位****户,受理申****户;核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人;核定失业保险缴费人报缴费基数单位人;核定医疗保险缴费人数数****人;核定工伤保险缴费人数****人;核定生育****人。查出****户企业为****名职****人少报基数****万元少保险缴费人数工进行书面稽核少报人数缴养老保险费****万元;****户企业为****名职工*****人少报基数****万元少进行书面稽核少报人数缴医疗保险费****万元;****户企业为****名职工****人少报基数****万元少缴进行书面稽核少报人数失业保险费****万元;(三)开展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稽核工作为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加强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今年初,我们对全县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家定点药店从医疗保险宣传、医疗保险管理、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年度考核,通过深入的稽核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外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因病不能前来年审的****名退休人员进行了实地稽核并对不参加年检的暂停发养老金。
我局在人员严重紧缺的情况下,结合实际地配备了稽核监察人员,建立健全了相关的稽核监察工作制度。稽核监察工作履行内部控制的管理监督职能,履行调查、检查、评估、报告和建议职能,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县域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厂矿企业等按照内部控制程序进行实地稽核检查。为了做实社会保险年审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各缴费单位少报、漏报,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今年,重点对参保单位的劳资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应付工资账册、职工人数和个人收入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共稽核****家企业,****人。稽核科在4至5月份开展了对离退休人员的年审认证,对前来审验的退休人员登记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核对照片。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计划社保基金稽核报告篇二
日子如同白驹过隙,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工作计划吧。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工作计划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险稽核内控工作计划,欢迎大家分享。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安全运行,严控经办风险,保障基金安全、数据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局实际,现对二0一九年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作出如下工作安排,请认真照此执行。
(一)稽核内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等各项业务经办情况及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运行情况。
(二)稽核重点
按照《内控制度》要求,重点对: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基数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数确定及征收比例、养老保险在职退费及死亡退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员有关重要信息数据变更、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社会化发放及未成功发放基金返回支出户与退休费补发、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财务基金管理等方面业务经办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履行层层符合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手工办理、现金支付等情况。
2、各项业务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经办,内控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3、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是否执行到位,信息是否安全。
(三)稽核方式和目标
以日常稽核和定期抽查相结合,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做好内部稽核工作,并于每月末对上月经办的.重点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经办业务量的20%。通过日常稽核,促进业务经办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各项业务经办依法合规。
(一)稽核时间和内容
1、员工参保情况,查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参保人数。
2、申报缴费基数情况,查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工资基数情况。
3、社保费缴纳情况,查是否存在欠缴、少缴社保费情况。
4、社保待遇支付情况,查是否按照规定享受各项社会待遇。
(二)稽核方式
成立局实地稽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分管股局长牵头,成员由稽核股、统筹股、财务股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参保企业实地稽核工作,实地稽核企业为安汉集团及所属公司、九天真空、电信等,实地稽核面力争达到25%以上。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计划社保基金稽核报告篇三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费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及对本中心相关业务股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机关内部设置的稽核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三条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以及本中心相关股室都属于稽核范围。
第二章 稽核内容
第四条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条 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七条 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第八条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第九条 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费及个人账户情况。
第十条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支付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有关条件有无变化,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补助费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上级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三章 稽核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稽核检查机构按照下达的工作任务(稽核单位数、人数、内容、重点),根据上年度缴费基数汇总、分析,结合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的方式,从解决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入手,确定稽核对象,提交稽核工作计划(计划包括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稽核工作时,应提前三日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送达稽核对象,告知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的日期、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 执行稽核公务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身份。
第十六条 开展稽核工作时,可查阅参保工资报表、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可对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材料进行记录、照相、复制;对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对领取待遇的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稽核工作记录由稽核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第十七条 稽核工作即将结束时,召开情况通报会,将稽核情况向有关人员进行通报,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验证稽核工作有无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中心主任办公会提交稽核报告,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犯法规行为的稽核对象,稽核检查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在告知前应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在稽核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又不提出复查申请的,提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稽核检查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它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股室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并可对其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稽核检查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台账,负责被稽核对象落实整改情况实施的跟踪督查。
第二十三条 稽核检查机构应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稽核工作情况,凡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事项,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
第五章 稽核纪律
第二十四条 稽核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开展稽核工作。第二十五条 稽核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二十八条 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稽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计划社保基金稽核报告篇四
研究
摘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关系着社会保险在国民经济中能否发挥其稳定安全的作用,是我国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关键词:社会保险稽核问题对策
中途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本文就目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做了如下分析:
一、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稽核机构不健全,稽核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社会稽核机构的健全是其有效展开社会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当前各个地方的社会保险稽核机构的建立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保险稽核机构却形同虚设,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定时开展保险稽核工作,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是良莠不齐,稽核队伍不健全,稽核机构的独立性较低,这些都直接制约了稽核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稽核工作的质量。
(二)个别企业对稽核工作不配合,阻扰稽核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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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对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各劳务代理公司中介组织等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缴纳情况的稽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稽核目的
为社保局提供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准确的征缴依据,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情况的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稽核范围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本旗辖区内所有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均为稽核范围。每年度由旗社保局根据参保数据库以及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确定稽核单位名单,按照企业行业类别抽取一定比例的被稽核企业,2015年抽取量20家左右。根据以前年度稽核经验,应重点关注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由社保局稽核审计股和单位参保管理股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发起,并具体领导实施。社保局安排1-2人业务骨干,负责稽核过程中与个参保单位沟通协调工作,主要负责被审企业名单、参保基数等数据的传递,审计中个性问题的处理与汇报,审计结论的反馈,审计资料的催送等工作。
四、稽核方式
实行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送达审计的审计地点:社保局403办公室。审计过程为封闭方式,由审计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需要提问时通知相关人员解答。所有取证资料均以书面形式存档。
就地审计:由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五、稽核程序及步骤
1、确定被稽核企业名单,稽核工作具体人员,稽核文书及资料等的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在5月底前。
2、向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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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各劳务代理公司中介组织等单位,下达书面《稽核通知书》,要求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审计要求提供资料、接受审计(送达或就地审计)。对拒绝提供资料或审计的单位,依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惩治措施。时间安排在6月份。
3、实施稽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应保守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计划工作时间为6、7月份。
4、提出稽核审计报告:在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提出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社保局,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5、稽核处理处罚:社保局根据审计报告内容,对被审单位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六、稽核的内容
(一)工资支付情况
2、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4、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有书面记录;
(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1、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补缴情况。
七、稽核审计人员纪律
在稽核中,参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做到:执业谨慎、严格,对企业礼貌热情,对结果慎重、客观。
二零一四三月十日
附件一. 被稽核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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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被稽核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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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对各类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介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缴纳情况的稽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稽核目的
为社保局提供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准确的征缴依据,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情况的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稽核范围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本辖区内所有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均为稽核范围。
每年度由社保局根据参保数据库以及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确定稽核单位名单,按照企业行业类型抽取一定比例的被稽核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稽核经验,应重点关注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由社保局稽核股、养老保险股、工伤生育保险股及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发起,并具体领导实施。局里安排1-2名业务骨干,负责稽核过程中与参保单位沟通协调工作。
四、稽核方式
送达稽核的集合地点:县社保局稽核科办公室。稽核过程为封闭方式,由稽核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稽核,需要提问时通知相关人员解答。所有取证资料均以书面形式存档。
五、稽核程序及步骤
1.确定被稽核企业名单,稽核工作具体人员,稽核文书及资料等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在5月底前。
2.向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达书面《稽核通知书》,要求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稽核要求提供资料,接受稽核(送达或就地稽核)。对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惩治措施,时间安排在6月份。
3.实施稽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稽核,稽核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应保守被稽核对象的商业秘密。计划工作时间为6、7月份。
4.提出稽核报告: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提出稽核报告,送达被稽核对象并征求被稽核对象的意见。被稽核对象应在接到稽核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社保局,逾期未突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5.稽核处理处罚:社保局根据稽核报告内容,对被稽核单位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六、稽核内容
1.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补缴情况。
七、稽核人员纪律
在集合中,参加稽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原则,并对在稽核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做到:谨慎、严格、对企业礼貌、热情。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计划社保基金稽核报告篇五
光阴如水,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工作发展,是时候认真思考工作计划如何写了。可是到底什么样的'工作计划才是适合自己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计划,欢迎大家分享。
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安全运行,严格经办风险,保障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二0xx年我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作出如下工作安排,请认真照此执行。
按照《内控制度》要求,重点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基数申报,养老保险在职退费及死亡退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员有关重要信息数据变更,退休费社会化发放及未成功发放基金返回支出户与退休费补发,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财务基金管理等方面业务经办情况进行稽核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风险排查工作的质量和实效,达到防范和最大限度降低基金运行风险的工作目的。
以日常稽核和定期抽查相结合,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做好内部稽核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对本季度经办的重点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经办业务量的20%。通过日常稽核,促进业务经办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各项业务经办依法合规。
1、员工参保情况,查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参保人数。
2、申报缴费基数情况,查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工资基数情况。
3、社保费缴纳情况,查是否存在欠缴、少缴社保费情况。
4、社保待遇支付情况,查是否按照规定享受各项社会待遇。
成立局实地稽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分管股局长牵头,成员由稽核股、统筹股、财务股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参保企业实地稽核工作,实地稽核企业为xx农商银行、九天真空、xx电信等,实地稽核面力争达到25%以上。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计划社保基金稽核报告篇六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 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
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
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
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
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 4月1日起施行。相关热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