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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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服管理条例简报篇一
按:县计生委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今年四月份计生宣传月的工作检查不搞兴师动众,不从乡镇和部门抽调人员,全部依靠本单位的干部组织检查,这样既减少了对乡镇和部门工作的牵扯,又全面检查和掌握了全县计生工作情况,受到基层和群众欢迎。希望全县各级部门认真借鉴此一经验,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实际行动推动全县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县计生委改进检查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成效明显。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每年都要进行几次阶段性工作检查。针对今年检查时间在xxx双抢xxx期间的新情况,县计生委党组专门召开会议,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检查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检查方法,改过去从乡镇和各相关部门抽人组成检查组为组织县计生委机关干部集中检查。在干部职工会上,明确了这次检查的目的、方法和基本要求,统一了全委从领导到一般干部对这次检查的思想。
二、统一确定检查对象,集中时间开展检查。整个检查时间集中在五月份内进行,实行抽查的方法,对各乡镇随机抽取一个村作为检查对象,并保密封存村名,检查组到达了乡镇时再启封公布检查的村,然后分组直接进村入户开展检查。
三、统一检查验收标准。为了杜绝检查中的人为主观因素、减少乡镇对检查结果产生异议,挤干工作中的水份,他们在检查中,严格按照政府办公室广府办(1995)2号文件《关于对贯彻(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集中宣传活动进行考核奖惩的通知》规定,统一检查评分标准,坚持xxx一把尺子量到底xxx,直接考核到检查的村社。同时,在检查前,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了2号文件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及业务知识,提高了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为公正考核检查奠定了基础。
四、统一口径汇总检查结果。进村分组到户开展检查后,以村为单位,统一口径将各社的情况汇总。然后向乡领导汇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如乡镇对被查村社的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则当场重新核实汇总,对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检查人员与乡镇领导、计生办一起,共同分析原因,找出差距,研究补救措施。
五、统一费用开支渠道。过去的计划生育工作检查,由乡镇或计生办接待检查组。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现象时有发生。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这次检查不由乡镇接待安排,不接受乡镇的生活宴请,而由县计生委仿照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原则,从紧安排,统一支付费用。有乡镇准备按惯例安排宴请,被检查组婉言谢绝。初步统计13人的检查组,在长达一个月的专项检查中,开支费用不到过去同类检查费用的十分之一。
六、切实做到xxx四个坚持xxx。一是坚持客观、公正地考核各乡镇的集中活动开展情况,进村入户如实登记、汇总,最后按标准计分;二是坚持不兴师动众,只要乡镇在工作上的配合,不要在生活上的陪同,减轻了乡镇领导的精力负担;三是坚持固定检查人员,从计生委机关抽出的13名干部自始自终参加检查,保证了按时完成任务;四是坚持执行严格的组织纪律,检查人员必须遵守计生委党组规定的各项纪律制度,如有违反、从严处理。
这次检查,全面、真实地了解了我县人口生育现状,掌握了各乡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的情况。据统计,检查结果数比乡镇报表更接近实际。如对育龄妇女进行普查,原乡镇报表统计普查率为93.75%而检查结果普查率仅为80.42%,减少了13.32个百分点;落实安扎措施率、报表统计为95.21%,检查统计为72.12%,减少了23.09个百分点。
军服管理条例简报篇二
20xx年9月3日,我乡在乡政府顶楼会议室召开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由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文书、计生专干参加。会议邀请了来自xx现代女子医院的何教授进行讲座指导,由乡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同志主持。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人口计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求各村(社区)要强化思想认识,进一步重视人口计生问题,以人口普查为契机,做好基层基础工作。
二是加强管理,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各村书记、主任要按时向党委政府汇报计生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整改措施,促进后进村(社区)工作转化。
三是突出重点,确保顺利完成人口计生目标。要突出宣传、公示工作,各村(社区)要做好计划生育法的宣传和计生工作信息公示工作;要突出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减少政策外怀孕和政策外生育。
四是做好统计,推动人口计生工作上新台阶。各村(社区)要保证信息上报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严禁错漏报现象发生,出现错漏报一律从严处理。
然后,xx现代女子医院知名不孕不育专家何教授,对优生优育的常识及不孕不育的成因和诊治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讲解,并对参会同志提出的各类病例进行了热情细致的回答。通过这次讲座,使我乡干群对优质服务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今后,我乡将不定期地举办计生法律、法规及优质服务讲座,使这些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为我乡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这就是本次会议的简报,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军服管理条例简报篇三
军服管理条例目的是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全文共二十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军服管理条例》要求,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条例规定,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根据条例,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条例还要求,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