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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言词证据篇一
真正意料不到的事情永远难以预料。
有朝一日你动了爱情,千万保守秘密,没有弄清楚对方的底细,决不能掏出你的心来。
如果我们能勇敢去爱,去原谅,为别人的幸福慷慨地表达我们的欣慰,理智地珍惜地珍惜环绕自己的爱,那么我们就得到别的生命不曾获得的圆满。
一个人如果在20岁不英俊,30 岁不强壮,40岁不富有,50岁不智慧;那么他这辈子就别想英俊,强壮,富有,智慧了。
在30岁的时候,一个人应该了解自己已像了解自己的手掌一样,应该确切知道自己有哪些缺点和优点,应该知道自己能走多远,能预见未来将成为什么人,而且更重要的是接受这一切。
人在20岁以意志力著称,在30岁以智慧取胜,在40岁则靠的是理智的判断。
要永远坚信这一点:一切都会变的,无论受多大创伤心情多么沉重,一贫如洗也好,都要坚持住。太阳落了还会升起,不幸的日子总会有尽头,过去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
衡量一下,你所想要取得的成功与你为此所失去的是不是相值。
把自己最美好的品德和最擅长的技巧无私地传承给需要他的人,这种人类的美德比任何东西都永恒。
有些人在婚姻上的失败,并不是找错了对象,而是从一开始就没弄明白;在选择爱情的同时,也就选择了一种生活方式。
记住,最好的人际关系是相互关爱,而不是相互需要。
当你与所爱的人有争议的时候,仅限于这个争议,不要把陈年旧帐都翻出来。
应当记住,有的时候,你得不到你想要的东西,说不定是命运给你的一个美妙的赏赐。
经验就是得不到真正想要的东西时,所得到的东西。
你笑,全世界都跟你笑;你哭全世界只有你一个人哭。
许多时候,目标与现实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必须学会随时去调整,无论如何,人不应该为不切实际的誓言和愿望而活着。
你不能决定生命的长度,但你可以控制它的宽度;
你不能左右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
你不能改变容貌,但你可以展现笑容;
你不能控制他人,但你可以掌握自己;
你不能预知明天,但你可以利用今天;
你不能样样顺利,但你可以事事尽力。
刑事言词证据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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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实行证据展示的若干意见(试行)》,并结合刑事诉讼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证据展示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开庭审理以前,控辩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相互交换证据信息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有律师提供辩护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和辩护律师可以实行证据展示。
第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与证据有关的特情人员的情况: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侦查、可能暴露特殊侦查手段的证据等,其展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展示。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拒绝进行展示的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证据展示。
对于证据展示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证据展示完成后开庭审理案件。
第十二条 辩护律师接到证据展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证据材料。
对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办理。
第十三条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将人民检察院已公开的证据告知,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交换意见,准确了解其意思表示,客观、完整地记载其对控方证据的意见,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公诉人在证据展示中应当展示下列证据:
(一)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
(二)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和不准备在法庭使用的全部证:据;
(三)对案件所作出的公诉意见。
第十五条 辩护人在证据展示中应当展示下列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二)拟传唤出庭或其证言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法。
(三)对案件所作的初步辩护提纲及辩护要点。
第十六条 公诉方参与证据展示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多名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原则上均应参加证据展示。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没有全部参加的,参加者视为对己方有代表权的参与人。
第十七条 证据展示程序由公诉人主持,证据展示开始前,公诉人应当查明各方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宣布参加展示的组成人员;宣布展示过程中应遵守的纪律。
(一)控方将证据全部展示完毕后,再由辩方展示;
(二)一案中有多起事实的,依照案件事实逐一对等展示;
(三)依照证据种类分组对等展示;
(四)参加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展示。
第十九条 证据展示按件逐一展示,每展示一件后,应征询对方意见。各方可就该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充分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证据展示过程中,参加各方如果对某份证据是否应当展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先行展示其他证据,待展示结束后, 由公诉人将争议事项书面送交人民法院裁断。
第二十一条 证据展示的全部活动,应当由公诉方配备的书记员写成笔录,参加展示各方审阅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笔录有误的,应当在补正后签字。
展示笔录视参加方的多少制作备份,参加各方在备份上签字后,各留一份,并预留一份由公诉人在证据展示结束后送交法院。
第二十二条 展示笔录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案由;
(二)证据展示时间、地点;
(三)参见展示的人员;
(四)参加各方展示证据的情况;
(五)参加各方就所展示的证据交换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证据展示结束后,公诉人应当制作如下清单:
(一)参加展示各方展示证据清单;
(二)控辩双方无异议证据清单;
(三)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
人民法院对证据展示笔录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给予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证据展示结束后,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接触对方证人。
违反前款规定取得的证据,庭审时不得使用,对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有关证人应当出庭,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后,示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 控辩双方对于已方已经掌握的证据,没有向对方展示的,审判人员应当禁止其向法庭出示,并决定休庭或者延期审理,将该证据交由对方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以便对方作答辩准备。 对不能及时向对方展示证据但有正当理由的,法庭可宣布延期审理以等待不开示一方不能开示的原因消失后,再展示其证据。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予展示并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该证据材料。
(一) 对于在证据展示时无异议的证据,控辩双方对该证据以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简要说明,合议庭经核实无异议后,应当当庭予以认证。
(二)控辩双方对证据展示时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又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在控辩双方就有异议的部分进行举证、质证后,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证。
(三)对于控辩双方在证据展示时存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应当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后,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证。
第二十八条 经过证据展示,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的,有关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
第二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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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言词证据篇三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每年必考的内容,我们在这里简单讲述一下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证据的相关内容,包括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几个方面。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1、 物证、书证,这里要注意物证是绝对不排除的,即便是刑讯逼供所得到的物证。
2、 证人证言,注意单位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人;见证人不是证人,因为见证人只是见证某一行为的合法性;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要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单独作证。
3、 被害人陈述
5、 鉴定结论,鉴定人是自然人,是公检法所指派或聘请的人,这里要注意诊断书不是鉴定结论,因为它不是公检法所指派或聘请的人所做出的。测谎议得出的结论不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能作为参考。
6、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区别在于,视听资料是在诉讼之外形成的,而以上三种证据是在诉讼之中取得的,所以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形成的视听资料不能认定为是视听资料。另外,要记住x光片是视听资料,在这个问题上有争议。
7、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针对物,检查笔录是针对人,注意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1、 证据以来源不同,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包含了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言词证据的传来证据。
2、 证据以其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注意直接证据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案件的主要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包括肯定性的直接证据与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肯定性的好理解,否定性的比如李四说不是张三杀的人,这就是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这里的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谁只要特定化即可,而不用确定为某个人。根据以上证据的法定形式,我们来总结一下: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直接证据,鉴定结论一般是间接证据,但经鉴定是自杀的鉴定结论是直接证据。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有关联而没有矛盾;结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3、 证据以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和勘验、检查笔录是事物证据,这里注意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鉴定人所说的话,所以也是言词证据。而对于视听资料是有争议的,多数情况下是实物证据,记载言辞的为言词证据。
4、 证据以其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是罪重或罪轻的证据,这个分类要与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区分开来,例如防卫过当的供述是辩护证据,也是有罪证据,是证明罪轻的有罪证据。
1、一般人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2、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没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3、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适用,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所应当知晓的内容;
5、法律所推定的事实,也就是疑罪从无;
6、证据本身,注意证据本身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了。
五、证明责任
1、 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一般由检察机关举证,但有两个例外:a,巨额财产来源不明。b,非法持有性犯罪,这两类案件实质上也是由检察机关先负举证责任,但其举证到一定程度后,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被告人。
2、 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严格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证明要求不同。
1、 立案阶段,证明标准低,只要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逮捕,逮捕要符合三个条件: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里要满足三个条件:a,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b,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c,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②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③有逮捕的必要性。
3、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做出有罪判决,这三个阶段的证明要求较高,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阶段要侦查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起诉阶段要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两个阶段证明标准中都包含了很多主观的成分,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种客观上的要求,要求审判人员的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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